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塘国际贸易中心物业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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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塘国际贸易中心XINTANG TRADE CENTER管理公约二00五年编制15 / 17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定义.1第三章 业户的权利和义务.3第四章 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5第五章 管理费.7第六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与使用.10第七章 商厦全部或部分受损不能正常使用时的约定.10第八章 其他事项.11附件:管理服务费用一览表12 管理公约承诺书13管理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结合住宅、商业及写字楼(以下简称“商厦”)的具体情况,为维护商厦全体业户(包括业主、租户及使用者)的公共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商厦公共事务能有公开、明确的规章、制度可以

2、遵循,特制定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对商厦全体业户、发展商及管理者均具有约束力,公约涉及之发展商、业户及管理者,均包括其受让人、继承人、合伙人、代办人、承租人或占用人。第一章 总 则一、 本公约是为全体业户之共同利益和商厦公共事务而设定,发展商、管理者及各业户均须遵守和履行公约所载之义务和责任及受公约之约束。二、 公约赋予受聘管理者具有全权管理商厦的权力。三、 业主大会可根据本商厦的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或租户重新签订。第二章 定 义一、 在本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1. 公约-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且泛

3、指依据本公约赋予之权力而订立的各项守则。2. 商厦-指座落于荔新公路侧在政府注册名为“新塘国际贸易中心”之建筑物。3. 发展商-指增城市汇创实业有限公司。4. 公共地方-指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517号文件之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中第八条定义之公用建筑面积,及以下所指:1) 外墙及承重墙、地基、柱、梁及其它结构性建筑物;2) 围绕通道、走廊及楼梯的墙壁;3) 屋顶、烟囱、雨水渠、避雷针;4) 护墙、围栏;5) 两个或多于两个业户共用的通风口;6) 洗手间、厕所、厨房设备用房及管理用房;7) 通道、走廊、楼梯、楼梯平台、管井、光棚、楼窗框及

4、所装配的玻璃、升降口、屋顶通道及通往屋顶的出口和门闸;8) 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建筑物内其他业户或其它部分一起供人使用的固定装置;9) 草地、花坛。5. 公共设施-指为该商厦的公众利益而在商厦所属地块范围内装设的各种器械、设备系统、装置或所种植物,包括给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通讯系统、消防系统、电子监察保安系统、电脑系统、升降机、自动扶梯、公用卫生设备、自动计费系统、照明系统、供电系统、备用发电机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去水道、沟渠、管道、槽沟、电线、电缆、绿化区之装置及所种植物、雕塑像、告示板、指示板及其它机械、卫生设备等。以上所列之各类设备,不论是设置于公共地方或任何业权地方内,均属公共设施

5、之一部分。私自出资购置或安装且仅供自用的除外。6. 绿化区域-指根据政府有关法令、业主大会决议在商厦所属地块上实施的绿化地区。7. 保留地方-指发展商事先声明并经政府产权管理部门认可之商厦部分,依据法例该保留的地方的建造成本及运行费用不能计入公共分摊之中。8. 管理-指管理者根据本公约应履行及遵守的全部责任行为。9. 管理者-指发展商或业主大会聘请或委任管理商厦的法人或自然人(新塘国际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10. 管理费-指管理者因管理及维修保养商厦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1) 业权的法律状态,例如被政府或司法机构查封、接管等不能作为减免管理费的理由,此特殊的法律状态

6、期间业权人仍需按商厦统一标准及办法缴交管理费。空置房屋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申报,经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管理者检查后,由业主委员会封及启封。2) 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缴交。3) 已售出的空置房由业户按物业管理协议缴交物业管理费。11. 管理者酬金-指管理者作为企业法人为商厦全体业主提供公共管理服务而获得之报酬,管理者酬金不包括管理公司员工之酬金、福利待遇,还不包括管理的一切费用。管理者酬金与管理费之比例关系,或管理者酬金之数额在委托管理合同中订明。12. 管理费保证金-即入驻前管理者向各业户收取相等于两个月管理费的保证金。13. 水电周转金-即入驻前管理者向各业户收取

7、的每平方米 元(以建筑面积计算)的水电周转金。14. 管理规则-指业主大会或管理者按本公约而制定之各项与商厦管理有关之规章制度。15. 业户-指包括物业的业主、租户及使用者。16. 业主-指根据颁发的房地产证所载之权属人,并包括具有合法手续及文件的继承人、受让人、受赠人,即为该房屋单元的业主。17. 物业-指发展商或业主在商厦内拥有的建筑物包括商业、办公用房,车位或其中部分。18. 租户-指与发展商或业主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发展商或业主物业,并按合同约定每月向发展商或业主支付租金的承租者。19. 使用者-指该发展商或业主同意及授权,使用发展商或业主物业的使用人。20. 外墙-指商厦的全部或部分外

8、墙。21. 土地出让合同-指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有偿出让商厦所占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有关的批文和文件。22. 用户守则-指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委托管理者根据公约而制定各业主及用户于使用其所拥有的物业、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时所需遵守的细则。23. 商厦图纸-指有关商厦各层之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各种设备系统图,由管理者代保管,可供业户查阅,但涉及保安系统的图则须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才准查阅。24. 住宅指供业户居住使用的楼层。25. 购物中心指供商业及饮食营业用途的楼层。26. 写字楼指供办公用途的楼层。27. 停车场-指商厦地下室及商厦周边空地专门划定,只供停泊车辆或作为经营停车场业务的场地。

9、28. 业主的投票权-每套单元有一投票权、每位业主的投票权不得超过总票数的10%。第三章 业户的权利及义务一、 业户的权利在各业户遵守本公约的所有规则、政府订立的有关法规,并按期缴交有关费用的先决条件下,各业户将享有下述权利:1. 业主独自拥有、使用其名下单元/商铺及享有该单元/商铺的全部租金或收益。2. 业主有权将其所属单元出售、转让、抵押按揭,出租于第三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3. 可与其他业户按照管理公约共同使用商厦公共地方、公共设施。4. 在不影响商厦建筑结构及外观的前提下,对其使用的单元/商铺进行装修工程。5. 根据单元/商铺建筑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和商厦管理范围内的公用设施的状况

10、,建议管理者及时组织修缮。6. 可根据公约的规定监督管理者的工作,唯业户无权直接惩戒管理人员。如有任何投诉,可向管理者提出。7. 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管理者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8. 有权对管理者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9. 有权向政府主管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与建议。二、 业户的义务1. 业户在行使上述权利和使用其名下单元/商铺时,必须遵守管理公约的规定。2. 业户必须遵守管理公约的规定,按时缴交应承担的管理费、租金、水电费及其他费用;如出租、出借该单元/商铺之使用权的,该物业的业主有义务保证该使用人缴纳管理费及其他管理费用,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3. 业户须遵守按管理公约规定所订立的业

11、户手册、装修手册以及其他规章制度。4. 在使用、经营、搬离物业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管理公约、业户手册等规定。5. 执行、服从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6. 全体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管理公司对物业的各项管理工作。7. 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业户若因自身原因引致水、电、煤气、烟或其它有关物体(气、液)外溢,造成他人或其财产损害而产生的诉讼、赔偿责任,由该业户承担。8. 业户如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商厦装修手册的有关规定。9. 业户如委托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邻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应支付相应的费用。10. 凡业户租赁单

12、元/商铺内附属设施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和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商厦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户进行维修保养的,业户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拒不进行维修保养,而危及公众安全及公众利益的,管理公司可采取措施维修保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相关业户承担。11. 与其它非租赁业户、物业使用者在建立合法使用、维修、保养、改造所使用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商厦物业管理规定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12. 商厦公共设备、设施中修、大修发生的费用由维修基金支出,不足部分由商厦全体业主按比例共同分摊。13. 明白并承诺业户及使用人与管理者在商厦范围内不存在人身安全、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

13、门合同规定除外)。14. 未向管理公司申报并获批准,各业户不得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用水装置和中央空调的负荷。15. 个别业户无权要求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员工为其提供与管理无关的服务。16. 商场各业户/租户均须按照商场开放时间营业,不可迟开或提前关铺。17. 如果业户希望提早或延长营业时间,请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管理公司的答复为最终决定。申请若获批准,业户须负责缴付额外的费用,如额外空调费用、管理费用等。18. 在本商厦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 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

14、梁、柱、板、外墙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 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4) 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5) 违反规定堆放杂物,丢弃垃圾于商厦公共地方,高空抛物。6) 违反规定在单元/商铺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7) 践踏、占用商厦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商厦园林建筑小品。8) 在商厦范围内有碍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9) 随意在商厦范围内停放车辆及鸣喇叭。10) 在商厦范围内聚众喧哗、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非法及不道德的行为。11) 经营锻造、锯木、建筑

15、油漆、危害品以及利用单元/商铺作其它用途而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其他单元/商铺业户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12) 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13) 违反规定在单元/商铺范围内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14) 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19. 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或损坏其它业户设施设备的,由损坏者负责恢复原样及负责赔偿。20.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第四章 管理者的权利及义务一、 一般事项1. 管理公司的责任在于管理和维护该商厦的每一部分,且受本公约的约束须遵守和履行本公约中有关的责任和义务。2. 业委会有权于业主大会通过多数决议案后给予管理公司不少于

16、三个月的书面通知终止管理合约;管理公司亦可提前三个月给业委会书面通知解除合约。二、 管理公司的权利和责任在遵守本公约的前提下,管理者有权对商厦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并为此负责。其中包括下列行为:1. 检查、巡查商厦,必要时包括所有物业的内部,唯管理者须提前24小时通知业户,紧急情况除外。2. 所有业户及使用者都应严格按照管理者制定的装修手册进行单元/商铺装修。3. 根据商厦物业经营运作,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工作程序,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4. 对商厦公共部分与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使之保持良好的状态,如有需要,管理者或其聘用之承包商、代理人及其他经许可的人员,可进入商厦任何单元/商铺内进行有关工

17、作,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24小时通知业户。在进行上述有关工程时应尽量减少对业户的影响。5. 负责商厦行政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所聘员工及承包商完成各项管理工作和保障各项公用设施正常运作。6. 根据商厦实际情况,负责建立及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编制商厦管理费用预算,收取管理费、代收水电费、公用设施使用费及追讨欠款。7. 管理者有责任处理业户的服务投诉,并协助调解业户之间因商厦公共利益而引起的纠纷与争执。8. 负责商厦的保安工作,保证商厦的正常秩序和尽力使业户免受骚扰,为此在管理者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进入商厦的任何人士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但行使该项权力时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顾及业户利益。9. 对各项

18、管理职责定期作出总结,并对改善商厦管理或增加服务项目等事宜作出建议。10. 防止任何人未经管理者书面同意或未按公约规定而占用或使用公共地方及公共服务设施。清(拆)除任何不符合法规或管理规定的建筑物或安装物、摆放之货物及杂物,并向责任人收取因此而发生的有关费用。11. 防止任何人未经审批对商厦公共设施进行变更及损坏,并对损坏者进行索偿。12.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遵守政府部门对商厦管理的要求。13. 装饰商厦外墙,包括节日灯饰及其它饰物。14. 控制商厦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有车辆及人流,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车辆,由管理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措施处理。15. 根据本公约制订商厦业户手册、装修手册及其它

19、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户遵守。三、 管理商厦公共地方及公用设施1. 负责商厦红线配套服务设施及房屋建筑共用部分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包括商厦楼盖顶层、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2. 负责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运行和管理。包括商厦共用上下水管道、商厦电力系统及公共照明、楼内消防设施、电梯、加压供水设备及商厦空调系统、消防监控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的日常维修、保养及运行管理。3. 负责商厦范围内公共地方照明用电,公共用水及商厦公共设备、设施运行产生的能源费用支出。4. 负责商厦范围内市政公用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上设施维修、保养和管理。如商厦公共道路维修、沟渠

20、、沙井、化粪池清理等。5. 负责公共绿化的保养与管理。包括商厦外围绿化草坪、树木及室内公共区域植物摆放的保养、管理。6. 负责商厦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商厦公共部位、公共地方清洁卫生,如商厦外墙清洗、电梯大堂、走火楼梯、楼层公共通道、车场、公共地方、楼层公共洗手间的清洁保养及商厦生活水池每年四次清洗等。7. 负责维持商厦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实行24小时保安值班制度。8. 商厦停车场停放秩序的管理。9. 商厦消防安全的管理及装修管理。10. 提供一系列免费服务。如定期消防系统检测、根据需要清洗空调末端设备等。11. 为商厦业户提供优质价廉的有偿服务。12. 组织开展商厦的宣传推

21、广活动及公益活动。13. 建立档案,包括建筑工程图纸、机电系统说明书、业户资料及物业管理资料的收集、存档管理。第五章 管理费一、 管理费标准及计收无论其单元/商铺是否空置、出租或自用,依时缴交管理费是每位业户的应尽之责任,管理者可经协商后接受业主正式书面委托向其名下的物业租赁人、使用人、占用人收取管理费,但业主不能免除其缴交管理费的责任及连带责任。管理费的全部款项中,除政府税费、管理者酬金和管理人员薪酬福利之外,其余款项全部归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管理费的处理按下列条款执行:1. 商厦业户依照市物价局为本商厦核定的标准缴交管理费。每月管理服务费标准为:1) 商场:¥ 元/M2 (按建筑面积计算),

22、其中: 管 理 费: ¥ 元/M2, 空调能源费: ¥ 元/M2,2) 写字楼:¥ 元/ M2 (按建筑面积计算)。此收费已包含商厦范围内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用电、商厦公共地方清洁、绿化、日常维修保养等费用,但不包括单元/商铺内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2. 首期管理费由发展商向业户发出“收楼或收铺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收楼/进场当月使用时间不足30天者,按实际天数折算,各业户需于每月1-7日前缴交其物业当月应付之管理费,以及上月发生的水电费、排污费。3. 管理者可从商厦管理帐户中支付有关商厦管理之一切支出费用: 保养及修理商厦外墙、地面、绿化区、电梯、中央空调、消防系统、通讯

23、系统、供电系统、电脑系统、照明系统、自动收费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它为商厦公共服务而设的器械、设备系统和设施等,以及提供本项服务的承包商之服务费用。 管理者酬金。 必要之购买各种责任险之保险费。 聘用管理者员的开支,包括薪金、社会福利、节假日加班费、津贴、制服、医疗保险、政府规定的社会福利及装备等。 购买及租赁所有必须的机械及器材之支出。 聘请政府鉴证部门、法律、会计、建筑、机电等专业人士费用,用以审核管理费、财务帐目,提供法律、工程技术咨询、检测等。 商厦公共水、电及其它能源费用。 商厦各种能源费用押金。 垃圾清理费、公共区域杀虫费、污水处理费。 清洁商厦公共地方、外墙及玻璃幕墙之费用。 指定

24、时间内公共地方及指定地方提供中央空调之运行成本支出。 商厦外墙装饰之费用。 节日庆祝灯饰及用品,大型活动费用。 园艺绿化业务费,各种指示牌及标识的费用。 政府税金及摊派的费用。 物业管理用房费用。 管理公司行政办公支出。 其它为商厦公共事务的费用支出。二、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追收及欠款利息当业户欠缴管理费及其他根据公约规定的任何费用时,管理者应给业户发出书面通告,详列所欠款项及应清还的期限,若逾期未付,管理者可向业户追讨欠款。业权如遇政府机构或司法机构查封、接管等特殊情况而无法当时收取管理费时,则该欠交的管理费待特殊情况结束后向业户追索,但在该特殊时期内不计收违约金。该特殊时期的界定以政府或司

25、法机构发出的处理文件时间为准。三、 缴费时间各业户需于每月17日前缴交其物业当月应付之管理费,以及上月发生的水电费、排污费等费用,任何业户如果未能于预定日缴交应付的款项,则管理者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收取附加费用:1. 收取未缴的款项自逾期之日起至付讫日止的违约金,每日以所欠费用总额的2%计算。2. 收取合理的手续费作为因违约引起的管理者额外行政工作的预定损失赔偿。3. 若拖欠款时间超过30天,则管理者有权对欠款业户作出追讨行动,于告示栏张贴欠款业户名称、物业编号及详情。4. 业户拖欠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达三个月时,管理者有权提出法律诉讼。四、 付款方式1. 业户可以现金或支票(港币或人民币)及其他转帐

26、方式交予管理公司财务部。2. 管理公司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广州市新塘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帐 号: 3. 业户如对管理费缴交有疑问,请致电管理公司财务部查询。联系电话: 五、 管理费保证金、水电周转金商厦全体业户应于办理入伙手续时缴交管理费保证金(相当于二个月之管理费)、水电费保证金( 元/M2)。业主可在物业出售、转让馈赠时,将管理费保证金及水电费保证金转至其承受人名下,租户的管理费保证金及水电费保证金则按其与发展商或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其与管理公司签订的管理服务协议之相关约定执行。使用者的管理费保证金及水电费保证金按其与发展商或业主之书面约定及其与管理公司签订的管理服务协议及约定执行。

27、六、 管理者及其雇员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对业户负责1.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 因任何设施、装置必要之计划保养及更换。 因任何设施、装置紧急故障抢修。 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力引致服务中断。 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供水、电力供应中断或短缺。 管理者所无法控制的其它一切原因。2. 在下列情况业户受到的损失: 战争或外来暴力。 因业户内部关系人员或雇员所致或因业户自身责任所致。 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所致。 在紧急情况下,业户已接到管理者通知,但未能及时批准管理者采取避险行为所致。七、 业权转让、使用权的出租、出借如有更改或转让业权,须以书面通知管理公司,否则旧业主仍须负责该单元/商铺之管理费。旧业主在

28、与管理公司结清其应缴交的管理费及其它应缴交的费用后,管理费保证金或其余部分在每单元/商铺业权转让时由管理公司代办理转给新业主,并签署有关遵守商厦公约的承诺书,否则,管理公司不办理转移手续。新旧业主之间的买卖转让手续在未经国家机关批准办理完善前,旧业户仍对该单元/商铺负一切连带责任。使用权的出租、出借,业主除须要求使用人签署有关遵守商厦公约的承诺书外,并书面通知管理公司,该物业业主仍对该单元/商铺负一切连带责任。第六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与使用一、 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受业主委托,由管理公司管理,有权督促逾期未交纳的业主。二、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

29、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三、 人为原因造成的房屋共同部份、共同设施设备损坏,维修费由负责人承担,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 商厦全部或部分受损不能正常使用时的约定一、 受损定义:至少有一个物业单元/商铺的破坏程度达到政府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认为不能继续按原用途使用的情况。受损程度包括可修复、不可修复、恢复使用等情况处理依据是政府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书面意见。二、 商厦因火灾、台风、地震(陷)、战争或其他原因而受到损坏,而重新修复受损部分在技术上或法律上均可行时,在业户购买的保险赔偿金不敷使用的情况下,管理者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维护商厦业户的整体利益。影响商厦公共安全或公共观瞻的损坏情况由全

30、体业户共同承担维修责任;只涉及个别业户室内功能的损坏部分,受影响的业户必须承担该等费用,并应在管理者书面通知十五天内将应付的修复款交付管理者;在受损物业无法使用但可修复的情况下,此受损物业之业主从受灾之日起至修复后管理者发出重新使用书面通知之日止,此期间可免收管理费,由管理者提供免费管理服务。三、 商厦任何部分如因前条所述原因而损毁,重新修复又因技术或法律上的原因成为不可能时,须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须经与会业主1/2以上的票数通过并形成决议案,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并列明代理的权限。四、 如由于保险赔偿

31、金不足,建筑法规的改变或任何其他情况,致使修复或重建该商厦的方案已不可行时,将由业主大会提案并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投票权的业主同意通过有关议案。五、 因商厦购买了保险而取得的一切保险赔偿金须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配予各业主。六、 若决议修复该商厦,每名业主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支付修复该损毁部分所需费用,以支付超出该商厦保险额赔偿金的费用。第八章 其它事项一、 本管理公约经业户于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二、 本管理公约的一切条款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效力。三、 本管理公约的一切条款及附加管理文件,对所有业户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使用人均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约束力。四、 本公约所规定

32、之发给商厦各业户的任何通知,以送至该业户之单元/商铺或以送达业户最后登记的通讯地址为准;如通过邮局挂号信投送的,则以邮局挂号收据为凭据。遇有因联络办法无效而无法联系的,将书面通知张贴于有关业户物业之显眼处10天以上视为送达。五、 本管理公约承诺书一式二份,业户、管理公司各执一份。六、 若本公约内有任何条文于中国法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则本公约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新塘国际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OO 年 月 日附件:服务费用一览表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一览表范 围项 目收费标准备 注管理服务内容收楼时须缴付费用1. 管理费首期相当于一个月的管理费1. 负责商厦红线配套

33、服务设施及房屋建筑共用部分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包括商厦楼盖层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2. 负责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运行和管理。包括商厦共用上下水管道、电力系统及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电梯、加压供水设备及空调系统、消防监控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的日常维修、保养及运行管理。3. 负责商厦范围内公共地方照明用电、公共用水及商厦公共设备设施运行产生的能源费用支出。4. 负责市政公用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上设施维修、保养和管理。如商厦公共道路维修、沟渠、沙井、化粪池清理等。5. 负责公共绿化的保养与管理。包括商厦外围绿化草坪、树木及商厦内楼层植物摆放的保养、管理。6.

34、负责商厦公共环境卫生和防四害。包括商厦公共部位、公共地方清洁卫生及防四害,如电梯大堂、走火楼梯、楼层公共通道、车场、公共地方、楼层公共洗手间的清洁保养及商厦生活水池每年四次清洗等。7. 负责维持商厦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查、门岗、执勤,实行24小时保安值班制度。8. 负责商厦停车场及车场停放秩序的管理。9. 负责商厦消防安全的管理及装修管理。10. 负责提供一系列免费服务。如定期为商厦业户提供电气及消防设施免费检查服务等。11. 负责为商厦业户提供优质价廉的有偿维修服务。12. 负责组织开展商厦的推广活动及公益活动。13. 负责管理与商厦物业相关工程图纸资料、业户资料及物业管理资料的收费、

35、存档管理。2. 水电周转金¥ 元/ M23.食街洗碗服务费¥ 元/铺/月适用于食街店铺装 修时须缴付费用1.装修保证金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2.装修工人出入证按金¥ 元/个装修退场后凭出入证收据可无息退还3.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 元/个不退还4.灭火器租用费数量按装修手册规定配置,租用期间如开启灭火器,押金不退还。(如有需要)6.装修临时水电费装修期内耗用水、电按水、电表读数计费,及按建筑面积分摊公共水电费用。依政府水、电费收费标准7.泥头费8.消防喷洒系统放水费¥ 元/次/层业户装修过程中,如需加装喷淋头或更改位置,则须支付有关楼层消防系统水管之放水费用。收楼后每月须缴 付费用1.管理费住宅暂

36、按:1.3元/M2/月 (按建筑面积计算)商场暂按: 2元/M2/月 (按建筑面积计算)写字楼暂按:4元/M2/月 (按建筑面积计算)2.水、电费按表读数加损耗计收:水费: 损耗;电费: 损耗。依政府水、电费收费标准3.有线电视收视费¥ 14 元/月/个依增城市有线电视收费标准4.超标排污费依政府排污收费标准,适用于餐饮、美容美发商户注:管理公司保留修改上述条文与费用的权力,有关增加和删改的内容在管理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生效。管理公约承诺书致:全体业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人/本公司现声明同意遵守管理公约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本人/本公司承诺该公约的所有条款及规定适用于本人/本公司。本人/本公司亦同

37、意在转让上述商厦任何部分时,于有关买卖合约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就使用变化情况,书面通知商厦管理公司,并应取得本人/本公司的承让人遵守该管理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内容的承诺书。在商厦管理公司收到本人/本公司承让人的承诺书前,如本人/本公司之承让人有违反该公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管理费用或其他根据该公约应付的费用),将由本人/本公司及承让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及连带法律责任。单元/商铺: 梯 新塘国际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户名称(正楷): 业户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此页一式两份,业户及商厦管理公司各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管理公约承诺书致:全体业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人/本公

38、司现声明同意遵守管理公约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本人/本公司承诺该公约的所有条款及规定适用于本人/本公司。本人/本公司亦同意在转让上述商厦任何部分时,于有关买卖合约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就使用变化情况,书面通知商厦管理公司,并应取得本人/本公司的承让人遵守该管理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内容的承诺书。在商厦管理公司收到本人/本公司承让人的承诺书前,如本人/本公司之承让人有违反该公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管理费用或其他根据该公约应付的费用),将由本人/本公司及承让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及连带法律责任。单元/商铺: 梯 新塘国际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户名称(正楷): 业户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此页一式两份,业户及商厦管理公司各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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