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写作规范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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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写作 规范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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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写作规范及案例 规范一: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 一、适用范围 (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合乎严格的写作规范并标志着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的一篇书面作品。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 (二)本规范是关于撰写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的指导性文件,是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选、检查和评估工作的基本依据,供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法律硕士研究生使用。 二、选题 (一)论文选题必须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论题本身属于法律的或关于法律的,而不是法律以外其他学科专业领域的。 (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不受法学学科门类(如法学二级学科)划分的限制;可以围绕某一法律的或法学上的专门问题,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交叉或综合的研究。 (三)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一般应是来源于以下方面的题目: 1、在法律和法律职业领域中有着显著的实践价值并和教学目标的要求相适应的问题; 2、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实习或调研中遇到的有研究意义的案例、事例或问题; 3、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本职工作中面临的缺乏学理解释的,或者突破了某种流行的观点和认识的,其研究的结果可能对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案例、典型事例; 4、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指导教师提出的,或者专职教师正在进行的项目研究课题。 (四)论文作者在确定论文的选题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能否比较清晰地意识到所选论题的价值; 2、对拟确定选题有关的已经发表、出版和通过答辩的研究成果了解的程度如何; 3、所选论题的难易程度和允许的篇幅之间能否保持适当的比例; 4、是否可以充分利用个人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方法和经验; 5、可用的研究材料能否支撑该项研究; 6、有无合理的调研和写作的时间。 (五)论文题目的确定必须取得论文指导教师肯定的评价意见。 三、论文的形式、内容要求与篇幅 (一)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论文、案例研究或调研报告。 (二)论文的写作一般应完成以下方面的工作: 1、对论文的主题有完整、充分的描述,概念界定清晰; 2、对选题所涉及的问题有必要的综述,归纳分析同类题目的研究成果或研究现状; 3、综合运用理论、专业知识、技术手段和文献资料对论题予以扩展,进一步具体地记录或描述思考、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论证过程能够反映作者阅读文献资料的数量; 4、合理利用已有的观点或见解,提出作者自己独立的认识和观点,并以显著标志的方式对二者做出区分; 5、作者对论题研究获得的最终结果应当得到完整的、确定的、精练的表述;如果不可能导出预计的结论,则可对相关问题予以讨论,提出建议、研究设想或尚待解决的问题等; 6、案例研究应提炼出法学上的问题,结合学理和司法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该案例本身并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 7、调研报告以解决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为重点,调研方案设计合理可行,数据资料充分可靠,综合运用了法学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专门知识,分析过程清晰,有明确的调研结论。研究文档齐全; 8、语言文字的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语合乎汉语语法; 9、论文结构一般不超过三个层次,各部分之间应当保持紧密的逻辑关系和合理的篇幅比例。 (三)论文写作应有较充分的时间,连续投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论文的正文篇幅以1~1.5万字为宜;最多不超过2万字。 四、引证与注释体例 (一)引证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1、引证以必要为限; 2、引证法律文件、判例及司法文件以权威机构的出版物为准; 3、除按本规范引证已发表的作品外,引证未发表作品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4、引证必须符合被引作品的本意;不得曲解原意; 5、正文引证超过100字时,缩进引文行列并变换字体排版; 6、引证应有显著标志,并以注释方式完整、准确地显示出被引证作品的有关信息; 7、引证作品的标题(包括副标题)应当完整,勿用简称。法律文件、书籍、刊物、报纸,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二)注释体例 1、注释位置采用脚注,整篇论文连续计码; 2、书籍或成册作品的注释格式:作者,标题,出版者,出版时间,版次,页码;定期出版物注释格式:标题,出版物名称,出版时间,卷期号,页码; 3、作者(包括著者、编者、译者、机构作者)为一人以上时,应全部完整地列出; 4、众所周知的作品,如《列宁选集》等,以及法律文件,不注出作者; 5、编辑者、整理者而非著作者的作品,在作品标题后括弧注出“x编”、“x整理”; 6、不同作者的合成作品,先注出特定的作者和作品名称,再注出该合成作品相关信息; 7、正文多次引用同一作品的注释,第一次引证时,注释信息的内容必须完整。除此之外,紧接第一次之后的注释,用“同上,页x”;在其他注释间隔之后的注释,用“前注x,页x”; 8、转引作品的注释,先注明原始作品相关信息,加“转引”字样后注明所依据的作品; 9、引用图表,直接在图表下注出来源,不用脚注; 10、引用访谈、演讲或报告、信札等作品,应尽可能注明其形成的时间和地点; 11、电影、电视和广播作品,应在作品名称后括弧注明出品的机构和时间; 12、互联网或数据库作品,应注明网址或数据库作者和时间; 13、学位论文应注明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和论文获得答辩通过的时间; 14、外文作品的引证,从该文种的学术引证惯例。 五、编排与印制 (一)论文前置部分的主要内容和编排次序为: 1、封面(应注明学位授权单位、法律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名称、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及其职称、论文提交及答辩日期、《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国际十进分类法UDC》类号、密级); 2、独立完成与诚信说明; 3、摘要(中文摘要800~1000字,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 4、关键词(3~5个,并对应英文); 5、目录; 6、法规、判例、术语、缩略语及插图等列表(如果必要)。 (二)论文正文。 (三)论文的尾部一般包括: 1、参考资料目录(应按不同类别予以分类,如法规、著作、论文、外文等,并按拼音或笔画顺序编排); 2、附录(如有必要,可将对补充理解正文内容有用的,诸如罕见的珍贵文献、重要典型的判例等资料编为附录); 3、致谢(特别是对完成论文提供思想启发、研究材料等不同形式帮助的个人或图书馆); 4、后记(如果必要)。 (四)论文用A4纸印制,除前置部分外,双面印制。 规范二:   论文写作方法 国内目前关于法学论文写作方法的探讨有不少重要的论文,其中包括:刘南平:《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吴玉章《法学博士学位论文:学术与策略之间》;梁慧星:《论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最有启发性的是前两面文章,注重从法学学术研究之“精神”、“风格”与“个性”等角度阐述论文写作。梁文更多是从论文写作的外在形式方面教人方法,若初学者过分拘泥于梁文的方法,反而容易炮制出八股文样式。所以梁文只可初略看看,不必奉为至宝。据说梁文后来出了单行本,成为畅销书,甚不可思议。梁慧星对刘南平的《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不以为然,据可靠消息,刘文最初投至《法学研究》而被拒,方转投《中外法学》,此或许与梁(《法学研究》主编)的态度有关,一位学术名师,其包容心不过如此!!然笔者认为,刘文之影响力,实远超梁文。   今结合本人写论文的经历及上述文章,试述论文写作方式(大纲),与我的学生分享一二。   一、选题   1、选题的种类:远景规划、中期规划、近期规划   远景规划主要是针对长期计划学术研究者而言(比如10年),中期规划主要是3-5年之前学术研究的规划,主要是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近期规划主要是课程论文或日常打算写的小篇幅论文的选题(比如,为适应学校要求发表论文)。这三者可有机统一起来。   2、选题的策略:   (1)目标:更少投入获能更多收益。   (2)方法:优选选择一些被学界忽视、但有社会有较大现实意义、可能经过研究而突显出其重要性的课题。   (3)优选确立中期规划,即近2-3年要研究的主题。过大过小的弊端:过小选题视野有限,影响日后学术研究范围的拓展;过大容易心有力而力不足。在中期规划课题之下进行学术论文的写作,便于承上启下,向外扩展为远景规划的课题,也可向内收缩为近期规划的课题。   3、如何确定有意义的选题:   (1)、阅读大量文献,了解近年学术研究动态及对其发展趋势作一评估。   (2)、估计选题在未来的重要性。   二、确定标题的原则:   1、有一定的新颖性。   2、与选题范围相适应。   3、注意副标题的运用。其使用取决于论文本身有无必要。对于一些小文章或正标题足以概括说明本文主题范围的则不必。   结构宏大的论文更可能需要副标题作为限制论文涉及的范围、明确论文阐述的对象。 副标题一般是对正标题范围的进一步缩小。例外情况:兼论什么,其目标不是扩大研究范围,而是考虑到某项内容与主题有密切关系,须顺带给予论述,且这一部分在整个论文中居次要地位,若删去这一部分并不影响论文完整性。   4、保持适当的谦虚,有的初学者的论文标题动辄以“XX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与重构”,显得过于狂妄,超出到实际学术能力。   三、文笔的要求与逻辑一致性   文章是写给正常人看的,应该符合正常人的思维方式。目前法学界有两位知名教授,一位教授的文字表述西化异常,过多的定语加上过长的语式,其文难以卒读;另一位教授的表述文白夹杂,常故作“之乎者也”状,而又远达不到钱穆那种优美散文的层次(如,钱文《八十忆双亲》也是文白夹杂,但阅读宛若审美),其文令人不堪忍受!不可思议的是,上述教授的方式流风所致,追随者如云,真是莫名其妙!   1、文笔的要求:简洁明快,读来一气呵成,注重突显个人表述方式的个性。可以略有修饰,但不必强求。   2、逻辑一致性:不前后矛盾、没有逻辑断裂。   3、实现好的文笔与逻辑一致性的重要途径之一,同学之间互相修订对方的论文。   四、论文的基本结构   1、学术史回顾。通过学术史回顾,避免重复劳动、提出新意;学术史回顾一般置于文章开头,简要介绍某一主题研究的状态,也可以置于文章中间,视文章需要而定,法无定法是为至法。并简要目前研究存在什么问题,本文将从什么角度解决或论证什么问题。   2、一篇文章限一个论题。法学论文一般是为了论述一个问题,这与史学研究的特征,即描述一个事实有区别(比如考证性文章)。   3、论证的方式:不拘一格,层层递进。   4、结尾:“结论”适用于全文经论证得出一个明确结果这样的文章。结语,适用于侧重说明性的法学论文。   五、法学学术研究的精神与社会责任   1、学术研究的精神:创新,这是评估一篇论文好坏的主要标准。实现创新的前提:阅读大量文献及前人研究的成果之上,提出言之有据、自圆其说的新观点。   2、社会责任。法学研究应秉承实现公平、正义的使命,不应成为某一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保持道德良心从事研究。   六、注释   1、注释的功能:增强论文的说服力,限制作者随意立论;便利读者据注释查找相关资料。 写论文只是学习如何做研究的方法与过程,以便在将来学业完成后能够继续从事研究,并将自己的研究成果以比较符合学术规范的形式予以公开和传播而已,所以本科阶段学习写论文的目的在于掌握基本的学术规范和写作技巧。著名的当代经济学家张五常曾经说到:太阳底下没有新东西,只要不抄袭,是自己想出来的,要完全没有创见就不容易。   所以在法学论文写作的态度上我们应注意两点:   一是端正态度,自己创作,把写作的过程作为自己学习的机会和过程,禁止抄袭。  二是要区分抄袭与引用、模仿的区别。   完全的不假思索的大幅的照抄照搬,是抄袭,是剽窃,是对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侵犯,而对于别人的观点的引用,最好是加上自己的评论,这就不属于抄袭。   引用必须要注明出处,要注明你这个文献是从哪里得到的,这个文献的基本信息,也就是文献的作者、名称、公开的时间等等,还要说明你引用的文字是从哪一页上得来的。为什么要写的这么详细啊?还要便于你的文章的读者可以自己去获得这些资料,也便于别人去核查一下你的资料是真的还是假的,你的资料引用是否有错误。这也是一个起码的学术道德水准和学术态度问题。   本科生(包括自考生)和研究生论文答辩的时候,答辩老师首先看什么?首先看你的论文的格式是否符合学位论文的要求啊,尤其是行为的段落格式(比如首行缩进两个字符等),再看你的注释(脚注和尾注),然后再看看你引用了哪些人的文章,你的文献的来源是否是来自高品位和高质量的学术刊物,你的文章总体上是否引用了该领域内最为重要的和最新的文献,最后才是看看你的论文的结构、论证方法、论证主题、结论又没有问题。   象很多论文比赛等,作为评审老师,也是这么看待的。这里可以说用一本书的名字来表达“漂亮者生存”,学术论文也是,没有漂亮的外表是无法在读者和评阅者的世界里存活的,因为“外表是一个人最公开、最外在的部分,它是我们的仪式,是这个世界认为可以由此而得知其内在心灵的人的可见的自我。”对于初学写作的人来说,模仿是可以比较快速地学习和掌握法学论文写作的基本方法和规范的。   【思考:有的同学认为,我自己写的文章全部都是我自己写的,是我自己一个人思考出来的,这就是我的文章的创造性,我不需要引用任何他人的文献资料。请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三、 法学论文写作的基本问题   (一) 法学本科论文的写作程序  现在我们学校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主要体现在:   1、严格确定一个指导教师所能够指导的毕业生的数量,是1比20,也就是说一个老师最多只能够指导20各学生的毕业论文。   2、加强了在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评阅、答辩以及成绩评定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具体来说,法学本科论文写作的程序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指导教师。选择指导教师和选择题目一样重要,有时仅仅从名气和一些外在的东西作为选择的标准不见得是明智之举,应当以是否严格作为标准,因为这样的教授,因为他们更有效率,而且更看重你的研究。   (2)确定题目,进行开题。主要的内容就是要向指导教师或者开题委员会报告你选择的题目的意义以及研究现状,你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的方法和思路,你做了哪些准备,比如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文章,搜集到的文献资料,以及你对自己论文写作的总体安排和进度。指导教师或者开题委员会回你就所拟写的题目提出各种意见,支持的意见,反对的意见,改进的意见等等。   按照现在不少老师的要求,在正式写作之前,是先要搜集资料和撰写提纲的,因为对于指导老师来说,判定一个学生的论文到底能够写道什么水平,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看你搜集到了什么样的文献资料,没有好的米是一定做不出味道好的米饭的,另一个就是要看你的论文的提纲如何安排布局,这个论文提纲包含了你的论文的结构和主题,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你的写作思路,所以至关重要。   (3)初稿写作阶段。在完成了以上准备工作之后就可以进入初稿写作阶段了;在初稿写作之中,可以就遇到的问题同指导教师交换意见,也可以向同学或者其他的先进们寻求帮助。   (4)定稿和答辩。初稿写就之后,要送给老师审阅,请老师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在发给同学们进行修改,这样的修改可能会经过好几次,直至最后,经指导老师同意就可以定稿了,教师签署意见推荐答辩。   与同学们论文写作密切相关的主要的就是要经过这几个步骤。   (二) 题目的选择与设计   1、 题目的选择   题目的选择有的是教师制定题目,有的是同学们自主选择题目。目前在我们学校的做法是向指导教师征集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力争达到一人一题。   指导教师指定题目,分配给大家,这样也可能写出好的学位论文来,但是学生没有学会如何选题,学术研究能力就不完整,缺乏选题的能力。学会选题,学会自己设计课题,对于培养高水平的法学人才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一项能力。  2、 题目的设计   题目的设计,也就是题目如何表述的问题。题目应当设计的尽可能的适中,不宜过大或者过小,而且题目的设计尽可能的表明你的论文写作的主要内容,往往各个教研室提供给学生的题目清单,都是比较大的题目,学生自己选择了一个之后,应当对这个题目在进行细化,确定自己所要研究的内容。   比如在今年民商法学院的学年论文题目清单中就有很多题目,其中选择不当得利制度研究的就有很多人,如果每个人都选择相同的“不当得利”作为题目,势必造成协作的论文的结构上和内容上的雷同,反而使得自己的论文不能够在成绩评定中胜出,所以选择这个主题的人就开始对题目进行分工,有的写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的写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沿革,有的写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制度价值取向的比较等等,这样就能够比较有的放失,写出出色文章来。   (三) 论文提纲的组织与安排   论文提纲的组织和安排注意两个问题:   1、论文提纲应当是由一系列的命题所组成的,这一系列的命题代表了论文的基本观点和论证的逻辑思路。   对于写作者来说,便于检查自己的论证思路在逻辑上和事实上是否站的住脚;   对于指导者来说,便于检查写作者的论证方法和主要观点是否能够通过答辩。   2、数字标题从大到小的顺序写法:一、(一)1.(1)   实例: 当代俄罗斯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一、当代俄罗斯宪法精神的变化和基本原则   二、当代俄罗斯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一般规定:私有财产上的自由与义务   (一)当代俄罗斯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模式:自由与义务   (二)当代俄罗斯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自由方面   (三)当代俄罗斯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义务方面   1.对一般私有财产的限制   2.对特殊私有财产的限制   三、俄罗斯宪法法院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作用   (一)俄罗斯宪法法院的历史和运作机制   (二)对俄罗斯宪法法院在保护私有财产的实践   (四) 论文资料搜集   1、 论文资料搜集的意义   论文资料的搜集就是信息情报的搜集,使整个论文写作成功的关键所在,论文的创造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资料的新颖性,新资料是非常珍贵的和值得研究的对象。尤其在我国法学转型的过程中,亟需从国外了解更多的关于某些法律制度的情况,梁慧星教授也认为,把某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研究清楚,工作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参考,这就是价值。将外国的某项制度、理论引入国内,使之体系化、条理化,以便我们能够了解、把握、借鉴,这就是学术性和实践性。  对于一个现代的高素质的法学专家,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特别是法学研究人员来说,信息搜集能力是一个人工作能力高低的体现,同时也是一个人专业素养的体现。据说,在日本的中小学校里就开设了专门的情报搜集课程。   2、 论文资料的类型   论文资料的类型主要可以分为:   (1)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前者包括教科书、专著、论文(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法律文件(法典、法律、司法解释)、法院判例;   后者主要是指来自联机网上数据库[DB/OL]、磁带数据库[DB/MT]、光盘图书[M/CD]、网上期刊[J/OL]。   (2)中文资料和外文资料。   在目前中国的法学论文中,存在着对于外文资料的偏好。甚至存在着照搬外文资料的情况。   对于外文资料的运用应当注意从中提炼出基本的命题或者问题出来。如何从外国法学文献中学习法学论文写作?邓正来先生在一次讲座中提到,他原来是川外外语专业毕业的,在多年的研究中,坚持边读外语原著,便将外语原著翻译为汉语,积累了几百万字的素材和资料,翻译出版了多部著作,也出版了多部专著。纵观当今时代的青年法学家如贺卫方、顾陪东等都有一个阶段翻译了许多外语原著的时期,所以朱苏力曾经说过年轻的转型时期的法学家都有一个通过翻译学习的阶段。   【思考:外语水平的高低对当代法学人才培养有何重要意义?】   (3)文献的类型的缩略语   专著为M,期刊文章J,报纸文章为N,学术报告为R,学位论文为D,论文集为C,不知道的文献类型为Z。   3、 论文资料的搜集方法   (1)【按图索骥法】   根据所搜集的论文的参考文献和注视中去寻找你所需要的论文资料;查到了这些论文所在的期刊、期号、页数之后就可以在图书馆里查找了;   (2)【图书馆实地搜检法】   当然如果有时间和空闲的话,就不停地在图书馆里转悠,将图书馆里相关部分的资料,反复搜检,将发现的有用的资料全部借阅。   (3)【e时代的e方法】   【寻找文献信息的一般方法:一般的互联网查询方法】   有的人喜欢使用google、百度、雅虎、搜狐等一般地互联网搜索网站,使用这种网站的缺点是资料信息太多,内容和主题驳杂,而且搜集来的资料缺乏准确性和可复查性,往往是没有办法和对你查询到的东西是否就真是的和准确的。通常的论文写作中很少用这些东西去搜集。   但是最近google推出了专门的学术互联网搜索网站,这个比较好,能够检索都所有的关于某一主题的期刊文章,他列出了文章的名称、作者、发表的期刊的刊名和期号,便于大家去寻找原文。较为方便,目前由于刚刚推出所以使用的还是比较少的。建议大家使用! 【寻找文献信息的专门方法:专门的电子查询系统】   在各大学或者国家图书馆的查询系统上查询,在此类的查询系统上,只能够免费得到论文的题目、所在的期刊的名称、期号,作者等等,但是不能够得到原文;查到了这些目录后就可以在图书馆里查找这些论文了。   【查询电子全文的方法】   在不少大学,图书馆都购买了专门的电子数据库,特别是cnki、万方数据库、人大报刊资料复印中心、北大法宝等都可以查询文章的电子版全文。在我们,学校就有以上数据库,同学们可以在宿舍里直接通过互联网查询(方法是登录学校图书馆网站,点击相应的主题,就可以进入某一数据库进行查询,校内用户不需要密码和用户名)。   对于在校外的时候如何查询?通常在校外登录这些数据库是需要密码和用户名的,校内可以免费使用的在校外的时候就不可以使用了。建议大家登录“听风博客”,这个个人博客里边搜集了相当多的这些数据库的密码和用户名,还有相当多的电子图书的信息,甚至还有一些国外的数据库。   还需要的主要的是,在你自己的电脑上和在学校的电子阅览室的电子期刊数据库上查询得到的全文,必须下载专用的浏览软件,通常是PDF阅读软件,比较流行的软件有两种,一种是Adobereader,可以在网上搜索,这个软件的缺点是比较大,打开的时候需要的时间长。另外一中比较好的阅读软件是Foxitreader,这个软件属于绿色软件,比较下而且使用携带很方便。可以在网上搜索下载。   4、 论文资料的数目要求   对于做一个毕业论文来说,最为理想的是将相关的资料全部查到,这样可以更加深入地对某一个专题进行深入地研究,一份博士论文通常需要至少250多种文献,注释甚至在700-1000多。   对于法学本科所协作的论文来说,最为不济的做法也应当查阅至少10份以上的专题论文资料,而且不包括教科书。   (五) 论文的架构   1、 题目、作者姓名、作者单位、所在城市、邮编、摘要(写论文的大致观点)、关键词   从民法典编纂的政治化和反政治化角度看民法典编纂的必要性   张建文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400031)   【内容摘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政治化与反政治化的现象入手,分析了民法典编纂的政治化与通常的民法典编纂的政治性的区别,揭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所独有的民法典编纂的政治化与反政治化现象,从而提出民法典编纂在中国是一个机遇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内在必要性的问题。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的政治化与反政治化、民法典编纂的政治性   2、 前言:在前言里,一般要简要交待选择本题目的意义、本论文写作的内容和写作的方法。   3、 正文:正文部分,主要要围绕提出问题——展开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来写。   提出问题就是要提出一你在这篇文章中所要研究的问题,说明问题的意义,研究方法和资料,然后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展开,介绍理论上的不同观点,然后是实践上的观点,包括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什么样的,还可以在比较法上的展开,介绍国外的一些理论和相关的案例。所以阅读和分析较多的资料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使你更快地站在某一问题研究的理论前沿,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们就可能超过巨人!   分析问题就是对问题的形成和演变的分析,不同的理论和制度的成因为什么,理论形成的背景,当时的政治和经济情况是怎么样的找出它们的共性和差异,分析其原因和意义。分析问题为解决问题奠定了有力的基础,一旦在问题的分析上出现了错误,就可能导致后面所有的主张、建构、制度设计等都可能被推翻,所以它是一篇文章的最精华,也是最核心的部分!   最后提出你的理论主张、制度设计就是解决问题了,研究了这么多,你想要说明什么问题,想要做什么,说清楚了就可以。如何解决,也是最后表明你的观点,是你的智力劳动对社会、对他人的贡献。   4、 结论。   通常,需要在文章的结尾,对文章已经解决的问题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做出总结性的说明,便于读者可以很快地了解你的论文的观点,也便于比较和查验你的论症是否符合逻辑。   (六)参考文献与注释   1、参考文献与注释。   所谓的参看文献是指作者写作论文时,所参考的文献书目,一般要集中列表于文末;而注释则是对论著征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的解释或者补充说明,一般排印在该页的页脚。   2、现代法学杂志与期刊以及学术论文写作中教师对形式的偏好。   3、参考文献与注释的方法   (1)参考文献序号用方括号标注,按照引用的先后,在征文的相关处用上标表明(如[1]、[2]),并与文末的参考文献相对应;而注释要用数字加圆圈标注如1,2,3,   (2)著作引文:   统一规格:作者、书名、卷次、文献类型,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名、出版年月)、页码。 案例一: 大 学 生 常 用 法 律 论 文 学院: 班级: 姓名: 学号: 摘要: 人身伤害案例,上海青浦某中学生吴某在中午放学后,约了6个同学一起来到学校最北边的围墙处,在那里玩“射箭游戏”,围墙边满地的植物杆就成了他们“攻击敌人”的最好“武器”。在嬉戏中,同学庄某的“武器”正好射向吴某的右眼,班主任立即找来吴某的父亲,将其送至医院,吴某为治疗花费了一万余元的医药费。后来因赔偿费用与学校及庄某家长没有协商一致,吴某家长将学校和庄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学校对围墙边的植物杆未及时清理,且在学生游戏时未及时制止,属管理不当,负次要责任,承担20%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本案这样处理是恰当的。上海市2001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学校不应承担损害责任。”所以,在学生间互相嬉戏、打斗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件必须要区分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间接原因对损害事件的发生不能直接、单独地发生作用,它往往需要偶然地?往往表现为不可知性?介入其他因素?一般指直接原因?,并与这些因素相结合,才共同地产生一个损害后果。”实践中,要根据案情,正确划分学校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案例,某衬衫厂生产出口衬衫5390件,对方收货验收时发现产品霉变,全部退货,被索赔全部货款及往返运输费用。原因:衬衫霉变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运输及贮存不妥使产品受潮;二是使用了不应该使用的浆料及衬料等,一经闷在塑料袋内,时间久了发生霉变。 消费者权益,1996年1月4日,耿某在南京某商场买了三套被标明为“羊绒衫”的“松柏”牌保暖衬衫。在商场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了货品为“羊绒衬衫”,而事实上该货品的羊绒含量不到2%。第二天,耿某以衬衫不是羊绒,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支付双倍赔偿。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于1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了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法院这样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把含有2%羊绒的衬衫标作“羊绒衬衫”并无不当,被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 其一,耿某购买这三套保暖衬衫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索赔,因此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当然不能用该法来调整此纠纷。其二,耿某在者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了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也不属于真正的“消费者”。 一位名叫斯黛拉莉柏克(Stella Liebeck),当时已有七十九岁高龄,家住新墨西哥州,退休前是超级市场收银员。1992年2月,莉柏克搭乘外孙驾驶的轿车,途经当地一家麦当劳快餐店,通过“驾车销售窗口”买了一杯咖啡,售价四十九美分。驶离餐馆后,莉柏克需要往咖啡里添加奶粉和白糖,外孙便停住了车。 当时,老太太坐在前座乘客位,把杯子停放在双膝之间,左手拿着奶粉袋和糖袋,右手试图打开杯盖,没料想,一个意外闪失,整杯滚烫的咖啡泼洒在两腿之间,致使大腿内侧、股腹沟、外阴部、前臀等处严重烫伤,其中“三度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百分之六。 在医学术语中,烫伤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面积”和“深度”。皮肤表皮的烫伤属于“一度烫伤”,皮肤红肿,感觉疼痛,但数日后便可痊愈;在伤及真皮的“二度烫伤”中,皮肤表面长出水泡,疼痛难耐,但一至二周内便可痊愈;伤到真皮深处的烫伤,则需要三至四周的时间才能痊愈。真皮到皮下组织之间的深度烫伤,就是最严重的“三度烫伤”,伤口变成白色,感觉不到疼痛,皮下组织完全坏死,即使治愈,也永远无法恢复原有功能,当伤害范围过大时,还需要进行植皮手术。 “三度烫伤”大都因高温导致,或温度仅为“次高温”,但却像“热水袋”式烫伤效应一样,因较长时间作用而引起。 关键词: 法律,消费者,人身安全,合同。 正文: 人身伤害案例 目前,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受到人身伤害的事件频见报端,受害学生家长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我们在工作中接触了大量的与学校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从中,我们发现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中小学校与学生在校期间关系的认识不尽一致;对中小学校应依何种原则承担法律责任看法不一;对中小学生校内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判定学校责任时要涉及到的若干问题意见分歧;因而案情大致相同的案件,判决结果往往相差很远。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且由于中小学生绝大多数为未成年人,其主体的特殊性,使得家长、社会对此类案件极为关注。妥善处理此类纠纷,不仅对案件当事人,而且对整个社会都大有裨益。但是由于此类案件本身固有的复杂性、多样性及我国有关立法在此领域的相对滞后,造成了实践中各地法院认识不尽统一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对发生在中小学校园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件?以下简称伤害事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及对策从理论上加以进一步的探讨,以期求教于同仁,应用于实践。 学校方面?包括学校教职员工?因伤害事件可能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本文只对其中的民事责任加以探讨。另外,本文亦不涉及由于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等方面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导致精神损害从而要求学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一、学校与在校中小学生之间的关系 在我们看到的与学校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中,约有60%的判决将中小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关系看作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即中小学校是在校中小学生的监护人,在校中小学生是中小学校的监护对象。有的认为中小学校对在校学生的监护责任是法定的,这种责任从学生进学校门时自然地由学生家长转移给了学校,直至学生放学离开学校时止;有的认为中小学校的监护人地位是基于学校与学生间的教育合同关系而取得;有的认为是基于学生家长的委托而取得;有的法院将其表述为“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是特定的,它存在于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中。”等等,不一而足。笔者认为,将中小学校与在校中小学生之间的关系看作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如下: 目前我国关于监护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监护作了如下一些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关系密切的亲属主要是近亲属担任其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亦可。如果没有上述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法律还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可见,法律从未将学校列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且,从对监护、监护制度、监护权的分析中亦可看出,监护是法律基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社会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着意加以保护的一种制度,监护权的本质为身份权,监护权的中心内容是义务,此种义务即监护职责。监护权的内容包括三项:一是身上监护权,主要内容是照料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及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教育的权利义务,对被监护人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等等;二是财产监督权,主要内容是管理、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三是民事行为和民事诉讼行为的代理权。 中小学校是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它每天要面对成百上千个基本是未成年的学生,如果中小学校要对每一个在校学生承担起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职责,那么它的地位无异于学生的第二父母,其本应承担的按照教学大纲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中小学生进行教育和培养,向学生灌输共产主义的理想和道德,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把学生培养成四有新人的职能将被弱化,结果将会是荒谬的。学校承担的教育职能决定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能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学校与学生同属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在教育与被教育的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教育法》的调整,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学校责任只能依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和《民法通则》的原则从教育责任的角度而不是监护人的角度来探讨。 二、学校在伤害事件中承担责任的原则 在我们看到的案例中,几乎是只要存在损害事实,学校或多或少地都要被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学校职能的正常发挥。那么,学校应依据什么原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在伤害事件中,学校依法承担的是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指导、保护责任,属一般的侵权行为,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学校有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即在伤害事件发生时,学校有过错是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如果学校本身没有过错,则也没有赔偿一说。 我国现行的有关侵权立法在侵权归责时适用三种侵权责任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亦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将过错作为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最终的、决定的要件,亦即要求在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时,要以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必备的构成要件之一,侵权人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其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但是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形下,以公平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几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显然,伤害事件不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我们看到的伤害事件判决中,大多数法院在判定学校承担责任时,适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也有为数不少的判决援引了《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个规定体现出的就是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现代社会在分配损害风险方面的一个方法,这一原则常常将与具体侵权事实无关的一方或者几方在大家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法官裁量决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比例。这是社会对突遭不幸的贫弱者在立法上予以救济的方式。但是,深入一步思考,就会发现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任何一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形下依然要分担民事责任,实际上给当事人造成了新的不公平,构成了对当事人权利的新的侵犯。具体到伤害事件,我们发现许多判决要求学校在没有过错时依照公平责任原则承担损失。如下面的案例:袁某之子-甲就读于某全封闭式私立学校。在校期间的一天早晨,甲的班主任发现甲有些异常,就立即将其送至校医务室,在校医为其检查期间,甲开始抽搐,学校随即将其送至市立大医院,后被诊断为脑干型乙型脑炎,学校派人到医院看望,并四处为甲请名医会诊,但终因该病本身属于爆发性疾病,救治希望渺茫,甲不治而亡。袁某后来以学校延误其子的治疗为由将学校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学校对甲已尽到应尽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该法院接着又说,考虑到原告因此损失过大,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遂判决被告一次性给原告经济补偿5000元。本案中,只是出于所谓的公平心理,学校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下被判承担5000元的补偿费用,从原告角度看,似乎很公平,但是对被告而言,不公平是显而易见的。学校本是一个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如果照此原则赔偿下去,将会最终损害学校乃至教师、学生的正当利益,使本已捉襟见肘的、有限的教育经费不能用于正常的教学活动,最终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伤害事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判定学校责任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学校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涉及到具体的伤害事件,学校承担民事责任除了自身有过错外,其行为还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1?自身的行为有违法性;?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联系。符合上述诸条件方可判定学校的侵权行为成立,进而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何认定学校的过错,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在伤害事件中,学校因故意而造成伤害事件发生的情况很少,绝大多数伤害事件是由于学校的过失引起的。在判定学校对伤害案件是不是有过错时,要结合案情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前面分析过,学校并非学生的监护人,因此,不能像要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尽的职责那样要求学校,“侵权行为过失责任以过失行为和对人身或财产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前提。如果一个人不遵守他的‘注意义务’,而且从客观上看,并没有像‘一个合理和谨慎的人’那样行为,他就是有过失的。”“可见校方过失责任与其‘注意义务’分不开,除了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件校方可以不负责任外,校方还应在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等方面对学生尽‘相当注意义务’。学校只要履行了教育法律规定的特定职责并对在校学生尽了‘相当注意义务’,且其对无过错能够举证,就可免责;校方未尽‘相当注意义务’的,可认定为有过错。校方不是全知全能的神,其‘相当注意义务’,应当与其职业特征和遇见能力相适应,不宜夸大或者缩小。”此外,学生的年龄也是判定学校过错责任时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学生的年龄越大,其心理、生理发育越成熟,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的预见性也越强。因而,一定程度上学校责任随着学生年龄的增大而减少。当然,这不是绝对的,它应当是针对学生自身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而言。学校的过错表现在形形色色、纷繁复杂的案件中。有的伤害事件发生在上课时,有的发生在课间、课前、放学后,甚至是校外活动时;有的由学生之间的嬉闹、打斗行为引发,有的由学校工作人员的行为引发,有的是校外人员进入校内引发,甚至有的是由于学生自己的特殊体质引发;有的由教师的职务行为引起,有的由教师的非职务行为引起;有的发生在学校的教育领域内,有的发生在非教学领域,等等。如何透过复杂的案情结合构成学校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具体分析认定学校责任的有无及过错程度,进而正确分配赔偿责任是需要法官深入分析、仔细考量的。 (1)发生于不同时段的伤害事件中学校责任的承担,总的原则是学校承担责任的时段以学生在校期间和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的时间为限。在这个时间段内发生的伤害事件,如果学校有过错,则要承担责任,但是,这其中还有个责任轻重的问题。如果伤害事件发生于上课时,或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则学校的责任相对于发生在上课前、课间、放学后等时段要重。关于上课前、放学后等学生提前到校或推后离校等情况下发生的学生伤害学校负不负责民事责任问题,实践中有一些争议。笔者认为,学校作为事业法人,对其占有的学校范围内的正常秩序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不仅包括正常教学期间,也包括非教学期间。学校既然占有和控制着一定的场所及场上的设施等,就依法产生了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事、物的谨慎管理的职责,同时也产生了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义务。特别是中小学面对的特殊主体-未成年学生,更加重了学校在这方面的责任。所以学校在这些时段内对学生依然负有教育保护责任。发生于这个时段内的学生伤害事件,学校有过错时也应负赔偿责任。 (2)教师职务行为或者非职务行为造成的伤害事件中学校责任的承担 教师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过错造成学生的人身伤害,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52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则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些规定的精神可以推出教师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造成对学生的伤害因而承担民事责任时,学校而不是教师是这些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但是,如果教师的行为明显地违背了教育法律中对教师行为的规定,或者都是的行为是很明显的渎职行为时,学校对此不承担责任,教师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前面提到的天津市某小学教师王某让学生赵某为自己打开水的案例中,教师王某的行为就不是职务行为,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这种行为不代表学校的意志,所以,王某应对赵某被烫伤的事件负一定责任。本案中学校也负一定责任,但不是基于王某是学校的一名教师,而是如前面所言,学校是基于对自己管理、控制之下的人和事的管理、保护义务而承担责任的。 (3)主要由学生的原因引起的伤害事件中学校责任的承担,在伤害事件中,有一部分是由于学校的直接原因造成,如,由于校舍或者其他设施不合规范造成的学生伤害;学校门卫制度不严,校外人员进入学校造成的学生伤害;学校食堂卫生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伤害,等等。显然,学校的管理不善是造成上述伤害事件的主要原因,学校对此应承担全部或者主要的民事责任自不待言,但是,也有一部分伤害事件,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主要并不是学校,而是学生或者其他人。   四、伤害事件的防范对策,为了减少伤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国家应该尽快制定出台有关校园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使这类件有法可依,但是,“侵权行为法对人们自由活动的空间的保障,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尽管近世民法在分配损害风险方面,一再扩展了无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但此举仍然无法完全解决天灾及某些人祸?如战争?对人们所造成的损害的补偿问题,而公益救助?如政府救济?、保险制度等恰好弥补了这一缺憾。所以,现代社会在分配损害风险方面,已形成了一个以侵权行为法为主的多元化格局”。政府的公益救助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也不可能完全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我们应当从学校和其他当事人这个狭窄的圈子里跳出来,从一个更高的角度来看待学生伤害事件的赔偿问题,尝试建立一套综合的救济制度,将学生伤害事件的风险化解到社会。而时下正蓬勃兴起的保险业正好迎合了这个需求,有关方面应尽快研究此问题,制订出相应的保险制度,这一定是个有广阔前景的市场。此话题不属本文讨论的内容,不再赘述。 合同案例 预防措施: (l)产品熨烫必须烫干,并等热气散发后才可以套进塑料袋。如遇雨天需要选择空气流通、场地干燥的房间存放或人工干操,以免受潮毒变。 (2)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可能引霉变的浆料及衬料. (3)包装材料,特别是衬纸板、吊牌要保持整洁和干燥。 2某服装厂生产涤棉男棉长裤2500条,对方在验货时发现沾有油污渍的产品竟高达50%。为此产品被全部退回,并理赔全部经济损失。 原因: (l)生产场地及生产环境不整洁沾污产品。 (2)产品检验不严格,沾有污渍的产品未能及时发现排除。 预防措施: (l)实行文明生产,车间内的地面、车台、机器、工具等均应保持清洁。 (2)成品和半成品均不得落地。下班后在制品不能放在机针压脚下,以防止机油从机针下渗出沾污产品。 (3)按规定程序及标准进行检验,一经发现油污渍应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应调整或重做。 3某服装厂生产出口至日本某株式会社的全棉白茄克衫8万件,货到日本经成衣染色后发现,个别缝子线迹仍为白色,被索赔100万日元。 原因:用线成分与面料成分不一致.造成染色色差。成衣面料是纯棉,所以也应该全部采用纯棉线缝制。由于个别缝纫工随意使用用剩的白色涤棉线梭心,造成同一件产品使用了两种质地完全不同的线。因为纯棉与涤棉对染料的吸收程度完全不同,所以造成了染色色差事故。KTV制服 预防措施: (1)加强对生产工人相关技术知识教育,使其了解全棉与涤棉的区别以及两种材料在染色时 所引起的不同效果。 (2)车间管理人员在更换类似品种时.应将历次剩余的绕有其他线的梭心全部回收.以免误用。布料 (3)建立岗位技术责任制,一经发现人为质量事故,必须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严格首件封样的内容、程序及质量标准。特别是产品规格方面的封样 从上述质量实例解析,可以看出服装工业生产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特别重要。统计已发生的所有质量事故中,纯属技术性的只占10%,而由于技术管理放松,质量控制不严所致的质量事故却占90%。由此可以说明,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消费者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在炒菜、煮粥、煲汤、泡茶、冲咖啡时,因疏忽大意,偶尔造成过“一度烫伤”或“二度烫伤”,但“三度烫伤”比较罕见。在麦当劳咖啡案中,为何泼洒了一杯咖啡,竟然造成当事人极为严重的“三度烫伤”呢?主要原因为:第一,当年麦当劳出售的咖啡,确实烫得令人难以置信,温度比同业高出了 10℃~16℃,细节待后详述。第二,莉柏克已是年近八旬的老人,皮肤几乎像婴儿一样娇嫩。第三,女性两腿之间的“敏感部位”,恰好又是全身皮肤中最娇嫩的部位。第四,滚烫的咖啡并非泼洒在光裸的皮肤上,数秒钟后自动流失,而是倾洒在老太太身穿的薄布裤子上,当时没有也很难迅速剪开裤子,结果造成了“热水袋”式的烫伤效应。 可怜的莉柏克住了八天医院,总算脱离了生命危险,出院后卧床不起,直到两个多月后,伤口才逐渐痊愈,后来又做过多次植皮手术,在长达两年的时间中难以自如行走。因“敏感部位”惨遭烫伤,老人蒙受了极大的身心痛苦,甚至险些造成了生命危险。尽管莉柏克的女儿未雨绸缪,为母亲购买了医疗保险,尽管莉柏克本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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