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的重要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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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煤矿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2 页煤矿安全培训的重要性摘要:在生产发展不平衡的煤炭生产行业,生产工艺和管理工作未处于优先地位的一些煤炭生产企业,要真正做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取得进步,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逐步缩小同生产工艺先进、管理科学的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的差距,必须坚持装备、管理、培训相并重的原则,在三个并重当中,装备是前提,管理是基础,培训最重要。一、煤炭生产企业的现状现有的生产矿井大多数由于历史原因及资金困难,对安全投入不足,未能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实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致使矿井安全存在缺陷,给矿井的安全生产带来一定隐患,加之部分煤炭生产企业未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投入、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导致安全欠帐较多。如少数煤矿按煤矿安全规程应装备安全监测系统、瓦斯抽放系统,而因资金问题未能装备,还有少数煤矿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煤炭市场好转的情况下,进行超通风能力生产,导致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现微风、无风及瓦斯超限作业,加之井下未真正杜绝电气失爆及在井下爆破作业中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留下事故隐患,给矿井“一通三防”事故有了可乘之机,给煤矿的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威胁。其次,随着企业的改革改制,企业所有制性质发生了很大变化,用工形式发生了重大改变,七十年代参加工作的,有较高工作经验和操作技能的从业人员已基本退休,高技能的生产工人出现了断层现象,现招收的采掘工作从业人员文化水平绝大多数在初中以下,对学习和接受煤矿安全生产知识有一定的难度,加之生产任务重,时间紧,存在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培训,导致在作业过程中相互保安和自主保安意识较差,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对煤炭产品的需求增大,国家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增加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投入,许多新装备、新技术逐步融入煤矿安全管理及工作生产之中。要造就高素质、高效率产业人员队伍,将新技术、新装备真正转化成新的生产力,适应现代企业生产的需要,安全培训工作将是持久而艰巨的任务。二、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几点想法1、要做好煤矿的培训工作,有条件的煤炭生产企业尽可能的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机构,成立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完善教学、考试、发证等一系列的安全培训制度,每年(或半年)根据从业人员的现状,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复训工作,加强对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对新招工人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制定计划进行培训,做到培训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2、要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在成立安全培训工作机构和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还必须有一批合格的教师队伍,培训教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智能素质、文化素质及身体素质。要求每一位教员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及价值观,要有良好的思想和工作作风,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坚定的意志和宝贵的献身精神,并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修养,还要精通所学科目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安全培训过程中要做到严以自律,善于待人,谦虚谨慎,作风民主,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使安全培训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3、各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培训机构的硬件设施尽可能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施教手段上通过增加投入,采用多媒体方式施教,便于使接受培训的人员借助科学化系统化的先进教学工具,在较短的时间内从培训教育软件中尽快了解和掌握相应学科的来龙去脉,从教学软件的模拟或现实图像中,对安全培训的知识有一定的感性认识,再通过工作的实践,逐步懂得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及安全生产知识,为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基础。4、在培训工作实施过程中,必须根据被培训对象的文化素质及思想政治状况,做到因材施教,使文化素质较低的人员和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员都能接受培训内容,达到培训工作的预期效果。在施教方式上采用过去老师教小学生的注入教学方式较为肤浅,对成人教育来说,未能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和启发被培训对象的学习积极性,这种方式对成人教育不太合适。若采用讲座法,对某一学科的知识进行讲解,但因被培训对象的自身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系统的掌握某一学科的知识,所以采用讲座法对自身文化素质较低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很难收到较好的效果。如果采用案例法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很容易收到较好的效果,因为培训内容所选取的事故案例都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典型事故,在讲授过程中,对培训对象有身临其境的感觉。事故案例的组成部分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及抢救经过、事故的性质、事故类别、事故发生的原因,应该吸取的事故教训以及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通过培训教师的讲述和分析,使被培训对象通过老师的讲述,从作业现场的物的不安全因素,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三个方面科学的分析出事故发生的原因,使被培训对象通过培训教师的讲述,再结合作业过程中的生产实际,使每一位被培训对象对自己在作业过程中的操作行为进行反省,找出不足和差别以及操作的不当之处,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在今后的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进一步规范自己的作业行为,从根本上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就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为煤矿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氛围。5、在安全培训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授课和考试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才安排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按上级培训机构的要求进行,到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才能安排到所属岗位进行操作,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对新招工人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订立师徒合同,做到以老带新,在操作过程中由师傅进行全程监护,等合同期满后并真正做到操作熟练,懂得本工种的操作技能及安全生产知识后,才能进行独立操作。三、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无论煤矿生产的设备如何先进,没有科学的管理方法,没有高素质的从业人员进行操作,就不能发挥出巨大的生产力,更谈不上实现安全生产。任何新技术、新装备在研发生产过程中都投入了相当多的人力物力,没有高素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新技术、新装备就难于发挥其巨大的潜力,就不能转化为先进的生产力,在装备到位的基础上,只要投入较少的资金强化对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操作技能和生产安全相关知识,能够驾驭新装备,做到正确处好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关系,为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归根结底,要做好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合理安排资金使装备上台阶的基础上,必须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之真正懂得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的意义和目的,全面掌握本工种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加作业过程中的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意识,用三大规程规范自己的作业行为,从思想上产生我要安全的意识,真正做好按章作业,做到人人事事无违章,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显现出了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第 6 页 共 12 页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第四条煤矿矿长必须参加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第五条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下列知识和技能:(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二)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七)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九)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考核标准,评选、推荐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教材,制发相关证件;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总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第九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含辖区内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负责对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推荐教材、考核具体操作程序或者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训范围,制定并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考核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关的证件,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告知本人或者用人单位。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与临近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大中型煤矿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协议,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年终进行总结,表彰先进,改进提高。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教育和培训活动的记录、档案;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等。上述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日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可采取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开展一次对重点地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监察。第十八条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部门,发现煤矿企业聘用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人员担任矿长从事生产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煤矿企业未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条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或者实施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 11 页 共 12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2 页 共 12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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