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辖权及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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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税收管辖权及其规范 税 收 管 辖 权 的 原 则 与 类 型 公 民 和 居 民 纳 税 人 的 确 定 标 准 境 内 所 得 及 境 内 财 产 的 确 定 标 准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 过 本 章 的 学 习 , 应 重 点 掌 握 国 际 规 范 、常 设 机 构 的 概 念 ; 归 属 原 则 与 引 力 原 则 。一 般 掌 握 税 收 管 辖 权 的 定 义 ,政 府 行 使 税 收管 辖 权 的 属 人 原 则 和 属 地 原 则 ;在 法 律 标 准和 户 籍 标 准 下 约 束 居 民 ( 公 民 ) 管 辖 权 的规 范 ;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约 束 地 域

2、 管 辖 权 的 规范 。 纳 税 义 务 纳 税 义 务 本章结构与重点税 收管 辖权 的类 型 定 义 地 域 管 辖 权居 民 管 辖 权公 民 管 辖 权 各 国 概 况居 民 管 辖 权自 然 人 居 民 身 份 法 人 居 民 身 份地 域 管 辖 权 经 营 所 得劳 务 所 得投 资 所 得财 产 所 得 第一节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与类型 南 京 条 约 主 权 征 税 方 面 的 主 权 原 则 属 人 原 则 属 地 原 则 管 辖 权 地 域 管 辖 权 居 民 管 辖 权 公 民 管 辖 权 一、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是 指 一 个 主 权 国 家 在 行 使 它 的 征 税

3、 权 力 时所 选 择 的 某 种 指 导 思 想 原 则 。 属 地 原 则 就是 认 定 一 国 主 权 所 及 的 领 土 疆 域 为 其 行 使征 税 权 力 的 范 围 , 而 不 论 纳 税 人 是 否 这 个国 家 的 公 民 或 居 民 ; 属 人 原 则 就 是 认 定 一国 的 公 民 或 居 民 为 其 行 使 征 税 权 力 的 范 围 ,而 不 论 这 些 公 民 或 居 民 的 经 济 活 动 二、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地 域 管 辖 权 :按 照 属 地 原 则 所 确 立 起 来 的 税收 管 辖 权 。 实 行 地 域 管 辖 的 国 家 , 只 对 纳税 人 来

4、 源 于 本 国 领 土 范 围 内 的 应 税 收 益 、所 得 以 及 存 在 于 本 国 领 土 范 围 内 应 税 一 般财 产 价 值 征 税 。 居 民 ( 公 民 ) 税 收 管 辖 权 : 按 照 属 人 原 则确 立 的 税 收 管 辖 权 。 实 行 居 民 管 辖 权 的 国家 , 只 对 居 住 在 本 国 的 居 民 ( 公 民 ) 的 一切 应 税 收 益 所 得 及 财 产 征 税 。 三、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同 时 行 使 地 域管 辖 权 与 居 民管 辖 权仅 行 使 地 域 管辖 权同 时 行 使 地 域管 辖 权 、 居 民管 辖 权 与 公 民管 辖

5、权 第二节公民和居民纳税人的确定 跨 国 自 然 人 居 民 身 份 的 确 定 : (1) 法 律 标 准 :有 关 国 家 宪 法 规 定 的 公 民 个 人 。 (2) 户 籍 标准 : 具 体 划 分 为 住 所 标 准 , 居 所 标 准 , 居住 时 间 标 准 。 跨 国 法 人 : (1) 法 律 标 准 : 依 照 有 关 国 家 法律 注 册 设 立 的 法 人 企 业 或 社 团 。 (2) 户 籍 标准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国 的 法 人 企 业 或 社 团 。 一、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户籍标准) 住 所 或 居 所 标 准 : (1)住 所 :(domici

6、le)指 人 的 永 久 性居 住 场 所 , 一 般 是 配 偶 、 家 庭 和 财 产 的 所 在 地 ,日 、 德 采 用 。 ( 2) 居 所 ( residence)指 人 的 习 惯性 居 住 场 所 , 纳 税 人 不 定 期 居 住 的 场 所 , 即 为 经商 、 求 学 、 谋 生 等 目 的 而 作 非 长 期 居 住 的 场 所 。又 称 “ 财 政 住 所 ” ( fiscal domicile)( 英 、 加 、 澳 ) 居 住 时 间 标 准 : 一 个 人 在 本 国 境 内 居 住 或 停 留 的时 间 超 过 了 税 法 规 定 的 期 间 , 即 为 本

7、国 居 民 纳 税人 。 大 多 数 国 家 规 定 为 半 年 , 如 英 德 加 瑞 , 也 有的 为 一 年 , 如 中 日 韩 美 法 等 , 摩 洛 哥 只 为 3个 月 跨国自然人判定的法律标准 国 籍 标 准 : 1、 血 统 标 准 2、 出 生 地 标 准 税收居民与非居民标 准居 民 非 居 民 这 位 先 生 在 英 国 连 续 居 住 了 44年 之 久 , 但 是 他 表 示 要 回 加 拿 大 安 度 晚 年 , 也 就 是说 他 在 英 国 没 有 永 久 性 的 居 住 地 , 所 以 英 国 法 院 判 定 这 位 先 生 有 居 所 而 没 有 住 所 。

8、但是 他 却 符 合 居 所 的 定 义 , “ 连 续 居 住 了 较 长 时 间 但 又 不 准 备 长 期 居 住 ” , 所 以 英 国 法院判 定 他 在 英 国 有 居 所 , 由 于 英 国 实 行 的 是 居 所 标 准 , 英 国 政 府 有 权 对 其 实 行 税 收 管 辖权 , 该 先 生 对 英 国 有 无 限 纳 税 义 务 。 同 时 , 他 虽 然 由 加 拿 大 国 籍 和 护 照 , 但 加 拿 大 在居 民 税 收 管 辖 权 上 实 行 的 也 是 居 所 标 准 , 因 此 他 不 用 向 加 拿 大 纳 税 。 国 别澳 大 利 亚比 利 时加 拿

9、大丹 麦法 国 德 国 自 然 人 居 民 身 份 的 判 定 标 准(1)在 澳 大 利 亚 有 长 期 住 所 ;(2)在 纳 税 年 度 内 连 续 或 累 计 在 澳 大 利 亚 停 留 半 年 以 上 。(1)家 庭 在 比 利 时 ;(2)财 产 的 管 理 地 在 比 利 时 ;(3)在 比 利 时 有 职 业 或 从 事 经 营 。(1)在 加 拿 大 有 规 律 地 、 正 常 地 或 习 惯 性 生 活 ;(2)1年 中 在 加 拿 大 停 留 183天 以 上 。(1)在 法 国 有 家 庭 或 经 济 利 益 中 心 ;(2)在 法 国 就 业 或 从 事 职 业 ;

10、(3)1年 中 在 法 国 停 留 183天 以 上 。(1)在 德 国 有 非 临 时 性 住 所 ;(2)1年 中 在 德 国 停 留 超 过 6个 月 。1年 中 在 丹 麦 停 留 半 年 以 上 。 法 人 居 民 身 份 的 判 定 标 准(1)在 澳 大 利 亚 注 册 ; (2)在 澳 大 利 亚 经 营 ;(3)中 心 管 理 和 控 制 机 构 在 澳 大 利 亚 ;(4)投 票 权 被 澳 大 利 亚 居 民 股 东 控 制 。(1)在 比 利 时 依 法 注 册 成 立 ;(2)公 司 的 总 部 、 主 要 管 理 机 构 设 在 比 利 时 。(1)在 加 拿 大

11、依 法 注 册 成 立 ;(2)中 心 管 理 和 控 制 机 构 设 在 加 拿 大 。在 法 国 注 册 成 立 。 (1)在 德 国 注 册 成 立 ;(2)管 理 中 心 在 德 国 。在 丹 麦 注 册 成 立 。 国 别希 腊印 度爱 尔 兰意 大 利日 本 韩 国 自 然 人 居 民 身 份 的 判 定 标 准有 在 希 腊 安 家 的 意 向 , 这 种 意 向 主 要 通 过 个 人 居住 、 家 庭 地 址 、 活 动 中 心 来 表 现 。(1)在 纳 税 年 度 内 停 留 183天 以 上 ;(2)在 以 前 4个 年 度 居 住 至 少 365天 , 而 在 本 财

12、 政 年 度 至 少 停 留 了 60天 。(1)在 爱 尔 兰 有 住 所 可 使 用 ;(2)在 纳 税 年 度 停 留 183天 或 以 上 ;(3)在 连 续 4年 中 每 一 年 都 在 爱 尔 兰 停 留 至 少 3个 月 。(1)在 日 本 有 生 活 基 地 和 生 活 中 心 ; (2)在 日 本 连 续 居 住 满 1年 。(1)计 划 在 韩 国 长 期 居 住 ;(2)在 韩 国 连 续 居 住 1年 以 上 。(1)在 意 大 利 有 居 民 户 口 登 记 ;(2)在 意 大 利 有 经 济 利 益 中 心 ;(3)1年 中 在 意 大 利 停 留 满 183天 。

13、 法 人 居 民 身 份 的 判 定 标 准(1)在 希 腊 注 册 成 立 ;(2)在 希 腊 有 管 理 机 构 。(1)在 印 度 注 册 成 立 ;(2)管 理 和 控 制 活 动 全 部 在 印 度 开 展 。中 心 管 理 和 控 制 机 构 在 爱 尔 兰 。(1)在 日 本 依 法 注 册 成 立 ; (2)注 册 的 主 要 机 构 设 在 日 本 。(1)在 韩 国 依 法 注 册 成 立 ;(2)总 机 构 或 主 要 机 构 在 韩 国 。(1)在 意 大 利 注 册 成 立 ;(2)法 人 的 管 理 总 部 在 意 大 利 ;(3)主 要 目 的 是 在 意 大 利

14、 经 营 。 国 别新 加 坡西 班 牙瑞 士英 国 美 国 自 然 人 居 民 身 份 的 判 定 标 准(1)在 新 加 坡 定 居 或 有 定 居 意 向 ;(2)在 纳 税 年 度 中 在 新 加 坡 停 留 满 183天 。(1)在 西 班 牙 有 经 济 或 职 业 活 动 的 基 地 ;(2)在 西 班 牙 有 家 庭 (配 偶 、 子 女 );(3)在 一 个 日 历 年 度 中 在 西 班 牙 停 留 183天 以 上 。(1)在 瑞 士 有 合 法 住 宅 并 打 算 定 居 ;(2)因 从 事 有 收 益 的 活 动 而 在 瑞 士 停 留 3个 月 以 上 ; 因 从

15、事 非 收 益 性 活 动 而 停 留 6个 月 以 上 。 (1)有 美 国 的 长 期 居 住 证 (绿 卡 );(2)当 年 (日 历 年 度 )在 美 国 停 留 满 31天 , 并 且 近 3年 在 美 国 停 留 天 数 的 加 权 平 均 值 等 于 或 大 于 183天 。(1)在 访 问 英 国 的 年 度 中 在 英 国 有 可 供 其 使 用 的 住 房 ;(2)在 纳 税 年 度 中 在 英 国 停 留 183天 以 上 (不 一 定 连 续 停 留 );(3)在 连 续 4年 中 到 英 国 访 问 平 均 每 年 达 到 91天 或 以 上 。 法 人 居 民 身

16、份 的 判 定 标 准管 理 和 控 制 机 构 在 新 加 坡 。(1)在 西 班 牙 注 册 成 立 ;(2)法 人 的 总 部 在 西 班 牙 ;(3)法 人 的 有 效 管 理 中 心 在 西 班 牙 。(1)在 瑞 士 注 册 成 立 ;(2)管 理 中 心 设 在 瑞 士 。 在 美 国 依 法 注 册 成 立 。(1)在 英 国 注 册 成 立 ;(2)中 心 管 理 和 控 制 机 构 设 在 英 国 。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法 人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 它 一 般 是 指 依 照 有 关 国 家 法 律 和 法定 程 序 成 立 的 , 有 必 要 的

17、 财 产 和 组 织 机 构 , 能 够 独 立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义 务 , 并 能 在 法 院 起 诉 、 应 诉 的 社 会 组 织 。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选举权控制标准 具体解释: 总 机 构 标 准 : 以 一 个 公 司 的 总 管 理 机 构 , 如 总 公司 、 总 店 、 总 厂 是 否 设 在 本 国 境 内 为 判 定 标 准 。法 、 中 、 日 控 制 和 管 理 中 心 标 准 : 公 司 董 事 会 所 在 地 或 董 事会 有 关 经 营 决 策 会 议 的 召 集 地 。 英 、 德 、 澳 、 加 主 要 经 营 活 动 标

18、准 : 以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的 数 量 为 依据 。 占 公 司 最 大 比 例 的 贸 易 额 或 利 润 额 控 股 权 标 准 : 法 人 的 选 举 权 和 控 制 权 如 果 被 某 国居 民 所 掌 握 , 则 这 个 法 人 即 为 该 国 的 法 人 居 民 各国判定法人居民的标准 四 种 标 准 中 , 目 前 在 各 国 最 常 用 的 是 注 册 地 标 准 (法 律 标 准 )以 及 管 理和 控 制 地 标 准 。 有 的 国 家 只 采 用 注 册 地 标 准 , 如 丹 麦 、 埃 及 、 法 国 、 尼 日 尔 、 瑞 典 、泰 国 、 美 国 等 国

19、; 有 的 国 家 只 采 用 管 理 和 控 制 地 标 准 , 如 爱 尔 兰 、 马 来 西 亚 、 墨 西 哥 、新 加 坡 等 国 。 但 也 有 许 多 国 家 同 时 采 用 注 册 地 标 准 及 管 理 和 控 制 地 标 准 , 一 家 公 司如 果 满 足 其 中 一 个 标 准 就 是 本 国 的 居 民 公 司 , 如 加 拿 大 、 德 国 、 希 腊 、印 度 、 肯 尼 亚 、 卢 森 堡 、 马 耳 他 、 毛 里 求 斯 、 荷 兰 、 斯 里 兰 卡 、 瑞 士 、英 国 等 国 。 另 外 , 一 些 国 家 在 实 行 注 册 地 标 准 或 管 理

20、和 控 制 地 标 准 的 同 时 , 也 采用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标 准 。 如 , 韩 、 日 同 时 实 行 注 册 地 标 准 和 总 机 构 所 在地 标 准 ; 葡 萄 牙 、 挪 威 同 时 实 行 管 理 和 控 制 地 标 准 及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标准 ; 新 西 兰 和 西 班 牙 同 时 采 用 注 册 地 标 准 、 管 理 和 控 制 地 标 准 以 及 总机 构 所 在 地 标 准 。 在 上 述 四 种 标 准 中 , 选 举 权 控 制 标 准 被 使 用 的 较 少 。 在 世 界 主 要 国 家中 , 目 前 只 有 澳 大 利 亚 在 实 行

21、 注 册 地 标 准 、 管 理 和 控 制 地 标 准 的 同 时 ,还 实 行 选 举 权 控 制 标 准 。 三、特殊情况 同 时 成 为 两 个 国 家 居 民 个 人 的 跨 国 自 然 人 ,采 取 顺 序 选 择 的 规 范 性 条 款 : 永 久 性 住 所 、综 合 因 素 、 习 惯 性 住 所 、 国 籍 、 协 商 同 时 成 为 两 个 国 家 公 民 个 人 同 时 成 为 两 个 国 家 居 民 企 业 的 跨 国 法 人 从 事 国 际 海 运 而 将 管 理 机 构 设 在 船 上 的 1、双重居民个人案例 田 中 先 生 在 日 本 有 一 个 永 久 住

22、所 , 其 妻 子和 孩 子 都 住 在 日 本 , 同 时 他 又 在 中 国 经 商 ,并 且 居 留 时 间 超 过 12个 月 。 日 本 政 府 因 他在 日 本 有 永 久 性 住 所 , 按 照 国 内 法 确 定 他为 日 本 居 民 , 而 中 国 政 府 因 其 居 留 时 间 超过 法 定 期 限 , 也 确 定 他 为 中 国 居 民 , 中 日双 方 都 要 对 他 行 使 居 民 管 辖 权 征 税 。 解 决 : 由 日 本 政 府 行 使 居 民 管 辖 权 2、双重公民身份:一人一籍(案例) 某 菲 律 宾 籍 女 士 与 一 美 籍 华 人 结 婚 , 根

23、据美 国 的 法 律 , 她 可 以 申 请 加 入 美 国 国 籍 。基 于 “ 一 人 一 籍 ” 的 国 际 惯 例 , 她 为 了 取得 美 国 国 籍 , 放 弃 原 有 的 菲 律 宾 国 家 。 由于 美 国 行 使 公 民 管 辖 权 课 , 则 该 女 士 取 得美 国 国 籍 后 将 就 其 全 部 所 得 向 美 国 承 担 纳税 义 务 , 同 时 菲 律 宾 政 府 应 终 止 向 其 行 使公 民 管 辖 权 征 税 3、双重居民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案例 一 家 跨 国 公 司 在 加 拿 大 注 册 成 立 , 实 际 管理 和 控 制 中 心 设 在 英 国 ,

24、 加 拿 大 依 据 注 册地 标 准 判 定 该 公 司 是 本 国 居 民 公 司 , 而 英国 依 据 控 制 和 管 理 中 心 标 准 也 认 定 该 公 司是 本 国 的 居 民 公 司 。 解 决 :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设 在 英 国 , 由 英 国 对其 行 使 居 民 管 辖 权 。 如 果 该 公 司 总 机 构 设 在 加 拿 大 , 则 需 由 两国 进 行 协 商 四、约束居民管辖权国际规范 附 加 标 准 规 则 ( tie-breaker rules) 国 际 税 收 学 术 界 习 惯 地 称 上 述 解 决 冲 突 顺序 优 先 方 法 为 “ 决 胜

25、法 ” ( 杨 斌 , 2007)附 加 标 准 规 则 ( 自然人(约束居民管辖权国际规范) 长 期 性 住 所 (permanent home) 重 要 利 益 中 心 (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习 惯 性 住 所 (habitual abode) 国 籍 (nationality) 双 方 协 商 利 益 交 换 说 法人(约束居民管辖权国际规范) 有 哪 些 标 准 ? 如 果 采 用 决 胜 法 , 该 是 什 么 顺 序 ?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标

26、 准 ( main office or head office) 注 册 地 (place of incorporation) 选 举 权 控 制 标 准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 是 指 法 人 日 常 的 实 际 管 理 和控 制 机 构 , 而 非 法 人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各 国 对 “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 理 解 上 的 分 歧 负 有 最 高 决 策 职 责 的 董 事 会 会 议 所 在 地 日 常 管 理 机 构 , 即 总 经 理 办 公 机 构 企 业 经 营 运 行 指 挥 中 心 我 国 对 “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27、 地 ” 的 运 用 以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为 优 先 标 准 采 用 总 机 构 优 先 标 准 不 具 体 规 定 那 个 标 准 优 先 , 而 是 出 现 问 题 由 缔 约 国双 方 协 商 土 地 劳 动 资 本企 业 家 才 能 利 润 居民的纳税义务 无 限 纳 税 义 务 法 人 境 外 全 资 机 构 未 设 全 资 机 构 盈 亏 相 互 弥 补 , 仅 限 于 境 外 自 然 人 非 长 期 居 民 与 长 期 居 民 的 区 别 非 长 期 居 民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收 办 法 推 迟 课 税 居民纳税义务 一 个 实 行 居 民 管 辖

28、权 的 国 家 要 对 本 国 居 民的 国 内 外 一 切 所 得 征 税 , 从 纳 税 人 角 度 看 ,这 时 该 国 的 居 民 不 仅 要 就 其 国 内 所 得 向 本国 政 府 纳 税 , 而 且 还 要 就 其 境 外 来 源 的 所得 向 本 国 政 府 纳 税 。 居 民 纳 税 人 这 种 要 就其 国 内 外 一 切 所 得 (又 称 全 球 所 得 )向 居 住 国政 府 纳 税 的 义 务 称 为 无 限 纳 税 义 务 。 在 一个 实 行 居 民 管 辖 权 的 国 家 , 无 论 是 自 然 人居 民 还 是 法 人 居 民 , 都 要 对 居 住 国 政

29、府 承担 无 限 纳 税 义 务 。 我 国 的 规 定 : 国 税 函 发 1995125号 在 中 国 境 内 无 住 所 但 在 境 内 居 住 满 一 年 而 不 超过 五 年 的 个 人 : 应 纳 税 额 =( 当 月 境 内 外 工 资 薪 金 应 纳 税 所 得额 适 用 税 率 速 算 扣 除 数 ) ( 1-当 月 境 外支 付 工 资 /当 月 境 内 外 支 付 工 资 总 额 ) 当 月 境外 工 作 天 数 /当 月 天 数 ) 国 税 发 2004197号 “ 对 在 中 国 境 内 、 境 外 机 构 同 时 担 任 职 务 或 仅在 境 外 机 构 任 职 的

30、 境 内 无 住 所 个 人 , 在 计 算 其境 内 工 作 期 间 时 , 对 其 入 境 、 离 境 、 往 返 或 多次 往 返 境 内 外 的 当 日 , 均 按 半 天 计 算 为 在 华 实际 工 作 天 数 。 ” 居 民 纳 税 义 务 举 例 史 密 斯 先 生 从 2002年 5月 起 被 美 国 一 家 公 司 派到 我 国 , 在 该 公 司 与 我 国 合 资 的 M公 司 任 职 做技 术 指 导 工 作 。 史 密 斯 先 生 每 月 的 工 资 由 两 家公 司 分 别 支 付 。 我 国 境 内 的 M公 司 每 月 向 其 支付 人 民 币 15000元

31、, 美 国 公 司 每 月 向 其 支 付 工资 折 合 人 民 币 35000元 。 2006年 6月 , 史 密 斯先 生 被 该 美 国 公 司 临 时 派 往 泰 国 , 为 一 家 集 团公 司 检 测 设 备 。 他 于 2006年 6月 5日 从 中 国 出 境 ,当 年 6月 17日 回 到 中 国 后 继 续 在 M公 司 工 作 。 现需 要 计 算 史 密 斯 先 生 2006年 6月 应 在 我 国 缴 纳的 个 人 所 得 税 (不 考 虑 税 收 抵 免 问 题 )。 分 析 : 在 本 例 中 , 史 密 斯 先 生 属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无 住所 、 居

32、住 满 1年 不 超 过 5年 的 个 人 。 根 据 我 国 税 法 ,他 应 就 在 我 国 境 内 工 作 期 间 取 得 的 由 境 内 、 境 外 雇主 支 付 的 工 资 薪 金 向 我 国 纳 税 , 而 他 被 美 国 公 司 临时 派 到 泰 国 工 作 15天 属 于 临 时 离 境 , 这 期 间 他 在 泰国 工 作 取 得 的 由 美 国 公 司 支 付 的 工 资 中 属 于 “ 境 外来 源 、 境 外 支 付 ” , 无 须 向 我 国 纳 税 。 史 密 斯 先 生当 月 应 向 我 国 纳 税 的 税 额 计 算 如 下 : (1)按 当 月 境 内 、 境

33、 外 支 付 的 工 资 总 额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 (50000 4800) 30% 3375(速 算 扣 除 数 )10185(元 ) (2)当 月 应 纳 税 额 : 10185 ( 1 35000/50000 12/30) =7333.2( 元 ) 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在 一 个 实 行 居 民 管 辖 权 和 地 域 管 辖 权 的 国 家 ,非 居 民 一 般 只 须 就 该 国 境 内 来 源 的 所 得 向 该 国政 府 纳 税 (一 国 根 据 地 域 管 辖 权 有 权 对 非 居 民 的本 国 来 源 所 得 征 税 ), 这 种 对 该 国 负 有 的 仅 就

34、 来源 于 其 境 内 所 得 纳 税 的 义 务 被 称 为 有 限 纳 税 义务 。 无 论 是 自 然 人 还 是 法 人 , 其 在 非 居 住 国 (所得 来 源 国 或 东 道 国 )一 般 都 负 有 有 限 纳 税 义 务 。 我 国 的 规 定 : 国 税 发 200497号 在 中 国 境 内 无 住 所 而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中 在 中 国境 内 连 续 或 累 计 工 作 不 超 过 90日 ( 或 183日 )的 个 人 : 应 纳 税 额 =( 当 月 境 内 外 工 资 薪 金 应 纳 税 所 得额 适 用 税 率 速 算 扣 除 数 ) 当 月 境 内

35、 支付 工 资 /当 月 境 内 外 支 付 工 资 总 额 ) 当 月 境 内工 作 天 数 /当 月 天 数 )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举 例 英 国 居 民 伍 德 先 生 受 英 国 T公 司 委 派 到 我 国 一家 企 业 提 供 业 务 帮 助 , 其 入 境 时 间 为 2005年 2月 1日 , 按 照 受 雇 合 同 的 约 定 , 伍 德 先 生 要 在我 国 企 业 工 作 5个 月 , 其 间 英 国 T公 司 每 月 向 其支 付 工 资 折 合 人 民 币 8000元 , 我 国 企 业 每 月 支付 工 资 12000元 。 2005年 4月 , 伍 德 先

36、生 被 派往 设 在 日 本 的 英 国 T公 司 的 一 家 关 联 企 业 工 作了 20天 , 然 后 返 回 中 国 的 企 业 继 续 工 作 。 那 么 , 伍 德 先 生 2005年 4月 在 中 国 应 缴 纳 的个 人 所 得 税 税 款 为 :应 纳 税 额 =(20000-4000) 20%-375 12000/20000 10/30 =2825 0.6 1/3 =565( 元 ) 我 国 的 规 定 : 国 税 发 1994148号 在 中 国 境 内 无 住 所 而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中 在 中 国境 内 连 续 或 累 计 工 作 超 过 90日 ( 或

37、183日 ) 但不 满 一 年 的 个 人 : 应 纳 税 额 =( 当 月 境 内 外 工 资 薪 金 应 纳 税 所 得额 适 用 税 率 速 算 扣 除 数 ) 当 月 境 内 工作 天 数 /当 月 天 数 ) 仍 继 续 上 例 , 假 定 伍 德 先 生 按 受 雇 合 同要 在 中 国 工 作 10个 月 , 那 么 , 伍 德 先生 2005年 2月 来 华 工 作 , 当 年 9月 被 派往 设 在 日 本 的 英 国 T公 司 的 关 联 公 司 工作 了 20天 , 则 其 在 中 国 的 纳 税 义 务 为 : 应 纳 税 额 =(20000 4000) 20% 375

38、 10/30 =2825 1/3 =941.67( 元 ) 高 管 人 员 的 规 定 : 国 税 函 2007946号 .来 自 无 税 收 协 定 国 家 的 高 管 人 员 在 一 个 纳 税年 度 中 在 中 国 境 内 连 续 或 累 计 居 住 不 超 过 90天 ;或 来 自 协 定 国 的 居 民 担 任 中 国 企 业 高 管 , 但 协定 中 规 定 高 管 工 资 适 用 董 事 费 条 款 , 且 其 在 协定 规 定 的 期 间 在 中 国 境 内 连 续 或 累 计 居 住 不 超过 183天 的 个 人 : 应 纳 税 额 =( 当 月 境 内 外 工 资 薪 金

39、 应 纳 税 所 得额 适 用 税 率 速 算 扣 除 数 ) 当 月 境 内 支付 工 资 /当 月 境 内 外 支 付 工 资 总 额 )2.无 税 收 协 定 适 用 , 或 按 税 收 协 定 应 认 定 为 中 国居 民 的 企 业 高 管 人 员 , 如 果 在 中 国 境 内 连 续 或累 计 居 住 超 过 90天 但 不 满 5年 的 , 以 及 按 协 定规 定 应 认 定 为 对 方 国 家 居 民 且 按 协 定 规 定 应 适用 董 事 费 条 款 的 企 业 高 管 人 员 , 如 果 在 税 收 协定 规 定 期 间 在 中 国 境 内 连 续 或 累 计 居 住

40、 超 过 了183天 但 不 足 365天 的 个 人 : 应 纳 税 额 =( 当 月 境 内 外 工 资 薪 金 应 纳 税 所 得额 适 用 税 率 速 算 扣 除 数 ) ( 1-当 月 境 外支 付 工 资 /当 月 境 内 外 支 付 工 资 总 额 ) 当 月 境外 工 作 天 数 /当 月 天 数 ) 3.无 税 收 协 定 适 用 , 或 按 税 收 协 定 应 认 定 为 中国 居 民 的 企 业 高 管 人 员 , 在 按 财 税 字1995098号 的 有 关 规 定 构 成 在 中 国 境 内 连 续居 住 5年 后 的 纳 税 年 度 中 , 仍 在 中 国 境 内

41、 居 住满 1年 的 个 人 : 应 纳 税 额 =当 月 境 内 外 工 资 薪 金 应 纳 税 所 得额 适 用 税 率 速 算 扣 除 数 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非 居 民 自 然 人 豁 免 的 情 况 停 留 时 间 ; 支 付 人 ; 非 居 民 法 人 分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对 非 居 民 公 司 “ 无 限 纳 税 义 务 ” 的 特 殊 规 定 第三节境内所得及财产的确定标准 经 营 所 得 来 源 地 的 确 定 : 设 立 常 设 机 构 劳 务 所 得 来 源 地 : (1)独 立 劳 务 所 得 来 源 地的 确 定 , 有 固 定 基 地 标 准 、 停 留 期

42、间 标 准 、所 得 支 付 者 标 准 ; (2)非 独 立 劳 务 所 得 来 源地 的 确 定 , 停 留 期 间 和 所 得 支 付 者 标 准 。 投 资 所 得 来 源 地 的 确 定 : 利 益 共 享 原 则 其 他 所 得 来 源 地 的 确 定 : 包 括 不 动 产 所 得 、财 产 收 益 、 遗 产 继 承 所 得 所得来源地它 母 亲 的 主 人 ?这 块 土 地 的 所 有 者 ?租 赁 这 块 土 地 的 人 ? 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意义非 居 民 来 源 我 国居 民 所得的性质经 营 所 得 : 营 业 利 润 , 个 人或 公 司 法 人 从 事 各 项 生

43、产 性或 非 生 产 性 经 营 活 动 所 取 得的 纯 收 益劳 务 所 得 : 提 供 劳 务 获 得 报酬 。 。 。投 资 所 得 : 因 拥 有 一 定 产 权而 取 得 的 收 益 , 包 括 股 息 、利 息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等 。财 产 所 得 : 纳 税 人 因 拥 有 、使 用 、 转 让 手 中 的 财 产 而 取得 的 所 得 或 收 益 ( 资 本 利得 ) 。 经营所得 常 设 机 构 标 准 : 大 陆 法 系 的 国 家 多 采 用 常 设 机 构标 准 来 判 定 纳 税 人 的 经 营 所 得 是 否 来 自 本 国 实 际 所 得 原 则 引

44、 力 原 则 交 易 地 点 标 准 ( 英 美 法 系 的 国 家 一 般 比 较 侧 重 用交 易 或 经 营 地 点 来 判 定 经 营 所 得 的 来 源 地 。 经 营 所 得 : 营 业 利 润 , 个 人 或 公 司法 人 从 事 各 项 生 产 性 或 非 生 产 性 经 营 活动 所 取 得 的 纯 收 益 .一 笔 所 得 是 否 为 纳 税人 的 经 营 所 得 , 主 要 看 取 得 这 项 收 入 的经 营 活 动 是 否 为 纳 税 人 的 主 要 经 济 活 动 。 劳务所得 劳 务 提 供 地 劳 务 支 付 地 劳 务 所 得 : 提 供 劳 务 获 得 报酬

45、 。 判定劳务所得的来源地的主要标准:1.劳 务 提 供 地 标 准 即 跨 国 纳 税 人 在 哪 个 国 家 提 供 劳 务 、 在 哪 个 国 家 工作 , 其 获 得 的 劳 务 报 酬 即 为 来 源 于 哪 个 国 家 的 所 得 。2.劳 务 所 得 支 付 地 标 准 即 以 支 付 劳 务 所 得 的 居 民 或 固 定 基 地 、 常 设 机 构 的所 在 国 为 劳 务 所 得 的 来 源 国 。3.劳 务 合 同 签 订 地 标 准 即 以 劳 务 合 同 签 订 的 地 点 来 判 定 受 雇 劳 务 所 得 ( 工资 、 薪 金 ) 的 来 源 地 。 投资所得 投

46、 资 所 得 是 指 因 拥 有 一 定 的 产 权 而 取 得 的 收 益 ,主 要 包 括 股 息 、 利 息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等 。 其 中 , 股 息 是 投 资 者 因 拥 有 股 权 以 及 其 他 与 股权 相 似 的 公 司 权 利 而 取 得 的 所 得 ; 利 息 是 投 资者 凭 借 各 种 债 权 而 取 得 的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是 指 因 向 他 人 提 供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 商 誉 、 版权 、 经 销 权 、 专 有 技 术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权 而取 得 的 所 得 。 各种投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1.

47、股 息 一 般 是 依 据 股 息 支 付 公 司 的 居 住 地 , 也 就 是 以 股 息 支 付公 司 的 居 住 国 为 股 息 所 得 的 来 源 国 。2.利 息( 1) 以 借 款 人 的 居 住 地 或 信 贷 资 金 的 使 用 地 为 标 准 ;( 2) 以 用 于 支 付 债 务 利 息 的 所 得 之 来 源 地 为 标 准3.特 许 权 使 用 费( 1) 以 特 许 权 的 使 用 地 为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来 源 地 ;( 2) 以 特 许 权 所 有 者 的 居 住 地 为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来 源 地 ;( 3) 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48、 支 付 者 的 居 住 地 为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来 源 地 。4.租 金 所 得 租 金 所 得 来 源 地 的 判 定 标 准 与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基 本 相 同 。 投资所得 股 息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租 金 股 息利 息特 许 权 使 用 费使 用 地 所 有 者 居 住 地支 付 者 居 住 地 财产所得 财 产 所 得 是 指 纳 税 人 因 拥 有 、 使 用 、 转 让手 中 的 财 产 而 取 得 的 所 得 或 收 益 (资 本 利 得 )。 对 于 不 动 产 所 得 , 各 国 一 般 均 以 不 动 产 的实 际 所 在 地 为 不 动

49、 产 所 得 的 来 源 地 。 但 对 于 动产 的 所 得 , 各 国 判 定 其 来 源 地 的 标 准 并 不 完 全一 致 。 财产所得 不 动 产 动 产 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所 得 的 种 类 ? 投 资 所 得 : 因 拥 有 一 定 产 权而 取 得 的 收 益 , 包 括 股 息 、利 息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等 。财 产 所 得 : 纳 税 人 因 拥 有 、使 用 、 转 让 手 中 的 财 产 而 取得 的 所 得 或 收 益 ( 资 本 利得 ) 。经 营 所 得 : 营 业 利 润 , 个 人或 公 司 法 人 从 事 各 项 生 产 性或 非 生

50、产 性 经 营 活 动 所 取 得的 纯 收 益劳 务 所 得 : 提 供 劳 务 获 得 报酬 。 。 。 一、经营所得 存 在 哪 两 个 不 同 标 准 ? 常 设 机 构 一 国 企 业 通 过 其 在 另 一 国 的 常 设 机 构 进 行 营 业所 取 得 的 利 润 , 应 在 另 一 国 被 征 税 。 交 易 地 点 合 同 签 定 地 点 并 不 能 成 为 对 非 居 民 来 源 于 本 国的 经 营 利 润 行 使 征 税 权 的 依 据 。 1、常设机构 概 念 : 一 个 企 业 进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经 营 活 动的 固 定 营 业 场 所 。 三 个 基

51、本 条 件 : 营 业 场 所 、 固 定 、 营 业 活动 确 定 营 业 利 润 方 法 : (1)归 属 法 , (2)引 力 法 ,(3)分 配 法 , (4)核 定 法 1)常设机构的范围 管 理 场 所 、 分 支 机 构 、 办 事 处 、 工 厂 和 车 间 ; 开 采 自 然 资 源 的 场 所 。 矿 场 、 油 井 、 气 井 、 采 石场 等 ; 建 筑 工 地 , 建 筑 、 装 配 或 安 装 工 程 , 或 者 与 其 有关 的 监 督 管 理 活 动 , 但 应 连 续 超 过 一 定 期 限 , 一般 为 六 个 月 或 一 年 ; 有 雇 员 或 其 他 非

52、 独 立 代 理 人 ( 包 括 本 企 业 的 子 公司 ) 经 常 代 表 本 企 业 从 事 营 业 活 动 。 2)构成常设机构的场所的基本条件 是 场 所 。如 房 屋 、 场 地 或 机 器 设 备 等 设 施 ; 没 有 规 模 上 的限 制 ; 也 不 论 是 自 有 的 还 是 租 用 的 。 是 固 定 的 。有 确 定 的 地 理 位 置 , 有 一 定 的 永 久 性 , 足 以 表 明它 是 常 设 的 ; 暂 时 的 间 断 或 停 顿 , 不 影 响 其 常 设机 构 的 存 在 ; 是 进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营 业 活 动 的 场 所 。不 是 从 事 非

53、 营 业 性 质 的 准 备 性 或 辅 助 性 活 动 的 场所 。 3)认定常设机构的例外情况 从 事 非 营 业 性 质 的 准 备 性 或 辅 助 性 活 动 的场 所 通 过 经 纪 人 、 一 般 佣 金 代 理 人 或 其 它 独 立地 位 代 理 人 进 行 营 业 一 个 公 司 不 能 由 于 不 同 程 度 地 受 控 于 另 一公 司 , 而 被 认 为 是 另 一 公 司 的 常 设 机 构 2、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范围 归 属 原 则常 设 机 构 所 在 国 只 能 以 归 属 于 该 常 设 机 构 的 跨 国营 业 所 得 为 应 税 范 围 引 力 原 则常

54、设 机 构 所 在 国 除 了 以 归 属 于 该 常 设 机 构 的 跨 国营 业 所 得 为 应 税 范 围 以 外 , 对 于 并 不 通 过 该 常 设机 构 , 但 经 营 的 业 务 与 常 设 机 构 经 营 的 相 同 或 同类 , 由 此 而 获 取 的 所 得 , 也 要 列 入 行 使 地 域 管 辖权 征 税 的 范 围 常设机构所得确定案例 甲 国 居 民 公 司 A公 司 向 乙 国 销 售 一 批 电 视 机 ,取 得 营 业 所 得 10000美 元 ,如 果 A 公 司 将 这 批电 视 机 直 接 销 售 给 乙 国 进 口 商 ,则 乙 国 不 能认 为

55、这 笔 所 得 来 自 本 国 . 如 果 A公 司 在 乙 设 有 分 公 司 B (被 认 定 为 乙 的常 设 机 构 ),A 公 司 通 过 B销 售 电 视 机 ,取 得 营业 所 得 10000美 元 ,另 外 还 通 过 乙 国 的 C 公司 (C 与 A无 任 何 附 属 或 控 制 关 系 )销 售 收 录机 ,取 得 营 业 收 入 8000美 元 .按 照 归 属 原 则 ,乙 国 就 10000美 元 征 税 ;而 按 照 引 力 原 则 ,则就 18000美 元 行 使 地 域 管 辖 权 3、常设机构利润的核定方法 独 立 核 算 法 总 利 润 法 核 定 法 独

56、立核算法 将 常 设 机 构 同 其 所 总 机 构 之 间 的 交 易 和 费 用 往来 , 按 照 两 个 完 全 独 立 的 企 业 来 处 理 。 允 许 常 设 机 构 从 其 毛 收 入 中 扣 除 营 业 目 的 所 发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包 括 它 应 该 承 担 的 总 机 构 实 际发 生 的 总 管 理 费 和 实 际 垫 付 的 费 用 。 不 得 扣 除 的 项 目 :发 生 在 常 设 机 构 同 它 的 总 机 构 或 总 机 构 所 属 其他 常 设 机 构 之 间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 佣 金 手 续 费和 利 息 等 , 除 非 : 偿 还

57、 代 垫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金 融 机 构 同 其 所 属 各 个 不 同 部 门 相 互 提 供 贷 款 所 支付 的 利 息 。 总利润法 按 照 企 业 总 利 润 的 一 定 比 例 确 定 其 设 在 非 居 住 国的 常 设 机 构 所 得 。 在 常 设 机 构 不 能 提 供 准 确 凭 证 据 以 计 算 扣 除 营 业费 用 时 , 可 以 采 取 这 种 方 法 确 定 常 设 机 构 利 润 。 只 办 理 接 洽 、 通 讯 联 络 等 事 宜 的 常 设 机 构 , 无 营业 利 润 , 只 有 费 用 损 失 , 其 费 用 和 利 润 由 其 总 机构

58、 汇 总 按 一 定 的 比 例 重 新 分 配 , 以 体 现 其 经 营 成果 。 核定法 以 常 设 机 构 的 营 业 收 入 额 或 费 用 支 出 额 为基 数 , 按 照 核 定 的 利 润 率 推 算 利 润 。 针 对 不 按 “ 分 公 司 ” 规 格 登 记 的 常 设 机 构 , 二、劳务所得非 独 立 劳 务 所 得 独 立 劳 务 所 得 居 住 国 缔 约 国A公 司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因 受 雇 而 取 得 的 工 资 、 薪 金 等 报 酬一 般 应 由 其 居 住 国 征 税 。 ( A公 司 雇 ) B公 司除 非 该 居 民 在 缔 约 国 另

59、一 方 受 雇 。 ( B 公 司 雇 )即 便 受 雇 , 同 时 满 足 三 个 条 件 也 由 居 住 国 征 税 :财 政 年 度 内 累 计 停 留 时 间 不 超 过 183天 ;报 酬 不 是 由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居 民 雇 主 或 其 代 表 支 付 ;报 酬 不 是 由 非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居 民 雇 主 设 在 缔 约 国 另一 方 的 常 设 机 构 支 付 。 C机 构独 立 个 人 劳 务 所 得 视 为 一种 经 营 所 得 , 主 张 个 人 专业 性 劳 务 或 其 他 独 立 性 劳务 活 动 的 所 得 主 要 应 由 居住 国 对

60、其 征 税 ;除 非 他 在 另 一 个 设 有 固 定基 地 ( 类 似 法 人 的 常 设 机构 ) ;仅 就 固 定 基 地的 所 得 征 税 。 放 宽 来 源 国 征 税 条 件 :固 定 基 地从 事 独 立 性 劳 务 累 计 停 留了 183(含 183)天 以 上 ;由 来 源 国 居 民 ( 或 常 设 机构 或 固 定 基 地 ) 支 付 其 报酬 ;在 会 计 年 度 超 过 两 国 协定 的 数 额 。 1、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国的确定 独 立 个 人 劳 务 所 得 : 指 自 由 职 业 者 从 事 专业 性 劳 务 或 者 其 他 独 立 性 活 动 所 取 得 的

61、 报酬 。 具 有 独 立 性 和 随 意 性 。 专 业 性 劳 务 即个 人 独 立 地 从 事 非 雇 佣 的 各 种 劳 动 , 包 括独 立 的 科 学 、 文 学 、 艺 术 、 教 育 或 教 学 活动 以 及 医 师 、 律 师 、 工 程 师 、 建 筑 师 等 从事 的 独 立 活 动 。 两 个 标 准 : 固 定 基 地 标 准 、 停 留 时 间 标 准 。 但 也 有 国 家 采 用 支 付 地 点 标 准 劳动地点标准 固 定 基 地 标 准以 在 本 国 设 有 经 常 使 用 的 固 定 基 地 从 事 专 业 性 劳务 活 动 为 依 据 , 对 通 过 该

62、 固 定 基 地 取 得 的 所 得 征税 ; 停 留 时 间 标 准 以 在 有 关 会 计 年 度 中 停 留 在 本 国 的 时 间 累 计 是 否已 达 到 一 定 的 天 数 ( 一 般 为 183天 ) 作 为 依 据 ,就 其 在 本 国 进 行 活 动 取 得 的 独 立 劳 务 所 得 征 税 支付地点标准 其 所 得 是 由 该 国 的 居 民 支 付 的 , 或 者 是 由设 在 该 国 境 内 的 常 设 机 构 或 固 定 基 地 负 担的 , 也 可 认 定 其 所 得 是 来 源 于 该 国 境 内 案例 一 位 美 国 律 师 经 常 以 从 事 法 律 服 务

63、 为 目 的 在 中 国短 期 停 留 ( 时 间 均 不 到 一 年 ) , 如 果 符 合 下 列 条件 之 一 , 则 应 认 为 他 拥 有 来 源 于 中 国 的 劳 务 所 得 ,应 由 中 国 就 这 部 分 所 得 对 其 行 使 地 域 管 理 权 1) 他 在 中 国 开 有 一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并 通 过 这 家 律师 事 务 所 从 事 法 律 服 务 取 得 所 得 ; 2) 某 纳 税 年度 他 在 中 国 停 留 超 过 183天 , 在 此 期 间 内 从 事 法律 服 务 并 取 得 所 得 ; 3) 他 在 中 国 从 事 法 律 服 务 ,报 酬

64、由 具 有 中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公 司 或 个 人 支 付 ; 4)他 在 中 国 从 事 法 律 服 务 , 报 酬 由 一 家 美 国 居 民 公司 设 在 中 国 的 代 理 处 承 担 。 2、非独立劳务所得 概 念 :个 人 从 事 受 聘 受 雇 于 他 人 的 劳 动 而 取得 的 工 资 、 薪 金 和 其 他 报 酬 。 标 准 : 停 留 时 间 标 准 、 支 付 地 标 准 劳 动 地 点 标 准具 体 一 般 适 用 停 留 时 间 标 准 , 即 以 某 雇 员或 职 员 在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内 停 留 在 某 个 国 家的 时 间 累 计 是 否

65、已 超 过 183天 作 为 依 据 支 付 地 点 标 准跨 国 自 然 人 受 雇 于 某 国 而 取 得 的 报 酬 由 该国 的 居 民 雇 主 支 付 , 或 者 由 设 在 该 国 的 常设 机 构 或 固 定 基 地 负 担 3、其他劳务所得 1) 董 事 费 : 公 司 的 居 住 国 例 : 某 中 英 合 资 公 司 在 中 国 注 册 设 立 , 并将 其 实 际 管 理 控 制 中 心 ( 董 事 会 ) 设 在 中国 , 因 而 具 有 中 国 居 民 身 份 。 该 公 司 的 董事 会 有 三 名 英 国 籍 董 事 , 不 论 这 三 名 英 国籍 董 事 是

66、否 具 有 中 国 居 民 身 份 , 他 们 在 中国 停 留 的 时 间 长 短 以 及 他 们 参 与 公 司 经 营的 主 要 活 动 是 否 在 中 国 发 生 , 由 该 公 司 向其 支 付 的 董 事 费 都 应 视 为 来 源 于 中 国 , 应由 中 国 对 其 行 使 地 域 管 辖 权 征 税 。 2)演员、艺术家和运动员的收入 由 演 出 活 动 所 在 国 行 使 地 域 管 辖 权 征 税 。 例 : 一 德 国 钢 琴 家 C先 生 在 中 国 某 音 乐 厅 举办 一 场 为 期 三 天 的 音 乐 会 , 音 乐 会 的 票 房收 入 一 部 分 由 主 办 者 该 中 国 音 乐 厅 和 某 德国 演 出 公 司 所 得 , 另 一 部 分 支 付 给 这 位 钢琴 演 奏 家 本 人 。 依 照 国 际 惯 例 , 尽 管 C先 生在 中 国 停 留 的 时 间 十 分 短 暂 , 由 于 演 出 是在 中 国 举 行 , 演 出 取 得 的 票 房 收 入 应 认 为全 部 来 自 中 国 , 由 中 国 行 使 地 域 管 辖 权 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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