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系统管理办法版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51763361 上传时间:2022-01-30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71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系统管理办法版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系统管理办法版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系统管理办法版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资源描述:

《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系统管理办法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系统管理办法版(14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系统管理办法(2008年版)目 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业务概述2第三章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与管理3第一节 账户设立3第二节 账户的变更和撤销4第三节 账户的使用与管理4第四章 柜员管理5第五章 账务管理5第六章 额度管理6第一节 日常管理6第二节 额度注销6第七章 支付6第八章 退回7第九章 清算8第十章对账与查询8第十一章 差错处理9第十二章 服务要求9第十三章 风险防范10第十四章 业务考核10第十五章 附 则1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配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以下简

2、称“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准确、高效支付与清算,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银发2002216号)、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510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我行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相关代理协议以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辖经办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各级对公营业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总行对各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 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我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

3、监督。第四条 总行营业部负责与财政部国库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以及行内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信息反馈工作。第五条 总行营业部负责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额度管理及清算、制定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并负责全辖财政授权支付系统与业务的管理、指导、培训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各省行会计结算部门具体负责对辖内代理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当异常交易强制成功处理,涉及到行内资金汇划线路与实际业务操作时,负责与履行资金汇划业务管理的运营部和业务操作的营业部之间的协调工作。第七条 各省行要指定专人,负责客户的服务工作,为预算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全程服务。第二章 业务概述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

4、部的授权,向我行签发支付指令,我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的业务。第九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在我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三)财政部在我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四)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为预算单位在我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第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

5、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特别紧急支出;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各营业网点严禁延压凭证、拖延支付。第十二条 我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行内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三章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与管理第一节 账户设立第十三条 各经办行根据财政部的书面通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正式开立零余额账户、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第十四条 各经办行为预算

6、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须审核以下资料:(一) 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二) 财政部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三) 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四)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各经办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逐级上报总行,总行汇总报告财政部国库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备案。第十六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按财政部规定实行额度控制,日终余额为零。第二节 账户的变更和撤销第十七条 各经办行接到总行转发的账户变更/撤户情况的函的通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的相关

7、规定办理账户变更或撤户。第十八条 变更户名时,经办行根据账户变更情况的函修改账号户名,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进行报备。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批准后,经办行将该账户变更信息上报总行,由总行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库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进行备案。第十九条 变更账号或开户行时,经办行按照正常开户流程重新开立一个新账户,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进行报备。待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批准后,经办行再按财政部通知的变更时间点,将原账户进行撤销,同时启用新账户。第二十条 新账户启用当日,经办行将账户变更情况上报总行,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进行备案。第二十一条 撤销账户时,经办行按照总行转发的账户

8、撤户情况的函的通知,与预算单位核对账务。核对无误后在规定时间撤销账户,同时将相关信息上报总行,由总行汇总向财政部国库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备案。第三节 账户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总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和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第二十四条 各经办行按照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中国人民银行

9、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第四章 柜员管理第二十五条 按业务管理需要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系统中总行营业部设立清算员,经办行设立经办员。第二十六条 经办员的交易权限:额度申请、支付退回、额度通知单查询、数据查询、异常交易查询、异常交易处理。第二十七条 清算员的交易权限:系统开关机、预算单位基本信息管理、额度导入、数据查询、清算处理(包括各类报表导出)、异常交易查询、监控对账、额度注销;第二十八条 总行营业部清算员与经办员按规定分别分配柜员角色,不得混用。第五章 账务管理第二十九条 经办行严格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遇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总行,

10、并妥善处理和使用专用登记簿登记(见附件)备查。第三十条 经办行当日先行支付而未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资金, 由总行开立的 “7381财政性资金垫款”专户核算,不得转入其他账户。资金隔日清算形成的垫款利息核算,按中银财200651号文做相关账务处理。第三十一条 各经办行确保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第六章 额度管理第一节 日常管理第三十二条 为有效保障财政性资金安全、准确和高效地使用,总行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采取集中管理方式,使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整个导入、支付及调整过程中保持高度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第三十三条 额度导入的权限仅限于总行营业部清算员。第三十四条 总行营业部清算员

11、将财政部下达的预算单位额度导入财政授权支付系统额度控制表中。第三十五条 总行导入预算单位的支付额度后,各经办行为所属开户预算单位打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第三十六条 各经办行受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在系统前端录入相关交易信息并提交,系统在额度控制表中自动完成额度的扣减与增加。第三十七条 各经办行只有打印、查询本机构所属开户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的权限。第二节 额度注销第三十八条 年度终了,各经办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止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第三十九条 12月31日营业终了,总行清算员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将对账签

12、证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第四十条 总行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财政部和一级预算单位。第七章 支付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凭财政授权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额度,自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通知我行各经办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第四十二条 经办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指令后,审核支付指令的金额是否在财政部下达的相应的预算科目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范围内,以及支付指令信息是否齐全完整。审核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支付或转账、电汇等资金支付和汇划业务。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在填写支票或汇兑凭证时,不填写或错误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指令,也就是“附加信息及用途栏

13、”。经办行可不予受理支付业务。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支付金额超出了零余额账户内对应科目的额度时,经办行可不予受理支付业务。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需与我行经办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经办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财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四十七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各经办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财

14、政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资金支出。第八章 退回第四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办理日常差旅费、医疗费等退回现金或因技术性差错等原因,误支其他预算科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可通知经办行办理资金退回。第四十九条 被动退票:是指某一笔资金由经办行支付后,因收款人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资金退回预算单位账户。第五十条 预算单位主动退票:是指预算单位将支付的资金全部或部分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第五十一条 预算单位填写财政授权更正(退回)通知书,作为银行结算凭证的附件一起提交经办行。第五十二条 收款人主动退款的,经办行应当通知预算单位按规定内容补填财政授权更正(退回)通知书。第五十三条 预算单位因

15、差错等原因需要调整预算科目,应当单独填写财政授权更正(退回)通知书送交经办行。第九章 清算第五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是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已支付财政性资金的清算。第五十五条 在总行营业部设立“财政性资金垫款专户”,用于汇总我行当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前的垫付资金以及我行当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后的垫付资金。第五十六条 总行营业部于每一营业日16:00前通过“财政性资金垫款专户”与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第五十七条 总行营业部填制中国银行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并加盖我行预留中国人民银行印鉴,于每日16:30前提交

16、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作为财政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第十章 对账与查询第五十八条 总行营业部按规定格式和要求编报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月报表。第五十九条 按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财政部和预算单位报送前一工作日的财政支出日报表,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报。第六十条 每月2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财政部和各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月的财政支出月报表,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报。第六十一条 每月向预算单位提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

17、对月度财政授权支付发生额。第六十二条 总行营业部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对账;经办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同预算单位进行对账,并将对账结果及时向总行营业部汇报。总行营业部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与中国人民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的对账结果。第六十三条 每日向财政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时上传当天交易数据,并于下一工作日10:00前将上一日清算数据及对账补充数据上传动态监控系统。第十一章 差错处理第六十四条 各经办行要遵守结算纪律,避免差错的出现。如若出现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改正,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第六十五条 财政部提交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

18、汇总额度与明细额度不一致时,总行营业部及时与财政部取得联系。第六十六条 发现已下达的额度有误,总行营业部应及时通知有关经办行并在1个工作日内更改。第六十七条 总行营业部与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及时办理更正。第六十八条 我行内部在办理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第六十九条 遇零余额账户余额不为零时,经办行应逐笔勾对当日交易流水及有关清单、报表等,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差错处理,并以文字形式上报总行营业部。第七十条 各经办行因我行内部原因,导致授权支付业务处理发生差错应及时更正,将差错情况告知预算单位,并以文字形式上报总行营业部。造成损

19、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章 服务要求第七十一条 各经办行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以及本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办理业务,保证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合规性。第七十二条 建立客户反馈机制。各经办行要对基层预算单位定期进行走访,随时了解客户的意见、建议,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进,确保代理业务更加安全、准确、高效。并及时向总行营业部报告双方业务合作情况。第十三章 风险防范第七十三条 总行和分支行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业务权限范围开展业务,对业务的重要环节设立相应权限,专职负责,分级控制。第七十四条 各经办行违规办理业务的,总行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照我行员工违规处理办

20、法处理。第十四章 业务考核第七十五条 总行营业部以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对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的综合考评指标为标准,对各经办行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范畴。第七十六条 按照我行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各经办行及时、准确、便捷、安全地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切实对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送达、预算单位业务投诉以及与预算单位对账负起责任,确保为预算单位提供承诺的各项服务。第十五章 附 则第七十七条 我行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收取的费用,由总行与财政部清算,按年下划。第七十八条 总行收到财政部划付的垫款利息后,按照我行相关财会制度进行后续账务处理。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营业部负责解释。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14附件:中国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管理登记簿预算单位名称:单位国标码:零余额账户账号:交易日期科目编码科目名称预算管理类型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凭证号结算方式传票号新增支出退回余额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