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版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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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详解解析提供:万国学校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对的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是:(1)严禁溯及既往(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的罪刑法定);(3)严禁类推解释(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事前成文拟定严格B事前拟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拟定D事前成文严格拟定【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部答案】D【万国答案】D【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规定为:(1)溯及既往的严禁,即事前的罪刑法定。犯罪及其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

2、先规定,刑法不得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合用。(2)排斥习惯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合用习惯法。(3)合理解释刑法,严禁类推,即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予以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对国民的行为进行压制,这是不允许的。(4)刑罚法规的适当,即拟定的罪刑法定。同时,刑罚法规的适当还涉及刑法的明确性、严禁处罚不妥处罚的行为、严禁不拟定刑三方面内容。因此题干的空格中应分别填入:事前、成文、严格、拟定,D选项对的,ABC选项错误。本题应选D。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

3、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不构成脱逃罪【考点】故意与过失的认定、共犯的认定【司法部答案】A【万国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40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注意: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导致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此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本题中,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

4、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甲存在过失,但并未导致严重后果,因此甲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也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因此C选项错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脱逃的故意,实行脱逃的行为,虽然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但其行为已经构成脱逃罪。且该罪为行为犯,只要实行脱逃的行为即成立既遂,D选项错误。因此甲主观上为过失,乙是故意,A选项对的,当选。共同犯罪的成立规定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中一人为过失的,不构成共犯。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关系,B选项错误。本题应选A。3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对的的?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

5、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匆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故意思联络,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考点】因果关系的认定【司法部答案】D【万国答案】D【解析】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因素。A选项中,甲开枪射击乙,乙躲闪而击中乙身后的丙。虽然甲不存在杀害或者伤害丙的故意,但假如没有甲开枪的行为,则不会出现丙被射中的后果,因此甲的行

6、为与丙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A选项错误,不妥选。作为因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也许性,即指某种行为存在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这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B选项中,甲追赶小偷乙,甲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不具有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选项错误,不妥选。在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假如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所有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所有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因素。C选项就属于上述情形,因此应认定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C选项错误,不妥选。在因果

7、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假如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也许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异常的、独立发生作用的介入因素可以阻断现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D选项中,丙开枪杀死乙属于异常、独立发生作用的介入因素,因此阻断了甲杀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选项对的,当选。4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导致十多万元财产损失B骗取别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别人打成重伤C受意图

8、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考点】刑事责任年龄【司法部答案】B【万国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A选项情形属于失火行为,C选项情形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15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上述两种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A、C选项中,甲均不成立犯罪,AC选项不妥选。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法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指出,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

9、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行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导致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注意: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才承担刑事责任,导致轻伤的则不需承担刑事责任。B选项中,甲骗取别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别人打成重伤,甲对于导致别人重伤的结果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B选项当选。D选项中,甲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因并未导致重伤,因此不构成犯罪,D选项不妥选。本题应选B。5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

10、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犯罪预备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考点】犯罪的未完毕形态【司法部答案】B【万国答案】 B【解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发明条件。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假如着手实行之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停止,属于犯罪未遂;但假如尚未着手实行就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停止,属于犯罪预备。对于着手的认定,通说认为以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时,认定为着手。对于故意杀人罪,其着手的认定要根据行为的具体方式而定。以投毒的方式杀人的,应以已经下毒的物品产生危及被害人生命的

11、危险时,认定为杀人行为的着手。本题中,乙出于杀人的故意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但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此时,乙的行为并未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因此乙的杀人行为并未着手,其属于犯罪预备,C、D选项错误。乙放弃犯罪并积极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因此乙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B选项对的,A选项错误。本题应选B。6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干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C交警甲故意为

12、乙实行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考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司法部答案】C【万国答案】 C【解析】共同犯罪的成立规定各个共犯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选项中“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的说法错误,A选项错误,不妥选。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假如事前有通谋,则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B选项中,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B选项错误,不妥选。根

13、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献,为别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C选项中,交警甲作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为乙实行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此C选项对的,当选。根据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选项,公安人员甲属于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注意:对于教唆、帮助行为刑法单独规定为犯罪的,就不再以共犯论处。因

14、此甲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错误。本题应选C。7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属于合法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属于防卫过当D属于故意杀人【考点】合法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认定【司法部答案】D【万国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合法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用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属于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互相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行的连续

15、互相侵害的行为。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不得视为合法防卫。本题中,甲乙两人的行为属于互相斗殴,因此甲不成立合法防卫,也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因此AC选项错误,不妥选。根据 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用的紧急避险行为,导致损害的。本题中,甲不存在避险意图,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属于紧急避险,B选项错误。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D选项对的,当选。本题应选D。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对的的?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

16、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B甲犯抢夺罪于2023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考点】累犯【司法部答案】B【万国答案】 B【解析】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成立一般累犯,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条件:1.主观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假如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2.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17、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假如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成立累犯;反之,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也不成立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这里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A选项中,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假如此时甲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已经超过5年,则甲不成立累犯。因此A选项错误,不妥选。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其上述5年的期限,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假释之日起计算。B选项中,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

18、内再故意犯重罪,满足累犯的时间条件,因此甲成立累犯,B选项对的,当选。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成立特殊累犯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条件:1.前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假如前后两罪或者其中的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成立特殊累犯。2.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至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前后罪的相隔时间,都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C选项,后罪为故意杀人罪,并非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不成立特殊累犯。此外,因时间超过5年,因此也不构成一般累犯,因此C选项错误,不妥选。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非“可以”从重处罚。因此D选项错误,

19、不妥选。本题应选B。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解决,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合用死刑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合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考点】死刑【司法部答案】A【万国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 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合用死刑。“审判的时候”不应仅从字面上理解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而应扩大解释到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用羁押措施开始一直到判决拟定期止。“怀

20、孕”是指一种价值无涉的自然状态,只要犯了罪的妇女在羁押期间怀孕,或者在羁押期间怀过孕,不管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管是否分娩,不管是否流产,也不管是否是出于非法目的、是否通过不合法手段达成怀孕状态,一律不得合用死刑。假如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仍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合用死刑。因此本题中,甲女在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CD选项错误,不妥选。此外,“不合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1、。因此B选项错误,不妥选。甲女不得合用死刑,A选项对的,当选。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减刑只合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也许超过十五年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考点】减刑【司法部答案】C【万国答案】C【解析】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假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可见,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也可以合用缓刑。因此A选项说法

22、错误,不妥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减刑不仅有法定的限度,并且应有一定的幅度,涉及从何时起可以减刑、一次可以减刑多少、间隔多长时间可以再次减刑的问题。总的原则应是,既有助于鼓励犯罪人积极改造,又要维护法律与判决的严厉性。但是对于减刑的次数则没有限制,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不妥选。根据上述解释第8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拟定之日起计算。”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也许实际执行的时间也许超过十五年,因此C选项对的,当选。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

23、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注意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出是否予以减刑的裁定。D选项中“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的说法错误,D选项错误,不妥选。本题应选C。11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24、罪【司法部答案】D【万国答案】D【解析】出于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实行毁坏财物的行为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题中甲不存在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因此不构成该罪,A选项错误,不妥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注意:本罪的危险行为不能归纳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或者被其包含。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此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因此甲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选项错误,不妥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存在区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表现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25、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表现为在食堂、河流和水井等公共场合投放有毒有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使得食品数额增长、成本减少、吸引顾客等牟利目的;此外,两罪的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由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构成。但不排除两者发生竞合的情形。本题中,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该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甲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此行为又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甲同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D选项对的,当选。12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导致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

26、身亡。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间接)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谎报安全事故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考点】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司法部答案】D【万国答案】D【解析】刘某不存在杀人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A选项错误,不妥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应当注意如下问题:主体方面,涉及各种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既涉及国有,也涉及非国有公司的职工,原则上为直接处在生产、作业岗位的一线人员;时空条件方面,其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这两点是与其他事故犯罪,如危险物品肇事罪、玩忽职守罪的关键区别之一。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

27、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体而言,涉及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献。对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的相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虽未明文规定,但反映了生产、作业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与规定,因此也属于“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本题中,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导致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的行为属于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注意: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合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因此B选项错误,D选项对的,当选。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

28、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本罪的主体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即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成立本罪还规定因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本题中,虽然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但此时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并没有由于谎报而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因此刘某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C选项错误,不妥选。本题应选D。13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属于变造货币B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属于变造货币C将伪造的货币赠与

29、别人的,属于使用假币D运送假币并使用假币的,按运送假币罪从重处罚【考点】假币类犯罪【司法部答案】C【万国答案】C【解析】刑法第173 条规定了变造货币罪。伪造与变造的含义不同:伪造是模仿真实的货币,即存在与所造的假币相相应的真货币,也也许是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币;变造则是对真正的货币自身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变其面值、含量的行为。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真货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罪。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A选项,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此情形属于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真货币外观的假

30、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而非变造货币,因此A选项错误,不妥选。B选项,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也属于伪造货币,B选项错误,不妥选。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前者如购物、存入银行、赠与别人等;后者如赌博等。因此将伪造的货币赠与别人的,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C选项对的,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出售、运送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此运送假币并使用假币的,应当以运送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

31、罚。注意: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两种情形不要予以混淆。因此D选项错误,不妥选。14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对的的?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考点】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部答案】C【万国答案】C【解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而不定信用卡诈骗罪。并且,根据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此时盗窃罪数额应以实际使用的金额为准,而不是以卡面的金额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别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别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别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因其丈夫并未参与张某的盗窃行为,因此不成立盗窃罪,A选项错误。张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丈夫认为是捡拾的信用卡而使用,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3、因此B、D选项错误,C选项对的,当选。15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不构成犯罪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考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假药罪、犯罪形态【司法部答案】D【万国答案】D【解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对象是假药,即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解决的药品、非药品。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察院公布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产、销

34、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具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具有,或者具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本题中,杨某生产假冒的是避孕药品,因此杨某的行为构成该罪。另根据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其他特定产品虽不构成犯罪,但只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都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题中,杨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其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

35、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即15万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因此杨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与生产假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D选项对的,当选。A、B、C选项错误,不妥选。本题应选D。16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告知其母送钱赎人。乙紧张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认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非法拘禁罪B绑架罪C抢劫罪D诈骗罪【考点】绑架罪、抢劫罪【司法部答案】B【万国答案】B【解析】依据刑法

36、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别人的,或者绑架别人作为人质的,处2023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2023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绑架罪的行为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人质,以继续扣押或以加害人质相威胁或以释放人质为条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此“第三人”指绑匪(第一人)、人质(第二人)两方之外的人,可以是人质的亲友,也可以是机构、组织。注意绑架罪需要存在绑匪、人质、被提出规定的人“三方”之间的关系,这是该

37、罪与非法拘禁、抢劫的区别。本题中,甲让乙告知其母送钱赎人,乙紧张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认为真。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B选项对的,ACD选项错误。17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故意伤害罪B抢劫罪C非法侵入住宅罪D抢夺罪【考点】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司法部答案】B【万国答案】B【解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注意:强行索取、销毁欠条等,从而消除自己所欠债务的行为,也属于强取公

38、私财物的行为,可构成抢劫罪。本题中,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甲的行为属于上述强行索取、销毁欠条,从而消除自己所欠债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B选项对的,当选。甲殴打乙致其重伤,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不另行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A选项错误,不妥选。甲持凶器闯入乙家,属于入户抢劫情形,不另行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因此C选项错误,不妥选。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暴力的作用对象不同。抢夺罪的暴力行为一般针对物,但也涉及对人的轻微暴力。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夺罪,因此D选项错误,不妥选。本题应选B。18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

39、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行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C退回的信函处在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考点】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毁弃邮件罪、贪污罪【司法部答案】D【万国答案】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政公司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公司确认无法退回之日

40、起超过半年无人认领的,由邮政公司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解决;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解决。可见,对于被退回的信件,邮政工作人员无权私自解决。退回的信件,仍属于信件,因此A选项错误,不妥选。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别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实行隐匿、毁弃、非法开拆别人信件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本题中的甲实行了毁弃行为,但该行为构成私自毁弃邮件罪,而非侵犯通信自由罪。因此B选项错误,不妥选。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

41、、电报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罪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涉及邮政部门的干部、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押运员。本题中,甲作为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此行为属于私自毁弃邮件,因此构成私自毁弃邮件罪,D选项对的,当选。甲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B选项错误,不妥选。19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

42、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是诈骗罪的教唆犯B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C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D由于存在牵连关系,对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考点】牵连犯、共犯人的分类【司法部答案】A【万国答案】A【解析】本题中,甲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由于中介公司不知有假,因此该公司与甲不成立共犯关系,因此甲也不成立教唆犯,A选项错误,当选。正犯相称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实行犯,涉及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和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其中直接正犯是指亲手

43、实行犯罪,实现了犯罪构成要件,并对此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本题中,甲亲自实行了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的行为,并运用不知情的中介公司实行了诈骗行为,成立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因此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B选项对的,不妥选。本题应选A。牵连犯,是指以实行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本题中,甲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其目的是为了伪造自己是房主的假象,从而实行诈骗行为。因此其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的行为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伪造证件的行为时是手段行为,诈骗行为是目的行为。因此C选项对的,不妥选。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对于甲应以诈骗罪一罪处罚,

44、因此D选项对的,不妥选。20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公司使用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考点】挪用公款罪【司法部答案】C【万国答案】C【解析】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

45、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其他单位”既包含国有单位,也包含私营单位。因此ABD选项情形均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妥选。C选项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因此C选项当选。21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备案侦查。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

46、定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考点】回避程序【司法部答案】C【万国答案】C【解析】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0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条、关于检察院备案侦查的案件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条。 本题是对备案管辖和回避程序的综合考察。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本案中,甲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备案侦查,依法由检察院管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条规定,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

47、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所以,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A选项表述对的,依题意不妥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所以,作出回避决定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B选项表述对的,依题意不妥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由于本案由检察院备案侦查,故王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无权决定,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依题意当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的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所以,如甲的回避

48、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D选项表述对的,依题意不妥选。综上所述,C项为本题对的答案。22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考点】代理与辩护的区别【司法部答案】A【万国答案】A【解析】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与辩护,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8、33、35、

49、40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第48、133条。本题是对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考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以,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赵律师、孙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A选项对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规定他们回避.由此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50、权规定回避,而律师无权规定回避。所以,题中的赵律师、孙律师均无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B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3条规定,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所以,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后向被告人发问,题中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被告人张某发问,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去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

51、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意见为依据,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A选项是本题的对的答案。23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认可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B视听资料C书证D物证【考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区别【司法部答案】B【万国答案】B【解析】本题是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区别的考察。一方面,视听资料与书证

52、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同之处在于,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重要是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再者,书证是以静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则是可以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其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另一方面,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书证是以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而物证是以其外部特性、存在场合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情。本题中,检察机关播放的录音录像是以音响、图像等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视听资料。综上所述,本题的对的答案为B项。24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53、A被告人丁某认可伤害被害人的供述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通过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考点】证据的分类【司法部答案】B【万国答案】B【解析】 本题是对证据理论分类的考察。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也称第一手材料。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重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干证明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能直接证明案件重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而不是间接证据,不符合题意,所以A项错误。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直接来源与案件事实,属于原始证据。且该证言只能证明被告人丁

54、某在案发现场,不能单独、直接的证明被告人就是杀人凶手,属于间接证据。所以,证人王某的陈述既是原始证据又是间接证据,符合题意,B项对的。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通过,该表述说明,证人提供的证言来自被害人向他的讲述,故属于传来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不符合题意,C项错误。精神病鉴定的抄本属于传来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不符合题意,D项错误。综上所述,B项为本题的对的答案。25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主线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

55、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A甲的身份状况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考点】免证事实【司法部答案】D【万国答案】D【解析】 关于刑事诉讼中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和免证事实,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本题是对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和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的综合考察。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涉及:(一)被告人的身份;(五)实行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去处罚的情节;所

56、以,被告人甲的身份需要证明,A项错误。甲实行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需要用证据证明,B项错误。甲犯罪时精神失常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需要用证据证明,C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所以,D项不需要证明,对的。综上所述,D项为本题的对的答案。26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A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认罪态度良好B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C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

57、的期限内审结D涉嫌贩毒的孙某,患有严重疾病【考点】应变更解除逮捕【司法部答案】B【万国答案】B【解析】 关于刑事诉讼中对已逮捕的被告人,符合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或者“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0、81条。本题就是对强制措施“可以”和“应当”变更的情形的综合考察。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0条规定第1、2、3项,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所以,对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A项错误。对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

58、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B项错误。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孙某,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1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所以,对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D项对的。综上所述,本题的对的选项为B。27某检察院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侦查时,发现其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本案

59、应当继续由检察院侦查B本案应当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C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D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考点】公、检交叉管辖【司法部答案】D【万国答案】 D【解析】 关于刑事诉讼中公、检交叉管辖及具体案件的管辖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所有、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6条。本题重要考察公、检交叉管辖的法律规定。依据六机关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

60、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假如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假如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本题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依法由检察院备案侦查,但是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而诈骗案件、盗窃案件依法由公安机关备案侦查,由于全案没有检察院可以管辖的内容件,所以,检察院不能再继续侦查,A项错误。由于巨额财产的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所以,无论涉嫌的主罪还是副罪都由公安机关侦查,不存在公、检配合侦查的情况,因此,BC都错误。由于全案都应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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