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清诉重庆商报名誉侵权案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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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清诉重庆商报名誉侵权案的案例分析,案件起因 侵害文清名誉权的“元凶”是不是重庆商报是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双发各持己见。文清的代理人认为,许多媒体都以重庆商报马首是瞻,而重庆商报社在看到网上议论后没有核实该事件就在其所有的网站上刊登了有关原告“开车撞人”的不实报道,文章中对原告“开车撞人”、“拒不赔偿”、“破口大骂”等情节进行了不实的报道和描述。其他媒体载中的恶意篡改是在此报道基础上形成的。而重庆商报认为,它的涉案报道是在“吴妈”帖子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对这起事件的关注报道,不是造成文清名誉权被侵害的“根源”。,首先来看“吴妈”帖子(2003年4月,一个化名“吴妈”的网友在互联网的论坛上发帖,

2、公布了文清车辆“刮磳”事件)的内容究竟是否带有侵权的嫌疑。帖子的内容是文清车辆刮蹭事件,事后文清委托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了修理。这是对文清车辆刮蹭事件的原始描述,不带有攻击性和恶意炒作的意味。虽然帖子在网上广泛流传期间也曾带来不到150万的点击量,但是这些转帖网站多数是不知名的小网站,影响不是很大,而帖子内容本身不具有“不实要素”,引起的是公众对明星的关注,而不是对文清进行否定性评价。,帖子中的“刮磳”到了重庆商报(2006年4月1日,重庆商报刊登车祸后不接电话也不赔偿 央视主持人文清拽什么的报道)这里变成了“开车撞人”,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事件的性质。帖子中文清作了赔偿,在商报文章中成了“拒绝赔

3、偿”,并在文章中附上文清微笑的照片称“不知道出了这事后,文清还笑不笑得出来”,等等这些事实的篡改,会引起读者的强烈反感。再经过其他媒体的转载和“添油加醋”,流览量已经超过1亿。商报报道内容的严重失实,及相关媒体的转载,足以给文清造成广泛的负面的社会评价,严重损害其名誉。,因此,文清案中关于侵权报道源发性的争议不在于谁第一个把文清“刮磳”事件上传到网上,而在于谁第一个发表了不实报道。重庆商报的不实报道是引起读者及观众对文清认可度下降的源头,正是商报的不实报道给了其他媒体转载的“不实信息”,而这些信息又在没有经过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发布传播,侵害当事人的名誉。因此,引起侵权的行为不是“事件描述”,而是

4、“事件的不实描述”,对应着在文清案中,侵权的不是帖子,而是根据帖子创造新闻的重庆商报的不实报道。而只有这篇源发性的不实报道才和文清名誉受损存在因果联系,也是案件审判的重要参考点。,原告诉讼要求 文清以名誉侵权为由状告重庆商报社,要求被告重庆商报社在重庆商报的同等版面、同等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同时提出2万元的经济损失和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告代理人意见 原告代理人称,许多媒体都以重庆商报马首是瞻,而重庆商报社在看到网上议论后没有核实该事件就在其所有的网站上刊登了有关原告“开车撞人”的不实报道,文章中对原告“开车撞人”、“拒不赔偿”、“破口大骂”等情节进行了不实的报道和描述。被告的侵权行为和所

5、发布的不实内容,正是为其他媒体更大规模侵害原告名誉权并导致侵权后果加剧的根源所在。被告上述严重失实的报道和文章,致使许多不了解事情真相的受众对原告产生了极大的误解,原告的名誉、声望受到了严重的贬损,社会评价急剧下降,并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痛苦。,在法庭上文清的代理人表示,2006年4月1日,重庆商报在“文娱体育”版上登了一篇名为车祸后不接电话也不赔偿央视主持人文女士跩什么的报道。随后,几十家媒体对此进行了转载。由于这篇严重失实的报道的影响,网上许多网民发表跟帖加入了对她的口诛笔伐和侮辱谩骂的行列,认为她“让人痛心”,“素质太差”、“应遭到封杀”等等。“文清从来没有接到过重庆商报任何

6、人要求采访的电话,你们想象不到,因为这件事给文清这样一个女孩子造成了怎样的焦虑和压抑。”该代理人表示,“重庆商报作为始作俑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代理人意见 被告代理人则辩称,在其发表这篇文章之前,网上已经有诸多网站对此进行了议论及网友的跟帖,他们只是对这件事向文清进行采访时未接到答复的这样一个事件进行报道,而不是对文清车祸事件进行报道,固不应被看作是对文清名誉权侵犯的始作俑者。,案例分析 一、从侵害名誉权的四个构成要件看 1、行为人实施了诽谤侵害行为 重庆商报通过文字将不实事实加以散布以损害他人的名誉。重庆商报将“吴妈”帖子中的“刮磳”变成了“开车撞人”,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事实的性质;

7、帖子中文清作了赔偿,在商报文章中成了“拒绝赔偿”,即发布了内容基本虚假的报道。 2、指定特定的受害人 文章标题就已经指定了是文清,3、损害事实的存在 (1)名誉贬损 (2)精神损害 (3)财产损失 商报在帖子中附上文清微笑的照片称“不知道出了这事后,文清还笑不笑得出来”,这就直接的对文清进行嘲笑,从而新闻受众内心也会鄙视文清,并且有些网友直接对文清进行口诛笔伐,认为文清“让人痛心”、“素质太差”、“应遭到封杀”等。由此,文清的声望、名誉受到了严重的贬损,社会评价急剧下降。,名誉受到贬损使得文清的身体也受到影响,而且还有相关的病例。更严重的是她要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痛苦。 因社会评价下降,观

8、众对文清道德质疑,给其工作带来影响,直接影其工资收入等,造成经济上的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商报在报道文清“刮磳”事件时,未与文清进行直接交流,仅依据网络帖子内容,而且在稿件的时间上不提事件时三年前发生的,而是以“昨天,据网友爆料、”作为导语,这些显然是重庆商报故意为之,为的是追求炒作给其带来的明星效益和经济效益。,二、从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分析 1、事实基本真实 事实基本不真实 2、受害人同意 文清没有同意 3、配图与文章无关 只是随便的找来一张图片,跟事情没有关系,2006年10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认定重庆商报社构成侵权,判决其公开向文清赔礼道

9、歉;并赔偿文清精神抚慰金10万元,交通费损失6640元、公证费4080元。 一审败诉后,重庆商报社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院。2007年4月4日,此案二审在一中院开庭。5月15日,终审判决重庆商报公开向文清赔礼道歉,并赔偿文清精神抚慰金10万元、交通费损失6640元、公证费4080元。创下了目前中国明星向娱记索赔的最高纪录。,虽然重庆商报社在文章报道后进行登报赔礼道歉,但与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文章的报道篇幅、版面、标题、配图均有所差距,不足以消除影响。法院最后判决重庆商报社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在重庆商报上公开向文清赔礼道歉,分别于不同日期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二次,致歉内容及刊登版面、文体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法院将选择相关报刊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重庆商报社负担。同时该报社须赔偿文清精神抚慰金万元,交通费损失元、公证费元。宣判后,文清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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