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钥匙理财顾问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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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金钥匙理财顾问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理财顾问服务,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商业银行开办境外代客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顾问服务,是指银行理财顾问向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具体包括投资规划、退休养老规划、保险规划、遗产及税务筹划、教育金规划等。理财业务咨询、理财规划、投资建议和“本利丰”、“汇利丰”、境外代客理财产品咨询等专业服务,以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指令,以客户的名义

2、代理客户进行的委托投资服务但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理财顾问服务销售新的储蓄产品、信贷产品等而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的咨询活动。第三条 理财顾问是指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理财岗位从业资格证书和国际国内金融理财师资格证书,熟悉理财业务与投资理财产品,能胜任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及委托投资等专业化理财顾问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各级行应鼓励业务人员考取理财岗位从业资格证书和国际国内金融理财师资格证书。第四条 理财顾问服务的主要对象为符合中国银行“金钥匙理财”贵宾客户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准入门槛的成长型客户和贵宾客户,

3、以及符合银行综合理财产品购买门槛的个人客户。第五条 理财顾问服务实行授权管理。一级(直属)分行开展理财顾问服务,须取得总行的授权;一级(直属)分行辖属分支机构开展理财顾问服务,须取得一级(直属)分行的转授权。第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理财顾问服务,可根据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的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第七条 各级行的个人业务部门是理财顾问服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行分支机构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指导、管理和客户投诉处理,负责理财顾问人员的日常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分支机构理财顾问服务业务的审计和监督;人事部门负责理财顾问的培训、绩效考核与调配。第二章 基本规定

4、第八条 理财顾问服务分为理财规划和理财咨询两类。理财规划是指在签订理财顾问服务协议的基础上,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组合与推介等专业服务。理财咨询是指为个人客户提供的临时性理财业务答疑和投资产品推介等服务。第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理财规划服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全面推广应用个人优质客户管理系统或金钥匙理财专家支持系统,具备客户识别和分层能力;(二)具有一定数量的理财顾问;(三)具有固定的理财工作室;(四)建立和健全理财规划服务流程与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体系。第十条 开展综合理财服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开展理财咨询服务。第十一条 理财顾问应该满足以下条件:(一)熟悉并充分理解相

5、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等关于理财顾问服务的规定;(二)自觉遵守中国银行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工作守则和监管部门制定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三)具备本科以上(含)学历水平和三年以上银行业务工作经验;(四)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的理财业务从业资格证书;(五)经过理财师专业培训、并取得国际国内金融理财师相应资格;(六)理解并掌握所推介投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功能、优势、益处与风险水平;(七)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第十二条 各分行个人业务部门至少每年对辖内从事理财顾问服务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次专业培训,

6、且应保证从事理财顾问服务专业人员每年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要详细记录理财顾问服务专业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顾问服务专业人员应暂停从事理财顾问服务工作。理财顾问服务专业人员的培训,由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分级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各分行根据金钥匙理财贵宾客户数、个人客户经理数和网点数量配备理财顾问,并确定理财顾问保有量。理财顾问流失转岗调动要上报上级行个人业务部备案并及时补充。原则上每个二级分行至少有一名理财顾问,成立包括外汇、房地产、保险、基金、信托等人员组成的理财顾问团队,以支持个人客户经理和辖内支行业务开展理财顾问服务。理财顾问属于二级分行个人业务部人

7、员。第三章 理财顾问服务流程第十四条 从事理财规划服务,须遵循以下流程:(一)接受客户申请。应客户之约为其提供理财规划服务时,客户须先向开展理财规划服务的机构提出申请,理财顾问应根据客户申请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明确理财规划服务的目标(阶段性理财规划还是终身理财规划)与范围(教育、投资、保障、退休等)。(二)签订理财顾问服务协议。理财顾问开展服务时,应根据客户的申请明确理财规划服务的内容,告知并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收费标准,与客户签订理财顾问服务协议,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法律文件。(三)收集客户信息。理财顾问要在客户授权和内部授权指令下,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搜集客户的基本

8、信息、家庭信息、财务信息、需求信息、投资经历等,客户信息需经客户书面签字后方可使用。(四)测试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财顾问开展服务时,要依据风险测试问卷和与客户交流沟通的情况对客户进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测试;要根据不同种类理财规划服务的特点,以及客户的经济状况、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等,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类,避免由于理财产品推介不当和不合理理财建议损害客户利益。(五)分析客户财务状况。理财顾问在充分收集客户相关财务数据的基础上,运用理财专业知识对客户当前家庭资产、负债、现金流量等财务数据进行充分、客观、准确的财务分析和诊断,帮助客户制定合理的理财目标,向客户提出调整和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和收入支出

9、结构的意见。(六)提出投资建议。要根据客户财务分析结果与客户的理财产品选择偏好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意向,向客户提出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七)编制理财规划书。理财顾问应当结合客户相关信息和风险偏好、理财目标、充分的财务分析及合理投资建议等内容编制适合客户的理财规划书,并征求客户意见,确保其理解和最终签字认可。经主管签字后,即可按规定收费,理财规划书一式两份,客户一份,银行保留一份。(八)跟踪评估客户财务状况。理财顾问应根据与客户签订的理财顾问服务协议,按约定跟踪评估客户财务状况,不断修正理财规划,调整投资建议,推介投资产品。(九

10、)为客户提供风险预警服务。对于因政策、经营环境、产品运作等的变化所带来的理财规划书中投资风险与收益出现较大变化的,理财顾问应按约定为客户提供风险预警服务,帮助客户适当调整投资产品组合,以维护客户利益。第十五条 从事理财咨询服务,须遵循以下流程:(一)明确客户需求;(二)测试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三)提供客户评估意见,要求客户签字;(四)提供投资建议,推介投资产品;(五)按规定向客户收取费用。一次出售理财规划书费用低于带有后续服务理财规划书的收费标准。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和理财顾问应当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十七条 各级行开

11、展理财顾问服务,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纳入本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确保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各行理财顾问服务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覆盖理财顾问服务面临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和服务全过程,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理财顾问服务,应在客户分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理财顾问服务的特点,确定向不同客户群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渠道。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要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理财顾问服务的不同类型和不同渠道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按照“岗位分离、职责明晰、制度落实、监管到位”的原则,制定相应

12、的具有针对性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和岗位及人员职责。第二十条 各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顾问服务专业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第二十一条 在开展理财顾问服务时,理财顾问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客户提供财务担保。第二十二条 在开展理财顾问服务时,必须依照总行制定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标准对客户进行投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测试;且只能选择风险水平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产品向客户推介。禁止理财顾问将综合理财产品当作一

13、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介销售。禁止理财顾问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投资产品。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要建立理财顾问服务的跟踪评估制度,督促理财顾问根据客户财务状况、理财目标和理财环境、相关政策等情况的变化,定期对客户的评估报告、投资顾问建议、推介的产品等进行重新评估和信息披露,并建立相应后续跟踪服务记录,注意保持文件和数据记录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第二十四条 理财顾问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第二十五条 理财顾问对客户的评估报告,应报所在行个人业务部门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内部检查监督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应着重审

14、查所推介的投资产品风险水平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是否相适应、理财投资建议是否存在误导客户的情况,以避免理财顾问为提升经营业绩故意隐瞒产品风险、向客户推介特定产品,产生错误销售或不当销售。第二十六条 对于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客户,评估报告除应经个人业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外,还应经其他相关部门或者主管个人业务的行长审核。审核的权限,由省级分行根据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二十七条 理财顾问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和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并应用适当的举例对各种风险进行解释,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

15、内容。第二十八条 开展理财顾问服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客户确认栏应载明“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的语句,并要求客户签名确认。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理财顾问服务的监督管理包括审计部门独立审计和个人业务部门内部自律检查两个层面。第三十条 各行审计部门对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要按照相关审计原则制定相应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要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每年召集人员对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第三十二条 个人业务部门内部自律检查是指对本行理财顾

16、问的操守与业务胜任能力,理财顾问服务操作的合规性与规范性,理财顾问服务品质等进行内部自律检查。内部自律检查内容包括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签订的协议、规划书、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其他材料,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误导客户的情况及理财顾问的胜任能力。一级分行组织现场自律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第三十三条 为妥善处理理财顾问服务的客户投诉问题,避免出现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各分行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管理制度,设立并向客户告知理财业务专线投诉电话,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和及时处理客户投诉问题。各分行的个人业务部门应建立客户投诉登记与统计分析制度,并在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情况告知客户。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在开展个人理财

17、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重大违规和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分支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一)未按规定履行风险揭示与风险告知义务,或不按规定对客户进行风险认知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的;(二)泄漏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屡屡出现理财顾问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投资产品的;(四)多次出现客户投诉并得不到及时处理的;(五)为提升营销业绩,将投资理财产品当作一般性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介销售的。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中国银行

18、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将相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理财顾问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因操守不良而出现道德风险的;(二)政策水平与业务素质难以胜任理财顾问服务工作的;(三)不按规定开展理财顾问服务的;(四)泄漏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未按规定向客户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给我行带来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的;(六)为提升营销业绩而故意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投资产品的;(七)频繁被客户投诉且经调查投诉事实属实的。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授权开展理财顾问服务的银行各级机构和从事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人员。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修改、完善、解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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