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特点、问题及对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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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法院未成年人案件调研报告 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观念以及生活方式的转变,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处于高位态势,导致大量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出现,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由于年龄较小,欠缺劳动能力,必然对抚养费有高度的依赖性,使得因各种原因诉至人民法院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我院2021年审理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入手,查找问题并提出初步建议,以期对预防和解决好此类纠纷有所裨益。 一、抚养费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2021年,*区法院共审结抚养费纠纷案件21件,占

2、同期婚姻家庭案件审结数的2.40%,数量上比去年同期上升了23.5%。这些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绝大多数是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审结的21件案件中,20件是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占已结案件的95%,只有1件是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 2.多因拖欠抚养费、要求增加抚养费而提起。审结的21件案件中,拖欠抚养费的有14件,占已结案件的66.7%。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有11件,占已结案件的52.4%,且有4件案件属于第二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见附表一) 附表一:抚养费纠纷案件诉讼请求类型 诉讼请求 案件数 比重 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9 42.9% 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5 23.

3、8% 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 4 19.0% 增加抚养费数额 2 9.5% 要求减少抚养费数额 1 4.8% 合计 21 100% 3.超七成是女方抚养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男方多。审结的21件案件中,女方抚养子女的16件,占已结案件的71.4%,男方抚养子女的6件,占已结案件的28.6%。拖欠抚养费的14件案件中,父亲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有9件,占该类案件的64.3%,母亲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有5件,占该类案件的35.7%。 4.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的离婚方式多为协议离婚、调解离婚。20件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中,只有2件是判决离婚,仅占10%,在民政局协议婚的有13件,占65%,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的有5件,

4、占25%。(见附表二)即90%的案件当初拟定的关于抚养费的协议都是双方协商同意的,因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又不能协商从而诉至法院。 附表二: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离婚方式 5.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履行情况较差。审结的21件案件中,有抚养费协议的17件,仅有3件能得到及时、足额的履行,占17.6%。拖欠抚养费的14件案件中,最短的欠6个月,拖欠20个月以上的有10件,拖欠时间最长的长达12年半。(见附表三) 附表三:抚养费履行情况 序号 离婚方式 离婚时长 协议内容 履行情况 1 协议 9年 05年法院调解达成新协议:200元/月 拖欠21个月 2 协议 11年 200元/月 拖欠135个月 3 协议 1

5、0年 50元/月 拖欠23个月 4 判决 8年 08年法院判决增加为200元/月 拖欠36个月 5 协议 5年 200元/月 拖欠27个月 6 协议 7年 08年经法院调解增加为160元/月 能履行 7 协议 3年 2021年9月法院判决变更抚养,300元/月 拖欠12个月 8 协议 8年 100元/月 一直未付,拖欠8年 9 调解 13年 500元/月 拖欠12年半 10 判决 5年 2021年变更抚养关系,300元/月 拖欠6个月 11 调解 4年 300元/月 能履行 12 协议 1年 500元/月 能履行 13 协议 2年半 500元/月 一直未付,拖欠32个月 14 调解 10年 1

6、50元/月,09年法院调解 增加为300元/月 02年由法院强制从对方工资卡上扣划,09年调解新达成的数额没有履行,拖欠36个月 15 协议 1年 1000元/月 拖欠11个月 16 调解 3年 不明 未履行抚养义务,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17 协议 3年半 300元/月 从未履行,拖欠42个月 6.案件调解、撤诉率保持高位状态。审结的21件案件中,判决结案4件,占19%;调解、撤诉17件,占81%,可见,调解和撤诉是抚养费纠纷案件的重要结案方式。 7.抚养费数额最高与最低之间的差距加大。从审结的21件案件来看,因为离婚时间长短不同,不同案件间抚养人的收入差距,支付能力大小的不同,以及生活的区

7、域不同,所需费用不同,从而造成不同案件中主张或协议的抚养费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之间的差距加大。抚养费最高的每月达4166元,离婚时间比较长的且生活在农村的每月支付抚养费多在一、两百元间,最低的仅50元,相差达82倍。 二、抚养费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责任意识和诚信观念缺失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为人父母,就有责任和义务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这种责任和义务不因离婚而解除。父母离异本身对于未成年子女就是一种重创和打击,处于单亲家庭的孩子对抚养费就会格外依赖,因此按时足额地支付抚养费是离异父母的基本义务,也是为人父母应坚守的道德底线。但是近年来,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得不到很好的履行,彰显了

8、不少的离异父母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诚信观。审理中,有三名被告是辖区内大型国有企业、效益较好的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完全有足够的履行能力,但仍然为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对簿公堂,甚至有一起双方当事人都是同一大型国有企业职工,几经派出所、居委会、单位领导调解都没有得到解决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二)思想观念和认识上存在误区 一个误区是混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抚养费的给付,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履行抚养义务是两个法律概念。实践中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只是单纯放弃共同财产,未明确约定将放弃的财产折抵抚养费,事后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法院一般会支持子女的主张,但另一方会觉得特别冤,在履行时也是消极被动,纷争不断。另

9、一个误区是认为没有抚养能力就可以不履行抚养义务。我院辖区内不少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没有稳定的工作,农民以及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收入不稳定,如果在离婚后组建新家庭后家庭负担加重,这些都成为他们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抗辩理由。 (三)缺少对夫妻离婚协议的主动审查机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赋予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权仅仅是形式审查,并不审查实质内容。而且,作为离婚这个具有重要的人身法律关系的民事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仅仅将男女双方作为当事人,把离婚放在了第一位,割裂了离婚和抚养问题,并没有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来考虑其合法权益。对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涵盖对子女抚养费内容的离婚协议,法律尊重意思自治,法院也不

10、会主动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有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作出判决。 (四)相关法律规定界定不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再区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而是综合确定一个抚养费数额。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中,除了因收入增加、物价上涨的因素外,多以孩子教育费、医疗费支出过高作为理由,新达成的调解协议或法院判决不少都要求教育费用、医疗费用以票据为准各承担50%,即在实践中的抚养费多指生活费和一般意义上的医疗费用。

11、但是因目前没有相关规定对必要学习费用进行界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也没有对此达成一个合意,因此有可能在教育费用问题上再次引起争端,因为社会上各种补习班、特长班比比皆是,费用不菲,报多报少,选此择彼在费用上会有很大差异。 三、解决抚养费纠纷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对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约定的审查力度 为了有效保护离婚协议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做法,要求法院承担起主动审查的职责,审查父母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费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损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否则应不予支持,并要求双方重新约定。 (二)主动做好抚养费纠纷案件的法律释明 1.对当事人认识观念上的误区进

12、行法律释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与抚养费的折抵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抚养费问题可以在离婚协议中与财产问题一并解决,即在离婚时可以明确约定以一方应得的共同财产折抵其应付的抚养费,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后,这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才通常不再需要另行支付抚养费。对于错误理解没有抚养能力就不承担抚养责任的当事人,应明确告知我国的法律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作为父母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应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抚养能力是个综合衡量的标准,不能仅以短暂的失业或负担加重就认定不具备抚养能力,免除其抚养义务。 2.对于抚养费的内容及数额进行法律释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抚养费包括

13、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是一个综合确定的数额,包括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如发生了较大数额的医疗、教育费用可以另行起诉。允许双方约定在抚养费之外额外分担医疗、教育费,但是抚养费的数额,应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其内容并非包括子女的所有花销。子女的生活水平及受教育的条件,应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并以双方现有的经济条件为限。 (三)不断延伸审判职能,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在做好常规法制宣传工作的同时,针对实践中人们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认识观念上的误区等印发法律宣传单,在民政部门离婚办理窗口发放,以提高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对于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在

14、协议中一并解决抚养问题的,要对当事人进行宣传讲解相关规定,让当事人进一步明确抚养义务的强制性,促使其完善离婚协议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约定,并积极自觉履行抚养义务。 (四)完善抚养费给付制度,建立社会保障机制 1.探索建立抚养给付数额的灵活调整机制。我院审结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有4件,占近两成的案件已经是为增加抚养费数额第二次起诉,均因随着物价上涨,生活水平的提高,固定数额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生活需要,应该探索建立随着父母收入变化而灵活增加的抚养费制度。这种调整宜以两年为限,定期调整,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参照父母的收入,父母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对于增加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

15、,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确定。 2.探索建立一次性给付的第三方保障机制。法律规定的抚养费给付方式实行的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并行制,但实践中多以定期给付为主,这不乏对一次性给付难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担心。在父母一方有经济条件时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或预付抚养费后,可以由法院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建立专用账户等形式,加强对抚养费用的监管,以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成长不受父母经济条件变化 的较大影响。 3.建立健全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无法到位的社会救助制度。我院有2件抚养费纠纷案件,因被告患病、遭遇严重车祸而没有抚养能力,原告不得不撤诉,像这种由于当事人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抚养费的情况还不少。这种情况下,政府应承担起保障困难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学习的责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明确救助范围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急难救助、灾害救助等,救助办法有发放救助金或提供免费服务等方式。 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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