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1999年12月24日交通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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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建设的几点意见(试行)1999年12月24日通讯部文件监察部1999 711号该意见进一步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和从业者、从业者的行为,预防和遏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腐败现象的滋生,确保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决策正确,程序科学、管理规范、可靠质量、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务院板工房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特别提出。一、建设项目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构建1.各工作单位和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小企业委员会关于廉政建设的文件、本期定期规定及相关法规,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在交

2、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意义、地位和作用。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活动和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自己的诚信要求、行为纲领和职业道德。2.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要求,建立廉洁政府建设责任制。各工作单位的项目法人不仅要对所负责的建设项目负总责任,还要对管理人员和管理项目范围内的诚信建设负总责任。根据责任体系的总体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节,确定一个阶段、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实施责任体系的层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人员要明确廉政建设中的廉政要求、行为规范和责任,随工程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发布,同时进行检查和同步评价。3.违反建设项目洁净政府建设责任体系的有关规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3、的,除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必须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廉政建设。4.调查设计、科学研究、咨询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的需要、技术行星、经济合理性、可实施性作出结论,并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无资格或分层调查、设计、贷款或板书、证书、信用证书;不能无视客观事实,提供不负责任的事前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和科学实验分析报告、咨询评价报告。因此,如果误导项目法人和上级决策部门,导致决策失误,就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5.建设单位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建设前工作各阶段的自己的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相关

4、工作。擅自简化、变更建设程序、权限超标、违反“零”项目决策咨询评价体系;编造谎言,欺骗项目,开始。“狭义使用”、国家建设资金或指示、合谋调查计划、科研、咨询等单位的初期工作、欺诈和隐瞒,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都要调查。审批部门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审批系统。不允许批准越权。不能使用项目批准来追求私利,故意拖延或制造困难。如果没有评价论证,情况不明朗,资料也不完整,就要对项目做出盲目的决定。违反上述规定,要追究审批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加强招标过程中的廉政建设。7.要严格执行交通建设招标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务院及交通部门颁发的奖励措施,根据开放、公平、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有关清

5、廉建设的相关规定。应追究以下情况之一的责任:(1)不投标,应公开投标。投标项目应避免以零或其他方式投标。未经批准的邀请;(二)没有相应资格或者没有信用登记的情况下,进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三)参与项目投标的项目法人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兼职经济团体;(四)不按照“显示关系”、“人类标准”、“格式标准”或法律成立评标委员会;(五)招标过程中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和信息的欺诈、投标和披露;(六)中标人将中标物转让(或者解散后转让)给其他人,或者将部分主要工程、核心工程转包给其他人或者分包人。(七)不按照投标文件或者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者不订立脱离合同实质的合同;(八)对建设单位、评标

6、委员会委员或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给予权限或施加压力,影响或妨碍投标工作。(九)投标评价委员会委员或参与投标评价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投标相关规定和“客观、公正、科学”原则,私下接触投标人,获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利用权限利用投标评价工作,故意提出不公正的评价意见。(十)利用贿赂、宴会、娱乐等手段公正地进行投标工作。(十一)利用职权向承包单位分配分包单位,或者在招标评价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8.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监督单位三方积极推进廉政合同制度,廉政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1)合同当事人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的诚信行为准则。(二)各方在廉政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

7、责任;(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的方法、标准和时间协议;(四)各方违约责任。廉政合 同由各方签字盖章,与工程合同同时生效。四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廉政建设9.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合同要求组织工程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程序自由修改设计、变更标准或调整工程。严禁设计、监督、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串通,损害国家或单位的利益,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10.工程监督单位和监督负责人必须遵守“守法、诚实、公平、科学”的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监督合同的要求监督项目质量、进度和费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坚持现场防疫监督制度,发现问题,要按照规定及时纠正。监督人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也不能凭空捏

8、造,谋取私利。违反上述要求,要追究相应监督部队和监督人员的责任。11.主要材料、设备的购买应按照公开招标或合同要求进行。(一)采购单位必须评估供应商的资格、信用状况、质量保证体系、检验体系、严格的材料、设备的质量、价格、供应期限;严禁“填下”、“假真”和“少报”。严禁利用材料、设备购买谋取私利,违者要追究有关部队和负责人的责任。(二)不得向项目承包机构销售材料或设备,不得使用权限向子女、配偶、亲戚和周边员工供应材料和设备,违者要追究责任。12.有关部门和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项目资金必须专用,严禁转用。按照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节俭原则,严格控制项目的可管理性

9、成本,不得违反有关范围、超级标准无差别、交通、通信工具和其他高级办公用品购买的规定,进行超标准招待。建设资金必须按照工程进度和监督单位的批准程序严格实施计量支付。项目法人、监督单位不能以资金分配为手段谋取私利。任何单位都不能相互勾结非法筹集建设资金,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13.切实实行工程检查制度,严格贯彻工程质量。严禁利用工程质量等级、技术标准、建设技术、操作程序、考试等手段损害国家和单位的利益,违者要追究有关部队和负责人的责任。14.建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主管领导所有人、项目法定代理人、调查设计、建设、监督、批准以及其他单位的法定代理人,应根据各自的作用对自己的

10、工程质量负责一辈子。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无论调到哪里,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15.接受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未经授权投入空运的检查或验收不合格项目,或者在检查过程中利用工程质量等级评价、工程结算、竣工资料准备、工程残余问题处理等进行虚假、谋取私利的,要追究有关部队和负责人的责任。五是加强建设项目投产后的效率监督16.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效率后评价体系。正在建设的工程经竣工验收2-3年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工作应根据建设项目各阶段的正式文件和建设生产后的实际情况,分析建设规模、建设计划、项目报价、建设期、项目质量、经济效益、财

11、务效益等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化及其原因,项目决策和设计、建设的科学合理性。由于主观因素,如果担心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就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六是建立和完善廉政建设的监督机制。17.交通主管部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要重视廉政建设,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法人、调查设计、科学研究、咨询、建设、监督单位的廉政建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18.对于有关国家、省(市、自治区)主要交通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向建设项目派遣检查部门或检查通讯员。检查部门或监察特派员有权在有关法规及派遣机关的许可下监督工程重大事项,向派遣机关及时反映问题,提交处理建议书,或者向驻部门提交纠正意见。19.

12、各级审计机构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编制、实施情况和建设资金运用、经济合同、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或腐败现象的,应当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20.要有意识地受到社会和舆论的监督,改善举报制度。各工作单位要发布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举报处理,保护、鼓励有功者。21.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验收和后评价等重要部分的监督检查,调查交通基础建设过程中的违规纪律和腐败行为。严重的官僚主义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行为或领导干部要利用职权严肃查处违反纪律情节严重的案件。2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纪律检查、监察及监察机关及其人员,未经通知,隐瞒案件,故意纵容和庇护违反纪律的单位或负责人。失职、违纪行为的放纵;或者说,因自己的腐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厉调查,以重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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