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制及政策培训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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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及政策培训 2021-4-22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1 主 讲 人 : 周 玉 亮 主 讲 人 简 介 周 玉 亮 , 注 册 会 计 师 、 注 册 税 务 师 、 注 册 咨 询 专 家 ,泰 安 大 正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副 总 经 理 。 在 税 务 机 关 从 事 稽查 工 作 19年 。 主 持 过 济 钢 、 莱 钢 、 胜 利 油 田 等 多 家 上市 公 司 税 收 筹 划 、 涉 税 鉴 证 、 税 务 检 查 。 山 东 省 注 册 税 务 师 协 会 后 续 教 育 和 考 前 辅 导 老 师 , 齐鲁 晚 报 山 东 省 注 税 杯 有 奖

2、竞 赛 试 题 唯 一 命 题 人 ; 参 与 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稽 查 文 书 , 山 东 省 地 税 局 和 注 册税 务 师 协 会 执 业 标 准 的 制 定 ; 在 国 家 级 刊 物 税 务 研 究 、 中 国 税 务 报 中 国注 册 税 务 师 、 财 务 与 会 计 发 表 论 文 23篇 , 其 中 :房 地 产 企 业 论 文 6篇 , 获 山 东 省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首 届 论文 一 等 奖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2021-4-22 2 泰 安 大 正 事 务 所 简 介泰 安 大 正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现 有 员 工 35人 , 其 中

3、: 注 册税 务 师 、 注 册 会 计 师 15名 。 主 要 从 事 涉 税 鉴 证 、 纳税 审 核 、 涉 税 咨 询 、 财 税 培 训 、 税 务 代 理 等 业 务 。是 泰 安 市 内 最 具 实 力 的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之 一 ,是 泰 安 市获 得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授 予 的 两 家 A级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之 一 。通 过 多 年 的 专 业 服 务 , 形 成 了 控 制 纳 税 风 险 、 降 低纳 税 成 本 服 务 特 色 的 大 正 品 牌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2021-4-22 3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管 理 要 求

4、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管 理 办 法 国 税 发 200979号 企 业 汇 算 清 缴 的 概 念 : 指 纳 税 人 自 纳 税 年 度 终 了 之 日 起 5个 月 内 ( 或 实 际 经 营 终 止 之 日 起 60日 内 ) , 依 照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其 他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规 定, 自 行 计 算 本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和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 根 据 月 度 或季 度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数 额 , 确 定 该 纳 税 年 度 应 补 或 者 应 退 税 额 ,并 填 写 企 业

5、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企 业 所 得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 提 供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 结 清 全 年 企业 所 得 税 税 款 的 行 为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2021-4-22 4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管 理 要 求 1.主 体 : 纳 税 人 企 业 和 其 他 取 得 收 入 的 组 织 ; 2.依 据 : 纳 税 人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有关 规 定 , 正 确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6、 和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 3.程 序 : ( 1) 自 行 计 算 本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和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 ( 2) 根 据 月 度 或 季 度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数 额 , 确 定 本 纳 税 年 度 应 补 或 者应 退 税 额 ; ( 3) 如 实 、 正 确 填 写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其 附 表 ; ( 4)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 提 供 税 务 机 关 要 求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并 结 清 全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7、 。 4.时 间 要 求 : 纳 税 年 度 终 了 之 日 起 5个 月 内 或 实 际 经 营 终 止 之 日 起 60日内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2021-4-22 5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管 理 要 求 企 业 汇 算 清 缴 的 企 业 范 围 : 1.按 经 营 期 限 分 : ( 1) 凡 在 纳 税 年 度 内 从 事 生 产 、 经 营 ( 含 试 生 产 、 试 经 营 ) ( 2) 在 纳 税 年 度 中 间 终 止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 2.按 征 税 方 式 分 : ( 1) 查 账 征 收 所 得 税 的 企 业 ; ( 2) 核 定 征

8、 收 中 定 率 征 收 所 得 税 的 企 业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2021-4-22 6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管 理 要 求 纳 税 人 的 责 任 1.纳 税 人 需 要 报 经 税 务 机 关 审 批 、 审 核 或 备 案 的 事 项 , 应 按有 关 程 序 、 时 限 和 要 求 报 送 材 料 等 有 关 规 定 , 在 办 理 企 业 所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前 及 时 办 理 。 含 减 免 税 、 资 产 损 失 。 2.纳 税 人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企 业 所 得 税的 有 关 规 定 ,

9、正 确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和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 如 实、 正 确 填 写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其 附 表 , 完 整 、 及时 报 送 相 关 资 料 , 并 对 纳 税 申 报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负 法 律 责 任 。 3. 纳 税 人 未 按 规 定 期 限 进 行 汇 算 清 缴 , 或 者 未 报 送 管 理 办法 规 定 资 料 的 , 按 照 税 收 征 管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处 理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2021-4-22 7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管

10、理 要 求 纳 税 人 的 权 利 1、 延 期 申 报 权 : 纳 税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 不 能 在 汇 算 清 缴 期 内 办 理 企 业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或 备 齐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资 料 的 , 应 按 照 税 收 征 管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 申 请 办 理 延 期 纳 税 申 报 。 征 管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 纳 税 人 、 扣 缴 义 务 人 确 有 困 难 , 需要 延 期 的 ,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书 面 延 期 申 请 , 经

11、 税务 机 关 核 准 , 在 核 准 的 期 限 内 办 理 。 2、 重 新 申 报 权 : 纳 税 人 在 汇 算 清 缴 期 内 发 现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有误 的 , 可 在 汇 算 清 缴 期 内 重 新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2021-4-22 8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管 理 要 求 3、 结 清 税 款 权 : 纳 税 人 在 纳 税 年 度 内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少 于 应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的 , 应 在 汇 算 清 缴 期 内 结 清 应 补缴 的 企 业 所

12、 得 税 税 款 ; 预 缴 税 款 超 过 应 纳 税 款 的 , 主 管 税务 机 关 应 及 时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退 税 , 或 者 经 纳 税 人 同 意 后抵 缴 其 下 一 年 度 应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4、 延 期 缴 款 权 : 纳 税 人 因 有 特 殊 困 难 , 不 能 在 汇 算 清 缴 期内 补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的 , 应 按 照 税 收 征 管 法 及 其 实 施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 办 理 申 请 延 期 缴 纳 税 款 手 续 。 征 管 法 第 31条 : 纳 税 人 因 有 特 殊 困 难 , 不 能 按

13、期 缴纳 税 款 的 , 经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 地 方 税 务局 批 准 , 可 以 延 期 缴 纳 税 款 , 但 是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2021-4-22 9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管 理 要 求纳 税 人 汇 算 清 缴 报 送 的 资 料 ( 1)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其 附 表 ; ( 2) 财 务 报 表 ; ( 3) 备 案 事 项 相 关 资 料 ; ( 4) 总 机 构 及 分 支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 分 支 机 构 征 税 方 式 、分

14、支 机 构 的 预 缴 税 情 况 ; ( 5)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纳 税 申 报 的 , 应 出 具 双 方 签 订 的代 理 合 同 , 并 附 送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包 括 纳 税 调 整 的 项 目 、原 因 、 依 据 、 计 算 过 程 、 调 整 金 额 等 内 容 的 报 告 ;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管 理 要 求 ( 6) 涉 及 关 联 方 业 务 往 来 的 , 同 时 报 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业 年 度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报 告 表 ; ( 7)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报 送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15、料 。 纳 税 人 采 用 电 子 方 式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的 , 应 按照 有 关 规 定 保 存 有 关 资 料 或 附 报 纸 质 纳 税 申 报 资 料 。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管 理 要 求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的 汇 算 清 缴 实 行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 由 统 一 计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和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的 总 机 构 ,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在 汇 算 清 缴 期 内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企 业

16、 所 得 税 年 度纳 税 申 报 , 进 行 汇 算 清 缴 ; 分 支 机 构 不 进 行 汇 算 清 缴 。 应 将 分 支 机 构 的 营 业 收 支 等 情 况 在 报 总 机 构 统 一 汇 算 清 缴前 报 送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总 机 构 应 将 分 支 机 构 及 其 所 属 机 构 的 营 业 收 支 纳 入 总 机 构汇 算 清 缴 等 情 况 报 送 各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 统 一 计 算 、 分 级 管 理 、 就 地 预 缴 、 汇 总 清 算 、 财 政 调 库”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17、 算 清 缴 管 理 要 求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的 审 核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纳 税 人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后 , 应 对 纳 税 人 年度 纳 税 申 报 表 的 逻 辑 性 和 有 关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 准 确 性 进 行 审核 。 包 括 : ( 一 ) 纳 税 人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其 附 表 与 企 业财 务 报 表 有 关 项 目 的 数 字 是 否 相 符 , 各 项 目 之 间 的 逻 辑 关 系是 否 对 应 , 计 算 是 否 正 确 。 ( 二 ) 纳 税 人 是 否 按 规 定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18、 亏 损 额 和 结 转 以 后年 度 待 弥 补 的 亏 损 额 。 ( 三 ) 纳 税 人 是 否 符 合 税 收 优 惠 条 件 、 税 收 优 惠 的 确 认 和申 请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程 序 。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管 理 要 求( 四 ) 纳 税 人 税 前 扣 除 的 财 产 损 失 是 否 真 实 、 是 否 符 合 有 关规 定 程 序 。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 其分 支 机 构 税 前 扣 除 的 财 产 损 失 是 否 由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税 务 机 关 出 具 证 明 。(

19、五 ) 纳 税 人 有 无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完 税 凭 证 , 完 税 凭 证 上填 列 的 预 缴 数 额 是 否 真 实 。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缴 纳 企 业 所 得税 的 纳 税 人 及 其 所 属 分 支 机 构 预 缴 的 税 款 是 否 与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总 纳 税 分 支 机 构 分 配 表 中 分 配 的数 额 一 致 。( 六 ) 纳 税 人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其 他 各 税 种 之 间 的 数 据 是 否 相 符、 逻 辑 关 系 是 否 吻 合 。 2011汇 算 清 缴 可 能 多 纳 税 事 项201

20、1年 下 列 业 务 可 能 已 经 多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1、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2、 县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拨 付 的 专 项 拨 款 3、 职 工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4、 外 币 资 产 、 负 债 的 汇 兑 收 益 5、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预 售 房 产 开 具 发 票 后 , 已 确 认 收 入 7、 “ 买 一 赠 一 ” 的 组 合 销 售 2011汇 算 清 缴 可 能 多 纳 税 事 项 8、 旧 城 改 造 , 企 业 取 得 的 搬 迁 补 偿 收 入 9、 资 产 损 失 没 有 申 报 扣 除 10、

21、 股 权 投 资 转 让 损 失 的 扣 除 11、 住 房 补 贴 12、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的 企 业 所 得 税前 扣 除 。 13、 出 差 补 贴 、 午 餐 补 贴 2011汇 算 清 缴 可 能 少 纳 税 事 项2011年 下 列 业 务 可 能 少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收 入 方 面1 企 业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是 否 并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 企 业 取 得 的 各 种 收 入 是 否 存 在 未 按 所 得 税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确 认计 税 的 问 题 。3 是 否 存 在 利 用 往 来 账 户 延

22、迟 实 现 应 税 收 入 或 调 整 企 业 利 润 。4 取 得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收 入 或 权 益 是 否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5 是 否 存 在 视 同 销 售 行 为 未 作 纳 税 调 整 。6 是 否 存 在 各 种 减 免 流 转 税 及 各 项 补 贴 、 收 到 政 府 奖 励 , 未 按 规定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7 是 否 存 在 接 受 捐 赠 的 货 币 及 非 货 币 资 产 , 未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011汇 算 清 缴 可 能 少 纳 税 事 项成 本 费 用 方 面1 是 否 存 在 利 用 虚 开 发

23、票 或 虚 列 人 工 费 等 虚 增 成 本 。2 是 否 存 在 使 用 不 符 合 税 法 规 定 的 发 票 及 凭 证 , 列 支 成 本 费 用 。3 是 否 存 在 将 资 本 性 支 出 一 次 计 入 成 本 费 用 : 在 成 本 费 用 中 一 次性 列 支 达 到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物 品 未 作 纳 税 调 整 ; 达 到 无 形 资 产标 准 的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 在 营 业 费 用 中 一 次 性 列 支 , 未 进 行 纳 税调 整 。4 工 资 费 用 是 否 提 取 数 大 于 实 发 数 按 提 取 数 扣 除 ; 是 否 存 在 国

24、有企 业 工 资 超 标 准 扣 除 。5 是 否 存 在 列 支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超 过 计税 标 准 , 未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2011汇 算 清 缴 可 能 少 纳 税 事 项6 是 否 存 在 计 提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和 职 工 住 房 公 积 金 超 过 计 税 标 准 , 未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是 否 存 在 计 提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 年 金 等 超 过计 税 标 准 , 未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7 是

25、 否 存 在 擅 自 改 变 成 本 计 价 方 法 , 调 节 利 润 。8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和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年 限 与 税 收 规 定 有 差 异的 部 分 , 是 否 进 行 了 纳 税 调 整 。 2011汇 算 清 缴 可 能 少 纳 税 事 项9 是 否 存 在 超 标 准 列 支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 业 务 招待 费 。10 是 否 存 在 擅 自 扩 大 研 发 费 用 的 列 支 范 围 , 享 受 税 收优 惠 。11 是 否 存 在 企 业 之 间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之 间 支 付 的 租

26、 金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12 计 提 的 准 备 金 , 未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13 是 否 存 在 从 非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超 过 按 照 金 融机 构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数 额 , 未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2011汇 算 清 缴 可 能 少 纳 税 事 项14 企 业 从 关 联 方 借 款 金 额 超 过 规 定 限 额 , 超 过 部 分 的 利 息支 出 是 否 在 税 前 扣 除 。15 是 否 存 在 已 作 损 失 处 理 的 资 产 , 部 分 或 全 部 收 回 的 , 未作 纳

27、税 调 整 ; 是 否 存 在 自 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损 失 有 补 偿 的部 分 , 未 作 纳 税 调 整 。16 是 否 存 在 不 符 合 条 件 或 超 过 标 准 的 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 未进 行 纳 税 调 整 。17 是 否 存 在 支 付 给 总 机 构 的 管 理 费 未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18 是 否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 视 同 经 营 性 租 赁 ,多 摊 费 用 , 未 作 纳 税 调 整 。 汇 算 前 应 做 哪 些 准 备 工 作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是 对 会 计 核 算 、 纳 税

28、 情 况 的 一 次 全 面 检 查。 所 得 税 检 查 既 查 纳 税 情 况 , 又 涉 及 公 司 的 财 务 管 理 、 财 务核 算 等 , 政 策 性 强 、 涉 及 面 广 、 工 作 量 大 。 做 好 汇 算 清 缴 前的 准 备 工 作 , 在 申 报 中 有 的 放 矢 , 才 能 事 半 功 倍 。 1、 全 面 了 解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是 搞 好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检 查的 基 础 。 2、 详 细 阅 读 研 究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 财 务 说 明 、 企 业 所得 税 申 报 表 , 并 与 以 前 年 度 比 对 , 是

29、搞 好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的关 键 。 3、 调 阅 税 务 机 关 检 查 报 告 和 税 务 中 介 审 核 报 告 , 与 注 册税 务 师 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作 深 入 交 流 , 是 搞 好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的 必 经 程 序 。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程 序 、 方 法 第 一 步 :将 企 业 填 写 的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附 表 ,与 企 业 的 利 润 表 、 总 账 、 明 细 账 进 行 核 对 ,审 核 账 账 、 账表 是 否 一 致 ; 第 二 步 : 针 对 企 业 年 度 纳 税 申

30、报 表 主 表 中 “ 纳 税 调 整 事 项明 细 表 ” 进 行 重 点 审 核 , 审 核 是 以 其 所 涉 及 的 会 计 科 目 逐项 进 行 , 编 制 审 核 底 稿 ; 第 三 步 : 注 册 税 务 师 将 审 核 结 果 与 委 托 企 业 交 换 意 见 , 根据 交 换 意 见 的 结 果 决 定 出 具 何 种 报 告 , 是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汇 算 清 缴 鉴 证 报 告 还 是 咨 询 报 告 , 若 是 鉴 证 报 告 , 其 报 告意 见 类 型 : 无 保 留 意 见 鉴 定 报 告 、 保 留 意 见 鉴 定 报 告 、 否定 意 见 鉴 定

31、报 告 、 无 法 表 明 意 见 鉴 定 报 告 。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主 表 及 附 表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资 料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其 附 表 ; 财 务 报 表 ; ( 国 税 发 【 2009】 79号 ) 备 案 事 项 相 关 资 料 ; 总 机 构 及 分 支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 分 支 机 构 征 税 方 式 、 分支 机 构 的 预 缴 税 情 况 ;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报 告 ; 涉 及 关 联 方 业 务 往 来 的 , 报 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年 度 关

32、联 业 务 往 来 报 告 表 ;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2021-4-22 25 申 报 表 主 要 逻 辑 关 系 及 基 本 结 构 一 、 主 要 逻 辑 关 系 主 要 反 映 主 表 相 应 行 次 与 附 表 一 至 附 表 六 相 应 行 次 的 逻 辑 关 系 ,附 表 三 相 应 行 次 与 附 表 五 至 附 表 十 一 相 应 行 次 的 逻 辑 关 系 。 二 、 本 表 基 本 结 构 ( 一 ) 表 头 项 目 税 款 所 属 期 间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纳 税 人 名 称 ( 二 ) 表 体 项 目 ( 四 部 分 ) 利

33、润 总 额 的 计 算 ( 1至 13行 )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 14行 至 25行 ) 、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 26行 至 40行 ) 、 附 列 资 料 ( 41行 42行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2021-4-22 26 申 报 表 结 构1.利 润 总 额 (13行 )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成 本 、 费 用 、税 金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投 资 收益 +营 业 外 收 入 -营 业 外 支 出2.纳 税 调 整 后 所 得 ( 23行 ) =利 润 总 额 纳 税 调 整项 目 金 额 +境 外 应 税

34、 所 得 弥 补 境 内 亏 损3.境 内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25行 ) =纳 税 调 整 后 所 得 -弥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额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2021-4-22 27 4.境 内 应 纳 税 额 ( 30行 ) =境 内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5%( 26行 ) -减 免 所 得 税 额 (28行 ) -抵 免 所 得 税 额( 29行 )5.实 际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33行 ) =境 内 应 纳 税 额 +境 外 所得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境 外 所 得 抵 免 所 得 税 额6.汇 算 清 缴 : 减 : 本 年 累 计 实 际 已 预 缴 的

35、 所 得 税 额( 34行 ) 总 分 机 构 的 汇 总 纳 税 和 母 子 公 司 的 合 并 纳税 ( 国 税 发 【 2008】 28号 、 财 税 【 2008】 119号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2021-4-22 28 一 、 第 行 “ 营 业 收 入 ” 填 报 纳 税 人 主 要 经 营 业 务 和 其 他 业 务 所 确 认 的 收入 总 额 。 本 项 目 应 根 据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和 “ 其他 业 务 收 入 ” 科 目 的 发 生 额 分 析 填 列 。 一 般 企 业通 过 附 表 一 ( 1) 收 入 明 细 表 计 算 填 列 营 业 收 入

36、 合 计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注 意 :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合 计 =营 业 收 入 合 计 +视同 销 售 收 入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2021-4-22 29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填 报 纳 税 人 经 营 主 要 业 务 和 其 他 业 务 发 生 的 实际 成 本 总 额 。 本 项 目 应 根 据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和 “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 科 目 的 发 生 额 分 析 填 列 。一 般 企 业 通 过 附 表 二 ( 1) 成 本 费 用 明 细 表 计 算 填 列 。 二 、 第 2行 “ 营 业 成 本 ”

37、 2021-4-22 30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三 、 第 3行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 纳 税 人 经 营 业 务 应 负 担 的 营 业 税 、 消 费 税 、 城 市维 护 建 设 税 、 资 源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和 教 育 费 附 加等 。 本 项 目 应 根 据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 科 目 的 发生 额 分 析 填 列 。 2021-4-22 31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四、第4行“销售(营业)费用”: 填 报 纳 税 人 在 销 售 商 品 和 材 料 、 提 供 劳 务 的 过程 中 发 生 的 各 种 费 用 。五、第5行“管理费用”:

38、 填 报 纳 税 人 为 组 织 和 管 理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发 生 的管 理 费 用 。六、第6行“财务费用”: 填 报 纳 税 人 为 筹 集 生 产 经 营 所 需 资 金 等 发 生 的筹 资 费 用 。 2021-4-22 32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七 、 第 7行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 填 报 纳 税 人 各 项 资 产 发 生 的 减 值 损 失 。本 项 目 应 根 据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 科 目 的发 生 额 分 析 填 列 。 2021-4-22 33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八 、 第 8行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 填 报 纳

39、 税 人 按 照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应 当 计 入 当期 损 益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 如 交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当 期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额 。 本 项 目应 根 据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 科 目 的 发 生 额 分析 填 列 , 如 为 损 失 , 本 项 目 以 “ ” 号 填 列 。 2021-4-22 34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九 、 第 9行 “ 投 资 收 益 ” : 填 报 纳 税 人 以 各 种 方 式 对 外 投 资 确 认 所 取得 的 收 益 或 发 生 的 损 失 。 本 行 应 根

40、 据 “ 投资 收 益 ” 科 目 的 数 额 计 算 填 报 。 2021-4-22 35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十 、 第 10行 “ 营 业 利 润 ” : 营 业 利 润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成 本 -营 业 税 金及 附 加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投 资收 益 2021-4-22 36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十 一 、 第 11行 “ 营 业 外 收 入 ” 1.固 定 资 产 盘 盈 ; 2.处 置 固 定 资 产 净 收 益 ; 3.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易 收 益 ; 4

41、.出 售 无 形 资 产 收 益 ; 5.罚 款 净 收 入 ; 6.债 务 重 组 收 益 7.政 府 补 助 收 入 8.捐 赠 收 入 9.其 他 2021-4-22 37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十 二 、 第 12行 “ 营 业 外 支 出 ” : 1.固 定 资 产 盘 亏 2.处 置 固 定 资 产 净 损 失 3.出 售 无 形 资 产 损 失 4.债 务 重 组 损 失 5.罚 款 支 出 6.非 常 损 失 7.捐 赠 支 出 8.其 他 2021-4-22 38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十 三 、 第 13行 “ 利 润 总 额 ” : “ 利 润 总 额 的 计 算 ” 中

42、 的 项 目 , 适 用 企 业 会 计准 则 的 企 业 , 其 数 据 直 接 取 自 利 润 表 ; 实行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小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等 会计 制 度 的 企 业 , 其 利 润 表 中 项 目 与 本 表 不 一致 的 部 分 , 应 当 按 照 本 表 要 求 对 利 润 表 中 的项 目 进 行 调 整 后 填 报 。 利 润 总 额 =营 业 利 润 +营 业 外 收 入 -营 业 外 支 出 2021-4-22 39 纳 税 调 增 、 纳 税 调 减 ( 附 表 三 ) 2021-4-22 40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收 入

43、类 调 整 项 目 1.视 同 销 售 收 入 ( 条 例 第 25条 、 国 税 函 2008 828号 ) 企 业 发 生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以 及 将 货 物 、 财 产 、 劳务 用 于 捐 赠 、 偿 债 、 赞 助 、 集 资 、 广 告 、 样 品 、 职 工福 利 或 者 利 润 分 配 等 用 途 的 , 应 当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 转让 财 产 或 者 提 供 劳 务 , 但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条 例 25条 ) 2021-4-22 41 国 税 函 2008828号 : 因 资 产

44、所 有 权 属 已 发 生 改 变 而 不 属 于 内 部 处 置 资 产 , 应 按规 定 视 同 销 售 确 定 收 入 。 除 将 资 产 转 移 至 境 外 , 由 于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在 形 式 和 实 质 上均 不 发 生 改 变 , 不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 相 关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延 续计 算 。 视 同 销 售 应 区 分 不 同 情 况 确 认 收 入 。 (条 例 13条 、 国 税 函【 2010】 148号 ) 企 业 处 置 外 购 资 产 按 购 入 时 的 价 格 确 定 销 售 收 入 , 是 指 企业 处 置 该 项 资 产 不 是

45、 以 销 售 为 目 的 , 而 是 具 有 替 代 职 工 福 利等 费 用 支 出 性 质 , 且 购 买 后 一 般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处 置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2021-4-22 42 收 入 类 调 整 项 目 2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填 报 纳 税 人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将 接受 直 接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核 算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的 金额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收 入 类 调 整 项 目 2021-4-22 43 3.不 符 合 规 定 的 销 售 折 扣 和 折 让 填 报 不 符 合 税 收 规 定 的

46、 销 售 折 扣 和 折 让 应 进 行 纳 税调 整 的 金 额 。 商 业 折 扣 、 现 金 折 扣 、 销 售 折 让 、 销 售 退 回 的 税 务处 理 与 会 计 处 理 相 同 (国 税 函 2008875号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收 入 类 调 整 项 目 2021-4-22 44 4.未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确 认 的 收 入 填 报 纳 税 人 会 计 上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确 认 收入 , 但 按 照 税 收 规 定 不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确 认 收入 ,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的 金 额 。 条 例 第 九 条 、 国 税 函 【

47、 2008】 875号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收 入 类 调 整 项 目 2021-4-22 45 5.按 权 益 法 核 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对 初 始 投 资 成 本调 整 确 认 收 益 填 报 纳 税 人 采 取 权 益 法 核 算 , 初 始 投 资 成 本小 于 取 得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辩 认 净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取 得 投 资 当 期的 营 业 外 收 入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收 入 类 调 整 项 目 2021-4-22 46 6.按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持 有 期 间

48、的 投 资 损 益 第 3列 “ 调 增 金 额 ” 填 报 纳 税 人 应 分 担 被 投 资 单 位 发生 的 净 亏 损 、 确 认 为 投 资 损 失 的 金 额 ; 第 4列 “ 调 减金 额 ” 填 报 纳 税 人 应 分 享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净 利 润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的 金 额 。 本 行 根 据 附 表 十 一 长 期股 权 投 资 所 得 ( 损 失 ) 明 细 表 分 析 填 列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收 入 类 调 整 项 目 2021-4-22 47 7.一 般 重 组 条 例 75条 财 税 200959号 填 报 纳 税 人 按

49、照 税 收 规 定 作 为 一 般 重 组 处理 , 导 致 财 务 会 计 处 理 与 税 收 规 定 不 一 致进 行 纳 税 调 整 的 金 额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收 入 类 调 整 项 目 2021-4-22 48 8.特 殊 重 组 : 填 报 纳 税 人 按 照 税 收 规 定 作 为 特 殊 重 组 处 理 ,导 致 财 务 会 计 处 理 与 税 收 规 定 不 一 致 进 行 纳税 调 整 的 金 额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收 入 类 调 整 项 目 2021-4-22 49 9.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净 收 益 主 要 包 括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50、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金 融 负 债 以 及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公 允 价 值 、 计 税 基 础 以 及 会 计 与 税 收 差 异 。(财 税 200780号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收 入 类 调 整 项 目 2021-4-22 50 10.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的 政 府 补 助 填 报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不 属 于 税 收 规 定 的 不 征 税收 入 、 免 税 收 入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补 助 , 按 照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 税 收 处理 应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51、额 应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的 数额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收 入 类 调 整 项 目 2021-4-22 51 13.不 征 税 收 入 ( 税 法 第 7条 、 条 例 26条 、 财 税 2008151号 ) ( 一 ) 财 政 性 资 金 : 企 业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的 财政 补 助 、 补 贴 、 贷 款 贴 息 , 以 及 其 他 各 类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 包括 直 接 减 免 的 增 值 税 和 即 征 即 退 、 先 征 后 退 、 先 征 后 返 的 各种 税 收 , 但 不 包 括 企 业 按 规 定 取 得 的 出

52、 口 退 税 款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收 入 类 调 整 项 目 2021-4-22 52 1.企 业 取 得 的 各 类 财 政 性 资 金 , 除 属 于 国 家 投 资和 资 金 使 用 后 要 求 归 还 本 金 的 以 外 , 均 应 计 入企 业 当 年 收 入 总 额 。2.对 企 业 取 得 的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定 专 项 用 途 并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 准予 作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 财 税 200987号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2021-4-22 53 财 税 201170号 从 县 级 以 上 各

53、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及 其 他 部 门 取 得 的 应 计 入收 入 总 额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 凡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 可 以 作 为不 征 税 收 入 : ( 1) 企 业 能 够 提 供 资 金 拨 付 文 件 , 且 文 件 中 规 定 该 资 金 的 专项 用 途 ; ( 2) 财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拨 付 资 金 的 政 府 部 门 对 该 资 金 有 专 门的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或 具 体 管 理 要 求 ; ( 3) 企 业 对 该 资 金 以 及 以 该 资 金 发 生 的 支 出 单 独 进 行 核 算 。 泰安大正

54、税务师事务所2021-4-22 54 不 征 税 收 入 用 于 支 出 所 形 成 的 费 用 , 不 得 在 计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用 于 支 出 所 形 成 的 资 产, 其 计 算 的 折 旧 、 摊 销 不 得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时 扣 除 。 不 征 税 收 入 处 理 后 , 在 5年 内 未 发 生 支 出 且 未缴 回 财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拨 付 资 金 的 政 府 部 门 的 部 分, 应 计 入 取 得 该 资 金 第 六 年 的 应 税 收 入 总 额 。 ( 二 ) 关 于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55、 费 1.企 业 收 取 的 各 种 基 金 、 收 费 , 应 计 入 企 业 当 年 收 入 总 额 。 2.对 企 业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及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并 上 缴 财政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准 予 作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于 上 缴 财 政 的 当 年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从 收 入 总 额 中 减除 ; 未 上 缴 财 政 的 部 分 , 不 得 从 收 入 总 额 中 减 除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2021-4-22 56 收 入 类 调 整 项 目 14.免 税 收 入 ( 税

56、法 26条 、 条 例 82 85条 )l 企 业 购 买 财 政 部 发 行 的 国 家 公 债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l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是指 居 民 企 业 直 接 投 资 于 其 他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收 入 类 调 整 项 目 2021-4-22 57 15.减 计 收 入 企 业 以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57、优 惠 目 录 中 规 定 的 资 源 作 为主 要 原 材 料 , 生 产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并 符 合 国 家 和 行 业 相 关 标 准的 产 品 取 得 的 收 入 , 减 按 90 计 入 收 入 总 额 。 自 2009年 1月 1日 至 2013年 12月 31日 , 对 金 融 机 构 农 户 小 额 贷 款 的利 息 收 入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按 90%计 入 收 入 总 额 。 自 2009年 1月 1日 至 2013年 12月 31日 , 对 保 险 公 司 为 种 植 业 、 养 殖业 提 供 保 险 业 务 取 得 的 保 费

58、收 入 ,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按90%比 例 减 计 收 入 。 财 税 【 2010】 4号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收 入 类 调 整 项 目 2021-4-22 58 16.减 免 税 项 目 所 得 ( 税 法 27条 、 条 例 86 90条 )( 1) 农 林 牧 渔 项 目 (财 税 2008149号 ) 花 卉 、 茶 以 及 其 他 饮 料 作 物 和 香 料 作 物 的 种 植 ; 海 水 、 内 陆 养 殖( 2) 从 事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的 投 资 经 营 项 目( 财 税 2008116号 、 财 税

59、 200846、 国 税 发 200980号 事 前备 案 )( 3) 从 事 符 合 条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 节能 节 水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财 税 【 2009】 166号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 收 入 类 调 整 项 目 2021-4-22 59 ( 4) 符 合 条 件 的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国 税 函 2009212号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居 民 企 业 、 规 定 的 范 围 、 科 技 部 门 认 定 、 商务 部 门 认 定 计 算 方 法 :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技 术 转 让

60、收 入 -技 术 转 让 成 本 -相 关税 费 应 在 纳 税 年 度 终 了 后 至 报 送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以 前 , 向 主 管 税务 机 关 办 理 减 免 税 备 案 手 续 。 ( 事 前 备 案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2021-4-22 60 收 入 类 调 整 项 目 注 意 二 : 国 税 函 【 2009】 255号 , 将 企 业 所 得 税优 惠 类 型 , 分 为 审 批 类 和 备 案 类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2021-4-22 61收 入 类 调 整 项 目 凡 未 明 确 为 审 批 事 项 的 , 均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 备案 项 目

61、 分 为 事 前 备 案 项 目 和 事 后 备 案 项 目 需 要 事 先 向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 未 按 规 定 备 案 的 纳 税人 不 得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 为 事 前 备 案 项 目 ; 纳 税 人 可 自 行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 并 在 年 度 纳 税 申 报时 附 报 相 关 资 料 的 , 为 事 后 备 案 事 项 。 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2021-4-22 62 收 入 类 调 整 项 目 税 收 优 惠 税 前 备 案 类 项 目事 前 备 案 项 目1、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收 入 免 税2、 综 合 利 用 资 源

62、 生 产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规 定 的 产 品 所 取 得 的 收入 ,减 按 90%计 入 收 入 总 额3、 开 发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4、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及 国 家 鼓 励 安 置 的 其 他 就 业 人 员 所 支 付 的 工 资加 计 扣 除5、 从 事 农 林 牧 渔 业 项 目 的 所 得 ,免 征 、 减 征 所 得 税6、 从 事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投 资 经 营 的 所 得 免 征、 减 征 所 得 税7、 从 事 符 合 条 件 的

63、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的 所 得 免 征 、 减 征所 得 税 税 收 优 惠 税 前 备 案 类 项 目8、 符 合 条 件 的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免 征 、 减 征 所 得 税9、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20%税 率10、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15%税 率11、 购 置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备 投 资 额 抵 免 所 得 税 额12、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税 收 优 惠 事 后 备 案 项 目事 后 备 案 项 目1、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免 税2、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64、 间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免 税 税 收 优 惠 税 前 备 案 类 项 目享 受 优 惠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 2 工 业 企 业 ,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万 元 , 从 业 人 数不 超 过 100人 ,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3000万 元 ; 其 他 企 业 ,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万 元 , 从 业 人 数 不 超过 80人 ,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1000万 元 。 税 收 优 惠 税

65、前 备 案 类 项 目 1.企 业 应 在 当 年 首 次 预 缴 申 报 时 ,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上 年 度 小 型 微 利 企业 情 况 表 税 务 机 关 据 此 确 定 当 年 度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税 率 。 2.纳 税 年 度 终 了 后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在 进 行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 应 同 时 向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情 况 表 ; ( ) 当 年 度 每 月 工 资 表 、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凭 证 和 发 放 工 资 清 单 复印 件 。 税 务

66、 机 关 受 理 企 业 年 度 申 报 及 上 述 资 料 后 , 对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从 业 人数 和 资 产 总 额 进 行 核 实 , 确 定 其 当 年 是 否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 并 在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情 况 表 上 签 署 核 实 意 见 。 经 核 实 当 年 度 指 标 符 合 条件 , 下 年 度 减 按 20%的 税 率 预 缴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 下 年 度 按 25%的 税 率 预缴 , 并 要 补 缴 已 经 计 算 减 免 的 所 得 税 款 。 税 收 优 惠 税 前 备 案 类 项 目3.年 度 中 间 开 业 的 新 办 企 业 , 由 于 没 有 上 年 度 的 经营 数 据 , 在 当 年 预 缴 申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应 按 25 的 税 率 预 缴 。 待 年 度 终 了 后 , 有 关 指 标 符 合 小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的 , 应 在 年 度 所 得 税 申 报 时 办 理核 实 手 续 , 下 年 度 减 按 20 税 率 计 算 预 缴 企 业 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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