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课件第九讲》PPT课件

上传人:san****019 文档编号:21529396 上传时间:2021-05-03 格式:PPT 页数:74 大小:1.69M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财政学课件第九讲》PPT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74页
《财政学课件第九讲》PPT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74页
《财政学课件第九讲》PPT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74页
资源描述:

《《财政学课件第九讲》PPT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政学课件第九讲》PPT课件(74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一 、 国 家 预 算二 、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的 改 革 和 建 设三 、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概 述 四 、 中 国 分 税 制 改 革 第 九 讲 国 家 预 算 和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本 讲 主 要 阐 述 国 家 预 算 的 一 般 理 论 , 核心 问 题 包 括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的 各 项 改 革 措施 以 及 我 国 的 分 税 制 改 革 , 具 体 来 说 国 家 预 算 和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掌 握 国 家 预 算 的 含 义-了 解 国 家 预 算 的 分 类 、 原 则 预 算 执 行 、 调 整 、 决 算 的 程 序-理 解 预 算

2、 管 理 制 度 的 各 项 改 革 措 施 , 包 括 : 政 府 采 购 制 度的 内 容 和 意 义 ;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的 内 容-掌 握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的 概 念 和 内 容-掌 握 分 税 制 和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的 概 念-掌 握 中 央 和 地 方 之 间 划 分 支 出 范 围 和 税 收 收 入 的 依 据 一 、 国 家 预 算l ( 一 ) 国 家 预 算 及 其 类 别l ( 二 ) 国 家 预 算 级 次 及 预 算 管 理 权 限l l ( 三 ) 国 家 预 算 原 则 ( 一 ) 国 家 预 算 及 其 类 别1.国 家 预

3、算 的 含 义2.国 家 预 算 的 类 别 和 名 称 是 一 国 政 府 编 制 的 预 算 年 度 内 财 政 收 支 的 平 衡 计划 表 , 是 国 家 的 基 本 财 政 计 划 。 它 的 首 要 功 能 是 反 映 政 府 的 财政 收 支 状 况 。 形 式 上 看 ,国 家 预 算 是 一 个 具 有 法 律 地 位 和 技 术 性 的 文 件 , 是财 政 年 度 的 预 期 收 入 和 支 出 一 览 表 ; 内 容 上 讲 ,任 何 一 国 的 国 家 预 算 都 应 包 括 : 1) 收 入 和 支 出 的 种 类 及 数 量 , 以 及 从 这 些 种 类 和 数

4、 量 上 表 现出 来 的 收 支 性 质 和 作 用 ; 2) 国 家 机 关 在 处 理 这 些 收 支 问 题 上的 关 系 以 及 它 们 所 处 的 地 位 和 责 任 ; 3) 在 收 入 和 支 出 的 实 现上 所 必 须 经 过 的 编 制 、 批 准 、 执 行 、 检 查 等 财 政 过 程 ; 4) 为实 现 收 支 计 划 的 顺 利 进 行 而 规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 国 家 预 算 的 类 别 和 名 称l 以 预 算 形 式 的 差 别 为 依 据 :l 单 式 预 算 :l 复 式 预 算 :l 以 预 算 分 项 支 出 的 安 排 方 式 的 差

5、别 为 依 据 :l 增 量 预 算 :l 零 基 预 算 : ( 二 ) 国 家 预 算 级 次 及 预 算 管 理 权 限l 国 家 预 算 级 次 :l 有 一 级 政 府 即 有 一 级 财 政 活 动 主 体 , 有 一 级 预算 。 中 央 预 算 和 地 方 预 算 , 总 预 算 。l 我 国 国 家 预 算 级 次 :l 国 家 预 算 :l 五 级 预 算 : 国 家 预 算 管 理 权 限 ( 预 算 法 的 核 心 ) :l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l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职 权l 各 级 政 府 的 职 权l 监

6、督 与 法 律 责 任 的 规 定l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职 责 l ( 三 ) 国 家 预 算 原 则l 1.公 开 性l 2.可 靠 性l 3.完 整 性l 4.统 一 性l 5.年 度 性 二 、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的 改 革 和 建 设l ( 一 ) 推 进 依 法 理 财 , 加 强 预 算 管 理 和 监 督l ( 二 ) 编 制 部 门 预 算l ( 三 )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制 度l ( 四 ) 实 行 国 库 集 中 收 付 制 度 l ( 五 ) 实 施 “ 收 支 两 条 线 ” 管 理 l ( 一 ) 推 进 依 法 理 财 , 加 强 预 算 管

7、理 和 监 督 1.加 强 和 改 善 预 算 编 制 工 作 2.细 化 预 算 和 提 前 编 制 预 算 3.加 强 对 超 收 收 入 使 用 的 监 督 4.严 格 控 制 不 同 预 算 科 目 之 间 的 资 金 调 剂 5 .加 强 预 算 外 资 金 管 理 ( 二 ) 编 制 部 门 预 算1.编 制 部 门 预 算 的 背 景 和 意 义 : -按 支 出 性 质 而 不 按 部 门 单 位 编制 的 影 响2.部 门 预 算 的 内 容 : -将 本 部 门 所 属 各 司 局 、 各 基 层单 位 所 需 各 类 不 同 性 质 的 资 金 ,综 合 为 统 一 平

8、衡 的 部 门 预 算 ,财 政 部 只 按 部 门 口 径 统 一 审 核 、批 复 、 划 拨 。 l ( 三 )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制 度l 1.政 府 采 购 制 度 的 含 义l 2.我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基 本 内 容 l 我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基 本 内 容 :l 1.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宗 旨 和 原 则l 2.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l 3.政 府 采 购 方 式l 4.政 府 采 购 程 序 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l 5.政 府 采 购 的 对 外 开 放 要 循 序 渐 进l 6.财 政 部 门 在 政 府 采 购 中 的 职 责 l

9、 ( 四 ) 实 行 国 库 集 中 收 付 制 度l 1.我 国 过 去 国 库 支 付 制 度 及 其 存 在 的 问 题l 2.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的 含 义l 3.集 中 支 付 制 度 改 革 的 思 路 和 措 施 ( 五 ) 实 施 “ 收 支 两 条 线 ” 管 理l 1.什 么 是 “ 收 支 两 条 线 ” 管 理l 2.“收 支 两 条 线 ” 管 理 的 进 展 及 其 进 一 步 完 善 三 、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概 述l ( 一 )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及 其 类 型l ( 二 ) 分 级 分 税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简 介 l ( 一 )

10、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及 其 类 型l 1.预 算 管 理 体 制 的 内 容l 2.预 算 管 理 体 制 的 类 型 1.预 算 管 理 体 制 及 内 容 : 是 处 理 中 央 财 政 和 地 方 财 政 以 及 地 方 财 政 各 级 之 间的 财 政 关 系 的 基 本 制 度 。 核 心 问 题 是 各 级 预 算 主 体 的 独 立 自 主 程 度 以 及 集 权和 分 权 的 关 系 问 题 。 是 国 家 预 算 编 制 、 执 行 、 决 算 以 及 实 施 预 算 监 督 的制 度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 是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的 主 导 环 节 。

11、据 历 史 记 载 , 我 国 在 夏 商 周 三 代 就 设 立 了 管 理 支 出的 “ 天 官 冢 宰 ” 系 统 、 管 理 收 入 的 “ 地 官 司 徒 ” 系 统来 进 行 财 政 管 理 。 清 朝 初 年 , 总 管 国 家 财 政 的 机 构 称户 部 , 清 末 改 为 度 支 部 。 民 国 初 年 改 为 财 政 部 。 与 政 府 管 理 体 制 相 适 应 , 目 前 我 国 的 财 政 管 理 机 构分 为 : 中 央 、 省 、 市 、 县 、 乡 。 即 确 定 各 级 财 政 以 及 同 级 财 政 各 管 理 部 门 之 间 在财 政 分 配 和 管 理

12、 上 拥 有 的 权 限 和 应 负 的 责 任 。 中 央 政 府 与 地 方 政 府 的 权 责 划 分 , 在 我 国 是 以 两者 为 基 础 和 前 提 的 , 而 两 者 行 为目 标 的 差 异 性 又 是 以 为 基 础 的 。 依 国 际 经 验 ,即 在 年 度 财 政 收 支 总 量 中 , 划 归 中 央 政 府 掌 握 的 收 入 要 超 出其 实 质 性 职 权 范 围 的 一 定 比 例 , 而 地 方 政 府 所 承 担 的 职 责 则往 往 超 过 其 直 接 收 入 划 分 所 拥 有 的 财 力 。 1) 保 证 中 央 政 府 在 宏 观 调 控 中 的

13、 主 导 地 位 , 维 护 中 央 政府 的 权 威 性 ; 2) 公 共 需 要 受 益 范 围 的 区 域 性 , 各 地 企 业 与 居 民 对 公 共服 务 的 需 求 的 差 别 性 , 由 地 方 政 府 针 对 需 求 提 供 比 中 央 政 府提 供 更 为 便 利 。 政 府 间 的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 是 中 央 政 府 为 均 衡 各 地方 政 府 的 财 力 状 况 , 协 调 地 区 间 的 经 济 发 展 , 对 全国 整 体 经 济 实 施 宏 观 调 控 , 将 中 央 掌 握 的 一 部 分 财力 转 移 给 地 方 政 府 使 用 的 , 是 财

14、政 管理 体 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为 地 方 财 政 提 供 额 外 的 收 入 来 源 , 弥 补 收 支 差额 , 以 增 强 其 满 足 社 会 公 共 需 要 的 能 力 ; 中 央 政 府 通 过 对 地 方 财 政 的 财 力 补 助 , 使 其 行为 符 合 中 央 政 府 宏 观 调 控 的 实 施 要 求 ; 地 方 政 府 提 供 的 某 些 公 共 需 要 或 服 务 具 有 外 溢到 其 它 地 区 的 可 能 , 需 鼓 励 其 提 供 这 种 公 共 服 务 ; 分 级 财 政 体 制 下 , 地 区 之 间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不 平衡 而 造

15、 成 地 区 间 的 财 政 能 力 相 差 悬 殊 , 通 过 转 移 支 付 制度 的 实 施 , 可 促 进 地 区 间 财 力 状 态 均 衡 化 ; 中 央 政 府 可 以 利 用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促 进 国 家 某 些特 殊 社 会 目 标 的 实 现 。 2.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的 类 型 : 划 分 依 据 : 。地 方 预 算 是 否 构 成 一 级 独 立 的 预 算 主 体 。 1) 高 度 集 中 的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 53 78) 2) 以 中 央 集 权 为 主 , 适 当 下 放 财 权 的 体 制 ( 79-80) 3) 中 央 对 地

16、方 实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预 算 包 干 体 制 ( 80-94) 4) 建 立 在 分 税 制 基 础 上 的 分 级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l ( 二 ) 分 级 分 税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简 介l 1.分 级 分 税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的 要 点 l 2.收 支 划 分 的 基 本 理 论 依 据 1 行 政 上 分 联 邦 、 州 、 地 方 三 级 , 三 级 之 间 无 上 下 级 隶 属关 系 , 各 自 独 立 行 使 宪 法 赋 予 的 权 力 。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实 行: 全 国 没 有 统 一 税 法 , 三 级 政 府 各 有 自 己 的财

17、税 法 律 , 对 本 级 预 算 实 行 独 立 编 制 、 审 批 、 执 行 的 管 理制 度 , 各 级 财 政 具 有 完 全 的 独 立 性 。 联 邦 政 府 主 要 目 标 : 维 护 稳 定 , 调 整 财 政 货 币 政 策 保 持经 济 发 展 良 好 的 宏 观 环 境 ; 州 、 地 方 的 财 政 支 出 : 基 础 设施 与 教 育 、 文 化 服 务 等 项 目 是 支 出 的 重 点 , 目 标 侧 重 于 效益 。 各 级 财 政 收 入 : 联 邦 税 收 占 总 额 的 59%以 上 , 州 政 府 税 收占 总 额 的 20%以 上 ; 税 源 的 划

18、 分 上 , 联 邦 政 府 以 征 个 人 所 得税 为 主 , 州 政 府 以 征 一 般 销 售 税 为 主 , 地 方 政 府 以 征 财 产税 为 主 。 指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在 中 央 统 一 领 导 下 , 根 据 事权 与 财 政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实 行 统 一 财 政 预 算 和 分 级 管理 的 一 种 体 制 模 式 。 日 本 是 中 央 集 权 制 国 家 , 行 政 上 分 为 中 央 、 都 道 府县 和 市 町 村 三 级 。 在 法 律 上 都 道 府 县 与 市 町 村 是 平 行的 行 政 机 构 , 其 政 府 财 政 预

19、 算 也 是 平 行 的 关 系 。 通 过 实 行 分 税 制 , 中 央 政 府 集 中 了 全 国 税 收 的 70%,而 地 方 政 府 支 出 占 全 国 财 政 支 出 的 70%, 主 要 通 过 中 央对 地 方 政 府 大 规 模 转 移 支 付 来 实 现 。 中 央 与 地 方 的 税 收 收 入 之 比 为 2 1左 右 , 财 政 支 出之 比 为 1 1.6左 右 。 原 来 实 行 以 集 权 为 主 的 分 税 制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的 国家 , 如 法 国 、 日 本 正 逐 步 向 权 力 分 散 化 发 展 , 出 现了 寻 求 集 权 与 分 权

20、适 度 结 合 的 发 展 态 势 。 目 前 , 法 国 是 这 种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的 代 表 。 法 国 的政 权 结 构 是 中 央 、 省 和 市 镇 三 级 。 因 此 , 法 国 实 行三 级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 l 2.收 支 划 分 的 基 本 理 论 依 据 :l 1 社 会 公 共 需 要 或 公 共 物 品 的 层 次 性 l 区 分 公 共 需 要 的 层 次 性 的 基 本 标 准 :l -公 共 需 要 的 受 益 范 围 , 即 受 益 原 则 , 符 合 资 源配 置 的 效 率 原 则 。l 全 国 性 公 共 物 品 和 地 方 性 公 共

21、 物 品l -公 共 需 要 的 层 次 性 : 收 入 ( 以 受 益 范 围 为 标 准 )和 支 出 ( 提 供 收 入 来 源 ) 的 层 次 性 : l 中 央 和 地 方 向 反 多 级 预 算 存 在 的 理 论 依 据 都 有 其 共 同 性 , 主 要 是职 能 原 则和 受 益 原 则 两 方 面 。 所 谓 职 能 原 则 , 就 是 按 照 各 级 政 府 所 执 行 的 特 定 职 能或 任 务 来 分 配 财 政 工 作 的 原 则 。 包 括 稳 定 职 能 、分 配 职 能 和 资 源 配 置 职 能 , 要 依 不 同 公 共 产 品 的 受 益 区域 而 定

22、 。 稳 定 职 能 一 般 都 由 中 央 财 政 承 担 ;分 配 职 能 也主 要 由 中 央 政 府 来 执 行 ;资 源 配 置 职 能 一 般 应 由 地 方 政府 来 执 行 。 公 共 产 品 可 以 供 所 有 的 人 享 用 , 但多 数 公 共 产 品 的 享 用 都 受 到 区 域 性 的 限 制 。 一 般 地 说 ,有 些 公 共 产 品 的 受 益 范 围 是 全 国 性 的 ( 比 如 国 防 、 太空 保 险 、 最 高 法 院 等 ) , 应 由 中 央 政 府 提 供 ; 有 些 公共 产 品 的 受 益 范 围 是 地 方 性 的 ( 比 如 当 地 的

23、 消 防 队 、治 安 警 察 和 路 灯 等 ) , 须 由 地 方 政 府 来 提 供 。 我 们 可 以 用 下 列 图 表 , 表 示 职 能 和 受 益 范 围 1.私 人 商 品 和 劳 务 2.地 方 街 道 公 园 3.消 防 和 管 理 4.司 法 系 统 5.教 育 设 施 6.国 家 防 务 根 据 各 种 公 共 产 品 的 不 同 受 益 范 围 确 定 各 级 政 府的 职 能 , 并 以 此 为 依 据 划 分 各 级 政 府 的 财 政 管 理 权限 , 这 就 是 划 分 各 级 财 政 的 利 益 原 则 。 但 现 实 生 活 中 , 中 央 政 府 和

24、地 方 政 府 之 间 财 政 职能 的 划 分 并 不 是 绝 对 的 , 它 们 之 间 存 在 交 错 的 部 分 ,有 些 职 能 事 实 上 是 由 中 央 政 府 和 地 方 政 府 共 同 实 施的 。 这 种 情 况 有 以 下 三 种 类 型 :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共 有 的 职 能 。 例 如 , 促 进收 入 的 合 理 分 配 。 某 项 事 业 或 工 程 属 于 中 央 政 府 职 能 范 围 ,但 出 于 效 率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考 虑 , 应 由 地 方 政 府 分头 去 办 , 成 为 事 实 上 的 政 府 职 能 共 有 和 政 府 财

25、政责 任 共 负 , 但 以 中 央 为 主 的 局 面 。 某 项 事 业 或 工 程 属 于 地 方 政 府 职 能 范 围 ,但 由 于 其 成 本 或 效 益 涉 及 到 其 它 地 方 政 府 管 辖 地区 , 应 由 中 央 政 府 帮 助 协 调 , 联 合 有 关 的 地 方 政府 协 作 承 担 。 l 2 集 权 与 分 权 关 系 l 公 共 需 要 的 层 次 性 作 为 一 般 标 准 是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的一 般 标 准 , 但 各 国 差 别 很 大 , 则 取 决 于 政 治 体 制 和现 实 国 情 。 集 权 与 分 权 的 关 系 发 展 史 ,

26、集 权 是 轴 心 ,分 权 围 绕 集 权 进 行 调 整 。l 恩 格 斯 “ 集 权 是 国 家 的 本 质 、 国 家 生 命 的 基 础 .没有 一 个 国 家 可 以 不 要 集 权 , 联 邦 制 国 家 需 要 集 权 丝毫 不 亚 于 已 经 发 达 的 集 权 国 家 ” ;l 分 权 有 客 观 必 然 性 , 是 社 会 进 步 的 标 志 ;l 集 权 与 分 权 体 现 在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上 : 中 央 和 地 方 收入 支 出 划 分 的 比 例 。 l 规 律 : 中 央 收 入 占 主 导 ; 国 家 结 构 中 央 和 地 方 支 出 责 任 划

27、分 的 基 本 框 架 责 任 归 属 支 出 项 目中 央中 央 、 地 方地 方 、 中 央地 方 国 防 、 外 交 、 外 贸 、 金 融 和 货 币 政 策 、管 制 地 区 间 贸 易个 人 福 利 补 贴 、 失 业 保 险 、 全 国 性 交 通环 境 保 护 、 工 农 科 研 支 持 、 教 育 地 区 性 交 通 、 卫 生 、 供 水 、 下 水 道 、 垃圾 、 警 察 、 消 防 、 公 园 、 娱 乐 设 施 中 央 和 地 方 支 出 责 任 划 分 的 基 本 框 架 若 干 国 家 中 央 与 地 方 之 间 税 种 的 划 分 税 种 美 国 加 拿 大

28、德 国 日 本关 税公 司 所 得 税个 人 所 得 税增 值 税销 售 税财 产 税 对 用 户 收 费 联 邦联 邦 、 州联 邦 、 州 、地 方州地 方各 级 联 邦联 邦 、 省联 邦 、 省联 邦省地 方各 级 联 邦联 邦 、 州各 级联 邦 、 州州 、 地 方各 级 中 央中 央 、 地 方中 央 、 地 方中 央中 央 、 地 方地 方各 级若 干 国 家 中 央 与 地 方 之 间 税 种 的 划 分 若 干 国 家 转 移 支 付 前 后 中 央 与 地 方 之 间 收 支 分 配 格 局国 别 转 移 前 中 央收 入 的比 重 转 移 后 中 央收 入 的 比重 中

29、 央 支 出 的比 重英 国 ( 1990)美 国 ( 1990)澳 大 利 亚 ( 1991)加 拿 大 ( 1989)阿 根 廷 ( 1989)印 度 ( 1989)印 度 尼 西 亚 ( 1990) 89587149626890 71425131574482 70495134535483 若 干 国 家 转 移 支 付 前 后 中 央 与 地 方 之 间 收 支 分 配 格 局 ( ) 中 央 和 地 方 财 政 收 支 比 重 中 央 和 地 方 财 政 收 支 比 重 ( ) 四 、 中 国 分 税 制 改 革l ( 一 ) 分 税 制 改 革 的 指 导 思 想 l ( 二 ) 分

30、 税 制 改 革 的 主 要 内 容 l ( 三 ) 分 税 制 的 转 移 支 付 制 度l ( 四 ) 分 税 制 的 运 行 情 况 及 其 进 一 步 完 善 l -即 按 中 央 与 地 方 政 府 的 事 权 划 分 , 合 理 确 定 各 级 财政 的 ; -根 据 事 权 与 财 权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将 统 一 划 分 为中 央 税 、 地 方 税 和 中 央 地 方 共 享 税 , 并 建 立 中 央 税 和 地方 税 收 体 系 , 分 设 中 央 与 地 方 两 套 税 务 机 构 分 别 征 管 ; -科 学 核 定 地 方 收 支 数 额 , 逐 步 实

31、行 比 较 规 范 的 中 央财 政 对 地 方 的 税 收 返 还 和 ; -建 立 和 健 全 , 硬 化 各 级 预 算 约 束 ; l ( 一 ) 分 税 制 改 革 的 指 导 思 想 l 1.正 确 处 理 中 央 与 地 方 的 利 益 关 系 , 促 进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合 理 增 长 , 逐 步 提 高 中 央 财 政 收 入 的 比 重 。 l 2.合 理 调 节 地 区 之 间 财 力 分 配 。l 3.坚 持 “ 统 一 政 策 与 分 级 管 理 相 结 合 ” 的 原 则 。l 4.坚 持 整 体 设 计 与 逐 步 推 进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l

32、( 二 ) 分 税 制 改 革 的 主 要 内 容 l 1.中 央 与 地 方 的 事 权 和 支 出 划 分 l 2.中 央 与 地 方 的 收 入 划 分 l 3.中 央 财 政 对 地 方 税 收 返 还 数 额 的 确 定l 4.原 体 制 的 处 理 根 据 中 央 政 府 与 地 方 政 府 事 权 的 划 分 ,国 家 安 全 、 外 交 和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运 转 所 需的 经 费 , 调 整 国 民 经 济 结 构 、 协 调 地 区 发 展 、 实 施宏 观 调 控 所 必 需 的 支 出 以 及 由 中 央 直 接 管 理 的 事 业发 展 支 出 。 本 地 区

33、 政 权 机 关 运 转所 需 的 支 出 以 及 本 地 区 事 业 、 经 济 发 展 所 需 的 支 出 。 根 据 事 权 与 财 权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将 维 护 国 家 权 益 、 实施 宏 观 调 控 所 需 的 税 种 划 为 ; 将 同 经 济发 展 直 接 相 关 的 主 要 税 种 划 为将 适 合 地 方 征 管 的 税 种 划 为 , 并 充实 地 方 税 税 种 , 增 加 地 方 税 收 入 。 关 税 , 海 关 代 征 的 消 费 税 和 增 值税 , 消 费 税 , 中 央 企 业 所 得 税 , 地 方 银 行 和 外 资 银行 及 非 银 行 金

34、 融 企 业 所 得 税 , 铁 道 部 门 、 各 银 行 总行 、 各 保 险 总 公 司 等 集 中 交 纳 的 收 入 , 中 央 企 业 上交 利 润 等 。 营 业 税 , 地 方 企 业 所 得 税 , 地 方企 业 上 交 利 润 , 个 人 所 得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固定 资 产 投 资 方 向 调 节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房 产 税 ,车 船 使 用 税 , 印 花 税 , 屠 宰 税 , 农 牧 业 税 , 耕 地 占用 税 , 契 税 , 遗 产 和 赠 与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 国 有 土地 有 偿 使 用 收 入

35、等 。 增 值 税 、 资 源 税 、 证 券 交易 税 。 增 值 税 和 证 券 交 易 税 中 央 分 享 75%, 地 方 分 享25%。 资 源 税 按 不 同 的 资 源 品 种 划 分 , 大 部 分 资 源 税作 为 地 方 收 入 , 海 洋 石 油 资 源 税 作 为 中 央 收 入 。 实 行 比 较 规 范 的 中 央 财 政 对 地 方 的 税 收 返 还 和 转 移支 出 制 度 , 有 利 于 加 强 中 央 的 调 控 能 力 。 根 据 规 定 , 中 央 财 政 对 地 方 税 收 返 还 数 额 以 1993年为 基 期 年 核 定 。 1993年 中 央

36、 从 地 方 净 上 划 的 收 入 数 全 额返 还 地 方 , 1994年 以 后 , 税 收 收 入 返 还 额 在 1993年 基 数上 逐 年 递 增 , 递 增 率 按 全 国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的 平 均 增 长率 的 1 0.3的 系 数 确 定 。 ( 三 ) 分 税 制 的 转 移 支 付 制 度指 一 国 基 于 各 级 政 府 的 财 政 收 入 能 力 与 支 出需 求 的 不 一 致 , 以 实 现 各 地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的 均 等 化 为 目标 而 实 行 的 一 种 财 政 资 金 转 移 或 财 政 均 衡 制 度 , 不 以 对等 代 价

37、 的 商 品 或 劳 务 服 务 作 为 回 报 。 财 政 纵 向 失 衡 -在 多级 财 政 体 制 中 , 上 下 级 政 府 之 间 出 现 财 政 收 支 差 异 ; 财政 横 向 失 衡 -同 级 政 府 的 不 同 地 区 之 间 存 在 财 政 收 支方 面 的 差 异 ; 公 共 产 品 的 外 溢 性 。 形 式 有 三 种 :上 级 政 府 将 财 政 资 金 的 一 部 分 转 作 下 级 政 府 预 算 收 入来 源 的 补 助 形 式 ; 下 级 政 府 将 其 预 算 收 入 的 一 部 分 转 移 给上 级 政 府 ; 同 级 政 府 之 间 部 分 预 算 收

38、 入 的 相 互 转 移 。 两 种 基 本 形 式 :特 殊 性 转 移 支 付 , 目 的 是 支 持 某 一 地 区 难 以 承 担 的但 有 利 于 全 国 和 区 域 性 的 项 目 以 及 上 级 政 府 鼓 励 发 展 的 行 业或 项 目 。 被 称 为 “ 有 条 件 性 转 移 支 付 ”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 目 的 是 实 现 不 同 层 次 政 府 间 预 算收 支 的 纵 向 平 衡 或 同 一 层 次 政 府 间 的 横 向 均 衡 。 转 移 支 付 具 有 较 高 的 透 明 度 ; 内 部 性 , 指 转 移 支 付 的 范 围 仅 限 于 上

39、下 级 财 政 纵向 之 间 或 横 向 财 政 各 区 域 之 间 的 财 政 资 金 流 动 , 财 政 资金 并 不 流 出 政 府 之 外 ;公 正 性 , 主 要 体 现 在 通 过 政 府 间 的 转 移 支 付 , 有效 地 调 节 各 地 客 观 存 在 的 财 政 经 济 发 展 差 距 ;转 移 支 付 的 实 施 具 有 较 强 的 政 策 统 一 性 和 适 度 的灵 活 性 。 社 会 保 障 功 能 ; 分 配 调 节 功 能 ; 配 置 资源 与 激 励 培 植 财 源 的 功 能 。 目 前 , 我 国 中 央 对 地 方 的 转 移 支 付 分 为两 种 ,

40、前 者 是 指 接 受 资 金 的 政 府可 以 将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作 为 自 有 财 力 , 自 主 安 排 使 用的 转 移 支 付 , 属 于 均 衡 性 转 移 支 付 范 畴 。 1994年 后 着 力 进 行 的 是 。 中 央 对 地方 财 力 转 移 支 付 主 要 弥 补 财 政 实 力 薄 弱 地 区 财力 缺 口 、 均 衡 地 区 间 财 力 差 距 的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农 村 税 费 转 移 支 付 等 。 目 前 , 我 国 政 府 间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的 绝 大 部 分 是 采 取非 规 范 的 税 收 返 还 方 式 分 配 的

41、, 只 有 一 小 部 分 是 采 用较 为 规 范 的 “ 过 渡 期 转 移 支 付 办 法 ” 分 配 的 。: 1) 转 移 支 付 形 式 不 规 范 ; 2) 转 移 支 付中 的 各 项 专 款 过 多 , 且 缺 乏 程 序 化 、 公 式 化 的 分 配 办法 , 随 意 性 大 ; 3) 转 移 支 付 功 能 弱 ; 4) 过 渡 期 转 移支 付 办 法 不 完 善 。 分 税 制 近 几 年 的 改 革 措 施l 1.实 行 “ 省 直 管 县 ” 财 政 管 理 体 制l 2007年 24个 省 市 推 行 试 点l 2009年 7月 关 于 推 进 省 直 接 管

42、 理 县 财 政 改 革 的 指 导意 见 财 预 ( 2009) 78号l 2012年 之 前 除 民 族 自 治 区 外 全 面 推 进l 最 早 改 革 的 是 浙 江 : 2002年 l 2.理 顺 县 乡 财 政 关 系 , 改 革 县 乡 财 政 管 理 体 制l 具 体 情 况 不 同 , 分 三 种 类 型 :l -较 规 范 的 分 税 制 财 政 体 制l -包 干 财 政 体 制l -统 收 统 支 加 激 励 财 政 体 制 l 3.推 进 “ 乡 财 县 管 乡 用 ” 的 管 理 方 式l “ 三 不 变 ” 前 提 下 实 施l 4.建 立 激 励 机 制 , 缓

43、 解 县 乡 财 政 困 难l 2005年 , 中 央 财 政 的 “ 三 奖 一 补 ” :l “ 三 奖 ” : 对 财 政 困 难 的 县 乡 政 府 增 加 县 乡 税 收 收 入 ,以 及 省 市 级 政 府 增 加 对 财 政 困 难 县 财 力 性 转 移 支 付 给予 奖 励 , 以 调 动 地 方 政 府 帮 助 缓 解 县 乡 财 政 困 难 的 积极 性 和 主 动 性 ;l 对 县 乡 政 府 精 简 机 构 和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 促 进 县 乡 政 府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和 降 低 行 政 成 本 ; l 对 产 粮 大 县 给 予 奖 励 , 以 确

44、保 粮 食 安 全 , 调 动 粮 食 生产 的 积 极 性 ; l “ 一 补 ” : 对 以 前 缓 解 县 乡 财 政 困 难 工 作 做 得 好 的 地区 给 予 补 助 , 以 体 现 公 平 的 原 则 。 l ( 四 ) 分 税 制 的 运 行 情 况 及 其 及 进 一 步 的 完 善l 运 行 情 况 良 好l 1.政 府 间 的 财 政 关 系 趋 向 规 范l 2.有 利 于 产 业 结 构 的 合 理 调 整 和 资 源 的 优 化 配 置l 3.“两 个 比 重 ” 逐 步 上 升 , 中 央 财 力 有 所 加 强l 4.调 动 了 地 方 组 织 收 入 的 积

45、极 性 , 促 进 了 地 方 收 入 的快 速 增 长 , 保 证 了 全 国 财 政 收 入 的 稳 定 快 速 增 长l 分 税 制 有 待 完 善 的 问 题 l 问 题 : 楼 市 ( Player K illing) 土 地 财 政 ?l 何 谓 “ 土 地 财 政 ” ?l 地 方 政 府 通 过 各 种 土 地 经 营 手 段 , 获 得 土 地 出 让 金 、土 地 税 费 以 及 利 用 土 地 进 行 投 融 资 的 行 为 。l 表 现 形 式 和 内 容 : 一 是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 二 是 土 地 税 费收 入 , 三 是 土 地 投 融 资 。l 其 中

46、 土 地 投 融 资 是 变 相 的 地 方 负 债 。 官 方 数 字 表 明 ,截 至 2010年 底 , 全 国 共 有 各 类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8千多 个 , 贷 款 余 额 8万 多 亿 , 相 当 于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一年 的 财 政 预 算 总 收 入 。 土 地 财 政 有 何 影 响 ?l 缓 解 地 方 政 府 财 政 困 难 , 增 加 就 业 , 提 升 地 方 政 府 公共 服 务 能 力 等 。l 地 方 政 府 获 得 巨 大 的 远 期 和 即 期 收 益 l 负 面 影 响 :l ( 1) 过 度 依 赖 土 地 财 政 对 实 体

47、 经 济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资 本 和 技 术 ) , 扭 曲 不 动 产 与 其 他 产 业 的 收 益 结构 , 挤 占 实 体 经 济 信 贷 资 源 , 助 长 房 地 产 投 机 。l ( 2) 基 于 土 地 财 政 建 立 的 地 方 投 融 资 平 台 积 累 的 金融 风 向 与 财 政 风 险 转 化 的 可 能 性 。l ( 3) 引 发 土 地 资 源 未 批 先 用 、 以 租 代 征 、 非 法 占 用等 引 起 粮 食 安 全 ( 农 业 技 术 现 状 下 ) 。l ( 4) 推 高 地 价 , 提 高 了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 形 成 高 房

48、价 的 支 撑 。 土 地 财 政 产 生 和 存 在 的 原 因 ?l 制 度 前 提 : 政 绩 考 核 偏 向 下 的 地 方 政 府 竞 争l ( 1) 偏 向 经 济 内 容 的 地 方 政 府 政 绩 考 核 制 度l 中 央 与 地 方 政 府 之 间 的 分 权 契 约 关 系 ( 放 权 让 利 ) 基 委 托代 理 关 系 。 基 本 的 评 价 地 方 政 绩 标 准 GDP, 虽 然 也 有 大 部分 公 共 服 务 指 标 体 系 及 “ 一 票 否 决 ” ( 计 生 治 安 等 ) 。l 为 什 么 ?l - GDP属 于 数 量 指 标 ;l - GDP通 用

49、性 较 强 ; l - GDP与 地 方 政 府 利 益 相 关 性 较 直 接 ;l - GDP中 央 政 府 可 控 程 度 高 ; ( 2) 地 方 政 府 收 入 约 束l 一 是 税 收 收 入 约 束 : 地 方 税 立 法 权 高 度 集 中 , 无 法 据 地 方情 况 开 征 一 些 地 方 税 ; 缺 乏 主 体 税 种 , 规 模 偏 小 , 稳 定 相差 , 且 大 多 与 GDP相 关 ; 分 税 制 导 致 的 “ 示 范 效 应 ” ( 地方 税 收 重 心 上 移 ) , 县 级 非 税 收 入 动 机 强 烈 。l 二 是 地 方 政 府 的 转 移 支 付

50、约 束 : 最 具 财 力 均 等 化 作 用 的 一般 转 移 支 付 比 重 较 小 , 08年 38.6% , 且 因 素 法 未 考 虑 中西 部 地 区 的 特 殊 成 本 因 素 ; 税 收 返 还 是 转 移 支 付 的 重 要 形式 ( 18.2% 08年 ) ;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比 重 过 大 ( 43.2% 08年 ) 且 需 资 金 配 套 , 需 “ 跑 部 进 京 ” , 规 模 小 ; 省 级 以 下转 移 支 付 制 度 未 真 正 确 立 , 向 下 缺 少 通 道 。 土 地 财 政 的 改 革 方 向 ?l ( 1) 改 变 目 前 以 GDP为 主

51、 的 政 绩 考 核 机 制 。l 结 合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 根 据 各 地 区 所 处 功 能 区 位置 设 置 相 应 的 考 核 指 标 : 优 化 开 发 与 重 点 开 发 区 域 ( 经 济增 长 和 社 会 服 务 ) 限 制 开 发 区 域 ( 以 社 会 服 务 型 指 标 为 主 )禁 止 开 发 区 域 ( 完 全 社 会 民 生 指 标 ) 。l ( 2) 深 化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 不 断 完 善 分 权 制 度 , 为 地 方 政府 开 辟 财 源 : 中 央 和 地 方 事 权 还 财 权 划 分 不 能 搞 “ 一 刀切 ” ; 资

52、 源 税 和 物 业 税 等 主 体 税 种 的 开 征 ; 省 级 以 下 转 移支 付 制 度 。l ( 3) 采 取 措 施 化 解 地 方 政 府 投 融 资 平 台 风 险 , 解 决 地 方政 府 隐 性 负 债 问 题 : 平 台 公 司 开 辟 股 权 融 资 , 债 券 融 资 ,产 权 交 易 等 , 推 进 平 台 有 债 务 者 向 “ 战 略 控 股 ” 方 转 移 。 l 分 税 制 有 待 完 善 的 问 题l 1.进 一 步 明 确 各 级 政 府 的 事 权 范 围 和 各 级 预 算 主 体 的 支 出 职 责 l 2.逐 步 调 整 和 规 范 收 入 划

53、 分 l 3.完 善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是 进 一 步 完 善 分 税 制 的 重 点l 4.推 进 省 (区 )以 下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l 完 善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l 县 乡 最 低 财 政 保 障 机 制 , 省 级 以 下 财 力 差 异 调 控 机制 , 县 乡 政 府 支 出 安 排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l 优 化 支 出 结 构 问 题 :l 建 立 民 生 财 政 , 调 整 国 民 收 入 分 配 格 局 ; 建 立 生 态型 财 政 , 效 益 型 财 政l 创 新 公 共 产 品 供 给 方 式 : 阳 光 财 政l “

54、 一 事 一 议 , 财 政 奖 补 ” l 坚 强 监 管 ,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本 章 小 结l 【 关 键 词 】l 国 家 预 算 增 量 预 算 零 基 预 算 部 门 预 算 政 府 采 购 国 家 预 算 的 年 度 国 家 预 算 的 完 整 性 和 统 一 性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财 政 联 邦 主 义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共 享 税 种 本 章 小 结l 【 复 习 和 思 考 】l 1、 何 谓 国 家 预 算 ?国 家 预 算 有 哪 些 类 别 ?l 2、 试 述 国 家 预 算 的 原 则 。l 3、 编 制 部 门 预 算 的 意 义 及

55、 其 基 本 内 容 。l 4、 何 谓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 我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基 本 内 容 。l 5、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的 基 本 内 容 有 哪 些 ?l 6、 试 述 “ 收 支 两 条 线 ” 管 理 的 基 本 内 容 。 l 7、 试 述 分 级 分 税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的 要 点 。l 8、 政 府 间 收 支 划 分 的 理 论 依 据 有 哪 些 ?l 9、 我 国 分 税 制 改 革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什 么 ?l 10、 简 述 分 税 制 改 革 的 基 本 内 容 。l 11、 简 述 我 国 分 税 制 有 待 完 善 的 问 题 。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