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估公司营运期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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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估公司营运期服务协议公估公司营运期服务协议1、案件处理时效1. 现场查勘时效:应在收到书面或电话委托后在30 分钟内联络被保险人 如果联络失败马上通知委托方。24小时内(其中同城查勘为12小时内异地查勘为24小时内)派出合适的公估师赶赴出险地点进行查勘、取证及检验工作。 2. 出具公估报告时效: A:对于所有赔案乙方应在现场查勘后的三日内向甲方提供即时报告通报赔案的主要受损情况、初步原因分析、估损金额等; B:在完成标的定损后的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中期公估报告及理算表及时通报案情并与甲方沟通协商; C:在赔案案情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需向甲方报告的重大事宜乙方应不定期向甲方书面告知。其中对于估
2、损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的重大赔案乙方在现场查勘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理赔工作计划表对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结案计划做出合理说明。同时在后期赔案工作中每周以周报方式向甲方及时通报案情进展; D:在所需理赔资料齐全并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应在五日内向甲方提交终期公估报告及理算表。 E:如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的一个月内尚未完成公估工作或未与保险双方就损失金额或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的乙方应每周以邮件形式向甲方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2、沟通时间节点及方式1. 日常案件处理过程的沟通:案件主办公估师直接与我司案件经办人通过电话或邮件对口联系。包括现场查勘情况汇报、各时间点公估报告及理算表的发送等我司案件经办人将及时反馈我司相关负责人如有必要我司相关负责人员会与公估师直接沟通。 2. 公估师需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我司将视具体情况出具案件处理意见以便在后续处理过程中双方意见统一。 3、其它事项1. 在营运服务期内如甲方因企业发展需求向乙方提出保险理赔培训或赔案分析交流乙方须积极参与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工作。 2. 在营运服务期内如乙方企业内部开展理赔、风险查勘、保单条款分析等培训应结合内部实际情况邀请甲方相关人员参与培训交流。 甲方: 乙方:上海中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日期: 日期:盖章: 盖章: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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