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毒理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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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 健 食 品 毒 理 和 功 能检 验 及 评 价仲 伟 鉴上 海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2010.10 主 要 内 容 提 纲v 中 国 保 健 食 品 简 介v 保 健 食 品 安 全 性 毒 理 学 检 验 与 评 价v 保 健 食 品 新 原 料 安 全 性 毒 理 学 评 价 原 则v 保 健 食 品 安 全 性 毒 理 学 评 价 中 存 在 的 问 题v 保 健 食 品 功 能 性 检 验 与 评 价v 保 健 食 品 功 能 评 价 方 法 更 改 情 况 第 一 部 分中 国 保 健 食 品 简 介 第 二 部 分保 健 食 品 安 全 性 毒 理 学检 验

2、及 评 价 主 要 内 容q 检 验 评 价 依 据q 审 评 基 本 要 求q 选 择 毒 理 学 试 验 的 基 本 原 则q 实 验 动 物 的 选 择q 样 品 的 预 处 理 原 则q 毒 理 学 试 验 项 目 要 点 介 绍q 毒 理 学 安 全 性 评 价 时 应 考 虑 的 问 题 q 审 评 结 论 的 判 定 毒 性 及 功 能 检 验 评 价 依 据1996年 3月 卫 生 部 保 健 食 品 的 管 理 方 法 保 健 食 品 的 标 准 、 功 能 评 价 、 审 批 程 序 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1996年 7月 GB15193 食 品 安 全 性 毒 理 学

3、 评 价 程 序 和 方 法 卫 生 部 保 健 食 品 功 能 学 评 价 程 序 和 检 验 方 法 仅 包 含 了 12项 功 能 检 验 及 评 价 方 法2001年 7月 卫 生 部 保 健 食 品 功 能 学 评 价 程 序 和 检 验 方 法 可 受 理 和 评 价 的 功 能 调 整 到 31项2003年 2月 卫 生 部 保 健 食 品 检 验 与 评 价 技 术 规 范 将 功 能 学 、 毒 理 学 、 功 效 成 分 及 卫 生 指 标 检 验 评 价 方 法 三 者 合 一 审 评 的 基 本 要 求1. 配 方 原 ( 辅 ) 料 、 用 量 、 理 化 性 质2.

4、 剂 量 食 用 方 法 及 用 量3. 工 艺 规 格 化 产 品 符 合 配 方 、 工 艺 、 质 量 标 准4. 批 号 注 意 批 号 是 否 一 致 ,益 生 菌 、 奶 制 品 等 保 质 期 短 的 除 外 1. 毒 理 学 评 价 的 四 个 阶 段第 一 阶 段 : 急 性 毒 性 试 验 经 口 急 性 毒 性 试 验 : LD50, 联 合 急 性 毒 性 , 一 次 最 大 耐 受 量 试 验第 二 阶 段 : 遗 传 毒 性 试 验 , 30天 喂 养 试 验 , 传 统 致 畸 试 验 遗 传 毒 性 试 验 : 原 核 细 胞 和 真 核 细 胞 , 体 内 试

5、 验 和 体 外 试 验 相 结 合Ames或 基 因 突 变 试 验 ; 微 核 试 验 或 染 色 体 畸 变 试 验 ; 精 子 畸 变 试 验 等第 三 阶 段 : 亚 慢 性 毒 性 试 验 90天 喂 养 试 验 、 繁 殖 试 验 、 代 谢 试 验第 四 阶 段 : 慢 性 毒 性 试 验 ( 包 括 致 癌 试 验 )选 择 毒 理 学 试 验 的 基 本 原 则 2.无 需 进 行 毒 性 试 验 的 保 健 食 品q以 普 通 食 品 和 卫 生 部 规 定 的 药 食 同 源 物 质 为 原 料 生 产的 ; 1) 以 传 统 工 艺 生 产 且 食 用 方 式 与 传

6、 统 方 式 相 同 的 2) 以 水 提 物 配 制 生 产 、 服 用 量 为 原 料 常 规 用 量 , 且 资 料未 提 示 具 有 不 安 全 性q用 已 列 入 营 养 强 化 剂 或 营 养 素 补 充 剂 名 单 的 营 养 素 化合 物 为 原 料 的 , 如 其 原 料 来 源 、 生 产 工 艺 和 产 品 质 量均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要 求 ;选 择 毒 理 学 试 验 的 基 本 原 则 3. 需 进 行 一 阶 段 和 三 项 致 突 变 毒 性 试 验 的 保 健 食 品 属 于 普 通 食 品 和 卫 生 部 规 定 的 药 食 同 源 的 物 质 且 用

7、 水提 以 外 的 其 它 常 用 工 艺 生 产 的 :( 1) 服 用 量 与 常 规 用 量 相 同 急 性 毒 性 、 三 项 致 突 变 试 验( 2) 服 用 量 大 于 常 规 用 量 还 需 加 做 30天 喂 养 试 验 , 必 要 时 进 行 传 统 致 畸 试验 和 第 三 阶 段 毒 性 试 验选 择 毒 理 学 试 验 的 基 本 原 则 选 择 毒 理 学 试 验 的 基 本 原 则4. 需 进 行 一 、 二 阶 段 毒 性 试 验 的 保 健 食 品r 以 普 通 食 品 和 卫 生 部 规 定 的 药 食 同 源 物 质 以 及 允许 用 作 保 健 食 品

8、的 物 质 以 外 的 动 植 物 或 动 植 物 提 取物 、 微 生 物 、 化 学 合 成 物 等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保 健 食 品 ,原 则 上 须 进 行 第 一 、 二 阶 段 的 毒 性 试 验 , 必 要 时 进行 下 一 阶 段 的 毒 性 试 验 。r卫 生 部 规 定 允 许 使 用 的 动 植 物 及 其 提 取 物 或 微 生 物为 原 料 的 。 5.需 进 行 一 至 三 阶 段 毒 性 试 验 的 情 况 :q一 、 二 阶 段 试 验 结 果 与 国 外 产 品 不 一 致 的q国 外 少 数 国 家 或 地 区 食 用 的 原 料 或 成 分q水 提

9、取 物 , 大 于 常 规 服 用 量q用 水 提 以 外 的 其 它 常 用 工 艺 生 产 的 , 大 于 常 规 用 量选 择 毒 理 学 试 验 的 基 本 原 则 6.需 进 行 一 至 四 阶 段 毒 性 试 验 的 原 料 和 成 分国 内 外 均 无 食 用 先 例7.敏 感 指 标 及 敏 感 试 验 的 保 健 食 品不 同 食 用 人 群 和 ( 或 ) 不 同 功 能 的 保 健 食 品选 择 毒 理 学 试 验 的 基 本 原 则 对 受 试 保 健 食 品 的 要 求q 单 一 已 知 化 学 成 分 , 应 提 供 物 理 和 化 学 性 质q 多 种 原 料 的

10、 配 方 产 品 , 应 提 供 配 方q 配 方 产 品 , 必 要 时 还 应 提 供 各 组 分 , 功 效 成 分 的 q 物 理 和 化 学 性 质 及 其 检 测 报 告q 提 供 原 料 来 源 、 生 产 工 艺 、 人 的 可 能 摄 入 量 。 使q 用 说 明 书 等 有 关 资 料q 受 试 物 应 符 合 既 定 配 方 和 生 产 工 艺 的 规 格 化 产 品 实 验 动 物 的 选 择 及 给 样 量1.根 据 各 项 实 验 的 具 体 要 求 , 合 理 选 择 实 验 动 物 常 用 大 鼠 和 小 鼠 , 品 系 不 限 , 推 荐 使 用 近 交 系

11、。2.动 物 应 符 合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条 例 清 洁 级 或 清 洁 级 以 上 动 物 合 格 证 号 及 动 物 实 验 室 合 格 证 号3.灌 胃 量 大 鼠 : 10 ml/kgBW( 若 以 水 为 溶 剂 , 推 荐 20 ml/kgBW) 小 鼠 : 20ml/kgBW 样 品 的 预 处 理 原 则1.介 质 的 选 择 应 选 择 适 合 于 受 试 动 物 的 溶 剂 、 乳 化 剂 、 助 悬 剂 , 要 求 无 毒 、与 受 试 物 不 发 生 反 应 、 稳 定 性 好 。 常 用 的 介 质 有 : 蒸 馏 水 、 食 用 植 物 油 、 淀 粉 、

12、明 胶 及 羧 甲 基纤 维 素 等 。2.液 体 类 受 试 物 浓 缩 倍 数 应 符 合 试 验 要 求 。 浓 缩 方 法 不 应 破 坏 其 有 效 成 份 , 常 用 的 有 60 70 减 压 或常 压 蒸 发 、 冷 冻 干 燥 。 按 工 艺 要 求 。 样 品 的 预 处 理 原 则3.袋 泡 茶 类 处 理 方 法 与 产 品 推 荐 饮 用 方 法 相 同 推 荐 用 : 80 -90 常 压 用 水 浸 泡 30min 水 量 为 受 试 物 的 10倍 , 提 取 2次 , 2次 提 取 液 合 并 浓 缩 至所 需 浓 度 标 明 该 浓 缩 液 与 受 试 物

13、的 比 例 样 品 的 预 处 理 原 则4.含 乙 醇 类( 1) 不 需 浓 缩 的 受 试 物 乙 醇 浓 度 15 乙 醇 浓 度 应 调 至 15( 2) 需 浓 缩 的 受 试 物 乙 醇 浓 度 15 浓 缩 后 调 至 15 乙 醇 浓 度 在 进 行 乙 醇 浓 度 调 整 时 必 须 用 原 酒 基 样 品 的 预 处 理 原 则5.膨 胀 系 数 较 高 的 受 试 物 选 择 可 溶 性 介 质 给 受 试 物 的 方 法 : 灌 胃 其 最 高 浓 度 最 大 灌 胃 量 时 达 不 到 人 体 推 荐 量 的 100倍 ,按 采 用 实 际 达 到 的 倍 数 标

14、明 受 试 物 的 膨 胀 系 数 样 品 的 预 处 理 原 则6.益 生 菌 等 微 生 物 类 保 健 食 品 在 进 行 Ames试 验 或 体 外 细 胞 试 验 时 需 将 受 试 物 灭 活 。 需 浓 缩 的 应 采 用 低 温 干 燥 法 或 由 企 业 提 供 所 需 浓 度 的 受 试 物 ( 附 方法 、 技 术 参 数 ) 。7.以 食 品 为 载 体 的 受 试 物 ( 1) 有 营 养 价 值 : 按 设 计 量 进 行 饲 料 的 营 养 成 份 调 整 , 提 供 详 细 的 说明 。 ( 2) 大 豆 蛋 白 、 乳 清 蛋 白 如 质 量 、 工 艺 等

15、符 合 食 品 标 准 和 安 全 要 求 , 允 许 去 除 。 如 仅 以 该 原 料 生 产 的 , 可 申 请 免 做 毒 理 学 试 验 。 毒 理 学 试 验 项 目 要 点 介绍q 急 性 经 口 毒 性 试 验q 鼠 伤 寒 沙 门 氏 菌 ( Ames) 试 验q 骨 髓 细 胞 微 核 试 验q 哺 乳 动 物 骨 髓 细 胞 染 色 体 畸 变 试 验q 小 鼠 精 子 畸 形 试 验q 小 鼠 睾 丸 染 色 体 畸 变 试 验q 30天 喂 养 试 验 急 性 经 口 毒 性 试 验目 的 : 测 定 LD50, 毒 性 分 级 。 了 解 毒 性 强 度 、 性 质

16、 和 可 能 的 靶器 官 , 为 进 一 步 的 毒 性 试 验 提 供 剂 量 和 观 察 指 标 的 选 择 依 据 。原 理 :急 性 毒 性 : 经 口 一 次 性 、 24h内 多 次 给 予 , 短 时 间 内 的 毒 性 反应 。 致 死 剂 量 通 常 用 半 数 致 死 剂 量 LD 50表 示 。急 性 联 合 毒 性 :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的 受 试 物 , 可 能 发 生 拮 抗 、 相加 或 协 同 的 联 合 方 式 , 可 以 根 据 一 定 的 公 式 计 算 和 判 定 标 准 来确 定 这 三 种 不 同 的 作 用 。 急 性 经 口 毒 性

17、试 验时 间 周 期 : 一 般 为 3周 3-5天 , 大 、 小 鼠 适 应 期 7-14天 , 染 毒 及 实 验 观 察 期 发 生 动 物 死 亡 时 , 应 进 行 大 体 解 剖观 察 和 评 价 指 标 :毒 性 反 应 症 状 : 各 器 官 系 统 的 异 常 表 现 ( 中 枢 、 自 主 神 经 、 呼吸 、 心 血 管 、 胃 肠 、 生 殖 泌 尿 系 统 、 皮 毛 、 粘 膜 等 ) 及 体 重 变化死 亡 情 况 : 死 亡 的 时 间 、 数 量 、 性 别 、 表 现 等 。 大 体 尸 检 结 果 : 如 果 发 生 死 亡 动 物 急 性 毒 性 (

18、LD50) 剂 量 分 级 表级 别大鼠口服LD50, mg/kg相当于人的致死量mg/kg g/人极毒15000 500000 2500 急 性 经 口 毒 性 试 验试 验 结 果 的 判 定 :1. LD50 人 可 能 摄 入 量 的 100倍 , 放 弃 ; 反 之 继 续 下一 步 试 验 。2. LD50 10g/kgbw或 按 最 大 耐 受 量 染 毒 而 未 出 现 动物 死 亡 的 , 可 继 续 下 一 步 试 验 。 鼠 伤 寒 沙 门 氏 菌 ( Ames) 试 验目 的 : 检 测 受 试 物 的 诱 变 性 , 预 测 其 遗 传 危 害 和 潜 在 致 癌 作

19、 用 的 可能 性 。 时 间 周 期 : 一 般 为 2周 第 一 周 , 鼠 伤 寒 沙 门 氏 菌 种 、 试 剂 、 培 养 基 准 备 第 二 周 , 染 毒 , 培 养 48h, 菌 落 计 数剂 量 设 计 : 决 定 受 试 物 最 高 剂 量 的 因 素 是 对 细 菌 的 毒 性 及 其 溶 解 度 。最 低 剂 量 为 0.2ug/皿 ; 最 高 剂 量 为 5mg/皿 , 或 最 大 溶 解 剂 量 , 最 大 饱 和 剂 量 以 及 最 小 毒 性 剂 量 。 可 设 五 个 剂 量 组 , 组 间 距 不 超 过 5倍 。同 时 设 : 阳 性 对 照 组 , 溶

20、剂 对 照 组 和 未 处 理 对 照 组 。 鼠 伤 寒 沙 门 氏 菌 ( Ames) 试 验观 察 及 评 价 指 标 : 各 受 试 物 组 及 三 个 对 照 组 的 四 种 菌 株 ( TA97a, TA98,TA100和 TA102) 分 别 在 加 和 不 加 S9情 况 下 的 菌 落 计 数 。结 果 评 价 ( 掺 入 法 ) : 受 试 物 组 回 变 菌 落 数 增 加 一 倍 以 上 ( 即 回 变 菌 落 数 2 未 处 理 对 照 组 数 ) , 并 有 剂 量 反 应 关 系 或 有 可 重 复的 阳 性 反 应 , 即 可 判 试 验 阳 性 。 骨 髓 细

21、 胞 微 核 试 验目 的 :检 测 整 体 动 物 体 内 骨 髓 嗜 多 染 红 细 胞 微 核 发 生 率 , 以 评价 受 试 物 致 突 变 的 可 能 性 。原 理 :微 核 是 在 细 胞 有 丝 分 裂 后 期 染 色 体 有 规 律 地 进 入 子 细 胞形 成 细 胞 核 时 , 仍 然 留 在 细 胞 质 中 的 色 单 体 或 染 色 体 的无 着 丝 点 断 片 。 末 期 之 后 , 单 独 形 成 一 个 或 几 个 规 则 的次 核 , 被 包 含 在 细 胞 胞 质 内 , 因 比 主 核 小 , 故 称 为 微 核 。 骨 髓 细 胞 微 核 试 验时 间

22、周 期 : 一 般 为 2周 3-5天 适 应 期 小 鼠 经 口 染 毒 , 30h给 受 试 物 法 取 胸 骨 或 股 骨 , 收 集 骨 髓 , 涂 片 , 染 色 , 镜 检剂 量 设 计 : 至 少 设 置 3个 剂 量 , 最 高 剂 量 组 为 动 物 出 现 严 重 中毒 表 现 和 /或 个 别 动 物 出 现 死 亡 的 剂 量 。 低 剂 量 组 应 不 出 现 毒性 反 应 。 一 般 取 LD50的 1/2、 1/4、 1/8作 为 三 个 剂 量 。 当 受 试物 的 LD50 10g/kg.bw时 , 最 高 剂 量 通 常 采 用 10g/kg.bw。 同时

23、设 阳 性 对 照 组 和 溶 剂 对 照 组 。 骨 髓 细 胞 微 核 试 验观 察 及 评 价 指 标 :每 只 动 物 计 数 1000个 嗜 多 染 红 细 胞 , 记 录 含 有 微 核 的 细胞 数 , 并 计 算 微 核 千 分 率 。 同 时 观 察 嗜 多 染 红 细 胞 与 成熟 红 细 胞 的 比 例 。 结 果 评 价 :受 试 物 组 与 对 照 组 微 核 率 相 比 , 增 高 呈 剂 量 反 应 关 系 并有 统 计 学 意 义 , 试 验 结 果 为 阳 性 。 哺 乳 动 物 骨 髓 细 胞 染 色 体 畸 变 试 验目 的 : 检 测 受 试 物 对 整

24、 体 动 物 骨 髓 细 胞 染 色 体 畸 变 的 致突 变 性 , 以 评 价 其 致 突 变 的 可 能 性 。原 理 : 当 受 试 物 作 用 于 细 胞 周 期 G1期 和 S期 时 , 可 诱 发染 色 体 型 畸 变 , 而 作 用 于 G2期 时 则 诱 发 染 色 体 单 体 型 畸变 。 给 动 物 腹 腔 注 射 秋 水 仙 素 , 抑 制 细 胞 分 裂 时 纺 锤 体的 形 成 , 增 加 中 期 分 裂 相 细 胞 的 比 例 , 并 使 染 色 体 丝 缩短 、 分 散 , 轮 廓 清 晰 。 在 显 微 镜 下 便 可 观 察 染 色 体 数 目和 形 态 。

25、 哺 乳 动 物 骨 髓 细 胞 染 色 体 畸 变 试 验时 间 周 期 : 一 般 为 3周 3-5天 适 应 期 小 鼠 或 大 鼠 经 口 染 毒 2-4次 , 每 次 间 隔 24h, 在末 次 染 毒 18-24h进 行 取 材 ( 取 材 前 2-4h, 腹 腔 注 射 秋 水仙 素 ) 。 取 股 骨 , 收 集 骨 髓 , 制 片 , 染 色 , 镜 检剂 量 设 计 : 同 骨 髓 细 胞 微 核 试 验 哺 乳 动 物 骨 髓 细 胞 染 色 体 畸 变 试 验观 察 及 评 价 指 标 :每 只 动 物 分 析 100个 中 期 相 细 胞 , 每 个 剂 量 组 不

26、少 于1000个 。 记 录 染 色 体 数 目 及 结 构 的 改 变 。结 果 评 价 :受 试 物 组 与 对 照 组 染 色 体 畸 变 率 相 比 , 增 高 呈 剂 量 反 应关 系 并 有 统 计 学 意 义 , 试 验 结 果 为 阳 性 。 小 鼠 精 子 畸 形 试 验目 的 :检 测 整 体 动 物 体 内 精 子 畸 形 发 生 率 , 以 评 价 受 试 物 对 体内 生 殖 细 胞 的 致 突 变 作 用 。原 理 :小 鼠 精 子 畸 形 受 基 因 控 制 , 具 有 高 度 遗 传 性 , 许 多 常 染色 体 及 X、 Y性 染 色 体 基 因 决 定 精

27、子 形 态 。 精 子 的 畸 形 主要 是 指 形 态 的 异 常 , 已 知 精 子 的 畸 形 是 决 定 精 子 形 成 的基 因 发 生 突 变 的 结 果 。 因 此 形 态 的 改 变 提 示 有 关 基 因 及其 蛋 白 产 物 的 改 变 。 小 鼠 精 子 畸 形 试 验时 间 周 期 : 一 般 为 7周 3-5天 适 应 期 小 鼠 经 口 连 续 染 毒 5天 , 于 首 次 给 样 后 的 35天 处 死 动 物 取 两 侧 附 睾 , 收 集 精 子 , 滴 片 , 染 色 , 镜 检剂 量 设 计 : 同 骨 髓 细 胞 微 核 试 验 小 鼠 精 子 畸 形

28、试 验观 察 及 评 价 指 标 :每 只 动 物 检 查 1000个 精 子 , 记 录 精 子 畸 形 数 目 及类 型 。结 果 评 价 :受 试 物 组 与 对 照 组 精 子 畸 变 率 相 比 , 增 高 呈 剂 量 反应 关 系 并 有 统 计 学 意 义 , 试 验 结 果 为 阳 性 。 小 鼠 睾 丸 染 色 体 畸 变 试 验目 的 : 检 测 整 体 动 物 睾 丸 染 色 体 畸 变 发 生 率 , 以 评价 受 试 物 对 整 体 哺 乳 动 物 睾 丸 生 殖 细 胞 的 致 突 变 性 。原 理 : 不 同 周 期 的 雄 性 生 殖 细 胞 对 化 学 物 质

29、 的 敏 感性 不 同 , 多 数 情 况 下 化 学 诱 变 剂 诱 发 染 色 体 畸 变 必须 经 过 DNA复 制 期 , 故 在 前 细 线 期 处 理 。 第 12 14d采 样 , 以 观 察 作 用 于 前 细 线 期 引 起 的 精 母 细 胞 染 色体 畸 变 效 应 。 小 鼠 睾 丸 染 色 体 畸 变 试 验时 间 周 期 : 一 般 为 7周 3-5天 适 应 期 小 鼠 经 口 连 续 染 毒 5天 , 与 首 次 给 样 后的 12-14天 处 死 动 物 取 材 , ( 取 材 前 6h, 腹 腔 注 射秋 水 仙 素 ) 。 取 两 侧 睾 丸 , 收 集

30、生 殖 细 胞 , 滴 片 ,染 色 , 镜 检剂 量 设 计 : 同 骨 髓 细 胞 微 核 试 验 小 鼠 睾 丸 染 色 体 畸 变 试 验观 察 及 评 价 指 标 :每 只 动 物 分 析 100个 中 期 相 细 胞 , 记 录 染 色 体 数 目及 结 构 的 改 变 ( 包 括 断 片 、 易 位 、 畸 变 细 胞 率 、 常染 色 体 单 价 体 、 性 染 色 体 单 价 体 等 ) 。结 果 评 价 :受 试 物 组 与 对 照 组 的 断 片 、 易 位 、 畸 变 细 胞 率 、 常染 色 体 单 价 体 、 性 染 色 体 单 价 体 等 差 异 有 统 计 学

31、意义 , 试 验 结 果 为 阳 性 。 遗 传 毒 性 试 验 组 合试 验 结 果 的 判 定 :如 三 项 致 突 变 试 验 ( Ames试 验 , 微 核 或 骨 髓 细 胞 染色 体 畸 变 试 验 , 精 子 畸 形 或 睾 丸 染 色 体 畸 变 试 验 )中 , 体 外 或 体 内 有 一 项 或 以 上 阳 性 , 一 般 应 放 弃 该受 试 物 用 于 保 健 食 品 。如 三 项 试 验 均 为 阴 性 , 则 可 继 续 进 行 下 一 步 的 毒 性试 验 。 30天 喂 养 试 验目 的 : 急 性 毒 性 试 验 的 基 础 上 , 此 试 验 可 进 一 步

32、 了解 毒 性 作 用 , 特 别 是 观 察 对 生 长 发 育 的 影 响 , 并 可初 步 估 计 最 大 观 察 到 的 无 作 用 剂 量 , 估 计 亚 慢 性 摄入 的 危 害 性 。原 理 : 以 不 同 剂 量 受 试 物 每 日 经 口 给 予 各 组 实 验动 物 , 连 续 30天 。 染 毒 期 间 每 日 密 切 观 察 动 物 的 毒性 反 应 , 染 毒 结 束 后 进 行 大 体 解 剖 、 血 生 化 及 病 理检 查 , 以 此 观 察 重 复 喂 食 不 同 剂 量 的 受 试 物 对 动 物引 起 的 有 害 作 用 。 30天 喂 养 试 验时 间

33、周 期 : 在 获 得 了 急 性 毒 性 数 据 后 , 一 般 为 2月 3-5天 , 大 鼠 适 应 期 30天 , 染 毒 及 实 验 观 察 期 再 进 行 大 体 解 剖 、 血 液 、 生 化 、 器 官 病 理 检 查 。 30天 喂 养 试 验剂 量 设 计 : 至 少 设 三 个 剂 量 组 和 一 个 对 照 组 。 高 剂 量 应能 引 起 动 物 明 显 毒 效 应 但 不 造 成 动 物 死 亡 。 低 剂 量 应 不出 现 任 何 毒 作 用 , 同 时 在 这 二 剂 量 之 间 设 几 个 中 间 剂 量组 。 对 于 能 获 得 LD50的 受 试 物 :

34、最 高 剂 量 为 10 25的 LD50, 最 低 剂 量 组 至 少 为 人 可 能 摄 入 量 的 3倍 。 对 于 不 能 获 得 LD50的 受 试 物 : 最 高 剂 量 为 人 可 能 摄入 量 的 100倍 , 或 按 最 大 灌 胃 剂 量 或 在 饲 料 中 的 最 大 掺入 量 。 30天 喂 养 试 验观 察 及 评 价 指 标 :一 般 情 况 观 察 : 每 日 的 表 现 、 行 为 、 中 毒 和 死 亡 情 况 。 每 周1次 体 重 及 2次 食 物 摄 入 量 , 计 算 食 物 利 用 率 。血 液 学 指 标 : 喂 养 结 束 后 测 定 血 红 蛋

35、 白 、 红 和 白 细 胞 总 数 及分 类 , 必 要 时 测 定 血 小 板 或 网 织 红 细 胞 数 等 指 标 。生 化 学 指 标 : 喂 养 结 束 后 测 定 谷 丙 转 氨 酶 、 谷 草 转 氨 酶 、 尿素 氮 、 肌 肝 、 血 糖 、 白 蛋 白 、 总 蛋 白 、 胆 固 醇 和 甘 油 三 酯 。病 理 检 查 : 大 体 解 剖 、 脏 器 称 重 、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 30天 喂 养 试 验试 验 结 果 的 判 定 : 对 于 只 要 求 进 行 一 、 二 阶 段 试 验 者 , 最 大 未 观 察 到 有 害作 用 剂 量 人 可 能 摄

36、 入 量 的 100倍 , 综 合 其 它 试 验 结 果 可 初步 做 出 安 全 性 评 价 。 最 小 观 察 到 有 害 作 用 剂 量 人 可 能 摄 入 量 的 100倍 , 或观 察 到 毒 性 反 应 的 最 小 剂 量 组 其 受 试 物 在 饲 料 中 比 例 10 ,放 弃 。 在 中 低 剂 量 组 中 个 别 指 标 与 对 照 组 相 比 有 差 异 , 应 综 合分 析 , 决 定 取 舍 或 进 行 下 一 步 毒 理 试 验 。 其 它 试 验 结 果 判 断q 传 统 致 畸 试 验 : 需 大 于 或 等 于 人 摄 入 量 的 100倍 。 在 50倍

37、至 100倍 之 间 需进 行 安 全 性 评 价 , 小 于 50倍 需 放 弃 。q 90天 喂 养 试 验 、 繁 殖 试 验 :1.仅 在 国 外 少 数 国 家 或 国 内 局 部 地 区 有 食 用 历 史 的 原 料 或 成分 , 需 大 于 或 等 于 人 摄 入 量 的 100倍 。2.国 内 外 均 无 食 用 历 史 的 原 料 或 成 分 时 , 需 大 于 或 等 于 人 摄入 量 的 300倍 。 在 100倍 至 300倍 之 间 需 进 行 慢 性 毒 性 试 验 , 小 于 100倍 需 放 弃 。 其 它 试 验 结 果 判 断q 慢 性 毒 性 试 验 :

38、 以 LD50或 30天 喂 养 试 验 的 最 大 未 观 察 到 有 害 作 用 剂 量 设 计 受 试物 各 剂 量 组 , 未 见 有 毒 性 作 用 。q 致 癌 试 验 阳 性 判 定 依 据 :肿 瘤 只 发 生 在 实 验 组 动 物 , 对 照 组 中 无 肿 瘤 发 生 。实 验 组 和 对 照 组 均 发 生 肿 瘤 , 但 实 验 组 发 生 率 高 。实 验 组 和 对 照 组 肿 瘤 发 生 率 无 明 显 差 异 , 但 实 验 组 发 生 时 间 较 早 。符 合 以 上 三 项 中 的 情 况 之 一 , 并 经 统 计 学 处 理 有 统 计 学 意 义 ,

39、 可 认 为 致 癌 试 验 阳 性 。 安 全 性 评 价 的 科 学 性 和 艺 术 性安 全 性 评 价 的 艺 术 性 :1.动 物 实 验 结 果 外 推 到 人 必 须 考 虑 动 物 与 人 的 种 属 差 异 ;2.安 全 性 标 准 与 社 会 经 济 基 础 、 技 术 能 力 的 相 符 性 ;3.安 全 性 标 准 与 社 会 和 公 众 利 益 之 间 的 平 衡 性 。结 论 : 在 对 化 学 物 质 进 行 科 学 地 安 全 性 评 价 之 后 , 应 结 合 试验 的 局 限 性 ,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 人 们 的 生 活 习 惯 等 因 素 , 对

40、 评价 结 果 作 出 一 个 合 理 的 分 析 , 为 卫 生 标 准 的 制 定 提 供 具 有 实际 指 导 意 义 的 依 据 。 应 综 合 考 虑 的 问 题1.试 验 指 标 的 统 计 学 意 义 和 生 物 学 意 义 在 分 析 试 验 组 与 对 照 组 指 标 统 计 学 的 显 著 性 时 ,应 根 据 其 有 无 剂 量 反 应 关 系 及 与 本 实 验 室 的 历 史 性对 照 值 范 围 比 较 的 原 则 ,来 综 合 考 虑 指 标 差 异 有 无生 物 学 意 义 。2.生 理 作 用 与 毒 性 作 用 对 实 验 中 某 些 指 标 的 异 常 改

41、 变 , 在 结 果 分 析 时要 注 意 区 分 是 生 理 学 表 现 还 是 受 试 物 的 毒 性 作 用 。 应 综 合 考 虑 的 问 题3.时 间 -毒 性 效 应 关 系 对 由 受 试 物 引 起 的 毒 性 效 应 进 行 分 析 评 价 时 ,要 考 虑 在 同 一 剂 量 水 平 下 毒 性 效 应 随 时 间 的 变 化情 况 。4.特 殊 人 群 和 敏 感 人 群 对 孕 妇 、 乳 母 或 儿 童 食 用 的 保 健 食 品 , 应 特别 注 意 其 胚 胎 毒 性 或 生 殖 发 育 毒 性 、 神 经 毒 性 和免 疫 毒 性 。 应 综 合 考 虑 的 问

42、 题5.人 的 可 能 摄 入 量 较 大 的 保 健 食 品 应 考 虑 给 予 受 试 物 量 过 大 时 , 可 能 影 响 营 养素 摄 入 量 及 其 生 物 利 用 率 , 从 而 导 致 某 些 毒 理 学表 现 , 而 非 受 试 物 本 身 的 毒 性 作 用 所 致 。6.含 乙 醇 的 保 健 食 品 对 实 验 中 出 现 的 某 些 指 标 的 异 常 改 变 , 在 结果 分 析 评 价 时 应 注 意 区 分 是 乙 醇 本 身 还 是 其 它 成分 的 作 用 。 应 综 合 考 虑 的 问 题7.动 物 年 龄 对 试 验 结 果 的 影 响 对 实 验 中

43、出 现 的 某 些 指 标 的 异 常 改 变 , 要 考虑 是 否 因 动 物 年 龄 选 择 不 当 所 致 。8.安 全 系 数 鉴 于 动 物 、 人 的 种 属 和 个 体 之 间 的 生 物 学 差异 , 安 全 系 数 通 常 为 100。 应 综 合 考 虑 的 问 题9.人 体 资 料 在 评 价 保 健 食 品 的 安 全 性 时 , 应 尽 可 能 收 集 人 群食 用 受 试 物 后 反 应 的 资 料 。10.综 合 评 价 在 对 保 健 食 品 进 行 最 后 评 价 时 , 必 须 综 合 考 虑 受试 物 的 原 料 来 源 、 理 化 性 质 、 毒 性 大

44、 小 、 代 谢 特 点 、蓄 积 性 、 接 触 的 人 群 范 围 、 食 品 中 的 使 用 范 围 、 人 的可 能 摄 入 量 及 保 健 功 能 等 因 素 , 确 保 其 对 人 体 健 康 的安 全 性 。 应 综 合 考 虑 的 问 题11.保 健 食 品 安 全 性 的 重 新 评 价 : 很 早 的 毒 性 评 价 可 能 因 为 当 时 科 学 水 平 和 技 术 条 件 的 限 制 , 现 已 不适 用 需 重 新 评 价 。12.若 受 试 物 掺 入 饲 料 的 最 大 加 入 量 ( 10 ) 或 液 体受 试 物 经 浓 缩 后 仍 达 不 到 最 大 观 察

45、 到 有 害 作 用 剂量 为 人 的 可 能 摄 入 量 的 规 定 倍 数 时 , 如 何 综 合 其它 的 毒 性 试 验 结 果 进 行 安 全 性 评 价 。 审 评 结 论 的 判 定1.认 可 毒 理 学 试 验 : 试 验 设 计 合 理 , 操 作 规 范 , 试 验结 果 能 够 证 明 受 试 物 的 安 全 性 。2.属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之 一 , 补 充 资 料 后 建 议 批 准 :( 1) 检 验 报 告 格 式 不 规 范 , 需 要 重 新 出 具 检 验 报 告毒 理 学 试 验 报 告 。( 2) 数 据 偏 离 历 史 对 照 较 大 , 需 检

46、 验 机 构 做 出 解 释 。( 3) 未 提 供 某 些 试 验 数 据 , 需 要 补 充 提 供 。 审 评 结 论 的 判 定3.重 做 试 验 , 大 会 再 审 , 属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之 一 :( 1) 由 于 实 验 操 作 不 规 范 , 根 据 提 供 的 检 验 报 告 无法 评 价 产 品 的 安 全 性 , 需 要 做 除 30天 /90天 喂 养试 验 以 外 的 毒 理 学 试 验 ;( 2) 已 有 数 据 提 示 可 能 存 在 安 全 性 问 题 , 但 难 以 下结 论 , 需 要 重 复 试 验 。 ( 1) 毒 理 学 评 价 的 结 果 表

47、 明 产 品 在 推 荐 剂 量 下 对 人 体具 有 一 定 的 毒 性 , 存 在 安 全 性 问 题 。( 2) 产 品 的 原 料 、 配 方 存 在 明 显 的 安 全 性 问 题 , 如 配方 含 有 “ 可 用 于 保 健 食 品 的 原 料 ” 名 单 以 外 的 原料 , 且 未 进 行 新 资 源 食 品 安 全 性 毒 理 学 评 价 。( 3) 选 择 安 全 性 毒 理 学 试 验 不 符 合 程 序 规 定 , 未 完 成相 应 阶 段 的 毒 理 学 试 验 。4.对 产 品 的 安 全 性 不 予 认 可 的 情 况 如 下 ( 一 ) : ( 4) 毒 理 、

48、 功 能 、 兴 奋 剂 与 卫 生 学 、 稳 定 性 试 验 样 品的 批 号 不 一 致 。( 5) 未 按 规 定 提 供 安 全 性 毒 理 学 评 价 资 料 的 。( 6) 30天 /90天 喂 养 试 验 剂 量 设 计 不 合 理 或 某 些 指 标 异常 , 结 果 不 可 信 。4.对 产 品 的 安 全 性 不 予 认 可 的 情 况 如 下 (二 ): 第 三 部 分保 健 食 品 新 原 料 安 全 性毒 理 学 评 价 原 则 保 健 食 品 新 原 料 ( 以 下 简 称 新 原 料 ) 是 指 不 在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公 布 的 可

49、用 于 保 健 食 品 、卫 生 部 公 布 或 批 准 可 以 食 用 以 及 生 产 普 通 食 品 的 范围 内 , 拟 用 于 保 健 食 品 的 原 料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和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的 不 可 用 于 保 健 食 品 以 及 禁 止 使 用 的 物 品 , 不 得 作为 新 原 料 。 保 健 食 品 新 原 料 定 义 在 已 批 准 的 保 健 食 品 中 使 用 过 , 或 卫 生 部 已 批 准 为新 资 源 食 品 的 原 料 , 符 合 以 下 情 况 的 仍 按 新 原 料 进 行 管理 :q未 列 入 国 家 食

50、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公 布 的 可 用 于 保 健 食品 的 物 品 名 单 ;q尚 未 列 入 卫 生 部 公 布 或 批 准 的 食 品 新 资 源 或 新 资 源 食品 名 单 内 ;q卫 生 部 已 批 准 为 食 品 新 资 源 或 新 资 源 食 品 , 但 保 健 食品 注 册 申 请 人 与 食 品 新 资 源 或 新 资 源 食 品 生 产 批 件 中 载明 的 申 报 单 位 不 一 致 。保 健 食 品 新 原 料 定 义 评 价 新 原 料 安 全 性 的 基 本 原 则v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和 卫 生 要 求 , 无 国 家 标 准 的 应 当提 供

51、 行 业 标 准 或 自 行 制 定 并 在 相 关 部 门 备 案 的质 量 标 准 ;v 新 原 料 的 名 称 、 物 种 ( 基 源 ) 、 生 物 学 或 生 态学 特 征 、 来 源 及 使 用 部 位 应 确 切 ;v 加 工 工 艺 安 全 合 理 , 质 量 稳 定 、 可 控 ; 主 要 成分 ( 或 组 成 ) 、 化 学 结 构 明 确 , 含 量 稳 定 ;v 适 宜 人 群 范 围 和 可 能 摄 入 量 明 确 , 确 定 依 据 充分 ; 评 价 新 原 料 安 全 性 的 基 本 原 则v 国 内 外 安 全 性 毒 理 学 文 献 资 料 、 人 体 食 用

52、 情 况 的 检索 报 告 及 流 行 病 学 资 料 显 示 , 该 新 原 料 无 食 用 中 毒或 有 害 作 用 史 ;v 安 全 性 毒 理 学 试 验 结 果 显 示 , 该 原 料 在 可 能 摄 入 量下 对 人 体 不 产 生 急 性 、 慢 性 或 其 它 潜 在 的 健 康 危 害 ;v 微 生 物 类 新 原 料 必 须 有 食 用 习 惯 和 安 全 食 用 历 史 ,培 养 基 、 菌 种 及 其 代 谢 产 物 必 须 无 毒 无 害 。 新 原 料 安 全 性 毒 理 学 试 验 项 目 的 选 择 无 食 用 史 需 做 四 阶 段 试 验 局 部 地 区 有

53、 食 用 史 需 做 三 阶 段 试 验 可 只 做 一 、 二 阶 段 实 验 的 包 括 1)推荐食用量未超过人群常规用量的新原料,若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毒或毒性甚微不至对健康构成损害,或者较大数量人群有长期食用历史且未发现有害作用的 2)已有权威机构进行系统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且有资料证明所用原料与其一致 如 试 验 结 果 与 权 威 机 构 进 行 的 评 价 不 一 致 , 需 进 入 下 阶 段 的 试 验新 原 料 安 全 性 毒 理 学 试 验 要 求 新 原 料 安 全 性 毒 理 学 试 验 项 目 的 选 择 多个国家或国内多数地区广泛食用 1)推荐食用

54、量未超过人群常规用量: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下一阶段毒理学试验 2)推荐食用量超过人群常规用量:进行第一、二、三阶段的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第四阶段毒性试验。 新 原 料 安 全 性 毒 理 学 试 验 要 求 新 原 料 安 全 性 毒 理 学 试 验 项 目 的 选 择 根据新原料的特性、作用机制、已有的试验资料及产品的适宜人群等信息,有针对性地选择敏感试验、敏感动物、敏感指标,以全面了解新原料的毒性。 新 原 料 安 全 性 毒 理 学 试 验 要 求 新 原 料 安 全 性 毒 理 学 试 验 要 求新 原 料 安 全 性 毒 理 学 试 验

55、项 目 的 选 择 微 生 物 类 新 原 料 除 按 上 述 要 求 进 行 安 全 性 毒 理学 试 验 外 , 还 应 进 行 以 下 试 验 : 1) 菌 种 毒 力 试 验 ; 2) 耐 药 性 试 验 ; 3) 有 可 能 产 生 抗 菌 素 、 真 菌 毒 素 或 其 他 活 性 物 质 的 菌种 , 应 进 行 有 关 抗 菌 素 、 真 菌 毒 素 或 其 他 活 性 物 质 的检 测 ; 4) 菌 种 代 谢 产 物 分 析 及 其 不 产 生 有 毒 有 害 作 用 的 试 验 。 新 原 料 安 全 性 毒 理 学 试 验 要 求毒 性 试 验 的 剂 量 设 计1、

56、高 剂 量 组 应 出 现 毒 性 作 用 但 不 引 起 动 物 死 亡 ,低 剂 量 组 应 不 出 现 毒 性 作 用 , 并 求 出 未 观 察到 有 害 作 用 剂 量 ( NOAEL) 。2、 若 根 据 已 掌 握 的 资 料 ( 包 括 第 一 、 二 阶 段 的毒 性 试 验 及 预 试 验 的 结 果 等 ) 判 定 新 原 料 毒性 较 小 , 或 人 体 推 荐 量 较 大 , 则 试 验 最 高 剂量 应 为 可 给 予 的 最 大 剂 量 ( 即 : 饲 料 中 最 大掺 入 量 或 最 大 灌 胃 浓 度 下 一 次 最 大 灌 胃 量 ) 。 新 原 料 安 全

57、 性 毒 理 学 试 验 要 求毒 理 学 试 验 结 果 新 原 料 的 未 观 察 到 有 害 作 用 剂 量( NOAEL)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人 群 可 能 摄入 量 的 100倍 ; 如 果 人 体 推 荐 摄 入 量 较 大 , 试 验 中可 给 予 的 最 大 剂 量 小 于 人 群 可 能 摄入 量 的 100倍 , 则 在 可 给 予 的 最 大 剂量 下 不 应 观 察 到 有 害 作 用 。 第 四 部 分保 健 食 品 安 全 性 毒 理 学评 价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存 在 的 问 题 鉴 于 制 订 此 程 序 的 历 史 背 景 与 目 前 情 况 有

58、所 不同 , 因 此 , 对 保 健 食 品 的 安 全 性 评 价 时 , 出 现 了 选择 毒 理 试 验 的 项 目 、 剂 量 、 样 品 前 处 理 等 问 题 , 现就 上 述 问 题 一 并 提 出 供 讨 论 。 存 在 的 问 题q 充 分 了 解 受 试 物1.要 求 提 供 规 格 化 产 品 , 至 少 是 中 试 产 品 。 符 合 既定 的 配 方 , 生 产 工 艺 和 质 量 标 准 。2.仔 细 阅 读 配 方 以 了 解 受 试 物 的 物 理 、 化 学 性 质( 包 括 化 学 结 构 、 纯 度 、 稳 定 性 等 ) 。3.了 解 生 产 工 艺 。

59、4.按 产 品 说 明 书 的 最 大 人 体 推 荐 量 进 行 剂 量 设 计 。 存 在 的 问 题q 动 物 年 龄 主 要 指 30天 和 90天 喂 养 试 验 , “ 程 序 ” 中 规 定用 离 乳 大 鼠 , 而 保 健 食 品 应 视 具 体 情 况 而 异 。 最 典型 的 是 人 参 、 鹿 茸 、 减 肥 产 品 , 并 非 受 试 物 本 身 有毒 影 响 了 动 物 的 生 长 发 育 , 而 是 因 为 这 类 产 品 的 服用 对 象 是 成 人 , 所 用 的 动 物 是 离 乳 大 鼠 。 存 在 的 问 题q 实 验 项 目 的 选 择1. 配 方 中

60、含 有 仅 限 局 部 地 区 人 群 食 用 而 又 不 在 “ 51号 ”名 单 上 的 原 料 , 只 对 产 品 进 行 了 两 阶 段 毒 理 试 验 ,而 未 对 原 料 本 身 按 要 求 进 行 毒 理 学 评 价 , 有 的 进 行了 评 价 但 给 予 动 物 受 试 物 的 方 式 与 实 际 食 用 方 式 不一 样 , 如 袋 泡 茶 掺 在 饲 料 中 给 予 动 物 。2. 含 “ 51号 ” 文 附 录 二 名 单 上 原 料 的 产 品 只 做 了 LD50和 三 项 致 空 变 试 验 。 存 在 的 问 题q 实 验 项 目 的 选 择3. 药 食 同 源

61、 产 品 经 有 机 溶 剂 提 取 未 做 毒 理 试 验 ,或 只 做 LD50和 微 核 试 验 。4. 从 食 品 中 提 取 某 一 成 分 的 粗 提 物 只 做 了 LD50和三 项 致 突 变 试 验 , 如 大 豆 异 黄 酮 。5. 配 方 中 仅 有 单 一 成 分 , 如 人 参 、 西 洋 参 、 蜂 王浆 不 必 进 行 全 部 二 阶 段 毒 理 试 验 。 存 在 的 问 题q 样 品 前 处 理( 一 ) 液 体 类( 二 ) 酒 类( 三 ) 固 体 类( 四 ) 菌 类( 五 ) 以 某 些 食 品 为 载 体 的 保 健 食 品 : 如 富 含 微 量元

62、 素 的 鸡 蛋 、 南 瓜 粉 等 存 在 的 问 题q LD50中 存 在 的 问 题 1.经 口 LD50还 用 对 照 组 。 2.不 写 禁 食 时 间 。 3.做 到 了 21.5g/KgBW,结 论 是 10g/KgBW。 4.将 受 试 物 掺 入 饲 料 吃 24小 时 。 存 在 的 问 题q Ames实 验 1.以 油 为 载 体 的 产 品 直 接 倒 入 平 皿 2.工 艺 是 低 温 提 取 或 低 温 冷 冻 干 燥 的 产 品 用 8磅15分 钟 高 压 灭 菌 。 3.有 溶 剂 对 照 而 无 自 发 回 变 对 照 。 4.菌 落 回 变 数 随 剂 量

63、的 增 加 而 增 多 已 超 过 正 常 值而 不 是 二 倍 而 出 具 了 合 格 的 报 告 存 在 的 问 题q Ames实 验 5.有 抑 菌 作 用 的 产 品 不 进 行 预 试 验 找 出 抑 菌 剂 量 而 出具 了 5mg/皿 菌 落 回 变 数 正 常 的 报 告 。 6.产 品 中 明 显 含 有 组 氨 酸 , 而 不 进 行 除 组 氨 酸 的 前 处理 。 7.应 该 用 XAD-2树 脂 对 样 品 进 行 前 处 理 8.没 有 理 解 5mg/皿 含 义 : 系 指 有 效 成 份 , 如 某 些 产 品含 有 80%的 糖 , 没 进 行 样 品 前 处

64、 理 或 向 送 样 方 提 出要 求 , 直 接 用 产 品 做 5mg/皿 , 实 际 上 是 1mg/皿 。 存 在 的 问 题q 微 核 、 精 子 畸 形 以 及 睾 丸 染 色 体 畸 变 试 验 1.微 核 试 验 : 几 份 报 告 中 都 有 阳 性 对 照 的 数 据 ,而 这 几 份 原 始 记 录 中 皆 无 阳 性 对 照 。 2.精 子 畸 形 试 验 : 阳 性 对 照 组 精 子 畸 形 率 3.4%,即 判 断 阴 性 对 照 组 与 阳 性 对 照 组 相 比 差 异 有 显 著性 P 0.05。 ( 正 常 畸 形 率 为 0.8-3.4%) 。 3.睾

65、丸 染 色 体 畸 变 试 验 : 阳 性 对 照 持 续 应 用 一 年以 上 。 存 在 的 问 题q 30天 或 90天 喂 养 实 验1.雌 性 鼠 的 体 重 比 雄 性 鼠 还 重 或 一 样 重 148.33 8.38 172.28 10.93194.82 10.92215.46 14.68231.50 15.15189.83 14.66239.52 17.56288.33 16.92324.14 19.80357.24 22.7267891014.03 2.0330.68 3.2247.61 5.3579.52 6.70118.53 7.1214.442.0730.62 4.5

66、649.02 6.1986.86 8.98137.72 11.6912345雄(n=30) 雌(n=30)雄(n=30) 雌(n=30)体重(g)周龄(周)体重(g)周龄(周)上表为SD大鼠正常体重 存 在 的 问 题q 30天 或 90天 喂 养 实 验2.食 物 利 用 率 雌 雄 分 不 开 , 或 为 将 雌 、 雄 性 大 鼠 食 物 利 用 率拉 开 差 距 , 雌 性 和 雄 性 大 鼠 的 进 食 量 基 本 一 致 。3.大 鼠 的 进 食 量 越 来 越 高 , 雌 性 大 鼠 700多 克 、 4.雄 性 大 鼠 600多 克 , 而 体 重 与 食 物 利 用 率 和 以 前 的 差 不 多 。5.剂 量 设 计 : 相 当 于 推 荐 量 ( 以 g/Kg BW计 ) 的 6.56、 26和105倍 , 这 是 先 设 计 再 做 试 验 , 还 是 先 做 试 验 再 设 计 ?6.受 试 物 掺 入 饲 料 的 量 高 达 18%, 袋 泡 茶 掺 入 饲 料 给 予 动 物 。 存 在 的 问 题q 30天 或 90天 喂 养 实 验7.动 物 摄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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