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要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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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律法规要点整理宪法1. 宪法规定我国教育的性质(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目标:(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途径:(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 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制度:(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 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2. 宪法规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途径(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 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指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

2、精神文明建设。)3. 宪法中规定的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4. 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劳动前进行的就业训练权利;残疾公民也具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具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权利;国家对于那些有益人民利益的创造性工作应给予鼓励和帮助。)5. 公民受教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6.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教育法7. 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实施。共有十 章八十四条)8. 教育

3、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9. 教育法根据(宪法)制定。10. 教育法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11. 教育法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12. 教育法规定的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 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13. 教育法规定受教育公民权利的公平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 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B.国家扶持

4、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C.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D.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E.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14.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15. 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16.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17.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18.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19. 教育的基本制度:(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

5、、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国家实行扫除文盲制度; 国家实行教育监督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20.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等; 有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2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学籍管理及奖惩; 颁发学业证书; 聘任教职工及实施奖惩; 对本单位设施及经费使用和管理;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

6、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受教育者和监护人提供了解情况的便利; 公开收费项目; 依法接受监督。2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其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4. 教育法对教师权利保护的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 师地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7、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9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通过考核、奖 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25. 受教育者权利;(参加教育活动和使用教育设施;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得学业、学位证 书;对学校的不合理性提出申诉和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6. 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 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27. 教育法对教育投入的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 增加对教育的投资,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28. 教育经费其他来源:(勤工俭学、社会

8、服务、兴办校办产业;个人捐赠;金融、信贷手段。) 教师法29. 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地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 日起执行。九章四十三条)30. 教师法的宗旨宗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 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31. 教师法适用的对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32. 教师法中对教师的定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 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33. 教师法中规定的人民政府对教师管理

9、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敬教师。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34. 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享有的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获得工作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参加进修和培训。)35. 教师法对教师义务的规定: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 师

10、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 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36.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学校等应履行的职责: 提供安全的设施和设备; 提供必须的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用品;对教师的创造性工作给予奖励;支持教师工作。37.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38. 取得教师资格应具备的学

11、历: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级教师资格应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及其以上学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及其以上学历。39.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40.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41. 受到(剥夺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 的.(丧失教师资格)。42. 教师聘任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1务 和责任)43. 教师法中对教师培养和培训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

12、应当办好师范教育;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44. 对教师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考核结果是(受 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45. 教师法对教师待遇的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并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教 师应当予以补贴;对城市教师住房、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

13、房提供方便;教师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定期对教师身体健 康进行体检;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待遇。)4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47.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8. 教师有下列情形的,给于(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 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义务教育法49.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14、议修 订。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共八章六十三条)。50. 义务教育宗旨:(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51.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 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3费)。52.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53.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

15、的 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54. 需延缓入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批准)。55.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5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 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5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58.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 故。59. 义务教育法中对教师的要求: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在教育教学中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 生合法权益。60.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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