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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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 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提出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 鼓 励金融创新、 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 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 建设投融资机制要求, 规范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管理工作, 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收益债券, 是与特 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 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 的债券。第三条 【发行方式】 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开发行债券条件 的,项目收益债券可以在

2、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簿记建档形式公开 发行。 项目实施主体不符合公开发行债券条件的, 可以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的, 每次 发行时合格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 100 万元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交易账户 的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不得采用广告、 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四条【发行条件】 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 需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非 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需符合本办法的要求。试点期间, 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 AA 及以上。第五条 【资金用途】 发行项目收

3、益债券募集的资金, 只能 用于该项目建设、 运营和设备购置, 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 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 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 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第二章 项目及收益第六条 【基本要求】 用于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 必须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第七条 【鼓励类】 重点支持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 生的项目通过项目收益债券融资。第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实施主体应该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仅承担发债项目投资、 建设、 运营的特殊目的载体。 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募投项目的投 资、建设及运营, 根据约定享有项目的收益权, 也是保证债券

4、 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 【项目可研】 为保障投资者能够在相对客观、 科学 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 鼓励发行债券的项目聘请具有甲级资 质的工程咨询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收益和现金 流应由独立第三方 (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咨询、 评估资质的会计 师事务所、咨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等)进行评估,并对项目 收益和现金流覆盖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出具专项意见。第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除债券资金之外, 项目建设 资金来源应全部落实。 其中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需符合国务院 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有关要求并全部到位, 贷款银行应出具 贷款意向函,其他资金来源应提供相关依据。第十一条 【项目经济效益评价】

5、 在项目收益债券存续期内 的每个计息年度, 项目收入应该能够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 息的规模。 项目内部收益率 (税后) 应该大于现阶段社会折现 率 8% 。第十二条【项目收入的认定】项目收入是指与项目建设、 运营有关的所有直接经济收益和可确认的间接经济收益。 项目 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收费收入、 产品销售收入、 财政补贴等。 其中,财政补贴应逐年列入有权限政府的财政预算并经同级人 大批准列支,条件成熟后还需纳入有权限政府的中期财政规 划。债券存续期内合法合规的财政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50% 。第十三条 【项目收益权的排他性】 项目实施主体应在债券 代理人协议中约定, 在债券存

6、续期内, 项目实施主体不得对项 目及其收益设定抵押、 质押等其他项权利, 但本办法第二十四 条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项目进度的要求】 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原则上应为已开工项目。 未开工项目应符合开工条件, 并于 债券发行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第三章 账户管理第十五条【账户设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实施主体, 应该在银行设置独立于日常经营账户的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专 户、 项目收入归集专户、 偿债资金专户, 分别存放项目收益债 券的募集资金、项目收入资金和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使用专户】 募集资金使用专户, 专门 用于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 存储及划转, 不得

7、用作其 他用途。 临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只能用于银行存款、 国债等流 动性较好、低风险保本投资。第十七条 【偿债资金专户】 偿债资金专户专门用于项目收 益债券偿债准备金的接收、 存储及划转, 包括但不限于从项目 收入归集专户中划转的资金、 偿债准备金以及发行人或差额补 偿人划入的其他资金。 除偿还债券本息外, 偿债资金专户资金 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临时闲置的偿债资金, 只能用于银行存款、 国债等流动性较好、 低风险保本投资, 并在付息或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全部转化为活期存款。第十八条 【项目收入归集专户】 项目运营期间所有收入必 须全部进入项目收入归集专户。 项目收入由可确定的主体支付 时,

8、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 由该主体直接向项目收入归集专户 划转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应将全部项目收入从归集专户向偿债 资金专户划转, 作为债券偿债准备金。 偿债准备金以待偿付的 全部债券本息为限,划转次数和具体时点可由项目实施主体、 债权代理人和监管银行根据项目收益实现特点约定, 原则上每 个计息年度内不少于两次。第十九条 【账户监管协议】 项目实施主体、 债权代理人与 监管银行应签订项目收益债券账户监管协议 ,对以上安排 进行详细约定。第二十条 【监管银行的监管责任】 监管银行应保证各个账 户内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和程序使用,发现有关方面违规操作 的,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对于举借银行贷

9、 款的项目,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原则上应开立于 提供贷款的银行之外的第三方银行机构。第四章 信用评级和增信措施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 发行项目收益债券, 应由专业评 级机构进行债券信用评级, 定期进行跟踪评级并根据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或与投资人的约定公布或通报评 级结果。 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 还应按有关要求对发行人 进行主体评级和跟踪评级。第二十二条 【增信措施】 项目收益债券应设置差额补偿机 制,债券存续期内每期偿债资金专户内账户余额在当期还本付 息日前 20 个工作日不足以支付本期债券当期本息时,差额补 偿人按约定在 5 个工作日内补足偿债资金专户余额与应付

10、本 期债券本息的差额部分。第二十三条 【差额补偿协议】 项目实施主体、 差额补偿人 和项目收入归集账户监管银行应签订差额补偿协议, 约定各方 权利义务和差额补偿程序。第二十四条 【担保措施】 在设置完善的差额补偿机制基础 上,项目收益债券也可以同时增加外部担保, 对项目收益债券 还本付息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当偿债资金 专户内的余额无法足额还本付息、 差额补偿人也无法按时补足 差额时,由担保人在还本付息日前 10 个工作日将差额部分划 入偿债资金专户。第二十五条 【资产抵质押】 项目实施主体应于募投项目竣 工验收并办理权利凭证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运营 所形成的资产

11、或收益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或质押的 部分,向债权代理人办理抵质押手续。第二十六条 【工程保险】 鼓励项目实施主体为募投项目购 买工程保险。第五章 投资者保护第二十七条 【债权代理人】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为债券持有 人聘请债权代理人,并订立债权代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内, 由债权代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保护机制】 债券投资者应自行承担与 项目收益债券相关的风险。 项目实施主体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 定投资者保护机制, 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或项目本身发生重大事 项时的应对措施。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实施主体除募投项目 之外的其他资产或业务发生重大不

12、利事项; (二) 债券发行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过三个月未开工; (三)项目建设或运营 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项目建设进度或收益的重大事项; (四) 债项评级下降; (五)项目现金流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 利益等情况;(六)项目收益债券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 偿安排;(七)发生项目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第二十九条【债券持有人会议】 项目实施主体和债权代理 人应制定完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当项目实施主体或项目本身出现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做出重大决 策时,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应对措施并进行表决。第三十条【第三方审计】债权代理人应委托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券

1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收入归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发现存在违反募集说明书披露内容和相关 协议约定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债权代理人和监管机构。第三一条【加速到期】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项目收益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加速到期条款。出现启动加速到期条款的情形时,由债权代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经债券持有人大会讨论通过后,可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券本金,启动加速到期条款的情形包括不限于:(一)债权发行三个月后,项目仍未 开工;(二)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重大不利事项,导致项 目收益不能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第三方专项意见的预测水 平;(三)项目实施主体破产,需对项目有关的财产和权益进 行清算;(四)项目收益超出可行

14、性研究报告和第三方专项意 见的预测。第六章发行管理第三十二条【发行管理方式】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 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方可发行。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 债券,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即可发行。第三十三条【申报方式】项目实施主体为中央企业或其控 股的项目公司的,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申请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 委。项目实施主体为地方企业或其控股的项目公司的,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申请经其所在省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后报国 家发展改革委。第三十四条【材料报送】申请发行项目收益债券, 需向有 关部门报送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说明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收益和现金流覆盖债券本息资金专项 意见,账户

15、监管协议,差额补偿协议,项目实施主体和差额补 偿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征信报告,有关评级报告,法律意见 书等文件。详细材料清单及格式见附件。第三十五条【分期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申请一次核准或 注册,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进度分期发行,但应自核准或注册起两年内发行完毕,超过两年的未发行额度即作废。第三十六条【承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 应由有资质的承 销机构进行承销。第三十七条【期限要求】项目收益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 募投项目运营周期。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实现相匹 配。第三十八条【债券形式】项目收益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 券,并在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托管。在项目收益债券存续期内,项目收益债券

16、不得转托管。第三十九条【流动性安排】 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发行 后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 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单次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四十条【发行信息披露】 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 其 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 上。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 其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 通过适当渠道供潜在合格投资者查阅。第四十一条【持续信息披露】 项目实施主体和承销机构应 在发行后三个月在相关媒体上公告或向合格投资人通报项目 实施进度及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和偿债资金 专户收支情况,此后每半年公告或通报上述情况。在债券存续期内,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项目实施主体发行 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程 序,并及时公告或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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