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的策划和实施-施工企业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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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李 开 孟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 PPP) 项 目 的 策 划 和 实 施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指 导 意 见 及 通 用 合 同 指 南 专 题 研 讨 2 目 录I.对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 PPP) 的 理 解II.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 PPP) 的 实 际 操 作III.专 业 咨 询 机 构 可 以 提 供 的 技 术 支 持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3 一

2、、 对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 PPP) 的 理 解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4 对 “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 的 理 解 “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 项 目 , 是 在 借 鉴 国 际 基 础 设 施 和公 共 服 务 领 域 投 资 建 设 PP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模 式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我 国 国 情 进 行 本 土 化 创新 而 提 出 的 一 个 新 概 念 。 西 方 国 家 的 “ 公 共 部 门 和 私 人 部 门 合 作 ” ( PPP模 式 )

3、 ,是 公 共 部 门 ( 政 府 ) 与 私 人 部 门 ( 企 业 或 其 他 组 织 ) 合 作推 动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事 业 项 目 建 设 的 项 目 运 作 模 式 , 采 用的 是 西 方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的 话 语 体 系 。 西 方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将 其 经 济 活 动 划 分 为 公 共 部 门 和 私 人 部门 的 活 动 , 二 者 划 分 界 限 清 晰 , 各 自 开 展 项 目 投 融 资 及 建设 遵 循 不 同 的 原 则 、 模 式 及 评 价 机 制 。 PPP模 式 是 公 共 部 门 和 私 人 部 门 共 同 合 作 的

4、 模 式 , 具 体 可采 用 BOOT、 BOT、 BOO、 TOT等 形 式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5 投 资 项 目 的 划 分 鉴 于 我 国 实 行 以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的 国 家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所 具有 的 本 质 特 征 , 现 行 投 融 资 体 制 并 不 将 国 家 经 济 部 门 划分 为 “ 公 共 部 门 ” 和 “ 私 人 部 门 ” , 而 是 划 分 为 “ 政 府” 和 “ 企 业 ” 两 个 部 分 , 并 将 投 资 项 目 划 分 为 “ 政 府 投资 项 目 ” 和 “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

5、 。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实 行 “ 审 批 制 ” 管 理 模 式 , 企 业 投 资 项 目实 行 “ 核 准 制 ” 和 “ 备 案 制 ” 管 理 模 式 。 这 里 所 说 的 企业 , 包 括 国 有 企 业 、 民 营 企 业 、 外 资 企 业 、 混 合 所 有 制企 业 及 其 他 形 态 的 企 业 。 我 国 政 府 部 门 或 其 代 表 机 构 吸 收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基 础 设 施和 社 会 公 用 事 业 项 目 投 资 建 设 , 不 同 于 西 方 国 家 “ 公 共部 门 ” 和 “ 私 人 部 门 ” 的 合 作 , 因 而 不 是 传 统

6、意 义 上 的PPP项 目 , 是 通 过 变 通 和 本 土 化 而 形 成 的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6 PPP的 合 作 主 体 政 府 和 社 会 经 营 性 企 业 合 作 , 可 采 用 政 府 授 予 项 目 公 司 特许 经 营 的 模 式 , 也 可 采 用 政 府 通 过 特 定 的 投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向 项 目 公 司 进 行 资 金 注 入 等 方 式 开 展 合 作 。 参 与 合 作 的市 场 主 体 , 应 为 通 过 合 法 程 序 选 择 产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经 营性 国 有 企 业 、 民 营 企

7、 业 、 外 资 企 业 、 混 合 所 有 制 企 业 或 其他 各 类 经 营 性 投 融 资 主 体 。 鉴 于 “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 概 念 被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并 得 到一 定 程 度 的 认 可 , 我 们 决 定 采 纳 这 一 概 念 。 我 们 将 合 作 各方 表 述 为 “ 政 府 主 体 ” 和 “ 社 会 资 本 主 体 ” , 将 二 者 的 合作 表 述 为 “ 政 府 方 ” 和 “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伙 伴 ” 之 间 的 合 作。 其 中 , “ 政 府 方 ” 是 指 政 府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机 构

8、,“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伙 伴 ” 是 指 符 合 条 件 的 经 营 性 国 有 企 业 、民 营 企 业 、 外 资 企 业 、 混 合 所 有 制 企 业 或 其 他 各 类 经 营 性投 融 资 主 体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7 起 源 、 发 展 及 争 论上 世 纪 90年 代 , 英 国 率 先 提 出 了 PFI的 概 念 , 对 引导 基 于 市 场 经 济 环 境 下 针 对 公 共 项 目 进 行 市 场 化 运作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一 般 认 为 , PPP主 要 包 括 两 种 基 本 类 型 , 一 是 特 许

9、经 营 , 是 盈 利 性 项 目 , 使 用 者 付 费 , 基 本 类 型 是BOT项 目 ; 二 是 PFI项 目 , 政 府 出 资 购 买 服 务 。PPP模 式 目 前 已 经 在 全 世 界 得 到 广 泛 应 用 , 范 围 涉及 道 路 、 桥 梁 、 港 口 、 轨 道 交 通 、 供 水 、 供 电 、 电信 、 垃 圾 处 理 等 传 统 公 用 事 业 , 也 包 括 监 狱 、 学 校、 国 防 和 基 础 医 院 等 纯 公 共 产 品 项 目 。PPP模 式 虽 然 取 得 较 好 效 果 , 但 对 其 争 议 从 未 中 断。 8 1990-2005年 发

10、展 中 国 家 私 人 部 门 参 与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投 资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9 PPP的 两 种 基 本 模 式一 、 使 用 者 付 费 根 据 使 用 量 的 多 少 决 定 付 费 金 额 。 主 要 包 括 BOT、 BOO和BOOT等 类 型 , 在 英 国 统 称 为 特 许 经 营 的 PPP模 式 。 一 是 具 有 自 然 垄 断 性 的 项 目 , 完 全 可 以 通 过 收 费 回 收 成 本 , 关键 是 要 确 定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 二 是 通 过 使 用 者 收 费 不 能 保 证 财 务可 持 续 性

11、的 项 目 , 需 要 政 府 财 政 补 贴 ; 三 是 财 务 风 险 影 响 因 素较 多 的 项 目 , 如 高 速 公 路 , 政 府 会 在 低 收 益 期 给 予 相 应 补 贴 ,达 到 一 定 程 度 后 不 再 补 贴 , 对 于 高 收 益 还 会 予 以 收 益 管 控 。二 、 政 府 付 费 属 于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 或 者 难 以 确 定 使 用 者 , 只 能 由 政 府 通 过 税收 向 生 产 者 购 买 服 务 , 是 采 取 私 人 融 资 计 划 ( PFI) 的 PPP模式 。 社 会 资 本 负 责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 并 保 证

12、 质 量 , 政 府 根 据 产 品或 服 务 的 结 果 付 费 , 按 业 绩 获 得 补 偿 , 政 府 购 买 公 共 服 务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10 我 国 经 常 采 用 的 PPP模 式社 会 资 本 主 体 与 政 府 方 签 约 , 设 立 项 目 公 司 以 阶 段 性 业 主 身 份 负责 某 项 基 础 设 施 的 融 资 、 建 设 , 并 在 完 工 后 即 交 付 给 政 府 。BT模 式 是 否 属 于 PPP模 式 , 存 在 争 议 。BT类 型 基 本 含 义TOT BOT/BOOTROTBOOBTO 政 府 部

13、门 将 拥 有 的 设 施 的 移 交 给 社 会 资 本 主 体 运 营 , 通 常 社 会 资本 主 体 需 要 支 付 一 笔 转 让 款 , 期 满 后 再 将 设 施 无 偿 移 交 给 政 府 方 。社 会 资 本 主 体 为 设 施 融 资 并 负 责 其 建 设 , 完 工 后 即 将 设 施 所 有 权移 交 给 政 府 方 ; 随 后 政 府 方 再 授 予 其 经 营 该 设 施 的 长 期 合 同 。社 会 资 本 主 体 为 设 施 项 目 进 行 融 资 并 负 责 建 设 、 拥 有 和 经 营 这 些设 施 , 待 期 限 届 满 , 社 会 资 本 主 体 将

14、 该 设 施 及 其 所 有 权 移 交 给 政府 方 。社 会 资 本 主 体 负 责 既 有 设 施 的 运 营 管 理 以 及 扩 建 /改 建 项 目 的 资金 筹 措 、 建 设 及 其 运 营 管 理 , 期 满 将 全 部 设 施 无 偿 移 交 给 政 府 部门 。社 会 资 本 主 体 在 政 府 授 予 的 特 许 权 下 投 资 建 设 设 施 , 拥 有 该 设 施的 所 有 权 并 负 责 其 经 营 , 并 将 一 直 拥 有 并 经 营 该 设 施 。 11 亚 洲 国 家 PPP应 用 模 式 分 布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12

15、 PPP不 同 模 式 的 主 要 特 征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13 亚 行 认 为 , 政 府 推 动 PPP模 式 有 三 大 主 要 动 机1.吸 引 民 间 资 本 投 资 , 以 弥 补 财 政 资 金 之 不 足 推 进 城 镇 化 , 修 缮 老 旧 设 施 , 满 足 新 进 入 城 镇 的 居 民 的 公共 需 求 , 以 及 完 善 公 共 服 务 缺 失 或 供 给 不 足 的 基 础 设 施 等 ,都 是 政 府 部 门 面 临 的 挑 战 。 此 外 , 由 于 基 础 设 施 的 运 营 经常 产 生 亏 损 , 只 能 靠 财

16、政 补 贴 , 从 而 增 加 公 共 财 政 支 出 。 由 于 政 府 财 力 有 限 , 融 资 压 力 巨 大 , 成 为 调 动 社 会 资 本 参与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主 要 原 因 。 若 PPP设 计 合 理 , 则 可 调 动此 前 闲 置 且 正 在 寻 求 投 资 机 会 的 本 地 、 地 区 或 国 际 范 围 内的 社 会 资 本 。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PPP项 目 是 为 了 利 用 其 管 理 能 力 和 经 验 ( 特别 是 运 作 公 用 事 业 的 经 验 ) 获 利 。 参 与 PPP项 目 的 社 会 资本 通 过 提 供 服 务 获

17、得 政 府 补 偿 , 从 而 获 取 适 当 的 投 资 回 报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14 政 府 推 动 PPP模 式 有 三 大 主 要 动 机2.提 高 效 率 , 更 有 效 地 利 用 现 有 资 源 政 府 部 门 由 于 缺 少 或 没 有 动 力 来 提 高 运 作 公 共 项 目 的 效 率 ,使 得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运 营 效 率 较 低 。 在 僵 化 的 公 共 部 门 采 用激 励 措 施 提 高 效 率 非 常 困 难 。 社 会 资 本 进 行 投 资 或 取 得 业 务 机 会 的 目 标 很 明 确 , 即

18、 实 现 利润 最 大 化 , 而 利 润 主 要 通 过 提 高 投 资 和 运 营 效 率 来 获 得 。 如果 PPP的 设 计 允 许 运 营 商 实 现 这 一 目 标 , 那 么 基 础 设 施 服 务的 效 率 很 可 能 得 以 提 高 , 从 而 使 得 社 会 资 本 在 获 得 回 报 的 同时 , 通 过 合 理 收 费 使 得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在 经 济 上 可 持 续 。 PPP允 许 政 府 将 运 营 职 能 转 移 给 高 效 的 社 会 资 本 , 同 时 保 留和 完 善 监 管 及 监 督 等 核 心 职 能 , 这 种 框 架 如 果 得 到

19、正 确 实 施 ,可 减 少 政 府 的 现 金 支 出 , 并 能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质 优 价 廉 的 服 务 。即 使 政 府 承 担 部 分 投 资 或 运 营 成 本 , 也 能 实 现 控 制 成 本 支 出 、提 升 服 务 质 量 的 目 标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15 政 府 推 动 PPP模 式 有 三 大 主 要 动 机3. 通 过 职 能 、 激 励 和 责 任 的 再 分 配 推 动 相 关 领 域 改革政 府 有 时 会 将 PPP当 作 推 动 改 革 的 催 化 剂 , 通 过实 施 PPP项 目 , 要 求 重 新

20、审 视 和 分 配 政 策 制 定 者 、监 管 者 和 服 务 供 应 商 的 职 能 , 动 员 资 本 和 提 升 效率 , 重 新 分 配 部 门 职 能 , 以 消 除 潜 在 矛 盾 , 并 考虑 允 许 私 营 实 体 参 与 特 定 行 业 项 目 , 这 样 就 会 推动 改 革 取 得 实 质 性 进 展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16 中 国 的 引 进 及 推 广20世 纪 80年 代 以 前 , 基 础 设 施 及 公 共 事 业 投 资 一 般 有 政府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负 责 ;广 东 沙 角 电 厂 是 我 国 第 一

21、个 成 功 兴 建 、 成 功 移 交 的 项 目 。 总 投 资 40亿 港 元 , 1985年 7月 1日 电 厂 正 式开 工 , 两 台 机 组 分 别 于 1987年 4月 、 7月 并 网 发 电 ,1999年 月 日 正 式 移 交 。 我 国 开 展 PPP已 有 30年 历史 。从 1996年 开 始 , 我 国 政 府 对 公 路 、 发 电 厂 、 自 来 水 厂 推动 采 用 BOT方 式 , 并 取 得 进 展 ;2004年 建 设 部 出 台 市 政 公 共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2004年 第 126号 令 ) , 明 确 鼓 励

22、 非 公 有 资 本进 入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的 建 设 、 运 营 和 管 理 。 17 2004年 7月 国 务 院 颁 布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提 出 进 一 步 拓 宽 项 目 融 资 渠 道 , 发 展 多 种 融 资方 式 ; 放 宽 社 会 资 本 的 投 资 领 域 , 允 许 社 会 资 本 进入 法 律 法 规 未 禁 入 的 基 础 设 施 、 公 用 事 业 及 其 他 行业 和 领 域 。2005年 国 务 院 关 于 鼓 励 支 持 和 引 导 个 体 私 营 等 非公 有 制 经 济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指 出 按 照 “

23、 公 平 准 入、 公 平 待 遇 ” 原 则 , 允 许 非 公 有 资 本 进 入 法 律 法 规未 禁 的 行 业 和 领 域 , 加 快 垄 断 行 业 改 革 , 在 电 力 、电 信 、 铁 路 、 民 航 、 石 油 等 行 业 和 领 域 , 进 一 步 引入 市 场 竞 争 机 制 , 对 其 中 的 自 然 垄 断 业 务 , 积 极 推进 投 资 主 体 多 元 化 , 非 公 有 资 本 可 以 参 股 等 方 式 进入 ; 对 其 他 业 务 , 非 公 有 资 本 可 以 独 资 、 合 资 、 合作 、 项 目 融 资 等 方 式 进 入 。中 国 的 引 进 及

24、 推 广 18 国 务 院 关 于 鼓 励 和 引 导 民 间 投 资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意 见 ( 国 发 2010 13号 ) 新 36条 , 鼓 励 和 引 导民 间 资 本 进 入 基 础 产 业 和 基 础 设 施 、 市 政 公 用 事 业和 政 策 性 住 房 建 设 、 社 会 事 业 等 领 域 。2014.9.21,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的 意 见 ( 国 发 2014 43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创 新 重 点 领 域 投 融 资 机 制 鼓 励 社 会 投资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2014 60号 )201

25、4.9.23财 政 部 关 于 推 广 运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作 模 式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476号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中 国 的 引 进 及 推 广 19 中 国 的 引 进 及 推 广2014.10.23 地 方 政 府 存 量 债 务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清 理 甄 别办 法 ( 财 预 2014 351号 )2014.11.30, 财 政 部 关 于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示 范 项目 实 施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4 112号 )2014.11.29, 财

26、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式 操 作 指 南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4 113号 )2014.12.2,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开 展 政 府 和 社 会 资本 合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发 改 投 资 20142724号 )2014年 12.30, 关 于 规 范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合 同 管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4 156号 ) 及 PPP项 目 合同 指 南 ( 试 行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20 PPP为 什 么 不 能 仅 认 为

27、 是 一 种 融 资 模 式融 资 仅 是 PPP的 目 的 之 一 , 而 不 是 全 部 。 引 入 社会 资 本 , 除 引 入 资 金 外 , 更 重 要 地 是 引 入 先 进 技术 和 管 理 经 验 ;融 资 更 多 地 是 考 虑 各 自 风 险 最 小 化 。 PPP则 要 求使 项 目 整 体 风 险 最 小 化 , 通 过 合 作 降 低 各 自 风 险, 发 挥 “ 1+12” 的 机 制 效 应 。融 资 仅 考 虑 自 身 财 务 利 益 最 大 化 , PPP则 追 求 在保 障 公 共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使 社 会 资 本 获 得 合 理 回报 。 不

28、 允 许 过 分 追 求 各 自 利 益 , 政 府 有 对 社 会 资本 投 资 收 益 进 行 管 控 的 责 任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21 PPP模 式 的 三 大 特 征一 、 伙 伴 关 系要 求 目 标 一 致 , 形 成 合 力 。 在 具 体 项 目 上 , 以 最 少 的资 源 , 实 现 最 多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二 、 利 益 共 享政 府 部 门 不 是 与 社 会 资 本 分 享 利 润 。 政 府 部 门 需 要 对社 会 资 本 可 能 获 得 的 高 额 利 润 进 行 调 控 。 公 益 性 项 目不 应 追 求

29、 利 润 最 大 化 。社 会 资 本 主 体 可 以 取 得 相 对 平 和 、 稳 定 的 投 资 回 报 。三 、 风 险 分 担政 府 部 门 尽 可 能 大 地 承 担 自 己 有 优 势 的 伴 生 风 险 。 社会 资 本 主 体 需 要 承 担 大 部 分 甚 至 全 部 管 理 职 责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22 基 础 设 施 可 销 售 性 评 估 框 架世 界 银 行 在 1994年 的 世 界 发 展 报 告 中 , 对 基 础 设施 的 性 质 进 行 了 详 细 分 类 , 选 取 竞 争 潜 力 、 商 品或 服 务 的 特

30、 点 , 向 用 户 收 取 补 偿 费 用 的 可 能 性 、公 共 服 务 的 责 任 、 环 境 外 部 性 等 五 个 方 面 评 价 指标 , 对 各 类 基 础 设 施 的 可 销 售 性 进 行 评 估 。 按 1-3计 分 , 分 值 越 大 越 容 易 销 售 。按 照 世 界 银 行 的 对 基 础 设 施 可 销 售 性 评 价 框 架 ,采 用 PPP模 式 的 可 能 性 可 以 参 照 基 础 设 施 的 可 销售 性 进 行 判 断 。 可 销 售 性 越 强 , 社 会 资 本 进 入 的可 能 性 就 越 大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31、 中 心 23 基 础 设 施 可 销 售 性 评 估 表竞 争 潜力 商 品 或 服 务的 特 性 向 用 户 收费 的 可 能性 公 共 服 务的 责 任 环 境 外 部性 市 场 化 指数电 信 地 方 性 服务 中 私 人 产 品 高 中 低 2.6长 途 、 增值 服 务 高 私 人 产 品 高 很 少 低 3.0电 力 和 天然 气 热 力 发 电 高 私 人 产 品 高 很 少 高 2.6电 力 输 送 低 俱 乐 部 产 品 高 很 少 低 2.4电 力 配 送 中 私 人 产 品 高 很 多 低 2.4天 然 气 生 产 、 运 输 高 私 人 产 品 高 很 少 低 3.0

32、运 输 农 村 道 路 低 公 共 产 品 低 很 多 高 1.0铁 路 货 运和 客 运 高 私 人 产 品 高 中 中 2.6一 级 和 二级 公 路 中 俱 乐 部 产 品 中 很 少 低 2.4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24 基 础 设 施 可 销 售 性 评 估 表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供 水 管 道 网 络 中 私 人 产 品 高 很 多 高 2.0非 管 道 网络 高 私 人 产 品 高 中 高 2.4排 污 管 道 排 污及 处 理 低 俱 乐 部 产 品 中 很 少 高 1.8公 寓 污 水处 理 中 俱 乐

33、部 产 品 高 中 高 2.0现 场 处 理 高 私 人 产 品 高 中 高 2.4排 水 收 集 高 私 人 产 品 中 很 少 低 2.8净 化 处 理 中 公 共 产 品 中 很 少 高 2.0 灌 溉 一 级 与 二级 网 络 低 俱 乐 部 产 品 低 中 高 1.4三 级 网 络 中 私 人 产 品 高 中 中 2.4 25 vPPP要 根 据 具 体 的 情 况 , 考 虑 不 同 行 业 、 地 域 、 城市 发 展 水 平 等 选 择 适 合 的 模 式 。v关 于 股 权 , 即 便 是 完 全 国 有 , 也 必 须 保 障 运 营 企 业的 自 我 发 展 能 力 ,

34、才 能 使 公 用 事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 因此 , 所 有 权 性 质 并 不 能 完 全 决 定 公 用 事 业 的 服 务 质量 和 可 持 续 经 营 , 也 并 非 完 全 国 有 才 能 保 障 公 用 事业 的 公 益 性 。v对 于 公 用 事 业 企 业 的 上 市 要 慎 之 又 慎 , 因 为 企 业 一旦 上 市 就 成 为 公 众 公 司 , 多 元 化 股 东 的 投 资 收 益 最大 化 与 公 用 事 业 局 部 公 益 性 的 矛 盾 使 得 问 题 更 加 复杂 。 加 强 监 管 26 vPPP成 败 的 关 键 在 于 , 是 否 建 立 了 与

35、 其 相 适 应 的 完善 有 效 的 监 管 体 系 。v要 想 实 现 获 得 社 会 投 资 、 提 高 效 率 并 改 善 服 务 的 多重 目 标 , 在 选 择 好 既 定 的 公 私 合 作 模 式 后 , 就 必 须对 其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管 , 规 范 企 业 的 行 为 使 其 符 合 公用 事 业 的 服 务 宗 旨 。v监 管 体 系 包 括 价 格 、 质 量 与 安 全 规 制 、 对 应 的 财 政补 贴 机 制 以 及 发 挥 公 众 监 督 的 作 用 等 。加 强 监 管 27 二 、 PPP项 目 的 实 际 操 作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36、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28 PPP项 目 操 作 程 序PPP项 目 的 实 施 主 要 包 括 选 择 合 作 项 目 、 社 会 资 本 合作 伙 伴 确 定 、 组 建 项 目 公 司 、 进 行 融 资 、 项 目 建 设 、运 行 管 理 等 过 程 。按 照 各 类 专 项 规 划 的 要 求 , 认 真 筛 选 适 宜 采 用 PPP模式 的 项 目 , 要 特 别 重 视 项 目 前 期 策 划 和 论 证 ; 通 过 竞争 机 制 选 择 合 作 伙 伴 , 按 照 “ 政 府 引 导 、 企 业 主 导 、市 场 运 作 、 利 益 共 享 、 风 险 共 担 ” 的

37、原 则 , 由 政 府 与社 会 资 本 合 作 组 建 项 目 公 司 ( SPC) , 具 体 负 责 项 目的 投 资 、 建 设 、 运 营 、 管 养 和 服 务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伙 伴 、 项 目 公 司 通 过 项 目 合 同 或特 许 经 营 协 议 明 确 各 方 权 、 责 、 利 , 强 化 项 目 实 施 的全 过 程 监 管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29 PPP 项 目 典 型 运 作 流 程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移 交1.项 目 移 交2.项 目 公 司 清 算 合 同 终

38、 结项 目实 施阶 段 运 营建 设1.项 目 建 设1.项 目 运 营 合 同 编 制竞 争 性 程 序 项 目招 标阶 段 签 署 合 同1.技 术 、 商 务 边 界 条 件 ; 2.建 设 内 容 分 工 、 投 资范 围 ; 3.法 律 文 件 ; 4.招 标 条 件1.发 布 信 息 ; 2.制 定 标 准 ; 3.成 立 评 标 小 组 ; 4.编 写 评 标 报 告 ; 5.与 候 选 人 澄 清 谈 判1.与 中 标 人 草 签 项 目 协 议2.中 标 人 成 立 项 目 公 司3.正 式 签 署 项 目 协 议项 目前 期准 备阶 段 项 目 发 起项 目 准 备1.成

39、立 领 导 小 组 和 办 公 室2.制 定 工 作 计 划3.开 展 项 目 调 查1.聘 请 咨 询 机 构 ; 2.项 目 协 议 ; 3.前 期 论 证 ; 4.前 期 沟 通 ; 5.商 业 原 则 ; 6.财 务 分 析 ; 7.确 定 投资 人 比 选 方 式 和 原 则 ; 8.编 制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并 报批 30 做 好 项 目 前 期 策 划 和 科 学 论 证开 展 PPP项 目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是 决 定 项 目 成 功 的 首 要 环节 。 筛 选 PPP项 目 要 符 合 各 类 专 项 规 划 要 求 , 加 强 前期 策 划 , 可 委 托 有

40、 一 定 业 绩 和 能 力 的 专 业 咨 询 机 构 编制 PPP项 目 实 施 方 案 , 内 容 应 包 括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规模 与 期 限 、 建 设 内 容 、 服 务 质 量 和 标 准 、 规 划 条 件 和土 地 落 实 情 况 、 投 融 资 结 构 、 收 入 来 源 、 财 务 测 算 与风 险 分 析 、 实 施 进 度 计 划 、 资 金 保 障 、 政 府 配 套 措 施等 内 容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应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 咨 询 机 构 、 运 营和 技 术 服 务 单 位 、 相 关 专 家 以 及 各 利 益 相 关 方

41、 共 同 对项 目 实 施 方 案 进 行 充 分 论 证 , 确 保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和 可操 作 性 , 以 及 项 目 财 务 的 可 持 续 性 。 实 施 方 案 须 经 审批 、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组 织 实 施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31 通 过 竞 争 机 制 选 择 合 作 伙 伴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应 及 时 将 项 目 内 容 , 以 及 对 社 会 资本 合 作 伙 伴 的 要 求 、 绩 效 评 价 标 准 等 信 息 向 社 会公 布 , 确 保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平 等 参 与 竞 争 。应 按 照 招

42、 标 投 标 法 、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的 招 投 标 方 式 , 综 合 经 营 业 绩 、 技 术 和 管 理 水 平、 资 金 实 力 、 服 务 价 格 、 信 誉 等 因 素 , 择 优 选 择社 会 资 本 合 作 伙 伴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32 签 订 项 目 合 同 或 特 许 经 营 协 议政 府 方 应 与 中 选 合 作 伙 伴 签 署 合 同 或 协 议 。“ 通 用 合 同 指 南 ” 十 大 必 备 模 块 : ( 1) 总 则 ; (2) 合 同 主 体 ; ( 3) 合 作 关 系 ; ( 4

43、) 项 目 前 期 工作 ; ( 5) 收 入 和 回 报 ; ( 6) 不 可 抗 力 和 法 律 变更 ; ( 7) 合 同 解 除 ; ( 8) 违 约 处 理 ; ( 9) 争 议解 决 ; ( 10) 其 他 约 定 各 篇 章 的 具 体 内 容 及 使 用要 求 。“ 通 用 合 同 指 南 ” 五 大 可 选 模 块 : ( 1) 投 资 计 划及 融 资 方 案 ; ( 2) 工 程 建 设 ; ( 3) 政 府 移 交 资产 ; ( 4) 运 营 和 服 务 ; ( 5) 社 会 资 本 主 体 移 交项 目 各 篇 章 的 具 体 内 容 及 选 择 要 求 ; 中 国

44、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33 筹 组 项 目 公 司中 选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伙 伴 , 可 依 据 合 同 要 求 , 按 现代 企 业 制 度 规 定 筹 组 项 目 公 司 。项 目 公 司 负 责 按 合 同 进 行 设 计 、 融 资 、 建 设 、 运营 等 ; 项 目 公 司 独 立 承 担 债 务 , 自 主 经 营 、 自 负盈 亏 , 在 合 同 经 营 期 内 享 有 项 目 经 营 权 , 并 按 合同 规 定 保 证 资 产 完 好 ; 项 目 公 司 的 经 营 权 未 经 政府 允 许 不 得 私 自 转 让 。项 目 形 成 的 固

45、 定 资 产 所 有 权 在 合 同 期 满 后 应 无 偿移 交 政 府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34 把 握 PPP模 式 运 用 的 关 键 环 节 PPP项 目 可 以 采 用 不 同 的 模 式 , 然 而 所 有 的 PPP必 须 满 足 一些 重 要 特 征 : ( 1) 合 同 必 须 界 定 各 方 的 职 能 和 责 任 ; ( 2)政 府 部 门 与 社 会 资 本 以 合 理 的 方 式 共 担 风 险 ; ( 3) 社 会 资本 主 体 取 得 事 先 规 定 的 业 绩 后 应 获 得 相 应 的 投 资 回 报 。 建 立 长

46、期 的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机 制 。 关 键 在 于 政 府 要 处 理好 与 市 场 主 体 之 间 的 关 系 , 由 “ 经 营 者 ” 转 变 为 “ 监 管 者 ”、 “ 合 作 者 ” 。 发 挥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伙 伴 在 整 合 设 计 、 建 设 、运 营 、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综 合 优 势 , “ 让 专 业 人 做 专 业 事 ” 。 建 立 合 理 的 利 益 共 享 机 制 。 通 过 政 府 核 定 经 营 收 费 价 格 以 及以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补 贴 标 准 , 实 现 项 目 建 设 运 营 的 财 务 可 持 续性

47、 。 既 要 保 障 公 共 利 益 , 提 高 公 共 服 务 质 量 和 效 率 , 又 要 避免 企 业 出 现 暴 利 和 亏 损 , 实 现 “ 盈 利 但 不 暴 利 ”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35 建 立 平 等 的 风 险 共 担 机 制 。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应 该 平 等 参 与 、 诚实 守 信 , 按 照 合 同 办 事 , 依 据 对 风 险 的 控 制 力 , 承 担 相 应 的 责任 , 不 过 度 转 移 风 险 至 合 作 方 。 企 业 主 要 承 担 投 融 资 、 建 设 、运 营 和 技 术 风 险 ,

48、政 府 主 要 承 担 国 家 政 策 、 标 准 调 整 变 化 的 风险 , 双 方 共 同 承 担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 建 立 严 格 的 监 管 和 绩 效 评 价 机 制 。 政 府 对 PPP项 目 运 作 、 公 共服 务 质 量 和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等 进 行 全 过 程 监 管 和 综 合 考 核 评 价 ,认 真 把 握 和 确 定 服 务 价 格 和 项 目 收 益 指 标 , 加 强 成 本 监 审 、 考核 评 估 、 价 格 调 整 审 核 , 可 以 考 虑 引 入 第 三 方 进 行 社 会 评 价 。健 全 完 善 正 常 、 规 范 的 风

49、险 管 控 和 退 出 机 制 , 禁 止 政 府 为 项 目担 保 , 防 范 项 目 风 险 转 换 为 政 府 债 务 风 险 。 对 未 能 如 约 、 按 量、 保 质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项 目 , 应 按 约 坚 决 要 求 企 业 退 出并 赔 偿 , 投 资 人 必 须 按 合 约 规 定 及 时 退 出 并 依 法 赔 偿 , 严 格 责任 追 究 。 对 防 范 企 业 自 身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不 足 引 发 项 目 风 险 应 注意 及 时 规 避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把 握 PPP模 式 运 用 的

50、关 键 环 节 36 应 用 PPP的 具 体 方 式1、 采 用 合 资 合 作 和 特 许 经 营 方 式此 类 项 目 收 费 或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较 为 健 全 , 可 以 通过 “ 使 用 者 付 费 ” 实 现 投 资 回 报 的 项 目 。如 城 镇 供 水 , 城 市 煤 气 、 天 然 气 、 液 化 石 油 气 、 管道 燃 气 、 CNG燃 气 、 LNG燃 气 、 加 气 站 等 项 目 ,城 市 供 热 等 项 目 、 轨 道 交 通 、 高 速 公 路 、 电 厂 等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37 2、 采 用 政 府 购

51、 买 服 务 、 特 许 经 营 组 合 方 式此 类 项 目 虽 然 可 以 回 收 部 分 投 资 、 保 本 或 微 利 经 营, 但 建 设 周 期 长 、 投 资 多 、 风 险 大 、 回 收 期 长 或 者 垄断 性 等 特 点 , 单 靠 市 场 机 制 难 以 实 现 财 务 可 持 续 性, 需 要 政 府 参 与 投 资 经 营 , 并 且 应 以 控 股 和 参 股 等 方式 进 行 , 可 实 施 特 许 经 营 和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相 结 合 。如 综 合 管 廊 、 轨 道 交 通 ( 城 际 交 通 ) 、 公 共 交 通 项 目, 涉 水 项 目 中

52、的 污 水 处 理 、 中 水 回 用 等 厂 网 一 体 化 项目 , 环 卫 环 保 项 目 中 的 垃 圾 收 运 系 统 及 生 活 垃 圾 处 理焚 烧 、 卫 生 填 埋 、 填 埋 气 利 用 工 程 , 餐 厨 垃 圾 处 理 工程 、 建 筑 垃 圾 综 合 利 用 等 收 运 处 一 体 化 项 目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应 用 PPP的 具 体 方 式 38 3、 采 用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方 式此 类 项 目 经 济 上 的 显 著 特 点 是 为 社 会 提 供 的 服 务, 以 非 盈 利 为 目 的 , 使 用 功 能

53、不 收 取 费 用 或 只 收取 少 量 费 用 。 这 类 项 目 采 用 PFI方 式 。如 涉 水 项 目 中 的 城 镇 排 水 、 雨 水 收 集 利 用 、 排 水管 网 、 水 环 境 治 理 项 目 , 市 政 公 用 中 的 道 路 清 扫保 洁 、 公 厕 管 理 、 市 政 照 明 、 道 路 桥 梁 维 护 、 园林 绿 化 管 养 项 目 等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应 用 PPP的 具 体 方 式 39 PPP项 目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主 体 的 准 入 条 件按 照 PPP项 目 一 般 都 具 有 公 益 性 , 对 社

54、 会 资 本 合 作 伙 伴必 须 提 出 严 格 的 要 求 , 需 要 规 范 设 置 必 要 的 准 入 门 槛 ,保 障 社 会 大 众 和 政 府 的 权 益 。在 设 置 具 体 PPP项 目 准 入 条 件 时 , 应 遵 循 “ 公 开 、 公 平、 公 正 ” 的 原 则 , 注 意 准 入 条 件 设 置 的 规 范 、 合 理 和 可操 作 性 。 主 要 包 括 :( 一 ) 信 用 与 信 誉 良 好 。 投 资 人 要 有 良 好 的 银 行 资 信 、财 务 状 况 及 相 应 的 偿 债 能 力 ; 重 合 同 、 守 信 用 , 具 有 社会 责 任 感 。(

55、 二 ) 具 有 建 设 营 造 、 经 营 管 理 、 运 营 维 护 同 类 工 程 的业 绩 、 资 质 或 经 验 。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伙 伴 或 其 联 合 体 要 有良 好 的 业 绩 与 技 术 能 力 , 必 须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资 质 资 格, 经 验 丰 富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40 PPP项 目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主 体 的 准 入 条 件 ( 三 ) 资 金 充 足 , 具 有 较 强 的 财 务 与 融 资 能 力 。 社 会 资 本合 作 伙 伴 要 具 备 良 好 的 财 务 实 力 与 融 资 能

56、 力 , 具 有 良 好 的银 行 资 信 、 财 务 状 况 及 相 应 的 偿 债 能 力 及 同 类 项 目 成 功 的盈 利 模 式 和 竞 争 模 式 。 ( 四 ) 专 业 知 识 与 技 术 力 量 雄 厚 。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伙 伴 要 具备 专 业 的 PPP人 才 、 技 术 人 才 、 财 经 人 才 与 管 理 人 才 团 队。 ( 五 ) 设 备 配 置 等 要 素 实 力 良 好 。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伙 伴 要 拥有 专 业 的 设 备 及 完 成 服 务 所 必 须 的 其 他 重 要 要 素 资 源 。 ( 六 )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57、 完 善 。 近 三 年 内 没 有 发 生 过 重 大生 产 安 全 和 质 量 事 故 ,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伙 伴 主 动 防 范 的 意 识强 、 措 施 得 力 , 合 规 性 较 好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能 遵 从合 同 合 法 合 规 运 营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41 PPP项 目 运 作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一 ) 项 目 前 期 准 备 阶 段1、 项 目 发 起 。 项 目 发 起 阶 段 的 工 作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启 动准 备 和 前 期 调 研 : 组 建 项 目 实 施 班 子 、

58、制 定 整 体 工 作 计划 、 开 展 项 目 调 研 活 动 等 。PPP项 目 实 施 是 一 个 系 统 工 程 , 其 复 杂 、 专 业 程 度 极 高。 一 要 组 建 PPP项 目 实 施 团 队 , 由 市 政 府 牵 头 , 规 划 、建 设 、 土 地 、 发 改 、 财 政 、 审 计 、 国 资 委 、 法 制 办 等 部门 组 成 领 导 小 组 ; 二 是 制 定 具 体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明 确 部门 责 任 分 工 、 目 标 任 务 和 实 施 工 作 计 划 安 排 等 ; 三 要 根据 各 类 建 设 规 划 , 由 政 府 组 织 相 关 部

59、 门 或 机 构 梳 理 基 础设 施 建 设 领 域 拟 新 建 项 目 和 存 量 项 目 , 决 定 可 以 通 过PPP模 式 运 作 的 具 体 项 目 清 单 , 构 建 PPP项 目 库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42 PPP项 目 运 作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2、 项 目 准 备主 要 工 作 内 容 是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研 究 和 编 制 : 一 是聘 请 顾 问 团 队 ; 二 是 研 究 项 目 合 同 ; 三 是 开 展 项目 前 期 论 证 , 确 定 项 目 范 围 和 实 施 内 容 ( 建 设 规模 、 主 要 内

60、 容 、 投 资 规 模 等 ) ; 四 是 前 期 调 研 ,确 定 项 目 实 施 模 式 , 设 计 项 目 结 构 , 编 制 项 目 实施 方 案 ; 五 是 设 计 项 目 主 要 商 业 原 则 ; 六 是 财 务分 析 , 编 制 财 务 模 型 ; 七 是 确 定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伙伴 的 比 选 方 式 和 原 则 ( 确 定 准 入 条 件 、 招 标 方 式、 主 要 权 利 和 义 务 等 ) ; 八 是 组 织 相 关 单 位 研 究论 证 方 案 ; 九 是 实 施 方 案 公 示 和 报 批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4

61、3 PPP项 目 运 作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在 项 目 准 备 阶 段 , 需 要 考 虑 项 目 的 融 资 方 式 和 财政 承 受 能 力 , 并 要 评 估 传 统 方 式 与 PPP方 式 之 间的 效 率 比 较 , 分 析 该 项 目 是 否 适 合 采 用 PPP方 式, 拟 定 项 目 合 作 合 同 。聘 请 专 业 咨 询 机 构 , 负 责 设 计 项 目 结 构 , 编 制 项目 实 施 方 案 , 关 键 是 设 计 项 目 主 要 商 业 原 则 , 进行 财 务 分 析 , 编 制 财 务 模 型 。 组 织 专 家 对 项 目 实施 方 案 进 行 论

62、 证 , 并 履 行 项 目 报 批 手 续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44 PPP项 目 运 作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二 ) 项 目 招 投 标 阶 段 。 项 目 招 投 标 阶 段 重 要 工 作 包括 : 合 同 编 制 、 竞 争 性 程 序 、 签 署 合 同 。1、 合 同 编 制 。 细 化 研 究 合 同 文 本 : 研 究 分 析 项 目 的技 术 、 商 务 边 界 条 件 ( 如 投 资 、 运 营 成 本 与 收 益 测算 , 回 购 价 格 、 回 购 期 限 与 方 式 , 回 购 资 金 来 源 安排 和 支 付 计

63、划 ) ; 落 实 建 设 内 容 分 工 、 投 资 范 围 (建 设 期 限 、 工 程 质 量 和 监 管 措 施 ) ; 研 究 和 编 制 项目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 项 目 移 交 方 式 及 程 序 、 项 目 履约 保 障 措 施 、 项 目 风 险 和 应 对 措 施 等 ) ; 落 实 招 标条 件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45 PPP项 目 运 作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2、 竞 争 性 程 序 。 主 要 包 括 : 发 布 项 目 信 息 ; 准 备投 标 文 件 ; 制 定 评 标 标 准 、 评 标 细 则 和 评

64、 标 程 序; 成 立 评 标 工 作 组 , 开 标 、 组 织 评 标 ; 编 写 评 标报 告 , 推 荐 候 选 人 ; 与 候 选 人 澄 清 谈 判 。3、 签 署 合 同 。 先 草 签 项 目 合 同 , 中 标 人 在 约 定 时间 内 办 理 好 项 目 公 司 成 立 的 有 关 事 宜 , 资 金 到 位, 政 府 配 合 完 成 资 产 交 割 及 项 目 审 批 有 关 事 宜 ,正 式 与 项 目 公 司 签 约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46 PPP项 目 运 作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三 ) 项 目 实 施 阶 段 。

65、 主 要 工 作 包 括 : 项 目 建 设 和 项 目 运 营 。 1、 项 目 建 设 。 首 先 , 项 目 公 司 与 各 联 合 单 位 签 订 正 式 合 同, 包 括 贷 款 合 同 、 设 计 合 同 、 建 设 合 同 、 保 险 合 同 以 及 其 他咨 询 、 管 理 合 同 等 ; 其 次 , 项 目 公 司 组 织 各 相 关 单 位 进 行 项目 建 设 实 施 。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对 项 目 实 施 的过 程 进 行 监 督 , 出 现 不 符 合 合 同 的 情 况 及 时 与 项 目 公 司 沟 通, 并 确 定 责 任

66、 主 体 。 工 程 验 收 试 运 营 合 格 以 后 , 实 施 阶 段 结束 , 项 目 进 入 运 营 阶 段 。 2、 项 目 运 营 。 政 府 与 项 目 公 司 签 订 特 许 经 营 合 同 , 约 定 特许 经 营 期 限 。 在 项 目 运 营 期 内 , 项 目 公 司 应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对项 目 设 施 进 行 运 营 、 维 护 。 为 确 保 项 目 的 运 营 和 维 护 按 照 合同 进 行 , 政 府 、 贷 款 人 、 投 资 者 和 社 会 公 众 都 拥 有 对 项 目 进行 监 督 的 权 利 。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47 PPP项 目 运 作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四 ) 合 同 终 结 阶 段 。 转 移 中 止 是 项 目 运 作 的 最 后阶 段 , 主 要 工 作 包 括 项 目 移 交 和 项 目 公 司 解 散 。1、 项 目 移 交 。 特 许 经 营 期 满 后 , 项 目 公 司 要 将 项目 的 经 营 权 ( 或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同 时 ) 向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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