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正当性浅HWH析刑事附HWH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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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补偿的合法性 一、国内精神损害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局限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如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规定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规定补偿损失。”3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拟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补偿责任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如下简称精神问题解释)的正式实行),使人民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补偿案件中更有法可依,更具可操作性。1月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问题的规定(如下简称范畴规定,法释7号,最高人民法院第18次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一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与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补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如下简称精神问题批复)又进一步明确: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精神问题解释、范畴规定及精神问题批复就互有矛盾之处。由于在精神问题解释第一条的受案范畴内,并未排除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补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之因此否认了刑事附带民事的精神损害补偿,也许基于这样背景:一是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补偿过于宽泛,不仅是自然人,甚至是单位,均有也许存在精神性人格权利益损失,确立刑事附带民事

3、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补偿不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刑事案件精神补偿往往数额巨大,而被告人大多无力承当或主线不肯履行,法院判决也许会成为法律“白条”。三是精神损害补偿数额难以拟定,补偿金额不具有等价性。四是国内法制建设受到前苏联等某些初期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她们觉得以金钱方式补偿精神损害,等同于将被害人人格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精神损害难以用金钱来衡量。故国内立法暂未将精神损害补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理范畴内。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精神问题批复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如下简称刑诉法)第七十七条及范畴规定。但范畴规定并没有有关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仅否认了不能在附带

4、民事中提起。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在刑诉法解释中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合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合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身就是民事诉讼,根据此义,从程序上讲,应以刑诉法为主,辅之民诉法,而从实体解决上分析,应以民诉法为主,辅之刑诉法。因此精神问题批复制定根据不够充足。此外,根据国内立法法的规定,有10种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而诉讼 制度是其中一项。根据立法法第九条的立法本意,司法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虽然有特殊状况也不能授权立法,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策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凡属

5、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社会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这一规定表白,最高人民法院仅对审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有解释权,而问题在于最高法院严禁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补偿不是对某法律的解释(因没有任何法律对此有严禁性规定),而是有立法嫌疑了。 二、对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补偿的必要性。 (一)对被害人科以刑罚不能完全使被害人得到精神上的慰籍。 我们觉得,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应容许其就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有这样,才符合社会利益、被告人利益、被害人利益三者冲突平衡的需要。有的人觉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已经承当了刑事责任,如果合用精神损害补偿,对被告人就是二次惩罚。本人对这种观点持反对态度

6、。诚然,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尽管的确可以安慰被害人受到的精神伤害,但是在有些案件中,仅靠刑罚惩罚尚局限性以达到消除被害人内心痛苦的目的。有些案件甚至在被告人被依法判刑后,自己的痛苦也许还会加深。由于,刑事制裁和民事责任是两种彼此独立、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前者是犯罪人对国家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保护的重要是社会利益;后者则是犯罪人对被害人权利侵害的补偿,其保护的重要是被害人的利益。 可见两者的目的并非完全相似。对社会利益的过份关注,完全也许导致对被害人的利益淡漠。尤宗智专家曾提出“近年来,我们国家以国家利益与个人合法利益完全一致为理论根据,在公诉案件中强调社会普遍利益的维护,强调公诉机关可以代表被害人的规

7、定,却多少忽视了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矛盾性,忽视了被害人的独特规定”。1很显然,不能以被告人已受到刑罚惩罚为理由而否认其对被害人的民事责任。固然,如果对犯罪人定罪惩罚已足矣安慰被害人所受的精神创伤,被害人或许会积极放弃自己的权利。但与否放弃应由被害人自己选择,法律不应否认被害人规定就精神损害而规定补偿的权利。例如在故意杀人、重伤或强奸等恶性案件中,如果对被告人处以极刑,很也许使被害人精神完全得到慰籍,被害人也不也许向被告人(已处极刑)提出精神损害补偿;而如果判处在被害人心中觉得较轻的刑罚,就应当赋予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补偿祈求权,以慰籍被害人的心里创伤。 (二)严禁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补偿之诉,不仅

8、缺少根据,也容易导致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字面上看,国内刑诉法没有直接赋予被害人就刑事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但这种理解没有更多地从如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解读法条,而是更多的考虑了法条的字面意思。对于刑诉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其实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均有着不同的理解,否则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必要出台范畴规定及精神问题批复。刑诉法七十七条第一款仅规定了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并没有明确地严禁被害人对精神损害提起

9、的民事诉讼。按照私法的基本原理,法律所不严禁的,就是可觉得之的,便是受法律保护的。与刑诉法的公法性质不同,附带民事诉讼尽管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但它本质是仍然是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具有明显的私法性质,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补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定调节,在程序法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以外,应当合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如下简称解答)也没有明确提出被害人只能提出物质损害补偿。该解答第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规定追诉被告刑事责任的,应中断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

10、,分状况解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予以被告人刑事惩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祈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名誉权肯定有精神损害补偿的。因此,如果按刑诉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只能就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话,就也许导致一方面承认民法通则有关精神损害补偿的规定,一方面又回绝受理被害人就犯罪行为规定精神损害补偿的民事诉讼不合理的局面。按一般人涉及法律专业人士的常识,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不小于一般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导致的精神痛苦肯定比一般侵权更为严重,如果将犯罪行为强行排除在精神损害

11、补偿的范畴之外,将会导致这样一种现象:侵犯她人的名誉权,如果侵害限度较轻而不构成诽谤罪,被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补偿;如果限度较重而构成了诽谤罪,被害人却无权规定精神损害补偿;如果受到一般侮辱,可以规定精神损害补偿;如果遭到了强奸,却无权规定精神损害补偿。 我们觉得,判断一种案件与否要受理精神损害补偿,不能看此案件是刑事或民事抑或是什么性质的案件,而应看受害人与否遭受了精神损害,加害人与否实行了加害行为以及加害行为与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换而言之,虽然国内刑诉法立法本意就不容许提出精神损害诉讼,也不能否决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由于,法律与否容许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补偿是一回事,

12、受害人与否可以起诉是此外一回事。 (三)容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补偿,能有力的打击犯罪,更能体现公平原则。 有资料调查显示:在女性被强奸的案件中,被熟人强奸比被陌生人强奸多4倍。我们相信这个比例,甚至更多。由于某些社会因素,例如网络约会、青年人早恋、歌舞厅、桑拿浴的色情陪侍等,常常浮现强奸的案例。分析因素,上述案件几乎没有在事发后立即报案的。前两种状况大多是女方“没有做好心理准备”或事后双方关系恶化而被控强奸,但不乏没有给受害人经济补偿,而后种状况也许是纯正的受害人没有得到金钱补偿。我们相信,上述三种状况,大多数受害人如懂得法律不容许提起精神损害补偿,绝大多数受害人不会到公安机关告发

13、的,只会规定“私了”。由于她们懂得,一种强奸案的受害人也许终身遭受名誉毁损、社会评价减少的厄运,导致终身无法挣脱的痛苦。“尽管是加害人得到了应有惩罚,但被害人的冤屈没有得到充足的伸张,即精神损害没有得到法律支持”。3苏立专家曾分析了这样一种案例:一位男青年甲爱上另一村子的女青年乙。一天,男方邀女方约会,女方接受了。在约会期间,男方规定发生性关系,女方回绝了,但男方以暴力奸污了女方,女方回家后哭诉了通过,其父母向本地派出所报告了案件。在警察正式逮捕男青年之前,男方父母来到女方家中祈求私了。条件是:男方娶女方,并支付女方人民币元,而女方应以撤诉作为回报。女方家中原则上批准这些条件,只是规定更多的补

14、偿,数额为1000元。双方家长就补偿费讨价还价,最后达到赔500元的合同。尽管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年龄,她们还是通过熟人领取了结婚证。但是,这一规避法律的私了被政府发现了。婚姻被宣布无效,男青年受到正式起诉并被判刑。苏力专家对此案例指出:“农民的规避国家制定法而偏好私了并不必然是一种不懂法的体现,而是运用民间法和国家制定法的冲突所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当事人之因此要规避国家制定法,是由于私了对双方都更为有利”。4因此我们觉得这样规定既不公平又不利于打击犯罪。 三、对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补偿的立法建议。 精神损害补偿的“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痛苦,其与

15、物质损害并无直接联系。重要表目前对人格尊严的贬低,使威信下降,产生精神上的痛苦、不安、悲哀、怨恨、绝望、羞辱等。因此不少国家都立法容许刑事案件被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补偿。从保护法益、实现公正的角度上说,应当赋予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补偿的权利,至少容许被害人另行提起诉讼。虽然对精神痛苦不能作出具体数额评价,但从国内国情及生活常理证明,用金钱来安慰精神受害者是一种目前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法律规定的死亡补偿金、最高院的精神补偿解释都证明了这一点。拿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来说,如果在受害人投票决定的话,一是判处加害人死刑(假设),另一种不判刑而补偿受害人0万元,相信都会选择后者。国内的立法机关是人大及

16、其常委会,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是国内一项基本制度,人大立法也完全反映民意。既然大多数民意投票赞成赔款不判刑,法律又何必严禁受害人精神损害补偿的祈求呢?我们也该清晰的结识到,将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补偿纳入法律中,在操作、执行等方面有许多实际问题。例如,我们曾在媒体中看到,由于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在给一七、八岁幼女做阑尾切除术时误将该女子宫切除(这毫无疑问构成医疗事故罪),导致终身不能修复,剥夺了一种女人的最基本权利,这给幼女后来带来的精神痛苦无疑是巨大的。 但如果受害者是一位七、八十岁的老妪,同是同样损害后果,后者的精神痛苦肯定小的多。再如,同样情节和责任的交通肇事罪,前者死者为一公司家或科学家,

17、后者死者为一种精神病或身体高度残疾人,两个相似的案件给死者亲属导致的精神损害后果肯定是相差巨大的。因此说,统一拟定补偿数额既缺少可操作性,也难以实现个案的公平。因此,补偿数额只能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状况,在充足考虑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害限度、侵害人实行侵权行为的性质、恶劣态度、手段、侵害后果、侵害人的认罪态度和被害人的谅解限度、被告人的实际承当能力、被害人的性别、年龄、社会地位、家庭状况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基本上来具体衡量,拟定一种相对合理的数额。固然以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补偿幅度进行规定,避免相似或者类似的案件在同一法院或地区做出数额相差悬殊的判决,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我们觉得

18、,以财产作为补偿精神损害的一种方式,其用意不在于单纯将被害人的人格等同于商品。精神损害补偿的目的和其她弥补精神损害的方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同样,是作为安慰被害人精神痛苦的一种形式。实践证明,在许多案件中, 仅仅有被告人的赔礼道歉是局限性以达到消除被害人内心痛苦的目的,甚至在被告人被依法判刑,受到国家公力惩罚的情形下,这种痛苦仍然深深存在。而对被害人加以财产补偿,以被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安慰方式,这种方式已经作为现代各国精神损害补偿的重要方式,因此,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补偿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因此,建议我们尽快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等形式加以确认,使受害人的精神进一步得到慰籍,共建一种和谐、文明

19、的法制社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征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低价购买卖百度文库财富值帐号QQ旺旺091怎么增长百度文库财富值 如何增长 如何增长 增长百度财富值 如何迅速增长百度文库增长财富值或者 不用百度文库财富值,破解百度文库下载 site:wenku百度.co妙用一方面,我们按照平常的习惯,找到自己要的,文章不能复制,题目总是可以的吧。我们把题目记住之后,在搜索引擎的框框里输入:site:wenk.百度.com 题目【sie命令是指在制定的网站里搜索,加号也是要的,如果嫌输入加号麻烦,可以用空格替代。】如搜索雷锋事迹,输入:site:wenk百度co雷锋事迹(中间有空格)gle快照有点难,百度快照是不用爬的。搜索引擎均有网页网页快照,如百度有百度快照,gooe有网页快照,我们点击快照进入网址打开网页快照或百度快照之后,我们就可以看到以网页形式显示的百度文库正文内容了。最后,我们只需要将内容复制下来就可以,粘贴到ORD等文本编辑器里,就可以保存下来了。这措施只能对文字有用,对图片就没辙了,因此只能算小小的破解,还是建议人们用正规手段下载文献。最新破解联系:QQ 1 4 7 88 6 2为了您的安全,请只打开来源可靠的网址打开网站取消内容来自内内容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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