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中若干法律问题》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早会晨会夕会教学课件投影片培训课件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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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理赔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保险理赔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课程介绍:课程介绍:n一、授课目的:一、授课目的:n掌握保险理赔过程中的重要问题n二、授课方式:二、授课方式:n1、实务介绍;n2、案例分析;n3、理论联系实际;目目 录录n第一讲第一讲保险理赔与索赔保险理赔与索赔-(3-(3)n第二讲第二讲 保险代位追偿保险代位追偿-(25)-(25)第一讲第一讲 保险理赔与索赔保险理赔与索赔一、什么是索赔与理赔?一、什么是索赔与理赔?n1、索赔含义、索赔含义n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或在保险合同的期限届满之时依据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及其有关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或给付保

2、险金的行为。n例如:投保的房子被洪水冲毁,或投保的船舶因触礁而损毁的,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予以赔偿。又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或残废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等。n2、理赔含义、理赔含义n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受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处理并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活动。n例如:保险人接受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后,经过现场勘察,核定了保险标的的损失数额,确定了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数额后,向被保险人赔付。n3、索赔与理赔关系、索赔与理赔关系n索赔权利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主要权利。投保的目的即在

3、于获得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而索赔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要环节。而理赔则是保险人履行保险按合同义务的行为。与保险合同中的索赔权相对应,保险人有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险期限届满后,根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请求查清保险责任,并及时作出赔付与否的决定。理赔和索赔是履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说是同一履约行为的两个方面。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是为了保险人进行理赔,索赔是理赔的起点,而保险人的理赔又是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为前提的,两者缺一不可。在此意义上,保险实践所说的理赔,就包括了索赔。二、保险理赔和索赔中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二、保险理赔和索赔中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n1、被保险人的权利、被保险人的

4、权利n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是索赔权。如果被保险人履行了所承担的各项义务,就有权在保险单许可的范围内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或给付保险金。n2、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的义务n被保险人在索赔过程中履行的主要义务有:n(1)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n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将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以及损失发生情况通知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其目的是为了让保险人能够即使调查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查证损失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损失的扩大,避免因延误时间而增加调查的难度,防止被保险人隐瞒或消灭证据等欺诈行为。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约定时间内或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能够通知而没有向保

5、险人及其代理人发出通知的,即违反了这一义务。保险人有权因此而拒绝赔偿。n(2)施救义务n虽然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约定的赔偿,但是出于保护社会财富,防止被保险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道德风险,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进行抢救,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相应地,我国保险立法赋予保险人相应的通知权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通知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在受到这一通知后,应当按照保险人的通知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被保险人对于其履行施救义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保险人予以承担。如果被保险人能够采取而没有按保险人的施救通知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

6、的,就违反了这一义务,保险人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n(3)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n为了获取保险人的赔付,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要求的时候,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提交有关的索赔单证,以此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和损失数额。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对此,被保险人有义务予以补充,否则保

7、险人将拒绝其索赔请求。三、保险理赔和索赔中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理赔和索赔中保险人的权利义务n1、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的权利n(1)调查权n保险人进行理赔的中心工作是审核损失,确定责任,因此法律赋予其调查损失的权利。基于此权利,保险人可以进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造成的损失情况。必要时有权聘请专门机构和人员评估损失。并且,保险人有权审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交的索赔单证是否真实、齐全。n(2)代位求偿权n这是财产保险所特有的,即若第三人对该保险标的的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则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自己,然后保险人得以代被保险人代位向第

8、三人追索赔偿。n(3)分摊权n这一权利存在于重复保险的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即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重复保险可能导致各保险合同将要承担的赔偿总额超过了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若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形,则被保险人只向其中一个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时,保险人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要求按一定的分摊方法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2、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n保险人在索赔和理赔中的主要义务是根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及时正确地进行理赔,对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赔付。若保险人应当赔付而未予以赔付,或故意拖延赔付,或所赔付的数额小于应当赔付的范围的,均构成违约

9、,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四、索赔条件与程序四、索赔条件与程序n1、索赔条件、索赔条件n(1)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应以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为前提,只有保险合同有效,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n(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法律规定的索赔时效期限内提出索赔要求。为了督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行使索赔权,有必要对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权行使的期限作出限定,我国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

10、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在此期间内若不对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索赔权自期限届满时消灭。n(3)发生的危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若发生了某种危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将出险情况与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认真比照,审查所发生的危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保险事故。若确定是,则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n(4)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了保险标的的损失。由于保险合同承保的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因此如果保险事故直接造成了保险标的的损失,则保险人对此损失后果应当予以赔偿,但是若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害不是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标的,而是其他财产,保险人不成担赔偿责任。n2、索赔程序、

11、索赔程序n(1)通知出险和提出索赔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造成的损失情况,以最快的速度通知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也应当把保险单证号码、保险标的、保险险种险别、保险期限等事项一并告知保险人。为避免超过索赔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最好在通知出险的同时提交出险通知书(财产保险)或给付申请书(人身保险)给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n(2)合理施救,保护事故现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抢救措施,对受损标的物进行必要的整理。未经保险人查勘、核损或同意之前,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不要先行清理事故现场,也不须自行拆修、处理受

12、损财产,否则会给理赔工作造成困难。n3)接受保险人的检验。n从索赔和理赔的整体角度看,保险人有权进行现场勘验,而被保险人负有接受检验的义务。n(4)向保险人开具权益转让书n由于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被保险人不能在补偿其财产损失的范围以外获取利益。因此在财产保险中适用代位求偿和委付制度。对于涉及第三人赔偿责任的时候,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开具转移其向第三人索赔权给保险人的书面转让文件,用以证明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后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此外,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委付,但是被保险人必须出具转移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给保险人的书面文件。n(5)领取保险赔款或保险金n此仍被保险人或

13、受益人行使索赔权的最后一个步骤,即符合赔付条件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接受保险人的赔付,领取保险赔款或保险金。五、理赔原则与程序五、理赔原则与程序n1、理赔原则、理赔原则n(1)重合同、守信用原则n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商业性合同,保险人是否在理赔时遵守保险合同,体现了该保险人是否在保险经营中讲求信用,从而直接影响其在保险市场中的经营形象和经营水平。因此,保险人必须认真实行“重合同、守信用”原则,及时依约履行赔付义务。n(2)理赔主动、迅速原则n理赔工作的快慢,意味着保险人赔付的早晚,关系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否及时拿到赔偿金或保险金用于生产或生活,这影响到人们对于保险人的信任感。因此,保险人应当在接到索

14、赔请求后,无论赔案简单还是复杂,及时深入调查事故,尽早确定事故原因,作出是否赔付决定。n(3)理赔及时、正确原则n保险人应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该赔付的予以赔付,不该赔付的就不能赔付,即为正确。保险人既不能无理拒付,也不能无视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多赔滥赔或少赔,更不能无故拖延赔付。n2、理赔程序、理赔程序n保险公司理赔的一般程序如下:n(1)立案检验n保险人接到出险通知后,先编号立案,然后派员对现场进行查勘,做原始记录,包括:财产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以及施救整理情况等。n(2)审查单证,审核责任。n.先确定保险单是否有效,有无已经解除或失效的情况,若曾经失效的,在出险之时是否已自动复效。

15、n.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索赔单证是否齐全、真实。n.审核保险权益,具体来说,就是审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否具有保险权益。n.审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无违反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的行为。如,将装在舱面的货物谎报为装内舱内。n.审核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n.若保险合同约定了承保地区的,则还要审核出险地点是否处于所约定承保的地区之内。n.审核出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单承保的保险事故,是否由其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n.审核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n.审核赔案中是否存在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索赔的被保险人是否向第三人行使了索赔权或向第三责任者实施了索赔手续,是否从第三责任人处获取了赔偿。

16、n如果经审核后,认定要赔付的,继续理赔工作。反之,则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告知拒赔,说清拒赔的理由,并记入拒赔案件登记簿。n(3)损失调查。在损失检验和审核各项单证的基础上,包括赴现场实地调查和函电了解,或向专家、化验部门复证。查勘检验是理赔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项:n、调查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其中主要是查出出险的时间、地点、环境、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n认定损失后果。作为确定赔付数据的依据,损失后果必须符合于客观情况,保险人要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和损失性质,计算其损失数额。n组织施救和救助活动。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防止损害结果扩大,保险人到达出险现场后,在不影响确定保险责

17、任的前提下,应当组织和安排被保险人进行施救工作。比如,对沉没的被保船舶进行打捞或对损害的船舶进行修理等。n收集有关第三者责任的证据,并采取必要措施。如果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涉及到第三者的责任时,保险人在查勘检验时,应当注意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用以作为今后向第三人追偿的依据。对此,保险人还可聘请律师协助工作。n查勘检验工作完成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受托的检验人应当制作查勘报告或检验报告。n(4)责任审核保险人经过前一段时间的理赔工作之后,依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索赔单证和调查收取的证据材料,最终确认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保险责任。n(5)核算损失程度。在财产保险中,须根据被保险人所提供的

18、索赔文件或证物核算损失的数额,以决定赔偿的数额。n(6)损余处理。损余物资的作价和处理,关系到赔款额度的大小,也关系到残余物资的利用。n(7)给付赔款。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的理算结果后,被保险人即可领款。n(8)行使代位追偿权。如果损失原因属第三者责任时,保险人赔偿后,可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被保险人的索赔途经及索赔时效问题被保险人的索赔途经及索赔时效问题某运输公司与人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仲裁案某运输公司与人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仲裁案申请人:福建省某汽车运输公司被申请人:人保财险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基本案情:基本案情:2003年

19、12月15日,运输公司与人保公司签订汽车保险合同,为运输公司所有的客车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2004年5月25日2时10分,庄某驾驶运输公司所有的A车在汕汾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遇前方事故现场,遂减速准备停车;此时,运输公司所有的另一部B车因未保持必要安全距离而追尾撞上A车的后部,A车受到顶撞后又向前冲再次碰撞他车后部,造成三车受损及部分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B车的驾驶员承担本案事故全部过错,应负全部责任;A车的驾驶员对事故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人保公司向运输公司支付了B车保险责任项下赔偿款,但就A车损失做出拒绝赔偿的处理。2007年3月5日,运输公司向仲裁委员

20、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人保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偿A车修复费507133元、拖车费15600元、车损鉴定费13243元、律师代理费及仲裁费用。运输公司称:事故发生后,因A车损坏严重,一般汽车修理厂无法修复,只得拖车至某集团公司下属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事故发生后至2007年7月17日共花费维修费411763元。7月17日当该车驶离修理厂仅50公里左右,发动机即出了问题,只得征求修理厂意见后,将车重新拖回修理厂修理,并更换了发动机,花费95370元。事故发生后,人保公司只对B车进行了赔付,但对A车的损失是否予以理赔尚未正式答复。运输公司认为,虽然A车的车损属于其自身行为所致,但该车已投保车辆损失险,人保

21、公司应当予以理赔。人保公司辩称:1、A车的驾驶员在事故中无责任,因此依据双方签订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约定,人保公司对A车的损失在A车保险合同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2、2004年6月18日,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鉴定A车的车辆受损修复价格为376430元,且运输公司对此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因此A车的修复价格为376430元。3、鉴定费13243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法不予以赔偿。4、2004年6月30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运输公司已确认

22、A车的拖车费为456元,因此超出456元以外部分的拖车费不属于保险条款所约定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且调解书中还约定A车的车损由B车承担。5、保险公司已履行B车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保险赔付责任。6、运输公司自事故发生日2004年5月25日起至仲裁提起日2007年3月5日止,从未依据A车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过赔偿,依据保险法第27条,已超过两年索赔时效,故运输公司的索赔权已灭失。7、运输公司第二次修复费用没有经过保险公司认可,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且不能证明该损失与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n争议问题:争议问题:第一,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A车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二,运输公司的索赔申请是否超

23、过索赔时效。n仲裁结果:仲裁结果:n仲裁委员会认为:n一、A车在本案事故中,该车驾驶员没有过错,不负任何责任,因此该车不存在对第三者的责任,也就不发生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事由,而只能依车损险向保险公司主张本车损索赔;B车在本案事故中,该车驾驶员负全部过错,承担所有责任,因此该车既存在本车损,同时也存在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即包括了对A车的赔偿责任。因此,运输公司最终存在两种获得保险人人保公司对于A车的保险赔付的可能,一种是通过A车所投保的车损险,另一种是通过B车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中与A车有关的部分份额。n本案中,运输公司已经通过B车保险合同,获得了人保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220926.79元(

24、B车车损及其他第三方损失),但由于B车保险合同中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部分约定:“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而人保公司在B车保险合同项下拒赔了A车险损失。现运输公司基于A车保险合同中的车损险向人保公司索赔,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的约定,并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人保公司对A车的车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n二、从当庭提取的证据来看,2004年5月25日,运输公司仅就B车提出了索赔申请,未就A车提出过索赔。并且,运输公司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的2005年1月6日后曾单独就A车提出车损索赔的事实,依法应由运输公司承担举证

25、不能的法律后果。而运输公司提起仲裁申请的时间是2007年3月5日,距离事故发生时间已超过两年,依据保险法,运输公司基于A车保险合同的索赔申请已超过索赔时效。n仲裁委员会最终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驳回运输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第二讲第二讲 保险代位追偿保险代位追偿一、追偿的含义一、追偿的含义n广义的追偿,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法、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活动。n1、法律规定:保险法第45条,海商法第225条,第252条。n2、保险合同的约定: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追偿。注意:这里的投保人不是“第三者”,因此这种追偿权的产生是基于

26、合同的约定。n狭义的追偿,是指保险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二、追偿的构成要件二、追偿的构成要件1、追偿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只能得到补偿,而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

27、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2、追偿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给付了赔偿金。如果发生的事故并非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若保险人没有支付赔偿金之前,则不享有代位权。如果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而获得部分或全部赔偿,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获得的损害赔偿。3、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须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既是保险人赔偿的条件,也是代位追偿的条件。4、追偿在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不当得利,故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

28、金数额。三、追偿的理论根据三、追偿的理论根据n1、源于民法的债权移转理论:对于保险标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而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他也可以基于其他合同之债或侵权之债而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这两种权利竟合的情况下,他可以在获得保险赔偿后,将其他合同之债或侵权之债转移保险人。一般意义上的债权移转,应当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

29、的权利。保险代位追偿不须要以被保险人通知第三者为前提。n2、源于保险理论的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的目的在于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而额外获利。因此当被保险人出现权利竟合时,他只能选择一种损失救济方式,如果被保险人首先选择保险赔偿,他就必须把他享有的向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他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四、追偿的法律依据四、追偿的法律依据n1、保险法第45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n2、海商法第225条:“任何

30、一个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未按照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追偿。”n3、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n4、海商法第254条第二款:保险人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款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n可见,追偿的来源有两种:一是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二是重复保险。第二种情形经常被忽略。五、追偿权的保障五、追偿权的保障n1、赔前放弃保障权: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3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人责任。n2、赔后放弃保障权: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n3、过错责任保障权: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六、追偿权的限制六、追偿权的限制 n1、追偿对象的限制:n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是由于他们的故意造成的。(保险法第47条)n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32、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法第68条)n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过失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的权利。但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职工作之外由于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享有追偿权利。n2、追偿范围的限制:n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追偿权;海商法规定,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被保险人。n3、追偿效果的限制,主要是赔偿责任的限制: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航空运输责任限制、铁路运输责任限制。七、追偿权的行使方式七、追偿权的行使方式n1、如果是已全部支付赔款,可以保险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保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

33、加,第三者为被告。n以保险人名义起诉追偿的,起诉请求的金额能否超过赔偿金额有争议。n2、如果尚未支付赔款的,以被保险人名义起诉,第三者为被告,保险人为第三人。n这种形式不是保险法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代位追偿,却是在海上保险,责任保险中通常使用的方式。八、从第三方获得的追偿款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八、从第三方获得的追偿款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分配之间的分配 n在足额保险中,保险人足额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从第三方追回的款项只要不超过保险赔款,理应归保险人所有。在不足额保险中,应当按照保险的比例分配。n不妨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被保险人就一个价值100万的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80万,后因第三方侵害

34、造成财产损失60万,保险人按照不足额保险比例赔偿原则赔付被保险人48万,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第三方追回赔款40万。在这个案例中,保险人负责100万财产中80万的风险保障,被保险人自负其他20万的风险保障。保险人既然按比例赔给被保险人48万,则剩下的12万是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负担的。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事实上是基于损失标的这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追回的款项也应该按照各方负担损失的比例进行分配。保险人负担了60万损失中的48万,占80,应得追回的40万赔款中的80,即32万,被保险人得到另外的8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与公平。在这一分配原则基础上,保险人得到的款

35、项仍以其保险赔款为限,也就是说,只要从第三方追回的款项不超过60万,都是按比例分配,保险人最多能得到48万。显然,第三方的赔款是基于损失标的向受害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赔款,保险人只是代位取得向第三方索赔的请求权以及从所追回款项中得到补偿其已支出保险赔款的债权。损失标的的物权仍归于被保险人,基于物权的其他补偿,如安慰费等,理应归于被保险人。也就是说,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绝对不可能额外得利,但被保险人可能获得超过其实际遭受损失的赔偿。九、追偿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机构九、追偿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机构n追偿工作应遵循依法追偿、效率原则、效益原则、授权分级管理原则等原则。追偿工作主要由法律部门组织实施,其他部

36、门配合或具体办理。十、追偿的工作程序十、追偿的工作程序n第一步,理赔部门鉴别并收集证据或在法律部门的指导下或共同收集有关证据;第二步,理赔部门在受理赔案10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出追偿或不追偿意见;第三步,理赔部门将决定追偿案件转法律部门审查;第四步,法律部门决定是否追偿,认为可追偿的,制作追偿分析报告和追偿方案;第五步,实施追偿。(注意事项后面再详谈)第六步,追偿帐务处理。十一、财产保险中常见的几类追偿案件十一、财产保险中常见的几类追偿案件n(一)车损险车辆的损失是由于第三方的责任引起的,包括:1、第三方碰撞、火灾、爆炸责任;2、车辆质量不合格引起;3、不属于车损险的负责情形,但车损是由于

37、被保险人雇佣或允许的驾驶人员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车损,如,借车。n(二)盗抢险:n1、保管人责任。如,商场、酒店n2、物业责任n3、停车场责任n4、盗抢人责任n(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n1、总公司2003版条款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产生原因:是基于连带责任而引起的赔偿,可以向连带责任人追偿。n2、过渡时期三责险的追偿n(四)财产险n火灾、爆炸、碰撞(如,被撞)或者是其他财产险责任范围项下的损失,是由于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引起的。n常见:火灾的纵火人、爆炸的制造者n(

38、五)责任险n旅行社责任险:1、交通事故、酒店责任n公众责任险:肇事方n雇主责任险:雇员的死亡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直接过错,而是由于第三者责任,如东航飞机失事n医疗责任险:医疗器械的问题引起n餐饮场所责任:食物中毒、食物的提供方n校园方责任:第三者责任n(六)车贷险n投保人未按约还贷n(七)货运险n1、涉外货运险: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港口经营人追偿n2、国内货运险n3、公路货运:向承运人追偿十二、作好保险代位追偿的注意要点十二、作好保险代位追偿的注意要点 n(一)要注意选择起诉地点和诉讼适用的法律n1、是解决管辖的一种手段n2、尽量选择与我国关系较佳的地区和国家起诉n3、选择有利追偿的法律n4、

39、考虑的因素包括:责任限制、法律差异、律师能力、效率和声誉、法律。一般规定,法律对索赔的货币和利息率的规定、船舶的营运航线等。n(二)要注意选择是以被保险人名义起诉还是以保险人名义起诉n(三)要注意选择合适的诉由n(四)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n1、船舶扣押n2、扣留其他财产n3、要求提供担保n(五)注意收集足够的追偿或诉讼证据n证明主体的证据:n证明法律关系的证据;n证明事故事实的证据;n证明事故责任的证据;n证明事故损失的证据;n(六)注意证据收集的时效性追偿时效。n追偿工作有时效性:(1)证据可能灭失;(2)证据可能由于被保险人的配合不容易取得;(3)诉讼时效可以超过,签证时限超

40、过;(4)被追诉人财产可能转移或变卖;(5)证据可能证明力不足:a、仅有保险公司单方定损;b海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n(七)注意追偿时效n保险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讨论稿第28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期间相同。n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n1、短期时效:铁路运输180天;国内水路运输180天;n2、一年时效:海上货物运输、共同海损分摊、多式联运合同、船舶碰撞的追偿请求权;(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如旅行社责任险)(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

41、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如保管下汽车财产、丢失)n3、三年时限:油污损害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n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n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时效期间有无特别规定?海商法257条第1款:在时效期间内或时效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收到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计算。n(八)注意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选聘合适的律师n(九)注意理赔工作和追偿工作的协调,作好部门联动。案例分析案例分析n企财险追偿:晋江兰峰制革厂追

42、偿案n责任险追偿:福建省旅行社责任险追偿案n国内公路货运险:实达和创追偿案、福日集装箱追偿案n进出口货运险:福州诚中砂石追偿案案例一:福建省旅行社责任险追偿案案例一:福建省旅行社责任险追偿案2003年福建省旅游公司向人保财险台江支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2003年10月,福建省旅游公司组织福大教师10人团赴江西旅游,于10月29日晚在江西吉安高速公路地段发生旅行车与行走的牛相撞,造成福大教师五死五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事后经协商福建省旅游公司向死伤者赔偿及垫付各项费用合计170万元。依据保险公司与福建省旅游公司间的保险协议,由保险公司向福建省旅游公司赔付526902.89元。事后,保险公司与福建省

43、旅游公司共同委托律师向肇事方提起追偿,随后江西昌泰高速公路赔偿69.5万元了结其责任。在相关追偿款到位后,经过多次磋商,保险公司分得其中的追偿款26万元,目前其他追偿工作尚在进行中。案例二:实达公司德利多富现金循环系统追偿案案例二:实达公司德利多富现金循环系统追偿案2003年6月12日,兴业银行向实达公司购买一套德利多富现金循环系统,7月1日,实达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7月14日,实达公司与中国外运华东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其运输上述货物。7月17日,货物运抵武汉,2003年7月23日,实达公司、杨秀峰、保险公司及德利多富公司对设备进行初步查勘,认为设备存在受损,经四方协商,将

44、受损设备运至上海相关机构进行进一步检验,事后委托天衡保险公估公司介入定损过程,定损364207.95元。2004年9月20日保险公司向实达公司进行赔付,并要求实达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2005年保险公司向中外运公司提起保险代位追偿之诉,法院认为初步查勘为四方共同所为,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生产厂商、杨秀峰,保险公司诉称杨秀峰为委托卸货方中国外运物流公司经理,但中国外运华东公司否认该事实,而保险公司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杨秀峰是中外运湖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中外运华东公司委托中外运湖北公司进行卸货,据此无法确认中外运华东公司参与初步查勘的行为并确认查勘结果。因此对损失及检验报告难以确认

45、其与中外运的运输行为存在关联性,因此判令保险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例三:福州诚中砂石有限公司追偿案案例三:福州诚中砂石有限公司追偿案2004年3月17日,福州诚中砂石有限公司将河砂(人保财险福州市分公司承保)5800吨由达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LUCKSMOOTH”轮从福州运往日本。2004年3月22日,诚中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称达美公司向其发出“共同海损声明”,并要求保险公司介入。保险公司遂以诚中公司的名义向达美公司了解基本案情,查明在运输途中因遭遇台风,“LUCKSMOOTH”轮在基隆外锚地避风时,因风力太强,导致甲板破损并上浪,海水进入船体内部,船舶搁浅。

46、船级社的验船师要求船舶只能压载航行,于是船方在将货物4200吨抛到海中,船舶回到福州后,相关鉴定机构对剩余货物进行检验,认为氯离子含量较高,不符合建筑用沙标准。船方认为其抛弃货物减少压载构成共同海损,船货双方应共同分摊,而货物氯离子含量高是由于搁浅所致,船东可以免责。保险公司将货物损失分成共同海损和单损两部分与船东协商处理,并要求船东赔偿3.1万美元,经过谈判,船东统一赔偿2.5万美元。此后被保险人诚中公司不配合追偿工作,要求先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为解决上述争议,保险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船东谈判,后船东继续推诿,保险公司通过说明利害关系得到诚中公司的配合,遂以诚中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47、最终船东与当事各方达成和解,赔偿2万美元给诚中公司,使保险人的理赔款项大幅度降低,同时追偿公司也得以顺利完成。案例四:中豪公司货运险追偿案案例四:中豪公司货运险追偿案n2005年6月22日,许祖青等15人与中豪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将货物(人保财险福州市分公司承保)委托中豪公司所属的“中豪89”轮,由广东运往江苏南通。2005年6月23日,“中豪89”轮因操作不当与一大桥相撞,造成船舱破裂进水,随后“中豪89”轮进行抢滩搁浅。n2005年6月29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法院提出海事诉讼保全申请,法院扣押“中豪89”轮并裁定拍卖该轮及货物,随后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法院就该轮的有关债权申

48、请登记并得到准许。后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豪公司进行赔偿,最终一审法院认定中豪公司船舶操作不当,致使船舶与大桥相撞,造成货物损失,违反合同的约定,属违约行为,判令其向各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中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中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抗辩,二审法院认为中豪公司雇佣了8名无合格证书的船员,且中豪公司是明知该情形的,因此损失是由于中豪公司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提供的不适航的船舶造成的,中豪公司因此丧失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此外中豪公司在一审中没有提出赔偿责任限制的抗辩,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n目前该案已经进行执行阶段。案例五:晋江兰峰制革有限公司追偿案案例五:晋江兰峰

49、制革有限公司追偿案n2003年9月30日,我司承保的晋江兰峰制革有限公司(下称兰峰公司)与被告嘉兴扬鑫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YH-I9227的购销合同,向被告购买湿式PU合成皮制造机等机器设备,并由被告负责安装调试及技术培训。2004年设备陆续安装调试后投入生产。n2005年1月12日12时17分左右,兰峰公司湿法车间5#生产线湿式PU合成皮制造机发生火灾,造成原材料、房屋建筑、机器设备严重损坏。晋江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该起火灾系因高温导热油泄漏引燃可燃物而蔓延成灾的。”经中国机械工业学会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专家鉴定,并经被告代表李联谊、兰峰公司代表余和林、罗便士

50、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罗便士公司)代表徐光共同确认,事故原因为“从动辊筒整体反向安装,旋转接头与从动辊筒同向。当旋转接头卡滞(受温度变化、润滑等影响)时,从动辊筒可以继续旋转,最终导致退扣而脱落。旋转接头发生脱落时,内部高温高压导热油(油温200以上,压力5kg)喷出和因失压达到闪点而起火。”经罗便士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公估损失金额为1511674.72元。我司已对晋江兰峰制革有限公司进行了保险赔付,取得了法定追偿权。本案追偿的法律问题本案追偿的法律问题n1本案已具备起诉追偿的基本条件n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产品生产商的特别侵权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而本案中,若对引起火

51、灾事故的湿法车间5#湿法生产线的生产商嘉兴扬鑫机械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则举证责任在生产商。n但起诉方仍要负最基本的举证责任。本案已具备基本的证据条件:n晋江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原因认定书已对火灾原因作出结论;n晋江兰峰制革有限公司提供的与嘉兴扬鑫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机械设备验收证明书、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可证明引起火灾事故的机械设备系由嘉兴扬鑫机械有限公司制造;n责任方嘉兴扬鑫机械有限公司代表对从动辊筒反向安装事实的确认;n中国机械工业学会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鉴定报告,证明从动辊筒反向安装引起脱落,导致高温高压导热油(油温200以上,压力5kg)喷出和失压达到闪点而起火;n设备出厂综合检验单,

52、证明设备出厂时,根本没有进行关于从动辊筒方向的检验。但该证据在公估报告中为复印件,可以看出原件是传真件,不知是否已经过设备商的确认;n公估报告及赔付证明。因此,可向责任方嘉兴扬鑫机械有限公司提起诉讼。n2诉讼主体保险公司取得权益转让书,并已支付赔款,可以保险公司名义起诉。n3案件管辖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保险人要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因而可选择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n4诉讼时效n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5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n保险代位追偿的诉讼时效与被保险人的诉讼时效一致。n5诉讼中可能会遇到以下情况。n鉴定机构的资质与效力。与对中国机械工业学会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由于中国机械工业学会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不是法定鉴定机构,因而,该份鉴定报告的效力存疑。直接的法律后果有二:其一,“从动辊筒反向安装引起脱落,导致高温高压导热油(油温200以上,压力5kg)喷出和失压达到闪点而起火”的事实不能得到直接确认;其二,检测费用不予承担。n公估报告的效力。损失未经确认(赔款+公估费用)。将把公估报告(含附件)作为证据提交,但公估报告依据的晋江兰峰制革有限公司财务凭证,被诉人可能提出是单方证据,因而,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申请再次公估而引起损失数量的变化。同时,已支付的公估费用将不被支持。n因设备在晋江兰峰制革有限公司使用,晋江兰峰制革有限公司在使用、维修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操作,现有证据没有涉及。由于火灾时受损设备在被诉人的保修期内,被诉人对使用情况十分了解,被诉人在举证时是否会举出对存在不当操作的证据,目前不得而知。n嘉兴扬鑫机械有限公司代表李联谊在从动辊筒反向安装事实的四方确认书上签名确认,但该签名与我所律师从嘉兴市工商局调查所得嘉兴扬鑫机械有限公司董事李联谊签名不一致。李联谊的身份需进一步确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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