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警务公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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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警务公开实施细则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目 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受理3第三章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4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8第五章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9第六章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许可11第七章 建筑工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13第八章 消防培训14第九章 火灾事故调查15第十章 消防行政处罚17第十一章 投诉举报受理与查处18第十二章 灭火救援20第十三章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纪律21第十四章 社会监督22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警务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

2、章、规范性文件负责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有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参与各类灾害事故的抢修救援。第二条 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消防监督工作由防火监督处实施,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辖区权限范围内的业务工作。第三条 消防监督工作的主要业务范围:(一) 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二) 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三) 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四) 对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 对消防产品销售、使用领域实施

3、监督管理;(六) 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七) 对全市范围内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八) 受理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法进行查处;(九) 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十) 协调指导社会消防宣传工作;(十一) 消防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起草工作;第二章 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第四条 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在聊城市行政服务中心(聊堂路1号)设置消防行政审批受理窗口,集中开展对外受理工作。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在本行政区政府服务大厅或大队内设置受理服务点,按管辖权限受理各类消防行政许可项目。第五条 消防行政许可的范围:(一) 建筑工程消防审核设计;

4、(二)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三) 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四) 大型聚会、烟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活动现场消防安全许可。第六条 聊城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公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时,下午14:00至17:30时。受理办公电话为:8902653。各区、县大队受理办公电话为:东昌府区:8229581 临清市:2315723 东阿县:3290768开发区:8516119 阳谷县:13563546119 茌平县:4281119香江大队:8688600 高唐县:3959119 莘 县:7381119冠 县:5554404第七条 消防行政审批受理依

5、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实行警务公开制度。警务公开工作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消防行政审批受理部门应规范受理人员的用语标准和行为标准。第八条 消防行政审批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AB角工作制和限时办理制。窗口人员受理业务时,对行政相对人的首次办事请求,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申请材料、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限,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受理完毕,出具消防业务受理通知单;对符合规定形式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事项,出具消防业务不予受理通知单,做到二次办结。能当场更正的,应允许更正,并在更正后受理;对不属于消防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

6、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和依据,并出具消防业务不予受理通知单。消防行政审批受理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在履行内部交接手续后于当日转交有关业务部门或有关审核人员,有关业务部门或审核人员应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将批复交消防行政审批受理部门。第三章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第九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按照国家规范进行审核。第十条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许可实施主体: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按照管辖权限分别实施:(一) 市消防分局:负责聊城市城区(规划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

7、程和各县(市、区)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含建筑室内装修工程)进行防火审核、建筑施工检查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1.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含堆场)、储罐区,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以上厂房、3000平方米以上库房,洁净厂房,高层工业建筑;2.一、二级汽车加油站,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站;3.储量在5000吨以上的易燃、可燃材料堆场;4.高层民用建筑;5.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6.5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商场、教学楼、办公楼病房楼等公共建筑;8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礼堂、体育馆,1000平方米以上

8、的歌舞厅、室内游艺、游乐场所、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铁路旅客站和汽车客运站;7.1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8.科研基地、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9.其他按规定设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二)区公安分局 负责对聊城市区(规划区域外)东昌府区、开发区辖区内的属市公安局列管范围之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工程)进行防火审核、建筑施工检查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辖区内1000平方米以内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三)县(市)公安局 负责对辖区的属市公安局列管范围之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工程)进行防火审核、建筑施工检查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1000平方米以内的建

9、筑内部装修工程。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申报填写完整并盖章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1份;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需申报填写完整并盖章的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1份;建筑室内装修工程需申报填写完整并盖章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1份,以及建筑工程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一份或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1份;(二) 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及定点红线图复印件1份;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三) 加油站需提供省贸易服务局的批文;(四) 建筑总平面图1份(五) 建筑工程全套图纸及设计

10、说明(加盖设计资质章,小型装饰装修工程可不做要求);(六) 建筑工程图纸的储存光盘(JPG压缩格式);(七) 建筑防火设计专篇(A4纸)(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大型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的影剧院、展览馆、商场、歌舞厅等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应提交建筑防火设计专篇1份);第十三条 许可时限:一般工程7个工作日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签发审核意见书。需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应在个工作日内组织。第十四条 许可收费项目依据:不收费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1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工程消防验收。第十六条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七条 许可实施主体: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或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按照管辖权限分别实施。(一) 市公安消防分局防火监督处建审科审核的项目由司令部验收可验收;(二) 其它项目按照管辖分工原则行使行政许可权。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 填写完整并盖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均盖章注明意见);(二) 授权委托书,并应加盖申报单位印章;(三) 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意

12、见书复印件各1份 ;(四) 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五) 山东省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六) 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意见书及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原件各1份。(七) 施工单位统计表(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复印件);(八) 工程使用性质登记表;(九) 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档案3份;(十) 竣工图纸或建筑工程图纸(建施、水施、设施、电施、装施)一套;(十一) 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十二) 复验时重新向受理窗口申报。第十九条 许可时限: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在受理

13、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第二十条 许可收费项目依据:不收费第五章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是指包括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十二条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许可实施主体: 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或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按照管辖权限分别实施。 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有聊城市消防分局受理审批,其它申报单位由所在本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受理审批。第二十四条 下列场所需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14、后方可投入使用;(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二)额定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饭店、酒店等餐饮场所;(三)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等住宿场所;(四)公共体育场(馆)、会堂;(五)国务院文化部门规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网吧 ;(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馆场所;4、游艺、游乐、棋牌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七)未达单项标准,但具有上述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功能的场所。(八)其他依

15、法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前的场所。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整并盖章的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二)授权委托书,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三)申报场所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四)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建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五)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书面材料;(六)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证明材料及符合持证上岗规定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七)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八)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提供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协议复印件

16、;(九)网吧应提供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十)场所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复印件;(十一)建筑物的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和装修图纸资料。第二十六条 许可时限: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第二十七条 许可收费项目依据:不收费第六章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许可第二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许可,是指举办包括大型聚会、烟火晚会、灯会和展览(销)会等群众性活动,需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十九条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许可实施

17、主体: 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或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按照管辖权限分别实施。 市公安消防分局负责审批聊城市城区内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他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审批本辖区内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整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证明建筑物(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同意所使用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三)消防设施、器材合格证明或者最近一次的检查测试报告和维修情况记录。(四)主(承)办单位根据活动实际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五)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情况的说明材料。1、主办单位与场(馆)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原件);2、

18、活动的基本情况,布展说明;3、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组织建设情况;防火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员名单;4、布展或装台的平面图;5、电气线路、设备、灯光等安装说明以及总用电负荷;6、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六)法定代表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七)申报单位出具的申报承办人授权委托书、第三十二条 许可时限: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第三十三条 许可收费项目依据:不收费第七章 建筑工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

19、等建筑工程项目根据建审意见及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其所选用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封样,送国家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第三十五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二章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许可实施主体: 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或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一)防火监督处负责本部门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二)各县(市)区消防大队负责本大队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在消防产品到达现场未安装前需由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建设领域选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申请表;(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

20、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三)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检验报告(国家检验中心出具的)以及相应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等相关证明。第三十八条 工作时限(一)在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通知工程建设单位。(二)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允许安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不得安装使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生产(经销)单位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三)建设单位委托检验的消防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全部合格后,公安消防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意见书并通知建

21、设单位领取。第八章 消防培训第三十九条 消防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四十条 实施主题: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第四十一条 培训范围: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型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第四十二条 发证条件: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护照等)合格有效;本人的申请表填写正确;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考试合格证明。第四十三条 收费依据:聊城市物价局收费许可证,编号:37150012N03。收费标准:每期7天,每天每人24元。第四十四条 培训形式:各单位培训人员到各县市公安消防大队报名,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统一组织培训。合格后,发给消防培训合格证书。第九章 火灾事

22、故调查第四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是指在发生火灾后,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在火灾事故调查中,要了解火灾现场情况、询问证人、收集与火灾原因有关的事实、对各种痕迹、物证进行鉴别验证和必要的技术鉴定,根据必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第四十六条 一般火灾事故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调查;重大火灾事故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或者支队负责调查;特大火灾事故由支队或报请总队调查。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要实事求是地申报火灾损失,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实际调查了解和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23、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进行核定,并将火灾损失通报给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第四十八条 认定火灾责任事故前,公安消防机构应召集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听取他们的陈述和意见。在查明火灾事故原因,收集火灾事故证据的基础上,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情况,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并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事故责任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不服的,自受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市消防分局申请重新认定;对市消防分局认定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

24、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公安局或者省消防总队申请重新认定。第五十条 申请人领取并填写火灾原因重新认定申请书、火灾责任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连同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责任书、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单位工商注册执照)和有关材料,在接到认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受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应当制作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七日内分别送交申请人和认定机构。第五十一条 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十章 消防行政处罚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对辖区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

25、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三条 消防行政处罚有五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四)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五)拘留。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机构所作出的消防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五十五条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六条 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对违法事实复杂,情节严重,需要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应适用一般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告知当事人权力;(四)

2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送达当事人;(六)执行。第五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力。第五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几种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一)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较大数额的罚款。 依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较大数额的罚款指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章进行罚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

27、安消防机构告知三日内提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告知三日后向当事人宣布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第六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处罚依据和执法程序要公开,并告知当事人实施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办案程序。第十一章 投诉举报受理与查处第六十一条 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各区县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内群众来信、来访和监督电话等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工作。接到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受理人员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查处情况记录中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投诉方式、受理时间、受理人姓名和举报投诉内容。 受理人员严禁扣押、隐瞒、擅自处理举报案件。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聊城市公安消防

28、分局举报受理办公电话:8902653、8331248;各县市区消防大队举报受理电话与本细则第六条业务受理电话相同。第六十二条 举报案件的受理人员应当按照办理时限规定,及时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查处情况记录报值班首长签阅后转交负责查处违法行为的机构,其负责人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内容”栏的适当位置签署意见,制定核查部门或人员。第六十三条 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或各区县消防大队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第六十四条 核查人员应当将核查处理情况记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查处情况记录,分管消防监督工作的负

29、责人在“核查处理情况”栏签署意见确认后予以存档;违法行为属实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发相应的法律文书。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核查时,发现其他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也应当依法下发法律文书。 核查、处理情况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3日内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上级移交查处的举报案件,应当在处理决决定后5日内书面上报处理情况,并续报最终查处结果。第十二章 灭火救援第六十五条 灭火救援工作任务范围。市公安消防支队除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支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它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30、第六十六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昼夜执勤,接到报警或者命令迅速出动,坚持救人第一和积极保持物资的原则,控制和消除险情,减少灾害损失。第六十七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要做到辖区情况熟悉,建立必要的业务基础资料档案。(一) 熟悉辖区的交通、水源情况;(二) 熟悉辖区重点单位的分类、数量以及分布情况;(三) 熟悉辖区内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对策及基本程序;(四) 熟悉重点单位建筑物使用及重点部位情况;(五) 熟悉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情况;(六) 熟悉重点单位的消防组织及其灭火抢险任务分工。第六十八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应当结合消防重点单位、区域的实际、采取分级分类的方法制定灭火救预案。第六十九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大(中

31、)遇有下列情况,立即出动:(一) 当发生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接到报警或者上级命令时;(二) 当上级检查执勤情况,听到出动信号时;(三) 其他情况,需要出动时。 在火灾扑救中,必须根据火灾现场的不同情况,准确迅速、果断灵活地运用“先控制、后消灭,突出重点、强攻近战,因地制宜、固移结合”等战术,尽快扑灭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抢险救援中,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根据现场的不同情况,充分发挥人员和器材的装备的作用,正确采用各类处置方法,积极营救急待救助的人员,尽力消除险情或者控制事态的发展。第七十条 大型活动现场消防勤务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 必须对参加人员进行勤务教育或者培训。(二) 做好器材

32、装备的检查、维修、保养等准备工作。(三) 坚守岗位,严密监视、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四) 现场执勤人员应当举止端庄,精神振作,严守纪律。第十三章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纪律第七十一条 聊城市公安消防分局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建立警务督察机构,对全局消防监督工作实施警务督察。第七十二条 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执法监督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第七十三条 遵守两人执法原则,严禁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个别接触。第七十四条 严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的配偶、子女在其管辖的地区从事消防工程施工、检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第七十五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者干预消防工程的招标评标活动。第七十六条 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企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和品牌。第七十七条 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拉赞助以及强行征订消防杂志、征集广告。第七十八条 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吃、拿、卡、要。第七十九条 严禁违反规定干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第十四章 社会监督第八十条 消防咨询、投诉电话:9600119,咨询网站(网址:).第八十一条 局长信访接待日:每个月第一个星期二,接待地点:聊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地址:建设路59号)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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