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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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一、物的种类()动产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要件;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诉讼管辖的确定较为灵活。特定物与种类物()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原物与孳息()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

2、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三、占有制度()占有的种类()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l 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我的,我占有),不论该物是否真正属于占有人所有。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l 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他的,我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l 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

3、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l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而甲则属于间接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l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有权占有”租赁物。l 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判断标准主要是占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或恶意)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占有的推定效果()事实推定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

4、证。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占有的法律保护()返还原物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5、。(这里是除斥期间,但是对所有权人而言不受上述期限限制)()损害赔偿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年,这里是普通的债务请求权)。四、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年新制度多选题)()登记生效l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l 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6、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获得权力的时候不需要登记,但是转移不动产物权时需要登记)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下表将对上述内容作出总结

7、: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具体情形登记生效()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不动产的抵押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不登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四、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登

8、记簿与权属证书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不适用于善意取得)。为了避免不动产物权的效

9、力不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包括善意取得也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物权登记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10、;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五、动产的物权变动()交付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l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l 动产的所有权一般自“交付时”转移;()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以动产设定抵押的(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物权已经设立)。特殊的交付方式()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

11、,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六、善意取得制度()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12、人。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受让人应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基于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对于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由于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返还标的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所有权人超

13、过年仍没有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七、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

14、失物归国家所有。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是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八、物权的民法保护()物上请求权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如果有他人干

15、涉,使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法律赋予物权人除去该等妨害,恢复对标的物支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物上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本身产生,其权利的行使不以相对人有过错为必要;债权请求权则多以相对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年新增)()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有损害为要件。()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一、征收与征用的区别()法律效果不同征收是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征用是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所有权人暂时丧失物的使用

16、权。征用的结果,如果标的物没有灭失,仍需要返还给权利人,而征收则不存在返还的问题。适用对象不同征收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包括动产;征用则不动产和动产均可适用。适用条件不同二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征用还要求必须是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转让房屋时,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业主(年新增)()业主是指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

17、,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可以认定为业主。()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大会的决议()一般决议: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决议方式】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特别决议:(只要需要花钱的都

18、是特别决议)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议方式】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以上的业主同意。三、共有()按份共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后,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获得。()费用的承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有的对外关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

19、、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对内追偿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对共有物的处分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共有(如夫妻财产)()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

20、外,视为按份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如果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

2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流转规则()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处分。()将建筑物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时,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三、地役权()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不得与需

22、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也不得单独设定抵押。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地役权的消灭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的关系()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

23、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一、担保物权的特征()从属性()担保物权不得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主债权全部消灭,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主债权部分消灭时,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部分消灭。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分以及担保物的各部分担保债权的全部。()主债权部分消灭时,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权的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

24、保债权全部。物上代位性在担保期间,如果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二、抵押流押条款()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抵押物()()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抵押。()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经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不能抵押。()城市房地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

25、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农村集体土地: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耕地不能抵押)。()并非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抵押,只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

26、地承包经营权,才可以抵押。抵押登记()()登记生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登记对抗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占有权抵押设定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收益权

27、抵押权设定后,由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处分权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受让人承诺代为清偿也不行,必须是确实代为清偿)。抵押权人的权利()()放弃抵押权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

28、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这个考点非常难理解,我把郭老师上课的例题一并附上,供大家参考。)【例题单选题】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万元,乙银行借款万元,丙银行借款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万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甲银行

29、万元、乙银行万元、丙银行万元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万元、丙银行万元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万元、丙银行万元甲银行万元、乙银行万元、丙银行万元【答案】【解读】()如果不变更抵押权的顺序,乙银行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为万元;()甲银行和丙银行交换抵押权的顺位时,未经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乙银行并不知情),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乙银行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仍为万元,剩下的万元给丙银行(丙银行通过交换,其抵押权的顺位已经优先于甲银行)。二、抵押抵押权的实现()()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

30、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物权重合时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

31、后的抵押权。()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几种担保权力的优先顺序: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 法定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公示) 质权(交付公示) 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经公示)。()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合同法第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合同法第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定之日起满年后请求确定债权;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

32、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浮动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浮动抵押仅限于特定的主体设立,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浮动抵押仅限于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合同生效、抵押权设立),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不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在下列情形发生时确定(结晶):债务履

33、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在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三、质押动产质押()()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l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占有的转移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质权的生效要件。l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质权的善意取得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

34、份额出质不适用于此项条款)()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权利质押()()有价证券的质押:交付(登记)设立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登记设立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5、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设立设定质押的知识产权仅限于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设定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未经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设立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登记在物权变动中的地位动产一般动产的所有权交付生效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所有权交付生效、登记对抗动产的抵押权登记对抗动产的质权交付生效不动产房屋的所有

36、权登记生效房屋的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权利质押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登记生效知识产权的质押应收账款的质押票据、债券、存单、提单的质押交付(登记)生效四、留置权()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并非依当事人约定产生;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标的物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一个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优先受偿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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