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报告正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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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报告正稿庭审报告毛芷蕙英语时间:2019年10月31日下午13点15分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案名:郑家明诉周建明,吴桂英,刘光清,刘善兰民间借贷纠纷案主审法官姓名:严久厉原告:郑家明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学斌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第一,二被告:周建明,吴桂英第一,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建州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第三,四被告:刘光清,刘善兰第三,四被告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案情简介:被告1,2与被告3,4为多年好友,被告1,2因需偿还公司贷款,通过被告 3,4介绍,于2019年1月6日,向之前并不认识的原告借款人民币600 万元。四位被告与原告共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6%,同

2、时约定,逾期 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借款期满后,被告1,2称:自己从未从原告 处收到600万借款,拒绝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3,4称:被告1,2实际收 到并使用了 600万借款,拒绝承担还款及利息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并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 从2019年1月6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 6%计算,共计借款利息36万元;以及以600万为本金从2019年2月4 日起至今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注:上海亚潮钢铁实际控制人:被告1上海金山钢材市场法人:被告3增旺建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

3、告及其妻子被告1,2为夫妻关系;被告3,4为夫妻关系。)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一)庭前准备(二)宣布开庭1. 宣布庭审纪律(手机关机或设置振动状态)。2. 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3.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并且询问原被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4. 审判长再次告知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 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二、法庭调查(一)1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判令 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1月6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以600 万为本金,按月息6%计算,共计借款利息36万元;以及以600万为本金从2019年2

4、月4日起至今的逾期 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2.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理由:理由诉状书上已写,不再阐述。(二)被告答辩:被告1,2代理人:被1周建明与被2吴桂英是夫妻关系,于2019年1月 6日向原告出具借据是事实,但是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3刘光清,被3刘光清是否收到上述600万元借 款,并将上述借款还给原告,被1和被2都不清楚。相反被1和被2从 头到尾没有收到分文借款,并且银行有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利息不超过 借款利息的4倍源告提出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因此被1,2不应承担 借款和利息的支付。被3,4代理人:被3,4签署借款协议属实,借款600万元确实由上海金山

5、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到了。但是这600万元的实际使用人 是被1周建明,被3和被4未使用过,所以应该不承担利息。并且约定 的利息过高,应该不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不予认可。(三)原告举证1、原告举证证据:证据一:借据一份。该借据证明了四位被告于2019年1月6日与原告 签订该借据,并且约定好了借款600万,月息以及逾期还款利息。同时 约定了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 限公司代收该600万借款,由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上海燕恩机械有 限公司代为支付借款。证据二: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该凭证证明了原告于2019年1月6 日从由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

6、转入以被告3 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600万元, 共分两次转入金山,一次450万,一次150万,共计600万人民币。证据三:收据两张。收据是由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市金山钢 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处出具的,收据上证明600万借款已经 收到。2、被告质证被告1,2代理人质证如下:1. 暂借款600万元的借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事实上被1,2签署借据后 并没有拿到钱。2. 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真实性没有异议。3. 但是两张收据的真实性没法确认。被告3,4代理人质证如下:1. 借据真实性没有异议。2. 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真实。3. 但是两份收据的真实性没法确认,因为无

7、法核实收据上章的真伪。(四)被告举证1、被告1,2代理人举证:被1,2无证据提供。被告3,4代理人举证:转账记录一份,转账记录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 制的公司-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的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这700万中的600万是原告通过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给以被 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那600 万。2、原告代理人质证原告代理人质证如下:是有转账700万这一事实,但是是否如同被告 3,4代理人所说:“其中600万是原告借给金山钢铁的转账无法确认。3、被告代理人质证被1,2代理人源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增旺建材公司转700万

8、给由被告1 周建明经营的亚潮钢铁这一事实认可,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 1,2不应该承担责任。(五)补充举证1、被告1,2代理人补充举证:另外向法庭提供转账凭证一份和借条一 张。借条内容为被1签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的700万元借条。2、原告代理人质证:转账凭证和借条均是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原告 已经借出600万,已经履行了出借的义务,至于四位被告如何处理这 600万与本案没有关系。另外我补充一点,案外人黄泽兴是金山钢材市 场的股东。3、被告3,4代理人质证:因为借条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但是从 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签署的借条中说,700万中的400万是来自原告出 借的600万中,恰恰可以说

9、明被1确实是收到了 400万。另外,转账记 录是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三、法庭调查审判长:增旺建材公司与被3,4是何关系?原告代理人:增旺建材公司是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公司。审判长:四位被告是否知道原告将钱打入金山钢材市场?被1,2代理人:不知道。被3,4代理人:知道的。审判长:那为何在借据上签字?被1,2代理人:因为虽然在签字的时候600万还没有收到,但是被1,2 确实拿到了 700万,但是这700万是从增旺公司拿到的,并且是与黄泽 兴签署的700万借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700万不是从原告处 拿到的,与本案无关。审判长:为何600万由燕恩公司代付,金山钢材代收,而不是由原告直接 打给

10、被告?原告代理人:因为借款金额比较庞大,个人操作比较麻烦。燕恩公司就 是原告实际控制的公司,并且金山钢材就是被3实际控制的公司。燕 恩公司的股东就是原告和他的妻子,换句话说,这600万实际上就是原 告的。审判长:原告利率是按照月息6%计算的,是否超过了银行法定最高利 率?原告代理人:有关于月息6%的问题,统一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 判决。另外关于逾期还款利息12%,也同意法院依法调整逾期利息,但 是希望法院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因为原告出借给被告的600万也是从他人处借来的。审判长:是否放弃对于保证人的诉请?原告代理人:因为没有约定过担保期限,起诉后也没有异议,决定放弃 诉请。审判长:被告1,

11、2,暂借款借据上写到“上海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收到借款即视为本人收到该借款。对此内容如何解释?被1,2代理人:因为被告1,2与原告并不认识,被告3,4与原告认识,并且 被告1,2,与被告3的私下关系很好,所以就约定原告出借的600万款项 直接打入被3实际控制的公司一一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审判长:当时借款时通过增旺,再通过其借给被3,4有何意见?被3,4代理人:是被1要求我方这么转的,不是很清楚,被1和被2事实上没有拿到这笔钱审判长:亚潮钢铁和被1,2是何关系?被1,2代理人:亚潮钢铁的法定代表人是被1周建明。审判长:双方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原告代理人:没有。被告1,2代理人:

12、我方认为本案中有些事实与借条不符。实际借款人是 公司,被1和被2没有通过原告拿到600万,而是通过黄泽兴借的。被告3,4代理人: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转给增旺的转账记录庭 后提供。四. 法庭辩论原告代理人:四位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由燕恩公司转给金山钢 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600万,金山钢材收到该笔借款,即视为上述4人 收到借款。并且,我方提出的证据2,3可证明金山收到借款,原告已履 行出借义务,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证据充分,四位被告应 该支付借款与利息,但是四位被告并没有。被告1,2代理人:原告向被告1,2出具借条没有异议,但是被告1,2没有 从被告3,4出拿到600万借款,不

13、应该承担还款和支付利息的责任。并 且我方怀疑原告与被告3,4串通,损害我被告1,2的利益。被告3,4代理人:被告1,2知晓收款,并且被告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上 述借款,应当成为该项款项的还款人。被告3,4未使用该款,应当不承 担本息还款义务。并且我方认为该案利息过高,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原告代理人: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诉请。被告1,2代理人:希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3,4代理人:希望法院依法判决。五、调解1、调解意愿征求;原告代理人:同意调解。被告1,2代理人不同意调解。2、调解方案审判长: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庭审到此结束。定于2019年11月2

14、2号下午16点00分第十三法庭 开庭,本院将不再寄书面的谈判传票。休庭。分析部分:(第一次去法院听庭审报告,就遇到了这么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分析此案对我来说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本案涉及了四个被告,被告们 相互推卸责任,牵扯出案外人和好几个公司。并且由于我之前对案情 并不了解,原被告对亚潮钢铁,金山钢材市场,增旺建材公司,燕恩机械 这四个公司到底是由谁实际控制的,事先没有交代清楚,导致记录整个 庭审过程,我都思绪混乱。经过尽可能详细的整理和还原庭审现场,我 对本案慢慢有了一些头绪。因为本案情复杂需多次开庭审理,我又没 有条件追踪旁听,我就仅本次庭审情况,进行理解和分析)本案分析:(一)本案件

15、较为复杂,被告1,2代与被告3,4代所陈述内容相互矛盾,并 且有些证据本次休庭之后才提供,口说无凭,给本案留下诸多矛盾和疑 点。疑点1:被3,4代答辩称:“签署借款协议属实,借款600万元确实由上海 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到了。表明被3,4代承认收到 600万,可为什么,被3,4代理人之后却又质疑原告提供的由上海市金山 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处出具的收据真实性?疑点2:被告3,4代理人先举证:转账记录一份,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 制的-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的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 万人民币,这700万中的600万是原告通过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 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

16、转给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 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那600万。可是当被告1,2代理人向 法院拿出一张由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的700万元借条时,被告3,4 代立刻质证说:“从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签署的借条中说,700万中的 400万是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中,恰恰可以说明被1确实是收到了 400万。这又是被告3,4代自相矛盾的地方。之前说700万中600万 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之后又说700万中的400万来自原告出借的 600万中。这两次表述前后内容不符。且若被3,4代第一次所说属实, 那么那100万又是由谁出借给被1,2的?被告3,4为何不事先告知被告 1,2,这700万中

17、有原告出借的600万?若被3,4代第二次所说属实,那么 700万中的那300万又是来自哪里?600万中除去给被1,2的400万, 剩余200万又去了哪里?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3,4话语每句真实性都 值得怀疑,可能隐瞒了真实案情,且可能有意迷惑法官判断,将全部责 任转嫁被1,2的嫌疑。疑点3:当审判长询问被3,4:“当时借款时通过增旺,再通过其借给被3,4 有何意见?时,被3,4代回答说:“是被1要求我方这么转的,不是很清楚,被1和被2事 实上没有拿到这笔钱。可是被3,4在一开庭答辩时就主张过:“这600 万元的实际使用人是被1周建明,被3和被4未使用过,所以应该不承 担利息。这两句话中一会肯定

18、被1,2拿过钱,一会又否认被1,2收到 钱。前后又矛盾了,可见被3,4代说话的真实性实在值得怀疑。整理原被告立场:原告代:原告认为自己履行出借义务,且被告收到该笔借款,原告与四 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证据充分,要求四位被告应该支付借款与利息。 至于四位被告如何处理这600万与本案没有关系。被1,2代:承认与原告签订了 600万借条,但是从头到尾并没有从原告 那里获得600万。所以不承担还款这600万本金和利息。承认增旺转给亚潮700万元,并指出自己是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的由 增旺转给亚潮700万的借款借条,并且已经还给增旺448万元了。但 是无法确认,被告3,4所说的“这增旺打给亚潮700万中6

19、00万是四位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那600万借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1,2指出承担偿还增旺转给亚潮这700万借 款责任,但是不承担与原告签订的600万借款的还款责任。被3,4:承认接收了原告的600万借款。并且指出,由于被告1,2要求将 此款项通过增旺打给亚潮,被3,4履行了此义务将钱款打给被1,2;被 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借款,而被3,4自己并未使用过此借款,被3,4认 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责任。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关系:1. 对本案中“原告放弃对担保人诉请的理解。担保法25,26条对担保责任期间有明确的说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 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20、期限届满之日起 6个月。本案中,原告称未与担保人约定保证期间,因此放弃起诉保证人,这种 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根据担保法内容来看,此借条期满为2019年2月 4日,而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虽然不知道原告具体几号 上诉的,但是可以确定担保期超过6个月了。2. 对本案中被告及法官反复提及的月息6%及逾期还款利息12%不 合理性的理解。原告与被告约定的月息6%,逾期还款利息为12%,均超过银行同类贷 款利率的四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不符合法律要求,高出的部分是 无效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 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

21、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 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 对本案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解。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三方面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 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 讼。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 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 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 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22、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 任。本案中,被告1,2强调,自己确实从增旺公司拿到拿到了 700万,并且是 与黄泽兴签署的700万借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 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实际借款给被告1,2的并不是原告本人,也就是 说这700万不是从原告处拿到的,700万这一借款事件与本案无关联。4. 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理由:原告与四位被告签订借条,并且原告的证据2,3可证明被告收到 借款,且被告3,4承认收到原告借款600万源告已履行出借义务,故原 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并且借款合同生效。合同法第二 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 效。原

23、告履行出借义务,且原告为自然人,故借款合同生效。5. 被告1,2与案外人黄泽兴产生了借贷关系。本案中,被告1,2补充证据中表示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了 700万借条, 并且被告1,2承认黄泽鑫借给他700万,借贷关系成立。由于本案中被告1,2和3,4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未验证,目前不能判断 谁说的是真的,谁歪曲了事实。但可以肯定的是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原 告有权向四位被告索取还款,但是月息和逾期还款利息均要按照相关 法律重新修改。本案尚未结束,目前不能做最后的判决。但我认为,第二次审判需要核 实四位被告给出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询问并判断清楚被告1,2与黄 泽兴签订的这700万借款究竟是谁借给被告1,2

24、的?是否包含了原告 的那600万?若这几个问题都判断清楚,再追究被告1,2与被告3,4应 如何承担责任,并且判断是否如被告1,2所说“被告3,4与原告串通欺 骗被告1,2”。旁听感悟:此次旁听使我印象深刻,很感谢学习经济法,让我能亲身体验法院 的神圣,法律的严肃;让我了解了基本的诉讼程序,增长了法律知识;让 我解除了对法院的惧怕之心,感受到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的必要性。原来对法院总有一种敬畏之心,路过法院总要绕行,总认为只有犯法的 人才会惹上官司,到法院接受法律的制裁。原来总以为,法庭像电视剧 里面演的那样,房间很大,法官很严肃,原告被告唇枪舌战争论的非常 激烈。但是当亲身经历法院

25、庭审,我感到现实的一切与我的想象是那 么的不同。法庭很小,但却不失庄严;法官很严肃,却不高傲,不失谦和。 在听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前,我去听了一起机动车肇事赔偿案件,当时 是被告本人出庭,听完庭审我心里不太舒服,因为被告是一位农民,法 律常识知道甚少,也没有钱请律师,完全服从原告条件和法官的判决, 没有丝毫想要保护自己权益的意思。也许不是他不想保护,而是他不 知道如何用相关法律,减轻自己的损失。这让我想到普通老百姓,尤其 是底层老百姓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不懂得如何学法、懂法、遵法、用 法,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让我深刻感受到,学习法律,用法 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此次特殊的旁听经历,拉近了我与法 律的距离,我不在惧怕它,因为它不是我的敌人,而是我保护自己的武 器。虽然经济法课程以我这篇庭审报告落下帷幕但是学法,懂法,用法 的道路并没有停止。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要更加关注法律,增强自 己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也警醒自己,做一个合格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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