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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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诚合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二o二年一月第一章 总 则甲 方: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乙 方: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丙 方:诚合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各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 *合同段工程委 托丙方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乙方按照有关险种格式条 款和丙方提供的具体保险方案及其他特别约定予以承保,并负责处理查勘、理赔的 有关事宜。对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的甲方损失,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由乙方给 予赔偿。一、本合同的构成

2、1、下列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1)投保单、保险单、批单。(2)特别约定条款、补充协议。(3)保险理赔承诺、询价报价文件及形成合同的其他附件2、本合同的内容与保险公司所出据保险单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的内容为准。二、合同各方的权利及义务1、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同意对*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并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条件的选择等具有决策权。(2)甲方有向乙方进行保险事故索赔的权利。(3)甲方将通过其聘请的丙方协助办理该项目相关的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 保险费缴纳等投保事项,并委托丙方全面协助保险索赔事宜。(4)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甲方应该

3、按要求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 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5)甲方有权对保险合同变更、修改和解除等做出申请。(6)甲方有权对保险索赔进行监督。(7)甲方负责提供各方所需的工程相关资料和数据,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甲方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 费,乙方有权不承担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未按约定支付保费期间发生的一切保 险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效力自动中止,直至甲方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之日起,保险合 同才能自动复效。(9)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按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

4、利。(2)乙方应该提供有关险种的格式条款,并按事先协商好的保险条件为甲方出 据正式的保险单。(3)乙方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保险事故的处理查勘、理赔等有关事宜,并对 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有向丙方支付保险经纪费的义务,具体支付金额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5)乙方有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或信息保密的义务。(6)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保险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3、保险经纪人(以下简称丙方)(1)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2)丙方为甲方制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并且及时、准确 地向保险人传达甲方的声明事项。(3)丙方协助甲方向

5、乙方索赔。(4)双方合作的范围还包括其他由甲方委托的,与风险管理咨询和保险经纪相 关的事宜。(5)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保险经纪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三、账户信息 诚合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费专用帐户信息 收款单位:诚合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玉东支行帐 户:0200207819200092363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保险费帐户信息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帐 户:第二章 保险细则工程名称: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 保险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工程所有人:*建设指挥部工程承包人: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关系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分包商、

6、供货商、贷款人、设计方、 监理方、顾问咨询方、专业检测监测机构及其他与本项目有保险利益 的单位。保险地址:*工程所在地,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所在地及施工专用区域、 材料预制构件基地、临时道路和其它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 在地,以及自被保险人仓库、料场至工地的运输途中。保险期限:从*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以本标 段工程通过完工验收或业主实际调整的工程期限的相关文件为准)。 保证期:自建筑期结束后 12个月。保险范围: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赔偿被保险人在前期工程、土建施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的建设期间因任何自然 灾害、不可预料和突然的意外事故引致被保险项目的永久、临时工程及其

7、他一切有 关此项目的物料、业主供应的物件、配套设施的损失或损坏,以及在保险期间内、 地域范围内被保险财产的内陆运输的损失,但不包括保单列明的除外责任。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在本工程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合同段工程施工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 施工区域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及财产损失,以及由于上述原因造成 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和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将按相关条款规 定负责赔偿。扩展条款: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1. 重置价值条款2. 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3. 专业费用特别条款4. 全额赔偿扩展条款5.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6. 地下文物保护条款7. 时间调整特别条款8. 自动恢复保

8、险金额条款9.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10.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11.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12. 恶意破坏条款13. 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14. 内陆运输条款15. 预防措施条款16. 灭火费用条款17. 场外制造条款18. 桩基工程特别条款19. 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扩展条款20. 临时设施特别条款21. 清除土石方费用特别条款22.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23. 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24. 保费调整条款25. 业主现有的、免费提供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照料的财产条款26. 盗窃险特别条款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27. 地上建筑开裂条款28.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29.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

9、撑扩展条款30. 交叉责任扩展条款31. 突发污染、渗漏责任条款32. 消防队条款33. 火灾及爆炸责任条款34. 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35.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第一和第二部分)36. 地面下陷条款37. 损失理算师条款38. 预付赔款条款39. 保单注销特别约定40. 施救费用条款41. 保护现场条款司法管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保险费率:保险费:物质损失:*元 第三者责任:*元合 计:RMB *元大 写:保险金额: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RMB *元 (详见投保清单) 施工机械: RMB *元 (详见投保清单) 赔偿限额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

10、额RMB 1亿元累计赔偿限额RMB 4亿元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RMB 1亿元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0万元;人身伤亡: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5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00万元。免赔金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1. 自然灾害:1.1地震:每次事故免赔额RMB1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1.2 洪水、暴雨、泥石流每次事故免赔额RMB2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5%,以高者为准;1.3其它自然灾害:(1) 每次事故免赔额RMB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2) 桥梁工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高者为准;2. 意外事故

11、:2.1桥梁工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5%,高者为准; 2.2非桥梁工程:每次免赔RMB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说明:一次事故适用多种免赔时仅扣除较高的一个。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第三者物质损失:每次事故免赔RMB 1万兀或损失金额的10%,高者为准。第三者人身伤亡:不设免赔 保险条款:保险主条款以独家或首席承保人在保监会备案的条款为准,扩展条款以 保险方案为准。四、附加条款解释第一部分:物质损失1. 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 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

12、 重置价值计算。重置价值是指: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二)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 态。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 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X损失金额一免赔金额=

13、赔偿金额三、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人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 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 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 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RMB2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 专业费用特别条款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下承保风险造成被

14、保险工程损失后,在 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 赔,或估损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为准,但 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RMB5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4. 全额赔偿扩展条款鉴于保险条款约定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被保险人在工程竣工后,将按最 终的工程结算金额,以合同规定的方式计算并补足保险费,因此,保险人在保险期 间内任何时间赔偿损失时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受损部分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5.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

15、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 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 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以 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300万元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6. 地下文物保护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当施工过程中遭遇地下文物时,保险人扩展承保文物管理部门 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内本条款项下累计最高赔 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7. 时间调整特别条款(72 小时)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财

16、产因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 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 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期限时 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 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8.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 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 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9.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本保险扩展由于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

17、。但本条款仅负责由于下列 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 后果所采取的行动;(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采取的故意行为;(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 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双方进一步同意: (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 适用于本条款。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条款承保的责任。(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条款:特别条件:1. 本保险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

1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但本公司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 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2. 保险公司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战争、入侵、外敌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 兵变、民众骚乱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 篡权行动;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 暴力行为 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

19、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本公司根据 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则由被 保险人承担。3. 保险公司可随时注销本条款,并将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或送至被保险人最 新提供的地址。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10.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即使已有部分工程已完工并作为临时使用,但 本保险项目仍以整体完工通过国家验收作为工程正式完工,因此该类已完工部分将 仍以此保单承保,即若由于本保险单建筑安装工程项下的保险财产施工造成已完工 或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 偿,但遵循本保单的除外责任。本保险单

20、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1.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 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12. 恶意破坏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13. 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全部或部分开挖时遭受大雪、冰雹、 暴风雨、雨水、洪水等自然灾害而引起泥沙淹没、淤塞、腐蚀、塌方及管道、电缆 埋设物的浮起导致的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 RMB2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1

21、4. 内陆运输条款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工程所在省境内运输到本保险项目工 地的内陆运输途中(水运、空运除外)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每次运 输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 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15. 预防措施条款 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了实际损失(或即将发生损失,但需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取得 其认可),保险公司将负责支付为了防止、降低或减少本可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 的此类损失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16. 灭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1、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2、除非另有其它保险,补充消防

22、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 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3、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 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本公司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所 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的,必要和合理的支出。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7. 场外制造条款 本保单负责赔偿被保险财产在保单明细表规定的工程地点中的任一地点进行处理或制造或预制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0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8. 桩基工程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桩基工

23、程的责任范围将限制在下列风险引起的损失:1)地震、海啸;2)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3)不可预料的、突发性的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4)地质原因、设计范围以外原因引起的桩基事故;5)非施工方法错误、原材料缺陷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桩折断、报废等。但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条件为限:1)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洪水灾害以该桥梁工程洪水设计年限水位为限。2)保险人的赔偿以上述风险出现时正在施工中已发生的桩基工程费用(含材料) 为限。对由于上述责任范围导致桩报废而在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超出保险标的 10% 的额外修复费用(在不提高技术标准,不扩大工程规模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赔偿。3)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桩基

24、工程施工规范、工艺要求和程序以及施工组织设 计规定进行施工操作,并施工承包商应恪尽职守地对施工中常见的桩基工程问题, 采取必要的、及时的、合理的防护措施与处理方法。在岩溶地质应进行一桩一孔的 施工勘察,并由岩土工程师进行验孔槽。4)施工承包商在进行桩基工程施工时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签字确认后方 可实施下步工序,施工方擅自作为引发事故导致正在施工的桩基本身的损失,保险 人不予赔偿,但对由该事故导致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 用,保险人以以下列明的限额为限予以赔偿。5)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本条款特别除外条件:1)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桩机及桩机设备的损失,各种打

25、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机状 态而进行修正、修理作业、研究检查等所发生的费用;2)设计错误或地质勘探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包括桩的折断、弯曲、卡 桩等);3)因地质、水文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4)桩基试桩承载力达不到设计承载力要求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5)施工过程中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6)非自然灾害及非意外事故原因引起的吊运、移置所造成的桩折断、报废;7)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桩位误差而引起的桩板报废或拔除;8)打桩过程中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吊锤脱落;9)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 用。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每

26、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每桩5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5万元。19. 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项下扩展承保工地内现有财产或被保险 人所有、照看、照管或控制的工地内财产由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工程施工所造成 的损失或损坏。本保险单仅对在施工之前完好的并采取了必要保护措施的财产的损 失或损坏负责赔偿。如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保险 人仅负责赔偿保险财产由于全部或部分倒塌造成的损失,而对既不会影响建筑稳固 也不会对其使用者造成危险的保险财产的表面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一)根据工程性质和挖掘方

27、法,本可以预见到的损失;(二)在保险期限内采取必要的防损措施所支付的费用。20. 临时设施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工地内的临时设施。本附加险所指的 临时设施限于在建筑工地的下列财产:1、临时工棚、脚手架、电线、管道、电话和其他通讯设施、照明和其他临时装 置;2、场地办公室、工人帐篷、仓库和其他临时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3、木材、模板、承重模板、临时桥梁、临时停靠码头、盖板、围堰、钢盖板、大栏杆及吊架杆、便道、临时铁轨、临时护墙、水路改道、取土坑和矸子山。 下列财产不属于临时设施:1、施工设备如临时安装的机器和设备、或建筑用的机器、器械、工具及其部件; 2、飞机、船舶、火车、汽

28、车及其他运输工具;3、工程计划书、图表、文件、帐本、现金、票据或有价证券及其他类似项目;4、催化剂、溶剂、冰冻剂、导热体、过滤器、润滑油及其他类似物体、原料或 燃料及其他类似物。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 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21. 清除土石方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发生暴雨、山洪等自然灾害引起泥沙 掩埋、淤塞、腐蚀、塌方等事故而发生的下列费用:1、未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但会影响工程进度而产生的清除淤积在施工现场的泥 沙、碎石等的费用;2、重新开挖费用。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

29、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22.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本条款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期间发生本次保险项 下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但仅限于连续停工不超过 3 个月的工程部 分,并且被保险人在发生停工时(前),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停工期间,必须对停工部分工程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本承保条件及合同条款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3. 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外的储存物,但 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每一储存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 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4. 保费调整条款本保险单明细表内所列的保险金

30、额为造价的预算,最后仍以结算后的工程实际 造价为准。本项目在通过国家验收完工后一个月内结算实际工程造价,如结算后的 工程实际造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在5%内时,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不作调整;如超过 5%,则超出5%以外部分按工程实际造价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25. 业主现有的、免费提供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照料的财产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扩展承保业主现有的、免费提供或由被 保险人看管照料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额:。上述财产必须是开工前状况良好并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险人才予以赔 偿。由于震动、移动、减弱支撑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只赔偿保险财产的全 部或

31、部分倒塌,对于不损伤其稳定性和危及使用人安全的表面损坏不予赔偿。保险人不赔偿:1)与工程性质或施工方法有关的可以预见的损失;2)保险期限内,为预防损失或缩小损失程度而发生的费用。免赔额:2万元。26. 盗窃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 人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 险财产造成的损失;(三)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

32、盗窃而造成的损失;(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五)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每次事故免赔额: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27. 地上建筑开裂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一)因被保险工程施工而造成的第三方建筑物的开裂,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 到索赔时,除下列除外责任以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第三者建筑物的开裂赔偿 责任为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为准。上述“开裂”指房屋发生裂缝且未达倒塌程度。(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 万元(三)除外责任:1、拆除中的房

33、屋,倾、朽、坏或无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已申请重建或改建或 于六个月内重建或改建的房屋,或保险合同所保工程施工前已为建筑主管机关通知 为危险房屋的损失。2、被保险人为防止本工程沿线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原开裂程度扩大所 采取的安全改进加强措施所需费用。3、任何间接损失,包括房屋贬值、不能使用、营业或租金收入的减少等。4、道路、花木、园林、围墙及房屋外地面、水沟、管线设施的损失。5、家具、衣物、器具、设备或任何其他动产的损失。6、本保险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开裂。7、已经为政府机关公告征收的房屋。(四)被保险人应提前对沿线第三者建筑物进行事先勘查,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 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本工程沿线临近

34、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发现临近房屋出现开 裂,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他异常状况,可能导致本特约条款的赔偿责任时, 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依情况需要对建筑工程本身及临近建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加 强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所发生的一切事先勘查、安全预防和安全加强 措施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五)本条款赔偿前提是被保险人确实依照原设计的安全支撑、防护设施、施工 方法、材料、尺寸及规范施工。任何设计变更,被保险人均应于 14 日内通知保险人。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8.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在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他地下 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

35、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 其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于以下情况亦负责赔偿:1)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改变后有关图纸未能归档,造成被保险人不知道管线 改道情况;2)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系用于军事用途,被保险人不能知晓该地下电缆、管 道及设施情况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等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对于任何后果损失及 罚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RMB1000 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9.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本保单扩展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震动、移动、降沉或减弱支撑而引致建筑物结 构(或构筑物)受损(破坏性)或危害占用者的

36、安全而所致的赔偿责任。已被有关当局宣布为危楼(或构筑物)或已被命令拆除的建筑物,保险人对于该楼(或构筑物)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在同一个标段内因为同一原因三个月内连续造成的一系列损失视同一次事故所 造成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30. 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单明细表 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独立的保险单,但本公司对被保 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 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

37、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 或人身伤亡。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 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1. 突发污染、渗漏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以下责任: 直接或间接因污染、渗漏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死亡、伤害、疾病或财产损失; 用于清除、消除渗漏或污染物质的费用。但上述污染或渗漏须是在保险期限内突发的、非故意的、不可预见的事件造成 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政府或有关当局的罚金、惩罚性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RMB10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32. 消防队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为火灾事故而需防

38、火队救火,由于 救火工程或由于消防用水引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之法律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33. 火灾及爆炸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 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本条款项下承担的 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单第二部分所列明的赔偿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34. 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期限内,因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遭受自 然灾害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 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

39、付的其他费用。35.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 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 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 的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本条款承保的建筑物包括以下施工区域: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作为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本公司提供 书面报告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 要的安全措施。(说明:保险人有义务在承保后对现场进行风险查勘并保留原

40、始资料) 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本条款累计赔偿限额为 RMB3000 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第三部分:通用条款(第一和第二部分)36. 地面下陷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的保障扩展包括,本部分项下所保工程或临时工程 发生损失,造成无论工地内或工地外的工程周围地面或地表下陷或塌落,恢复原状 或进行加固的费用,且并不影响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部分对于造成第三者财产损 失有关法律责任的保障。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7. 损失理算师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指定北京佳实德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损失进行合理的评估。由此

41、发生的理算费用,由保险人负担。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8. 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当发生被保事故后,保险公司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 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其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确定最 低数额先予支付 50%的损失金额,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 差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9. 保单注销特别约定 (1)被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保险人申请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 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2)在本保单到期以前,保险人不能单方面注销本保单,除非被保险人不按照 本保单规定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履行支付保险费的

42、义务,保险公 司可以注销本保单,但需要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40. 施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当发生火灾或其它本保单承保风险时,被保险人、其代 理人、雇员和受让人有义务、有必要采取施救措施以及为了或关于抗辩、保护和恢 复保险财产或其一部分,而不损害本保单效力,被保险人或本公司采取恢复、拯救 和保护受损保险财产措施,不应视作放弃或接受委托。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 和本公司按受益比例分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500 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41. 保护现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 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

43、,应在半小时内到达现场。1 小时后, 若保险人代表未赶到现场,被保险人可根据工程损失现状及检验需要,事故现场在 拍照保留证据后不再保留。其他时间发生事故,现场尽量保留到次日,如工作急需, 拍照后将不被保留。但被保险人为进行施救或减少损失,在保险人代表未赶到现场前或未拍照前破 坏了现场,由此产生的后果,不能作为保险人拒赔的理由。被保险人应做好对第一 现场拍照或录像的工作。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第三章 特别约定条款特别约定:1. 变更调整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调整设计规范、施工方法,保险人 同意只要上述变更或调整符合铁道部、建设方的管理程序,被保险人不需要向保险 人申报,在此

44、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设计变更为由拒赔,但保险人 有权随时查阅上述变更或调整的相关文件、资料。2. 临时房屋及小型临时设施赔偿条款本保险合同中关于小临(临时房屋及小型临时设施)工程的范围界定及所占工 程造价的比例,以铁道部铁建管2006113 号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 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文件为准,小临工程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标的金额X文件规 定的小临比例,小临工程的每次事故免赔金额为:2 万元人民币。3. 分期交费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可以按下列两期分期缴付保险费:第一期第二期4、扩展施工设备保险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设备的损 失,但不

45、负责赔偿建筑或安装施工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及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以 及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及飞机的损失。建筑、安装施工设备应以该设备 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费用。建筑、安装施工设备保险金额:RMB万元。费率:采用工程一切险综合费率。如被保险人投保时未能提供施工设备清单。双方约定,本条款自被保险人书面 提出建筑、安装施工设备清单批改申请,保险人同意批改后本条款生效。本附加条 款生效日期以对应批单生效日期为准。5、保单注销特别约定(1)被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保险人申请注销本保险合同,对本保险合 同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2)在本保单到

46、期以前,保险人不能单方面注销本保单,除非被保险人不按照 本保单规定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公 司可以注销本保单,但需要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6、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兹经双方一致同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仅限于保险人在承保前 的书面询问,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表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已有完全了解, 因此,在发生事故损失时,不得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履行 赔偿义务。7、错误描述条款 本保单不因被保险人对使用性质或其它重要事项的错误描述或变动而失效,但 被保险人必须在了解到有这样的变化或错误描述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从保单生 效之日

47、起补缴因危险程度增加,使用性质变化而产生的附加保费。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第四章 理赔服务特别承诺索赔基本原则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三方应在最大诚信的原则下办理索赔处理手续。 报案及现场查勘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2在4小时立即内通知乙方。乙方接到事故报案后,半小时内派人赴现场查勘,并2在小时内给予事故处理初步建 议。如果乙方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到达现场被,保险人出于抢险的需要有,权先行清理现场, 并保留现场损失的影音资料或相关证明材料,乙方要依据上述证据予以理赔。 索赔材料准备乙方在现场查勘后,同时一次性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所需的材料清单,甲方只需按乙 方提供的索赔材料清单准备索赔

48、材料,乙方即视为索赔资料齐全,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向甲 方追加索要其他的索赔材料。严格遵循甲方有关事故消息公布原则及各项保密守则和制度;从保密的角度考虑,对 于一些事故理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理赔手续和理赔所需要的单证、材料等,尽量 缩小事故的影响面。赔付理算及赔偿乙方在收到上述规定齐全的索赔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并,及时就 赔款金额与被保险人及其经纪人进行沟通。在双方对赔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后乙,方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划至被保险人指 定的帐户。如果乙方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违约 金。违约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违约天数所计算利息的(两利倍

49、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安全培训服务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丙方为被保险人制作保险服务手册,发放给被保险人和相应分包 商,使所有被保险人员了解此合同的保险范围、索赔注意事项等具体内容。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情况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管理安、全施工、 保险索赔相关的培训,帮助被保险人的有关人员提高保险安全意识,和保险索赔知识,提 高防范风险的能力。乙方另外承诺的优惠服务防灾防损 乙方根据甲方施工期间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防灾防损及合理的整改建议。法律咨询 乙方及乙方的法律顾问可以为甲方提供关于保险及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协助乙方对于甲方的第三者民事损害赔偿事故提供法律协助服务

50、。文件服务 协助甲方拟定有关保险法律文件、文书、合同。客户回访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拜访服务。服务监督建立在线服务监督制度。第五章 一般性条款一、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年*月*日零时起有效,并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持续有效。二、合同的变更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后,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修 改或补充,形成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法律责任1、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有过错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2、如属本合同的多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的,则根据多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

51、 任。3、若发生违约情况,违约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 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需继续履行。四、保密条款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丙各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 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 泄露给其他人员,但以下三种情形除外:1、提供给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3、经甲乙丙三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 偿责任。本合同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二年。五、争议解决 甲、乙、丙三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该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

52、方式 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六、合同的解除 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同意解除本保险合同,否则本保险合同将自动解除。未经甲方同意,乙方 不得自行解除本保险合同。七、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正本一份。八、合同生效时间 *年*月*日零时起即生效。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甲方: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代表人(签字):乙方: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签字):丙方:诚合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人(签字):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附件一:投保明细表一、 工程量清单合同附件二

53、:施工设备清单合同附件三: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6113号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摘要小型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修建的生产和生活用的一般临 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小型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小型临时设施包括: 为施工及施工运输(包括临管)所需修建的临时生活及居住房屋,文化教育及公共房屋(如 三用堂、广播室等)和生产、办公房屋(如发电站,变电站,空压机站,成品厂,材料厂、库,堆料 棚,停机棚,临时站房,货运室等)。 为施工或施工运输而修建的小型临时设施,如通往中小桥、涵洞、牵引变电所等工程和施 工队伍驻地以及料库、车库的运输便道引入线(包括

54、汽车、马车、双轮车道),工地内运输便道、轻 便轨道、龙门吊走行轨,由干线到工地或施工队伍驻地的地区通信引入线、电力线和达不到给水干 管路标准的给水管路等。 为施工或维持施工运输(包括临管)而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如临时给水(水井、水塔、 水池等),临时排水沉淀池,钻孔用泥浆池、沉淀池,临时整备设备给煤、砂、油,清灰等设备, 临时信号,临时通信(指地区线路及引入部分),临时供电,临时站场建筑设备。 其他。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项目内容以外的临时设施。小型临时设施费用包括: 小型临时设施的搭设、移拆、维修、摊销及拆除恢复等费用,因修建小型临时设施,而发生的 租用土地、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复耕及

55、其他所有与土地有关的费用等。(4)工具、用具及仪器、仪表使用费。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检验用具 及仪器、仪表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生产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5)检验试验费。指施工企业按照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对建筑安装的设备、材料、 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 品费用等,以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不包括应由研究试验费和科技三项费用支出的新结构、新 材料的试验费;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的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试 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不包括设计要

56、求的和需委托其他有资质的 单位对构筑物进行检验试验的费用。(6)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7)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是指用于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宣传落实安全 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及条件、确保施工安全等所需的费用。(8)文明施工及施工环境保护费。指现场文明施工费用及防噪声、防粉尘、防振动干扰、生活 垃圾清运排放等费用。(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施工措施费,以各类工程的基期人工费与基期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根据施工措施 费地区划分表(见表 8),按表 9 所列费率计列。表 8 施工措施费地区划分表地区编

57、号地域名称1上海,江苏,河南,山东,陕西(不含榆林地区),浙江,安徽,湖北,重庆,云南, 贵州(不含毕节地区),四川(不含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以西地区、甘孜藏族自治州)2广东,广西,海南,福建,江西,湖南3北京,天津,河北(不含张家口市、承德市),山西(不含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地区 原平以西各县),甘肃,宁夏,贵州毕节地区,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以西地区、 甘孜藏族自治州(不含石渠县)4河北张家口市、承德市,山西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地区原平以西各县,陕西榆林 地区,辽宁5新疆(不含阿勒泰地区)6内蒙古(不含呼伦贝尔盟-图里河及以西各旗),吉林,青海(不含玉树藏族自治州曲 麻莱县以西地区、海北

58、藏族自治州祁连县、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海西蒙古族藏 族自治州格尔木市辖的唐古拉山区),西藏(不含阿里地区和那曲地区的尼玛、班戈、 安多、聂荣县),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7黑龙江(不含大兴安岭地区),新疆阿勒泰地区8内蒙古呼伦贝尔盟-图里河及以西各旗,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 曲麻莱县以西地区、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海西蒙古族 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辖的唐古拉山区,西藏阿里地区和那曲地区的尼玛、班戈、安 多、聂荣县表 9 施工措施费率1人力施工土石方20.5521.0924.7027.1027.3729.9030.5131.57包括人力拆除工程,绿 色防护、绿

59、化,各类工 程中单独挖填的土石 方,爆破工程2机械施工土石方9.429.9813.8315.2215.5118.2118.8619.98包括机械拆除工程,填 级配碎石、砂砾石、渗 水土,公路路面,各类 工程中单独挖填的土石 方3汽车运输土石方采用定额“增运”部分5.094.995.406.126.296.636.797.35包括隧道出碴洞外运输4特大桥、大桥10.289.1912.3013.5314.1914.2414.3414.52不包括梁部及桥面系5预制混凝土梁27.5622.1437.6741.3844.6544.9245.4246.31包括桥面系6现浇混凝土梁17.2413.8923.

60、5025.9727.9928.1628.4629.02包括梁的横向联结和湿 接缝,包括分段预制后 拼接的混凝土梁7运架混凝土简支箱梁4.684.684.815.165.255.405.495.738隧道、明洞、棚洞,自米砂石13.0812.7413.6114.7514.9014.9615.0415.099路基加固防护工程16.9416.2518.8920.1920.3520.5920.8020.94包括各类挡土墙及抗滑 桩10框架桥、中桥、小桥, 涵洞,轮渡、码头,房 屋、给排水、工务、站 场、其他建筑物等建筑 工程21.2520.2223.5025.5326.0426.2726.4726.6

61、5不包括梁式中、小桥梁 部及桥面系11铺轨、铺岔,架设混凝 土梁(简支箱梁除外)、 钢梁、钢管拱27.0826.9627.8329.5030.1732.4634.1240.96包括支座安装,轨道附属工程,线路备料12铺碴10.339.0712.3813.7113.9414.5214.8615.99包括线路沉落整修、道 床清筛13无碴道床27.6623.6035.2538.9041.3541.5541.9342.60包括道床过渡段14通信、信号、信息、电 力、牵引变电、供电段、 机务、车辆、动车,所 有安装工程25.3025.4025.8027.7528.0328.3028.7029.5515接触网建筑工程25.1223.8927.3329.2629.4229.7430.2030.46注:对于设计速度W120km/h的工程,其机械施工土石方工程、铺架工程的施工措施费应按表10 规定的费率计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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