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招标采购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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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市招标采购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 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招标采购活动,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市场信用体系,根据滁州市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滁政200865号)和滁州市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滁政20088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招标采购市场投标人、供应商、拍卖人、竞买人、受让方、转让方及其从业人员,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评标专家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的记录与披露管理。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本市范围内从事招标采购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在进行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和药品及医用耗材、设备集中采

2、购等交易活动及交易结果履行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行为规范,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以及违背诚信,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第三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与披露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便捷高效和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招标局)负责建立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及相关部门在发现不良行为或接到不良行为投诉后,应当及时报告市招标局。第五条 市招标局、市监察局应当与建设、财政、交通、水利、卫生、房产、经贸、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第六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依据为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文书、行政

3、管理部门的通报及市招标局下达的不良行为认定书。第七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计分制。计分标准详见滁州市招标采购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试行)。投标人、供应商、拍卖人、竞买人、受让方及其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1个计分周期内合计达10分及以上者,暂停其6个月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资格;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1个计分周期内合计达15分以上者,暂停其12个月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资格;不良行为记录分数1个计分周期内合计达20分以上者,暂停其24个月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资格;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1个计分周期内合计达25分以上者,暂停其36个月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资格。评标专家不良

4、行为记录分数在1个计分周期内合计达10分及以上者,暂停其6个月参加市交易中心组织的评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1个计分周期内合计达15分以上者,取消其入选滁州市评标专家库资格。第八条 1个计分周期为1年(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因不良行为被计分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每个计分周期的最后一个月将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招标局;逾期不报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前一计分周期的分数,自动转入下一计分周期。第九条 投标人、供应商、拍卖人、竞买人、受让方及其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及评标专家违反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被限制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限制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时间如与违反本办法

5、被暂停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时间不一致,以较长时间为准。第十条 被暂停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暂停期间能主动整改,消除或减轻不良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申请缩短暂停时间,但限制时间最短不得少于对应时间段的一半时限。第十一条 投标人、供应商、拍卖人、竞买人、受让方、转让方及其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及评标专家违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被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将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文书、通报抄送市招标局、监察局,由市招标局直接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其他不良行为的记录程序为:(一)取证。由招标局调查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调查和取

6、证。不良行为证据一般为当事人调查笔录及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二)认定。调查人员将不良行为认定意见报市招标局批准后,由招标局下达不良行为认定书。(三)记录。记录人员应当在接到不良行为认定书的一个工作日之内,将不良行为记入信息档案。招标局、交易中心在招标采购交易中,发现重大不良行为或接到重大不良行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除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还应依法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应予以定期披露。披露内容为不良行为主体名称、所在项目名称、不良行为类型、处理结果等内容。不良行为披露媒介为滁州市招标采购网及其他新闻媒体。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

7、文件为招标采购项目设置无重大不良行为的资格审查条件的,可以在招标采购公告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资格中设置近两年内无重大不良行为的条件。第十四条 市招标局及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征集、记录和披露不良行为信息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违反滁州市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予以责令改正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局会同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滁州市招标采购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试行)滁州市招标采购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试行)一、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及工作人员1、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的项目,不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2、违背核准的招标采购内容和方式实施招标采购活动的;3、采用非公开方式或降低资质选择招标采购中介机构的;4、不在国家、省规定的媒体、网络和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发布招标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或出让结果的;5、在招标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歧视性条款的;6、 擅自改变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以未公开

9、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的;7、 拒绝或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并取得入围资格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参加招标采购的;8、 违规指定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或标准以外的评标办法或标准的;9、与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相互串通的;10、违反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的;11、不按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中标或竞得价格与中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签订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的;12、泄露标底、底价或其它保密事项的;13、 违反规定不在市招标局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委的;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

10、市招标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二、投标人(供应商)及从业人员1、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围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2、向招标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3、通过资格审查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 4、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合理幅度,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存在串通投标或恶意低价中标嫌疑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经举报被查实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5、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

11、扰评标委员会评审,谋取中标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6、因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标书封装及电子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多次被废标,被认定为恶意弃标,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7、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8、已交纳投标保证金,在规定的退付时间前,擅自撤回投标保证金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9、违反资格预审、开标会议纪律,影响资格预审、开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10、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资格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不与招标采购人

12、签订合同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12、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5分;13、将中标、竞得的招标采购项目违规转让、转包、分包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4、恶意投诉、虚假投诉影响招标采购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5、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招标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单位记2分15分,从业人员记5分15分。三、中介机

13、构及从业人员1、与招标人(采购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2、以行贿、送礼、宴请、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3、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超出经营范围承揽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4、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或者转包所承接业务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5、 违背核准的招标采购方式和内容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6、收受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贿赂或礼品、礼金、宴请等其它好处的,为其谋取利益的,单位记5分

14、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7、与招标人(采购人)或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相互串通,操纵招标采购结果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8、发出的书面招标采购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记5分,从业人员记5分;9、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0、依法应当审查备案的文件,不履行审查备案手续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1、泄露标底或技术经济秘密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2、同时接受招标人(采购人)和投标人(供应商)或两个以上投标人(供应商)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

15、员记10分;13、编写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存在重大误差的,单位记2分,从业人员记5分;14、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或签署行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记2分,从业人员记5分;15、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招标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单位记2分15分,从业人员记5分15分。四、产权转让方及从业人员1、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的项目,不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2、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

16、转让国有资产的; 3、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4、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6、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7、干扰、限制、阻碍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产权转让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17、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产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招标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五、产权受让方(竞买人)及从业人员1、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转让合同签订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2、在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10分; 3、在竞价、拍卖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交易秩序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10分;4、不按照规定交纳出让金或者拒不履行转让合同约定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5、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18、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产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招标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单位记2分15分,从业人员记5分15分;六、拍卖人及从业人员1、违反规定或有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其他违规行为的,单位记2分5分,从业人员记5分;2、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3、拍卖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4、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5、拒绝接

19、受或者阻挠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10分;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招标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单位记2分15分,从业人员记5分15分。七、评标专家1、弄虚作假获得从事评审工作条件的,记15分;2、请他人代为参加评审工作的,记10分;3、应当申请回避,不申请回避的,记10分;4、已接受邀请的评标专家,末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记5分;5、违反规定将通信工具带入评标场所的,记5分;6、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5分10分;7、 没有使用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记10分;8

20、、违背评标标准和方法随意压低或抬高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得分的,记5分10分;9、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客观、公正评标的,记5分10分;10、拒绝在评标报告或表格上签字,而且拒不书面陈述理由的,记5分; 11、评审意见违反法律规定的,记10分;12、不能够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记5分10分;13、评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不在评标报告中记载的,记10分;14、在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的,记10分15分;15、与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评标的,记15分;16、违反法律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记5分10分;17、以评标专家库成员名义从事有损市招标局和交易中心形象的其他活动的,记5分15分;18、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为其谋取利益的,记15分;19、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记5分10分;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招标局滁州市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记5分15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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