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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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之合同法学案例分析,事件梗概,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a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a,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

2、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值得思考的问题,(1) 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 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 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4) 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a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a,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 甲、乙、丙对作为尚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丙、

3、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故丙、丁之间的合同应为有效;现丙、丁已经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丁应成为合法所有人。,真的么?,真的么?,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

4、租房屋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现张某夫妇作为承租人要求购买该楼房,应视为对丙、丁房屋买卖合的对抗,法院得依其请求宣告丙、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既然无效,依据合同而进行的房产变更登记亦应为无效,故丁并不能成为房屋所有权人。 无效。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3) 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 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 张

5、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利,作为出租人的丙应尊重对方的权利,当然无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至于丁,与张某夫妇并无任何法律关系,当然无权要求其搬出。,(4)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依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对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丙在与丁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未提前通知租赁人的事实,致使该合同无效,侵害了丁的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利益, 丙应对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因丙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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