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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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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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三章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 基本原则的内容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一、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三、外国刑事诉讼通行基本原则 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宪法刑诉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外国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外国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v程序法制原则程序法制原则:有法、依法v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独立行使司法权,仅对法律负责。v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v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无义务提供对自己不利陈述或证据、有沉默权v辩护原则辩护原则:辩护权、辩护人、指定辩护v控审分离原则控审分离原则:控、审不同机关、有控才有审、以控为限。v平等对抗原则平等对抗原则:v诉讼及时原则诉讼及时原则v禁止重复原则禁止重复原则: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罚对应。(辛普森案)第二节 基本原则的内容第一部分: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一、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二、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司法独立)三、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四、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六、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七、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原则一、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的内容(第三条)公、检、法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公、检、法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察权、审判权,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公、检、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公、检、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或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三条w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w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法律特别规定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是指:w国家安全法、监狱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内容 (第五条)法院、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依法进行,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刑事案件的指示、命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法院、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w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第七条)w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w “分工负责分工负责”各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替代和推诿。各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替代和推诿。“互相配合互相配合”在分工负责基础上相互支持与协作。在分工负责基础上相互支持与协作。“互相制约互相制约”应当各把关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应当各把关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正错误。配合制约原则的三项内容是辩证统一的,分工负责是前提和基础,没有配合制约原则的三项内容是辩证统一的,分工负责是前提和基础,没有分工,配合和制约无从谈起,而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则是一个问题的两分工,配合和制约无从谈起,而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不可偏废个方面,两者不可偏废。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四、法律监督原则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内容:1、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2、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包括两个方面:对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监督方式:提起抗诉:一是二审程序中的抗诉,二是再审程序的抗诉。3、对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包括两个方面:对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中的刑罚变更进行监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公安、检察机关及法院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内容(一)内容(一)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内容(二)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内容(二)公安、检察机关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主要表现为:在侦查、起诉阶段,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辩和解释,并应认真听取。从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起,就应当告知他享有辩护等诉讼权利。依法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时,必须依法指定。从案件侦查、移送审查起诉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其中正确部分应当予以采纳。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内容(二)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内容(二)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主要应表现为:依法在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使被告人有足够时间准备辩护。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应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依法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必须依法指定。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对其中正确部分应当予以采纳。六、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内容 (第十二条)(一(一)具体内容:具体内容:1、只有法院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2、在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罪犯看待;3、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二)该原则的意义(二)该原则的意义1、区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罪犯;2、明确由控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3、疑案(证据不足,处断难明的案件)作无罪处理。举案分析:江苏沃得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占有林地罪。七、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原则 (刑诉法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法定不予追究的情形:(一)法定不予追究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征赦令免除刑罚的。依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责的。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 权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法律规定的 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两审终审原则公开审判原则第二部分: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八、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法律规定原则“对外国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是国家司法主权原则在刑诉法中的体现这里的外国人指:具有外国国籍、无国籍、国籍不明人。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我国司法主权的具体内容我国司法主权的具体内容1、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我国司法机关拥有管辖权。2、外国司法机关未经中国的批准和同意,不得在中国领域内进行任何司法活动和行使司法权。3、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我国刑诉法和其他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要遵守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4、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应在各国自愿和互惠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在合作中应相互尊重国家意志。5、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定,除非经我国予认,不得在我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接受外国请求执行外国法院刑事判决,只能依我国法律进行。九、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我国任何地方的任何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而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法、检、公都有义务指定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同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制作起诉书,判决书,公告,其他文书等。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决定时,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凭这些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法律事实 以法律为准绳:办案以刑法,刑诉法等法律的规定作为标准和尺度,做到罪刑法定,量刑适当。两者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归宿,任何一方面发生差错都不能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有时还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事实未查清,证据不足)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十一、公民在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特权”。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不能有特权(王立军案、薄谷开来案)。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不允许给予任何人超越法律,凌加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适用法律上不能有歧视。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毫无例外地受法律的保护,不得随意剥夺公民(哪怕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十二、公开审判原则(制度)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审判公开。审判公开。公开含义: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除向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公开,还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的制度。(适用于绝大多数刑案)除合议庭评议外。公开审判例外:(刑诉法第公开审判例外:(刑诉法第152条)条)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王立军叛逃罪、徇私枉法罪不公开审理。)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的理由,但是判决仍要公开宣布。十三、两审终审原则(制度)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两审终审:是指某一具体刑事案件,经过人民 法院的两级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陈水扁案两审终审的例外两审终审的例外最高法院的一审裁判,是终审裁判,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存在二审程序问题。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由最高法院作出的外,须经死刑复核程序,才能发生效力。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内未抗诉,上诉。许庭案:没有法定减轻量刑情节,但判处法定刑以下的,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本章思考题1、如何理解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2、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3、理解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原则?4、法院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的理解?5、查阅湄公河案、王立军案的庭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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