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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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涉及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畴。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当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因素导致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补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第二条 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因素所导致保

2、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我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涉及被碰船舶上所载货品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的补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补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合计最高补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属于本船舶上的货品损失,本保险不负补偿责任。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我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二、共同海损、救济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补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措

3、施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用施救及救济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济费用、救济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补偿。但共同海损、救济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合计最高补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除外责任第三条 保险船舶由于下列状况所导致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补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涉及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自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

4、;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涉及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避免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内的损失。保险期间第四条 除另有商定,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保险金额第五条 船龄在三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拟定,船龄在三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拟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拟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拟定

5、,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买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索赔和补偿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祈求补偿保险金。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如下规定补偿: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补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补偿。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补偿。2.部分损失: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补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补偿;部分损失的补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

6、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合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结。第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并对不属于保险人责任或不合理的损失和费用回绝补偿。第九条 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波及船舶、货品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济费用、救济报酬的补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第十条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达到目的地时起半年后备案受理。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商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第十二条

7、保险船舶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存,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解决。第十三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补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采用必要措施保护诉讼时效;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补偿祈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补偿,同步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未经保险人批准放弃向第三人规定补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益受到损害,保险人可相应扣减赔款。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步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商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干生效。第十五条

8、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维护保险船舶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当认真付诸实行。除经保险人批准并加收保费外,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商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当补偿责任;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商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当补偿责任。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对其公司、保险船舶发生变化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事件如实告知,对于保险船舶发售、光船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名称、技术

9、状况和用途的变化、被征购征用,应事先书面告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批准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否则自上述状况浮现时保险合同自动解除。第十七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用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达到第一港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祈求补偿时,应及时提交保险单正本、港监签证、航海(行)日记,轮机日记、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查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送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以及其她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因素、损失限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向我司祈求补偿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我司在60天内进行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司在与被保险人达到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后10天内,履行补偿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商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算损失状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算的部分不承当补偿责任。其她事项第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到仲裁合同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涉及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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