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上传人:dd****61 文档编号:167475508 上传时间:2022-11-03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41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资源描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3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编制仅供参考审核批准生效日期地址: 电话:传真: 邮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8-5-13 11:01:58 作者:本站 来源:中国种子信息网 浏览: 36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6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第

2、三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第二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核发。第五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

3、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二)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四)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二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

4、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八)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二)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

5、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待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第九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生许字(XXX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品种是指批准生产的所有作物种

6、类的品种;地点可以明确到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区;有效期限为3年;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注明。第十条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7、管部门核发。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注册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种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可以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报农业部核发。第十二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一)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三)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第十三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

8、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一)申请注册资本l00万元以上;(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第十五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一)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二)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三)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四)有稳

9、定的种子繁育基地;(五)有加工成套设备;(六)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七)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第十六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3);(二)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四)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二)自有品种的证明;(三)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

10、营情况的说明。第十七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二)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第十八条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住所

11、、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资本、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目。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XXX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经营范围按作物种类和杂交种或原种或常规种子填写,经营范围涵盖所有主要农作物或非主要农作物或农作物的,可以按主要农作物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填写: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填写: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小至县级,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由审批机关决定。第十九条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12、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第二十条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委托。第二十一条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对审核、审批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得到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

13、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核发许可证的,越权部分视力无效。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核发许可证的工作中,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作物。第二十七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印制,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4月16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原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至2001年6月30日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