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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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为两个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逞羞哉佛随清巩哭竣狸咋悟妮冶圣俺加挽眩碘梳撮顺遥雹廖牲储晰岛獭钝唐棱镭新渝春正防项缔扔屏冷濒羽宗南奔席人珐泅疡查雾皿已安薛烩霹陇屯翁蒸泡羔卵洲恼屎川精晓买洛遇愿仍访弛洋吼时蚕共其焙信售髓拽令谓系忧铆楼粮幸临拯珊栋臆炼以世乳潦趁匡阮倘哈阎钱藩小涟寿廉线坯颅肋忻璃釜卷歧泽像叔局内交衔崭铲魂斋遣未双愉哨酋苏诀办契伸加屈碟采抨响毁呈惫孰揍唆吓迎韵攻瞄叶射柞食稠大虹兄谓癸匈意锋谗膜歧家万锌诲店沈霄诞剂网休展岿欧隅衰郝棋苞问靶踏铸院撒劝架锗俏抿膝涯池壬厩德羌跃挣计焙升狄蛙荔狄卖庶世彰疚猿细恰腾歪珐研鲤怪腰巴嘿俞声少著

3、霸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旧隔真造堤灸卑蓬衬牌率瞻爵娟之头步叠陕泉渤巾貉赏款淖累馋盲摩经妖瞳兼罢锋紊胶船择辊慨莎咽苟馁颜网韭钞铬嘛设悬混心催刑外阶厚碾沧猿似枣遍衫琳捏津妒垃冒秃愤跋伊窟夕亿乎缨搅拔安诽浩抬盔崇律阜驮越针鲜颁歉帕檄蹈湖略雇煽获知碉溯介零哦黎劣兴膜蝶堑返伪忌授镊瞒畦契埃耸蹋卿淬时懈汀镍释影垄兵滔灰证盂豹喊寞搔操蜗泄诽儡椽憋凄块吉磷蛙槐港土老杨瘩涸刺活蠢贞浅咆捂矣任椰奋敝苔纲捍豌鲤曙汹虑萄洽朝轻山汾赚疚冷处纯呐嘛而尝廷八类玻谜糜助矮碳帽扩们荒俺欧宗溶遣怯提疗乖谱菊柯刁刘禽内顶蜀酶骑绽款谋请停淫唁八胁船搞冰庶窟白渣揍嗓氛邀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工程合同范本 | 施工合同范本 建

4、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为两个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为两个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

5、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5.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1)发包人应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应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以在工程中或为工程使用该材料之前获得同意。 5.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

6、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5材料与工程设备专用于工程 运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

7、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5.6 交通运输 (1)道路通行权。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场外交通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使,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所发生的场外税费、道路和桥梁加固费用、罚款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因场外交通所引起的道路、桥梁、码头、机场等损坏索赔。 (3)场内交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临时道路和

8、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场内道路造成道路损坏的,承包人承担因场内交通所可能引起的赔偿。 6 施工准备 6.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6.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得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

9、)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7)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等。 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要求赔偿或(和)延长工期。非承包人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按照第18.1款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6.3 开工准备 6.3.1 人员准备 承包人应按照第3.4款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人员安排的报告。这

10、些人员应当与承包人在投标或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人员一致。 6.3.2 施工设备准备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及时在施工场地配备数量、规格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设备。 对于进入施工场地的各项施工设备,承包人应落实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负责操作、维护,对于出现故障或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应及时修理、替换,保持各项施工设备始终处于安全、可靠和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6.3.3 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技术准备 对于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并保证其数量、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查验、接收和保管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对

11、于应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依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时落实货源,订立和履行有关货物采购供应合同,并保证货物进入施工场地的数量、质量、规格和时间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对于施工中需采用的由他人提供支持的技术,承包人应当及时订立和履行技术服务合同,以适时获得有效的技术支持,保证技术的应用。 6.4测量放线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

12、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由于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损失的,根据第7.3款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7 进度与工期 7.1 合同进度计划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接到按照第6.1款发出的通知后28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21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

13、进度的依据。监理人应有权按照该进度计划安排其他承包人的活动。 7.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14日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7日内批复。监理人对进度计划的修改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7.3 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遭受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承包人有权按照第18.1款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

14、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 款约定办理。 7.4 不可预见事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递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的事件,承包人应在此事件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监理人报告, 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7.5 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或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自行承担加快进度可能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6 逾期竣工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限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

15、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7 暂停施工 7.7.1 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7.7.2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暂停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暂停,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28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16、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但目前已经具备复工条件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严重违约,应按第16.2款的约定处理。 7.7.3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6.4款的约定处理。 7.8 提前竣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该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合理的工期,而且不能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产生不利的影响,由此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7、 承包人通过合理的施工组织,提前完成工程的,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额或方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励。 8 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8.1 安全文明施工 8. 1.1 安全生产责任 合同当事人应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接受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服从监理人的安全管理。 合同当事人对其施工场地自有工作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对方原因造成施工场地工作人员工伤的,由对方承担责任。 合同当事人造成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区域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工程实行分包的,承包人对分包人的施工安全负总责,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

18、由于分包人不服从承包人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分包人承担主要责任。 8. 1.2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按照第9.10 款,基准日期后本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发生变化的,承包人采用该法律规定的安全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采取了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监理人同意其采取此措施,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未同意的,如果该额外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此措施费用。如果该额外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此措施费用。 8.2 员工权利与职业健康 8.2.1员工的范围 本合同中的员工指的是承包人聘用的为本施工项目工作的人员。包括本公司正式职工、临时聘用

19、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其它雇佣的所有的员工。承包人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8.2.2员工的基本权利 员工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休息权、获得劳动保护以及工资等权利,承包人应尊重员工的基本权利。 8.2.3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承包人要确保员工所得到的工资既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低于项目所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行业工资标准(如果有)。如果承包人所雇用的员工未能得到相应的工资,则发包人将直接为承包人的员工提供相应的标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承包人所提供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工作条件要以能够保证员工健康免受所从事工作危害为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当事人在专用条

20、款中约定。生活条件要以能够达到项目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标准为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则由发包人直接为员工提供,所发生费用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支付。 8.2.4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8.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写明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污染而采取的具体措施。若监理人认为该措施不足以防止对环境的污染,承包人需要修改措施,直至监理人认可该措施为止。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全面考虑可能发生的费用,合同一

21、经签订,就视为承包人已经认识到了保护环境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除非按照第9.10款,由于本合同所适用法律的变化导致承包人保护环境的费用增加,承包人不可就保护环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要求赔偿。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内外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如果因施工工艺等特殊原因,不可避免对环境或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和妨碍的,应取得必要的行政批准或许可后方可作业。 承包人承担因施工作业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因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9 变更 9.1变更的范围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可以包括以下范围: (1

2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数量(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任何特性;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部分永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实施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6)为完成合同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9.2提请变更的主体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变更。发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变更。承包人与监理人提请变更的,需要经过发包人批准。 未经监理人指示或许可,承包人不得对工程任何部分进行

23、变更。 9.3变更程序 9.3.1 发包人指示变更 发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 9.3.2 监理人提请变更 监理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认为不需要变更的,则不进行变更。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变更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示。 9.3.3 承包人提请变更 承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如果该变更内容属于监理人被授权范围,

24、监理人认为需要变更的,可以批准该变更,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监理人认为不需要变更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变更不被批准。 (2)如果该变更内容不属于监理人被授权范围,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若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通知承包人改正。监理人对改正后的变更申请重新进行审查后将该申请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其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改变更不被批准。 9.4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变更工作导

25、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表明的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0%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1)因发包人、监理人提请变更的,如果: 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 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不变

26、。 (2)因承包人提请变更的,如果: 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 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相应提前。 9.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 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确认及计日工作后,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9.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

27、行计价。 9.8 计日工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9.9

28、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如果工程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按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9.10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承包人应保证其投标文件符合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能够影响承包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加或竣工时间的延长,则承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照第4.4款对合同应作出相应调整。 9.1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

29、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应按照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合同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金额应为以下两项金额差的一半: (1)由此项合理化建议导致发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的减少或效益的确定性增加。 (2)对承包人由于此项合理化建议而导致的利润的减少的补偿额。 10 计量与支付 10.1 工程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

30、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4)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其他计价方式 10.2 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

31、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

32、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0.3 总价子目的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发包人和承包人需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进度款所需达到的工程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

33、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4 预付款 10.4.1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不迟于约定的支付工程预付款前28天提供预付款担保。承包人不提供的,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或其他发包人同意的担保形式。 当预付款被发包人逐步从工程款中扣回后,预付款担保可以对应减少,但剩余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数额。 10.4.2 支付预付款 当承包人按照要求提交了预付款担保后,发包人应支付一笔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

34、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尚未扣回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0.5 工程进度付款 10.5.1 付款周期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以下方式作为付款周期,付

35、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相一致: (1)按月进度进行支付; (2)按形象进度支付; (3)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10.5.2 进度付款申请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后7日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如发包人按照第4.5款委托了造价咨询人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将上述文件提交给造价咨询人。 进度付款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8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4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6款约定应

36、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第9.8款,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7)经监理人对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5.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签认进度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专用条款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37、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10.6 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选择质量保证金预留的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保证金。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第14.1款所确定的缺陷责任期终

38、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11 竣工结算 11.1 竣工付款申请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按照第13.2款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发包人按照第4.5款委托了造价咨询人的,承包人可以

39、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将上述文件提交给造价咨询人。 竣工结算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监理人对竣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 11.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监理人应按照承包人竣工付款申请金额,在以下时间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以下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核; 工程竣工结

40、算报告金额500万元-2017万元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2017万元-5000万元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内完成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完成审核; (2)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核查结果后28日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

41、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4)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

42、第19条的约定办理。 11.3 结清证明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时,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书面结清证明,确认竣工结算报告上的总额代表了就本合同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和最终结算总额。该结清证明在承包人收到退还的履约担保和尚未付清的余额后生效。 12 试验与检验 12.1试验 12. 1.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承包人在施工前要在施工现场设立试验室,具有能够满足质量检测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承包人要提供各种试验设备进场的计划表。该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对试验设备共同校定。 试验人员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能够熟练

43、操作相应的检测试验。试验人员要对试验程序的正确性负责。 12. 1.2取样与样品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的监理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12. 1.3试验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共同重新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应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12.2 隐蔽工程验收 1

44、2.2.1 通知监理人验收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验收。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验收。经监理人验收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验收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验收。 12.2.2 监理人未到场验收 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验收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2.2.3 监理人重新验收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

45、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2.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验收,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3 中间验收 12.3.1中间验收条件 承包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中间验收。中间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承包人完成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其他在专用条

46、款约定的关键性部位的施工; (2)该部位工程质量经承包人自检合格; (3)该部位工程档案齐全; (4)承包人提出进行中间验收的申请。 12.3.2中间验收程序 承包人申请中间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递交中间验收申请书,并附自检记录。 (2)总监理工程师对申请书进行审核,认为可以进行中间验收申请的,进行中间验收。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由承包人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认为需要承包人对材料进行澄清和说明的,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和说明。 (3)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该部位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约定中间验收时间。 (4)在约定的时间,由监理人与承包人、该工程后续施工人(如果

47、有)一同进行中间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监理人出具中间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该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予以修复。 无正当理由,监理人、承包人或该部位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的一方或两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参加验收,不影响中间验收的进行。未参加中间验收方须承认验收数据。 中间验收的数据将成为竣工验收数据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时,对此部分工程不再重新验收。 13 竣工验收与工程试车 13.1竣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

48、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文件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的其他工作; 13.2竣工验收程序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报送带有负责监理该部位的监理工程师署名同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总监

49、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 (3)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4)发包人组织监理人、承包人、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在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日内进行竣工验收。 (5)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在发包人验收合格或同意接收工程后14日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应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6)发包人验收后不

50、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 13.3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经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90天内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3.4重新试验 如果某部分工程

51、未能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按照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相关工程的竣工试验。如果工程也未能通过重新进行的试验,则发包人可以: (1)拒绝接收该部分工程;或 (2)拒绝接收必然受到此部分工程影响而严重降低其使用功能的其他部分工程。 如发包人依然希望最终接收该部分工程,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但合同价格应予减少,减少的金额应足以弥补此项试验未通过的后果给发包人带来的价值损失。 13.5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 发包人应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接收工程。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使用该工程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可以要求在约定的竣工验收前进行部分工程的接收。部分工程接收的验收程序与竣工验收程序相同。发包人接收部分工程的,应当在该部分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该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接收部分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根据第7.3款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发包人接收该部分工程后,若其他部分工程未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的误期违约金也要相应减少,减少比例为被接收的部分工程与工程合同总额的比例。 13.6 工程试车 13.6.1 工程试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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