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诉讼、复议有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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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诉讼、复议有关问题探讨经过五次审议,一直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行政强制法终于在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在加快依法治国步伐的新时 期,行政强制法的出台目的是要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 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 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第一条是立法目的的规定:“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 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它的指导思想是:一方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和 手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规范, 同

2、时监督行政强制权,避免和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从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政府权力的法律,同时也是 一部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我们要认真细致地研究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通过学习全面、 立体地掌握行政强制法的精髓内容,为依法行政打好理论基础。下面笔者结 合工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浅谈一下对行政强制法中诉讼和复议相关内容的 几点认识体会:一、 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中相关的诉讼、复议的探讨(一)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能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当事人如果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 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 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 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 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 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 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

4、止执 行的。”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也就是说行政决定一 经作出,相对人就应当按照决定要求的期限履行,即使对行政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般都不停止执行。但是,和行政机关自己直接实施强 制执行不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有超过复议和诉讼期限,法院才能予 以受理。此外,本法对于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作了特殊规定, 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 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一一只有3个月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3个月期限性质属于 除斥期间。本条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只能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强制 执行的申请,在此期限之外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 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更长的申请期限,同时也对 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逾期申请的,给出了一个合理的延长期限的规定。这实际上 有利于保证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但在行政强制法制定过程中,有代表认为, 与民事权利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同,行政决定是代表国

6、家作出的,具有 公权力性质。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主动履行且行政机关也无强制执行权的, 该行政机关应当尽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既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尽快 稳定行政法律关系,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自身职责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为了给 行政机关增加压力,提高其行政管理效率和水平,督促其尽快履行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的职责,防止久拖不决,甚至是故意拖延申请强制执行,本法规定的3个月 即为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说法。即从起算点算起,行政机关必须 在3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均应不予受理。(三)行政强制法规定了对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裁定和不予执行裁 定的救济程序一一向上一级法

7、院申请复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工商机关目前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受 理强制执行申请的裁定和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 院申请复议,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复议案,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 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对不予执行裁定申请复议案,上一级法院应当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行政强制法创设了非 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复议程序,在行政诉讼法及

8、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相关 规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复议程序,在提出复议期限和上一级法院办理复议案件 的期限方面,不同于行政诉讼一审裁定上诉案件的办理程序。申请复议的期限是 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与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服诉 讼案件一审裁定书的十日上诉期限明显不同。上一级法院对不予受理裁定复议案 件办理期限只有十五日,短于不予受理裁定的行政诉讼上诉案的审理期限三十 日。行政强制法创设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复议程序,赋予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 裁定和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权,增加行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获得司法认可支持 的可能性,充分发挥行政强制执行的作用。二、对行政强制相对人的保护“无救济即无权利”

9、,“无真正的救济即无真实的权利”。权利救济原则是一项 基本的行政法治原则。尽管各国的救济制度设计不同,但一般都包括行政救济和 司法救济。在程序上,不论行政途径还是司法途径,都包括执行中的救济和执行 后的救济。对于执行中的救济,英美规定了禁止令和人身保护令制度,前者适用 于对财产的强制行为,后者适用于对人身的强制行为。对于执行后的救济,各国 一般规定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制度。我国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

10、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这一条文非常完整地规定了对行政强制的权利救济制度。 从救济阶段来看,既包括事前救济,也包括事后救济;从救济体制来看,既包括 内部救济,也包括外部救济;从赔偿义务机关来看,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司 法机关。下面笔者对行政强制法中执行后救济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一)当事人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能否申请复议或提起诉 讼?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均属于独立的具体行政行 为,会给当事人权利造成影响,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均应当告 知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

11、人也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但这种情况下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般均不影响行政强制措施 的采取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另外,对于执行程序中的催告行为和公告行为, 则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2)项和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项都明确 将“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纳入了受案 范围,当事人对于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实践中对此并没有什么异议。但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则 有着不同的认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有的认为,行政强制执

12、行依附于基础行政决定,本身没有独立性,行政决定生效 后又不自动旅行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权是天经地义的,这 是为了保证生效行政决定的执行,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范围。如果当事人认 为行政决定侵犯合法权益,也只能针对基础的行政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允许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复议和诉讼,实际上干扰了行政管理秩序的正常进行, 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只会给恶意规避法律的人以借口。我们认为,与基础行政 决定不同,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基于不同的事实,有着不同的法律 依据,所依据的程序也不同。这种行为属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所 指称的“具体行政行为”,且也可能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3、,必须将其纳入行政 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不仅要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过程中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救济途径和期 限,还应当在查封、扣押决定书中载明当事人在不服查封、扣押决定时可以申请 行政复议的部门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的具体名称,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期限。关于申请复议和起诉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天,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计算,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根据行 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在决定书中告知救济途径 和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即行 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 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不能作为违反法 定程序予以撤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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