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监理实施细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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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11. 总 则12. 监理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2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34.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35.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46. 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7. 大型土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88. 高边坡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09. 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110.设备及物资存放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5第二章 质量控制保证导则191. 总则192. 工程质量控制流程203. 开工前质量控制23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255.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28第三章 设计文件、图纸审核监理实施细则371. 总则372. 设计文件审核的依据373. 审核程序374. 审核的主

2、要内容385. 其他38第四章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391. 总 则392. 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组织393. 工程验收的程序404. 工序和单元工程检查验收405.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426. 阶段(中间)验收437. 单位工程验收448.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459. 其它46第五章 信息管理监理实施细则481. 总 则482. 施工期监理信息来源及分类483. 信息流通程序494. 信息收集、传递规则505. 工程信息计算机辅助管理516. 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归档51第六章 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521. 总 则522. 施工测量的质量管理523. 控制测量544. 施工放样555. 施工期变形监

3、测556. 机电及消防测量557. 竣工测量及其他56第七章 工程原材料及砼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571. 总 则572. 工程原材料进场验收质量控制583. 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及试验604. 混凝土拌和生产过程中的试验检测监理61第八章 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641. 总 则64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643. 施工过程监理664. 施工质量控制695. 工程验收706. 其它70第九章 基础验收监理实施细则711. 总 则712. 基础验收准备713. 基础验收程序734基础验收资料735. 其他74第十章 坝体石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761. 总则76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763. 施工

4、过程监理774. 施工质量控制805. 质量检查与验收826其它83第十一章 水泥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841. 总则842. 灌浆工程实施前准备工作843. 施工过程监理864. 施工质量控制885竣工资料和工程验收92第十二章 土石围堰混凝土防渗墙监理实施细则951. 总 则95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953. 施工过程监理964. 施工质量控制985. 质量检查和验收1016. 其他102第十三章 锚喷支护监理实施细则1031. 总则1032. 施工前准备工作监理1033. 施工过程监理1044. 施工质量控制1065. 其他108第十四章 预应力锚索加固监理实施细则1091. 总 则109

5、2. 施工前准备工作监理1093. 施工过程监理1104. 施工质量控制1125. 其他114第十五章 混凝土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1151. 总 则1152. 开工准备工作监理1153. 施工过程监理1174. 施工质量控制1205. 质量检查评定124第十六章 安全监测监理实施细则1251. 总 则1252仪器及辅助装置的采购与保管1253. 仪器埋设准备1264. 仪器埋设安装1275. 观测与维护1286. 质量检验与验收1297. 其 他130第十七章 重要部位、分部工程质量控制技术措施1311.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1312. 溢洪道工程1443金属结构及起闭机制作与安装1494. 安全

6、监测1512第一章 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1. 总 则 1.1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 创建“安全文明工程” 无人身死亡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无重大火灾、洪灾事故;杜绝重伤事故;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1.2本细则编制依据国家、部、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规程;清江水布垭建设公司制订的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及制度;大坝及溢洪道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施工质量监理合同文件。1.3本细则适用于水布垭水电站大坝及溢洪道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1.4本监理中心对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所承担的职责为: 协助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施工

7、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度汛措施等进行审批,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当承建单位安全生产严重失控时,建议建设单位下令进行停工整改; 协助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2. 监理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2.1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1) 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水布垭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这是安全管理的高层机构,由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与协调。(2) 在监理中心内部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部长分管一块

8、、专职、兼职监理工程师参加的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安全生产监理组织保证体系见下图。协助协助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负责人(部长)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负责人(部长)技术部安全生产监理负责人(总监、副总监)横向联系横向联系横向联系安全生产监理员(协助部长)安全生产监理员(协助部长)各项目监理工程师各项目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监理组织保证体系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1)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承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2) 督促承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9、;(3) 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4) 督促承建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5) 检查并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6)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项工作;(7) 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8) 发现违章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要责令其停工整顿。4.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4.1在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上报以下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1) 安全资质

10、及证明文件(含分包单位)(2)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3)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专业人员配备(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5) 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安全操作规程(6)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7) 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8)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4.2根据承建单位上报的有关文件,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审查,经检查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才能开工:(1) 承建单位(含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2) 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各

11、级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3) 编制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和防护措施;(4) 检查开工时所必须的施工机械、材料和主要人员是否到达现场,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已经到位,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造成人身伤亡事故;(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上岗证;(6) 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和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加强职工安全意识。(7) 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8) 在施工开始之前,应了解现场

12、的施工环境,人为障碍等因素,以便掌握有关资料,及时提出防范措施;(9) 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教育。5.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5.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水布垭建设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过程文件。5.2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5.3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5.4认真执行安全

13、检查制度,加强现场监督与检查,专职安全员应每天进行巡视检查,安全监察部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视工程情况在施工准备前,施工危险性大、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和验收。5.5 接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5.6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及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作业及安全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5.7 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安全月报的形式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5.8 按要求及时提交各阶段工程安

14、全检查报告。5.9 组织或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6. 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6.1 总则(1) 为加强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及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2) 爆破作业安全要求高、破坏性强,因此,承建单位必须对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加强规程、规范知识的教育,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对施工现场严格检查、爆破作业严密监控、违章现象严肃处罚,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作业中的违规行为,将各类隐患、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确保施工区域人、机、物的安全及生产的发展。(3) 现场监理工

15、程师将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现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4)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6.2 爆破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1) 认真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2) 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明确安全警戒人员。(3) 认真编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作业技术交底工作。(4)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5) 爆破材料必须符合标准和工地使用条件,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有关性能、工艺参数的试验。(6) 严

16、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及挤压装有雷管的起爆药。(7) 工区内火工器材的采购、运输仓储、保存由水布垭建设公司负责,由工区炸药仓库至施工作业面的由各施工单位负责,任何承建单位不得自行采购火工器材。工区内采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术需经水布垭建设公司民爆器材领导小组批准。(8) 严格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保管、加工、回收、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工作,凡有火工器材的场所严禁烟火。(9) 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硐室大爆破同时进行。(10)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11)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

17、大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12)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定安全隐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药起爆(按规定要求点炮)。(13) 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14) 防止因爆破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15) 采用火花起爆、电力起爆、导爆索起爆、导爆管起爆及处理瞎炮时应遵守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6.3 爆破作业审批程序、信号、安全警戒(1) 爆破作业的审批程序(a) 预裂爆破、特殊环境爆破(如主要设备、主要建筑物及高压线等附近)或一次起爆药超过2000kg,都

18、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附表1),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公司审批。一次起爆药量超过300kg及一般爆破作业,均需编制爆破设计,报请监理单位审批。(b) 爆破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c) 各施工队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领取“爆破作业准爆证”后,在核定的时间内实施并同时在“三点会”上进行申报。(d)“爆破作业准爆证”应由承建单位安全科会同调度室审核签发,保留存根备案。(2) 爆破作业的信号(a) 视觉信号:各作业点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应树立起红旗标志,以提示人们注意爆破的方位,有效地选择避炮地点,作业完毕后收回。(b) 音响信号:采用警报器、广播等音响

19、工具所发生的信号。(3) 爆破作业的安全警戒(a) 各施工队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布置严密的安全警戒。安全警戒一般分为二道设置,离爆破中心点半径300500m范围为第一道警戒区,在装药点50m范围内设置第二道警戒区。第一道警戒区由责任心较强的作业人员担任,第二道警戒区的警戒任务由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监督员等担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警戒区。(b) 担负安全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有口哨、佩戴胸卡或持红旗,警戒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c) 在预告信号发生后,各安全警戒点应将警戒范围的人员、车辆迅速组织撤离。所有无关人员应听从安全警戒人员的指挥,迅速撤离,不得无故拖延,影响爆破作业,否则由此而发生

20、的意外事故,自负责任。(4)标识与警示 施工区域和现场,应设置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标牌、标语及宣传栏(橱窗);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上下层交叉立体施工时,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识。夜间施工要保证作业场所和相关通道有足够的照明。施工现场相关部位的安全警示标识必须醒目,临边、孔洞、人员进出口等部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善。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建立值班检查室,有专人负责,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7. 大型土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7.1总则(1)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制定本规定。(2) 现场监理

21、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大型土石方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7.2一般原则(1) 承建单位在进行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2) 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3) 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合理组织施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 对整个施工期的地质工作应足够重视。在开挖过程中当岩体壁面裸露后,若发现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别,或未能

22、预见不良地质现象危及人身安全时,则应及时作出明确判断,采取果断的施工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5) 在开挖区域内,若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均不得任意拆毁或移动,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6) 在高边坡、滑坡体、洞挖及重要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应加强安全监测措施。(7) 若在有瓦斯地区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程执行。(8) 合理地布置出碴路线和弃碴堆放地点,并应做到不妨碍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施工排水顺畅,不影响后续施工和本身的施工安全。(9) 在大风、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况下,禁止在边坡上工作。更不得在危险的边坡、峭壁处休息。7.3土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1)

23、 严禁使用掏根搜底法挖土或将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塌方造成事故。若土坡上发现有浮石或其它松动突出的危石时,应通知下面作业人员离开,立即进行处理。(2) 发现边坡有不稳定现象时,应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3) 对已开挖的地段,严禁顺土坡面流水,必要时坡顶应设截水沟排水,以防渗漏或冲毁边坡,造成坍塌。(4) 在开挖的过程中,发现有地下水时,应设法将水排除后再进行开挖。(5) 根据土质和填挖深度等情况,设计安全边坡及马道。未经设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边坡坡度。当在边坡高于3m、陡于1:1的坡上工作时,须挂安全绳,在湿润的斜坡上工作,应有防滑措施。(6) 若施工地区受其它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

24、采取固壁支撑措施。(7) 雨后、春溶、解冻以及处于爆破区放炮后,均应对支撑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8) 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均应制定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工作。(9) 采用特殊方法进行土方开挖,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作业过程中应有人员进行安全监护。7.4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1) 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或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否则禁止开钻。(2) 开钻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有无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禁止工作。严禁打残孔。(3) 确保钻孔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以免由于爆破效果不良导致

25、安全事故。(4) 明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坡顶应挖截水沟并设安全防护栏。(5) 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开挖作业时,应及时清理边坡沿口、坡面的浮石和危石,进行撬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 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b) 在撬挖工作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c) 撬挖工作应在悬浮层清除并撬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d) 撬挖人员应有适当间距。在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配戴安全带,禁止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绳。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基桩上,禁止用手拉安全绳。一般应在白天作业,禁止夜间进行撬挖作业。8. 高边坡安全监督管理规

26、定8.1总则(1)为加强对高边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发生人身、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高边坡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8.2一般原则(1)开工前,承建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报监理及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2)高边坡施工期间,应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边坡安全监测体系,定期进行内、外部观测,用观测资料指导施工。(3)边坡应自上而下逐层开挖,严禁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并及时支护,在边坡架设防护墙等安全措施。(4)边坡所有暴露的岩石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喷护处理,易风化瓦解的土层开挖后及时进行支护。(5)在开挖

27、边坡上部及时挖截水沟,防止水流冲刷边坡。(6)高边坡施工时,应仔细检查边坡稳定性,所有危岩或不稳定块体均应及时进行撬挖、清理、支护等处理。(7)高边坡施工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安全警戒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警并进行处理。(8)各项防护措施必须落实到位,确保机械设备、材料、施工通道等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进行停工整顿。(9)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熟悉有关高空及高边坡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高边坡及高空作业人员身体检查,9. 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9.1总则(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

28、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2)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3) 施工现场用电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1)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9.2 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要点(1) 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l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相应的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l 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l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a) 现场勘察;(b)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

29、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c) 进行负荷计算;(d) 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e) 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f)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l 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施工的依据。l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2) 专业人员l 安装、维修或拆除用电工程,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电工等级应同工程难易程序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l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a) 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b) 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

30、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电工作业安全用具要定期检验,以保障使用性能可靠;(c)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d) 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e)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3) 安全技术档案(a) 施工现场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l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的全部资料;l 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措施的资料;l 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l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l 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测试记录;l

31、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l 定期检(复)查表;l 电工维修工作记录;l 有关的电工作业票。(b)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c) 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一次,值班电工的现场用电安全巡检每月一次。但每年不同季节来临前作有针对性的检查,例如:霉雨季节前、雷雨季节前、高温、严冬等季节前。检查情况记录要保持完好。(d) 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作业面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验手续。(4) 用电安全的基本规定(a) 现场施工用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动力

32、与照明线路要分开架设。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IV-S接零保护系统。(b)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c)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d) 配电屏(盘)内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e) 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施工现场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

33、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f) 现场变压器周边,必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均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g) 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米应使用安全电压;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和人员、车辆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须保障足够的照明。禁止通行或危险处应设红灯警示。(h) 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配备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i) 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器应匹配,

34、安装应固定,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j) 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和仓储: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仓储人员应加强对电气物资、器材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损坏。9.3 事故报告(1) 施工用电发生事故时,承建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和工程局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2) 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用电设备事故由承建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按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触电事故导致人员因工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3) 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承建单位、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抢救,尤其是对伤者进行人工呼吸

35、,并立即通知(或送)工地医务室或附近医院进行救护。(4) 事故单位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事故原因涉及到设计、安装、维修等部门时应请有关部门共同参加事故调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承担责任。事故原因涉及到运行管理方面时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10.设备及物资存放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0.1总则(1) 为加强设备、物资存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制定本规定。(2)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设备及物资存放的安全管理工作。10.2设备、物资存放的安全要求(1) 设备、物资的堆放和存储要尽可能定点放置,分类保管,符合安全、文

36、明生产的要求。(2) 物资仓储要符合十二防(防锈、防火、防盗、防霉烂变质、防爆、防冻、防漏、防鼠、防虫、防潮、防雷、防丢)要求,堆放稳固。(3) 现场作业中使用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收回,分类存放。(4) 对职工健康有害物质,如油漆及其稀释剂等应存放在通风良好、严禁烟火的专用库房;沥青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场所。(5) 搞好仓库卫生,勤清扫,经常保持货垛、货架、包装物、苫垫材料及地面的清洁,防止灰尘及污染物飞扬,侵蚀物资。(6) 做好季节的预防措施。根据气候变化做好防护工作,如汛期到来前,要做好疏通排水沟,加固露天物资的苫盖物和防潮防霉工作;霉雨季节,注意通风散潮,使库内湿度保持在一定范围内;高温季节

37、,对怕热物资要采取降温措施;寒冷季节,对怕冷物资要做好防冻保暖工作。10.3物资存放安全保卫监督管理要点(1) 保管员每日上下班前,要检查库房、库区、场区周围是否有不安全的因素存在,门窗、锁是否完好,如有异常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保卫部门反映。(2) 在规定禁止吸烟的地段和库区内,应严禁明火吸烟,仓库禁止携入火种。保管员对入库人员有进行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的义务。(3) 对危险品物资要专放,对易燃易爆物品要采取隔离措施,单独存放。消灭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4) 保管员应保持本库区内的消防设备、器具的完整、清洁,不许他人随意挪用;对他人在库区内进行不安全作业的行为,有权监督和制止。(5)

38、 保管员对自己所管物资,对外有保密的责任。领料人员和其它人没不得随意进出库房,如确需领料人员进库搬运的物资,要在库内点交清楚,不得在搬运中点交,以防出现差错和丢失。(6) 保管员休假或较长时间外出时,不得把仓库钥匙带出去;工作时间不得将钥匙乱扔乱放;人离库时应即锁门,不得擅离职守。(7) 保管员在发完料后,应在发料凭证上签字,同时也要请领料人员签认,并给领料人员办理出库手续。(8) 仓库是存放公共物资的场所,任何人不随意将私人物品存入库内。附表1: 清江水布垭工程爆破设计书施工单位施工部位爆破时间起址桩号高程岩性周边光爆预裂孔数梯段爆破孔总数单段起爆最大药量(kg)总装药量(kg)爆破总方量(

39、m3)最小警戒距离(m)预裂及光面爆破参数孔径(m m)孔距(m)钻孔角度线装药量(g/ m)孔底药量堵塞长度(m)炸药品种单孔药量(kg)孔数(个)总药量(kg)药包直径(mm)孔深(m)装药结构及说明起爆方式梯段爆破参数孔径(m m)孔距(m)排距(m)前排抵抗线(m)钻孔角度单耗(kg/m3)孔深(m)炸药品种单孔药量(kg)总药量(kg)药包直径(mm)堵塞长度(m)装药结构及说明起爆方式乳化炸药(kg)混装炸药(kg)铵锑炸药(kg)导爆管(发)导爆索(m)火雷管(发)电雷管(发)钻孔布置及网络示意图:装药及网络注意事项说明:周围环境:安全措施:设计:审批:质保部意见:安全监察部意见

40、:监理意见:业主意见:第二章 质量控制保证导则1. 总则1.1 本导则适用于水布垭水电站大坝和溢洪道工程质量控制工作。1.2 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依据(1)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款;(2) 质量监理合同文件及监理规范;(3) 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4) 经业主签发实施的设计图纸与设计技术要求;(5) 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办法。1.3 工程质量控制原则(1)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2) 坚持以人为控制核心的原则;(3)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4) 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1.4 工程质量控制标准(1)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或国家部门

41、颁发新的技术标准替代了原技术标准,从新标准生效之日起,依据新标准执行;(2) 当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低于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时,应按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执行;(3) 当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包括推荐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低于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时,按合同技术标准执行;(4) 监理中心可以依照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在征得业主批准后,对工程质量控制所执行的合同技术标准与质量检验方法进行补充、修改与调整;(5) 当合同文件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合同双方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1

42、92. 工程质量控制流程质量标准、目标质量控制措施提供施工图纸或设计修改文件意见或建议设计单位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设计文件签发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否 承建单位调整重新报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措施计划信息反馈 施工措施计划审批 否施工准备检查合格建筑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检验合格施工实施,跟踪监理 单元,分部工程验收 其他资源投入工程进度支付质量签证1432.1 施工质量体系的检查与认可2.1.1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其质量目标是保证承建工程质量满足合同条款、技术规范以及设计各项技术要求。承建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和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43、的质量检验机构。2.1.2 承建单位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承建单位应在合同工程项目开工前,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完成质量管理组织、质量检测机构的组建,完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编制,完成施工质量检查员、施工质量检测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 承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方法、检测内容与检查频率,将全部时间用于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检测、检查和质量记录的管理,并接受监理中心的检查与监督; 监理中心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活动的审查、检查、认证与批准,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2.1.3 质量保证的合同认证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组织、质量检验机构、施工测量机构、

44、施工质量检查员和施工质量检测机构操作人员的资质,必须报经监理中心审批或认可。2.2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合同工程开工前或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并报送业主及监理单位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2.3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验收承建单位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复核业主提供的首级控制网测量资料,并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施工控制网或加密控制网布设的施测方案,必须事先报经监理中心批准。监理中心派出测量监理工程师对施测过程进行监督,或通过监理校测完成对控制测量成果的审查和验收。2.4 进场材料的质量检验承建单位必须对进场材料进行检查,确

45、保进场材料满足工程开工及施工所必须的储存量,并符合规定的技术品质和质量标准要求。2.5 进场施工设备的检查进场施工设备应满足工程开工及施工所必须的数量、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适应性及设备配套要求。经监理中心和业主检查不合格的施工设备,承建单位应进行检修、维护或撤离工地更换。经查验合格的施工设备,应为工程施工所专用。未征得监理中心或业主同意,这些施工设备不得中途撤离工地。2.6监理工作程序框图:组织人员设备检查业主提供的条件检查进场施工设备检验进场材料的质量提供开工项目的设计图纸业主下达开工令测量控制网点移交核实施工单位质保体系业主组织设计交底检查落实施工条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测量、试验资质3.

46、 开工前质量控制3.1 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3.1.1 工程项目划分水布垭大坝及溢洪道工程按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单元工程四级划分工程项目,项目划分见附表1。3.1.2合同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报合同(单位)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向业主及监理单位上报施工组织设计、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进场施工设备表、施工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等,经业主及监理单位审查并检查施工准备工作情况符合合同要求后,上报合同(单位)开工申请单,由业主单位签发开工令。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必须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相应项目的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与期限,编报详细的施工措施计划,填报施工措施报审表,经业主及

47、监理单位审查并检查施工准备工作情况符合要求后,上报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单,由业主单位签发开工许可证。3.1.3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申请(1) 申请单元工程开工,承建单位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细则要求,向监理申报单元工程开工(开仓)签证,并以此作为工程计量及支付申报的依据。(2) 下序单元工程的开工(开仓),由承建单位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向监理申办开工(开仓)签证,联检单元工程的开工或开仓,还需附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证。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原始地形测绘的,在工程开工前,还必须同时具备该项工作完成的签证记录并报送相关资料。为有利于工程施工,对于开工

48、准备就绪,并且工程开工不影响地质编录或测绘工作完成的,经承建单位申报,监理工程师在上序单元工程检验合格的同时,签发下序单元工程开工(开仓)签证。3.1.4单元工程开工签证过程的责任(1) 承建单位开工(开仓)申报后,因抽查或联检不合格、造成开工(开仓)延误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监理接到承建单位开工(开仓)申报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通常为2448小时)内未进行抽检或组织完成联检验收的,施工单位质检部门可自行完成上述工作,并在认定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发开工(开仓)证,报监理确认。(2) 若监理事后发出通知,坚持要求停工或挖开复检,承建单位应予执行。但是,若停工或挖开检验的结

49、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则由此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合同支付。若停工或剥离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则由此引起的损失与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负责。 (3) 但凡列为“停止点”的控制对象,要求必须在规定的控制点到来之前通知监理对控制点实施监控。3.2 设计文件的签发招标图纸不能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承建单位应按经业主签发的施工图纸与技术要求施工。监理中心做好每张施工图纸的审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图纸中存在的图面缺陷和差错。如果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和合同技术条件存在重大偏离,应会同业主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予以审议、分析、研究和澄清。施工过程中,监理中心或承建单位可以根据现场地形、地质与施工条件变化提出优化设

50、计建议,提交业主决策。3.3 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参加业主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的设计技术交底会议,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3.4 施工措施计划的批准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建单位应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和设计图纸要求完成申报开工项目施工措施计划的编制报送监理中心,监理中心协同业主审查后由业主批准。对每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监理中心着重审查其施工方案、程序和工艺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并在通过审查和批准后督促承建单位落实和实施。3.5 施工准备检查每项工程开工前,监理中心配合业主检查承建单位的施工准备工作。施工准备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必

51、需的生产性试验已经完成,用于施工的各种参数已报经批准; 设计或安装图纸、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进行;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劳动组织与技工配备已经完成; 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工程设备到位,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施工时段连续施工的需要; 施工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 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他临时设施满足开工要求; 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措施落实。3.6 发布合同(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令施工准备工作查验合格或认定施工准备工作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展后,由业主签发合同(单位)工程开工令、分部(分项)工程开工许

52、可证,并在开工后对施工准备不足部分承建单位应尽快完善。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4.1 督促承建单位按章作业承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合同文件技术条款、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质量标准、设计文件,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确定的施工工艺、措施和施工程序,按章作业、文明施工。4.2 施工资源投入检查监理中心配合业主对承建单位检验、测量和承担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的技术资质,以及施工过程中施工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以保证施工过程中人力、物力等施工资源投入满足工程质量控制要求。4.3 监理工程师的现场监督施工过程中,监理中心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重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单位

53、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作出指示: 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包括进入现场、制造加工地点察看,查阅施工记录,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并要求承建单位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 指示承建单位停止不正当的或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包括试验、检测)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方式,以及其他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指示承建单位停止不合格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并予以更换; 指示承建单位对不合格工序采取补工或返工处理; 对承建单位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或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

54、责令退场; 指令多次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停工整顿、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指示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行使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授予的其他指令权。4.4 “三检制”(班组初检、工区质保部复检、联合体质保部终检)程序(1) 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由班组兼职质检员填写初检记录,班组长复核签字。一道工序由几个班组连续施工时,要作好班组交接记录,由完成该道工序的最后一个班组填写初检记录。(2) 由工区质保部的专职质检员,与施工技术人员一起进行复检工作,并填写复检意见。(3)由联合体的专职质检员进行终检,终检合格后,按规定签发自检合格证

55、。对多工序施工的单元工程,在上一道工序未经终检或终检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4.5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每一个单元工程完成后,由终检专职质检员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评定(或暂评)质量等级。对质量有缺陷或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程,暂不评定质量等级,待修补处理后,重新检查,质量等级只能评为合格。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按分部工程分类整理。对无初检记录的单元工程不得进行复检。对初检资料严重不全或失实的单元工程,不得评为优良。4.6 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1)水工建筑物基础开挖,地下建筑物岩石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工程等隐蔽工程,以及建设(监理)单位要求检

56、验的关键部位(应事先确定),其终检工作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特别重要的工程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组织专职质检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终检合格后,方可向监理中心申请检查验收。(2)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监理中心主持,组织建设、设计、承建单位成立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工作。(3)监理中心接到承建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在24h内通知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填写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开仓)证,严禁未经共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就签发合格(开仓)证。(4)隐蔽工程联合检查验收时,地质人员和承建单位提供检查所需的施工地质测绘图和相应的地质资料。(5)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施工质量联合检

57、验合格(开仓)证一式四份,报送监理中心一份,三份留施工单位归档整理,供分部工程验收和阶段验收时使用。4.7承建单位应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重要部位的工艺及外观质量制订专题施工措施,报监理审批同意,先在次要部位进行试验后,方可进行重要部位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外观质量。4.8 对有外观质量要求的重要部位,应把外观质量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和检测项目,并据此进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单元工程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处理,直至合格。4.9 根据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对工程外观必须作出评价。4.10 在质量等级评定中,外观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不能评为“优良工程

58、”。4.11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因施工过程或工程养护、维护和照管等原因导致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时,承建单位应及时查明其范围和数量,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缺陷修复和处理措施。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措施经监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4.12 质量记录承建单位应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对于隐蔽工程应详细记录施工和质量检查情况,必要时应照相或取原状样品保存。5.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5.1 施工质量事故由于施工、材料、设备安装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导致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因此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均应认定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

59、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损失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小于一般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5.2 施工质量事故报告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建单位应当立即向业主单位和监理中心报告,同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监理中心督促承建单位按规定及时提出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1天内报告事故发生概况,7天内报告事故发生详细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2)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3)事故调查处理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

60、情况。5.3 质量事故记录承建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详细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5.4 紧急措施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承建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临时或紧急措施进行防护。与此同时,会同有关方研究并提出处理方案和措施,报业主批准后实施。5.5 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原则 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5.6事故调查处理程序(1)质量事故发现后,承建单位应当立即向业主单位和监理中心报告,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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