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公司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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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揭开公司的面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揭开公司的面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第 20 卷第 4 期金陵科技学院(社会科学版)2006 年 12 月 JournalofJinlingInstitute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Dec.,2006揭开公司的面纱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朱云芳(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7)摘要: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赋予了公司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权利,这是对国外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引入,也是民法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公司法中的直接体现.该项规定只

2、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绝对化的制约,并非对股东有限责 任的否认.因此,在实践中应仔细分析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非充分满足则不能适用. 关键词: 揭开公司面纱;公司债权人;股东有限责任中圈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31X(2006)04 002904LiftingtheVeilofCorporation EssentiElementsofShareholdersJointLiabilityZHUYunfang(NanjingNormalUniversity,NaNing210097,China)Abstract:TheCompanyLawenforcedonJanuary1.

3、2006endowscompanycreditorsw iththerightsofinvestigatingliabilitiesoftheshareholderswithaviewofpreventingthes hareholdersfromabusingtheindependentstatusofjuridicalpersonandtheirlimitedliabilities.T hisistheimportofthePiercingtheCorporateVeilsystemaswellasthedirectembodimentofthePri ncipleoftheProhibi

4、tionofAbuseofRightinTheCompanyLaw.ThisstipulationiSnotthedenial ofshareholderSlimitedliabilities,butrestrictionontheabsolutizationofshareholders limitedllabilities.Therefore.theessentialelementsshallbeanalysedindetailinpractice.Itcannotb eappliedunlessalltheessentialelementsaresatisfied.Keywords:pie

5、rcingthecorporateveil;companycreditor;shareholderS1imit edliabilities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国外揭开公司 面纱制度的引入,也是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 公司法中的直接体现

6、.,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内涵般认为揭开公司面纱的概念最早溯源于 收稿日期:20060726 作者简介:朱云芳(1976 一),女,江苏宣兴人,讲师,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 法理,民商法研究.金陵科技学院(社会科学版)第 20卷1809 年的美国银行诉德沃一案,当时美国最高法 院为了保持自己作为联邦法院 的管辖权而揭去被 告的法人面纱以确定公司背后的自然人的公民身 份.美国法官 桑伯恩(Sanborn.J)在1905年的一个判例中更加明确地阐明了否认法人格的基本 思 想: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 一般的规则的话,那么这条规则就是,公司应当被 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 出现充

7、分的,相左 的理由为止.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法被用于侵害 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 织.11359该制度在美国被称为法人实体之否认,大陆 法系国家多采用公司法人人格 否认之说,德国则称之为直索,其涵义大致相同,即为阻止公司独 立人格的滥 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 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 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笔者认为,揭开公司面纱的说法更能形象体 现该项制度的内涵,这表明:面纱 是一直存

8、在的,只 是在特定条件下被揭开,从而让债权人有机会向原 本隐藏在面纱 背后的股东追究责任,之后面纱可以 恢复,股东可以继续接受面纱的保护.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价值 法律制度的价值,是指在人(主体)与法律制度 (客体)的关系中.法律制度体现 出来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正义,它的基本法 律含义为:首 先,正义是一种分配方式,如果其分配的方式是正当的,能使参与者各得其所,它就 是正义的;其次,正义是通过正当的分配达到的一种理 想的社会秩序状态【3】.有 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 达到快速募集资本的目的,满足了社会大生产对社 会资本的 需求,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可见,公 司法人制度

9、是符合正义的.盂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 验.有权力的人 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L4J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对公司债务不承担直接对外的责任.股东有限责任 侧重于对股东权益的保护,这种保护的绝对化将会使股东具备滥用有限责任的可 能性.当这种可能性转变成为现 实后,其造成的直接后果便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 害, 如果这种损害由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得不到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就会 严重失衡,公司法人制度非正义性的一面就充分暴露出来.揭开公司面纱制

10、度,正是通过 赋予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权利,赋予了公司债权人新的救济途径,使 其所受损害 得到及时的补偿,并在两者之间建立新 的平衡,维护了公司法人制度的正义性. 三, 现行立法状况以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公司法对追究股东责任作出的新规定包含两个方面:前者是为了防止公司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主体是股东对公司 或者其他股 东,属于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范畴;后者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主体是股东对公司债 权人,属于调整公司外 部关系的范畴.结合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笔者在 此处仅就 后者谈谈具体适用问题.

11、(一)前提条件要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首先要有面纱 的存在,即公司必须是有效成立,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否则便无面纱可揭.(二)主体要件 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相应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公司债 权人和公司股东. 1.公司债权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 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 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 东 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 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 权人利益,中 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5JI承担社会责 任,是公司法新增的 内容,责任的扩大.意味着承

12、担的社会义务的增加,也意味着债权人主体在范围 上 的扩大.在此处有两点需说明:一是当利益主体第4 期朱云芳:揭开公司的面纱 31 同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时,该股东也是可以成为债 权人的,只是此处的股东应 该是隐性的股东,即在 产生权利义务的过程中他是以普通身份而非股东 身份参与 的;二是在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下, 可以由有关的国家机关或者权威部门作为 利益的 代表人,从而成为名义上的债权人.2. 公司股东.笔者认为此处股东的范围应当 尽可能缩小,必须是有可能,并已经 实施了滥用行 为的股东.股东有大小,如控股股东,中小股东,但 是并非所有的股东 都能够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通常

13、只有那些积极参与公司决 策, 对公司重大事件起决定作用的股东才有可能成 为滥用者.(三) 行为要件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需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为行为要件.笔者认为此规定概括性太 强,在实践中运用 有困难.应当在司法解释中尽可 能明确列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的具体情况.笔者综合各国适用的 实践,认为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情 形:1.利用公司规避法律.规避法律是指行为人 为了排除法律适用,而人为地改变 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利用公司规避法律的类型主要包括:(1)规 避公司法.例如,董事,经理为 了规避竞业禁止义 务而作为支配股东设立

14、另一家新公司从事竞业交 易活动.(2)规 避税法.如通过设立新公司以及公 司间的盈利转让手段逃税.(3)规避劳动法.(4) 规避其他商事法.(5)规避其他行政法,国际私 法 E11368l370.2.人格混同,也称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是指 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 股东的另一个自 我.在案例中,法官主要从两个角度来判断是否混 同:(1)代理说: 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本人和 代理人的关系,公司是股东的代理人,其对外所 为 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应由股东(本人)承担61.这种 情况大多发生在一人公司,表 现为公司与股东的业 务,财产混同.(2)工具说也称为工具规则:若一 公司的组织 或其事务在

15、很大程度上受另一公司控 制,从而沦为后一公司的工具,则前一公司被 视为 后一公司的附属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由后一公司对前一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这种 情况一般发生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经常表现为 母公司把子 公司的业务收益归为己有,而将损失归 由子公司来承担,或者子公司和母公司在主 要管理 人员及董事会人员相重叠,使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 人格等等.3. 资本显着不足.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的全体股东认缴的 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 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

16、 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 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 律,行政法 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笔者认为:根据此 规定, 资本显着不足的情况应该指,设立公司过程中虚假 出资,或者认缴的出资额 不能满足公司的所经营业 务的性质,或者已经完成首次出资,但在特定期限 没有缴 足,或者在经营的过程中抽逃资本.而公司 未完成首次出资以及合法成立后在经营 过程中因 亏损或其他非故意行为导致资金不足的,应当不包 括其中.前者公司未成 立,股东身份未明确,后 者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4. 欺诈和侵权行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

17、 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 错误的意思表示. 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也认为,如果公司 作为个人欺诈 的工具,则不应该考虑公司独立地 位,因为如果给予公司主体地位.将会导致不公正 或不公平的后果Es.侵权行为指行为人由于过 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 法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的其他 侵害行为75.侵权行为中的债权 人属于非自愿债权人,他们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没 有 选择权,他们无法在事先遇见风险,无法事先采取 有效的防范措施,因此,有必要 给予追究股东责任 的权利.在环境侵权行为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企 业排放的污染 造成人体,农作物和鱼虾类水

18、产养殖 的严重损害.如果公司财产无法足额赔偿受害 人的损失,股东又以有限责任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 赔偿责任.根据罗尔斯的正 义原则:社会和 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二,他们 应该有利于 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10JI这显然是有失公平和正义的因 为无过错32金陵科技学院(社会科学版)第20卷 的弱势受害群体将要承担无限损失责任,而负有监 督义务,并可能从违法经营 中得到利益的强势股东却承担有限责任IsO.5. 其他违背公正和公共政策的行为.美国的肯特(Kent)地区法官在审理奥特里 诉22得州服务 公司一案中提到:在否认法人人格时需要考 虑的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出资不足,

19、没有符合公司设 立程序,公司事务和个人事务上的混同,利用公司 的法人资格从事欺诈行为.此外,当公正和公共政 策需要时,公司面纱也可能被揭 开.lj公正和公共政策的需要,是在不满足上述几点,但如果不让股东承担责任, 又违背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可以使用 的,这也赋予法官可以行使的唯一的自由裁量权.(四)结果要件公司法第二十条把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作为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的结果要件.对于这 一点,笔者认为应该这样理解:第一,在刑事案件 中,谈到严重两字,一般都有具体 的金额,特殊的行 为情节作为标准.在这里,不能用具体的金额来衡 量,因为如前所 述债权人的范围比较广,且每个债 权人的情况都不一样,所

20、以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 析.第二,民事责任的构成一般要有损害事实的 发生即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 人的行为如果没有造 成权利人权利的损害,那么行为人一般不负法律责 任J46, 因此,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没有造成其他主体利 益的损 害,则不能追究股东的责任.第三,如果滥用的行 为和损害之间没有直接的 因果关系,也不能追究股 东的责任.因为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 是认定法 律责任的依据.1】,(五)程序要件笔者认为:债权人追究股东的责任,必须要通 过司法程序,即必须要由债权人向 人民法院提出请 求.这一点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只能由受 损害的债权人提 出请求,其

21、他任何人都无权提出. 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权威部 门作为名义债权人提出.第二,必须向法院提出, 即要想追究股东的责任,必须由法 院来进行审核, 最终由法院来判定,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 不能擅自要求股 东承担责任.在实践中,根据民事 案件不告不理原则,追究股东责任,必须由债权人 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只能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予以判 定,即对股东连带责任的追究,仅 仅限于特定的法 律关系中.综上所述,公司法引入了揭开公司面纱制 度,赋予了债权人在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之时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该项规定只 是对股东 有限责任绝对化的制约,并非对股东有限 责任的否认.在

22、具体的适用过程中,一定要 慎重分 析相关的构成要件,只有在同时满足前提条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程序要件之时才能适 用.否则会影响整个公司法人制度.参考文献:I 刘海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朱慈 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 3徐卫东.商法基本 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3.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 张 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96:154. 5刘海俊.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6. 6丁丁英美商事组织法M.北京:对外贸易经济大学出版 社,2004:77. 7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55. 8蔡 福华公司解散的法律责任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9魏振瀛.民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0 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一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 联书店,2002:70.II HerbertMBohlman,MarJaneBundas.企业的法律,道德和国际环境M.张丹, 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68712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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