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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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讲座最高院执行局金剑锋博士北京律协组织举办2011-11-12从三个角度说公司和公司法。“公司是有魔力的摇钱的机器,是天使和魔鬼的结合体。”社会闲散资金在公司平台上无限放大,形成资本制度。是否有钱就有资本?资本是用钱挣钱的能力和制度。理财,最有效率的就是资本市场。有一本书叫财富与平局(书名不准),人类财富大多数是由于思想形成的。公司法人对钱和利润的追逐,让资本的贪婪在公司制度中无限放大。资本制度的效率和制约,设立规则,达到平衡。社会规则角度:人有自私自利,贪婪,追逐利益的天性,公司制度是天使和魔鬼的结合体。公司法确立的规则,暗藏杀气。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高管之间、股

2、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争权夺利,都是通过公司制度、规则设立,暗藏杀机。启动公司法任何一条款,达到置人于死地的效果。公司法是“借刀杀人”的一部法,不是没有牙齿的。公司法和刑法衔接最密切。有些律师喜欢用刑事手段解决。公司法的斗争是你死我活。所以有些人总结,公司法是团结斗争、再团结再斗争的。从法律角度: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又是组织法和行为法,而刑法、合同法作为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础。基本上民商法的所有规则都集中体现在公司法中。基本所有重要的法律规则都体现在公司法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民商法最重要的三部法:主体法、财产法、合同法。第一部,主体法。规定人的主体地位,自然人、法人的权利义务。中国的法人制度比

3、较复杂: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中国的企业制度是最复杂的,是根据所有权进行划分的。主体制度,最核心的是公司法。是确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两种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是实际最终就是自然人。法人说难听是骗人的东西,是法律拟制的人格,是法律制造的人。本质讲是自然人在控制法人。公司法规定了法人的权利义务、风险,集中做了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股东的权利义务,明年出台。主要讲股东权益。主要研究自然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美国法院在19世纪的判例做过规定,法人、公司的权利义务的保护适用权利法案的一切规则,而权利法案的调整主要是自然人。创设主体制度,一直把自然人作为核心制度。法人是拟制的,

4、是人造的。基本理念。主体法主要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最主要的是公司法,公司制度。必须研究公司制度,从公司制度推出其他主体的规则。从学习的角度所有主体难以全部研究,有一条捷径,就是从已知推未知。在主体制度,从公司法推出独资企业、合伙、三资等主体制度。第二部,人对财产的各种权利,财产法,中国叫物权法,英美法系财产法包括债权。物权法的规则,在公司法都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三有很多物权法的东西,有具体规则。第三部,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债权法。债权法的核心是合同法。公司法,是对民商法全面规则集中体现,博大精深。组织法、行为法、侵权法、实体法、程序法,有集中的体现。涉及公司诉讼,单一

5、从一个角度很难解决,要有立体思维、体系思维,才能更好解决公司诉讼。公司法,体现民事规则、或者隐含的规则。泥土规则,水晶规则。公司法是水晶规则,诉讼法是泥土规则。(本句未记准)下面从涉及公司资本诉讼展开介绍。三个问题,公司资本制度,股东出资纠纷,资本变更纠纷。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解决新旧衔接,解释二解散清算,解释三公司实质上核心问题涉及公司资本的诉讼问题,公司设立、股东出资;解释四股东权益(股东14项实体权利,5项诉讼权利做了规定)。公司资本制度先做一个理论铺垫和复习。公司资本制度的6个问题,必须明确。1、公司资本的立法模式。法定资本制(公司成立时,设立人必须全部缴足。也叫实缴资本制。1993年公司

6、法就是法定资本制度。优势和价值取向是对债权人的保护。缺陷是造成资本的闲置、公司设立门槛过高)、授权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相反,不要求到位,公司可以成立。好处是可以刺激投资,吸引社会闲散资金,上升为资本。缺点是公司设立门槛低,容易产生欺诈投机,对债权人保护造成风险)、折中资本制(是对法定资本制放宽和授权资本制的限制,允许股东出资缴纳首期出资后,公司可以成立。董事会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发行资本。这是现代资本制度发展的方向)。2、公司资本的最低限额。英美法没有规定最低。经营能力问题。是对投资人设立公司的最低要求。我国公司法这样规定,是解决注册资本出资不足或者未出资时,揭开公司面纱。如果没有达到法定最低注

7、册资本,不承认公司独立人格。这时揭开公司面纱,用法官法槌砸开公司制度外壳。如果出资不足但已经超过最低注册资本,是补足责任。3、公司资本制度基本原则,三原则,资本确立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增减变更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是资本不变原则。趋势是对资本三原则有弱化、软化,但保护债权人时就体现了这些规则。4、具体规则,15项具体规则。1、禁止折价发行股份。发行的股份必须和票面价值相当,可以溢价等价发行,但不得折价发行。2、限制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法法定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除了这4种,按公司法规定其他属于无效出资。其他形式限定出资。如股权债权,信誉劳务商号字号,承包期经

8、营权,能否作为出资?(股权出资,对资本制度的影响?对债权人的保护?股权出资在实务中造成很多问题,确定性、稳定性。案例:上市公司重整程序,战略投资者要求解封股权的查封。查封5000万股份,是否必然对应企业的5000万的财产?股权是财产的符号。交叉持股,对公司控制权的实际影响。是否符合资本三原则,出资是否真实到位。司法解释三也对股权出资做了确认,当时想删掉,没有意义。股权出资必须进行价值评估,价值评估是静态还是动态?把静态评估结果作为出资投入企业,而企业经营是一个动态的。所以不能解决实际出资到位,出资是否虚假。不可能!对法人治理结构、对股东关联公司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先不做评价,另外司法解释4要

9、对关联交易做规定。对债权人利益的误导、欺骗,有没有规定?对相应的法律后果没有做规定。债权出资,债权是否存在、时效、确定、抗辩权都存在的前提下,投入到公司,是否符合资本三原则。现在对资本三原则是负面评价,否定。但是在诉讼中是有体现(积极作用)的。劳务出资,主流观点是对肯定。归为人力资本,国际上对人力资本作为出资基本还是肯定的。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调整。劳务出资的效力、具体规则没有规定。人力资本属于公司的经营要素:劳动者、劳动工具、劳动资料。将人力上升为资本,劳动者既出卖体力、智慧,又享受公司创造的剩余价值,解决劳资纠纷,职工、技术人员、高管形成命运共同体,职工持股计划、期权制度都和这个有关系。公司

10、法要进一步明确。现在有不规范的情况,将国有企业员工变成公司的股东,由原来政府负责推向公司负责。规则尚不清晰。信誉出资。比如文化体系建设,泥土规则。诚信、道德的问题,其他国家可以信誉出资。信誉出资价值几何,能否转让?转让有什么规则?商号、字号出资,其他国家可以。但必须和企业财产是连在一起的,不是分开的拿出来的出资。如果和企业没有必然联系,还能否作为资本?限制非货币出资,因为其会造成资本的虚假,等于股东没有出资。3、发起人的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的内部规则和外部责任是一致的,签署公司章程、认缴出资、筹办设立公司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同样适用于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发起人责任

11、一致(一个规则)。解决发起人认购担保责任、缴纳担保责任,发起人对注册资本的认购和实际缴纳承担连带责任,对非货币资产出资不足承担连带责任,和填补责任。同时发起人之间是连带责任。4、股东出资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出资。如果要抽回要按公司法的退出条件,这是法定的,强制性的。5、依法提取和使用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原则,公司法规定非常清楚,解释就没有进一步规定。补亏、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税后利润才可以提取。6、公司没有盈利不得分红。分红有前提条件。股东分红权,目前争议比较大,股东能否主动提起分红权的诉讼?证监会最近规定如果有盈利,上市公司要强制分红,因为如果有利润不分红

12、对资本市场的影响非常大。股东或者投资人能否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分红?法院的不同意见: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者章程对分红有前提条件,具备条件了,可以起诉要求强制分红。如果没有前提条件,股东要求强制分红,一律驳回!公司法规定5年不分红股东有退出公司的权利,但是如果公司效益好,退出正中下怀,股东不愿意退出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投资者进行救济。现在救济渠道不畅。7、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回购的法律效果,是造成了资本的虚假。是被收购股份的股东非法退出公司。对回购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有限与股份公司回购条件不一样的。有限公司及时转让、或者减资;股份公司履行债权人保护的程序,注销、减资。8、限制公司以

13、公司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这属于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的目的。出质人,股东到期不能清偿,公司作为质权人行使质权,实质上是公司回购。第三人。9、限制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公司法规定的是股权投资,不允许债权投资,公司法实际是限制公司的股权投资。不得成为无限责任的投资者。投资对象、数额、程序,公司法做规定。防止投资、转投资,造成公司出资虚假。因为公司主业是出卖产品,不是经营货币。10、限制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

14、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台后遭遇银行联名告状到国务院,说造成金融债权的风险。高管的擅自、越权行为无效,但是能否对抗第三人?从举证责任上,未经授权无效,但书有一个除外条款,第三人明知的,债权人明知是董事、经理的意思。公司如对抗,公司要证明债权人知道。恶意、善意是主观要件。董事、经理对外,与法定代表人一致(一样)。越权相对无效,公司可以追认,第三人明知是例外,有效。实际对债权人是一个保护。这个问题有两种判例,一个是福州中福,还有另外一个最高院判的判例,试图以判例建立规则,但是这个问题不太清晰。关于债权人接受担保时候的审查义务: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时候要审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15、。但是这条的规定是公司法对内(对公司)不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我认为债权人没有审查义务!担保有效。11、减资12、增资。增资是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表面看是有利于债权人的,但实际上增资有稀释股权、引起公司法人治理重大变化的效果。13、限制公司发行债券。证券法有规定。14、高管在设立时资本虚假、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如果高管协助控制股东发起人抽逃出资,高管承担连带责任。15、控制股东的义务,多大比例算是控制?没有定论。比如:甲持有乙51%,乙持有丙51%,丙持有丁51%,丁持有戊51%,甲对戊是以多少比例形成控制?现在的抽逃出资几乎没有直接抽走,都是通过专业人员都不太容易搞清楚的复杂关联交易抽走的。

16、未上市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是否规则一致?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是否适用有限公司规定,要通知有优先购买权?现在有这样的案例。日本的做法是完全否认有限公司,借鉴英美法,分为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没上市的股份公司)。公司信用制度。公司支付能力、偿债能力。公司的信用不是注册资本,衡量公司的支付能力偿债能力,要分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要看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长期投资等,而不是看注册资本。要看公司的资产结构等信息。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是公司偿债的保障,无形资产、递延资产、长期投资是变数,是动态的,稳定性和确定性不足,相对固定资产要弱。股东转移资产,如果是非正常交易,其他股东和债权人有没有撤销

17、权?接受资产或者交易的第三方有没有协助义务,法院对财产流向是否可以查账,都是要解决问题。司法解释三规范的重点还是资本,但是重点应该是资产,最重要的是公司资产的变化情况。公司非正常交易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刺穿有限责任,追究股东、高管、控制股东的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三个问题:瑕疵出资的程序,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瑕疵出资的纠纷类型程序:主体、时效、管辖、举证责任。1、主体。原告、被告怎么列?原告,可以是股东、公司、债权人。但是原告只能是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才能作为原告。这是法律上的“洁手原则”,自己的手必须是干净的。未出资、有瑕疵的股东,无权作为原告。公司当然有权作为原告。债权人也是,但债权人可

18、以以公司和股东作为共同被告。2、时效。股东出资是法定义务,不是约定义务。对股东和公司当然不能以时效对抗。对债权人同样不能对抗,但是债权本身必须是时效内。3、管辖。公司纠纷的管辖争议是最大的。建议:专属管辖,由注册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4、举证责任。如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法官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涉及资本虚假、由出资瑕疵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来自罗马法,但是我们还应看到下一句:“肯定者承担举证责任,否定者不承担举证责任”。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不能以出资瑕疵为由否认股东资格。瑕疵出资法律后果,三项权利受到限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

19、权,其他11项权利争议大没有写进去。但是义务是没有相应限制,义务不受影响。3、救济方式:替代出资。替代人有选择权。可选择成为公司股东或债权人。转让出资。减资,实际是履行强制除名程序。4、违反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对公司承担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受让方有审查义务。但是只由受让方承担责任,考虑到有失公平,也把转让方加进来。5、瑕疵出资的内部责任。1、补足责任。不足必须完善。2、违约责任。3、赔偿责任4连带责任6、瑕疵出资的外部责任。1、补足,2赔偿责任,3担保责任。如非货币出资不当贬值,要求瑕疵股东回购。出资的担保责任。比如用熊出资,村长用地里的西瓜出资。劣质财产出资。4、

20、无限责任。以债务为标准,而不是以注册资本为标准,由股东承担偿债责任。但是只对一个股东,承担一次责任。7、责任形式。刑法里是2个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瑕疵出资的纠纷类型 10种。虚报、虚假出资、代垫、逾期、不足、抽逃、出资形式无效、隐名、除名、变更。除名:两个要件:实体+程序。主体:公司才行,不需要过错。事由:严重违反出资义务、国外还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除名的规定。除名期限,给合理期限,补足出资,仍然没有补足可以除名,程序上,1、必须有一个催告程序;2、表决程序:是按人头决还是资本决?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很多种。这里必须人头决。3、诉讼,必然要通过司法审查,除名决议作出后必须经过法院判决后才能生效。4、减资。必须减资。变更:增减资、期权纠纷。增资:比例、效力、债转股;减资:比例,公司减资无效。期权:员工持股计划、期权等。(内容未经演讲者本人审查,由记录者负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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