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构成理论之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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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关于犯罪构成理论之冷思考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文章来自百分百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研究的核心,有关犯罪构成理论的论文、专著也较多。然而学者们的论述可能有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倾向论文冗长、晦涩。引进德日犯罪构成理论有脱离实际的弊端,对此需要我们冷静的思考。在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犯罪,且为广大司法3-作人员所接受,再加上保守传统的习惯,所以我们应坚持完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复杂化:完善自1986年何秉松教授发表要建立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文章伊始,犯罪构成理论的产生已经20多年了,在这20多年时间里,刑法学者们围绕

2、犯罪构成理论的探讨正如火如荼地展开着。譬如从中国期刊网上搜到的有关犯罪构成的文章到目前为止就有六百余篇。且从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赵秉志教授、陈兴良教授主编的有广泛影响的刑法论丛、刑法评论、刑事法评论等学术文集刊载的有关犯罪构成方面的论文,以及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专著不断推出看,犯罪构成已成为了许多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的论文选题,犯罪构成理论深深吸引了众多的学者们为之不懈探索。笔者觉得对于理论的深人探讨是很有必要的,但是笔者发现现在的问题是对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有些偏激,基于此,笔者想在此从宏观上进行一番冷静的思考,请学者同行批评指正。当前,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论文著述浩如烟海、汗牛充栋

3、,这充分说明了“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以及整个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都占有核心地位。”这也印证了人们常说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理论王冠上的宝石,是刑法理论改革的重要标志。”正因为如此,所以它广泛吸引了刑法学者们的“眼球”,因此犯罪构成理论持续讨论了20多年反而未见丝毫衰退的迹象。“因为刑法学领域中,犯罪构成理论还是一个阵地,那么人人都想冲上这个山头插上一杆旗,估计这个山头也没有那么多地方供你插旗。所以我的观点是,如果我不能冲上山头,那么我在山下可不可以种一根草?”笔者对此深以为然。笔者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刑法学者在犯罪构成问题的讨论上有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之嫌。其实在我国已有学者认识到这一

4、问题,如宗建文教授就曾说“我印象非常深刻的是在我上大学的时候我读的是四川大学当时我们一个老师说了一句很精彩的话,说现在的学者做学问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这就是做学问。”(众所周知,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刑法学更是如此。所谓实践性就是说刑法学是紧密联系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门学科,是为解决社会生活中激烈的矛盾冲突的工具性学科。刑法学理论尤其是犯罪论的研究应该首先关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简单的个案,然后将其提炼升华为复杂的理论,最后应将复杂的理论进一步精炼成“简单”的理论体系(这时的“简单”是从更高层面意义上而言的),这应该是最关键的。如果只是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理论那只是形成了庞大、繁冗的犯罪论体系的“

5、理论素材”。但是目前关于犯罪论体系各种理论的探讨似乎并非在一个平台上进行的,而只是相关知识的堆垒。知识的简单堆垒是不可能形成科学的理论体系的,只有在同一个平台上讨论才有意义,同台竞艺方能一显高下。现在,有很多时候过热的理论讨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追求理论上的形式美感,对于实践而言,并没有切中关键问题。”所以笔者以为应当倡导刑法学者们简化犯罪论体系的讨论,做到深入浅出。在这里法国民法典为我们树立了很好的典范。众知,拿破仑并非法科出身,而是一介武夫,所以他在亲自主持起草法国民法典的时候提出了一个基本的要求:让他能看懂。是故法国民法典基本价值趋向就是平民化,在文体方面既简吉又通俗易懂,甚至达到了让每个

6、法国平民看懂的程度。这是非常值得我们现在很多学者借鉴的。众知,我们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论就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应该来源于实践,然后经过学者们酝酿、思考、讨论完善后用来服务实践,这应该是理论的价值所在。反之,如果学者们建构的理论并未在实践中产生应有的影响,而是被司法部门抛之脑后,弃之不用,视如草芥,这应该是理论研究者的莫大悲哀。在2006年9月份举行的犯罪论体系高级论坛上,著名刑法学者西南政法学院陈忠林教授语出惊人:“陈兴良老师主张要学习德日刑法学,但是在德国有99的法官是不会用犯罪构成的理论的,实践中既然不用这个理论,那这个理论其实就是我们学

7、者自娱自乐的一个理论。它在实践中不能解决问题,当然这个理论也根本不可能解决问题。”陈忠林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刑法学者在刑法学界受到普遍的敬佩,这是因为他以擅长提出新的观点,新的论断著称,敢于挑战权威。他提到的犯罪构成理论实践中基本用不到,这使笔者感触良深!正如刘远教授所说:“德国是一个哲学的民族,德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犯罪论体系从一开始就带有很强的哲学属性,或者说有一种脱离事实脱离观察的属性。”德国学者的老路令人深思。前已提及,理论之所以存在乃是为实践服务的,犯罪构成理论同样不能例外。它是解决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否被认定为犯罪的理论模式,无论是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犯罪构成模式,还是英美法系的

8、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都是基于控制犯罪、保护人权的需要出发的,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法律传统差异造就了各国刑法体系乃至犯罪论体系的差别。就是说,一个国家推行何种犯罪论体系一定要从本国的实际出发,不能盲目地照搬外国的模式。对于我们国家而言,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在建国初“进口”了苏联的犯罪论体系。近些年来由于“这个理论体系存在一些缺陷,越来越受到一些学者的批评,因此在我们国家需要建立新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刑法学者主张引进德日犯罪论体系以重构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主张此说的人虽然为数至今不算众多,但是影响却越来越大,陈兴良教授、周光权教授等可以被看作是重构论的典型代表(

9、比如陈兴良教授主编、周光权教授副主编的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就直接采纳了德日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把犯罪论体系搞得如德日一样复杂,实践中能否行得通?笔者颇感怀疑。“即使在德国很周密的理论,他们的法官据说还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才看一下教科书,下面基层法院都基本上不采纳你这个理论,你这个理论有多大的生命力?”尽管主张引进德日犯罪论体系的影响与日俱增,在陈兴良教授的振臂高呼之下大有代替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之势。但是既然理论是为实践服务,而理论的巨大变革势必会引起实践的强烈“地震”。因此笔者以为,不仅是在目前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地位仍然

10、很稳固。从理论上说,德日的犯罪论体系没有能够打破传统的犯罪论体系在刑法理论中的“垄断”地位。现在刑法学理论界公认的老一辈著名刑法学家高铭喧教授、马克昌教授、王作富教授、储槐植教授、何秉松教授等权威人士仍然坚持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如高铭暄教授就曾指出:“犯罪构成理论已根植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中,对这样一个既成的、已被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实际工作者接受的犯罪构成理论,有什么理由非要否定呢?否定或者随意改变之后,怎么能不给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造成极大的混乱呢?”现任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也是秉持传统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无论从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框架(包括犯罪论体系、罪刑各论对个

11、罪的论述结构),还是刑事司法运作来看,不可否认,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体系、框架,基本适应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需要,因而至今仍然受到刑法论和司法实务界人士普遍的赞同和支持。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构成基本理论或种种具体问题的探讨,也没有脱离这一犯罪构成理论框架。”赵秉志教授只是著文论述了犯罪构成四大要件的逻辑顺序如何排列更加科学合理,他们并不赞成迅速将传统的犯罪论体系推倒重来。笔者以为正是由于他们在刑法学界的崇高威望和地位,才稳固了传统犯罪论体系。从实践角度分析,到目前为止,公检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实施的侦查、起诉、审判完全按照传统犯罪论四要件模式进行的通过侦查行为确定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然后认

12、定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周道鸾教授认为,理论研究必须符合各国的文化、法律传统,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否则理论在中国是扎不下根的。一定要把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结合起来,要有一些实证研究,不要光是理论推导。他的基本看法是我们国家的犯罪基本构成的四要素在司法当中没有什么错,不会出什么问题,所以如果要另外搞一套什么东西他对此有些看法。笔者也曾经就此询问过一些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他们对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赞不绝口,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按照“四要件”完全可以查清犯罪事实,正确认定犯罪,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这足以说明了传统犯罪论体系在实践中有非常广泛的“群众基础”。因为几十年的司法实践已经无可辩驳地说明了它作为与

13、犯罪作斗争的工具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与“远大理想的”,用它来定罪量刑是能够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这是任何人都必须承认的客观事实。“一门科学、一项理论,不论它有多么古老或幼稚,只要在根本上、在总体上有它的积极价值,有存在的极大合理性与科学性,就不应轻易对它进行否定甚至全盘否定。”我国目前的犯罪论体系尽管有一定缺陷,但是它总体上是具有积极价值的,而实践中出现的所谓“定罪偏差”、“冤假错案”大多是刑讯逼供、证据不足造成的,所以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才赞叹犯罪构成体系是科学的。反思中华民族的人文品性,其中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国人的保守性,长于惯性思维。众所周知,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试想为何我

14、国封建社会历史之久远与其它国家相比“遥遥领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中国人的保守性、惯性思维使然。“在长期的思考实践中,每个人都形成了自己所惯用的、格式化的思维模型,当面临外界事物或现实问题的时候,我们能够不假思索地把它们纳入特定的思维框架,并沿着特定的思维路径对它们进行思考和处理。这就是思维的惯常定势。”历史上历朝历代的革新、变革都会遇到强大的阻力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对于犯罪论体系的变革也是如此,笔者不是想将其比作戊戌变法,批判国人的保守性,而是想说明我们应该重视传统力量的影响。在传统模式并未显现其致命缺陷而不合时宜时,我们不应过早将其抛弃。“当我们要破除一个事物时,一方面要考虑,该事物是否

15、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也即是否具备了破除的必要性;另一方面要考虑,该事物是否树立起一种新事物,从而决定我们如何行动。这也是我们对待目前犯罪构成理论应采取的态度。”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生根、发芽、成长已有50多年,已经内化于人们的思想深处;正是借助于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人们分析案件才得以驾轻就熟,得心应手。引进域外犯罪成立理论,就有可能破坏人们的原有思维定势,人们自然便会下意识地加以反对、排除、拒绝。”学者们的观点笔者感同深受。笔者认为在目前形势下,我们应该坚持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尽管它有些缺陷,但是我们可以对它补充、完善。“一个理论体系的形成,是经历了无数人多年探索的结果。

16、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需要不断深化,某些内容需要创新和完善。但是全盘否定现行的理论模式,则是不可取的,理由很简单,这一模式已经为刑法学界大多数人所接受,也经历了我国司法实践多年的运用和检验,证明它还是比较实用的。”而对于德日犯罪论体系有学者指出:“这些所谓新的犯罪论体系基本上就是在拷贝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的前提下,对我国的犯罪体系的换汤不换药式的改造。我们看不出上述体系的任何新的元素,看到的只是将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的重新排列组合;看不到根植于我国社会文化背景之下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客观态度,看到的只是盲目地不负责任的对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照搬。”任何理论都是不完善的,德日理论也不例外,因此我们

17、在强调德国犯罪论体系的优点时应当冷静分析其中的不足,如学理过于烦琐、复杂难以领会。正像日本著名刑法学者西原春夫教授指出的:“具有优点的德意志刑法学也有不足。虽然在构建确保公平的理论体系方面堪称世界第一,但是一个结论不仅需要巨大的理论体系为背景,而且需要做长期的论证工作,该工作的争论需要时间,结论的整理也很繁杂。尤其处在当今社会生活变化快的时代里,与只追求结论妥当性的实用主义型的美国法相比较,有可能出现应付时代变化的偏差。”同时,如果引进了德Et犯罪论体系,在实践中可能发生什么结果可能是我们始料未及的,所以我们定要谨慎!“与德日或者英美刑法等国的犯罪论体系相比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在定罪或者定性方

18、面尚没有较显著的瑕疵,至少目前还没有一种理论能有力地说明这一点。”几十年的司法实践证明,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在规制犯罪、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我们不能固步自封、目空一切。笔者以为对犯罪论体系的探讨不要走过头,否则不仅可能偏离服务实践这个主题,而且可能误入歧途,钻入牛角。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需要的是长时间冷静的思考。同时应注意行文语言的凝练、简化,通俗易懂的语言不妨碍深邃思想的表达。这也是学者们要留意的一个问题,当然也不是要求让每一个人看懂,但是至少法律人能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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