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培训》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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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法培训20170809 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 24日 开篇2014年4月24日,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保法,将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史上最严环保法,将对我国的各级政府、企业和人民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必须深知、理解、适应紧跟环保法的新变化和新要求。今天我和大家一起来共同学习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条款,并 对照共同探讨民权县今后的环保工作如何开展才能确保合法、合规、高效? 内容新 环 境 保

2、 护 法 主 要 特 点二 新 环 境 保 护 法 主 要 变 化三 常 见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及 处 罚 措 施四五 新 环 保 法 下 的 环 保 工 作总 述 环 境 状 况 分 析一七 环 保 新 动 向 与 即 将 实 施 的 新 规案 例 介 绍六 一、总述 环境状况分析身边事你知道,看看外边发生了什么。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一、总述 环境状况分析 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十面霾伏一、总述 环境状况分析 二 、 新 环 境 保 护 法 的 主 要 特 点( 一 ) 史 上 最 严 环 保 法n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提 出 “ 只 有 实 行 最 严 格 的 制 度 、 最 严

3、密的 法 治 , 才 能 为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提 供 可 靠 保 障 ” 。n 新 环 保 法 因 其 创 新 范 围 广 、 变 革 力 度 大 、 措 施 严 厉 而被 称 为 “ 史 上 最 严 环 保 法 ” , 体 现 了 党 和 国 家 对 污 染“ 零 容 忍 ” 的 态 度 。 二 、 新 环 境 保 护 法 的 主 要 特 点( 二 ) 环 保 法 新 旧 对 比新环保法共七章,70条旧环保法共六章,47条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12 1512136 11附则1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

4、附则8 781111 2新旧新增 二 、 新 环 境 保 护 法 的 主 要 特 点( 三 ) 各 层 级 主 体 责 任 义 务 明 晰u明 确 警 戒 线 , 强 调 了 各 级 政 府 履 行 改 善 环 境 质 量的 责 任 。u明 晰 安 全 线 , 凸 显 了 政 府 和 相 关 部 门 保 障 和 改 善民 生 的 责 任 。u 绷 紧 高 压 线 , 强 化 了 企 业 治 理 污 染 的 责 任 。u 设 立 基 准 线 , 明 确 了 全 社 会 积 极 参 与 环 境 保 护 的 责 任 。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新 环 保 法 由 六 章 变 为 七 章 , 由 47

5、条 增 至 70条 。 重 大 变 化 体 现 在以 下 方 面 :(一)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政府职责和追责(三)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企业义务和强制惩处)(四)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 中国环境质量恶化倒逼 人民对生存质量的诉求 国家持续发展 民族复兴需要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将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放 在突 出 地 位 , 提 出 了 必 须 树 立 尊 重 自 然 、顺 应 自 然 、 保 护 自 然 的 生 态 文 明 理 念 。解 读 : ( 一 ) 基 本 理 念 作 出 重 大

6、调 整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新法中的“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是全新表述,是对原环保法的重大修改。表明:使环境保护变为套在经济社会发展上的“紧箍咒”,要发挥环保减排对经济发展的约束性作用,使“脱缰野马”变成可持续发展的“千里马”。解 读 : ( 一 ) 基 本 理 念 作 出 重 大 调 整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强化政府责任是此次修订的重点,新法改变了重政府权力轻政府责任、重政府主导轻公众参与的局面,增加对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了问责机制。解 读 : ( 二 ) 突 出 强 调 政 府 监 督 责 任 和 法

7、律 责 任 新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对行政监管部门的严厉行政问责【九种情形】:解 读 : ( 二 ) 突 出 强 调 政 府 监 督 责 任 和 法 律 责 任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对行政监管部门的严厉行政问责的九种情形:(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8、(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 新法赋予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权,并认可越级举报制度。新环保法颁布后,政府环保部门管理人员普遍感到压力巨大,以前的“保护主义、好人主义”将难以盛行,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人员势必严格执法、严格对企

9、业进行监督检查。解 读 : ( 二 ) 突 出 强 调 政 府 监 督 责 任 和 法 律 责 任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u环 境 保 护 部 已 在 西 北 、 东 北 、 华 北 、 华 东 、 西 南 、 华南 六 大 环 保 督 查 中 心 相 继 成 立 , 作 为 环 境 保 护 部 派 出 的 执法 监 督 机 构 , 监 督 国 家 环 境 政 策 、 法 规 、 标 准 执 行 情 况 等 ,督 查 情 况 直 接 上 报 国 家 环 保 部 。 ( 对 政 府 和 企 业 都 监 管 )u2014年 6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正 式 成 立 环 境 资 源 审 判 庭

10、 , 全国 已 有 16个 省 、 直 辖 市 已 经 设 立 了 130多 个 环 境 保 护 法 庭 、审 判 庭 、 合 议 庭 。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 企 业 环 保 管 理 旧 思 维 受 到 严 重 挑 战 企 业 协 调 政 府 及 其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的 手 段 受 限 企 业 惯 用 的 “ 环 保 问 题 靠 协 调 解 决 ” 的 思 维 方 式 难 再 行 通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 1 停 建 罚 款 2 查 封 扣 押 3 按 日 计 罚 4 停 业 关 闭 5 行 政 拘 留 6 刑 事 责 任解 读 : ( 三 ) 极 大 加 强 了 企 业 惩

11、 处 力 度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1、停建罚款停建罚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旧的环保法,未批先建的现象屡禁不止。主要是罚款额度低,只罚款5-20万元,一些企业宁愿受罚也要未批先建,另外现有的允许“ 限期补办”的规定,导致一些项目“ 先上车后买票”。新的环保法 ,堵住了旧法规定的“限期补办” 漏洞, 更不能“ 先上车后买票”。对于未批先建的,规定直接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

12、状。1、停建罚款1月1日起新法正式施行后,未批先建项目不仅会收到严厉处罚,公安机关还将依照第63条规定,对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以 前 很 多 新 建 项 目 都 是 边 开 工 、 边 设 计 环 评 、 边 办 理 环 评 手续 , 环 评 办 下 来 时 , 项 目 都 建 设 好 了 :“ 补票”方式完成了环评手续。-今后行不通了, 新 建 项 目 必 须 环 评 审 批 过 关 才能 开 建 !1、停建罚款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查封扣押:政府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

13、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这一规定可谓是环保部门的执法利器,堪称环保部门对付违法排污企业的撒手锏)2、查封扣押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1.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废、有放射性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4.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等工业污泥的;5.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

14、发环境事件或中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6.其他。2、查封扣押符合环保查封、扣押适用6种情形: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3、按日计罚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环保法“亮剑”,按日计 罚违法成本不再低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3、按日计罚以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是旧环保法的执法尴尬。新法将有效遏制、震慑排污企业环境违法的高发态势。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3、按日计罚新环保法按日计罚的

15、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超标排污和超总量指标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规避监管排污;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污等行为。在国外的环境立法中“按日计罚”被广泛采用的制度,对打击企业“违法成本低”以及弥补一般性处罚威慑力不足的缺陷有很好的作用,震慑效果强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u实行按日计罚后,行政罚款数额将会大幅提高:重庆从2007年实施按日计罚,对违法排污的个案罚款最高达3000多万元u 2008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提高了罚款数额,一般或较大水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重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u大气污染防

16、治法(征求意见稿)更加严格,规定:一般或较大大气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重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另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还要处以罚款3、按日计罚案例一: 临沂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山东省临沂市环保局发现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因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超标,今 年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向华龙热电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今年1月19日,临沂市环保局进行复查,经检测,公司外排废气依旧超标。临沂市环保局对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今年1月10日19日为基数10万元,持续违法10天,每日罚

17、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100万元。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新环保法新设:限产、停产、停业、关闭处罚,扭转企业限期治理弊端。 拿雾霾天气来说,如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要求某企业停产、限产30%,而企业未按要求执行,环保部门就有权查封企业。 4、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n据 媒 体 报 道 , 上 海 APEC会 议 期

18、 间 , 环 境 保 护 部 派 出 16个 督 查 组对 华 北 地 区 的 大 气 治 理 情 况 进 行 明 察 暗 访 。 据 不 完 全 统 计 , 16个督 查 组 共 检 查 企 业 395家 , 其 中 属 于 停 产 、 限 产 名 单 的 企 业 317家 ,发 现 未 按 照 要 求 进 行 停 产 限 产 的 企 业 达 到 了 33家 。 4、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5、行政拘留 -移送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将违法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n建设项目未进行

19、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n违反环保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n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6、 刑 事 责 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高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与刑法衔接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两高司法解释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20、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一)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二)(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从宽处罚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

21、从宽处罚。个人与单位并罚第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一 尤建华、徐龙英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案情简介:2015年6月,尤建华、徐龙英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废电路板提铜加工,并将多余的废电路板粉末(危废)用水泵抽至其厂房北侧一池塘内,共计倾倒危险废物382.06吨,其中,尤建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75.66吨。 处理情况:尤建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徐龙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

22、万元,禁止被告人徐龙英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的活动。 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共同犯罪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实质上是直接投放

23、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同时触犯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两个罪名。 四、常见企业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四十二条 第4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 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处罚数额按照防治污

24、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第六十三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六十五条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常见企业违法行为之一 四、常见企业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第 二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25、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及其 委 托 的 环 境 监 察 机 构 和 其 他 负 有 环 境 保 护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有 权 对 排 放 污 染 物 的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进 行 现 场 检查 。 被 检 查 者 应 当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 提 供 必 要的 资 料 。第 四 十 一 条严 禁 通 过 暗 管 、 渗 井 、 渗 坑 、 灌 注 或 者篡 改 、 伪 造 监 测 数 据 , 或 者 不 正 常 运 行 防 治污 染 设 施 等 逃 避 监 管 的 方 式 违 法 排 放 污 染 物

26、。 两 高 司 法 解 释 第 四 条阻 挠 环 境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调查 的 , 应 当 酌 情 从 重 处 罚 。常 见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之 二 四、常见企业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私设暗管夜间偷排雨天偷排超标排污常见企业违法行为之三 四、常见企业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企业违规排污相关法条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

27、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四、常见企业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企业违规排污相关法条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四、常见企业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第六十三条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

28、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新环保法下的环保工作l 三同时制度l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l 排污收费制度l 排污许可证制度与排污申报登记制度l 限期治理污染制度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五、新环保法下的环保工作定义:建设项目

29、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产的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 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项目 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相关法律:第 四 十 一 条 : 建 设 项 目 中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施 , 应 当 与 主 体 工 程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施 应 当 符 合 经 批 准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要 求 , 不 得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闲 置 。三同时制度 五、新环保法下的环保工作定义:就是在建设项目动工之前,必须

30、先对它的选址、设计、以及在建设施工中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科学的预测和估计,并预先制定可行的对策。适用范围: 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 相 关 法 律 : 第 十 九 条 编 制 有 关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 建 设 对 环 境 有 影 响 的 项 目 ,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环境 影 响 评 价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五、新环保法下的环保工作 相 关 法 律 : 第 四 十 三 条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31、 有 关 规定 缴 纳 排 污 费 。 排 污 费 应 当 全 部 专 项 用 于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 挤 占 或 者挪 作 他 用 。定义:指一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均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一定费用。范围: 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注: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缴费者应当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排污收费制度 五、新环保法下的环保工作相 关 法 律 : 新 环 保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国家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实 行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制度 。 实 行 排 污

32、 许 可 管 理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排 污 许可 证 的 要 求 排 放 污 染 物 ;未 取 得 排 污许 可 证 的 , 不 得 排 放 污 染 物 。定义:任何单位向环境中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均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形式: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制度与排污申报登记 五、新环保法下的环保工作定义:是以污染源调查、评价为基础,以环境保护规划为依据,突出重点,分期分批的对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区域采取的限定治理时间,治理内容及治

33、理效果的强制性措施。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完成限期治理任务。适用对象:区域性限期治理项目、行业性限期治理项目和点源限期治理项目限期治理污染制度限期治理的目标: (1)具体的污染源达标排放; (2)行业的限期治理项目分期分批逐步做到达标排放;(3)区域限期治理项目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五、新环保法下的环保工作(1)内部环境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立 企业可根据各自企业的规模、内部结构等实际,设立环境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同时可在车间基层设立环保员,使环境管理工作延伸至企业的每一个基层单元。2、强化环境保护内部管理(2)建立和实施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 可参照环境管理体系和清洁生

34、产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重点要建立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污染防治管理、环境应急管理、环境治理设施设备运行操作、环境运行管理制度、环境监督管理等基本的管理制度。 五、新环保法下的环保工作(3)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企业应依照环境法律法规、公司内部环境运行制度、准则开展日常、定期、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u 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u 环保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u 环保培训是否到位?u 各项工艺参数是否严格执行?u 环保操作规程是否严格执行?u 废弃物处理阶段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u 废弃物转移、储存(包括临时储存)防 护措施是否到位?u 现场环保标识是否齐全、符合要求?u 环保隐患是

35、否及时整改?u 各类环保台账、记录是否规范、完善? 五、新环保法下的环保工作相 关 法 律 :第 四 十 七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门 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应 当 依 照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的规 定 , 做 好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风 险 控制 、 应 急 准 备 、 应 急 处 置 和 事 后 恢复 等 工 作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按 照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急 预 案 , 报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有关 部 门 备 案 。 在 发 生 或 者 可

36、 能 发 生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时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处 理 , 及 时 通 报 可能 受 到 危 害 的 单 位 和 居 民 , 并 向 环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4、环境应急管理u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建设u应急资源配备及管理u应急响应、应急监测、应急处置u应急教育、培训、演练 五、新环保法下的环保工作概念:就是在规定时间内,对某一区域或某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最终排入环境的数量的限制。内容: 排放污染物的时间跨度 排放污染物总量的地域范围 排放污染物的总量3、做好“总量控制”第 四 十 四 条国 家

37、实 行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 重 点 污 染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由 国 务 院 下 达 ,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分 解 落 实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在 执 行 国家 和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同 时 , 应 当 遵 守 分 解 落实 到 本 单 位 的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 对 超过 国 家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或 者 未 完 成 国家 确 定 的 环 境 质 量 目 标 的 地 区 ,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环 境

38、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暂 停 审 批 其 新 增 重 点 污 染 物排 放 总 量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 区 域 限批 ) 五、新环保法下的环保工作相关法律: 第 四 十 条 国 家 促 进 清 洁 生 产 和 资 源 循环 利 用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推 广 清 洁 能 源 的 生 产 和 使 用 。 企 业 应 当 优 先 使 用 清 洁 能 源 , 采 用 资 源 利 用 率 高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少 的 工 艺 、 设 备 以 及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39、用技 术 和 污 染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 减 少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概念: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4、开展清洁生产 五、新环保法下的环保工作清洁生产三个方向 清洁能源与原材料清洁的生产过程 清洁产品与服务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减少资源浪费、注重源头关注:人员、设备、物料、工艺技术、环保、测量监视、 转化率、管理关注:产品的二次污染

40、、循环经济、产品与服务的生命周期 五、新环保法下的环保工作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 鼓励和支持。 5、关注环保政策 五、新环保法下的环保工作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

41、 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绿色采购)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5、关注环保政策 六、环保新动向与即将实施的新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8年1月1日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6年12月25日 六、环保新动向与即将实施的新规

42、环保税法体现了从排污费到环保税的制度性衔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即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不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机关、团体、军队等单位和居民个人,不征收环境保护税。环保税法对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比如,向污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的,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也不 征收环境保护税。 六、环保新动向与即将实施的新规 其次,是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设置环保税的税目。大

43、的分类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对环保税法所附环保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污染物征税;不是对纳税人排放的每一种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都征税,而只是对每一排放口的前3项大气污染物,前5项第一类水污染物(主要是重金属)、前3项其他类水污染物征税。环保税法规定,各省份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第三,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设置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沿用了现行的污染物当量值表,并按照现行的方法即以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第四,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 税的税额标准。具体来说,大气污染物税

44、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六、环保新动向与即将实施的新规 七、案例分析升贸焊锡材料(苏州)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废案案情简介:2016年3月,升贸焊锡材料(苏州)有限公司在明知无危废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松香(危废)3.856吨,填埋至厂区西南侧的废弃池中,并浇筑水泥修建成停车场。处理情况: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案例分析苏州市望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问题2016年3月,群众反

45、映苏州市望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问题后,苏州市环保局进行调查处理。经查,望亭污水厂私设暗管和阀门,通过暗管向雨水收集池排放未经完全处理的超标污水,最终排入外环境。6月1日,苏州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望亭污水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拆除私设的暗管、阀门等设施,并处罚款10万元。6月22日,苏州市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6月23日,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等4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七、案例分析孙积华(个人)电镀加工点环境问题2016年3月,高邮市环保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孙积华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电镀加工点,且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

46、即投入生产。4月6日,高邮市环保局下达责令整改决定,责令该加工点立即停止生产。4月15日,高邮市环保局后督察时,该加工点仍在违法生产,高邮市环保局依法对加工点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予以查封30日;同时,将此涉嫌环境污染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6月7日,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加工点孙积华等2名负责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七、案例分析镇江市丹徒区润普生态农业园生猪饲养分场环境问题2016年7月,丹徒区环保局现场检查时,发现镇江市丹徒区润普生态园生猪饲养分场涉嫌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9月21日,丹徒区环保局报请丹徒区人民政府对润普养猪场依法予以关闭;10月8日,丹徒区人民政府同意关闭润普养猪场。10月11日,丹徒区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润普养猪场依法予以关闭,并处罚款30万元。11月11日,丹徒区环保局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润普养猪场执行强制关闭。目前该生猪饲养分场已搬迁。 结语 结语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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