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概论841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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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1 8-4-1 政策监控的含义、分类与机制政策监控的含义、分类与机制西南交通大学 郭红玲政 策 监 控 是 政 策 监 督 与 政 策 控 制 的 合 称,政 策 监 控 是 政 策 监 督 与 政 策 控 制 的 合 称,是 为 了 实 现 政 策 的 合 法 化 与 保 证 政 策 的 贯是 为 了 实 现 政 策 的 合 法 化 与 保 证 政 策 的 贯彻 实 施 而 对 政 策 的 制 定、执 行、评 估 和 终彻 实 施 而 对 政 策 的 制 定、执 行、评 估 和 终结 等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与 控 制 的 过 程,其 目 的结 等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与 控

2、 制 的 过 程,其 目 的在 于 保 证 政 策 系 统 的 顺 利 运 行,提 高 政 策在 于 保 证 政 策 系 统 的 顺 利 运 行,提 高 政 策制 定 与 执 行 的 质 量,促 进 既 定 政 策 目 标 的制 定 与 执 行 的 质 量,促 进 既 定 政 策 目 标 的实 现 和 提 高 政 策 效 率。实 现 和 提 高 政 策 效 率。一、政策监控的含义一、政策监控的含义一、政策监控的含义一、政策监控的含义1 1、特 定 主 体、特 定 主 体 政 策 监 控 的 主 体 即 从 事 监 控 活 动 的 个 人、团 体和 组 织,它 是 一 般 政 策 主 体 的 有

3、 机 组 成 部 分,由 立 法 机 关、行 政 机 关、司 法 机 关、政 党 系 统、利 益 集 团、大 众 传 媒 以 及 人 民 群 众 等 所 组 成。然 而,政 策 监 控 主 体 有 其 特 殊 性。首 先,不 同 层 次 的 政 策 由 不 同 层 次 的 机 关 及 其组 成 人 员 负 责 制 定、执 行、评 估 及 调 整,政 策监 控 的 主 体 也 因 而 随 之 有 所 不 同,表 现 出 明 显的 层 次 性。其 次,政 策 监 控 在 政 策 过 程 的 不 同 环 节 之 中 由不 同 的 机 关 及 其 组 成 人 员 负 责 实 施,因 而 政 策监 控

4、的 主 体 就 表 现 出 了 多 样 性 的 特 点。二、政策监控的特征二、政策监控的特征二、政策监控的特征二、政策监控的特征2 2、政 策 监 控 具 有 特 定 的 客 体,即 政 策 系 统、政 策 监 控 具 有 特 定 的 客 体,即 政 策 系 统及 其 运 行。及 其 运 行。政 策 过 程 的 各 个 环 节 包 括 政 策 的 制 定、执行、评 估、终 结 以 及 承 担 这 些 功 能 活 动 的个 人、团 体 和 组 织 都 属 于 监 控 的 对 象。政策 监 控 的 主 体 与 客 体 的 划 分 具 有 相 对 性,它 们 之 间 并 不 是 简 单 的 监 控

5、与 被 监 控 的 一一 对 应 的 关 系,而 是 互 相 交 叉、重 合,呈现 为 复 杂 的 网 络 状 的 结 构。3 3、政 策 监 控 表 现 为 一 个 活 动 过 程,而 不 是、政 策 监 控 表 现 为 一 个 活 动 过 程,而 不 是一 个 孤 立 的 活 动 环 节,它 是 由 监 督、控一 个 孤 立 的 活 动 环 节,它 是 由 监 督、控制 和 调 整 等 功 能 活 动 所 成 的 动 态 过 程。制 和 调 整 等 功 能 活 动 所 成 的 动 态 过 程。4 4、政 策 监 控 具 有 目 标 指 向,即 保 证 政 策 系、政 策 监 控 具 有 目

6、 标 指 向,即 保 证 政 策 系统 的 顺 利 运 行,提 高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和统 的 顺 利 运 行,提 高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和执 行 质 量,促 进 现 实 政 策 目 标 的 实 现,执 行 质 量,促 进 现 实 政 策 目 标 的 实 现,提 高 政 策 效 率。提 高 政 策 效 率。政 策 监 控 是 一 种 多 样 化 的 活 动,可 以 从 不 同 角政 策 监 控 是 一 种 多 样 化 的 活 动,可 以 从 不 同 角度 对 政 策 监 控 进 行 分 类。度 对 政 策 监 控 进 行 分 类。按 照 政 策 监 控 在 政 策 过 程

7、的 所 处 不 同 阶 段,政按 照 政 策 监 控 在 政 策 过 程 的 所 处 不 同 阶 段,政策 监 控 可 以 分 为 政 策 制 定 监 控、政 策 执 行 监 控、策 监 控 可 以 分 为 政 策 制 定 监 控、政 策 执 行 监 控、政 策 评 估 监 控 和 政 策 终 结 监 控 四 种。政 策 评 估 监 控 和 政 策 终 结 监 控 四 种。按 照 政 策 监 控 的 时 间 的 不 同 分 布 分 类,政 策 监按 照 政 策 监 控 的 时 间 的 不 同 分 布 分 类,政 策 监控 可 以 分 为 事 前 监 控、事 中 监 控 和 事 后 监 控 三控

8、 可 以 分 为 事 前 监 控、事 中 监 控 和 事 后 监 控 三种。种。按 照按 照 政 策 监 控 的 层 次 分 类,政 策 监 控 可 以 分 为政 策 监 控 的 层 次 分 类,政 策 监 控 可 以 分 为自 我 监 控、逐 级 监 控 和 越 级 监 控 三 种。自 我 监 控、逐 级 监 控 和 越 级 监 控 三 种。按按 政 策 监 控 的 主 体 分 类,政 策 监 控 可 以 分 为 立政 策 监 控 的 主 体 分 类,政 策 监 控 可 以 分 为 立法 机 关 的 政 策 监 控、行 政 机 关 的 政 策 监 控、司法 机 关 的 政 策 监 控、行 政

9、 机 关 的 政 策 监 控、司法 机 关 的 政 策 监 控、政 党 系 统 的 政 策 监 控、利法 机 关 的 政 策 监 控、政 党 系 统 的 政 策 监 控、利益 集 团 的 政 策 监 控、公 众 和 大 众 传 媒 的 政 策 监益 集 团 的 政 策 监 控、公 众 和 大 众 传 媒 的 政 策 监控。控。政策监控的分类政策监控的分类政策监控的分类政策监控的分类所 谓 的 政 策 监 控 机 制,简 单 地 说 来 就 是 政所 谓 的 政 策 监 控 机 制,简 单 地 说 来 就 是 政策 监 控 子 系 统 的 运 行 机 制,其 中 最 重 要 的策 监 控 子 系

10、 统 的 运 行 机 制,其 中 最 重 要 的是 监 控 主 体 的 构 成 及 其 发 生 作 用 的 内 容 与是 监 控 主 体 的 构 成 及 其 发 生 作 用 的 内 容 与方 式。根 据 政 策 监 控 主 体 的 作 用 内 容 和 方方 式。根 据 政 策 监 控 主 体 的 作 用 内 容 和 方式 的 不 同,可 分 为 立 法 机 关、司 法 机 关、式 的 不 同,可 分 为 立 法 机 关、司 法 机 关、行 政 机 关、政 党 系 统、利 益 集 团、大 众 传行 政 机 关、政 党 系 统、利 益 集 团、大 众 传播 媒 介 以 及 社 会 舆 论 的 监

11、控 等。播 媒 介 以 及 社 会 舆 论 的 监 控 等。三、政策监控机制三、政策监控机制三、政策监控机制三、政策监控机制1.1.立法机关对政策的监控立法机关对政策的监控立 法 机 关 不 仅 是 最 重 要 的 政 策 制 定 主 体,同 时也 是 最 重 要 的 政 策 监 控 主 体 之 一。在 西 方 各 国,根 据 议 会 对 政 府 政 策 进 行 监 控 的 权 威 大 小 和 地位 高 低,可 将 议 会 的 政 策 监 控 分 为 一 级(如 英国 的 议 会 至 上 型)、二 级(如 美 国 的 三 权 制 衡型)和 三 级(如 法 国 准 议 会 制 有 条 件 的 议

12、 会 监控 型)。立 法 机 关 政 策 监 控 的 活 动 内 容 及 其 方式 主 要 表 现:(1 1)依 靠)依 靠 法 律 监 控 公 共 政 策法 律 监 控 公 共 政 策。无 论 是 公 共 政策 的 制 定 还 是 实 施,均 不 得 违 背 法 律,也 不 能 超 越 于 法 律 之 上,否 则,均 被 视为 非 法。也 就 是 说,立 法 机 关 所 制 定 及其 所 废 止 的 法 律 为 公 共 政 策 提 供 了 框 架,从 而 成 为 对 公 共 政 策 的 强 有 力 的 制 约。(2 2)以听取和审议预算、决策、立项等,对公共政)以听取和审议预算、决策、立项等

13、,对公共政策的内容、规模、方向等加以监控。策的内容、规模、方向等加以监控。立 法 机关 有 权 审 查 政 府 的 有 关 报 告 和 计 划,所 要 听 取 和 审 议 的 报 告 与 计 划 主 要 是由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提 出 的 国 民 经 济 和 社会 发 展 计 划 及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关 于 国 家 预 算 及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同 时 须 审 议 的 还 有 计 划 的 主 要 指 标(草 案)、国 家 预 算 收 支 表(草 案)和 国 家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草 案)。立法 机 关 通 过 对 上 述 报 告 的 审 查

14、 并 做 出相 应 的 决 议,对 公 共 政 策 产 生 强 烈 影响,并 实 现 监 控 的 目 的。(3 3)通过对政府的人事任免权、不信任投票来对公共政策的)通过对政府的人事任免权、不信任投票来对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产生影响。制定者产生影响。各 国 政 府 的 主 要 组 成 人 员 大 都需 经 议 会 批 准 才 能 得 到 正 式 任 命。议 会 运 用这 一 权 力,不 但 旨 在 防 止 被 任 命 者 与 公 职 的要 求 和 利 益 相 冲 突,更 是 借 此 积 极 影 响 行 政官 员 的 政 策 主 张,从 而 达 到 监 控 公 共 政 策 的目 的。内 阁 制 国

15、家 的 立 法 机 关 对 政 府 首 脑 具 有 直 接选 举 的 权 力,对 其 他 重 要 官 员 免 职 具 有 监 督同 意 权。内 阁 制 国 家 的 议 会 还 拥 有 对 出 现 政策 失 误 的 政 府 进 行 不 信 任 投 票 的 权 力,它 也是 迫 使 政 府 改 变 政 策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法。在 我 国,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会 对 国家 机 关 领 导 人 员 及 其 组 成 人 员 拥 有 选 举、任命、罢 免、免 职、撤 职 等 权 力(4 4)以 质 询 和 诘 问 等 方 式 对 公 共 政 策 加 以)以 质 询 和

16、诘 问 等 方 式 对 公 共 政 策 加 以监 控监 控。质 询 即 是 由 议 员 或 代 表 在 立 法机 关 中 就 与 公 共 政 策 的 实 施 有 关 的 事件 向 政 府 有 关 机 关 及 主 要 有 关 负 责 人发 问 并 要 求 予 以 作 答 的 方 法。由 于 质询 和 诘 问 都 是 由 法 律 赋 予 议 员(代 表)的 权 力,公 共 政 策 的 有 关 执 行 者 对 此无 权 避 而 不 答,所 以,质 询 和 诘 问 也是 立 法 机 关 影 响 公 共 政 策 的 强 有 力 形式 之 一。(5 5)通 过 视 察、检 查 和 组 成 针 对 特 定

17、问 题)通 过 视 察、检 查 和 组 成 针 对 特 定 问 题的 调 查 委 员 会 而 对 政 府 各 部 门 的 政 策的 调 查 委 员 会 而 对 政 府 各 部 门 的 政 策及 其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及 其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各 国 宪 法 一般 都 规 定,立 法 机 关 及 其 代 表 有 权 视察 和 检 查 政 府 部 门 的 工 作 以 便 在 这 种日 常 性 的 监 督 工 作 中 发 现 问 题 并 提 出意 见 或 建 议,以 此 来 督 促 政 府 各 部 门改 进 工 作。此 外,在 两 院 制 国 家 中,两 院 之 间 对

18、公 共政 策 相 互 进 行 的 监 控。像 英 国,上 院(贵族 院)对 下 院(平 民 院)通 过 的 议 案 虽 无直 接 否 决 权,但 却 可 通 过 最 长 6 个 月 的 延搁 权 力 来 影 响 下 院 通 过 的 公 共 政 策。而 美国,“任何一项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两院决议、命令,必须分别获得两院多数同意”2.2.司法机关对政策的监控司法机关对政策的监控司 法 机 关 的 职 责 与 使 命 在 于 通 过 严 格 执法 以 维 护 法 律 的 尊 严。西 方 的 司 法 机 关主 要 是 指 法 院,而 我 国 不 仅 包 括 法 院,还 有 检 察 院。法 院 和

19、检 察 院 通 过 审 查、提 起 公 诉、审 判 等 行 为,对 严 重 违 反 国家 政 策 的 人 员 实 施 法 律 制 裁,对 政 策 的执 行 起 着 强 制 性 的 制 约 作 用,从 而 达 到政 策 监 控 的 目 的。司 法 机 关 的 政 策 监 控在 各 国 的 表 现 形 式 各 不 相 同,所 起 的 作用 也 有 所 不 同。一 般 而 言,司 法 机 关 对 公 共 政 策 的 监 控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裁 定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程 序 与 原 则 是 否合 法;依 法 裁 定 公 共 政 策 的 内 容 是 否 合 法;依 法

20、 监 督 政 策 的 执 行 是 否 合 法。由 于 政 策 灵 活 性 和 行 政 裁 量 权 的 存 在,使 得 政 策 执 行 领 域 的 情 况 颇 为 复 杂。司法 机 关 在 这 一 领 域 的 工 作 在 于 依 照 法 律裁 决 执 行 的 过 程、方 法、手 段 等 是 否 违法,若 有 违 法 行 为 则 坚 决 督 促 其 改 进 甚至 停 止 执 行,同 时 对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进 行裁 决。由 于 司 法 机 关 的 权 力 具 有 被 动 性,即 只 有由 于 司 法 机 关 的 权 力 具 有 被 动 性,即 只 有利 害 关 系 人 请 求 后 才 行

21、使,主 要 体 现 的 是利 害 关 系 人 请 求 后 才 行 使,主 要 体 现 的 是“不 告 不 理不 告 不 理”的诉讼原则,因此司法机关的政策的诉讼原则,因此司法机关的政策监控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监控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利害关系人没有向如果利害关系人没有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那么即使政府机关及其人员在司法机关提出请求,那么即使政府机关及其人员在政策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也是无能为力的。政策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也是无能为力的。3.3.行政机关对政策的监控行政机关对政策的监控由 行 政 机 关 的 实 施 政 策 监 控 是 一 种 纵 向的 监 控,主 要 是 上 级 主 管 机

22、 关 对 下 级 执行 机 关 工 作 的 指 示、检 查、布 置、督 促等。由 行 政 机 关 所 实 施 的 政 策 监 控 主 要 采 取以 下 两 种 形 式:一 是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控,或 称 一 般 行政 监 控。它 是 根 据 行 政 法 规 定 的 行 政 管理 权 中 产 生 出 来 的,由 上 级 政 府 部 门 对下 级 政 府 部 门 及 其 所 属 机 关 的 一 种 监 督和 控 制,因 而 成 为 整 个 行 政 管 理 链 条 的一 个 环 节。这 种 监 督 又 可 以 进 一 步 细 分 为 以 下 几 种 情 况:(1)中 央 政 府 对

23、所 属 部 门 及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人员 的 监 督 和 控 制;(2)综 合 部 门 的 政 策 监 控;(3)主 管 部 门 对 下 级 业 务 部 门 所 属 单 位 的 执行 情 况 所 进 行 的 监 控。二 是 专 门 行 政 监 督 机 关 的 监 控,即 行 政 监 察。二 是 专 门 行 政 监 督 机 关 的 监 控,即 行 政 监 察。与 前 述 一 般 的 业 务 性 的 监 督、检 查 有 所 不 同与 前 述 一 般 的 业 务 性 的 监 督、检 查 有 所 不 同的 是,这 种 监 控 是 由 有 关 专 门 的 监 督 机 关 对的 是,这 种 监 控

24、 是 由 有 关 专 门 的 监 督 机 关 对行 政 机 关 内 部 的 工 作 人 员 所 实 施 的 监 控,其行 政 机 关 内 部 的 工 作 人 员 所 实 施 的 监 控,其内 容 侧 重 于 对 违 法 违 纪 现 象 的 查 处,其 对 象内 容 侧 重 于 对 违 法 违 纪 现 象 的 查 处,其 对 象是 自 然 人 而 非 法 人,即 它 只 能 对 具 体 的 违 法是 自 然 人 而 非 法 人,即 它 只 能 对 具 体 的 违 法违 纪 人 员 进 行 查 处,而 不 能 针 对 某 个 机 关 或违 纪 人 员 进 行 查 处,而 不 能 针 对 某 个 机

25、 关 或部 门部 门。4.4.政 党 系 统 对 政 策 的 监 控政 党 系 统 对 政 策 的 监 控政 党 系 统 可 以 简 明 地 划 分 为 执 政 党(也可 以 包 括 参 政 党、多 党 联 合 执 政 等 形 式)和 在 野 党 两 大 部 分,其 中 起 主 要 作 用 的是 执 政 党,在 野 党 对 公 共 政 策 也 有 一 定的 影 响。一般说来,执政党的政策监控大都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将 自 己 的 成 员 选 入 立 法 机 关、通 过 影响 立 法 来 影 响 并 监 控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通 过 这 种 途 径,该 党 及 其 所 代 表 的

26、利益、纲 领、路 线、方 针 等 都 可 以 在 公共 政 策 中 得 到 反 映,这 种 方 式 对 公 共政 策 的 影 响 就 是 非 常 强 烈 的。(2)通 过 将 自 己 的 成 员 列 入 各 级 政 府 机 关及 政 府 各 部 门 中 以 影 响 政 策 的 实 施。这 是 执 政 党 实 施 政 策 监 控 的 另 一 种 强有 力 的 形 式。如 在 西 方,执 政 党 一 般不 直 接 参 与 政 府 决 策 和 政 策 执 行,而是 以 政 府 首 脑 的 名 义 发 挥 间 接 作 用。(3)由 于 执 政 党 事 实 上 控 制 了 各 种 权 力 机构,它 就

27、可 以 动 用 从 党 纪 到 国 法 的 各种 形 式 对 政 策 的 制 定 者 和 执 行 者 进 行检 查、监 督、奖 惩、任 免 或 绳 之 以 法等 等。(4)执 政 党 还 常 以 其 所 影 响 的 社 会 团 体、社 会 组 织 以 及 它 所 掌 握 的 大 众 传 播 媒介 等 制 造 各 种 舆 论,从 而 对 公 共 政 策的 各 个 环 节 进 行 有 力 的 控 制 与 监 督。在 野 党 在 公 共 政 策 的 监 控 中 也 发 挥 着 重 要在 野 党 在 公 共 政 策 的 监 控 中 也 发 挥 着 重 要作 用。其 监 控 的 主 要 方 式 有 二:

28、作 用。其 监 控 的 主 要 方 式 有 二:一 是 由 于 在 野 党 可 以 在 立 法 机 关、行 政机 关 占 有 一 定 的 席 位,因 此 能 够 根 据 法律 赋 予 的 权 力 对 政 策 过 程 施 加 一 定 的 影响,并 加 以 制 约。我 国 是 社 会 主 义 国 家,与 西 方 国 家 相 比,参 政 党 即 民 主 党 派 参政 议 政 的 权 力 较 大,从 而 政 策 监 控 的 力度 也 较 大。二 是 在 野 党 也 可 以 动 用 其 所 影 响 的 社 会力 量 如 社 团 组 织、新 闻 媒 体 等 对 国 家 各级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29、 进 行 各 种 形 式 的 监督。5.5.利 益 集 团 对 政 策 的 监 控利 益 集 团 对 政 策 的 监 控利 益 集 团 是 以 特 定 的 利 益 为 背 景 而 进 行经 常 性 活 动 的 组 织,如 工 会、各 种 行 业协 会 等。它 在 政 策 过 程 中 的 主 要 作 用 在于:一 是 以 各 种 方 式 将 社 会 的 变 化 及 该集 团 的 要 求 表 述 出 来,以 期 影 响 公 共 政策 的 制 定、采 纳 与 实 施;二 是 将 国 家 的意 志 和 信 息 传 达 给 社 会 并 对 其 加 以 管 理,构 成 一 个 中 介 体。游 说 活 动

30、是 各 种 有 组 织 的 利 益 集 团 影 响 公游 说 活 动 是 各 种 有 组 织 的 利 益 集 团 影 响 公共 政 策 的 主 要 方 式。在 美 国,游 说 活 动 受共 政 策 的 主 要 方 式。在 美 国,游 说 活 动 受到 宪 法 第 一 修 正 案 的 保 护,该 修 正 案 规 定:到 宪 法 第 一 修 正 案 的 保 护,该 修 正 案 规 定:“国会不能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国会不能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求伸冤的权利。”有 四 种 游

31、说 的 方 式:有 四 种 游 说 的 方 式:(1 1)接 近)接 近。为 了 影 响 决 策,有 组 织 的 利益 集 团 必 须 首 先 接 近 决 策 者,让 他们 倾 听 你 的 问 题,知 道 他 们 各 自 的个 性、了 解 他 们 的 助 手 和 他 们 本 人怎 样 展 开 工 作,以 及 他 们 想 收 到 的信 息 的 类 别。(2 2)提 供 信 息)提 供 信 息。一 个 游 说 者 应 掌 握 以 下 三种 信 息:法 律 程 序 的 知 识;有 关 在 讨论 问 题 的 专 门 知 识;本 问 题 中 所 涉 及团 体 的 信 息。游 说 者 们 必 须 花 相

32、当 多的 时 间 和 精 力 去 了 解 他 们 所 关 心 的 议案 的 进 展 情 况。此 外,游 说 者 所 提 供的 信 息(包 括 技 术 报 告 和 分 析 材 料)必 须 准 确、适 时,这 种 信 息 提 供 给 议员 们 在 立 法 辩 论 和 国 会 演 讲 时 用,这就 起 到 了 国 会 工 作 人 员 的 作 用。(3 3)基 层 动 员)基 层 动 员。这 是 有 组 织 的 利 益 集 团 动员 选 民 为 维 护 其 自 身 利 益 而 对 议 员 施加 压 力 以 影 响 国 会 的 一 种 方 式。其 做法 是 给 议 员 写 信、寄 明 信 片、拍 电 报

33、、打 电 话 等。此 外,向 某 些 报 纸 提 供 新闻 分 析 或 社 论,然 后 将 有 关 剪 报 寄 给有 关 议 员,也 是 一 种 动 员 策 略。(4 4)提 供 竞 选 支 持。)提 供 竞 选 支 持。游 说 成 功 的 关 键 越 来越 依 赖 于 竞 选 赞 助,而 由 于 竞 选 费 用的 增 加,议 员 们 也 必 须 更 加 依 赖 来 自于 利 益 集 团 的 赞 助。以 赞 助 竞 选 为 条件 以 换 取 特 定 的 投 票 承 诺 被 认 为 是 一种“粗鄙”策略。相反,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则长期赞助在任的国会议员,至于如何回报则让议员们自己去理解。如果一个议

34、员不断投票反对某个有组织的利益集团,那么这个集团就可能在以后的选举中赞助他们竞争对手。利 益 集 团 通 过 它 们 的 种 种 活 动利 益 集 团 通 过 它 们 的 种 种 活 动,对 公 共 政对 公 共 政策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影 响。一 方 面,它 试 图 阻策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影 响。一 方 面,它 试 图 阻挠、反 对、迟 滞 不 利 于 自 己 集 团 利 益 的 法挠、反 对、迟 滞 不 利 于 自 己 集 团 利 益 的 法规、政 策 的 通 过 与 实 施;另 一 方 面,则 极规、政 策 的 通 过 与 实 施;另 一 方 面,则 极力 争 取 通 过、

35、实 施 有 利 于 自 身 利 益 的 法 规、力 争 取 通 过、实 施 有 利 于 自 身 利 益 的 法 规、政 策。政 策。6.6.公 众 和 大 众 传 媒 的 政 策 监 控公 众 和 大 众 传 媒 的 政 策 监 控作 为 一 个 个 体,公 民 在 对 影 响 自 身 利 益的 政 策 表 达 特 有 的 要 求 的 同 时,就 对 公共 政 策 给 以 一 定 的 监 控,以 减 少、纠 正或 避 免 公 共 政 策 对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的 损 害。公 民 对 公 共 政 策 的 监 控 方 式 主 要 表 现 为面 访、写 信、发 E-m a i l、投 诉 和

36、提 起诉 讼 等。大 众 传 播 媒 介 对 公 共 政 策 的 监 控。大 众传 播 媒 介 在 社 会 生 活 中 发 挥 着 传 播 信 息、揭 示 事 实 真 相、增 长 知 识 和 扬 善 抑 恶 的作 用。通 过 大 众 传 播 媒 介 所 形 成 的 社 会舆 论,及 时 纠 正 错 误、处 理 问 题,对 公共 政 策 合 法 性、有 效 性 和 合 理 性 进 行 有效 的 监 控,揭 露 事 实 真 相,督 促 政 府 改进 不 足,实 现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和 公 民 的 合法 权 益 的 目 的。公 众 对 政 策 的 监 控 主 要是 通 过 社 会 舆 论 的

37、 形 式 来 实 现 的。社 会舆 论 是 公 共 意 志 的 集 中 反 映,即 它 体 现和 表 达 了 公 众 的 利 益、愿 望 与 要 求。社 会 舆 论 对 公 共 政 策 的 影 响 因 各 国 国 情的 不 同 而 有 所 不 同。在 民 主 化 程 度 较 高的 国 家,社 会 舆 论 的 力 量 可 能 会 大 一 些;反 之,则 会 小 一 些。社 会 舆 论 对 政 策 监 控 要 真 正 发 挥 舆 论 监督 的 作 用,除 了 保 证 它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外,还 要 有 其 他 监 控 主 体 如 行 政 机 关、司 法机 关 等 的 密 切 配 合,行 政

38、 和 法 律 手 段 的监 控 与 社 会 舆 论 的 监 控 的 紧 密 配 合,刚柔 并 济,才 称 得 上 是 完 整 意 义 上 的 政 策监 控 机 制。我 国 政 策 监 控 机 制 由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所 组 成:我 国 政 策 监 控 机 制 由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所 组 成:权 力 机 关(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地 方 各 级权 力 机 关(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地 方 各 级人 民 代 表 大 会)的 政 策 监 控、行 政 机 关人 民 代 表 大 会)的 政 策 监 控、行 政 机 关(国 务 院 和 各 级 人 民 政 府)的

39、 政 策 监 控、(国 务 院 和 各 级 人 民 政 府)的 政 策 监 控、司 法 机 关 的 政 策 监 控、中 国 共 产 党 作 为 执司 法 机 关 的 政 策 监 控、中 国 共 产 党 作 为 执政 党 的 政 策 监 控,各 民 主 党 派 及 人 民 团 体政 党 的 政 策 监 控,各 民 主 党 派 及 人 民 团 体的 政 策 监 控 以 及 来 自 于 人 民 群 众 的 政 策 监的 政 策 监 控 以 及 来 自 于 人 民 群 众 的 政 策 监控。控。由 上 述 各 方 所 构 成 的 政 策 监 控 子 系 统 足 以由 上 述 各 方 所 构 成 的 政 策 监 控 子 系 统 足 以确 保 正 确 政 策 的 采 纳、实 施 和 运 行,从 而确 保 正 确 政 策 的 采 纳、实 施 和 运 行,从 而也 可 以 保 证 政 策 绩 效 的 提 高 和 政 策 目 标 的也 可 以 保 证 政 策 绩 效 的 提 高 和 政 策 目 标 的实 现。实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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