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对策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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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浅谈我国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对策 20届学生 毕业设计(论文)材料 (四)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课题名称姓名学号院系专业指导教师 浅谈我国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对策 张妍080480126城市管理学院城市管理专业刘艳教授 202X年月1日 i 湖南城市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

2、本人承担。 本科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二一二-六月一日 i 目录 摘要.1关键词.1abstac.1keywor.2 一、征地补偿的内涵.2 (一)征地补偿的相关概念.2 (二)征地补偿理论基础.1.产权理论.2.地租理论与地价理论.33.土地税收与国家调控理论. (三)征地补偿原则与补偿方式. (四)征地补偿程序.6 二、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纠纷.7 (一)征地补偿纠纷的表现形式.7 (二)征地补偿纠纷产生的原因.81征地补偿标准偏低.2.补偿分配不合理.93.征地程序的设置不透明.4.就业问题解决不彻底.10 三、我国征地补偿纠纷的解决对策.10 (一)严格界定公共利益.0 (二)实行正当补偿原

3、则.1 (三)丰富征地补偿方式.2 (四)完善征地补偿法律程序.13 (五)健全就业保障体系.14 (六)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15参考文献.16致谢.6 ii浅谈我国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对策 摘要。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强制性的变更农村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补偿的行政行为。现阶段,我国征地补偿仍存在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方式单 一、征地程序不透明和征地后农民的就业得不到解决等问题。制度上的缺陷带来了大量征地纠纷,激化了政府和农民之间的矛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了解决征地过程产生的纠纷,首先要从补偿制度上进行改革:提高

4、征地标准、丰富补偿方式、合理有效的监督征地补偿的过程,尽可能的降低农民失去土地后的损失;其次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征地纠纷,而不是妄想通过暴力手段累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才能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把我国建设成科学的现代化国家。 关键词:征地补偿,补偿纠纷,补偿原则,解决对策 thedsputeadcunereauresoflndrquisiton cmpenstionabstract:reqisitononanrferstoteedintublicinterest,naccodncwihtheapprolofthepovalauthorit

5、aproedrsofelashallbegivenotheruacolecieeonomorgaizatiosadindivualfamescopensation,aandatoryhangeofuallandwnershiorrghtoseadminitribeavior.currenty,ourcounrylanequsiincompestnthreaetillexsotofprblem,ikeureasonalstadarsofancomeatin,lwstdarsoflancmpenstion,glmetoofcmensatin,non-anpartladaqisitinprocadl

6、owempymentrateaterosingeiland.intituionaldicinciesirecleatoapperalotoladcquisitiodisputesinrountryshoudtopretcopenstionsstemfirst,andsupervsionthewhoprssoflandrequisitnompestioneffectivey.second,emutvehleaaresooupeple,ndreolvedtheaquiitoandipuesroghleglay,athethnvilet.hisisonyaytobuildaharoniosoiety

7、,toonduivetoutaiableconomicandsocialelopmn,cabecnducivethmdencouyftheconsrucionocietific.1eywords:lanxproratocompensai;thecmentinpte;thepincpleofcmpenaion;slutios 一、征地补偿的内涵 (一)征地补偿的相关概念 .征地 征地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作为一种土地公共取得制度,是目前任何国家为保障公益性项目获取土地所必须的一种行政行为。综合世界各国法律对征地的定义,征地是以国家为征地主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具有强制性、有偿性、土地产

8、权转移性等特征的行政行为1。 .征地制度 由于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征地就意味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剥夺,势必影响到集体、农民的利益。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征地制度作保障,就有可能影响征地的顺利进行,致使征收目的无法实现,甚至引起社会动荡。 土地资源的配置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但是由于客观因素的存在,市场机制有可能不能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此时就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土地资源的配置可能达不到效率最优。政府通过征地参与资源配置,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征地制度成为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必要手段1。 .征地补偿 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必然要对土地权利人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失,由于这种

9、损失是土地权利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做出的牺牲,因此,依据公共负担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世界各国都规定征地必须给予原土地权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2。 (二)征地补偿理论基础 1产权理论 现代产权理论的突出代表科斯(rcase)在1960年发表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界区明确,交易自愿。也就是说,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定义清晰的产权关系下的自愿交易是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充要条件,这就是所谓“科斯定理”。在科斯看来,社会资源的配置依据在于产权清晰程度;交易成本是制度变迁的原因,是衡量制度优劣的重要评价指标,而征 地存在的经济原因就在于政府征地可以带来交易成本的节约。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征地

10、制度是实现土地城市化的重要手段,与私人分散征地相比,政府征地具有统一办理、统一规划的优势,可以大大节约征地过程中的交易成本,避免因分散征地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交易成本增加。 布坎兰在肯定科斯的清晰的产权是保证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提出了交易者既要自愿,又要对自身自愿行为承担责任的理论。根据公共物品的特点,布坎兰认为政府必须承担提供公共物品的责任,包括修建必要的公共设施,如铁路、车站、码头、水电站、供电系统、通信系统等,而当政府所掌握的土地资源是非常有限时,只有通过征地,才能满足提供提供公共物品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征地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2.地

11、租理论与地价理论 地租是将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将其使用权让渡给其他人使用所获取的报酬,其实质是凭借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向土地使用者索取的报酬。 马克思指出,土地价格的实质是地租的资本化。土地价格作为资本化的地租,是通过地租与利息率的比率确定的。即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土地价格的水平是由地租和利息率两个因素决定的,与地租成正比,与利息率成反比,这就是地价理论。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土地价格在很大程度上由征地所处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按照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由于土地区位不同可以产生级差地租。这部分土地增值收益由于并非土地权利人投资形成的,所以理应在土地的所有者、国家和用地单位之间进

12、行合理分配。 可见,地租理论与地价理论一起决定着土地价格测算的某些基本原则,对土地市场价格决定起着指导作用。在我国目前征地补偿标准日益向市场定价过渡的背景下,地租理论有助于确定征地补偿的标准以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提供可以借鉴的依据。 3.土地税收与国家调控理论()土地税收 土地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以土地为征税对象无偿征收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土地税是以土地(含地上建筑物等设施)不动产为征税对象的,因而应视为一种财产税。土地税收具有国家其他收入没有的功能:促进土地3资源合理利用、调整土地利用方向、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关系。(2)土地税收与征地补偿机制完善 土地税收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政策工

13、具,对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土地税收制度是构建城乡统土地市场,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的必由之路。 目前我国城市的大型基础设施等建设资金主要都是来源于土地出让金,形成所谓的土地财政。在出让的土地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进行出让,政府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补偿以及由土地征收引起的一系列社会成本都来自于出让土地取得收入。这种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制度是不可持续的,要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就要从征地制度本身入手,改变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局面,实施可持续的地方经济发展战略。 (三)征地补偿原则与补偿方式 .征地补偿原则 传统宪法学理论从实现正义的目标出发,

14、主张补偿标准应符合公平原则。世界各国宪法确定的征用补偿程度虽不相同,但它们多少都受到了传统宪法理论的影响。有的宪法要求“充分”补偿,有的规定“公平”或“公正”补偿,有的是“适当”或“合理”补偿。从当今世界主要国家来看,主要存在“完全、充分、合理、正当、公平、适当”的几种补偿原则4。 (三)征地补偿原则 传统宪法学理论从实现正义的目标出发,主张补偿标准应符合公平原则。世界各国宪法确定的征用补偿程度虽不相同,但它们多少都受到了传统宪法理论的影响。有的宪法要求“充分”补偿,有的规定“公平”或“公正”补偿,有的是“适当”或“合理”补偿。从当今世界主要国家来看,主要存在“完全、充分、合理、正当、公平、适

15、当”的几种补偿原则4。 完全补偿原则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出发,认为损失补偿的目的在于实现平等,而土地征收是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破坏,为矫正这一不平等的财产权侵害,自然应当给予完全的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充分补偿次是在实践中较完全补偿可行的补偿的最高标准,补偿的价值至少不得低于被征用财产的价值。 4正当补偿原则是指被征收财产人得到完全和足够的补偿,这种补偿不是过高也不是过低,足够补偿被征收人所遭受的以市场价值为标准的相关损失。从内容与实践来看,这种补偿往往与完全补偿基本相同。 合理补偿是指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盈利的折扣价格。土地征用

16、补偿根据征用前的市场价格计算标准,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考虑补偿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在土地征用补偿时,必须考虑补偿因征用而导致邻近土地所有者经营上的损失。 公平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是。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全部损失均应给予补偿,但应当以其遭受的利益损失范围为限。公平补偿原则契合了财产权的社会性功能。财产的功能是为每个人划定一块消极自由意义上的“私人领域”。可以说,没有财产权就没有私人领域存在的物质基础。因此,在公共利益的实现中,如果非得对私人财产进行限制或者剥夺,为了保障财产的构建“私人领域”的持续可能性,就必须对其进行公平的补偿。 适当补偿是一种较低标准的补

17、偿,即只要给予补偿即,可赔偿项目仅仅包括动产损失、残留地赔偿、搬迁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失业人员进行赔偿。适当有一个对谁来说”适当”的问题,如果从政府和征用项目主体的角度来看,肯定是补偿越少越适当,而对被征用人来说,肯定是越多越好。正因为如此,在这种补偿原则下,容易引发社会纠纷。 (四)征地补偿方式 国外征地补偿的主要方式有三种。现金、实物、债券。大多数国家采用现金补偿,同时也相应规定了一些例外的实物补偿,或现金和实物补偿兼用。 目前在国际上普遍使用的征地补偿方式有:一是现金补偿方式:由政府一次性将征地补偿金发放给被征地人。二是宅基地换房安置,征收农民宅基地之后,有政府新建安置小区,然后等面积补偿

18、给被征地方,解决被征地人的住房问题的。三是土地入股分红安置,将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直接入股到征收土地上建设的经营型企业中去。四是土地债券方式,向被征地人发行债券,债券期限偿还,利率应该高于债券发行时的一年定期储蓄利率。 我国目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主要以一次性的货币补偿为主。随着征地纠纷的不断升级,我国各地方政府正探索补偿方式的改革,比如综合考虑土地用途、5土地区位条件、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供求关系等因素,结合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征地区片价、土地入股分红安置、宅基地换房安置等等。由于客观条件的影响,目前多元化的征地补偿方式仅仅是各个地区根据情况,地方政府来调整的,还没有从国家法律层面上来确定

19、这些补偿方法。 我国对被征用土地农民实行适当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农作物的年产值的倍数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方式没有考虑到土地本身的升值和用作其他用途以后产生的级差地租,农民得到的失地补偿金远远低于土地的市场价值。 征地补偿方式 国外征地补偿的主要方式有三种。现金、实物、债券。大多数国家采用现金补偿,同时也相应规定了一些例外的实物补偿,或现金和实物补偿兼用。例如,日本对于征地损失,原则上要用现金进行补偿,也用换地、耕地开发、代为迁移等补偿方式。具体采用何种补偿方式,也可以协商解决。新加坡法律规定,通常

20、情况下,补偿费应当用现金支付,但地税征收官也可同享有有限权益的当事人进行协商,在保证当事人享有公平权益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偿。还有的国家规定,可以通过债权的方式对被征土地予以补偿,如韩国、津巴布韦等5。 我国征地大多采取货币补偿,土地入股分红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和农业安置等补偿方式在实践中并不常用。在缺乏有效、合理引导的情况下,以货币补偿为主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容易导致被征地人对征地补偿款利用的短期行为,不能充分利用所获补偿进行创业发展。 (四)征地补偿程序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6。新出

21、台6的物权法也明确强调了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征地。我国的征地程序可以概括为两方案、两公告、一登记。 .两方案是指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以及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两公告是指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3一登记是指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

22、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7。 二、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纠纷 (一)征地补偿纠纷的表现形式 征地补偿纠纷是指征地过程中,政府进行相应补偿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征地补偿费用时引起的纠纷。根据征地纠纷的起因,征地补偿纠纷可以表现为以下两种: 1.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 鉴于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弄农民对土地利用抱有很高的期望值,由于我国按是年产值倍数法进行补偿,政府的征地补偿金远远低于土地的市场利用价值,因此宁愿出租土地收取高额的租金,而不愿意把土地给国家征用,为此农民产生不满情绪,甚至发生上访事件,引发农民与政府或者业主之间的补偿纠纷。 在征地过程中,

23、由于我国在征地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很多征地未按程序操作,有的村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的则在毫无民主的情况下仅以个人意志代替村民代表会议,从而导致农村土地征用过程缺乏公开性、民主性和规范性,严重侵犯村民及村集体的利益。所以,被征地的村民对政府征地工作产生不同的意见,个别村民产生过激行为,把一般的矛盾纠纷转化为治安或刑事案件。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征地补偿费用所引起的纠纷 征地补偿费用指的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承包地或开荒地、滩涂地被国家征用以后,实际经营的农户除了取得地上 7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后,还要求获得全部或大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

24、安置补助费,理由是村民小组无法调整同样面积、相同等级的土地给失地的农户。因此,又引发农户与村民小组之间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失地的农户不断上访,要求政府予以解决。 过去,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中存在不合理和剥夺少数村民的分配资格现象。村民小组实施的重大决策即“分配方案”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决议,或者召开的村民大会程序不合法,这也是分配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分配方案本身的不平等,导致对出嫁女、招婿、丧偶、离异及继子女、大中专在校生、义务兵和外来落户的人处理不当,侵犯了部分人的权益。 (二)征地补偿纠纷产生的原因 征地纠纷产生跟相应的法律

25、息息相关,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的基本法律为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用途管制”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了建设用地的审批力度。我国在征地过程中实行适当补偿,其补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是过去三年农作物平均年产值的倍数,征地的补偿大大低于土地本身的市场价值。征地补偿纠纷产生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1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采用的是年产值倍数法,根据地租理论,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土地价格在很大程度上由征地所处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农业产值倍数法已经不能体现土地的价值。首先,即使以最好的收成、最高

26、的粮价、最高的补偿标准计算,每亩耕地获得的最高安置补偿只在3万-万元之间,而根据市场调查20X年-02X年间全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实际均价为1万元亩,其中差价是109万元/亩,最高补偿费也不到土地市场平均价格的三分之一。况且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多征少补的现象,农民得到补偿更是微乎其微。如江西省某村农民获得的耕地补偿是6元/亩,非耕地补偿是3000元亩9,农民得到的征地安置补偿仅仅是当地土地市场价格的十分之一不到。其次,土地作为一种稀缺性的资源具有巨大的增值空间,用途的改变可以带来巨大的增值收益,而征收安置补偿仅仅考虑到过去三年农用年产值这一最小化的土地收益。这种标准没有8考虑农民对土地的前期投入,没

27、有考虑种植经济作物能创造的更高的产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生活的保障功能,更没有充分考虑土地所在的地段、地类、土地质量、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征用后实际用途等的不同来细化补偿标准、体现差别,严重偏离了市场的价值规律。 .补偿分配不合理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征地补偿主要以货币补偿为主,方式较为单一,难以从长远解决被征地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货币补偿这种方式对于征地单位而言,简单、可操作性强。但对被征地农民来说,在领取一次性有限的安置补偿费后,有的农民大兴土木,一次性将手中的钱花在建房上或者购买高档消费品。由于农民普遍缺乏理财观念,所以土地征用款的使用处于无序和混乱中10。一旦补偿款花光之后,农民便又

28、丧失了生活保障,而转变就业观念、生活方式,提高生存技能又不是短时间内可以解决的。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负责分配,在分配征地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征地补偿费用而引发纠纷。在赔偿主体上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一般存在户口说、事实主义说、生活来源说三种认证标准,没有明确的赔偿主体认证标准导致了大部分的赔偿纠纷。在解决分配纠纷方面,是否属于民事行为尚且没有定论,导致分配纠纷升级1。 3.征地程序的设置不透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程序的规定,我国的征地程序可以概括为两方案、两公告、一登记。目前我国的征地补偿行为明显缺乏程序

29、正当性。 一是补偿程序缺乏中立性。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实施步骤及方法完全由政府按需自定,政府始终是一方利害关系人,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没有中立性可言,缺乏监督。 二是补偿程序缺乏参与性。按现行规定,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只需公告,并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即可。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如何确定的,是否公平合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理意见是否应采纳等等,农民无权过问。 9三是补偿程序缺乏及时终结性。补偿行为看似按部就班进行,但在补偿实践中,补偿款项不按时兑现、被层层截留挤占挪用等早已是常态。 四是补偿程序缺乏监督性。政府是否严格按照补偿程序行政、违反程

30、序谁来监督以及如何监督,没有程序保障12。 4.就业问题解决不彻底 当前,以“市场就业”为取向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以“知识经济”为基础的产业结构调整,对求职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市场竞争意识要求较高。与此相对照,失地农民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这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客观因素的影响。农民再就业攒在三大弱势。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和缺乏非农就业技能,再加上农村就业信息服务渠道不畅等因素,严重制约了失地农民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调查显示,截止到0年1月底,浙江省平湖市劳动年龄人口的共计4941人,其中5岁以上的占24.7%,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5%;无技术人员占734%3。 二

31、是生活方式的影响。一方面,失地农民多处北京市集体经济和“瓦片经济”均较发达的城乡结合部,他们依靠房屋租赁收入和集体经济分红就能过上达到或接近小康水平的生活。这种相对优越的生活环境,致使部分农民在被征地后对于工作环境和工资待遇要求较高。另一方面,征用土地时,往往是“时间短、任务重、涉及广”,在整个过程中,农民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三、我国征地补偿纠纷的解决对策 根据我国特殊的计划经济转市场经济的国情,借鉴国外征地补偿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征地补偿的成功经验,我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征地补偿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来彻底征地补偿纠纷这一社会性问题。 (一)严格界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而不是某个单

32、位或个人的私性利益。抽象地说,公共利益体现在诸如公共安全、公共产品、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公共福利等方面。考虑到公共利益是一个弹性概念,在实践中容易被行政权力泛化,建议用概括加列举的方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政府出于公益性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102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3.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5.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

3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6.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14。 另外,在实施土地征收之前,还应该通过公示和听证会等措施,对公益性的目的进行论证,如果没有异议,方可实施。且无论是“公共利益”征收的土地还是非公共利益使用土地都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实行正当补偿原则 当下世界各国的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着“完全、充分、合理、正当、公平、适当”的几种补偿原则。完全补偿对补偿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最高,既包括当前损失又包括未来损失,既有经济方面的,还有社会、生态、精神等其他各个方面,这种补偿虽然符合情理,但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因为一是很多

34、损失是不能准确衡量或者根本无法衡量的;二是补偿数额巨大,政府财政难以承受。充分补偿时最为接近完全补偿的补偿原则,一般国家都很难实现。目前绝大部分国家都是采用后面种征地补偿原则。例如香港、美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家采用的是合理补偿;日本、韩国采用的是正当补偿;法国、德国、巴西等国家采用的是公平补偿;我国采用的是适当补偿。 适当补偿是补偿标准最低的一种补偿方式,是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利益的受损必然导致不满,从而引发纠纷,影响社会的稳定性。提高补偿标准势在必然,而改革补偿原则是提高补偿标准最彻底的方法,根据西方的经验,可以将我国的征地补偿原则转变成正当补偿。 一方面从农民的角

35、度出发,农民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已经出让了他们的的生存之本-土地,农民理应得到最高的征地补偿来保证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但适当补偿有两个缺陷阻碍了这一目的的实现。第一适当补偿的补偿项目最少,包含的赔偿项目只有动产损失、残留地赔偿、搬迁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失业人员损1失补偿;正当补偿的项目除了适当补偿那一部分,还包括:土地所有权损失、土地的经营权损失、环境损失赔偿、被征土地有关的其他人的损失等。第二我国实行的适当补偿是以农作物的年产值倍数来计量补偿标准,其他几种补偿都是以土地的市场价格来计量的。我们知道,土地的用途多种多样,农业种植、工业厂房建设、房地产等等,而农业种植可能是最不能体现土地价值的一种

36、用途,使用农作物平均产值来计量赔偿标准,无疑使农民蒙受了最大的地价差值。另一方面,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国家有能力也有必要改革现有补偿原则。 首先,国家有能力实行正当补偿。适当补偿原则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提出来的,当时国家还比较贫穷,无法承担高额的征地补偿金的情况下,实行适当补偿不难理解。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截止到0X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已经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从根本上改革征地补偿原则,减少农民被征地后的损失。 其次,从稳定社会秩序上考虑也很有必要。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是实现国家复兴的关键阶段,绝对不允许任何不稳定因素影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环境。征地补

37、偿纠纷显然已经成了不稳定因素之一,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隐患,提高补偿标准也是很有必要的。只有实行正当补偿原则,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保证人民的生活水平持续的提高,才能彻底解决征地补偿纠纷这个社会问题,保证我国经济持续的高速发展。 目前,我国征地补偿纠纷的层出不穷已经证明了适当补偿无法适应当今中国现在的经济体制,实行正当补偿实在必行。 保证国家政权的和平、稳定。 (三)丰富征地补偿方式 关于补偿方式,改革的呼声很高,一些学者借鉴东南沿海征地补偿中政府、集体与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的办法,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成功经验,提出我国应当重视对农民的社会保险补偿方式,还有一些学者针对我国一次性货币补偿的缺点

38、,提出了“分期补偿、土地使用权入股安置、留地安置等多种形式的复合安置”5。 2从我国农民谋生的技能较低、进入城市后就业困难的现状出发,上述补偿方式可以弥补单一金钱补偿的不足,有利于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除以上金钱补偿外,补偿方式多元化形式的探讨如下: 1.置换地安置,即给与被征地农民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土地。 .留地安置,即将部分被征收土地给农民兴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招商引资。 3土地入股分红安置,即将农民的征地补偿费或者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入股到征收土地上建设的经营型企业中6。 4.宅基地换房安置,所谓“宅基地换房”办法,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

39、城镇居住。原村庄建设用地进行复耕,而节约下来的土地整合后再“招”、“拍”、“挂”出售,用土地收益弥补小城镇建设资金缺口。 5.土地换社保模式是指将安置费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使被安置人员在失去劳动能力后,能领取养老金,使其老有所养的安置方式。从理论上看,土地换社保模式是土地保障功能的一种延续与替代,是一种比较能得到失地农民认可的模式 6.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即按照农用地质量状况、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水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划分征地区片进行评估地价。从而更加合理地设置补偿标准。 7允许土地入市,即可以由用地单位直接与农民村组洽购,国家进行管理和调控。农民也可以在土地上建厂房,通过出租厂房

40、给企业获得收益。或者比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办法,允许出让集体土地。然后,通过登记受到保护,可以抵押,使农民获得一定的收入。 多元化补偿方式不仅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还可以减少政府筹措资金的困难和人民的不满情绪,堪称调整现金补偿单一化的有力工具。政府部门应该根据各地情况合理运用并落实。 (四)完善征地补偿法律程序 补偿程序的公正是补偿合理的重要保证。虽然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与国土资源听证办法,对征地补偿程序作了部分的规定,但农民13的程序权利仍然得不到保障。鉴于此,征地补偿应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公平、公开原则,即补偿的标准、范围和权利人的基本情况等与补偿有关的内容必须公开,由补

41、偿主体履行公告义务;二是农民自己参与原则,即由农民自己参与或选举代表人参与补偿方案的制定程序,而不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参加;三是协商在先原则,即补偿方案先由农民与补偿主体协商;四是司法最终原则,如果协商不成最终由司法机关裁决17。 欧美一些国家为保护人民合法财产权和防止征地权恣意行使,特别重视征地程序问题,大部分国家征地补偿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事业认定阶段,即确认用地申请人的拟用地事业是否符合宪法和土地法规定的征收目的,以解决侵害第三人土地所有权的公共利益根据。 2.征收范围的确定阶段,即就已有征收根据的事业决定应侵害第三人财产至何种程度等具体事项的决定。 .损失补偿金额的决定阶段,大多

42、数国家均规定,征收范围的决定与损失补偿金额的决定不仅要区分开来,而且还要依不同的程序进行。 .征收完成阶段。 5.寻求法定机构进行裁决 借鉴国外的经验,需确立以下几个环节: 1.发出补偿公告通知。 2.补偿主体提出补偿的初步方案。初步方案由补偿主体根据土地的市场参考价格拟定,同时通知补偿权利人,并进行公告。 3听证、协商程序,补偿权利人有听证的权利。 .裁决程序。如果听证中不能达成协议,则由裁判机构对补偿方案做出裁决。 5.给付补偿程序。 (五)健全就业保障体系 现阶段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并不是单一的功能,是集生产生活资料和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存在的。因此,必须要重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并要逐

43、步建立失地农民的长效保障机制。 首先,建立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政府应采取“即征即保”的方式,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凡因政府统一土地征收而失去土地的农民,都被纳入保障范围。原来由国家发放的安置、补偿等费用不再一次性直接支付给村集体或村民,而是由政府统一将款项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不足部分14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其次,建立失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养老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对失去土地后养老问题的担忧,同时可以减少因养老问题而产生的城市化阻力。可以对被征地农民中的老年人,政府每月发给一定的养老补助费,直至死亡。如果被征地农民死亡,可以在政府规划的公墓安葬,

44、并按一定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 第三,建立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基金的个人交纳费用,也从其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直接支付。最后,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在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政府将其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对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成立公司的,还将享受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凡考入大中专学校的被征地农民,分别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19。 (六)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 提高人民的法制观念,农民能够正确的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在与政府产生纠纷以后,大部分农民不知所措,不习惯与政府进行理性的讨价还价,难以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农民不仅要勇于维护

45、权益,还应善于在社会本身的结构内找到保护自己的方法,学会在理性的指引下与政府谈判,讨价还价,而不是抱着要么全败、要么全胜的心态。实事求是地说,农民中懂法的不多,更多的农民习惯性地认为,政府征地就是对农民利益的暴力掠夺,应该“以暴易暴”,坚决捍卫自己的权益。而媒体对农民抗争行为的简单喝彩,也往往会掩盖真正的问题,并使农民迷失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时机。因此只有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让农民懂得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才能更好的避免和解决征地过成功中得纠纷20。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政府以一种“先知先觉”的姿态完全的对“后知后觉”的农民进行引导,同时今天我们的现代化成就也见证了之前的这种

46、领导模式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起到的重大作用。但是这种现在化的成果是建立在大部分农民利益之上的,以牺牲大部分人利益为代价去换取今天的经济发展成果,这是一种缺乏公平与正义的非均衡发展模式,如果说当时我们是处于情况所迫而不得不采取的这样一种发展模式,但经济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我们必1须转变我们的发展思路。我们不能再以农民的利益去换取一种片面的经济增长,要以制度的建设推动我国宪政的发展,要以程序正义来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只有做好征地补偿过程中农民利益的保障工作,才能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才能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更有利于建设科学的现代化国家。 参考文献 1刘祥琪.我国征地补偿机制及其完

47、善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22X-5:7-40,11-112.2杜国明,杨建广.我国征地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求索.202X-6: 3.赖艳红.完善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路径选择d.三峡大学.20-5:10-11,1-84刘丽,王正立.世界主要国家的土地征用补偿原则j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22X第一期:145张君子.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X-1(上):132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年修正)s.22-11-7.7佚名政府征用土地的程序.中顾法律网o.202X-7-26:1-2.8王卫洲.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对象的法律建议j法律图书0X-8-16:2-3.9马海涛农村集体

48、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ol商都网.22-3-1:110张志红.由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引起的思考ol.法律网02X11-04:1-3.1王明水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的探讨o.应用写作网2X-12-29: 1.2江文军.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完善.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2X8-3:1.13唐钧,张时飞.城市化与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l中国社会学网.202X-02-1: 1.15严金明.我国征地制度的演变与改革目标和改革路径的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7-23:394.16王政国外土地征用制度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建议ol.世界农业02X-4: 1.17刘邦凡,王宏禹我国

49、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解决途径j经济纵横.20X-1: .8于学花,栾谨崇.国外征地补偿标准.鲁东大学马列部.20X-2-11:4-5.9杨秀琴,江伟致.我国农村征地纠纷产生的制度经济学分析及其对策研究j南方农村20年第8期:-22.20徐乐俊.除土地外_被水淹没的还有什么对贵州遵义市海龙水库征地纠纷的调查n.22X-03: 致谢 16感谢我的亲朋好友对我大学四年的默默支持;感谢湖南城市学院给了我在大学的发展平台,使我各方面的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感谢亲爱的老师和友好的同学四年来的关心和帮助。这次毕业论文得到了很多老师和同学的帮助,其中我最要感谢的是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刘艳教授。从论文选题开始

50、,到论文提纲的确定,多次论文的修改,论文内容及格式的调整等各个环节中都严格要求,帮助我顺利完成了这次论文的写作。谢谢大家。 传统宪法学理论从实现正义的目标出发,主张补偿标准应符合公平原则。世界各国宪法确定的征用补偿程度虽不相同,但它们多少都受到了传统宪法理论的影响。有的宪法要求“充分”补偿,有的规定“公平”或“公正”补偿,有的是“适当”或“合理”补偿。从当今世界主要国家来看,主要存在“完全、充分、合理、正当、公平、适当”的几种补偿原则4。 完全补偿补偿的数量和质量要求最高,既包括当前损失又包括未来损失,既有经济方面的,还有社会、生态、精神等其他各个方面,这种补偿虽然符合情理,但实践上缺乏可操作

51、性,因为一是很多损失是不能准确衡量或者根本无法衡量的;二是补偿数额巨大,政府财政难以承受。 充分补偿次是在实践中较完全补偿可行的补偿的最高标准,补偿的价值至少不得低于被征用财产的价值。 正当补偿是一种比较全面的补偿,包括土地产权人和其他人员的损失,按照土地的公平市场价格来赔偿。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产权损失、动产损失、失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等。主要赔偿项目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损失、租赁权、渔业权、动产损失、搬迁费、环境损失费、对征地失业人员的损失赔偿等。 合理补偿是指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盈利的折扣价格。土地征用补偿根据征用前的市场价格计算标准,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

52、值,而且考虑补偿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在土地征用补偿时,必须考虑补偿因征用而导致邻近土地所有者经营上的损失。 公平补偿是指考虑到土地所有者土地本身价值损失的赔偿原则,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损失、动产损失、搬迁费和残留地赔偿,相比于前面4中赔偿,赔偿项目已经少了很多,但这种赔偿还是以土地的市场价值来评估被征地人员的损失。 7适当补偿是一种较低标准的补偿,即只要给予补偿即,可赔偿项目仅仅包括动产损失、残留地赔偿、搬迁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失业人员进行赔偿。适当有一个对谁来说”适当”的问题,如果从政府和征用项目主体的角度来看,肯定是补偿越少越适当,而对被征用人来说,肯定是越多越好。正因为如此,在这种补偿原则下,容易引发社会纠纷。 第 28 页 共 2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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