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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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委托代理合同篇一:买卖合同,隐名委托篇一:(复杂版)委托持股协议(隐名持股)委托持股协议甲方:(注:甲方为隐名股东)住所地:通信地址: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手机:联系电子邮箱:乙方:(注:乙方为挂名股东)住所地:通信地址: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手机:联系电子邮箱:鉴于:1、年月日公司(下称公司)有效章程 及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当前股权登记情况为:乙方 占公司%股权;占公司%股权;2、上述登记在乙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实为乙方受 甲方委托而代持,以乙方名义已缴纳的全部出资万元实 为甲方所有,甲方为该股权的真实隐名股东、乙方为该股权 的挂名股东。基于上述情况,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 持公司%股权及权益确认

2、等相关事宜,经充分协商一 致,达成协议如下:一、股权权益确认甲乙双方确认登记在乙方名下的公司%股权(下 称“代表股份”)的实际权益人是甲方,与该代表股份相应 的股东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法律规定、章程规定、全 体股东决定及股东会决议通过等形式确定的股东权利义务) 全部由甲方实际享有及承担,与乙方无关。二、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由乙方代甲 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根据甲方授权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 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上述委托。三、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1、由乙方代甲方持有代表股份及以乙方名义出资;2、由乙方代甲方在股东登记名册、章程及其他工商 登记资料上以公

3、司股东名义具名;3、行使与代表股份相应的股东权利(股权转让、股权 出质等涉及股权处分行为、本合同规定的或甲方书面通知要 求的其他禁止性情形除外)。四、委托期限及委托持股费用1、委托期限自乙方持有代表股份之日起,至乙方将代 表股份转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之日止。如公司在之前解 散,甲方实际取回代表股份相应权益后本委托即告终止。2、甲方在乙方受托代持股期间不需向乙方支付委托代 持股费用。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实际享有代表股 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实际承担代表股份所对应的全部 股东义务和责任;2、在乙方代持股份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任何股东 责任和相应费用均由甲方承

4、担。3、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 求乙方将代表股权转让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名下,届时 涉及到的应由乙方签署的相关变更登记法律文件,乙方须无 条件配合签订,且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费用。4、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代理行使股东权 利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乙方不接受甲方意见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5、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股东名义出具书 面委托,授权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行使代表股份相应的任 何股东权利。6、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 定、股东会决议及公司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 任并承担委托出资对应的投资风险。因甲方不履行上述

5、规定 或抽逃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自身或乙方造成的损 失)均应由甲方承担。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代表股份,但乙方不实 际享有与代表股份相关的任何股东权益。2、乙方以名义股东身份行使公司相关股东权利时, 不得故意损害甲方利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相 关股东权利转委托他人行使。3、委托期限内,因代表股份产生的股东责任和相应费 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因代甲方承担股东责任而发生垫付费 用的,有权要求甲方返还。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代表 股份实施进行转让、出质等任何形式的处分。5、与代表股份相关的红利、股息、股权转让款或清算 财产等任何财产权益

6、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公司办理将上述财产交付给甲方的手续。6、如乙方发生任何因自身债务影响代表股份安全的情 形,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自行妥善处理好自身债务, 不得影响代表股份安全。7、乙方将代表股份转让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时, 无论办理工商登记所用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约定股权转让款, 乙方均无权实际收取股权转让款。8、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收回代表股份,但需要给甲方不 低于30天的准备时间。七、协议解除和终止乙方持有代表股份未转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前,本 协议不得解除或终止。八、违约责任1、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违约方应据实赔偿。2、其他违约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

7、及本协议约定执行。九、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协议以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 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该等保密义务在本 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十、争议的解决本协议项下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提交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十一、其他事项1、因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或甲方未按股东会 增资决定、决议出资而导致代表股份份额发生变化的,相应 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在甲方仍委托乙方持有公司股份 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委托持股关系不变。2、本协议所涉文件传达,对方签收复印件、将短信发 至对方联系人手机、将

8、电子邮件发至对方指定电子邮箱,或 将信函邮寄至对方住所地或通信地址,均视为送达。3、在乙方将代表股份转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时, 甲乙双方根据公司主管工商部门要求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或款项 往来凭据内容与本协议约定不相符的,除非后期协议明确规 定其条款效力优于本协议,否则双方实际权利义务一概以本 协议约定为准。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协议。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6、本协议自乙方持有代表股份之日生效。(以下无正 文)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签订时间:年月日其他股东声明:关于甲方和乙方在年月日签订的委 托持股协议相关事宜,我方在成为公司股东时已全面

9、了解乙方代甲方持有公司股权一事,对该协议条款亦无 异议,同时我方不可撤销地承诺:我方将无条件配合甲乙双 方履行该协议;当乙方将代表股份转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 方时,我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并无条件配合出具相应股东会 决议等相关手续;另当我方转让股权时会将上述情况告知受 让方,并要求受让方作出同等效力声明。签章:年月日篇二:委托代持股协议(隐名股东)委托持股协议甲方:身份证号:住所:乙方:身份证号:住所: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乙方在 公司持股占总股本的 (对应出资人 民币万元),其中占总股本的 (对应出资人民币 万元) 为乙方所有,占总股本的% (对应出资人民币

10、万元)为乙 方自愿代甲方持有(下称“代持股份)。第二条 乙方对占总股本的%的自有股份依法享有各项 股东权利,对于代持的占总股本的的甲方实际出资的股份 依本协议下述约定执行。第三条 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甲方为代持股份的实际 出资者,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归甲方 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 有该收益。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以乙方名 义在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办理工商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 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以及行使公司法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乙方行使前述权 利时,应征询并接受甲方指示。第五条 甲方作为代

11、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 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 乙方承担因受托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第六条投资风险由甲方承担,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 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 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过户费等)均由甲方承担。第七条 在代持期间,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处 置代持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股权上 设定质押担保等。第八条 在代持期间,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 股份及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签署办理。第九条 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内容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 获知的

12、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恶意违反保密义务 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将 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选定的新受托人。第十一条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 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 仲 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第十二条本协议共2页,一式2份,签署双方各执一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日期:月 日签订地点:长春市年 月曰 年日期:篇三:委托合同案例分析王某是北京经销水果的个体工商户,4月份王某想趁北 方水果淡季去广西某市,向与其有长期合作关系的a农场采 购热带水果。临行前突然生病,

13、医院说至少要半个月才能痊 愈。王某便只好打电话给其在广西的朋友李某,委托李某去 广西代其与a农场签订一份水果购销合同,同时告知品种数 量、质量和大致的价格,并委托其办完后迅速用火车将水果 托运至北京,所花的一切费用由王某承担,并将有重谢。随 后李某即奔赴某市,谁知到后该市下起大雨,一连几天没有 停的迹象。李某便电告王某该情况,要其做好准备。王某凭经验认为雨最多下个四、五天,因此还是坚持与b商场签订了供货合同,约 定15天后交货。某市的雨果然5天后就停了,李某便急忙 去a农场,商谈签合同事宜。虽然李某说明是受王某委托, 但a农场虽然相信李某是受王某委托,但还是坚持李某用自 己名义签合同,李某觉得

14、反正是为朋友办事,便同意了。合 同签订后,李某由于经验不足,轻信了某快运公司“4天将 货送到北京,绝对比你自己用火车托运又快又省事”的保证, 将水果交给该快运公司,结果该快运公司10天后才将水果 运至北京,导致王某对b商场违约。请根据有关法律回答:(1) 王某可否请求李某承担其对b商场违约所造成的损 失(2) 设李某认为某市下完雨后道路泥泞,不愿再去a农 场,请问李某是否可以解除委托合同(3) 设本案中李某与a农场签完合同后,a农场又拒绝交 付水果,则王某能否直接请求3农场交付水果,为什么(4) 设本案中李某与a农场签定合同时,未告知对方自 己与王某之间的委托关系,后王某拒收水果,a农场应如何

15、 主张自己的权利李某对a农场负有什么义务(5) 设本案中王某按时收到水果,但b商场却已分立为 两个公司,而未通知王某,王某应如何履行合同义务(6) 设李某在本次买卖活动中共花费1000元,全部由自 己垫付,则李某可向王某主张什么权利答案(1) 根据合同法规定,李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委托 合同,而李某在代办运输中有过错,因此应承担其给王某 造成的损失。(2)由于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 时解除合同,因此李某有权解除合同。(3) 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李某以自己名义在王 某授权范围内与a农场签订合同,a农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 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王某和a农场。 所以王某可以直

16、接请求a农场交付水果。(4) 李某应向a农场披露王某,而后a农场可以在李某 与王某之间选择一个向其主张权利,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5) 根据合同法规定,王某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水果 提存。由于水果不适于提存,因此王某可以拍卖或变卖该水 果,提取所得的价款。(6) 李某可要求王某支付1000元费用及利息。解题思路解答本题,需要搞清两个问题,一是王某与李某之间的 法律关系;二是李某与a农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理详解(1)依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 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 失。本案中,王某、李某电话中约定李某办理完委托事项后, 王某将有重谢。表明李某、王某之间

17、的委托合同是有偿合同。 后由于李某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迟延履行,王某对 b商场的违约损失应看作是由于李某的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 的,李某因此应负赔偿责任。(2) 依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 委托合同,故李某有权解除合同。(3) 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 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 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 和第三人的除外。”此条规定的即是显名的间接代理。据此, 委托人在显名的间接代理中是可以自动介入的。本题中李某 与a农场订立合同的情形,正好符合本

18、条规定,故该水果买 卖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王某)与第三人(a农场)。所以,王 某得依合同直接请求a农场交付水果。(4) 合同法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 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 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 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 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 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 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 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 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

19、,第三人可以向委 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 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 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依本条第2款,在隐名的间接代理中, 若因委托人原因致受托人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 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而后第三人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 选择一个作为相对人以主张其权利,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第(4)问正好适用本条,所以本案中作为第三人的a农场可 在王某(委托人)与李某(受托人)之间选择一个作为相对人。(5) 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 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 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又据

20、第101条第2款 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 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6) 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 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 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据该规定,本案中李某 可要求王某支付1000元费用及利息。篇二:授权委托协议(隐名出资代持)(doc)授权委托协议委托人:A:F:B:G:C:H:D:I:E:J: K:受托人:K:鉴于:A、B、C、D、E、F、G、H、I、J、K 均作为出资 人向北京天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路投资公司)出资 入股(见下表);金额单位:万元鉴于:A、B、C、D、E、F、G、H、I

21、、J决定作为隐名出 资人(以下简称为出资人),共同作为委托人,委托K作为 受托人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代为行使权利;鉴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组成隐名出资人小组(以下 简称为出资人小组),委托人通过出资人小组会议决议的形 式向受托人发布指令。经过协商一致,委托人与受托人就下列事宜达成如下协 议:第一条: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布指示的形式一一出资人 小组会议决议:1、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组成一个出资人小组,对下列 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出资人小组会议代表小组全部成 员的意志,以出资人小组会议决议的形式向委托人发布指 示,出资人小组应向受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1)天路投资公司出资协议;(2)天路投资公司 章程

22、;(3)天路投资公司股东大会讨论事项;(4)选举、 撤销、更换出资人代表;(5)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6)其他须经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2、受托人按照出资人小组会议决议行使职责,受托人 不接受单个或若干个出资人的个人指令。3、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出资人小组会议上均享有表决权, 并按照出资额行使表决权,出资人小组会议决议需经代表二 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表决通过,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 的出资人签署后生效。第二条:委托事项:1、受托人按照出资人小组会议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代 表委托人行使以下职责:(1)签署出资协议;(2)签署天路投资公司章程;(3)登记注册为公司股东;(4)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3、、签署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会议纪要等法律文件;(5)行使审查天路投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其他的权 利。2、受托人出席股东大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执行其 他委托事项时需持有出资人小组授权委托书。3、受托人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时,由出资人小组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不得自行转 委托。第三条: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出资协议、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要等法律文件对委托人 具有法律效力。篇三: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篇一: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与杨守云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与杨守云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20XX)宛民初字第20

24、9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法定代表人宋文绪,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程国显,该所律师。被告杨守云,男。原告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杨守云委托代理合同 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 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相 关法律手续,并于20XX年11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国显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杨守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诉称,20XX年9月份,被告杨 守云委托原告的律师程国显代理被告与张荣国劳动报酬纠 纷一案,被告当时未支付

25、代理费,双方约定代理费从追回劳 动报酬中直接扣除。该案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 方达成协议,张荣国主动履行了法院的调解书,直接付给被 告4500元。被告在收到劳动报酬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当 初约定的代理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1000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XX)宛民初字第2809号 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及原告 为被告尽到了代理义务,原告应当支付代理费。2、律师事 务所执业许可证一份,证明原告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的执业 资格。被告杨守云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举 证。被告杨守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

26、庭质证,视为放弃 质证权利。原告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所举南阳市宛城区人民 法院(20XX)宛民初字第2809号民事调解书、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合法,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原被 告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结合庭审调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是经依法批准设立并准许执 业的律师事务所。在被告杨守云与张荣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一案中,原告的律师程国显作为被告杨守云的委托代理人参 加了诉讼。该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 由张荣国于20XX年12月16日前支付给杨守云工资款4500 元,如逾期仍按欠条确定数额5000元支付。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所举证据能够证实

27、 该所是经依法批准设立并准许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该所 律师程国显作为被告杨守云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杨守云与 张荣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诉讼,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证明其与杨守云之间约定的代理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现原 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000元代理费,其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 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永兴审判员

28、 李永勤人民陪审员惠大山二o 一一年三月 二十八日书记员赵增华篇二:委托合同纠纷案例委托合同纠纷案例【案由】委托合同纠纷【关键字】委托代理广告发布【案情简介】20XX年12月25日,xx公司出具代理委托书,内 容如下:xx集团因业务需要,特委托yy公司在xx时报发布 20XX年度的广告,并全权处理广告发布的一切事宜。20XX年1月2日至20XX年12月28日,xx公司与yy 公司陆续签订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yy公司在 京华时报上为xx公司发布广告,每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中 对于广告发布的时间、版面规格、尺寸、次数、刊登价、优 惠、执行价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xx公司于广告见报1日后 起1个月

29、内将全部广告费用一次性支付给yy公司;xx公司负 责提供广告文件及信息稿件,报社对xx公司所提供的稿件 保留最终的编审权,并在刊发前经xx公司确认,如因xx公 司原因稿件未能如期出具,导致广告未能正常刊出的,yy公 司将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或 解除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 付广告发布费3%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 际损失。 上述合同签订后,yy公司如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 务,但xx公司只给付了部分广告费,尚欠868 560元至今 未付。xx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一、有部分已付款的广告 和未付款的广告没有经过发布前的样本确认,所以未付款

30、的 广告费因在发布广告前未经确认而不能支付。二、所有的合同中均约定了付款时间,所以每一笔款项 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都应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起算。本 案中yy公司所主张的20XX年4月29日之前的13笔金额为 462 360元款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xx公司不同意 yy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于20XX年9月23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北京yy广告有限责任公 司广告费人民币八十六万八千五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付清)。二、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北京yy广 告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二万六千零五十六元

31、八角(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付清)。xx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称:一、yy公司 广告发布行为严重超越代理权限,未经xx公司追认,依法 应由yy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yy公司没有证据证 明已发布广告的发布文件及信息稿件是由yy公司提供的以 及已发布的广告在刊发前已经xx公司确认,此说明yy公司 发布广告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二、xx公司的付款行为不能 证明yy公司主张权利行为的存在,在yy公司没有证据证明 其向xx公司主张过债权,且yy公司权利时效是分别独立存 在的情况下,一审以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推断yy公司的诉 讼时效显属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 销原判,发回重审

32、或改判驳回yy公司的诉讼请求。yy公司 针对xx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xx公司明确授权yy公司在 京华时报发布其20XX年的广告,而且每一次发布行为都由 xx公司企划部经理与yy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签合同时 就对广告报样内容进行了确认。yy公司在一审时已就每一笔 广告进行了举证,xx公司也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不存在yy 公司超越代理权限。二、因双方广告代理合同的履行具有持 续性,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时yy公司已经提交 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广告代理合同关系及xx 公司拖欠yy公司广告发布费用的事实。因此,请求二审法 院依法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裁判要点】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

33、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应予维持。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 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争议要点】yy公司的广告发布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本案中代理委托书与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之 间的关系【法理评析】本案中,上诉人xx公司以被上诉人yy公司超越代理权 限为由提出上诉,法律界认为其上诉理由不成立,xx公司与 yy公司只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代理关系。上诉人xx 公司混淆了委托与代理的关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 理、指定代理等三种类型,其中容易与委托相混淆的是委托 代理,以下结合本案案情

34、辨析委托和委托代理(以下所称代 理仅指委托代理)的关系。委托与代理有着根本的区别:第一,产生的基础不同。委托基于委托合同产生,委托 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 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 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实践中,委 托和授权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的前提,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委托合同都会产生授权,即产生代理关 系。本案中,xx公司给yy公司出具的代理委托书,虽 然使用“代理”一词,但是从具体内容上看,并无明确授权, 因此,该代理委托书经yy公司接受即构成委托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结合该合同的具体内

35、容, 应认定xx公司概括委托yy公司处理广告发布的一切事务。第二,适用范围不同。委托关系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 之间,不涉及第三人,只适用于对内关系;代理制度涉及到 与代理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第三人,适用于对外关系。因此, 在无第三人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代理。本案纠纷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应适用有关代理的法律 规定,也就不存在yy公司的广告发布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 限的问题。上诉人xx公司在一审和二审中均以每份广告发布合 同单独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由,主张yy公司的债权已过 诉讼时效,但并未获一审和二审法院支持。法律界认为,法 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正确判决的前提是对本案中的代理委 托书与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

36、的关系的准确认定。篇 三: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孙永一)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孙永一上传时间:20XX-6-28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立法上没有专门的委托 合同制度。合同法在总结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外 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委托合同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从而为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 随着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大量涌现,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就该 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不当的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现 就委托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容易滋生歧义的几个问 题作一简要辨析。一、第三人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 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能否产生委托

37、人的自动介入。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 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 人和第三人(学理上又称委托人的自动介入),但有确切证 据证明该合同之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审判实务中就 该法条中规定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 之间的代理关系”在理解上有时产生错误地认识。虽然合 同法第402条在立法时借鉴了美法中的隐名代理制度,但 在具体的适用条件上又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1、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制度,必须是代理人明确告知 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时,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第三人经由其它途径知道代

38、理关系存在时,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合同法402条对此则无 限制,只要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 关系即可。2、在英美法上的代理制度中,代理人无须指明委托人 具体是谁,只要告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即可发生委托人 的自动介入。而合同法402条对此规定的不是非常明确, 解释上应以指明委托人具体是谁为前提条件。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在第三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 时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的 情况下,不能产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即该合同不能直接约 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二、委托人行使介入权之阻却事由的判断合用法第403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9、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 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 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主动介入受 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 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 会订立合同的除外。该法条一方面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 同时又以但书的方式规定了阻却委托人介入权行使的例外 规定。审判实务中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 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根据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 时的主客观情况综合予以认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即可判定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 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1、在此

40、之前,委托人曾与第三人洽 谈过订约事宜,但被第三人拒绝;2、在以前的交易过程中 委托人对第三人有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3、委托人经营情 况严重恶化,不具备相应的合同履行能力;4、第三人如与该委托人订立合同将导致违反法律、法 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的 介入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是否行使取决于委托人的单方 意志。委托人一旦决定行使介入权,即取代受托人的地位成 为合同当事人,直接对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 务,受托人则退出其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对合同的履行与 否不再承担责任,但受托人的报酬请求权仍然可以向委托人 主张。如果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合同 及

41、与第三人的合同约定,继续为委托人的利益向第三人主张 权利或承担义务。i三、第三人和委托人的有效抗辩权对第三人选择权的影 响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指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 人不履行义务时,第三人可以选择委托人或受托人作为相对 人主张其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的选择 权是对其实体权利相对人的选择权,而不是其行使请求权顺 序上的选择权。如果第三人选择了委托人或受托人其中之一 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即使其选定的相对人因欠缺履行能力 而不能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得向未被选定的相对人再为主 张。但合同法同时规定,第三人根据选择权选定委托人 为相对人后,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及 受托人

42、对第三人的抗辩。由此衍生的问题是,当第三人选定 委托人作为相对人时,委托人向第三人主张其基于委托合同 对受托人的抗辩,而该抗辩又有效成立的情况下第三人能否 再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如果不能,则权利人的权利就会落 空,如果能,岂不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我们认为,合同法规定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得以选择相对人的前提之 一是“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这是 一个法定的一般前提。在实务中,必须证明实际情形符合这 个前提,第三人才得以行使选择权。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 抗辩权成立,那么受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就不在委托人, 第三人的选择权就失去了存在的事实基础,因而第三人的选 择权的行使应当是无效的。

43、在此情况下,第三人仍可向受托 人主张权利,其请求权的基础不是法定的选择权,而是依据 其与受托人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ii另外,当委托人主张 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时,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 履行协助义务,提供第三人亦未完全、适当履行合同的相关 证据材料。四、关于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随时 解除委托合同。由此可见,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 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管相对人是否 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 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 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这也是委托合同在解除权的

44、行使方 面与其它合同相比所独有的特征。尽管在实践中提出解除合 同的一方当事人往往要提出一定的理由,但其理由如何以及 是否成立,只是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承担有影响,并不因此 而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关于委托合同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尚有几个问题 值得注意:1、一方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 权条款的效力问题我们认为,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预先约定抛弃任意解除 权的,一般应确定该特别约定有效,以贯彻合同自由原则。 但若在委托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情势变更致使此特别约定的 适用损害了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则得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排除 特别约定的效力,以维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与此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

45、,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预先 约定了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时,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 定解除权是否还有得以适用的空间?实际上,合同法第410 条所指的“任意解除权”与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是两 种完全不同的解除权,两者在形成时间、适用条件、适用范 围等方面均有不同。首先,合同法第410条所规定的“任意 解除权”系不附加任何前置条件的解除权,侧重于强调委托 合同解除权的“无因性”且该解除权同合同的成立一并生成。 而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产生于合同签订后、 履行过程中,并以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为前提条件;其次, 前者原则上仅适用于委托、行纪、居间等服务性合同并需有 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对于后者,

46、除非有法律的例外规定,原 则上适用于包括委托合同在内的各种性质的合同。由此可 见,任意解除权系委托合同当事人所特别享有的一项权利。 即使委托合同当事人预先约定了抛弃任意解除权条款,当出 现了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事由时,当事人仍然可以行 使合同解除权,据以解除合同。2、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限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委托 人撤销委托和受托人辞去委托。但无论是撤销委托还是辞去 委托,均为当事人一方的权利。该权利从性质上讲属形成权, 即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发生法律效力。委托合同当事 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对方发出通知, 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

47、时生效。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 旦生效即不可撤销。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期限为合同成立后 致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之前。在委托事务已处理完毕的情况 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合同解除权。“已处理完毕之委任, 不得再终止之,已成立之请求权,不因终止而被排除。终止 唯向将来发生效力。” iii因为委托事务已经处理完毕, 受托人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委托合同的目的已经实 现,当事人再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合同已无实际意义。3、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 分人解除合同对其他人的效力问题。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 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 力是否及于他人,应区分不同的

48、情况做出判断。若委托事务 依其性质是不可分割的,则部分人的解除对其他人也应生 效。例如共同委托人将其共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出卖,如 果部分委托人提出解除委托,收回财产。因为共同委托人对 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如部分委托人不愿再出卖共有财 产,其他委托人实际上也就不能在委托出卖,因此部分委托 人解除委托的效力及于全体委托人。在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 可分割的,各方当事人解除委托的行为一般认为独立的发生 效力,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不受影响。4、任意解除权行使的特殊法律后果篇四:委托协议书(股东隐名出资)委托协议书委托人男。身份证号码:受托人女,住身份证号码:委托人 出资人民币 元,委托

49、 以其名义在 公司投 资的股权(以下均简称股份)实属委托人 所有。为明确 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一、委托条件、事项1、委托人负责出资,承担投资风险,由受托人登记为 公司(营业执照号码:)股东和投资人;2、委托人参加公司的管理,受托人不参与该公司的管 理;3、受托人接受委托在中国以受托人名义持有公司股份, 作为名义投资人。受托人不向委托人收取或代委托人持有任 何款项、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日后亦不会向委托人索 要任何报酬或金钱利益。二、双方权利和义务受托人权利和义务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以个人名义持有该股份,并办 理工商股东登记;2、受托人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以及所获股息

50、和其 他股份财产利益(包括债权),均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及 其配偶、子女(委托人除外)、亲属和其他人均无权享有 和继承;3、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受托人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 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设置抵押、质押、处分或转让给 第三人,也不得转委托第三人持有;4、受托人被解除委托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受托义务、 职责时,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或决定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 的股份及一切权益转回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所指定的接替人, 并办理相关交接和工商登记手续。委托人权利和义务1、受托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债务,委托人应 当承担;2、受托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签署的一切合法、有效的 文件,委托人应当予以承认。3、

51、委托人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并承担投资风险, 享有福州公司股息、其他股份财产利益和投资权益。三、违约责任1、受托人违反本协议书的规定而采取遗嘱、声明、协 议或其他方式处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以及未经委托 人书面许可擅自转委托的一切行为均属无效,并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2、受托人超越委托授权范围的行为,委托人有权不予 承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3、受托人在被解除委托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受托义 务、职责时,不按委托人的要求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及一切权益转 回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所指定的接替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赔偿;4、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

52、的,受托人 应当予以赔偿。四、受托人声明受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前,已阅读本协议及协议条款,清 楚了解受托人只是福州 公司名义上的注册股东和名义上 的投资人,并不参与福州集团有公司的管理和执行,委托 人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五、其他1、受托人除为夕卜,不得拥有公司的任何实质权益。在委托人解除委托 或委托人决定更换受托人时,受托人不得设置任何障碍。2、受托人不得转让本协议,若受托人死亡,本协议对 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有约束力。3、本协议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人解除对 受托人的委托或受托人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受托义务、职责,受托人按委托 人的要求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及一切权益转回给委 托人或委托

53、人所指定的接替人时止。4、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5、本协议于20XX年01月 日在福州市由双方共同签 署。委托人:(签名、捺印)受托人:(签名、捺印)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声明书档案编号:(20XX)闽君非字第号声明人:身份证号码:我,谨以至诚声明:本人对我母亲,因受让并持有公司股权一事作出如下 声明:1. 我母亲,受让股权的行为系受委托,我母亲 持 有的公司股权均属于所有;2. 我清楚了解只是公司名义上的注册股东和名义上的投资人,并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和执行,是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3. 我清楚知道作为名义上的注册股东和投资人是没有 任何报酬或金钱利益的。4. 我母亲作为

54、受托人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份以及所获 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包括债权),均归委托人 所有, 我本人、我丈夫和我的子女、亲属和其他人均无权享有和继 承。5. 名义股东和名义上的投资人外,不拥有福州企业集 团公司的任何实质权益。在委托人解除委托或委托人决定 更换受托人时,本人不得设置任何障碍。6. 本人已知晓,我母亲委托协议书的全部内容, 自愿受该协议的约束。本人提出上述事项声明,并确信其为真实无误。本声明 书一式两份。声明人:(签名、捺印)此项声明系于200年月 日在福州市东街33号武夷中心 七层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及在本人面前签字、捺印。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姓名:律

55、师篇五: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篇一: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代理合同相关规定什么是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 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 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 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 用书面形式。委托代理合同范本乂乂市乂乂所(20*)民/经/行/非字第*号(甲方)因XX一案,现委托乂乂市第乂乂律师事务所 (乙方)律师出庭代理/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 如下:一、乙方接受甲方的

56、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第*审代 理人。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 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 方支付代理费*元,标的费*元。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 准全部由甲方负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元。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 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 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 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八

57、、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 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甲方:乙方:XX市乂乂律师事务所住所:住所:电话:电话:年 月曰委托代理合同相关规定委托代理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 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 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 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 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 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

58、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 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 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 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 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 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 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 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 责任。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 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

59、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 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 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 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属于因无效代理订立的无效合同,包括以下情况: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 的合同;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篇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属于双方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属于双方法律关系委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

60、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代理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 被代理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行为。两者在概念上有着外延内涵的不同。仅就代理而言,代 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类型,而委托代理 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而约定的合同关系,与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毫无关系。同时委托还适用于代理制度 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如委托 设计、委托审计等,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不能适用。代理,只适用于本人与委托代理行为指向的第三人的关 系,即代理相对于委托属于对外关系,否则不成其为代理。 而委托只适用于委托与受委托的相对于代理的内部关系,舍 此也不成立其委托合同。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

61、理授予代理 人代理权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而委托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九 十条的规定属于双方法律关系,即委托法律关系的成立,应 有受委托人的承诺,若受委托人不作承诺即不接受委托,委 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处理委托事务,其委托合同则不能成 立。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是被代理人(委托人)和代理人 (受托人)的内部关系,代理所发生的法律行为和后果是被代 理人(委托人)与第三方的法律行为的外部关系。在这个外部 关系中,代理人(受托人)只是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替身而 已,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在此与第三人没有 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德国民法典以后,各国立法都严格区分委托合同和代 理,一般在民法总编中专门

62、规定代理制度,而在债权编中规 定委托合同。我国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代理,但只规定了直 接代理,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委托合同并根据形势需要同时规 定了民法通则中未规定的间接代理制度,这有一定的不妥之 处,在民法典修编过程中,这个不妥相信一定会得到修正。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原江 【/mlist1376/57554/】篇三: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受托人报告义务主要有哪些内容?为何应有报告义 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 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解除时,受 托人应当将处理受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 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受托人此项义务的具体

63、内容由 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本法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这是因为必要的报告是 使委托人及时了解委托事务的进展情况,从而及时作出或变 更指示,妥善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导读:委托合同中因为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 人以及第三人。因此其法律关系变得尤为复杂。委托合同案 件纠纷也因此变得复杂多变,虽然合同法为委托合同纠 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大量的委托合同纠纷案 件的出现,在审判实践中依然是一件麻烦而难处理法案件。 要解决这些案件则必须详细的分清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的 法律问题。下面就这几个问题逐一做分析。一、第三人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 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能否产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 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 人和第三人(学理上又称委托人的自动介入),但有确切证据 证明该合同之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审判实务中就该 法条中规定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 间的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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