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贸贴息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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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政策解读2014-12-16 00:00一、民贸民品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工作,通常称为民贸民品工作。它既是经济工作的重 要内容,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民贸企业,是指在民族贸易县内经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一 定比例以上的商业企业。由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批准。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是指生产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需用品的企业。由国家 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确定。二、政策的历史沿革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供应。为了减轻少数民 族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企业生产相关商品或从事相关商品

2、贸易需要的贷款利息 负担,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而定了优惠政策。1951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上,就确定了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公私兼顾,公 平合理”的价格政策。1952年的全国民贸工作会议又确定,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暂不规定上缴利润,对民族贸 易企业的资金来源,确定80%由国家投资,不计利息,20%由银行贷款解决。1962年的第五次全国民族贸易工作会议,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1963年,为了明确享受民族贸易政策的区域范围,国家先后确定了一批享受民族贸易政 策的县级行政区,简称为民族贸易县(目前428个)。同时,“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概念 正式提出,即利润留成、自

3、有资金、价格补贴。“八五”以来,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 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和税收减免等新的“民贸三项照顾政策”。三、贯彻落实民贸民品政策的意义1、满足了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由于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发展,民族地区 商品供应基本平衡,保障了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生产生活特需品和日常必需品的稳定供应。2、增强了民贸民品企业市场竞争能力。通过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扶持,极大地缓解了民 贸民品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增强了企业的竞争能力。3、推动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发展,活跃了流通,扩 大了内需,加快了民族地

4、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步伐。四、“十二五”我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申报确定工作1、调整依据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申报十二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 业的通知(民委发【2012】43号)2、工作流程国家民委有关会议精神、三部委申报通知-全省范围内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经营情 况进行全面摸底和调查-省局进行专题考察、论证-各地市挑选企业联合行文-省局初审、 分类、整理-与财政、人行联合行文上报国家民委-国家民委专家评审-部委会审-会签、 发文3、民品企业申报条件A、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须诚信守法、运营规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偿还贷款有保证,

5、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产品辐射范围。B、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 要求。企业中少数民族职工占有一定比例。企业生产和销售的目录商品,不低于该企业 总生产、销售量的10%。C、民族成药类定点生产企业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并取得当地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书面确认。D、清真食品类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是当地民族工作部门认可的具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 资格的生产加工型法人企业。E、属于集团公司的企业,只能上报集团公司中具体生产特需商品的法人企业。F、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有所生产的目录商品的展示室(陈列室、展示柜)。4、我省民品企业情况国家民

6、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十二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 业的通知(民委发【2012】199号),确定我省民品企业由“十一五”的11家增加至“十二五” 的13家。其中:调整出去3家,保留8家,新增5家。五、十二五政策(一)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规模大幅度增长。中央财政继续对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品企业技术改造予以支持,贴息贷款规模由“十一 五”期间的每年5亿元增加到每年10亿元,利息补贴仍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二)中央财政每年安排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用于扶持边销茶、民族工艺美术 品、文化体育用品等技改、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三)

7、继续对民贸、民品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 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由中央财政贴息,实行预算管理,预算不封顶。目前,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出台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 贴息管理办法。明确了民委、财政、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工作职能。(四)继续对边销茶生产销售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同时,根据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 特点,在行业管理和税收风险可控的原则下,适当扩大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 范围。具体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民委研究确定。(五)新增了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为优惠政策执行银行。同时明确了由农村信用社及其 改制后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

8、商业银行继续作为优惠政策执行银行。(六)省级政府也要从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特殊需要出发,出台相应的政策,扶持本地民 贸、民品企业发展,解决民贸、民品企业生产供应中出现的特殊问题。(七)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民族工作部门在民贸民品工作中的职能。1. 上报文件由十一五期间的七家减为四家。主动权,减少协调。2. 明确享受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由国家民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研 究确定。定点企业确定,边销茶企业的并轨享受政策。(原来有七个部门确定“边销茶定点生 产企业”)3. 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民委确定。4. 生产补助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安排建

9、议由国家民委提出,省级财政、民委共同 安排项目。5. 享受流动资金优惠贷款及贴息由民委首先审核,书面意见。信息(执行情况)的共享。6. 免征增值税政策明确民委作用,并留了很大政策争取空间。六、优惠政策解读(一)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八五”以来,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一直实行优惠利率政策。1、优惠利率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委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的通知(银发2011171号)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十二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 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12199号)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

10、产贷款贴息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39号)优惠利率贷款的适用范围及内容(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1903家)所需要的 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均在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现行为6%)上减2.88个百分点,现行利率为3.12%, 并随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3、承贷金融机构范围“十五”期间:将享受优惠利率的承贷银行由农业银行1家扩大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 4家国有商业银行。“十一五”期间,增加农业发展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城 市商业银行,改制后)为承贷机构。“十二五”初期(2012年9月1日)增加交通银

11、行和招商银行为承贷机构。4、优惠利率的管理优惠利率贷款由企业经当地民族部门审核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按信贷原则 的要求确定和发放。对于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享受优惠利率政策的企业,其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应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对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再对其贷款实行优惠利率。5、利息补贴程序民品企业向地方民族工作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将审核意见抄送同 级财政部门、中国人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据此向企业发放贷款。金融机构于每季结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资料报当地中国人行设区市中 心支行。中国人行设区市

12、中心支行自收到金融机构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汇总报中国人 行南昌中心支行,并抄送地方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中国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在收到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内,汇总全省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资料 并出具终审意见,送省财政厅,抄送省民宗局。省财政厅在收到终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后,向承贷金融机构支付贴息资金。(二)技改贷款财政贴息1、财政贴息政策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99号)(已废)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 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

13、124号)2、贴息对象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确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3、贴息资金用途贴息资金用于扶持民族贸易企业的网点改造、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4、贴息方式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实行先付后贴的方式。中央财政根据项目 利息支付情况和当年预算安排情况,下达贴息资金。5、贴息期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时间为上年3月21日至本年3月20日。 贴息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6、贴息资金的申报与下达国家民委提出贷款贴息规模建议分配方案,中央财政审核后将贷款贴息规模对应的贴息资 金直接下达到省。贴息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由项目实施企业向所

14、在地财政及民族部门提出申请,逐级申 报。申报企业须提供企业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借款合同和利息清单等资料。省民宗局会同省财政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由省财政下达技改贷款贴息项目资金。单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必须是1年期以上(含1年)的技改贷款。(三)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2007年中央财政设立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1、补助资金政策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53号)2、补助资金用途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民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发展生产支出。不 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等与发展民品生产无关的支出。3、补助资金下达财政

15、部年初根据各省民品生产布局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商国家民委后下达各省级财 政部门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省级财政商本级民族部门落实具体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已享受民贸 技改贴息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4、补助资金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省级财政会同民族部门每年底将本年补助资金具体项目安排情况报送财政部备案。省级财政会民族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四)税收优惠(国家对生产和销售边销茶企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七、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1、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的通知(民委发2001129号)关于将清真食品列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的通知(民委发2003127号)2、目录内容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包括针纺织类、服装类、鞋帽类、日用杂品类、家具类、文 体用品类、工艺美术品类、药类、生产工具类、边销茶(紧压茶)、清真食品等十一类500 余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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