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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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二 章 园 林 工 程 招标 投 标 与 合 同 管 理 第 一 节 园 林 工 程 招 标v 一 、 园 林 工 程 招 标 的 分 类 及 条 件 1、 分 类v 按 项 目 建 设 程 序 分 类 :v 项 目 开 发 招 标v 勘 察 设 计 招 标v 工 程 施 工 招 标v 按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分 类v 总 承 包 招 标 v 专 项 工 程 承 包 招 标v 按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构 成 分 类v 全 部 园 林 工 程 招 标 、 单 项 工 程 招 标 、 单 位 工 程 招 标 、 分部 工 程 招 标 、 分 项 工 程 招 标 v 2、 条 件v

2、建 设 单 位 招 标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v 1) 招 标 单 位 是 法 人 或 依 法 成 立 的 其 他 组 织 。v 2) 招 标 单 位 有 招 标 园 林 工 程 相 应 的 资 金 或 资 金 已 落 实 ,并 具 有 相 应 的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v 3) 招 标 单 位 有 组 织 编 制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的 能 力 。v 4) 招 标 单 位 有 审 查 投 标 单 位 资 质 的 能 力 。 v 5) 建 设 单 位 有 组 织 开 标 、 评 标 、 定 标 底 的 能 力 。v 不 具 备 2-5 项 条 件 的 园 林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3、 , 必 须 委 托 有 相应 资 质 的 咨 询 、 监 理 单 位 代 理 招 标 。 招 标 的 工 程 项 目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v 1) 概 算 已 获 批 准v 2) 建 设 项 目 已 经 正 式 列 入 国 家 、 部 门 或 地 方 的 年 度 固 定资 产 投 资 计 划 。v 3) 建 设 用 地 的 征 用 工 作 已 经 完 成 。v 4) 有 能 够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的 施 工 图 纸 资 料 及 技 术 资 料 。v 5) 建 设 资 金 和 主 要 建 设 材 料 、 设 备 的 来 源 已 经 落 实 。v 6) 建 设 项 目 已 获 所 在

4、 地 规 划 部 门 批 准 , 施 工 现 场 “ 三 通一 平 ” 已 经 完 成 或 一 并 列 入 施 工 招 标 范 围 。 二 、 园 林 工 程 招 标 的 方 式 园 林 工 程 招 标 方 式 同 一 般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方 式 一 样 , 可 分为 公 开 招 标 、 有 限 招 标 和 协 商 招 标 三 种 。( 一 ) 公 开 招 标 公 开 招 标 是 指 招 标 单 位 通 过 广 播 、 电 视 、 报 刊 等 宣传 媒 介 , 公 开 发 表 招 标 广 告 , 吸 引 有 关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或 承 包商 参 加 投 标 。 公 开 招 标

5、的 优 点 是 可 以 给 一 切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承 包 商以 平 等 竞 争 的 机 会 参 加 投 标 。 招 标 单 位 有 较 大 的 选 择 范 围 ,有 助 于 开 展 竞 争 , 打 破 垄 断 , 能 促 使 承 包 商 努 力 提 高 工 程 质量 , 缩 短 工 期 , 降 低 造 价 。 公 开 招 标 的 缺 点 是 审 查 投 标 者 资格 及 标 书 的 工 作 量 大 , 招 标 费 用 支 出 较 多 。 ( 二 ) 邀 请 招 标 又 称 “ 有 限 招 标 ” , 即 招 标 单 位 通 过 信 函 等 形 式 向有 一 定 知 名 度 、 具 有

6、 承 担 能 力 的 若 干 家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或 承 包商 发 出 邀 请 投 标 通 知 , 用 投 标 或 议 标 协 商 方 式 确 定 中 标 单 位的 方 法 。 这 种 方 式 的 特 点 是 招 标 单 位 对 投 标 单 位 比 较 熟 悉 ,具 有 一 定 的 信 任 度 , 承 包 合 同 签 订 及 施 工 中 发 生 争 议 的 问 题较 少 , 另 外 其 招 标 费 用 及 时 间 耗 费 也 较 小 。 ( 三 ) 议 标 (协 商 招 标 ) 对 于 小 型 的 工 程 或 时 间 紧 迫 的 工 程 , 建 设 单 位 可 以直 接 邀 请 施 工

7、 单 位 协 商 , 确 定 工 程 造 价 和 工 期 。 由 于 业 主 只是 对 承 包 商 谈 判 , 承 包 商 没 有 竞 争 , 往 往 报 价 较 高 。 三 、 园 林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及 编 制 1、 招 标 文 件 正 式 文 本 2、 对 招 标 文 件 正 式 文 本 的 解 释 3、 对 招 标 文 件 正 式 文 本 的 修 改 4、 园 林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的 编 审 规 则 四 、 园 林 工 程 招 标 程 序 1、 招 标 一 般 程 序 1)由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一 个 符 合 要 求 的 招 标 班 子 。2)

8、向 招 标 投 标 办 事 机 构 提 出 招 标 申 请 书 。3)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和 标 底 , 并 报 招 标 投 标 办 事 机 构 审 定 。4)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或 发 出 招 标 邀 请 书 。5)投 标 单 位 申 请 投 标 。6)对 投 标 单 位 进 行 资 质 审 查 , 并 将 审 查 结 果 通 知 各 申 请 投标 者 。7)向 合 格 的 投 标 单 位 分 发 招 标 文 件 及 设 计 图 样 、 技 术 资 料等 。8)组 织 投 标 单 位 考 察 现 场 , 并 对 招 标 文 件 答 疑 。9)建 立 评 标 组 织 , 制 定 评 标

9、 文 件 办 法 。10)召 开 开 标 会 议 , 审 查 投 标 书 。11)组 织 评 标 , 决 定 中 标 单 位 。12)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13)建 设 单 位 与 中 标 单 位 签 订 承 发 包 合 同 。 2、 公 开 招 标 程 序 五 、 园 林 工 程 招 标 标 底 的 编 制 1 园 林 工 程 招 标 标 底 的 编 制 原 则 与 依 据(1)园 林 工 程 招 标 标 底 的 编 制 原 则1)根 据 规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 规 范 , 以 及 生 产 要 素 市 场 的 价 格 ,确 定 工 程 量 和 计 算 标 底 价 格 。2)标

10、 底 的 计 价 内 容 、 计 算 依 据 应 与 园 林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的 规定 完 全 一 致 。3)标 底 价 格 应 尽 量 与 市 场 的 实 际 变 化 相 吻 合 。4)招 标 人 不 得 因 投 资 原 因 故 意 压 低 标 底 价 格 。5)一 个 工 程 只 能 编 制 一 个 标 底 , 并 在 开 标 前 保 密 。6)编 审 分 离 和 回 避 。 (2)园 林 工 程 招 标 标 底 的 编 制 依 据1)国 家 公 布 的 统 一 工 程 项 目 划 分 、 统 一 计 量 单 位 、 统 一 计算 规 则 。2)招 标 文 件 包 括 招 标 交

11、底 纪 要 。3)招 标 人 提 供 的 由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设 计 的 施 工 图 及 相 关说 明 。4)有 关 技 术 资 料 。5)园 林 工 程 基 础 定 额 和 国 家 、 行 业 、 地 方 规 定 的 技 术 标 准规 范 。6)生 产 要 素 市 场 价 格 和 地 区 预 算 材 料 价 格 。7)经 政 府 批 准 的 取 费 标 准 和 其 他 特 殊 要 求 。 2 园 林 工 程 招 标 标 底 文 件 的 组 成 、 特 点 及 作 用(1)园 林 工 程 招 标 标 底 文 件 的 组 成1)标 底 报 审 表 。 标 底 报 审 表 是 园

12、林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和 标底 正 文 内 容 的 综 合 摘 要 。 招 标 工 程 综 合 说 明 。 标 底 价 格 。 包 括 招 标 工 程 的 总 造 价 , 钢 材 、 木 材 、 水 泥等 主 要 材 料 的 总 用 量 及 其 单 方 用 量 。 招 标 工 程 总 造 价 中 各 项 费 用 的 说 明 。2)标 底 正 文 。 总 则 。 标 底 的 要 求 及 其 编 制 说 明 。 标 底 价 格 计 算 用 表 。 (2)园 林 工 程 招 标 标 底 的 类 型1)按 发 包 工 程 总 造 价 包 干 的 标 底 。2)按 发 包 工 程 的 工

13、程 量 单 位 造 价 包 干 的 标 底 。3)按 发 包 工 程 最 初 设 计 总 概 算 包 干 的 标 底 。4)按 发 包 工 程 施 工 图 预 算 包 干 、 包 部 分 材 料 的 标 底 。5)按 发 包 工 程 施 工 图 预 算 加 系 数 包 干 的 标 底 。6)按 发 包 工 程 每 平 方 米 造 价 包 干 的 标 底 。 (3)园 林 工 程 招 标 标 底 文 件 的 作 用1)标 底 是 控 制 、 核 实 预 期 投 资 的 重 要 手 段 。2)标 底 是 衡 量 投 标 的 主 要 尺 度 之 一 , 是 导 致 投 标 书 无 效 的法 定 事

14、由 。3)标 底 也 是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常 见 诱 因 。 ( 4) 几 种 常 用 编 制 标 底 的 方 法( 1) 以 施 工 图 预 算 为 基 础 , 即 根 据 设 计 图 纸 和 技 术 说 明 ,按 预 算 定 额 规 定 的 分 部 、 分 项 工 程 子 目 , 逐 项 计 算 出 工 程 量 ,再 套 用 定 额 单 价 确 定 直 接 费 , 然 后 按 规 定 的 系 数 计 算 间 接 费 、独 立 费 、 计 划 利 润 以 及 不 可 预 见 费 等 , 从 而 计 算 出 工 程 预 期总 造 价 , 即 标 底 。( 2) 以 概 算 为 基

15、础 , 即 根 据 扩 大 初 步 设 计 和 概 算 定 额 计 算工 程 造 价 , 形 成 标 底 。( 3) 以 最 终 成 品 单 位 造 价 包 干 为 基 础 。 园 林 建 设 中 的 植 草工 程 、 喷 灌 工 程 按 面 积 实 行 造 价 包 干 。 具 体 工 程 的 标 底 即 以此 为 基 础 , 并 考 虑 现 场 条 件 、 工 期 要 求 等 因 素 来 确 定 。 六 、 开 标 、 评 标 、 决 标1 开 标 开 标 由 招 标 人 主 持 , 邀 请 所 有 的 投 标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的 全 体 人 员 参 加 ,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16、 机 构 负 责 监 督 , 大 中 型 项目 也 可 以 请 公 证 机 关 进 行 公 证 。(1)开 标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应 在 招 标 文 件中 明 确 规 定 。(2)开 标 会 议 程 序 1)投 标 人 签 到 。 2)招 标 人 主 持 开 标 会 议 。 主 持 人 介 绍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单 位 、 人 员 及 工 程 项 目 的 有 关 情 况 ; 宣 布 开 标 人 员 名 单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定 标 办 法 和 标 底 。 (3)开 标 工 作1)检 验 各 标 书 的 密 封 情 况 。 由 投

17、 标 人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各 标 书 的 密 封 情 况 , 也 可 以 由 公 证 人 员 检 查 并 公 证 。2)唱 标 。 经 检 验 确 认 各 标 书 的 密 封 无 异 常 情 况 后 , 按 投 递标 书 的 先 后 顺 序 , 当 众 拆 封 投 标 文 件 ,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和 标 书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收 到 的所 有 投 标 文 件 都 应 当 当 众 予 以 拆 封 和 宣 读 。3)开 标 过 程 记 录 。 开 标 过 程 应 当 做 好 记 录 , 并 存 档 备 查 。

18、投 标 人 也 应 做 好 记 录 , 以 收 集 竞 争 对 手 的 信 息 资 料 。 开 标 时 , 发 现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文 件 时 , 应 当 当场 宣 布 其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 不 得 进 入 评 标 。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予 以 密 封 或 逾 期 送达 的 。 投 标 函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或 委托 代 理 人 印 章 的 ,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没 有 合 法有 效 的 委 托 书 (原 件 )。 投 标 文 件 的

19、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 无 法 辨 认 的 。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担 保 或 没 有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 但 投 标 文 件 未 附 联 合 体 各 方 共 同投 标 协 议 的 。 2.评 标 评 标 一 般 是 由 招 标 单 位 组 织 的 专 家 评 标 委 员 会 或 委托 咨 询 单 位 独 立 地 、 秘 密 地 进 行 。 评 标 的 原 则 是 公 平 竞 争 、 公 正 合 理 , 对 所 有 投 标 单位 一 视 同 仁 。 评 标 在 开 标 后 立 即 进 行 ,

20、也 可 在 随 后 进 行 。 一 般 应对 各 投 标 单 位 的 报 价 、 工 期 、 主 要 材 料 用 量 、 施 工 方 案 、 工程 质 量 标 准 和 工 程 产 品 保 修 养 护 的 承 诺 以 及 企 业 信 誉 度 进 行综 合 评 价 , 为 选 优 和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提 供 依 据 。 下 列 情 况 作 废 标 处 理 。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投 标 、 串 通 投 标 , 以 行 贿 手段 或 者 以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的 方 式 谋 取 中 标 的 投 标 。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竞 标 的 。 投 标

21、人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或 招 标 文 件 要 求的 。 拒 不 按 照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 说 明 或 补 正的 。 未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 常 用 的 评 标 方 法 主 要 如 下 。1、 加 权 综 合 评 分 法( 1) 定 量 指 标 : 如 报 价 、 工 期 、 主 要 材 料 用 量 , 可 通 过 标书 数 值 与 标 底 数 值 之 比 值 求 得 。( 2) 定 性 指 标 : 如 质 量 标 准 、 施 工 方 案 、 投 标 单 位 实 力 及社 会 信 誉 , 由 评 委 确

22、定 。接 近 标 底 法2、 以 报 价 为 主 要 尺 度3、 加 减 综 合 评 分 法 以 报 价 为 主 要 指 标4、 定 性 评 议 法 3.决 标 决 标 又 称 定 标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评 标 办 法 对 投 标 书 进行 评 审 后 , 应 提 出 评 标 报 告 , 推 荐 中 标 单 位 , 经 招 标 单 位法 人 认 定 后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当 地 招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批准 后 , 由 招 标 单 位 按 规 定 在 有 效 时 期 内 发 中 标 和 未 中 标 通知 书 。 开 标 到 决 标 时 间 : 小 型 园 林

23、 工 程 不 超 过 10天 , 大中 型 园 林 工 程 不 超 过 30天 , 特 殊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长 。 中 标 单 位 确 定 后 , 一 般 情 况 下 , 招 标 单 位 应 在 7天内 给 中 标 单 位 发 送 中 标 通 知 书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30天 内 ,中 标 单 位 应 与 招 标 单 位 签 订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 第 二 节 园 林 工 程 投 标一 、 园 林 工 程 投 标 准 备 工 作1)熟 悉 招 标 文 件 。 承 包 商 在 决 定 投 标 并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获 得 投 标 资 格 后 ,要 购 买 招

24、标 文 件 并 研 究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 在 此 过 程 中 应 特别 注 意 对 标 价 计 算 可 能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问 题 。 2)招 标 前 的 调 查 与 现 场 考 察 。现 场 考 察 主 要 是 指 去 工 地 进 行 考 察 。 工 程 的 性 质 及 其 与 其 他 工 程 之 间 的 关 系 。 投 标 者 投 标 的 那 一 部 分 工 程 与 其 他 承 包 商 或 分 包 商 之间 的 关 系 。 工 地 地 貌 、 地 质 、 气 候 、 交 通 、 电 力 、 水 源 等 情 况 ,有 无 障 碍 物 等 。 工 地 附 近 有 无

25、住 宿 条 件 , 料 场 开 采 条 件 , 其 他 加 工 条件 , 设 备 维 修 条 件 等 。 工 地 附 近 治 费 情 况 等 。3)分 析 招 标 文 件 、 校 核 工 程 量 、 编 制 施 工 规 划 。 二 、 园 林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与 文 件 编 制1 园 林 工 程 投 标 报 价(1)园 林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的 主 要 依 据1)设 计 图 纸 。2)工 程 量 清 单 。3)合 同 条 件 , 尤 其 是 有 关 工 期 、 支 付 条 件 、 外 汇 比 例 的规 定 。4)有 关 法 规 。5)拟 采 用 的 施 工 方 案 、 进 度 计

26、 划 。6)施 工 规 范 和 施 工 说 明 书 。7)工 程 材 料 、 设 备 的 价 格 及 运 费 。8)劳 务 工 资 标 准 。9)当 地 生 活 物 资 价 格 水 平 。 此 外 , 还 应 考 虑 各 种 有 关 间接 费 用 。 2 园 林 工 程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1)园 林 工 程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园 林 工 程 投 标 文 件 是 园 林 工 程 投 标 人 单 方 面 阐 述 自 己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旨 在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愿 意 订 立 合 同 的 意思 表 示 , 是 投 标 人 确 定 、 修 改 和 解 释

27、有 关 投 标 事 项 的 各 种书 面 表 达 形 式 的 统 称 。1)投 标 书 。2)投 标 书 附 录 。3)投 标 保 证 金 。4)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5)授 权 委 托 书 。6)具 有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报 价 表 。7)辅 助 资 料 表 。8)资 格 审 查 表 (资 格 预 审 的 不 采 用 )。9)对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合 同 协 议 条 款 内 容 的 确 认 和 响 应 。10)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11)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 (2)编 制 园 林 工 程 投 标 文 件

28、的 步 骤1)熟 悉 招 标 文 件 、 图 纸 、 资 料 , 对 图 纸 、 资 料 有 不 清 楚 、不 理 解 的 地 方 , 可 以 用 书 面 或 口 头 方 式 向 招 标 人 询 问 、 澄清 。2)参 加 招 标 人 施 工 现 场 情 况 介 绍 和 答 疑 会 。3)调 查 当 地 材 料 供 应 和 价 格 情 况 。4)了 解 交 通 运 输 条 件 和 有 关 事 项 。5)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复 查 、 计 算 图 纸 工 程 量 。6)编 制 或 套 用 投 标 单 价 。7)计 算 取 费 标 准 或 确 定 采 用 取 费 标 准 。8)计

29、算 投 标 造 价 。 9)核 对 调 整 投 标 造 价 。10)确 定 投 标 报 价 。 (3)编 制 园 林 工 程 投 标 文 件 的 注 意 事 项1)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投 标 人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必 须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投 标文 件 表 格 格 式 , 但 表 格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 应 当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仅 一 份 , “ 副 本 ” 则 按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所 述 的 份 数 提 供 , 同 时 要 明 确 标 明 “ 投 标文 件 正 本 ”

30、 和 “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 字 样 。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均 应 使 用 不 能 擦 去 的 墨 水 打 印 或书 写 , 各 种 投 标 文 件 的 填 写 都 要 字 迹 清 晰 、 端 正 , 补 充 设计 图 纸 要 整 洁 、 美 观 。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均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 加 盖 印鉴 , 并 加 盖 法 人 单 位 公 章 。 填 报 投 标 文 件 应 反 复 校 核 , 保 证 分 项 和 汇 总 计 算 均 无错 误 。 如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合 同 总 价 的 某 百 分

31、 比 时 ,开 投 标 保 函 不 要 太 早 , 以 防 泄 露 乙 方 报 价 。 但 有 的 投 标 商提 前 开 出 并 故 意 加 大 保 函 金 额 , 以 麻 痹 竞 争 对 手 的 情 况 也是 存 在 的 。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每 份 副 本 分 别 密 封 在 内层 包 封 , 再 密 封 在 一 个 外 层 包 封 中 , 并 在 内 包 封 上 正 确 标明 “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 和 “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 。 2)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在 开 标 时 将 被 作 为 无效 或 作 废 的

32、 投 标 文 件 , 不 能 参 加 评 标 。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规 定 标 志 、 密 封 的 。 未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或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或 未 加 盖法 定 代 表 人 印 鉴 。 未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 内 容 不 全 或 字 迹 模 糊 辨 认 不清 的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3) 标 书 的 递 交递 交 标 书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1) 标 书 编 制 好 后 , 要 由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 并 按 规 定分 装 、 密 封 , 派 专( 2) 人

33、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前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 并 取 得 收 据 。邮 寄 时 一 定 要 考 虑 路 途 所 用 时 间 。( 3) 投 送 标 书 时 , 需 将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图 纸 、 技 术 规 范 、合 同 条 件 等 全 部 交 还 招 标 的 建 设 单 位 , 切 勿 丢 失 。( 4) 将 报 价 的 全 部 计 算 分 析 资 料 加 以 整 理 汇 编 , 归 档备 查 。 第 三 节 园 林 工 程 施 工 合 同一 、 园 林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内 涵 、 作 用 园 林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是 经 济 合 同 中 的 一 种

34、, 是 园 林 工 程 的主 要 合 同 , 是 发 包 方 与 承 包 方 为 完 成 园 林 工 程 任 务 所 签 订 的 具有 法 律 效 力 的 书 面 合 约 , 主 要 明 确 双 方 的 责 任 、 权 利 及 经 济 利益 关 系 。 n园 林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是 指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之 间 为 完 成 商 定 的园 林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 确 定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协 议 。 (1)明 确 建 设 单 位 和 施 工 企 业 在 园 林 工 程 施 工 中 的 权 利 和义 务(2)有 利 于 对 园 林 工 程 施 工 的 管 理

35、(3)有 利 于 建 筑 市 场 的 培 育 和 发 展 随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4)是 进 行 监 理 的 依 据 和 推 行 监 理 制 的 需 要 二 、 园 林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特 点1、 园 林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目 标 具 有 特 殊 性2、 园 林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具 有 长 期 性 3、 园 林 工 程 合 同 内 容 具 有 多 样 性4、 对 园 林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监 督 具 有 严 格 性 1) 对 合 同 主 体 监 督 的 严 格 性 2) 对 合 同 订 立 监 督 的 严 格 性 3) 对 合

36、 同 履 行 监 督 的 严 格 性 三 、 园 林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应 遵 守 的 原 则1 合 同 第 一 位 原 则 2 合 同 自 愿 原 则1)合 同 签 订 时 ,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平 等 自 愿 的 条 件 下 进 行 商讨 , 自 由 表 达 意 见 , 自 己 决 定 签 订 与 否 , 自 己 对 自 己 的 行为 负 责 。2)合 同 的 自 愿 构 成 。 合 同 的 形 式 、 内 容 、 范 围 由 双 方 商定 。 合 同 的 签 订 、 修 改 、 变 更 、 补 充 和 解 释 , 以 及 合 同 争议 的 解 决 等 均 由 双 方 商 定

37、, 只 要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即 可 , 他 人不 得 随 便 干 预 。 3 合 同 的 法 律 原 则1)合 同 不 能 违 反 法 律 , 合 同 不 能 与 法 律 抵 触 , 否 则 合 同 无效 。2)合 同 自 由 原 则 受 法 律 原 则 的 限 制 , 所 以 工 程 实 施 和 合 同管 理 必 须 在 法 律 所 限 定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3)法 律 保 护 合 法 合 同 的 签 订 和 实 施 。4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5 公 平 合 理 原 则 四 、 签 订 园 林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程 序 园 林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作 为 合

38、 同 的 一 种 , 其 订 立 也 应 经 过 要约 和 承 诺 两 个 阶 段 。1、 要 约 要 约 是 指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提 出 订 立 合 同 的 要求 , 并 列 出 合 同 的 条 款 , 以 及 限 定 其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做 出 承 诺的 意 思 表 示 。要 约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需 具 备 以 下 4 个 条 件 。n 要 约 是 特 定 的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n 要 约 必 须 是 要 约 人 与 他 人 以 订 立 合 同 为 目 的 。n 要 约 的 内 容 必 须 具 体 、 确 定 。n

39、 要 约 经 受 约 人 承 诺 , 要 约 人 即 受 要 约 的 约 束 。 2、 承 诺 承 诺 是 指 当 事 人 一 方 对 另 一 方 提 出 的 要 约 , 在 要 约有 效 期 限 内 , 做 出 完 全 同 意 要 约 条 款 的 意 思 表 示 。承 诺 要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3个 条 件 :n 承 诺 需 由 受 约 人 做 出 ;n 承 诺 的 内 容 应 与 要 约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n 承 诺 人 必 须 在 要 约 有 效 期 限 内 做 出 承 诺 , 并 送 达 要约 人 。 五 、 园 林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40、 的 内 容1、 合 同 的 内 容(1)合 同 标 题(2)合 同 序 文(3)合 同 正 文(4)合 同 结 尾2 施 工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1)施 工 合 同 协 议 书 。 2)中 标 通 知 书 。 3)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 。4)施 工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 5)施 工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 6)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 7)图 样 。 8)工 程 量 清 单 。 9)工 程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 。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一)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概念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是指合同

41、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 其实质,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全面地、适时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 (二)园林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底、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1)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的全过程。 2)公平合理原则3)不得擅自单方变更合同原则 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当事人不得单方擅自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必须按合同法的有关规

42、定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二、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n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 (二)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n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n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n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做出变更或撤销合同中的相关内容的决定。 (三)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合同法、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必须依据其规定办理。 三、园林工程施工

43、合同的转让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人转让权利和债务人转移义务二种。但无论哪一种都必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一)债权人转让权利 债权转让是指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转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二)债务人转移义务 债务转移是指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其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或合同义务转让。 四、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使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也即合同关系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

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n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n债务相互抵消;n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n债权人免除债务;n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n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的解除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提前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类型。2)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1)约定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合同。所谓法定解除合同是指解除条件由法律直接参与的解除合同。当事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从而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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