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法规 大纲考试答案复习资料内容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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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简述题1.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 2001年7月4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第10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3. 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限制的,施工许可证自

2、行废止。”4.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5.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2. 违反公路法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

3、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

4、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条

5、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

6、九条的规定处罚。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7、分。3.依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有哪些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有哪些?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六类工程不需要办理:(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1. 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8、的建筑工程。(二)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1. 建筑法第83条规定:“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三)抢险救灾工程1. 由于此类工程的特殊性,建筑法明确规定此类工程开工前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四)临时性建筑(五)军用房屋建筑(六)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5.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实际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本法规定的开工条件,但未依照

9、本法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二是工程既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依照本条规定,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擅自施工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首先,凡是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依照本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其次,责令改正,即要求其依法补办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同时,根据该工程项目在违法开工时是否具备法定开工条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经审查,确属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在补办手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工;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

10、可以处以罚款。所谓“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是否处以罚款由本法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影响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重点解析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要很好地体会。其重点就在于理解“可以”这个词的含义。“可以”不同于“必须”,是可供选择的,而不是必然要选择的。也就是说,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罚款也可,不罚款也可,视具体情况确定。6.招投标法律法规使用范围?(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

11、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7.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有哪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1. 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8、招投标

12、活动应遵循的原则?1.公开原则、2.公平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9.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开标应当遵守程序是什么?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10.按废标处理的情形有哪些?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

13、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P47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 联合体招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2.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1) 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2)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

14、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3)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11.简述中标的要求?一、确定中标人1.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二、中标通知书1. 招标人不得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依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

15、签订合同的条件。2.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签订合同(一)签订合同的要求1.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签订的书面合同12.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向项目,有

16、哪些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不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1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三)公平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

17、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14.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有哪些?1. 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2. 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18、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3. 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4. 政府间协议国家或者特别地区之间的协议,适用国际法,如国家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定书等。15.简述合同的分类有哪些?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已经确定一定的名称,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2.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专门名称和具体规则的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 依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2.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负义务的

19、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等。3. 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2.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3.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等。16.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20、生效。”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是什么?1) 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2) 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3) 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达到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达到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17.要约消灭的原因有哪些?要约因如下原因而消灭:1.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18.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有哪些?(一)假借订

21、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9.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20.无效合同的原因有哪些?(一)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在法律上,欺诈国有企业与欺诈其他合同当事人是一样的,而不能作为损害国家利益来对待。(二)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

2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1.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有哪些?(一)重大误解 (二)显失公平(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22.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2.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3. 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4. 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23.简述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一)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1. 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 合同约定的期

23、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2. 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3.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 修复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 修复后的建设

24、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二)对竣工日期的争议问题1. 竣工日期可以分为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2.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2.4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 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1) 解释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从这个规定我们看到,应该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5、4. 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1) 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5. 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于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1) 解释第14条同时做出了下面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四)对计价方法的争议问题解释第18条对何时开始计付利息做出了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 建设

26、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五)对工程量的争议问题关于确认工程量引起的纠纷1. 对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依据这个条款,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2. 对于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的纠纷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27、的,应予支持。”22.简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措施1. 建立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2. 明确岗位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 督促、检查本单位

28、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1) 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岗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2) 对安全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二)管理保障措施1. 人力资源管理 1) 对主要负责人和

29、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 物力资源管理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三)经济保障措施1. 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1)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3.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0、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3.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请求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

31、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力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P63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生产经营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2、。 24.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有哪些?1.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危险报告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2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有哪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33、查,行使以下职权:1.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

34、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3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哪些?(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1)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31.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有哪些?(一)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1.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

35、、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二)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1.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三)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1.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四)安全防护设备管理1.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2.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36、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1.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32.简述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1. 建设单位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二)送审施工图的责任1.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三)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1.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

37、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2. 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向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这些货物。(四)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档案;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条件;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2. 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1) 未组织竣

38、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 验收不合格的,擅自交付使用的;3)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安装合格工程验收的;3.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33.简述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1)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2. 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保证1)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

39、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3. 保修的责任1)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合同法第281条对施工单位的返修义务也有相应规定:“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对承担违约责任。”返修包括修理和返工。3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有哪些?1) 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

40、:(a) 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b) 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c) 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2) 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主要包括:(a) 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b) 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c) 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41.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有哪些?1)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

41、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2)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P1063)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42.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有哪些?1) 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2)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43.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具体规定

42、有哪些?1.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2.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3.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4.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4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噪声是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具体规定有哪些?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43、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2.“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45.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有哪些?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具体规定有:1.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2.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3.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

44、,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4.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46.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有哪些?1.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2.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3.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1) 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2) 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ut2ApOdfXXc02GyBKsKCWw97MrqqWhoj5TL15Zt6jIPYytYCummtAR

45、p3v1N5luizi3xh3BhWYreKO8d9g7nmZQoWPJeTLDrw08gVS8DsDQQYGC3cE7moO2tLF0Jf1gK74IUXyBmtIVR97CkrfVqULT5fn2t6MpJR6rbzVPSortZvIj5NB5ndVvSr4iWr1TwLFKgLSPzuhRjQ3CmZU98eUOuijdLSZqPmvrw9zKupxf8WFUG9l2G9277g2rTipa1YpCZEuqxpKBhtVDCooQOzxUz3vJrZmOcijyM62zchmeooTYes8EBMm932tbz2Yo09RtsZEYS8Zrd2Yktj8l6jEAzVAjnfbtry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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