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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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 )GF-91-070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 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办法、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 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 权出让范围。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

2、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 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 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 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 法律保护。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 乙双方签安确认。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颁发 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 项目。(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 和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 土地。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 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 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 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

4、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 偿。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 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 米为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 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 或付款日之前将

5、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 行名称:银行 分行帐户号。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 何延退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 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 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使用 权济销登记手续。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 天内向甲方提交 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 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

6、无过错造成 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 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 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 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 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 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 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二十条 本合同

7、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 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甲方:乙方:法定名称;法定名称;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话号码;电传;电传;传真;传真;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 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 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

8、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 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 件。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乙:(章)(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土地使用条件(宗地项目)一、界桩定点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 式签订后日内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 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 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 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 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

9、埋设。二、土地利用要求2.1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2)附属建筑物;(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5) 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6) 建筑层数最高/平均 层;(7) 绿化比率;(8) 室外地面标高;(9) 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 规程的规定。(注:根据具体情况定)三、公益工程3.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公 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1) 蹲位公厕(2) 小区公用停车场(3) 自行车棚(4) 配电室(开关站)(注:根据具体情况定)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

10、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 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1) (2) 四、设计、施工、竣工4.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 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 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 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4.2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应按批准 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年月_ 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4.3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 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退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日内 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 日。4

11、.4 用地者应在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受 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 日的市(县)土地管理 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 物无偿归国家所有。五、建筑维修活动5.1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 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 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 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 用。(2) 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 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3)

12、 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 物或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 境。(4)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 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5.2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5.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 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 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 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 均由用地者负责。六、供水、供电6.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 同。6.2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6.3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七、监督检查7.1 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 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 挠。7.2 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 (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7.3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 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7.4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 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 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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