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流型球磨机操作、维护、检修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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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溢流型球磨机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8 页溢流型球磨机操作、维护、检修规程一、操作规程:1、开车前检查好机械和电器各部分,检查各连接螺栓是否松动;各润滑点润滑是否正常,传动装置是否正常可靠,防护装置完好,电器仪表是否灵敏,电机碳刷接触良好。2、盘车一周,检查设备转动部分或周围有无障碍物,并消除。启动时周围不准站人。3、检查无误后,按启动按钮启动电机,注意电流变化。球磨机连续起动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与第二次隔5分钟以上,如果第三次起动,必须同电工、钳工配合检查后,方可起动。不得与其它设备同起,要交错起动,以免跳闸。4、磨机正常运转后,要严格按给水、给矿、添加钢球的规定,禁止超负荷运转,空转时间不超过15分钟,以免打坏衬板。5、运行中要注意检查筒体是否漏浆,认真观察电流、电压、给料、给水是否正常,每半小时检查一次电机及主轴温度不大于60,发现问题及时处理。6、运转中要注意观察中空轴、油环是否转动带油,中空轴温度是否正常,如发现中空轴发热,接近烧瓦时,应立即采取强制冷却措施,不得马上停车,以免造成抱轴。同时注意检查各润滑部位油量、温度,定时加油。7、球磨机停车前应先停止给矿,待机内精矿处理完后,停止给水。按停车钮,拉下电闸。8、在无通知停电时,首先拉下刀闸,按停止按钮,停止给矿、给水。9、停车后,清理设备和环境卫生,保证文明生产。二、维护规程:1、球磨机的操作维护人员要熟悉掌握设备的结构性能及各部件的名称、规格、作用。2、操作人员要按四定原则,以润滑图所标注的各部要求润滑,不得使用未经处理的废油,保持润滑点清洁。3、运转中注意检查各部轴承温度不超过60,并检查各部螺栓有无松动,有无异常声响,给矿给水是否均匀,筒体有无漏浆现象,电机电流、电压是否正常。传动部分防护罩是否完好。4、保持设备环境卫生清洁,除运转部分外,其余各部分均要随时处理。三、检修规程(一)、检修周期:1、经修1个月;2、小修13个月;3、中修1224个月;4、大修60120个月。(二)、检修内容:1、经修:主要检查油量、调整各部间隙,坚固各部螺栓,更换个别衬板或检查衬板磨损情况,修补进料器。2、小修:检查清洗测量齿面磨损情况,检查衬板磨损情况,必要时更换。3、中修:更换进料部分零件,更换传动小齿转轮和轴承,减速箱解体检查。大齿轮在运行35年可根据情况调整使用,中空轴运行35年应进行测量。4、大修:解体检查清洗、测量,根据磨损情况,修理或更换大齿轮、中空轴、球面瓦、传动轴、小齿轮及筒体,修理更换电器元件,电器设备大修后,必须进行试运行验收工作。(三)、检修标准:1、两轴承底座上加工面在同一水平面上,中心间距允差1mm,纵向中心线不平行度偏差0.5mm,横行中心线偏差每米0.5mm。2、瓦座球形接触面应接角均匀;每5050mm2内不少于12点;中空轴与瓦接触面应为90100每平方英寸不少于2点,轴颈与轴承两侧间隙近似相同。3、筒体法兰与前方端盖的配合面应保证良好接触,不准加垫片,两中空轴不同轴度允差小于0.8mm。大齿圈与筒体端盖在连接装配校正时,应坚固止推,上好定位销,齿圈的径向摆动不大于0.5mm,轴向摆动不大于0.84mm。4、衬板安装时应先按装端盖,筒体衬板应从人口处开始,按装配要求进行,各螺钉要均匀把紧,不得漏水。橡胶衬板配合不得有缝隙,有缝隙处要用海绵堵死。5、小齿轮中心线与大齿轮的中心线要平行,其偏差每米不大于0.2mm。齿顶间隙1/4模数,齿侧间隙1.06-1.8mm,齿面接触面积不小于齿长的50%,齿高的40%。6、减速机、电机及传动轴的传动联轴器应保持很高的同轴性,中心线不同轴度不大于0.3mm,中心线倾斜度小于1/1000。(四)、主要磨损报废标准:1、轴瓦磨损大于其厚度的1/3。2、小齿轮面磨损量不应大于齿厚的30%,大齿圈齿面的磨损量大于齿厚的25%,可倒面使用,磨至1/2时应报废。3、齿圈轮缘扭曲度变形量不应大于7.5mm。4、中空轴外表面产生沟槽、斑痕或其内圆面上局部磨穿致中空轴变形,裂纹等情况时应更换。第 5 页 共 8 页溴化甲烷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专用名词定义如下:一溴化甲烷(MethylBromide,分子式为CH3Br):指蒙特娄议定书列管化学物质附件并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其包括纯物质及其混合物。二检疫:指政府机关为避免引进、增加或散布检疫病虫害所为之管制措施。三装运前处理:指为符合输入国或输出国之植物检疫或卫生规定,在货物装运出口前二十一天内直接以熏蒸等方式处理。四使用者:指使用溴化甲烷于检疫、装运前处理或学术研究者。五进口厂商:指进口及贩卖溴化甲烷之进口业者。第3条溴化甲烷之制造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始得为之。第4条溴化甲烷之输入、输出以蒙特娄议定书规定并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公告之国家或地区为限。中央主管机关对于前项公告之国家或地区,得会商有关机关调整。第5条进口厂商及使用者应于每年二月、八月底前,按当年度下半年与下年度上半年之各期需求量,共同检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进口及使用许可。一申请表(如附件一)。二出进口厂商登记证明文件。三使用者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相关证明文件。但使用者为政府机关,免附。四使用溴化甲烷用途证明文件。前项第四款所称使用溴化甲烷用途证明文件系指下列文件之一:一货品输入国检疫规定及熏蒸证明书。二货品输入者需求文件及熏蒸证明书。三动植物防疫检疫或传染病防治主管机关核发使用于检疫或装运前处理之证明文件。申请文件不符规定者,中央主管机关应通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者,驳回其申请。经审查核准者,核发进口及使用许可文件。第6条溴化甲烷进口及使用许可文件有效期限为六个月,期限届满仍继续使用者,应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至二个月内,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展延,但以一次为限。第7条进口厂商应取得中央主管机关核发之溴化甲烷进口许可文件,始得办理输入许可。第8条溴化甲烷之转让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始得为之。申请者应依附表格式及内容(如附件二),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转让许可。申请文件不符规定者,中央主管机关应通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者,驳回其申请。经审查核准者,核发转让许可文件。第9条溴化甲烷之使用限于检疫、装运前处理或学术研究。第10条进口厂商及使用者应于每年二月、八月底前,依附表格式及内容(如附件三),向中央主管机关办理申报。申报文件不符规定者,中央主管机关应通知限期补正。第11条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进口及使用溴化甲烷,不适用第五条及第十条之规定。一为紧急检疫病虫害者。二供学术研究使用者。三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者。第12条申请溴化甲烷许可文件有虚伪不实者,中央主管机关除得依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处罚锾外,并得撤销其许可。第13条违反第八条第一项或第九条规定者,中央主管机关除得依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处罚锾外,必要时,并得废止其进口、使用或转让许可。第14条违反第三条或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者,应依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办理。违反第四条第一项或第七条规定者,应依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办理。第15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第 7 页 共 8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8 页 共 8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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