《纳税辅导日》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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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政 策 培 训深 圳 市 罗 湖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一 般 纳 税 人 相 关 政 策 培 训n 防 伪 税 控 登 记 n 发 票 管 理 政 策 与 流 程 n 申 报 征 收 n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规 定 n 辅 导 期 一 般 纳 税 人 政 策 及 申 报 流 程 n 多 缴 税 款n 留 抵 税 额 抵 欠 n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转 正 防 伪 税 控 登 记1、 填 写 使 用 增 值 税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企 业 情 况 登 记 表 以 下 简 称 登记 表 ( 一 式 一 份 , 该 表 只 留 税 务 机 关 )

2、 。2、 文 书 登 记 窗 口 受 理 资 格 登 记 , 打 印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增 值 税 防伪 税 控 系 统 使 用 通 知 书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书 ) 、 安 装 使 用增 值 税 防 伪 税 控 开 票 系 统 有 关 事 项 告 知 书 交 企 业 。3、 企 业 持 通 知 书 到 服 务 单 位 ( 航 天 信 息 ) 办 理 专 用 设 备 购 领 和操 作 培 训 。4、 持 税 务 登 记 证 ( 副 本 、 查 验 ) 、 通 知 书 ( 原 件 、 查 验 )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 票 种 核 定 通 知 书

3、 ( 查 验 ) 及 其“ 两 卡 ” 到 税 控 发 行 室 ( A103) 办 理 初 始 发 行 。注 : 税 务 机 关 对 金 税 卡 和 IC卡 初 始 发 行 时 , 统 一 将 最 大 开 票 限 额 设为 一 万 元 , 月 购 票 限 量 设 为 25份 。 返 回 发 票 管 理 政 策 与 流 程 n 票 种 核 定 n 核 发 发 票 领 购 验 销 登 记 簿 n 领 购 发 票 n 增 购 发 票 n 发 票 验 旧 n 最 大 开 票 限 额 调 整 n 购 票 特 批 n 作 废 及 红 字 发 票n 丢 失 发 票 和 海 关 缴 款 书 返 回 票 种 核

4、 定 ( 1) 人 工 审 批 核 定 方 式 购 票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在 新 认 定 的 6个 月 内 ( 含 6个月 , 以 下 同 ) 或 在 辅 导 期 内 , 可 填 报 税 务 行 政 许可 申 请 表 ( 票 种 核 定 ) ,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核定 需 领 购 的 发 票 种 类 及 月 购 票 限 量 , 然 后 凭 审 批 结果 到 发 票 供 售 窗 口 购 票 。 注 : 纳 入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的 纳 税 人 , 不 能 申 请 领购 手 工 版 商 品 销 售 普 通 发 票 , 只 能 申 请 领 购 电 脑 版普 通

5、发 票 。 票 种 核 定 一 般 纳 税 人 以 及 暂 认 定 一 般 纳 税 人 认 定 期 满 6个 月 ,或 辅 导 期 纳 税 人 转 为 正 式 一 般 纳 税 人 后 , 系 统 自 动 将其 纳 入 “ 以 税 控 票 ” 管 理 , 其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和 增 值税 普 通 发 票 的 月 购 票 限 量 将 根 据 纳 税 人 前 6个 月 的 平 均销 售 额 自 动 计 算 确 定 。 ( 2) 电 脑 自 动 核 定 返 回 核 发 发 票 领 购 验 销 登 记 簿 新 办 企 业 首 次 领 购 发 票 , 需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经 发票

6、供 售 窗 口 审 核 发 放 发 票 领 购 验 销 登 记 簿 :1、 税 务 登 记 证 ( 副 本 ) 查 验 ;2、 购 票 员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 纳 税 人 登 记 或 更 换 购 票员 必 须 填 报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 ;3、 购 票 员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4、 财 务 印 章 或 发 票 专 用 章 印 模 ;5、 凭 准 予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票 种 核 定 ) 。 返 回 领 购 发 票1、 税 务 登 记 证 ( 副 本 ) 2、 发 票 购 领 验 销 登 记 薄 3、 发 票 验 旧 供 新 表 4、

7、未 办 理 银 税 库 联 网 的 纳 税 人 , 还 应 提 供 有 “ 深 银联 ” 标 志 的 银 行 信 用 卡 或 借 记 卡 5、 领 购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以 及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还 须 税 控IC卡 6、 购 票 员 身 份 证 ( 查 验 ) 返 回 增 购 发 票 1、 未 纳 入 “ 以 税 控 票 ” 管 理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 如人 工 核 定 的 月 发 票 用 量 无 法 满 足 其 经 营 需 要 , 可 填 报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表 ( 票 种 核 定 ) , 向 主 管 税 务机 关 申 请 调 整 月 购 票 限

8、 量 。 纳 税 人 也 可 填 报 税 务 行政 许 可 申 请 表 ( 超 限 量 购 买 发 票 ) , 向 主 管 税 务 机关 申 请 增 购 发 票 ,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批 后 , 可 在 规 定期 限 内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个 月 )按 批 准 数 量 购 领 发 票 。 2、 纳 入 “ 以 税 控 票 ” 管 理 的 纳 税 人 ( 不 含 辅 导期 一 般 纳 税 人 ) , 如 系 统 自 动 核 定 的 发 票 用 量 无 法 满足 其 经 营 需 要 的 , 可 填 报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表 ( 超限 量 购 买 发 票 ) ,

9、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增 购 发 票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批 后 , 可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按 批 准 数 量购 领 发 票 。 增 购 发 票 3、 辅 导 期 一 般 纳 税 人 , 因 需 要 增 购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可 在 申报 征 收 窗 口 办 理 抄 税 手 续 后 , 填 写 预 缴 税 款 超 限 量 领 购 发 票 申 请表 直 接 到 发 票 供 售 窗 口 按 上 一 次 已 领 购 并 开 具 的 正 数 专 用 发 票 总金 额 的 3%预 缴 税 款 后 购 买 不 超 过 原 月 限 量 的 发 票 。 当

10、 月 超 限 量 超 过 7次 仍 需 超 限 量 领 购 专 用 发 票 的 , 应 持 已 开 具 但未 抄 税 的 专 用 发 票 明 细 清 单 和 纸 质 发 票 , 到 发 票 供 售 窗 口 办 理 手 工验 销 发 票 , 填 写 预 缴 增 值 税 税 款 申 报 表 申 报 征 收 窗 口 预 缴 税 款 ,然 后 , 向 文 书 登 记 窗 口 提 交 超 限 量 领 购 申 请 , 经 税 源 管 理 部 门 审 批后 , 持 审 批 结 果 到 发 票 供 售 窗 口 办 理 购 票 手 续 。 注 : 超 限 量 购 买 , 指 的 是 增 值 税 专 用 票 不

11、能 满 足 需 要 , 且 必 须在 所 领 购 的 发 票 使 用 完 毕 的 情 况 下 , 方 可 增 购 发 票 。 增 购 发 票 4、 对 于 个 别 用 量 大 、 信 誉 好 、 有 固 定 经 营 场 所 的企 业 , 如 果 按 照 “ 以 税 控 票 ” 自 动 计 算 的 发 票 用 量 长期 无 法 满 足 纳 税 人 的 发 票 用 量 需 要 的 , 可 填 报 取 消以 税 控 票 资 格 申 请 审 批 表 取 消 “ 以 税 控 票 ” 资 格 ,通 过 手 工 核 定 方 式 确 定 其 发 票 用 量 。 特 别 说 明 : 纳 税 人 当 月 增 购

12、发 票 超 过 以 往 月 份 最高 购 票 月 量 的 , 在 购 票 前 , 持 发 票 领 购 簿 和 增 购 发 票审 批 结 果 ( 辅 导 期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预 缴 税 款 超 限 量领 购 发 票 申 请 表 ) 到 税 控 发 行 室 ( A103) 调 高 防 伪税 控 系 统 月 购 票 限 量 。 返 回 发 票 验 旧 从 2004年 2月 1日 起 , 国 税 系 统 对 已 抄 税 的 专 用 发 票 自 动进 行 验 旧 处 理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今 后 不 须 持 专 用 发 票 存 根联 办 理 验 旧 手 续 , 可 直 接

13、到 税 务 部 门 发 票 供 售 窗 口 领 购 专 用发 票 。 下 列 两 种 情 况 需 手 工 验 销 发 票 : 1、 纳 税 人 在 当 月 抄 税 以 后 , 其 专 用 发 票 结 存 用 量 影 响其 购 票 的 , 先 到 防 伪 税 控 抄 税 岗 再 次 抄 税 , 然 后 到 发 票 供 售窗 口 办 理 验 旧 供 新 手 续 。 2、 对 于 在 当 月 抄 税 以 后 其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结 存 用 量 影响 其 购 票 的 纳 税 人 , 可 以 凭 加 盖 财 务 印 章 或 发 票 专 用 章 的 开票 清 单 及 所 开 具 的 最 后 一

14、 个 号 码 发 票 的 记 帐 联 , 到 发 票 供 售部 门 办 理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验 旧 手 续 。 返 回 最 大 开 票 限 额 调 整 纳 税 人 在 办 理 防 伪 税 控 资 格 认 定 时 , CTAIS系 统 自动 为 纳 税 人 核 定 其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和 普 通 发 票 最 大 开 票限 额 为 万 元 ( 千 元 版 ) , 如 需 调 整 最 大 开 票 面 额 , 应 向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递 交 变 更 最 大 开 票 面 额 申 请 。 注 意 :对 调 整 最 大 开 票 限 额 的 纳 税 人 有 结 存 空 白 专用

15、发 票 的 , 应 先 在 企 业 开 票 子 系 统 自 行 作 发 票 退 回 IC卡处 理 , 然 后 到 发 票 供 售 窗 口 退 回 电 子 号 码 和 缴 销 纸 质 发票 后 才 可 办 理 调 高 最 大 开 票 限 额 , 限 额 调 整 完 毕 后 再 重新 领 购 专 用 发 票 。 1、 专 用 发 票 最 大 开 票 限 额 的 调 整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确 定 标 准 : 近 三 个 月 的 平 均 开 票 面 额 ( 平 均 开 票 面 额 =总 开 票 销 售 金 额 /开票 份 数 ) 购 销 合 同 单 件 产 品 售 价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

16、 企 业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可 设定 为 百 万 元 ; 售 价 百 万 元 以 上 的 , 企 业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可 设 定 为 千 万 元 。 符 合 上 述 标 准 之 一 的 纳 税 人 , 填 报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表 ( 防 伪税 控 企 业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变 更 表 ) , 附 报 单 笔 销 售 业 务 、 单 台 设 备 销售 合 同 及 其 复 印 件 和 履 行 合 同 的 证 明 材 料 , 交 文 书 登 记 窗 口 。 领 取 审批 结 果 后 , 持 审 批 结 果 通 知 书 、 IC卡 ,连 同 在 开 票 子 系 统

17、自 行 打 印 已 开具 但 尚 未 抄 税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明 细 表 到 办 税 服 务 厅 税 控 发 行 室( A103) 办 理 开 票 限 额 变 更 发 行 手 续 。 最 大 开 票 限 额 变 更 有 效 期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持 IC卡 及 其 最 后 一 次 批 准的 防 伪 税 控 最 大 开 票 限 额 变 更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返 回 税控 发 行 室 (A103)恢 复 原 最 大 开 票 限 额 , 否 则 无 法 领 购 发 票 。 2、 普 通 发 票 最 大 开 票 限 额 的 调 整 需 调 整 增

18、值 税 普 通 发 票 最 大 开 票 限 额 的 纳 税 人 ,应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文 书 登 记 窗 口 递 交 最 大 开 票 限 额变 更 申 请 审 批 表 ( 普 通 发 票 ) 申 请 , 附 报 资 料 同 专用 发 票 。 领 取 审 批 结 果 后 , 持 审 批 结 果 通 知 书 、 IC卡到 办 税 服 务 厅 税 控 发 行 室 ( A103) 办 理 开 票 面 额 变更 发 行 手 续 。 返 回 购 票 特 批 当 纳 税 人 出 现 欠 税 、 滞 纳 金 、 违 章 等 各 种 情 况被 停 购 发 票 时 , 可 填 报 税 务 行 政 许

19、可 申 请 表 ( 购票 特 批 ) ,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后 购 买 所 需 要 的发 票 。 附 报 资 料 : 1、 购 票 异 常 情 况 通 知 书 ; 2、 购 销 合 同 或 相 关 购 销 业 务 证 明 材 料 ; 3、 因 稽 查 案 件 被 停 供 发 票 的 , 还 应 由 稽 查 部门 出 具 供 应 发 票 建 议 书 。 返 回 作 废 及 红 字 发 票1、 作 废 发 票 处 理同 时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 符 合 作 废 条 件 收 到 退 回 的 发 票 联 、 抵 扣 联 时 间 未 超 过 销 售 方 开 票当 月 ; 销

20、售 方 未 抄 税 并 且 未 记 账 ; 购 买 方 未 认 证 或 者 认 证 结 果 为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认 证不 符 ” 、 “ 专 用 发 票 代 码 、 号 码 认 证 不 符 ” 。 2、 专 用 发 票 红 字 发 票 处 理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后 , 发 生 销 货退 回 、 销 售 折 让 以 及 开 票 有 误 等 情 况 需 要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票 的 , 销 售 方 需 要 凭 税 务 机 关 开 具 的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税 专用 发 票 通 知 单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单 ) 开

21、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通 知 单 的 开 具 分 购 方 申 请 和 销 方 申 请 两 种 情 况 处 理 : 因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联 、 发 票 联 均 无 法 认 证 的 , 由 购 买方 填 报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申 请 单 ( 以 下 简 称 申请 单 ) , 并 在 申 请 单 上 填 写 具 体 原 因 以 及 相 对 应 蓝 字 专 用发 票 的 信 息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税 源 管 理 科 审 核 后 出 具 通 知 单 。 购 买 方 所 购 货 物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扣 税 项 目 范 围 , 取 得的 专 用

22、发 票 未 经 认 证 的 , 由 购 买 方 填 报 申 请 单 , 并 在 申 请单 上 填 写 具 体 原 因 以 及 相 对 应 蓝 字 专 用 发 票 的 信 息 , 主 管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后 出 具 通 知 单 。 2、 专 用 发 票 红 字 发 票 处 理 因 开 票 有 误 购 买 方 拒 收 专 用 发 票 的 , 销 售 方 须 在 专 用 发 票 认证 期 限 内 ( 分 别 为 90日 或 180日 )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税 源 管 理 科 填 报 申 请单 , 并 在 申 请 单 上 填 写 具 体 原 因 以 及 相 对 应 蓝 字 专 用 发

23、票 的 信 息 , 同时 提 供 由 购 买 方 出 具 的 写 明 拒 收 理 由 、 错 误 具 体 项 目 以 及 正 确 内 容 的书 面 材 料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确 认 后 出 具 通 知 单 。 销 售 方 凭 通 知 单 开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 备 注 : 2010年 1月 1日 之 前 开 具 的 发 票 , 认 证 期 限 为 90日 ; 2010年1月 1日 起 开 具 的 发 票 , 认 证 期 限 为 180日 。 因 开 票 有 误 等 原 因 尚 未 将 专 用 发 票 交 付 购 买 方 的 , 销 售 方 须 在开 具 有 误 专

24、用 发 票 的 次 月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填 报 申 请 单 , 并 在 申 请 单上 填 写 具 体 原 因 以 及 相 对 应 蓝 字 专 用 发 票 的 信 息 , 同 时 提 供 由 销 售 方出 具 的 写 明 具 体 理 由 、 错 误 具 体 项 目 以 及 正 确 内 容 的 书 面 材 料 , 主 管税 务 机 关 审 核 确 认 后 出 具 通 知 单 。 销 售 方 凭 通 知 单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 2、 专 用 发 票 红 字 发 票 处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得 专 用 发 票 后 , 发 生 销 货 全 部 退 回 、 开 票

25、有 误 等 情 形但 不 符 合 作 废 条 件 的 , 或 因 销 货 部 分 退 回 及 销 售 折 让 的 , 购 买 方 应 向 主 管税 务 机 关 填 报 申 请 单 , 申 请 单 所 对 应 的 蓝 字 专 用 发 票 应 经 税 务 机 关 认 证 , 主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确 认 后 出 具 通 知 单 。 发 生 销 货 退 回 , 或 者 因 销 货 部 分 退 回 及 发 生 销 售 折 让 的 , 销 售 方 凭 通 知单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的 同 时 , 还 应 在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后 将 该 笔 业 务 的 相 应记 账 凭

26、 证 复 印 件 报 送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 对 属 于 购 买 方 所 购 货 物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扣 税 项 目 范 围 , 但 已 认 证 的 增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按 需 要 作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的 规 定 填 开 申 请 单 。 “ 一 窗 式 ”比 对 时 , 视 为 特 殊 情 况 , 核 实 后 予 以 比 对 通 过 。 红 字 发 票 暂 不 需 认 证 , 使 用 网 上 认 证 的 , 应 将 网 上 认 证 软 件 升 级 到 最 新版 本 , 新 版 本 系 统 自 动 监 控 , 不 允 许 红 字 发 票 认 证 。 3、

27、 普 通 发 票 红 字 发 票 处 理 购 货 方 和 销 货 方 均 未 作 帐 务 处 理 的 , 销 货 方 必 须 收 回原 发 票 并 注 明 “ 作 废 ” 字 样 , 与 存 根 联 及 其 他 联 次 一 起 粘 贴以 备 核 查 。 购 货 方 未 作 帐 务 处 理 , 销 货 方 已 作 帐 务 处 理 的 , 销 货方 必 须 收 回 原 发 票 后 开 具 蓝 字 退 货 进 仓 单 , 方 可 开 具 等 额 的红 字 发 票 。 同 时 , 必 须 把 红 字 发 票 记 帐 联 撕 下 作 为 冲 帐 凭 证 ,其 余 联 次 不 得 撕 下 , 并 把 收

28、回 的 原 发 票 粘 贴 在 红 字 发 票 存 根联 背 面 以 备 核 查 。 3、 普 通 发 票 红 字 发 票 处 理 购 货 方 已 作 帐 务 处 理 的 , 不 论 销 货 方 是 否 已作 帐 务 处 理 , 销 货 方 须 取 得 购 货 方 出 具 的 有 效 书 面证 明 , 填 制 蓝 字 退 货 进 仓 单 后 , 方 可 开 具 等 额 的 红字 发 票 。 购 货 方 的 有 效 书 面 证 明 , 必 须 记 载 与 发 票 和 销货 清 单 内 容 一 致 的 事 项 , 包 括 原 发 票 联 的 复 印 件 和银 行 收 款 进 帐 单 ( 原 已 付

29、 款 的 ) , 以 及 退 货 的 原 因并 加 盖 购 货 方 单 位 印 章 或 财 务 专 用 章 。 返 回 丢 失 发 票 和 海 关 缴 款 书 纳 税 人 发 生 丢 失 、 被 盗 发 票 事 件 的 , 应先 在 相 关 媒 体 刊 登 遗 失 声 明 , 再 填 报 发 票 丢 失 被 盗 登 记 表 向 主 管 税 务 机关 发 票 供 售 窗 口 登 记 备 案 及 接 受 处 罚 。 丢 失 专 用 发 票 一 般 纳 税 人 丢 失 已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的 发 票 联 和 抵 扣联 , 购 买 方 凭 销 售 方 提 供 的 相 应 专 用 发 票 记 账

30、 联 复 印 件及 销 售 方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税 服 务 厅 出 具 的 丢 失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已 报 税 证 明 单 。 购 买 方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报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同 意 后 , 可 作 为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抵 扣 凭 证 。 一 般 纳 税 人 丢 失 已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的 抵 扣 联 , 如 果 丢失 前 已 认 证 相 符 的 , 可 使 用 专 用 发 票 发 票 联 复 印 件 留 存备 查 ; 如 果 丢 失 前 未 认 证 的 , 可 使 用 专 用 发 票 发 票 联 到主 管 税

31、务 机 关 认 证 , 专 用 发 票 发 票 联 复 印 件 留 存 备 查 。 一 般 纳 税 人 丢 失 已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的 发 票 联 , 可 将 专用 发 票 抵 扣 联 作 为 记 账 凭 证 ,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联 复 印 件 留存 备 查 。 丢 失 普 通 发 票 纳 税 人 丢 失 已 开 具 的 其 他 普 通 发 票 , 向 主 管 税 务机 关 发 票 供 售 部 门 提 供 购 货 方 证 明 、 以 及 加 盖 财 务 专用 章 或 发 票 专 用 章 的 存 根 联 复 印 件 , 发 票 供 售 部 门 核对 其 与 原 件 一 致 无 误

32、 , 可 在 其 复 印 件 上 注 明 “ 与 存 根联 原 件 一 致 ” 字 样 并 加 盖 “ 局 发 票 业 务 专 用 章 ” ,交 购 货 方 作 为 会 计 核 算 凭 证 。 丢 失 海 关 缴 款 书 对 纳 税 人 丢 失 的 海 关 缴 款 书 , 纳 税 人 应 当 凭 海 关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抵 扣 申 请 。 主 管税 务 机 关 受 理 申 请 后 , 应 当 进 行 审 核 , 并 将 纳 税 人 提供 的 海 关 缴 款 书 电 子 数 据 纳 入 稽 核 系 统 比 对 , 稽 核 比对 无 误 后 , 可 予

33、 以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丢 失 海 关 缴 款 书 纳 税 人 丢 失 开 具 日 期 为 2004年 7月 1日 起 的 缴 款 书 , 必 须 在 开 具 之 日起 ( 90日 或 180天 )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抵 扣 申 请 , 填 写 增 值 税 一 般纳 税 人 丢 失 海 关 代 征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申 报 抵 扣 审 批 表 ( 见 附 件 ,以 下 简 称 审 批 表 ) , 并 持 相 关 资 料 申 请 办 理 申 报 抵 扣 手 续 。 备 注 : 2010年 1月 1日 之 前 开 具 的 海 关 缴 款 书 ,

34、 申 报 抵 扣 期 限 为 90日 ; 2010年 1月 1日 起 开 具 的 海 关 缴 款 书 , 申 报 抵 扣 期 限 为 180日 。 经 管 理 科 审 核 后 , 纳 税 人 将 丢 失 的 海 关 缴 款 书 税 额 填 入 当 期 的 增值 税 纳 税 申 报 附 列 资 料 ( 表 二 ) 第 28栏 内 。 待 海 关 缴 款 书 稽 核 比 对 结 果 返 回 后 , 稽 核 比 对 无 误 的 , 管 理 科 同 意其 申 报 抵 扣 , 并 将 审 批 表 “ 纳 税 人 联 ” 、 第 1项 申 请 资 料 原 件 、 稽 核结 果 通 知 书 及 海 关 缴

35、款 书 稽 核 结 果 明 细 清 单 退 返 纳 税 人 作 为 抵 扣 凭 证 。 纳税 人 须 按 要 求 与 其 他 抵 扣 凭 证 装 订 成 册 , 保 存 备 查 。 返 回 申 报 征 收n 网 上 ( 介 质 ) 申 报n 网 上 认 证 n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报 送 返 回 网 上 ( 介 质 ) 申 报 网 上 申 报 , 是 指 纳 税 人 在 其 计 算 机 上 安 装 网 上 申报 系 统 软 件 后 , 使 用 互 联 网 为 传 输 媒 介 , 将 增 值 税 纳税 申 报 信 息 传 输 到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网 上 申 报 受 理 平台

36、, 经 “ 一 窗 式 ” 比 对 通 过 后 将 申 报 数 据 自 动 导 入 税收 征 管 系 统 , 并 划 缴 税 款 的 一 种 申 报 缴 纳 方 式 。 介 质 申 报 , 是 指 纳 税 人 使 用 其 计 算 机 上 安 装 的 介质 申 报 系 统 企 业 端 软 件 , 通 过 介 质 ( U盘 或 软 盘 ) , 将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电 子 信 息 报 送 税 务 机 关 , 税 务 机 关 申报 管 理 平 台 导 入 电 子 数 据 ,受 理 纳 税 申 报 , 并 同 时 进 行“ 一 窗 式 ” 比 对 处 理 的 申 报 方 式 。 注 : 辅 导

37、 期 一 般 纳 税 人 仅 适 用 上 门 申 报 方 式 。 返 回 网 上 认 证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联 网 上 认 证 是 企 业 使 用 认 证软 件 将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联 有 关 信 息 进 行 采 集 , 然 后 通 过互 联 网 将 采 集 信 息 发 送 到 国 税 认 证 系 统 进 行 远 程 认 证的 一 种 方 式 。 1.到 办 税 服 务 厅 36号 、 37窗 口 领 取 并 填 写 申 请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联 信 息 企 业 采 集 方 式 备 案 表 ,签 订 网 上 认 证 软 件 技 术 服 务 协 议 。

38、2.持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和存 储 介 质 ( 3.5寸 软 盘 或 U盘 ) 以 及 第 1项 资 料 到 办 税 服务 厅 税 控 发 行 室 ( A103) 索 取 密 钥 文 件 。 返 回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报 送 纳 税 人 应 定 期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 税务 机 关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数 据 进 行 接 收 、 处 理 及 应 用 维护 。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是 指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编 制 的 资 产 负 债表 、 利 润 表 、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相 关 附

39、表 。 纳 税 人 无 论 有无 应 税 收 入 、 所 得 和 其 他 应 税 项 目 , 或 者 在 减 免 税 期间 , 均 需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格 式 和 填 报 要 求 按 财 政 部 颁 布 并 于2007年 1月 1日 实 施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0号 财 务报 表 列 报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1号 现 金 流 量 表 的 规 定 执 行 。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报 送 1、 报 送 范 围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需 报 送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月 报 、 年 报

40、 。 月报 必 报 种 类 为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利 润 表 ; 纳 税 人 所 适用 的 会 计 规 定 需 要 编 报 现 金 流 量 表 的 , 纳 税 人 也 需 报送 该 报 表 。 年 报 必 报 种 类 为 资 产 负 债 表 、 利 润 表 ,纳 税 人 所 适 用 的 会 计 规 定 需 要 编 报 现 金 流 量 表 、 所有 者 权 益 变 动 情 况 表 年 报 的 , 纳 税 人 也 需 报 送 该 报 表 。 2、 报 送 期 限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月 报 需 按 月 报 送 , 报 送 时 间 为 月 度 终了 后 15日 内 ; 财 务 会 计 报

41、表 年 报 需 按 年 报 送 , 报 送 时 间 为 年 度 终了 后 5个 月 内 ;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报 送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月 报 、 年 报 纸 质 资 料 和 其 他 财 务 会计 报 表 资 料 需 按 年 报 送 , 报 送 时 间 为 年 度 终 了 后 5个 月内 ; 上 述 报 送 期 限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顺 延 的 , 其 报 送 期限 按 我 局 网 站 每 月 公 布 的 日 期 为 准 。 3、 具 体 要 求 按 规 定 需 要 报 送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月 报 、 年 报 的 纳 税人 ,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42、“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门 户 网站 () -办 税 服 务 厅 ” 中 “ 财 务 会 计 报表 申 报 ” 栏 目 , 报 送 财 务 报 表 月 报 、 年 报 规 定 报 表 的电 子 数 据 。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报 送 凡 报 送 数 据 符 合 要 求 的 , 系 统 提 示 纳 税 人 报 送 成 功 ,并 提 供 电 子 回 执 凭 证 打 印 功 能 , 由 纳 税 人 进 行 打 印 , 作为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报 送 税 务 机 关 的 凭 证 ; 凡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系 统 提 示 报 送 不 成 功 , 纳 税 人 应 当 及 时

43、检 查 纠 正 , 重 新报 送 。 凡 系 统 提 示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报 送 成 功 的 , 纳 税 人 如 需要 进 一 步 修 改 、 作 废 和 更 正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数 据 的 , 应 向国 税 机 关 办 税 服 务 厅 前 台 提 交 数 据 正 确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财务 会 计 报 表 纸 质 资 料 , 由 办 税 服 务 厅 前 台 负 责 受 理 、 审核 、 录 入 系 统 和 对 应 修 改 资 料 的 归 档 。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月报 、 年 报 的 修 改 、 作 废 和 更 正 实 行 全 市 通 , 即 : 纳 税人 可 在

44、 全 市 范 围 内 任 一 国 税 办 税 服 务 厅 办 理 财 务 会 计 报表 的 修 改 、 作 废 和 更 正 业 务 。 返 回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规 定n 抵 扣 时 限 及 有 关 规 定 n 特 殊 的 抵 扣 规 定 返 回 抵 扣 时 限 及 有 关 规 定 1、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纳 税 人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必 须 自 该 防 伪 税 控 专用 发 票 开 具 之 日 起 ( 90日 或 180日 ) 内 到 税 务 机 关 认 证 ,纳 税 人 认 证 通 过 的 防 伪 税 控 专 用 发 票 , 应 在 认 证 通 过的 当

45、月 按 照 增 值 税 有 关 规 定 核 算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并 申 报抵 扣 ( 辅 导 期 一 般 纳 税 人 除 外 ) , 否 则 不 予 抵 扣 进 项税 额 。 备 注 : 2010年 1月 1日 之 前 开 具 的 发 票 , 认 证 期 限 为90日 ; 2010年 1月 1日 起 开 具 的 发 票 , 认 证 期 限 为 180日 。 2、 运 输 发 票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外 购 和 销 售 货 物 所 支 付 的 运 输 费 用 , 准 予 抵扣 的 运 费 结 算 单 据 ( 普 通 发 票 ) , 是 指 国 营 铁 路 、 民 用 航 空

46、、 公 路和 水 上 运 输 单 位 开 具 的 货 票 , 以 及 从 事 货 物 运 输 的 非 国 有 运 输 单 位开 具 的 套 印 全 国 统 一 发 票 监 制 章 的 货 票 。 取 得 运 输 发 票 必 须 自 开 票之 日 起 ( 90或 180) 天 后 的 第 一 个 纳 税 申 报 期 结 束 以 前 到 税 务 机 关申 报 抵 扣 , 否 则 不 予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备 注 : 2010年 1月 1日 之 前 开 具 的 发 票 , 认 证 期 限 为 90日 ; 2010年 1月 1日 起 开 具 的 发 票 , 认 证 期 限 为 180日 。

47、自 2007年 1月 1日 起 , 认 证 管 理 岗 通 过 运 输 发 票 税 控 系 统 对 增 值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新 版 货 运 发 票 认 证 采 集 数 据 , 认 证 相 符 的 新 版货 运 发 票 方 可 允 许 纳 税 人 作 为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抵 扣 凭 证 , 新 版 货运 发 票 不 需 要 再 采 集 增 值 税 运 输 发 票 抵 扣 清 单 ; 取 得 的 其 他 运输 发 票 仍 通 过 现 有 清 单 方 式 采 集 数 据 。 3、 海 关 缴 款 书n 实 行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 以

48、下 简 称 海 关 缴 款 书 ) “ 先 比 对 后 抵扣 ” 管 理 办 法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得 2010年 1月 1日 以 后 开 具 的 海 关 缴 款 书 ,应 在 开 具 之 日 起 180日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海 关 完 税 凭 证 抵 扣 清 单 ( 包 括 纸 质 资 料 和 电 子 数 据 ) 申 请 稽 核 比 对 。 n 未 实 行 海 关 缴 款 书 “ 先 比 对 后 抵 扣 ” 管 理 办 法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得2010年 1月 1日 以 后 开 具 的 海 关 缴 款 书 , 应 在 开 具

49、之 日 起 180日 后 的 第 一 个 纳税 申 报 期 结 束 以 前 ,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n 逾 期 未 申 请 的 不 予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稽 核 结 果 为 相 符 的 海 关 缴 款 书 , 纳 税 人应 在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稽 核 结 果 的 当 月 申 报 抵 扣 , 逾 期 申 报 不 予 抵 扣 。 备 注 : 2010年 1月 1日 之 前 开 具 的 海 关 缴 款 书 , 申 报 抵 扣 期 限 为 90日 ; 2010年 1月 1日 起 开 具 的 海 关 缴 款 书 , 申 报 抵 扣 期 限 为

50、 180日 。 4、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 票 购 进 农 产 品 , 除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 海 关 进 口 增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外 , 按 照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票 上 注 明 的 农 产 品 买 价 和 13%的 扣 除 率 计 算 的 进 项 税额 。 进 项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 进 项 税 额 =买 价 扣 除 率 5、 税 控 机 动 车 统 一 销 售 发 票 自 2009年 1月 1日 起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购 买机 动 车 (应 征 消 费 税 的 机 动 车 和

51、 旧 机 动 车 除 外 )取得 的 税 控 系 统 开 具 的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属 于扣 税 范 围 的 , 应 自 该 发 票 开 具 之 日 起 ( 90日 或 180日 ) 内 到 税 务 机 关 认 证 , 认 证 通 过 的 可 作 为 增 值税 进 项 税 额 的 扣 税 凭 证 。 备 注 : 2010年 1月 1日 之 前 开 具 的 发 票 , 认 证期 限 为 90日 ; 2010年 1月 1日 起 开 具 的 发 票 , 认 证期 限 为 180日 。 返 回 特 殊 的 抵 扣 规 定 1、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业 发 票 和 国

52、际 货物 运 输 发 票 , 不 得 计 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2、 对 属 于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自 来 水 公 司 销售 自 来 水 按 简 易 办 法 依 照 6%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税 , 不 得 抵 扣 其 购 进 自 来 水 取 得 增 值 税 扣 税凭 证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税 款 。 返 回 辅 导 期 一 般 纳 税 人 政 策 及 申 报 流 程n 进 项 抵 扣 规 定 n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n 申 报 流 程 n 申 报 表 填 写 n 发 票 管 理 规 定 返 回 进 项 抵 扣 规 定 在 辅 导 期 内 , 企 业 取 得

53、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抵 扣 联 、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 货 物 运输 发 票 以 及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专 用 发 票 须 在 交 叉 稽核 比 对 无 误 后 准 予 抵 扣 , 经 稽 核 比 对 无 误 的 扣税 凭 证 作 为 企 业 比 对 通 过 当 月 的 进 项 税 额 , 于次 月 纳 税 申 报 期 前 申 报 抵 扣 。 返 回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辅 导 期 一 般 纳 税 人 应 在 “ 应 交 税 金 ” 科 目 下 增 设“ 待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明 细 科 目 , 该 明 细 科 目 用 于 核 算

54、辅导 期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得 尚 未 进 行 交 叉 稽 核 比 对 的 已 认 证 专用 发 票 抵 扣 联 、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 废 旧 物 资发 票 以 及 货 物 运 输 发 票 进 项 税 额 。 当 辅 导 期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得 上 述 扣 税 凭 证 后 , 应 借 记“ 应 交 税 金 待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明 细 科 目 , 贷 记 相 关科 目 ; 交 叉 稽 核 比 对 无 误 后 , 应 借 记 “ 应 交 税 金 应交 增 值 税 ( 进 项 税 额 ) ” 专 栏 , 贷 记 “ 应 交 税 金 待抵 扣

55、 进 项 税 额 ” 科 目 , 经 核 实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红字 借 记 “ 应 交 税 金 待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 红 字 贷 记 相关 科 目 。 返 回 申 报 流 程 1、 实 施 “ 先 比 对 , 后 扣 税 ” 的 辅 导 期 一 般 纳 税 人 ,需 在 申 报 期 前 到 所 属 税 源 管 理 科 室 索 取 上 个 月 进 项 税 额 的稽 核 结 果 。 根 据 稽 核 结 果 填 报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 企 业 当 期 可申 报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由 主 管 税 源 管 理 科 室 核 实 后 填 写 。 2

56、、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实 后 ,在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右上 角 加 注 “ 辅 导 期 内 一 般 纳 税 人 , 进 项 已 核 实 ” ( 经 办 人签 名 , 盖 科 室 章 ) , 同 时 将 稽 核 结 果 通 知 书 及 明 细 清单 提 供 给 企 业 。 3、 辅 导 期 一 般 纳 税 人 纳 税 申 报 业 务 暂 不 纳 入 “ 全 市通 ” 范 围 。 4、 纳 税 人 在 辅 导 期 内 增 购 专 用 发 票 , 预 缴 的 增 值 税可 在 本 期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减 。 返 回 发 票 管 理 规 定 辅 导 期 一

57、般 纳 税 人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1万 元 , 每 次 发 售 专 用 发 票 不 得 超 过 25份 , 辅 导 期 企 业按 次 领 购 数 量 不 能 满 足 当 月 经 营 需 要 的 , 可 以 再 次 领购 , 但 每 次 增 购 前 必 须 依 据 上 一 次 已 领 购 并 开 具 的 正数 专 用 发 票 销 售 额 的 3%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预 缴 增 值 税 ,在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增 购 专 用 发 票 。 返 回 多 缴 税 款n 抵 缴 税 款n 退 税 返 回 抵 缴 税 款 增 值

58、 税 纳 税 人 日 常 申 报 表 中 “ 多 缴 税 额 ” 是指 纳 税 人 预 缴 税 额 多 于 应 纳 税 额 的 部 分 , 并 在 我局 管 理 系 统 记 录 的 期 末 数 。 多 缴 税 额 按 先 抵 缴 税款 后 退 税 的 办 法 处 理 。 纳 税 人 不 得 自 行 将 期 末 应退 税 额 直 接 填 入 下 期 申 报 表 中 “ 上 期 留 抵 税 额 ”或 按 其 他 方 式 直 接 抵 减 应 纳 税 额 。 抵 缴 税 款 的 顺序 是 先 抵 顶 呆 帐 税 金 、 再 抵 顶 欠 税 、 最 后 抵 顶 待缴 税 款 , 顺 序 不 可 前 后

59、倒 置 。 纳 税 人 在 有 多 缴 税 款 的 前 提 下 , 并 且 在 已 申报 未 缴 税 的 情 况 下 , 直 接 持 纳 税 申 报 表 至 办 税 服务 厅 申 报 疑 难 窗 口 ( 1-5号 窗 口 ) 办 理 抵 缴 手 续 。 返 回 退 税 依 法 预 缴 税 款 形 成 的 汇 算 和 结 算 应 退税 款 , 纳 税 人 按 结 算 退 税 类 型 办 理 退 税 手 续 ,填 写 退 抵 税 申 请 审 批 表 直 接 交 办 税 服 务厅 文 书 登 记 窗 口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在 30日 内办 结 。 返 回 留 抵 税 额 抵 欠 对 纳 税

60、 人 因 销 项 税 额 小 于 进 项 税 额 而 产生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的 , 应 以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抵 减增 值 税 欠 税 。 填 报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抵 减 增 值税 欠 税 申 请 表 交 办 税 服 务 厅 文 书 登 记 窗 口 ,经 税 务 机 构 审 批 同 意 后 , 系 统 自 动 进 行 抵 缴 ,纳 税 人 受 理 回 执 到 文 书 登 记 窗 口 打 印 增 值税 进 项 留 抵 税 额 抵 减 增 值 税 欠 税 通 知 书 。 返 回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转 正n 辅 导 期 一 般 纳 税 人 转 正 n 临 时 一 般

61、纳 税 人 转 正 返 回 辅 导 期 一 般 纳 税 人 转 正 对 于 纳 税 辅 导 期 达 到 6个 月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 纳 税 人可 以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进 行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认 定 。 对 于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 能 准 确 提 供 税 务 资 料 的 , 且纳 税 评 估 结 论 正 常 的 且 符 合 一 般 纳 税 人 条 件 可 转 正 为正 式 一 般 纳 税 人 。 对 于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 能 准 确 提 供 税 务 资 料 的 、 但纳 税 评 估 结 论 不 正 常 的 且 符 合 一 般 纳 税 人 条

62、 件 的 , 或者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申 请 转 正 的 , 继 续 按 辅 导 期 一 般 纳税 人 管 理 。 返 回 临 时 一 般 纳 税 人 转 正 对 于 符 合 认 定 办 法 一 般 纳 税 人 条 件 , 并 会 计 核 算健 全 、 能 准 确 提 供 税 务 资 料 的 予 以 转 正 。 对 于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内 申 请 转 正 的 临 时 一 般 纳 税 人 ,征 管 系 统 自 动 暂 停 其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停 止 向 其 供 售 专 用 发 票 , 缴 销 其 尚 未 使 用 的 增 值 税 专用 发 票

63、 及 其 领 购 簿 , 跟 踪 企 业 报 税 情 况 , 收 缴 被 暂 停资 格 企 业 的 防 伪 税 控 机 金 税 卡 、 IC卡 。 返 回 丢 失 专 用 发 票 申 报 抵 扣 须 提 供 的 资 料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丢 失 防 伪 税 控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申报 抵 扣 审 批 表 ; 丢 失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已 报 税 证 明 单 ; 丢 失 抵 扣 发 票 的 记 账 联 复 印 件 ( 重 新 加 盖 销 货 方 发 票专 用 章 ) ; 丢 失 抵 扣 发 票 认 证 结 果 通 知 书 及 认 证 清 单 ; 纳 税 申

64、报 表 及 相 关 附 表 ( 丢 失 抵 扣 发 票 开 具 日 至 申 请抵 扣 期 间 纳 税 资 料 ) 。 返 回 丢 失 海 关 缴 款 书 申 请 办 理 申 报 抵 扣 手续 材 料 海 关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附 列 资料 ( 表 二 ) 及 海 关 完 税 凭 证 抵 扣 清 单 ( 从 丢 失海 关 缴 款 书 开 具 日 至 申 请 抵 扣 期 间 的 纳 税 资 料 ) 。 返 回 安 装 网 上 申 报 系 统 软 件 1、 到 办 税 服 务 厅 36号 、 3

65、7窗 口 领 取 并填 写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网 上 申 报 方 式 备 案表 , 签 订 网 上 申 报 技 术 服 务 协 议 。 2、 技 术 服 务 单 位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软 件 注册 码 和 软 件 操 作 培 训 。 返 回 辅 导 期 申 报 表 附 表 二 ( 本 期 进 项 税 额 明 细 表 )填 写 1、 第 2栏 填 写 本 期 申 报 抵 扣 的 防 伪 税 控 增 值 税 专 用 发票 情 况 , 应 与 第 35栏 减 24栏 后 的 数 据 相 等 。 2、 第 3栏 填 写 前 期 认 证 相 符 本 期 申 报 抵 扣 的 防 伪 税

66、 控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和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情 况 , 应 与 23栏 加24栏 减 25栏 后 的 数 据 相 等 。 辅 导 期 一 般 纳 税 人 填 写 税 务 机关 告 知 的 稽 核 对 比 结 果 通 知 书 及 其 明 细 清 单 注 明 的 稽 核 相符 专 用 发 票 、 核 查 结 果 中 允 许 抵 扣 的 专 用 发 票 和 机 动 车 销售 统 一 发 票 的 份 数 、 金 额 、 税 额 。 申 报 表 附 表 二 填 写 3、 第 5、 8栏 分 别 填 写 税 务 机 关 告 知 的 稽 核 比 对 结 果通 知 书 及 其 明 细 清 单 注 明 的 稽 核 相 符 , 以 及 核 查 结 果 中 允许 抵 扣 的 海 关 缴 款 书 、 货 物 运 输 发 票 的 份 数 、 金 额 、 税 额 。 4、 第 11栏 “ 外 贸 企 业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证 明 ” , 其 “ 税额 ” 栏 填 写 税 务 机 关 出 口 退 税 部 门 开 具 的 外 贸 企 业 出 口视 同 内 销 征 税 货 物 进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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