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学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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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学 复习题3四、名词解释(参考答案)1信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将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2赔偿等待期:保险合同中有关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合理等待期间。3信用限额:在合同有限期内,经保险人批准可以循环使用的款项,它限定了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最高限额。4保证保险合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雇员的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对,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5诚实保证保险合同:指被保证人于行为不诚实或者疏于职守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保证人)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6确实保证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于不履行法律或合

2、同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合同。五、简答题1简述信用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2简述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3简述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4简述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5简述保证保险合同的分类。五、简答题(参考答案)(1)合同目的的公益性;(2)主体的特殊性;(3)承保危险的不规律性。(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2)(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主要可分为两类:(1)政治危险责任;(2)信用危险责任。(1)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2)承保危险的信用性;(3)当事人身份的三重性;(4)保险责任的连带性。可分为:(1)诚实保证保险合同;(2

3、)确实保证保险合同。六、论述题确实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及种类六、论述题(参考答案)指被保险人于不履行其法律或合同义务给权利人(或债权人)造成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这类保险主要有:1.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于义务人(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权利人)造成损失时,负赔偿责任。2.行政保证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于国家公务人员或政府行为的违法或疏于职守给国家或其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时,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3.司法保证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于与法院履行司法职权存在义务关系的人,因违反法定义务致使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影响时,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七、案例

4、分析我国甲公司于1996年11月6日按照协议规定向乙公司提供价值10万元的彩电,乙公司按规定已提前开出了有效期为3个月的信用证,1996年12月5日,甲公司把信用证和有关单证交给自己的开户行。甲公司的开户行随即向信用证所示的乙公司开户行要求兑付,对方银行拒付,理由是信用证是伪造的,甲公司得到消息后, 于1997年2月3日持信用保险单和有关单证向甲公司的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问保险人是否应当赔付甲公司损失?为什么?七、案例分析(参考答案)保险人应赔付甲公司损失。信用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给予赔偿的保险合同。本案符合信用保险合同特征,保险

5、人应赔偿甲公司损失,然后向乙公司追偿。四、名词解释(参考答案)1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于受益人或其他应得之人的保险合同。2死亡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以后,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合同。3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和生存为保险事故,以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期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4简易人寿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按月交付保险费、无体检的低额人身保险合同。5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集体作为投保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死亡或意外事故伤残,

6、死亡时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定期保险合同。五、简答题1简述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2简述人寿保险合同的特征。3简述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责任。4简述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对象。五、简答题(参考答案)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包括: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或生存及死亡为保险事故。人寿保险合同的特征是:(1)无价性;(2)生死两全保险的储蓄性。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保费低、交费期短、无体检,带有储蓄性质。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满期,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180天后因病死亡或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而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均负有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责任。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

7、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到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正常劳动的人。六、论述题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简易人身保险属储蓄性质的“两全”保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满期、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180天后因病死亡或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而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均负有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的责任。但是,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公司不负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或犯罪行为的。其二,在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或其他故意行为从而导致身亡或残废的。但是,如因身患绝症,已临垂危,为了减少自身痛苦而自杀致死的,经调查了解确无其他原因,

8、在征得有关组织同意后,可予通融给付(但属于此种情况造成残废的仍不负责)。其三,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所致的死亡或残废的。具体又包括几种情况:(1)被保险人在犯罪过程(如盗窃、杀人、放火)中或因犯罪拒捕被毙等所造成的死亡或残废;(2)在逮捕期间。不论何种原因,不论已否判刑,在未获释前发生的死亡或伤残。(3)被保险人因不法行为斗殴而致的死亡或伤残等。但有些犯罪行为,可区别对待。例如,被保险人由于职务上的重大过失,而构成了犯罪责任,致本人死亡或伤残的(如肇事的汽车司机),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保险公司可付给保险金。其四,被保险人由于战争或军事行动所致死亡或残废的。但是,如属平时军事演习、打靶或因执行镇压

9、、追捕坏人或罪犯任务时,被对方袭击致死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仍负有支付保险金有义务。凡属除外责任者,保险公司当然不负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七、案例分析某甲为其母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指定其5岁儿子乙为受益人, 并口头告诉了其母。 合同签订后第二年,乙病亡。第三年其母因与其妻争吵,上吊自杀,甲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1)甲为其母技保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3)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向谁履行给付义务?七、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合同无效,因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2)假定合同有

10、效,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因为甲母是在合同成立二年后才自杀身亡的。(3)假定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向甲和甲妻履行给付义务。因为作为受益人的乙先于被保险人甲母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第十三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健康保险合同四、名词解释(参考答案)1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合同。2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3健康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而致被保险人残废、死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五、简答题1简述意

11、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征。2简述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分类。3简述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方式。4简述健康保险合同的分类。五、简答题(参考答案)(1)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2)伤害是意外事故所致。可分为三类:(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所受的实际损失,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第二种方式是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或按一定比例给付。按保险人承担损失的标准可分为:(1)医疗费用保险合同;(2)收入保险合同;(3)死亡与残废保险合同。以保险事故为标准

12、,可划分为:(1)疾病保险合同;(2)生育保险合同。六、论述题1.论述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健康保险合同的区别与联系。2.论述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六、论述题(参考答案)1.()两者都属于人身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道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健康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而致被保险人残废、死亡为保险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有如下特征: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这里的身体,是指人的天然躯体。意外伤害所伤害的就是这种人的天然躯体,如撞车折断手臂,操纵机械损

13、伤右脚等。伤害是意外事故所致。意外事故,既是伤害的直接原因,也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保险给付的根据。()健康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而致被保险人残废、死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从性质上说介于人身保险与损失保险之间。从目的和方法上说,既可列入商业保险,也可划归社会保险。由于涉及医学上的技术较多,问题比较复杂,且多无利可图,故各国一般由国家举办。 2.两者都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两者都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为保险事故;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两

14、者的特征、分类也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有如下特征: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这里的身体,是指人的天然躯体。意外伤害所伤害的就是这种人的天然躯体,如撞车折断手臂,操纵机械损伤右脚等。伤害是意外事故所致。意外事故,既是伤害的直接原因,也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保险给付的根据。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金额于受益人或其他应得之人的合同。它是人寿保险合同中最为重要的险种。人寿保险合同的特征:无价性。储蓄性。七、案例分析1.某厂工程师林某1995年因患骨癌截肢后,装上了假肢,假肢使用灵活,工艺先进,给林

15、某生活带来很大方便。1997年林某所在工厂为职工投了团体意外伤害险。同年11月,林某在随车出差途中,不幸倾翻到路沟里,同车人员有数人受伤,林某也被甩出车外,假肢断裂,无法使用,但幸好未造成其他伤害。几位受伤人员皆从保险公司领到保险金,但林某在申领保险金时却遭到拒付。问:保险公司为什么拒付?2.1997年6月,工厂女工邵某到保险公司投保健康险,这时,邵某已怀孕三个月,在投保时她没有向保险公司说明.1997年10月一天,邵某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跌下,造成流产,住院三个多月,花去医疗费八千元。邵某到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七、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是有道理的,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

16、人身,是指人体的天然组成部分。假肢的损坏不属于人身受到伤害。2.(1)健康险的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的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而致被保险人残废、死亡。(2)保险公司有权拒付保险金,因为邵某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第十四章保险业法概述四、名词解释(参考答案)保险业法: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五、简答题1简述保险业法的内容。2简述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3简述保险业法的立法体例。五、简答题(参考答案)(1)保险企业法律制度;(2)保险经营规则;(3)保险监管法律制度;(4)保险辅助人法律制度。(1)国家在监督和管理保险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2)保险企业相互间因合作、竞争而发生的关系

17、;(3)保险企业在内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4)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主要有三种:(1)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单独制定保险业法;(2)不单独制定保险业法,制定统一实施的保险法,其中包括对保险业进行调整规范的保险业法内容;(3)以单行的保险业法或者保险法为主,以其他法律规范中调整保险业的规定为补充。六、论述题1.有人认为,保险业法就是关于保险企业的设立、变更、清算、破产的法律,你如何认识?为什么?2.试述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之间的关系。3.试述保险业法的作用。六、论述题(参考答案)1.这种观点不准确。保险企业的设立、变更、清算、破产等固然是保险业法的重要内容.但不是保险业法的全部内容

18、,保险业法还包括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保险中介人制度以及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方式规定等。2.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都是保险法的组成部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是一事之二法,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保险法中处于并列地位。3.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保险已逐渐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保险业经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因此,制定保险业法,用法律手段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保证保险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承保的是社会集中起来的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往往涉及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经济愈发展,愈需要有发达的保险业。(二)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各国都要求保险人或保险同业公会,制定出共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标准,从而使保险人之间展开公平竞争。(三)促进保险业经营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主要是通过颁布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来实现的。这些政策和法律是保险经营规律的政策化和法律化,具有科学的内涵,能够促进和保障保险业的合理化和科学化经营,弥补保险业自我管理的不足,从而避免某些保险人的投机行为和违反保险经营原则行为的出现,推动保险业的顺利发展。(四)提高保险业的社会效益。保险经营是一种商业行为,固然需要追求经济效益,但从某种意义说,保险业的社会效益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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