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认证整车检验项目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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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摩托车3C认证整车检验检验部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2电动摩托车分类及定义电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Electric Motorcycle)由电力驱动的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Electric Moped)由电力驱动的轻便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 km/h的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

2、km/h且不大于50 km/h;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轻便摩托车。3检验项目车辆标志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车辆识别代号(VIN)外廓尺寸车速表指示误差值侧倾稳定角转向装置整车前照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驻车性能转向锁止防盗装置外部凸出物无线电骚扰特性制动性能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喇叭及其安装要求乘员扶手4车辆标志 参照标准参照标准:GB7258-2004中4.1.14.1.4 商标或厂标商标或厂标: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

3、商标或厂标。车辆识别代号: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电机型号电机型号:在驱动电机的转子上打刻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若打刻位置不可或不易见,应在显著位置再打刻相同的编码)。5车辆标志(续)车辆标牌车辆标牌:1.车辆标牌应位于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亦可放在便于接近和观察的其他位置。应永久性地固定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车辆结构件或部件上。2.若使用符合 QC/T 6592000附录A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牌),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产品标牌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6车辆标志(续)车辆标牌

4、内容要求车辆标牌内容要求:1.应在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还应标明的内容有:电动摩托车应标明车辆识别代号、电动机型号、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额定电压、整备质量。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摩托车和轻便两轮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2.标牌上所用的汉字及阿拉伯数字、罗马字母的字高应不小于4 mm。7车辆识别代号(VIN)参照标准参照标准:GB16735-2004、GB16737-2004 固定方式固定方式:直接打刻在车架上、打刻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车辆结构件上;还可打刻在标牌上,此标牌应是永久固定在车辆结构件上。8车辆识别代号(VIN)(续)标示位

5、置标示位置:1.应尽量标示在车辆右侧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玻璃除外),如受结构限制亦可放在便于接近和观察的其他位置。2.车辆识别代号还应标示在产品标牌上(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可除外)。3.车辆制造厂至少应在一种随车文件中标示车辆识别代号。9车辆识别代号(VIN)(续)标示要求标示要求:1.应尽量标示在一行,由于技术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时,两行之间不应有空行,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2.打刻在车架和车辆结构件上,字高应不小于5mm,深度应不小于0.2 mm。3.在文件中标示时应标示在一行,不允许有空格,不允许使用分隔符。4.可以采用条码形式进行标示,但

6、其必须符合GB/T18410-2001车辆识别代号条码标签的要求。10车辆识别代号(VIN)(续)字符要求:字符要求:1.VIN组成的字符仅能采用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组成,但不包括O、I与Q。2.VIN由世界制造厂识别代码(WMI)(3位),车辆说明部分(VDS)(6位),车辆指示部分(VIS)(8位)三部分组成,共17位字码。3.车辆制造厂应按照通过审核和备案的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为每一个车辆产品标示车辆识别代号。11车辆识别代号(VIN)(续)检验位计算检验位计算:12外廓尺寸 参照标准参照标准:GB 7258-2004中4.2 测试条件及方法测试条件及方法:1.确认轮胎气压符合厂定要

7、求。2.车辆应处于整车干质量状态。3.机动车必须处于垂直位置并且车轮处于车辆直线行驶 状态。4.除备胎外,所有车轮均由支撑平面所支撑。5.测试方法:主要通过长度尺寸量具来确定,也可以采用三坐标等形式进行确定。6.车长:除选配件和备用轮胎外,车辆所有固定部件及前、后突出的固定件(如挡泥板)均在测量平面内。13外廓尺寸(续)14外廓尺寸(续)限值限值:车辆类型长宽高电动两轮摩托车2.50m1.00 m1.40 m电动三轮摩托车3.50 m1.50 m2.00 m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2.00 m0.80 m1.10 m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2.00 m1.00 m1.10 m15转向装置 参照标准参照标准

8、:GB 7258-2004中6.2、6.6、6.7、6.13 要求要求:1.机动车的方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允许与其它部件有干涉现象。2.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不允许大于:a)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 45;b)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 48。3.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其方向盘(或方向把)不应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它异常现象。4.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前减振器、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16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参照标准参照标准:GB 17353-1998 一般检验一

9、般检验:1.防盗装置起作用时,应使车辆不能转向或不能沿直线向前移动。2.只有当锁舌完全开启或关闭时,才能将钥匙拔出。即使插入钥匙,也不应使其处于任何影响锁舌接合的中间位置。3.通过使用一把钥匙应能满足1和2条所规定的要求。4.防盗装置以及车辆上与其工作有关的零件应保证该装置不会失效。5.防盗装置应作为一个原有部件安装在车辆上(即该装置由生产厂在车辆第一次销售前安装在车辆上)。车锁应牢固地安装在防盗装置中(如在取走覆盖件或其他固定装置后,并用钥匙将锁舌开启,才能将车锁取出)。6.防盗装置应排除任何在车辆行驶时可能危及安全的偶然性锁止的发生。17转向锁止防盗装置(续)锁芯抗扭性能要求与检验锁芯抗扭

10、性能要求与检验:1.锁的设计和安装应保证当其处于锁止位置时,除所配钥匙外,用任何工具均不能以小于2.45Nm的扭矩转动锁芯。2.处于锁止位置时,将适当的钥匙坯装在专用夹头上插入钥匙孔,将扭矩扳手调至2.45Nm后插入专用夹头,分别以顺时针、逆时针方向旋转扭矩扳手,扭矩扳手显示等于2.45Nm时锁芯不能转动。18转向锁止防盗装置(续)锁止角度的检验锁止角度的检验:先使方向把向左转动,然后用钥匙锁上锁舌,再使方向把向右转到极限位置,此时转向机构与车辆直线方向的左侧或右侧的夹角至少为20。19转向锁止防盗装置(续)锁止装置机构强度的检验锁止装置机构强度的检验:防盗装置在处于锁止位置时,应有足够的强度

11、以承受静态条件下绕方向柱两个方向上的200N m 扭矩而不至引起可能危及安全的转向机构的损坏。20转向锁止防盗装置(续)特殊要求特殊要求:1.对于1类和2类防盗装置,它仅在钥匙转动时车辆被锁止,方向把处于适当位置时,锁舌与相应的槽接合。2.对于3类防盗装置,它应通过车辆部件上的单独动作或转动钥匙预先关闭锁舌。如果锁舌被预先关闭,钥匙应不能被拔去,除非与4.5条相一致。3.对于2类和3类防盗装置,只要该装置处于发动机工作的位置,其锁舌应不能关闭。21转向锁止防盗装置(续)防盗装置的耐久试验防盗装置的耐久试验:1类防盗装置,车锁需经过25000次耐久性试验,锁止不能失效。2类防盗装置,车锁需经过2

12、0000次耐久性试验,锁止不能失效。3类防盗装置,车锁应经过按标准规定的每个方向上2500次锁止循环试验后,满足锁芯抗扭性能和锁止装置机构强度的要求。22安全防护装置 参照标准参照标准:GB 7258-2004中12.2.1、12.2.3、12.2.4 安装要求安装要求:1.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后视镜,后视镜安装应稳固,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2.当手把垂直于摩托车纵向中心平面,后视镜调整至正常位置时,镜面中心距离摩托车纵向中心平面应大于280mm。3.安装在外侧距地面 1.8 m 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23安全防护装置(续)安装要求安装要求:4.

13、不带驾驶室的车辆,在正常驾驶位置,驾驶员应能调整后视镜,并能清楚地观察到车辆尾端后10m处宽4m范围内的物体。5.带驾驶室车辆,调整后视镜,在正常驾驶位置,应能清楚地观察到车辆尾端后50m以内的交通状况。24安全防护装置(续)说明说明:无论采用摩托车后视镜还是汽车后视镜,因为其都是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只要其获得了CCC证书,那就是满足12.2.1的要求,即后视镜单体的要求。25外部凸出物(无驾驶室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参照标准参照标准:GB20074-2006 附录A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1.车辆外部不应有朝外的尖锐零件,这些零件的形状、尺寸、方向、硬度会增加发生事故时由于车辆撞击或轻触人体引起人

14、身伤害的危险性或危险程度。2.所有由肖氏硬度A60(HA)以下的软性橡胶或塑料材料制成或覆盖的部件,将视为满足标准的要求。26外部凸出物(续)定义定义:杆件板件角角:两条或两条以上线的交点。边缘边缘:两个交叉点的连接线,(连接 两个角)一个或两个面的边界。27外部凸出物(续)定义定义:第1组:车辆零部件“轻触”试验装置;第2组:车辆零部件“碰撞”试验装置。28外部凸出物(续)试验方法试验方法:试验车辆两轮着地且成一直线并垂直于地面放置,其转向装置应在正常范围内自由转动。驾驶员按正常驾驶姿势坐在被试车辆上,使其不妨碍转向装置自由转动。29外部凸出物(续)试验方法试验方法:试验装置沿着被试车辆由前

15、至后移动,并且(如果车辆能碰到试验装置)使转向把旋转到被完全锁止的位置,应保持试验装置始终与被试车辆接触。应分别在车辆两侧进行试验。根据接触的部位,确认其外部突出物类型。30外部凸出物(续)试验要求试验要求:31外部凸出物(续)判定判定:杆件、第一组:直径10mm、边缘r2mm板件、第一组、边缘:r0.5mm32外部凸出物(续)特殊要求特殊要求:1.挡风玻璃上边缘的r2或边缘用硬度小于60A 肖氏硬度的软橡胶或塑料进行包覆。2.制动器操纵杆的端部及外边缘应为近似的球形并且r7。3.前挡泥板的前端边缘曲率半径应不小于2mm。4.启动钥匙应有保护帽,不适用于折叠钥匙或与表面平齐的钥匙。33外部凸出

16、物(续)有驾驶室的载货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的外部凸出物要求见GB 20074-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附录B。有驾驶室的载客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的外部凸出物要求见 GB11566-2009 乘用车外部突出物。34驻车性能 参照标准参照标准: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GB7258-2004中4.7.2 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GB7258-2004中7.13.3 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不应小于9、5、6;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均不应小于8。

17、35驻车性能(续)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机动车在坡度为 20%(11.3)(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为 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 0.7 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其时间不应少于 5 min。手控制力应600N,脚控制力应700N。36车速表指示值误差 参照标准参照标准:GB 7258-2004中4.12 (不适用于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40 km/h 的机动车)试验条件试验条件: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或路试检验 试验要求试验要求:车速表指示车速V1(km/h)与实际车速V2(km/h)之间

18、应符合下列关系式:0 V1-V2 (V2/10)+4 即当该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40km/h时,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 32.8km/h 40km/h 范围内为合格。37乘员扶手 参照标准参照标准:GB20075-2006 (不适用于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要求:要求:当两轮摩托车或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设计成可带有一个乘员时,则应配有乘员扶手装置。乘员扶手装置可以是一根皮带,也可以是一个或两个手柄。38乘员扶手(续)要求要求:1.皮带:皮带应安装在车座上或与车体联接的其他部件上。皮带的安装应有利于乘员方便的使用。皮带及其连接附件应能承受2000N垂直向上的拉力而不断裂。该拉力

19、静态地施加于手柄表面的中央,最大压强不得大于2MPa。2.对于一个手柄的乘员扶手,手柄应靠近车座并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垂直且对称。该手柄及其连接附件应能承受2000N垂直向上的拉力而不断裂。该拉力静态地施加于手柄表面的中央,最大压强不得大于2MPa。3.对于两个手柄的乘员扶手,手柄应在车座两侧对称布置。每个手柄及其连接附件应能承受1000N垂直向上的拉力而不断裂。该拉力静态地施加于手柄表面的中央,最大压强不得大于1MPa。39乘员扶手(续)试验方法试验方法:40喇叭及其安装要求 参照标准参照标准:GB 15742-2001中3.1.13.1.3、4.1.2 (不适用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

20、车)喇叭装车试验条件:喇叭装车试验条件:喇叭试验可以在消声室、半消声室或开阔场地进行。在开阔场地上试验时,背景噪声应比被测量喇叭的声压级至少低10dB(A),试验时环境温度应为235 41喇叭及其安装要求(续)喇叭装车试验方法喇叭装车试验方法:使车辆与声级计的距离为7m。声级计应该尽可能位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内。接通电源,打开开关,使喇叭连续鸣响,在离地面0.51.5m范围内调节声级计的高低位置找到最大声级位置。重复测量三次,测量并记录最大声级及相对应的高度。取声级最大值作为测量值。42喇叭及其安装要求(续)喇叭装车试验要求喇叭装车试验要求:1.最大功率不大于7 kW 的摩托车,应不小于83

21、dB(A),且不大于112 dB(A);2.最大功率大于7 kW 的摩托车,应不小于93 dB(A),且不大于112dB(A)。说明说明:摩托车使用的喇叭,因为其是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只要其获得了CCC证书,那就是满足3.1.1,3.1.2,3.1.3的要求,即单体喇叭性能的要求,只需进行喇叭装车试验。43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 参照标准参照标准:GB 18100-2000 (不适用于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一般要求一般要求:1.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应保证在正常的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2.照明装置的安装,必须保证便于调整至正确方向。3.包括安装在车侧的所有光信号装置

22、,安装时其基准轴线必须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面。此外,对于侧回复反射器,其基准轴线必须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所有其它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则应与之平行,每个方向上的允差为3,若制造厂另有规定则按制造厂规定执行。44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续)一般要求一般要求:4.如无特殊说明,成对配置的灯具应具有相同的功能,且必须满足:a.相对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地安装;b.相对于纵向中心平面,几何形状相互对称;c.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d.满足相同的配光性能。5.如无特殊说明,只有信号灯和危险警告信号是闪烁的。6.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45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续)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23、:7.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和后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8.如无特殊说明,电路连接应保证,只有当前位灯、后位灯和后牌照灯打开时,近光灯、远光灯或前雾灯才能打开。然而,当远光灯和近光灯发出警告信号时,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或间歇地交替打开远光灯和近光灯,则这些要求不适用。9.指示器:当驾驶员处于正常驾驶位置时,应能容易地观察到每种指示器。46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续)车前观察不到红光,车后观察不到白光试验方法车前观察不到红光,车后观察不到白光试验方法:在高度方向: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1m和2.2m的水平面限定;在横向:在车前和车后分别由两个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成向 外15角的竖直平

24、面限定。47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续)特殊要求特殊要求:远光灯远光灯 1.数量:1只或2只。2.位置:横向:单只远光灯应位于近光灯的上面或下面,其几何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上。对于远光灯与近光灯混合的灯具的安装也应保证其几何中心位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上。纵向:位于车前,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及其它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3.单只远光灯发光面的边缘距单只近光灯发光面的边缘应不大于200mm。4.高度:离地高度为500-1300mm。48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续)特殊要求特殊要求:远光灯远光灯 5.几何可见度:由发光面周长上的众母线确定的空间与基准轴线间的夹角不得小于

25、5。6.方向:朝前,灯具可随着转向把转动。7.灯具复合性:远光灯不能和其它任何灯具复合。8.电路连接:远光灯打开时,允许近光灯也开着。9.接通指示器:必须配备非闪烁的蓝色信号灯。10.摩托车远光灯同时接通时,最大发光强度应不超过 225000cd 49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续)要求要求:50侧倾稳定角 参照标准参照标准:GB 7258-2004中4.7.1 (适用于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试验条件及要求:试验条件及要求: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轮胎气压应符合该车技术文件的规定,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允许小于25。51整车前照灯性能 参照标准参照标准:GB 7258-2004中

26、8.4.2、8.4.4、8.4.5、8.4.6、8.4.7.1 要求要求:1.装有前照灯的机动车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2.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允许眩目。3.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装用的前照灯应分别符合 GB 5948及GB19152的规定52整车前照灯性能(续)要求要求:4.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单位cd),测试时,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5.在检验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 10m 的屏幕上时,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 0.6H0.8H。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

27、动车除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不允许超过 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 350 mm。53整车前照灯性能(续)试验方法:试验方法:54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参照标准参照标准:GB 15365-2008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1.图形符号及信号装置的位置,应方便正常操纵位置上的驾驶员观察识别。2.操纵件及信号装置上的图形符号应与其底色有明显反差,以求醒目。涂(镀)层应能永久保持,不能被手指轻易剥落。如果没有涂料能保证被清楚识别,这些符号只能做成凹凸的。3.图形符号应置于相应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上或其邻近处。确实做不到时,图形符号和相应操纵件、指示器或信号装置之间应有一条

28、短实线以指示其联系。4.如果以摩托车或摩托车部件的侧视图作为图形符号,应假定摩托车从右往左行驶。55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5.聚焦光用平行的射线表示,漫射光用发散的射线表示。6.光信号装置使用颜色示意:a)红色表示危险,b)黄色表示注意,c)绿色表示安全。7.蓝色仅用于前照灯开关和远光闪烁警告。56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图形符号要求图形符号要求:57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图形符号要求图形符号要求:58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图形符号要求图形符号要求:59制动性能 参照标准参照标准:GB20073-2006 制动试验制动试验

29、:0型试验(行车制动)I型试验(衰退试验)第二制动装置或应急制动装置的制动试验(若有)驻车制动装置的制动性能(若有)60制动性能(续)0型试验(行车制动)型试验(行车制动)0型试验(I)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以规定的车速,前后制动器分别制动,满足相应的减速度和控制力要求。对于最高车速低于45km/h的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或最高车速低于67km/h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应按0.9Vmax的速度进行试验 61制动性能(续)0型试验(II)在空载状态下,以规定的车速,前后制动器同时制动,满足相应的控制力要求,并记录车辆制动状况。(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不做要求)62

30、制动性能(续)0型试验(III)在满载状态下,以规定的车速,对非封闭式制动器在淋水前和淋水后制动器的制动性能分别进行测试,应满足相应的减速度和控制要求。(电动三轮摩托车不做要求)在施加制动后0.51.0 s 之间,用湿制动器所获得的平均减速度至少应为相同制动力条件下干制动器所得减速度的60%。63制动性能(续)淋水要求:以15L/h的流量连续给每只制动器喷水 64制动性能(续)I型试验(衰退试验)型试验(衰退试验)(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不作要求)(对于装有联动制动系统的车辆只需对该系统进行I型试验)I型试验(基准):可按0型试验(I)中满载的试验结果作为基准 I型试验(衰退基准)

31、:在满载状态下,以规定车速,前后制动器分别制动,满足相应的减速度和控制力要求。65制动性能(续)I型试验(衰退基准):I型试验(衰退):尽可能使用与衰退基准试验相同的制动控制力,连续进行十次制动停车。66制动性能(续)I型试验(剩余性能):完成I型试验(衰退)试验以后,尽可能快地(1min内)I型试验(基准)相同的条件,分别对前后轮进行一次制动停车。剩余性能试验所得的减速度应不小于I型试验(基准)中制动减速度值的60%;67制动性能(续)第二制动装置或应急制动装置的制动试验(若有)第二制动装置或应急制动装置的制动试验(若有)试验方法同0型试验(I),平均减速度不小于2.5m/s2 驻车制动装置的制动性能(若有)驻车制动装置的制动性能(若有)使满载车辆在18%(10.2)的上、下坡道上处于静止状态。手控制力应400N,脚控制力应5000N。68无线电骚扰特性 参照标准参照标准:GB 14023-2006 69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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