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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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0766339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1.93MB    格式:PPT    上传时间: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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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PPT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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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授课方式 基础知识讲授基础知识讲授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小组讨论并发言小组讨论并发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成绩取得 出勤及课堂讨论出勤及课堂讨论 小组发言小组发言 期末考试期末考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教材及教学参考书:1、李昌麟,、李昌麟,经济法学经济法学(第(第2版),法律出版社,版),法律出版社,2019;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经经济法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例1:近年来微软遭遇反垄断诉讼2019年年3月,欧盟委员会反垄断机构做出历史性裁决,认定微软利用其月,欧盟委员会反垄断机构做出历史性裁决,认定微软利用其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打压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打压等等其他软件厂商,其他软件厂商,并对微软处以高达并对微软处以高达4.97亿欧元的罚款。不过,微软对此裁决提出上诉,亿欧元的罚款。不过,微软对此裁决提出上诉,欧洲初审法院正在受理此案。欧洲初审法院正在受理此案。2019年,在微软年,在微软VISTA操作系统发售之际,由操作系统发售之际,由IBM、诺基亚、诺基亚、SUN和甲和甲骨文等公司组成的一个名为骨文等公司组成的一个名为ECIS的联盟指责说,的联盟指责说,VISTA是微软企图将是微软企图将其市场垄断地位扩展到互联网领域的第一步。其市场垄断地位扩展到互联网领域的第一步。该联盟称,微软试图以自己的计算机语言格式取代现行的该联盟称,微软试图以自己的计算机语言格式取代现行的HTML作为互作为互联网文档的标准,而这一语言格式依赖于微软的操作系统,从而对别的联网文档的标准,而这一语言格式依赖于微软的操作系统,从而对别的操作系统造成歧视。此外,微软还发布了一个新的平台文件格式,而这操作系统造成歧视。此外,微软还发布了一个新的平台文件格式,而这种文件格式只能在微软的种文件格式只能在微软的OFFICE平台上无缝运行。平台上无缝运行。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由上述案件的审理,我们了解美国的反垄断法:由上述案件的审理,我们了解美国的反垄断法: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1914年的克莱顿法及其修正案 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例例2 2:消费者消费者运动运动 1919世纪工业发达、产品消费引发的消费者人身及财产世纪工业发达、产品消费引发的消费者人身及财产损害,导致市场经济国家的消费者运动:损害,导致市场经济国家的消费者运动:18811881年的年的美美国消费者同盟国消费者同盟;二战后日本的;二战后日本的消费者同盟消费者同盟。产生。产生了一类新的法律了一类新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确立了许多新制度:确立了许多新制度:消法中的双倍赔偿消法中的双倍赔偿 经营着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经营着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产品法中的特殊、危险产品的生产许可(药品、食品)产品法中的特殊、危险产品的生产许可(药品、食品)质量监督制度(抽查)质量监督制度(抽查)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例例3 3:对垄断行业及公共产品的价格控制:对垄断行业及公共产品的价格控制 价格听证制度价格听证制度 20192019年之前中国铁路春运提价的价格听证年之前中国铁路春运提价的价格听证 20092009成都出租车行业的价格听证成都出租车行业的价格听证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例例4 4: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节和控制: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节和控制 从上个世纪从上个世纪3030年代美国罗斯福新政开始年代美国罗斯福新政开始 政府运用积极财政政策,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就业、政府运用积极财政政策,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就业、拉动消费、刺激经济增长;拉动消费、刺激经济增长;政府运用货币政策调节控制资金市场的货币供应量(利政府运用货币政策调节控制资金市场的货币供应量(利息率的调整,央行对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息率的调整,央行对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政府综合运用税收、信贷政策及相应的法律来调节社会政府综合运用税收、信贷政策及相应的法律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行业的配置;资源在不同行业的配置;例如:例如:2019-20192019-2019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 近些年房价上涨成为老百姓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近些年房价上涨成为老百姓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主要包括:台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加强房地产市场供求双向调控第一,加强房地产市场供求双向调控 第二,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第二,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 第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第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有学者指出,今后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应该是提供多层次的住房保有学者指出,今后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应该是提供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制,按个人收入将保障目标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不足障体制,按个人收入将保障目标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不足10%的极低收入的家庭的极低收入的家庭 由政府提供廉租屋或公屋,由政府提供廉租屋或公屋,保证最弱势民众的居保证最弱势民众的居住权。第二层级是住权。第二层级是70%的中低收入民众,在政府各种帮助下,通过市的中低收入民众,在政府各种帮助下,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第三层级是场来解决住房。第三层级是20%的中高收入者,他们的住房完全由市的中高收入者,他们的住房完全由市场决定,不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场决定,不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1 1、通过、通过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了私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了私权关系的调整。权关系的调整。2 2、各种经济法现象表现出以下共同点:、各种经济法现象表现出以下共同点:(1 1)打破了传统的权利平等的观念,以身份的不平等为)打破了传统的权利平等的观念,以身份的不平等为 基础,重新审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基础,重新审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 2)打破了意思自治的观念,国家强制力直接或间接地)打破了意思自治的观念,国家强制力直接或间接地介入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行使、纠纷解决;介入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行使、纠纷解决;(3 3)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4 4)注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注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3 3、这些法律法规作用的结果、这些法律法规作用的结果 (1 1)国家的力量进入了市场;国家开始运用有意识地运)国家的力量进入了市场;国家开始运用有意识地运用干预手段来影响经济发展。用干预手段来影响经济发展。(2 2)缓解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矛盾。)缓解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矛盾。结结 论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总总 论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第一编经济法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经济法的兴起 第二章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第三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 第五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总总 论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第二编经济法主体制度 第六章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七章 经济法中的政府 第八章 经济法中的行业协会 第九章 经济法中的企业总总 论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第三编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第十章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十一章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第十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总总 论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第四编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概述 第十六章 计划与投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产业调节法律制度 第二十一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总总 论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第五编 经济监管法律制度 第二十二章 经济监管法律制度 第二十三章 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第二十四章 技术、信息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第二十五章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第二十六章 劳动力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二十七章 公用企业规制法律制度 第二十八章 会计、审计法律制度总总 论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第六编 经济法责任与司法救济 第二十九章 经济法责任 第三十章 经济法权利的司法救济总总 论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客观基础一般表现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两个方面。正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困境,蕴含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基本法律形式的经济法的逻辑起点。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的兴起经济法的兴起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一、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行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的不完全。市场的不完全主要是指市场容易形成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的情形。竞争是市场的必然规律。但在自由竞争中,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又可能会导致垄断。如微软、可口可乐等。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的兴起经济法的兴起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2、市场的不普遍。市场的不普遍主要表现为价格机制的缺位。凡是价格机制不存在或被扭曲之处,就是市场的不普遍之处。就需要国家制定法律对那些难以或者不宜运用市场价格进行资源配置和分配的领域(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的领域)实行必要的价格调节甚至直接的价格干预,以弥补因价格机制不健全而带来的对公共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损害。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的兴起经济法的兴起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3、信息失灵。信息失灵主要是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信息不充分,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量上的不足。导致信息不充分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信息属于公共产品性质,市场信息产出不足;二是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比较高,人们不乐意去提供;三是收集和处理信息受条件的限制。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的兴起经济法的兴起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配不均匀。表现为信息优势主体损害信息劣势主体利益,信息劣势主体不能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去维护自身利益。如医患纠纷、食品卫生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信息不准确,是指信息在质上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包括计算失误和分析方法的错误、处于某种目的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隐瞒自身获取的信息,如虚假披露、三鹿事件等。4、外部性。当一个个体的行为给其他不相关当事人带来成本或者利益,但是该个体在作出决定是并没有将这些外部影响考虑进去时,外部性就产生了。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环境问题是典型的个体成本外溢的负外部性问题。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5、公共产品。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主要用来指消费中不需要竞争的非专有物品,如公共基础设施、国防、供水供电、司法等。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因此,公共产品的提供主要由政府提供。6、经济周期。是指在市场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地出现的经济扩张与市场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经济现象。经济周期是市场失灵中最具破坏力的形式。政府干预可以为其指点迷津。如2019金融危机及各国的政府干预措施。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市场失灵时政府的表现:干预市场失灵时政府的表现:干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市场失灵时政府的表现:管制市场失灵时政府的表现:管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二、政府失灵 政府在试图矫正市场失灵时,往往又导致“管制失灵”。政府失灵既包括政府干预不到位,又包括政府干预错位,还包括政府干预不起作用。简而言之,政府失灵时政府局限性所造成的后果。政府失灵的表现形式不固定,主要有: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2、政府过度干预。中国比较普遍。3、公共产品供应不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包括低价处理国有产权,也包括无端侵害非国有产权,如不当征税、收费和罚款等。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表现为不适当地加大某个领域的预算份额,如扩大政府开支;也可能表现为不适当地缩小某个领域的预算份额,如教育、科技支出等。6、权力寻租。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三、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 1、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经济法至产生起就是一部限权法,这是克服市场失灵所必需的。2、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以对环境公害这种负外部性问题的处理为例:民法的处理方式是以负外部性的存在为前提的事后处理,其处理结果受制于交易费用等因素;而经济法则通过环境税和排污费的征收等途径让企业的成本增加,减少或杜绝对环境的损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3、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市场主体是自利的,它不会主动追求公共利益,具有“近视”的性格。国家是各市场主体利益的代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己任,以适当抑制市场的自私和克服市场“近视”的弱点为目的,还可能通过给市场安装虚拟的“大脑”和“心脏”使市场能够有效运行。国家这种特性是其它任何主体都不可能有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四、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 1、对于干预程序的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绝不是政府首长的随意行为,而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内的政府行为,既包括抽象的政府行为,又包括具体的政府作为。干预程序的法定化,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干预民主化和科学化,以便减少或杜绝干预权的滥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2、对于干预方法的规范。干预方法规范其实就是通过制定法律规定政府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可以归纳为公权介入和私权介入两种方法。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和手段的总和。按照公权行使的具体方式不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可划分为强制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前者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应人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相对应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后者是指国家机关引导公民或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调整方法,这种干预方法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的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例如,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投资制度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3、对干预领域和干预方面的规范。这是国家干预法治化的最实质部分。我们必须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出发。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政府干预权在政府内部的合理分配,包括纵向分配和横向分配;二是排除立法中特别是地方立法中日渐加剧的不适当扩大干预范围以及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4、对干预责任的规范。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开始实行“问责制”是为了规范政府干预责任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一、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只有在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进行干预。也就是说,市场失灵为国家干预划分了界限。第二章第二章 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是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物质关系领域,使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机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发生的不具有权力从属性质的社会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也包括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但目的在于对行政权进行制衡,并不介入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也承担了很大的社会责任。国家为了全局性、社会公共性利益的需要,就必须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及活动进行必要的、适度的调控。市场主体在运行中,也有必要对其内部机构和成员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对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最能起到影响作用的是民法和经济法。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不仅要着眼于满足经济个体的自身利益的需要,还要满足其他经济个体以及全局和社会公共性的利益和需要,只有依靠体现公权力的经济法的作用才能达到以上目的。最能影响市场秩序的是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产品等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只有通过强有力的国家干预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财政、金融、投资、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社会分配关系是指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并非调整所有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适度干预。第三章第三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2、具备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3、大体体现和适应经济法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的本质要求。4、反映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价值。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的合理和有效的流动和配备。资源配置的方式包括计划为主和配置方式和市场为主的配置方式。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3、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主要体现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与“国家本位(行政法)”、“个体本位(民法)”相对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4、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民主是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5、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条件。包括竞争公平、分配公平、正当的差别待遇三个方面。6、经济效益原则 7、经济安全原则 8、可持续发展原则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一切法律关系都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这是法律学的基本原理。因此,对法律规范的依赖构成了经济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的区别;而对于不同法律规范的依赖,构成了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第四章第四章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2、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具有双重性。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在结构上呈现出以下特点:(1)由于经济法律关系不是平权性关系,因此其内容除了包括权利与义务之外,还包括国家机关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2)在一般法律关系中,主体是平等的双方或相对双方,内容属于权利与义务对应的二元结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了国家机构不及经济关系的不同利益主体,因此,内容上形成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相结合的结构。3、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明显的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也应当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种要素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并因此享有经济法律上的职权或权利,承担经济法上的职责或义务的当事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连接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纽带,既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目标。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法律上的职权和职责或者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1、有形物(天然存在的、人类劳动产品),2、非物质财富(专利权、商标权等智力成果),3、经济行为(职权行为、劳务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四、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的条件和程序,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受经济法律规范保护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因一定法律事实而产生变化。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一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1、事件,是指客观发生和存在的,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和自觉行为无关的,能够导致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2、经济行为,是指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自觉实施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有意识的活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一是主体的范围不同。民法主体只局限于法人与自然人;经济法主体除法人、公民之外,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既不是自然人又不是法人的其他经济实体以及国家主体。二是主体的地位不同。民法主体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经济法主体在参加经济管理关系时,国家主体与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第五章第五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2、调整对象不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发生的不具有权力从属性质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3、调整方法不同。民法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而经济法则通过公权介入与私权介入两种方法进行调整。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而经济法主体主要是与进行市场监管和进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2、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管理各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行政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是行政管理的产物而是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它具有普遍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3、调整的方法不同。行政法采取单纯的强制性的办法调整社会关系;而经济法则是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4、作用不同。行政法为政治体制改革服务;经济法则主要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5、调整程序不同。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纯由行政诉讼解决;而由经济法调整范围的经济和行政纠纷,则视情况分别由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三、经济法的体系 市场主体法 经济法的市场主体法主要研究经济法中的政府、经济法中的行业协会以及经济法中的企业。其中经济法对企业的规制主要包括企业形态的法定化制度、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等。我国现有的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市场秩序法市场机制要发挥作用,必须依赖于良好的市场秩序。只有通过法制的力量才能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秩序。市场秩序规制法主要包括(1)反垄断法;(2)反不正当竞争法;(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产品质量法。我国现有的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主要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是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体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活动,它是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1)产业调整法;(2)计划法;(3)投资法;(4)财税法;(5)金融法;(6)价格法;(7)国有资产法。我国现有的规范宏观调控的法律主要有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经济监管法 经济监管的目标在于保障经济安全、防范经济风险,实现平稳发展,为此,需要监管者对经济主体的行为实施积极有效的干预。经济监管法主要包括(1)金融市场监管法;(2)技术、信息市场监管法;(3)房地产市场监管法;(4)劳动力市场监管法;(5)公用事业管制法;(6)会计与审计法。我国现有的规范经济监管的法律主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劳动法、会计法、审计法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一、经济法主体的定义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的定义 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积极权限的当事人。经济法主体具有的特征:1、广泛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或者基于特定身份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第六章第六章 经济法主体概述经济法主体概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2、具体性和地位不对等性。经济法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看着实力不相同的具体个体。主体地位的不同导致在具体领域总有强者与相应的弱势群体。3、身份性与权限配置的不对称性。经济法主体的具体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具有身份性,在不同的关系之中与场合之下,经济法的主体有不同身份。为保护弱者的利益,经济法根据经济法主体的不同身份而对经济权限作出了不同配置,对弱者赋予较多的权利,而对强者赋予较多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经济法主体资格时经济法主体得以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资格。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三种方式:1、法定取得。是指当事人的经济法主体资格时基于宪法、法律与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取得,这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本方式。2、授权取得。是指特定的组织经享有国家干预经济职权的组织依法授权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3、因参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而取得。如:市场主体因缔结消费合同关系而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一、经济法中的政府角色 1、政府角色的代表性理论 政府角色定位事关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程度和方式,并进而决定着政府干预克服市场失灵的效果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绩效的发挥。第七章第七章 经济法中的政府经济法中的政府“守夜人守夜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守夜人”人类社会进入自由资本主义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在日后得以发展的一种学说。人们认为:仅靠市场机制即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扮演着极为消极的角色,仅限于提供国防、维护治安等基本职能。换言之,政府只是“守夜人”,不能以国家或政府干预行为影响资源的配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看得见的手”20世纪30年代初,严重的市场失灵导致世界范围内出现经济大萧条,由此暴露出古典自由主义的重大缺陷。在此背景下,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思想应运而生。政府干预经济与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相对应,称之为“看得见的手”,主要突出政府对经济的“有形”干预。凯恩斯的思想推动了西方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的实践。但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些国家经济陷入了“滞胀”的局面,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此也无能为力。实践表明,国家不当干预导致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一样不可避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裁判员”凯恩斯主义凯恩斯主义“看得见的看得见的手手”理论的失效,使得理论的失效,使得新自由主义学派得以产新自由主义学派得以产生。该学派生。该学派反对政府对反对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主张经济的过度干预,主张政府对社会经济尽可能政府对社会经济尽可能少干预。少干预。认为认为政府应充政府应充当当“球场裁判球场裁判”的角色。的角色。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经济人”因市场机制有其缺陷,故而市场不完美;但政府同样不完美。与市场相比,政府并不一定能做得更好,政府干预并不一定能矫正和克服市场失灵,因为政府也是“经济人”,同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主要表现是:第一,政府并非全知全能,也由人组成,同样存在主观臆断、认识上的局限和错误;第二,政府官员和组成人员有自身利益追求,如一定的政绩、政府机构的扩张、办公条件的奢侈等,干预市场时会考虑自身利益。第三政府机构臃肿,官僚主义严重,办事效率低下;第四政府官员和组成人员存在权利寻租、腐败等行为。政府的这些“”经济人属性,将导致政府失灵的产生,因此,政府要尽量少干预市场运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万能之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被推到社会经济活动的“万能之主”的地位,其职能呈极度扩大化倾向,其行为渗透到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政府集国家行政职能、市场职能、企业职能等职能于一身,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政府既是“裁判员”,又当“教练员”,还当“运动员”。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2、经济法中政府角色的适当定位 政府角色定位的原则:(1)、反映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市场运行尤其自身规律,政府干预时必需考虑客观经济规律。(2)、符合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政府角色定位应充分体现经济法社会公平、经济自由、经济民主等价值理念,使政府真正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3)、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市场失灵在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可能有不同的表现,这就相应决定了政府干预的变动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政府角色定位的具体要求(1)、由“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仅以克服市场的缺陷和不足为目标的政府。(2)、由“专断政府”走向“民主政府”。(3)、由“权力政府”走向“责任政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二、经济法中的政府责任 1、政府责任的含义 在经济法语境中,政府责任主要有两种含义:指政府的经济职责,即政府依法承担的干预经济的职责。要求政府应为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又不得为法律未加授权和加以禁止的行为。指政府的法律责任,即政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在行使政府干预经济的职责中违法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2、政府责任的体系构建 政府责任体系,应通过多种方式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构建。根据政府经济干预权确定支付责任 政府经济干预权的范围大致包括市场主体鬼职权、市场秩序规制权、宏观调控权、可持续发展保障权和社会分配调控权,政府责任也应该与之相对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根据行使政府经济干预权中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确定支付责任行使政府经济干预权中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大致有这样几种:一是怠于行使,即应该行使但没有正当理由而不行使政府经济干预权;二是不适当行使,即政府经济干预权的行使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定,或者滥用政府经济干预权;三是越权行使,即政府经济干预行为超越法律的授权而缺乏法律依据。相应的,政府责任的类型也可大致分为怠于行使政府经济干预权的法律责任、不适当行使政府经济干预权的法律责任和越权行使政府经济干预权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确定支付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一、行业协会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行业协会的法律特征:非盈利性 非盈利性是指行业协会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成立和运作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提供一些公共性服务。第八章第八章 经济法中的经济法中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行业协会的非盈利性并不意味着行业协会所组织和开展的活动不产生收入和盈利。但是利润不得在成员间进行分配。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2款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所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所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因此,各国对行业协会的收入大多有税收优惠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中介性 行业协会的中介性是指行业协会作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联结,一方面可以协助国家完成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帮助国家落实经济政策;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成员向国家反映成员的需求,及时向国家提供第一手的信息。行业协会担负着促进和保障国家与企业相互沟通的功能。正是因为行业协会的中介性,行业协会从本质上来说应属非政府组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社会团体性 行业协会是由协会成员所组成的,具有一定机构、能够以自己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体。国家规定,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组织,均称社会团体。因此,行业协会在我国是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虽然具有社会团体性,但并不意味着其一定是法人,各国要求不一。但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因此,我国的行业协会属于非企业法人中的社团法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行业协会的目的是对一种特殊普遍利益进行保护 政府的目的是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的目的是促进个体利益最大化。行业协会的宗旨主要在于促进本行业的集体利益或共通性利益。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行业协会都在其章程中明确宣示其宗旨在于促进本行业协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二、行业协会的分类 1、水平式行业协会和垂直式行业协会 根据行业协会成员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作出上列划分。水平式行业协会:成员来源于同一产品的同一阶段;垂直式行业协会:成员来源于同一行业,但处于生产和流通的不同阶段。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2、全国性行业协会和地方性行业协会 登记机关不同;国务院和地方。名称限制不同;是否可以使用“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能力不同;如在反倾销中的作用。3、法人的行业协会与非法人的行业协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三、行业协会积极干预的正当性分析 1、国家不当干预或管制下企业的自我防御与保护 行业协会将分散的企业个体组合起来,改变了单个企业与政府谈判的弱小地位,且可以节约企业与政府交涉时的交易成本。政府会更重视,行业协会甚至有可能影响或参与政策的制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2、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下的第三条道路 行业协会有助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政府失败。行业协会有助于精简机构,抑制政府官僚机构数量的膨胀。国家下放或者让渡部分行政权力与行业协会是一种趋势。如2019年、2019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多个部委和国家局改为“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有助于政策的实施,减少法律的运行成本。前期缺乏沟通会导致执行成本增加,执行难度加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3、特殊市场需要的供给者 信息网络的建构与互动;一致行动的组织者;特殊服务的提供者;如成员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展览会、国际市场的开拓。自律规则的制定者与实施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4、经济民主的回应 行业协会可以实现对国家经济决策权的分权;行业协会可以实现经济决策的大众参与,体现了民主本源性的要求;行业协会组织的运作方式也能体现对经济民主的追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四、行业协会的经济干预权 1、规章制定权 基本性规范,即协会章程,它是指协会组织及运行的规范。行为规范。既包括职业道德规范,又包括行业准则。惩罚规范。争端解决规范。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2、监管权 许可批准权,这是指允许企业享有在某行业或某产品上从事某项活动之资格的权力。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认证权。是指行业协会对本行业产品的质量规格、产地等方面进行认定和鉴别的权力。日常管理权。标准制定和实施权。源自行业协会的专业化背景和信息优势。行业协会的标准制定和实施权有助于增进社会福利。但是在实践中,行业协会的标准又具有市场壁垒的功能。因此,应给予一定的限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3、非法律惩罚权 罚金,罚金是行业协会对违规者进行的金钱处罚,是最常用的非法律处罚手段。适合于各个行业和绝大多数的违规行为。名誉惩罚。名誉惩罚是指行业协会对违规成员所采取的使其在行业内部或社会公众面前的形象受到损害的处罚措施。集体抵制。适用于有限范围内的严重违规者。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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