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章环境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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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述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述一、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学科l(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的涵义l要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就要具备两个条件:l第一,以某一特定的法律或法学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l第二,由于研究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其研究方法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独特性。l(二)正确认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关系l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区别l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两者的联系l(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l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生态学l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环境经济学l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环境哲学l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环境伦理学l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其他法学学科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特征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特征l(一)研究对象具有特定性l(二)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l(三)是一门交叉学科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内容与方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内容与方法法l(一)研究的内容l1.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l2.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比较环境法l3.国际环境法l(二)研究的方法l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各种法学方法当然适用于环境法学的研究,比如哲学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除了法学的方法以外,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尤其是经济学的方法,也应渗透到环境法学的研究中去。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权环境权一、环境权的提出一、环境权的提出l环境权的观念和运动主要发端于美、日、欧等工业发达国家。l六十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l在亚洲,日本环境共有的思想发展更为久远。l20世纪80年代,原挪威首相布兰特夫人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多次提到环境权。二、环境权的概念二、环境权的概念l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包括以下几层含义:l1.环境权是一种环境法律权利l2.环境权的主体和客体广泛l3.环境权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权利l4.环境权是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三、环境权的特征三、环境权的特征l(一)环境权是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化,是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l(二)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l(三)环境权具有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和有限性l(四)环境权是一种与多种基本人权或社会经济性法律权利有关联的新型法律权利(一)个人环境权(一)个人环境权l即自然人的环境权,是指自然人享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l自然人是指包括公民在内的环境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人。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对个人环境权的表述不同。四、环境权的类型四、环境权的类型案例分析:京通快速路噪声案案例分析:京通快速路噪声案 l2004年3月,北京通惠家园小区杨某等16户业主起诉称,因受所邻京通快速路交通噪声的长期困扰,其安宁生活环境权、休息权和正常通风权受到侵害,并一致认为噪声来源系由首创公司经营的京通快速路主路、市政管理处养护管理的建国路(京通辅路)和地铁运营公司经营管理的复兴门八王坟地铁(复八线)。经业主共同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检测,显示噪声严重超标,故要求上述三被告与该重点工程的建设单位城市开发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赔偿每户5万元。四被告不同意上述诉讼请求。l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杨某等业主一次性补偿4000元。判决后,城开公司不同意赔偿,上诉至二中院。l二中院在审理中,经多次与有关部门研究相关技术性问题,并现场勘验测量,认为杨某等所住居室内的夜间噪声属A级,超过了住宅设计规范允许的噪声级,故杨某等要求城开公司给予金钱补偿是合理的。法院同时认为通惠家园小区系城开公司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程序进行建设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且该小区居民在买房时亦对周边噪声环境有充分了解,加装推拉窗后可以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因此补偿数额应参照每平方米塑钢单玻门推拉窗的预算价格予以确定。l 12月19日,北京通惠家园小区的杨某等十六户业主诉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终审宣判,十六户居民分别获得北京市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1700余元至3000元。l本案宣判后,各方均接受了判决结果,服判息诉。此起涉及多户居民切身利益的环境侵权诉讼终于圆满落下帷幕。(二)单位环境权(二)单位环境权l是指单位享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法律意义上的单位,包括法人组织(如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和非法人组织。案例分析:中石油川东北气矿天然气井喷事故案例分析:中石油川东北气矿天然气井喷事故 l2003年12月23日22时15分,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重庆开县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16H井发生天然气井喷事故,造成天然气中硫化氢中毒,井场周围居民和井队职工243人中毒死亡、2142人住院治疗、9万余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直接经济损失达6432.31万元。这起事故造成的巨大伤亡,在国内乃至世界气井井喷史上也是罕见的。l大火映红半边天 两名儿童的眼睛被有毒气体伤害 井喷附近的死鸟 高桥镇口堆积的空气呼吸机高桥镇除了抢险和医护人员外,空无一人(三)国家环境权(三)国家环境权 l是指国家享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l国家环境权是国家拥有的保障全体人民环境权益的权利,更多体现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职责和义务,包括环境处理权、环境管理权、环境监督权、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履行国际义务等。(四)人类环境权(四)人类环境权l人类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整体有享用适宜人类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人类环境的义务。l人类环境权的主体是整个人类,包括各个国家的人的集合、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集合:l在国内法中,是指全社会、全民族的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集合;l在国际法中,是指各个国家的人的集合,各国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集合。案例分析:美国费城城市规划公案例分析:美国费城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案例众参与案例l2000年4月11日,费城问讯报(The Philadelphia Inquirer)报道,费城华埠所在的12街与Vine街附近,将有可能选择修建新型的费城棒球场。为了保护费城华埠的传统风貌、居民的生活环境、未来的发展空间,费城中华公所与费城华埠发展会以及全体居民开始了反对新建棒球场的城市规划建设公众参与活动。l经过漫长的法律程序,六个多月之后的2000年11月12日,费城市政府最终决定放弃在华埠附近的12街与Vine街新建棒球场,并决定在费城南部重新选择场地。华埠全体居民与所有华人社团为之欢呼雀跃,许多媒体也进行了详细的报道与评述。(一)外国的环境权立法(一)外国的环境权立法l1、在宪法中对环境权做出规定l2、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对环境权做出规定五、环境权的立法发展五、环境权的立法发展(二)国际上的环境权立法(二)国际上的环境权立法l环境权的国际立法主要是指国际法对环境权的承认和贯彻。l环境权在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中的发展比在一个特定国家内部的发展更为复杂多样。环境权为国际上所接受主要表现在一系列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三)我国的环境权立法(三)我国的环境权立法l我国法学界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近20年以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在环境权立法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直接、明确对环境权做出规定。l1、环境权在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l(1)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权利及责任l(2)公民环境权利义务l(3)国家环境保护职责与公民和各种组织的环境职责l2、环境权在我国综合性环境资源基本法中的有关规定l综合性环境基本法是将环境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加以保护和改善的综合实体法,在环境立法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是其他单项环境法的依据。l我国1979年试行并于1989年修订重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该法对环境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条、第6条以及第41条中。l3、环境权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中的相关规定l(1)污染防治法l(2)自然资源保护法l(3)环境管理行政法规l4、环境权在相关法律中的体现l(1)环境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体现l(2)环境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体现l(3)环境权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相关体现l(4)环境权在我国其他部门法中的相关发展和体现l(5)环境权在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规范中的体现案例分析:广州石榴岗河污染公案例分析:广州石榴岗河污染公益诉讼案益诉讼案l一则关于广东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的新闻近日来占据了广东省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这起因企业污染河流而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最终打赢官司,村民获得了应得的污染赔偿。l缘起:污染河流引发公益诉讼l海珠区石榴岗河曾经是一条清澈的小河,从华洲街土华村穿村而过,2007年9月以后,小河突然变得黑臭逼人,附近居民苦不堪言。接到群众投诉后,海珠区环保局立即对河流周围的企业展开了排查,一家名为新中兴的洗水厂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这家洗水厂2007年9月在土华村成立,既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擅自从事漂洗等业务。l经过一系列调查和取证,海珠区环保局发现新中兴洗水厂存在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这家工厂在漂洗作业中使用的洗衣粉、酵素粉、草酸等洗涤剂混同服装中的染料,未经污水处理直接排入石榴岗河。在开工后的8个多月中,洗水厂平均每天排放40吨污染物,合计排放污水9600吨,使污水排放口附近的河流被严重污染。掌握了洗水厂污水采样的监测数据,以及其违法排污行为的环境影响、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治理费用等分析评估后,2008年7月,海珠区检察院正式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新中兴洗水厂厂主陈忠明违法排污,造成水域污染,要求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和费用。l海珠区人民法院根据水法第三条规定和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此案受污染的海珠区石榴岗河水属于国家资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就其辖区内洗水厂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l2008年11月13日,广州海事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同年12月9日,广州海事法院判决陈忠明对其违法排污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合计费用117289.2元。从立案到案件最后得到宣判,历时仅4个多月,广东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以检察机关胜诉而圆满解决。案例分析: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案例分析: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l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l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l尽管在赴哈尔滨提交诉状之前六位师生已经意识到本案无论是以自然物作为原告、还是以六位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均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起诉的规定不符,存在着原告不适格的法律障碍和最终可能出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但是,他们认为,此举有益于推进中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审判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推动正在进行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在环境诉讼中引入濒危动植物等自然物作为当事人,以扩大当事人的范围和放宽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构建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面临问题的现实需要,为落实党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方针推进制度建设,毅然花费了近两个礼拜的时间准备诉讼文件,并派遣汪劲、甘培忠两位教授自费前往哈尔滨办理起诉事宜。l然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及其相关证据,甚至不敢阅读起诉书,而是在时隔数小时之后由立案庭主管法官温和并且苦苦地向原告代表以口头方式说“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而这一理由与原告代表事前预料的“原告不适格”的理由大相径庭。也就是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是在未直接阅读诉状的条件下做出该口头决定的。案件不能受理并不是因为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的缘故,毫无疑问民事案件被政治化的思维和处理方式封杀了。l对此,原告代表坚持向立案庭提出了应当依法接受诉状、如果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裁定不予受理的建议。但是,此举也被法官婉言拒绝。l这样,原告代表只好带着事前准备好的若干份诉状及其证据当天晚上回到北京。l尽管中国真正实现法治、法院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的道路还很漫长,但是这次北京大学法学院师生的行动将在推进中国司法制度进步的版图上写上凝重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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