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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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培训 主讲人:陈东来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概 述 第一部分 当前兽医工作的形势 第二部分 执法 第三部分 办案 第四部分 执法与办案的关系 第五部分 办案的常识与技巧第一部分 当前兽医工作的形势当前兽医工作的形势 兽医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动物疫情的特点 动物疫病造成的危害 我国兽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际兽医管理体制简介及我国情况的比较分析 我国兽医工作所面临的大好机遇 一、兽医工作的重要性一、兽医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兽医工作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近年来,兽医工作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已成为一项领导重视、社会关注的过程中,已成为一项领导重视、社会关注,关系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

2、全,关系农,关系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关系社会稳业生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关系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因此,做好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因此,做好 兽医兽医工作意义重大。工作意义重大。(一)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SARS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暴发以后,社会各界对兽医卫生的公共卫生意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目前,已知的人畜共患病有200多种,在世界各地广泛分布。联合国确定的在公共卫生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人畜共患病约有90多种;其中,在许多国家流行,并造成严重危害的有34种。随着病原体的不断变异、新病原体的不断出现和人口增长、贸易活动增多、生态环境变化、养殖

3、方式变化和人类生活方式的改变等,新的人畜共患病还会不断出现或被发现。近年来出现疯牛病、埃博拉病毒、猴豆、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均引发了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科学家的研究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动物传染病都与人的疾病有关系,即使未被列入人畜共患病范畴。很多动物疫病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的身体健康。根据WHO的资料,75%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70人的疫病,至少可以传染给一种动物。人类能否有效预防人畜共患病,例如结核病、布病、狂犬病、日本血吸虫病、猪囊虫病、炭疽、猪旋毛虫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疫病在动物上的控制水平。可以讲,动物疫病控制不好,人的健康就无保障。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对人类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尽管

4、不会使动物发病,却可以使动物带毒,并成为人类发病的重要传播媒介。最为典型的是2003年春季暴发的SARS疫情,其病毒已经证实来自野生动物。OIE的资料证实,1999年造成公共恐慌,并几乎摧毁了马来西亚养猪业的尼帕病,其病毒已经在果蝠体内藏匿了几十年之久。2000年爆发于阿拉伯半岛的裂谷热,也是首先在动物内流行,进而导致1700多人患病,216人死亡。(二)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动物疫病往往给畜牧业带来巨大的危害和损失,主要包括畜禽死亡、生产性能下降和以后处理等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因采取控制、消灭措施及贸易、旅游限制的带来的巨大的间接损失。近年来,英国因发生疯牛病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300亿美元

5、,因口蹄疫暴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近100亿美元。全世界养牛业因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等而损失的牛奶近3000万吨。在我国,动物疫病也严重影响着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动物防疫工作对畜牧业发展而言,起到基础保障作用。(三)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 兽医工作在两个方面直接关系食品安全。一是动物产品中的病原体可能使消费者患病,例如疯牛病。二是兽药残留所引发的食品质量问题。由于饲养者为了使所养的动物不发病,大量使用磺胺类、四环素类、青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等药物,导致动物产品中残留普遍超标;有些生产者受利益驱动,盲目使用促生长类激素等违禁药物,在动物体内(主要是内脏)产生药物残留,进而引发消费者的健康问题。例

6、如,促生长类激素,如催肥剂、雌性激素等在畜禽饲养过程中的非法使用,引起了欧美贸易爭端;治哮喘药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兴奋剂,国内称为“瘦肉精”,可以促进动物多长瘦肉。但使用“瘦肉精”会在动物体内(主要是内脏)产生药物残留,人若食用,会引致出现心跳加速、手颤及心律不正常等症状,严重者可致心脏病复发甚至死亡。二、目前动物疫情特点二、目前动物疫情特点 1、全球A类疫病的暴发有上升趋势 口蹄疫:2000年以来,英国、韩国、日本、台湾等83个国家和地区发生口蹄疫。共发生疫情1.8万起,销毁和扑杀860万头。1997年3月,台南等地发生口蹄疫,此后,疫情迅速扩散至台湾全省,台湾的共发生疫情1183次,扑杀和销

7、毁400万头,损失2000亿新台币,40亿美元的日本市场至今未能恢复。猪瘟:荷兰1997年因猪瘟扑杀1100万头,2000年以来,英国、荷兰、俄罗斯、台湾和香港等43个国家和地区发生过猪瘟,共发生疫情2516起,销毁和扑杀20.4万头。2000年8月,英国发生猪瘟,共发病15起,扑杀和销毁4.08万头。高致病性禽流感:从2003年底到现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亚洲发生和蔓延。越南、泰国、朝鲜、韩国、印尼、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地发生了疫情,目前正在全世界传播。据统计,到目前全世界共确诊禽流感患者268人,其中92人死亡。我国的确诊病例为11人,死亡8人。疯牛病:从1989年到2005年4月13日,全世界

8、共有24个国家发生过疯牛病。日本已经发生17例。全球因BSE死亡160多人。2、畜牧业生产方式的变化引发了新的问题。例如,高度集约化养殖条件下出现的疯牛病。高度集约化养殖条件对家畜家禽抗病能力、生理变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3、商品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大规模跨省调运、候鸟长途迁徙频繁,导致疫病传播速度加快,疫情多呈跳跃式发生,规律性不明显。4 4、猪禽的疫病种类多、危害严重;猪禽的疫病种类多、危害严重;新出现和重新流行的传染病危害性增大。新出现和重新流行的传染病危害性增大。建国以来,我国分别于建国以来,我国分别于19551955年和年和19661966年消灭了牛瘟和牛肺疫。年消灭了牛瘟和牛肺疫。198

9、6198619901990年全国畜禽疾病普查表明,我国动物传染病有年全国畜禽疾病普查表明,我国动物传染病有202202种。种。8080年代新发生传染病年代新发生传染病1515种(包括猪细小病毒感染、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种(包括猪细小病毒感染、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痢疾、猪衣原体病等),寄生虫病泻、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痢疾、猪衣原体病等),寄生虫病2 2种。种。9090年代又新年代又新发生传染病发生传染病1010种(包括兰耳病、圆环病毒感染、仔猪断奶综合征、增生性肠炎、种(包括兰耳病、圆环病毒感染、仔猪断奶综合征、增生性肠炎、传染性胸膜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等。)传染性胸

10、膜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等。)5 5、过去已得到控制的一些传染病,比如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乙、过去已得到控制的一些传染病,比如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乙型脑炎和血吸虫病等,近几年来发病率不断回升,不仅威胁着养殖业的发展,而型脑炎和血吸虫病等,近几年来发病率不断回升,不仅威胁着养殖业的发展,而且对人类的健康也造成重大影响且对人类的健康也造成重大影响。6、多种疫病混合感染现象增多。一些地方一方面饲养规模提高,饲养密度、多种疫病混合感染现象增多。一些地方一方面饲养规模提高,饲养密度加大,另一方面防疫许可条件却相对宽松,畜禽饲养环境差,导致多种疫病混合加大,另一方面防疫许可条件却相对宽松,畜

11、禽饲养环境差,导致多种疫病混合感染现象特别突出。特别是种畜禽场的十字感染(垂直加水平)。感染现象特别突出。特别是种畜禽场的十字感染(垂直加水平)。7 7、病症非典型化,隐性感染增多。疫病发病年龄提前或延后,流行周期缩、病症非典型化,隐性感染增多。疫病发病年龄提前或延后,流行周期缩短。短。三、动物疫病造成的危害 (一)经济损失巨大。据专家估计,每年我国因动物疫病造成的动物死亡,动物产品产量降低、质量下降等直接带来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二)严重制约我国动物产品出口。我国动物产品的出口量尚达不到国内产量的1%,动物疫病是制约动物产品口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的猪肉、羊肉和禽蛋的生产居世界首位,家

12、禽生产位居第二,牛肉生产位居第三。我国是世界上畜禽产品生产强国,但却不是贸易强国。以猪肉的进出口为例。我国猪肉的出口量仅占世界总出口量的1%,美国猪肉产量只有我国猪肉产量的34%,但其出口量占世界总出口量的9%,是我国的9倍。同时由于我国生产的产品质量不高,需要进口其他国家的产品,我国猪肉进口量占世界进口总量的3.4%,远高于其出口量。(三)人畜共患病威胁人类健康,影响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科学家研究表明,绝大多数动物传染病,即使未被列入人畜共患病范畴,但都与人的疾病有关系,均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四)造成社会恐慌,产生较大的政治影响。我国曾多次发生过大范围的恐肉风波。香港的禽流感风波使广

13、东养鸡业遭到沉重打击,大批养鸡场倒闭。广西、湖南个别地区的狂犬病疫情使当地人心慌慌。动物疫病不仅严重影响畜牧业发展,对旅游等相关产业均起到连锁影响,进而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一)体制问题(一)体制问题 我国兽医管理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虽经近年来多次改革,但一直没有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制。主要问题是: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分散在多个部门,国内动物检疫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部门间监管权责分离。管理机构设置混乱,职责不清,管辖关系十分繁杂。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履行执法职能,削弱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不稳,在县乡机构改革

14、中被视同于一般性技术推广机构遭到撤并。现行兽医管理体制与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不符合“独立兽医管理体制”的要求(波兰)。(二)法制问题(二)法制问题 1998年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和一些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初步形成了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框架。但与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主要问题是:对防疫制度的规定不全面,对管理体制的规定不明确。对动物防疫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差。对一些违法行为没有处罚措施,法律缺乏震慑力。和有些法律交叉严重,和有些法律衔接又存在空白点,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动物防疫法律体系与国际没有接轨,国际认同程度低。(三)地方保护问题(

15、三)地方保护问题 我国兽医管理体制不同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垂直管理,而是以行政区划作为管理单位。这种管理特点,与控制动物疫病的科学规律不相适应,也容易使各项工作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一些地区,发生重大疫情时,受本地经济利益影响,可能出现虚报、缓报和瞒报疫情的现象,客观上为染疫动物进入流通创造了条件,容易造成疫情更大范围的扩散流行。同时,也制约了国家快速、准确掌握疫情,影响了及时、迅速处理疫情。在疫情扑灭过程中,政令不通的情况也有发生。(四)投入问题(四)投入问题 近年来,我国动物防疫经费投入一直不稳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得不到落实,应急预案的正常启动也有难度。动物防疫经费仍按救灾资金

16、安排,没有纳入财政预算,防疫基本制度中,计划免疫、疫情监测、疫情处理、扑杀补偿等落实都有难度。(五)技术支持问题 从为动物防疫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角度分析,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技术支持体系。在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领域,急需加大研究和建设力度。四、国际兽医管理体制简介及与我国情况的比较分析四、国际兽医管理体制简介及与我国情况的比较分析 法国、荷兰、丹麦等欧洲国家和美国、澳大利亚行国畜牧业十分发达,养殖业规模化程度高,动物疫病控制状况良好,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的A类动物疫病均已消灭,某些B类动物疫病如结核病、布病也基本达到了消灭标准。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一体化管理。

17、共同特性主要包括:基本特点基本特点:一是全过程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一是全过程一体化的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统一管理: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上,在农业部这一层面,各国都将农业: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上,在农业部这一层面,各国都将农业看作一个独立的经济部门,把农业各产业以及产业内部的各个环节及农业的看作一个独立的经济部门,把农业各产业以及产业内部的各个环节及农业的职能基本上都划到农业部,在农业部内部的层面上,与实现同一目标相关的职能基本上都划到农业部,在农业部内部的层面上,与实现同一目标相关的职能全部交由一个机构来管理。充分体现了职能全部交由一个机构来管理。充分体现了“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的

18、原的原则,这一原则在兽医管理体制上显得尤为突出。则,这一原则在兽医管理体制上显得尤为突出。职能配置合理职能配置合理:与我国分段管理的体制不同,这些国家的兽医管理机:与我国分段管理的体制不同,这些国家的兽医管理机构,都是从促进畜牧业经济发展、保障动物卫生和食品安全的角度来配置职构,都是从促进畜牧业经济发展、保障动物卫生和食品安全的角度来配置职能,尽可能地符合动物疫病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内在规律性,避免了职能交叉能,尽可能地符合动物疫病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内在规律性,避免了职能交叉和管理空白。这种既符合兽医管理客观科学规律,又遵循行政管理基本原则和管理空白。这种既符合兽医管理客观科学规律,又遵循行政管理基

19、本原则的机构设置,有力地保证了行政效能最大化的实现。的机构设置,有力地保证了行政效能最大化的实现。二是决策、执行与评估适当分离的管理机制二是决策、执行与评估适当分离的管理机制 将政府部门(农业部)的决策职能、执行职能和风险评估职能进行了适当的分将政府部门(农业部)的决策职能、执行职能和风险评估职能进行了适当的分离。如补偿评估。离。如补偿评估。这种一个部门统一管理下的适当分离既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水平、加强对执行机这种一个部门统一管理下的适当分离既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水平、加强对执行机构和评估机构的监督,又能切断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利益关联。同时,执行机构的独构和评估机构的监督,又能切断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利益

20、关联。同时,执行机构的独立设置、垂直管理,为动物卫生法规、政策的执行提供了强大的支撑体系。立设置、垂直管理,为动物卫生法规、政策的执行提供了强大的支撑体系。基本特点:基本特点:欧盟三国管理模式:欧盟三国管理模式:决策机构决策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管理执行机构管理执行机构地方执行机构地方执行机构地方执地方执行机构行机构兽医管理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示意图兽医管理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示意图中中央央地地方方 从上图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处于整个体制中最高位置的是决策机构,但位于整个体制中最从上图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处于整个体制中最高位置的是决策机构,但位于整个体制中最核心位置的是执行机构。在中央管理层面上,所

21、有政策和风险评估的结果,最终都汇集到执行核心位置的是执行机构。在中央管理层面上,所有政策和风险评估的结果,最终都汇集到执行机构;在地方管理层面,所有的指令均由执行机构一家发出,地方执行机构只对执行机构总部机构;在地方管理层面,所有的指令均由执行机构一家发出,地方执行机构只对执行机构总部负责。这种国家垂直管理与中央部门内部决策、执行、评估相协调的负责。这种国家垂直管理与中央部门内部决策、执行、评估相协调的分权化(分离)分权化(分离)管理体制,管理体制,更大程度上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能。更大程度上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能。基本特点:基本特点:三是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相分离的运行模式三是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相

22、分离的运行模式 四是自律机制完善四是自律机制完善。有十分健全的兽医协会、联盟、合作社等非政府组织或。有十分健全的兽医协会、联盟、合作社等非政府组织或半官方组织,充分发挥着联系政府、执业兽医和农户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半官方组织,充分发挥着联系政府、执业兽医和农户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进行管理,对执业兽医和农户进行组织培训、自律和维权。进行管理,对执业兽医和农户进行组织培训、自律和维权。五是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五是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这些国家这些国家对兽医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强大对兽医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和保障。的支持和保障。在财政政策。有以下共同特点:在财政政策。有以下共

23、同特点:(1 1)国家财政保证官方兽医稳定的收入和足额的工作经费)国家财政保证官方兽医稳定的收入和足额的工作经费 (2 2)扑灭疫情采取强制措施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国家财政给予足额补助)扑灭疫情采取强制措施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国家财政给予足额补助 (3 3)需要大规模动用人力时,通过签订合约的方式购买执业兽医劳务)需要大规模动用人力时,通过签订合约的方式购买执业兽医劳务 (4 4)开展对企业和饲养者带来经济效益的相关工作,获益者按照获益比)开展对企业和饲养者带来经济效益的相关工作,获益者按照获益比例缴纳费用。例缴纳费用。例如,在荷兰和丹麦,都建立了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赔偿制度。疫情发生时,例如,在荷兰

24、和丹麦,都建立了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赔偿制度。疫情发生时,扑杀健康动物由政府赔偿扑杀健康动物由政府赔偿100%100%的损失,同时国家还负担的损失,同时国家还负担20%20%的空场补贴。发生的的空场补贴。发生的消毒费用由国家支付,但清洗费用由农户负担。动物疫病监测费用由政府、农户消毒费用由国家支付,但清洗费用由农户负担。动物疫病监测费用由政府、农户各负担一半,阳性动物扑杀和处理费用则完全由政府支付。各负担一半,阳性动物扑杀和处理费用则完全由政府支付。基本特点:基本特点:六是健全的法律体系六是健全的法律体系。美国兽医法律制度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涵盖美国兽医法律制度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涵盖了动物卫生和

25、公共卫生的各个方面,相互联系、彼此协调、内容详尽、体系完了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各个方面,相互联系、彼此协调、内容详尽、体系完整。如整。如联邦法典联邦法典第第9卷。二是法律体系层次比较清晰,既包括法律、法规,卷。二是法律体系层次比较清晰,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也包括法律解释、技术规范和标准;既有联邦的基本法律法规,又有州的规章也包括法律解释、技术规范和标准;既有联邦的基本法律法规,又有州的地方规范。地方规范。(二)比较分析 1、管理体制不同、管理体制不同:我国我国分段管理,国外统一管理。分段管理,国外统一管理。2、管理模式不同:我国块块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块块管理。国外条、管理模式不同

26、:我国块块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块块管理。国外条条管理,全国或省以下垂直条管理,全国或省以下垂直 管理。管理。3、管理机制不同:我国事务管理为主,国外风险管理为主。、管理机制不同:我国事务管理为主,国外风险管理为主。4、执法主体不同、执法主体不同:我国县级以上兽医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主体模糊、职责不清。我国县级以上兽医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主体模糊、职责不清。国外官方兽医个人,主体清晰、职责明确。国外官方兽医个人,主体清晰、职责明确。5、监控内容不同:国外的内外统一,饲养生产加工经营全过程。动物产品、监控内容不同:国外的内外统一,饲养生产加工经营全过程。动物产品包括皮毛、繁殖材料,肉类、脏器

27、、蛋类、奶类及加工制品。我国分段或点监控。包括皮毛、繁殖材料,肉类、脏器、蛋类、奶类及加工制品。我国分段或点监控。比较分析:6 6、行政执法的技术依托不同:我国行政、技术责任混淆,执法人员本人或本执法、行政执法的技术依托不同:我国行政、技术责任混淆,执法人员本人或本执法机关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论。机关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论。国外,国外,OIEOIE或本国最高兽医当局认可的独立的实验室或本国最高兽医当局认可的独立的实验室的检验结论。的检验结论。7 7、追溯体系方面的区别:我国疫病方面刚刚起步。目前,尚未形成有效的追溯体、追溯体系方面的区别:我国疫病方面刚刚起步。目前,尚未形成有效的追溯体系。药残

28、方面尚待完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制度刚刚起步。国家层面上的信息处理数系。药残方面尚待完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制度刚刚起步。国家层面上的信息处理数据库系统和登记制度尚未建立。国外,疫病方面非常健全的追溯体系。药残方面在处据库系统和登记制度尚未建立。国外,疫病方面非常健全的追溯体系。药残方面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及用药登记制度非常完善。在国家层面上建立了数据库处理系统并与方药和非处方药及用药登记制度非常完善。在国家层面上建立了数据库处理系统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网运行,国家实施了有效的登记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网运行,国家实施了有效的登记制度。比较分析:8 8、兽医职业道德要求方面的区别:我国职业道德为普通

29、执业要求,一、兽医职业道德要求方面的区别:我国职业道德为普通执业要求,一般没有法律规定。国外,法律对兽医职业道德均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般没有法律规定。国外,法律对兽医职业道德均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比较分析:9 9、兽医工作效率方面的差距:我国兽医人均大动物单位仅为兽医人均大动物单位仅为767767个个。国外兽医人均大动物单位达到兽医人均大动物单位达到 40004000个。个。比较分析:1个动物单位个动物单位=1头牛头牛=1头马头马=5头猪头猪=10只羊只羊=100只家禽只家禽 五、我国兽医工作所面临的大好机遇 领导重视程度增加 社会认可程度增加 资金投入逐步增加 体制改革进度加快 国家成立了兽

30、医局、实行了兽医官制度,与国际接轨的兽医体制正在形成、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国家兽医局 综合处 防疫处 检疫监督处 医政处 药政药械处兽医官制度 国家和省级设首席兽医官和兽医官 我国第一任首席兽医官贾幼陵兽医体系建设框架 官方兽医 兽医行政机构 兽医执法机构 兽医技术支撑机构 执业兽医第二部分执 法执 法 执何法 所执法律之间是何关系 如何执法 目前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执 何 法 动物防疫法(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所执法律之间是何关系 动物防疫法解决的是:哪些是动物防疫合法行为,对合法行为予以保护;

31、哪些是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行政许可法解决的是:对特定的动物防疫合法行为如何许可.行政处罚法解决的是:对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如何处罚.行政复议法解决的是: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有行政救济的权利,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诉讼法解决的是: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法解决的是: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最终体现为国家赔偿。如 何 执 法 具有法定依据 具有法定资格 符合法定程序目前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依据 立法的缺陷影响执法 执法人员 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知识掌握的不牢 运用法律的能力有待提高 法律意识不高 执法环境 存

32、在外部干扰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六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

33、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本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条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胴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六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军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军队现役动

34、物及军队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的科学知识,提高动物防疫水平。第九条 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三)三类疫病,是指

35、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前款三类疫病的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第十一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

36、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当有适量的储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三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第十四条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第十五条 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种畜、种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第十六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

37、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第十七条 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因科研、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运输动物病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从事动物疫病科学研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验动物严格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第十八条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与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的;(五

38、)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九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第二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

39、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第二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

40、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第二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第二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第二十五条 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41、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第二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疫病时,有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扑灭措施。第二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电信部门应当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

42、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三十一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具体资格条件和资格证书颁发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动物检疫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实施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和区域范围;具体屠宰场(点)由市(包括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

43、究确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屠宰场(点)屠宰的动物实行检疫并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依法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 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的检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第三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第三十六条 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

44、须检疫合格。第三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须经捕获地或者接收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第三十八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第三十九条 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第四十条 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格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 第四十一条 动

45、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第四十二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人员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第四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所、贮存场所

46、、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四十五条 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

47、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

48、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49、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 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转让、涂改检疫证明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

50、本法规定,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动物检疫员违反本法规定,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记过或者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检疫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动物防疫监督工

51、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阻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施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0 号 公布,自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52、疫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第三条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第四条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

53、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第六条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

54、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第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第十条第十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二)重大动

55、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

56、急处理能力。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第三章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

57、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

58、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

59、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

60、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第二

61、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

62、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

63、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第三十四条第三

64、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

65、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

66、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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