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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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受被告人 A 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我们在 庭前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我们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 A 的指控,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现有证 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 A 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现在我们发表如下 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壹、关于 A 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 24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以虚构的 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

2、票据 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 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或者 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 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 A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部分履行 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货物,在收受对方货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 构成了上述刑法第 242 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合同诈 骗犯罪。辩护人认为上述指控证据不充分,A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 正常的民事经营活动,并不触犯刑法;A并无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实际也未占有任何

3、财物。一、关于 A 公司是否非法占有他人货款。1、A公司经营不善发生亏损,属民事经营风险。A 公司所欠货款主要是做生意期间累积产生: A公司与甲自2004年初开始有业务往来,其间,A公司几乎每 天拿货十几万,多的时候将近三十万元,所欠甲的货款239.94万元系 该期间累积产生。 B于1997年、A于1998年与乙认识,双方自2003年初就有业 务往来,A公司每次拿货量约200条到300条内存,几乎每隔一天拿一 次,每个月的业务流水就有100多万。在2003年底A公司已经欠乙80 余万元。A公司所欠乙合计140余万元也是累积产生。 A与丙于2003年认识,自2004年开始有业务往来,截至2004

4、 年 7 月份左右,累积欠丙货款67 万余元。 A欠丁、戊的货款有100余万元,绝大部分均已偿还完毕,仅有 5 万元左右。A公司与上述供货方开展业务均是采用先提货后付款的方式进行, 一旦发生业务往来,A公司就已经欠款。现有证据表明,A公司前期资 金能够正常周转,欠款能够在短期内偿还。2004 年 3 月至 2004 年 8 月,A公司为了拿到X公司销售希捷硬盘的代理经营权,使用中关村供 货单位甲、乙等人的货款作为周转,将现金货款用于支付 X 公司硬盘 货款,因 X 公司的代理权被希捷硬盘厂商取消,造成 A 公司应得的利 润返点二百多万元,直接变成了公司亏损;而A希望取得的X公司对A 公司的约

5、330 万元(40 万美元,当时美元兑人民币是1:8.3 左右)的 放帐额度,也已不可能。因亏损严重,A公司资金周转不开,支付中关 村供货单位的货款发生拖欠现象,主要表现为使用延期支票拖延支付 甚至在承诺的付款期限支票仍然无法入帐,发生空头。从以上事实来看,A公司在2004年8月发生X代理销售业务的巨 大亏损以前是具备履行能力的。公诉方对此也当庭表示:A公司前期业 务是正常的民事活动。而在2004年8月以后,A公司开展业务所得货 款,基本用于支付以前的老帐,A并未占有任何货款。因此,我们认为 本案实际情况是:A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巨额亏损后资金链紧张,造成 无力偿还债务。这显然属于正常的民事经营

6、风险,而非刑事诈骗犯罪2、A的行为证实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A与甲业务量每月有500万到600万元,与乙的业务量每月有100 多万元,与丙、丁等人也有一定的业务量。乙、甲的证言以及 A 的供 述均能证实,在中关村电子配件出货很快,且付款可以拖延一定时间 如果 A 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在短期内可以毫不费力的从上述几家供 货单位拿货几百万元,立即套现后潜逃。A后期苦心经营,尽力偿还甲、 乙、丁等人欠款,足以证实其不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为了 公司资金周转,不惜在2004年8月从某地借入髙利贷,更说明A具有 还款的意愿。而且,即便从北京去了深圳以后,A仍然发货给甲,并将 两辆车抵

7、给甲。因此,A公司最终不能偿还供货单位的欠款,并非不愿 偿还,而是后期客观上无力偿还。二、关于“使用空头支票拖延付款”。A公司给供货单位的支票确实多次出现空头,A也曾以空头支票的 方式拖延付款,但这不足以认定A具有“诱骗”他人财物的故意。理 由有三:其一,A并未掩盖真相。A公司给供货单位支票时,已经明确 告诉债主,帐上没有钱,要过一段时间有钱了才能入帐。债主也知道 A 的帐上没有钱。乙、甲、戊的证言均能证实这一点。其二,拖延付款 并非拒不付款。公诉方提供了 C 公司在北京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帐户使 用空头支票付款的多笔记录,该等空头支票的收款单位没有继续找 A 要货款,也没有到公安机关举报 A 公

8、司,能够证明收款单位后续均已 收到货款,而 A 自己也已明确供述,其公司所欠一些小户的货款,都 结清了。其三,当事人拖欠民事债务,不足以证实构成刑事诈骗犯罪 实际生活当中,当事人欠民事债务也可能以种种借口而拖延付款甚至 拒不归还。因此,拖欠货款,并不能作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三、关于“髙价进货、低价出货”。A2008年5月1日21时讯问笔录记载:“问:你是怎么出的货?答: 有的时候赶上提价,能够适当挣些,但电脑配件的利润很低,一个件 几块到十几块就不错了,也有平出的时候,很多是低价出的,赶上行 情不好降价,而且我出货也着急。一般也是一件儿得低几块到十几块 才行。可见,A出货并未刻意“低价出货”

9、而是“行情不好降价” B 当庭辩解:“低价出货是因为价格跌了,不马上低价出货,可能会亏得 更多”这与A供述的“行情不好”是一致的。A当庭辩解,其所说的 低价出货是指 X 代理销售期间,为了拿到代理权将利润返点直接扣除 后的售货方式。没有证据表明,A是为了骗取货款而故意“低价出货”。 根据A当庭供述,A所谓“我出货比较急”,应该是为了能倒开帐而要 尽快回笼资金,而不是 A 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要尽快拿钱后挟款潜 逃。四、关于“逃匿”。据 A 供述,其为了能倒开帐,经其小学同学庚介绍,向某地辛借 入 40 万元高息借款。辛曾在借款前,专门派人来北京考察情况,去过 A公司办公室、库房,还去过A、B家

10、里。后来,A还了 43万元,但辛 还要其归还本息60多万元。A没再继续还款,并遭到辛的威胁。2004 年11月份,A、B不敢到公司正常上班、不敢正常回家,公司业务难以 为继。2004年12月初,A为躲避髙利贷的追债,离开北京去了深圳。 以上事实,有壬、癸、子、丑等人的证言证实。该等证人证言是辩护 律师遵循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调取,公诉方据以 否认证据效力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不能对抗法律规定,且辩 护律师已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该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应当得到合议庭 的认可。B、A当庭供述了借入髙利贷的真实情况。因此,A离开北京, 并非“骗取对方货物,在收受对方货物后逃匿”,而是为了躲避髙利贷

11、 的威胁。A离开北京后,与甲、丙等人联系,并给甲、丙打欠条的事实 也能证明其不是逃匿。B在大连期间,给乙打电话、发短信问候,也能 证实A、B不是逃匿。五、甲有意以民事纠纷骗取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其一,据A供述,其离开北京去了深圳以后,甲曾于2005年1月 威胁A,要她从壬那里骗30万元的货物,2005年春节前偿还30万元 的帐款,否则,其就拿着空白支票到银行去入帐,空头以后就到海淀 公安局举报她和BA不愿骗货,但她知道用空头支票是违规的,并害 怕甲举报,不敢和甲继续联系。甲明知 V 公司帐上没钱,却拿着其老 公卯填入了大额资金 168.3 万元的空白支票,故意到银行入帐,在支 票空头后去海淀

12、公安局报案。其二,甲举报材料、询问笔录均有虚构、夸大事实的证言。甲对 公安机关声称:“直到春节以前,A说外地客户要备大量的货,准备节 日的时候去卖,怕节日期间涨价,想多备点货,就从我这里大量的采 购,主要是CPU、内存和硬盘,都是A和我联系,寅取货,A给我开支 票,有的时候和我联系,寅取货,A给我开支票,有的时候是寅自己带 支票过来,寅在柜台上填写支票交给我们。加上以前欠我们的货款, 总共欠我们239.94万元。”事实上,该239.94万元欠款是长期累积形 成,但甲却故意说成是A“要备大量的货”所形成,骗取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据 A 供述,其后期由于资金链紧张,进货量已经减少很多,而 且,其付

13、款总是不及时,供货单位已经不愿意提供更多的货。乙后期 供货极少,丁、戊则是不供货并将欠款 100 万元几乎全部收回。寅 2007 年8月 27日9时讯问笔录也能证实这一点: “问:你公司在04年 底时是否有大量用空头支票抵货?答:感觉与平时差不多,而且A欠 的债是累积下来的,应该不是一次形成的。”贰、关于A不构成诈骗罪一、丙举报材料不足采信。丙提供的三张支票,是其自己提供给A使用的。据A供述,北京Z 公司、Y公司、W不是其开设的。工商查询资料能够证实这一点。丙于 2004年8月以后到A公司任会计,一直到公司停业,该三个公司的支 票是丙自己提供给 A 公司使用的。该三个公司的财物章、人名章、银

14、行帐户,丙都给了A。丙为了举报A,竟然将其自己公司的空头支票提 供给侦查机关。因此,丙的证言不足采信。二、关于 30万元借款。据 A 供述,为了从深圳壬的公司进货硬盘,并取得代理销售权, 前几笔货款要在订货时以现金方式支付。为此,其与丙商量一起作这 项业务,由丙作会计。由丙筹集30万元启动资金,算是A借款,亏钱 算是 A 的,赚得利润二人分成。该项事实能够得到丙证言的佐证。该 30万元款项实际用途也支付了壬的货款,A公司自此开始与壬发生业 务往来;A并未将该款项用于别处,丙在A公司任会计,其对此是十分 清楚的。因此,A对丙所述均系实情,借款用途也是真实的,A并未欺 骗丙。起诉书指控A构成诈骗犯罪,不能成立。叁、关于单位犯罪A、B开办了北京V公司、北京C公司,是两个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A、B从甲、乙等人开办的单位进货,是两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不是A、 B的个人行为。起诉书将本案定性为单位犯罪,我们并不能认同有关犯 罪的指控,但我们认可A、B的经营行为属单位行为。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中 A 公司对相关债权人的欠款,是典 型的民事债务,而非刑事犯罪诈骗金额。A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力还款, A 没有非法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除去偿还旧帐,实际也没有取得 任何财物。上述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合议庭的重视和采纳。谢谢!辩护人:X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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